期刊网的数据安全期会不会怀孕失信呢?

信用联网网住失信企业 
笔者曾看过这么一组漫画故事,某老板注册了一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又在各个银行贷款,于是追债的络绎不绝,公司仍每况愈下。后来,这位老板想出一个办法,在另外一个城市重新注册一家公司,将原公司的资产变相“卖”给另外一家公司,然后申请破产。这样,银行贷款和利息及债主的钱全都不用还,而自己又可以逍遥自在地在新城市“重新开始”了。
这组漫画反映了一个现实,由于我国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注册及破产,不同省、市监管部门分别管理,部分企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使得银行及许多企业及个人蒙受巨大损失。其实,现实中,类似事件更是时有发生。
这一现象之所以发生而没得到查处,原因在于,作为市场监管的主力军――工商部门虽然积累、掌握了大量的企业信用信息,但在传统的监管模式下,这些信息零散分布、缺乏整合,因此部分企业才得以逃避工商部门的监督和处罚。
不过,这种现象有望得以杜绝。近日,全国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会议在上海举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透露,到2007年,我国工商系统将实现国家总局、省级局、地级局、县级局和工商所的五级联网,同时建立国家总局和省级局两级企业中心,按照统一标准采集和传输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工商系统全国联网、信息共享。
目前,全国工商系统已有近半数实现联网,共拥有639万户企业的基本信息,其中包括129万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此外,工商系统还与海关电子口岸系统实现了18.8万户企业基本信息的共享。在全国范围内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各类监管信息集中整合,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横向互通、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监管的效能。
这样一来,如果一家企业被某市工商部门立案查处,再到异地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或注销手续时,计算机会自动提醒工商注册人员进行把关,从而形成对失信企业全方位、多领域的监控体系。工商部门全国范围的“信用电子网”,必然会有效杜绝那些投机取巧、希望借假破产重新“翻身”的侥幸企业,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
不过,工商部门的“信用电子网”仍然有一些“漏洞”。很多“破产”企业的老总尽管不再申请重新办企业,却仍然过者奢侈的生活。事实上,在美国、加拿大等许多国家,对于破产企业还会限制其老总不得购买豪华住宅、不得使用豪华轿车等,他们的信用体系除了全国范围企业注册机构联网,还与民政部门、房屋管理,甚至汽车销售公司、公安交管部门联网。这或许也是我国工商“信用电子网”下一步应该考虑的方向。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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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境信用体系 让环境失信者寸步难行
【信息时间:,阅读次数:88 】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是社会生产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倡导企业积极参与环境信用评价,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保护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亟待关注的问题。
环境信用建设有哪些进展?
5万余条企业环境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从资金链条管控污染企业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不断加强与各个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财政部、发改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环境信息交流合作机制。截至目前,已有包括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三同时”验收信息以及强制性清洁生产信息在内的5万余条企业环境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一些商业银行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从源头切断了一大批污染企业的资金链条。
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废物进口审批工作与海关电子口岸正式联网运行。据统计,联网以来,环保部门每天有约1500条许可证数据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口岸中心,有效杜绝了不法分子伪造进口废物许可证的事件发生,保证了企业及时报关。
2007年6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提出对50多种“双高”(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建议,被财政部、税务总局采纳,致使这些产品在2008年的出口量下降了40%。商务部在2008年4月发布的禁止加工贸易名录中,采纳了环境保护部提交的全部“双高”产品名录,并首次明确将“双高”产品名录作为控制商品出口的依据。2010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中,将10种尚未取消出口退税的“双高”产品纳入《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取消出口退税。
特别是近年来,在绿色信贷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方环保部门积极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广东等20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例如:广东省下发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河北省制定了《工业企业环境守法信用等级平台实施方案》;江苏省环保厅与省银监局、省信用办联合下发文件,提出建立江苏省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信贷政策与环保政策的有效对接。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姝影介绍说,环境信用体系的建立将会大大提高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促进企业改进自身的环境行为。
一方面,对“环保失信”企业,环保部门要采取约束性的环境管理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考虑严格贷款条件,保险机构可考虑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迫使企业树立“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危机意识;另一方面,对“环保诚信”企业,相关部门和协会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优先考虑,激励企业强化市场诚信意识。
环境信用建设有哪些困难?
标准不健全、数据公开和使用缺乏法律界定、大量信息被闲置
杨姝影指出,我国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首要问题就是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尚不健全。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缺少专门有关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也使得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很大制约。与此同时,环境信用数据的公开和使用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界定,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界定,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界定,这将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带来困难;对于信用服务、信用市场的开发缺乏法律支撑。
国外经验表明,信用服务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合法地获得大量信用信息,并将其制作成信用产品,从而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但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
“部门间环境信息交流机制也还不够完善。”杨姝影说。目前,我国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大约有90%以上集中在政府,且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如工商、税务、外贸、海关、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药监、环保等。虽然环境保护部与一些部门之间建立了环境保护信用信息沟通机制,但从信息采集的类别、数量以及流动范围来看还远远不够。这种不充分的信息交流致使大量政府政务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这将造成社会交易信用的严重缺失。在信息缺失和不完整的情况下,经济部门难以做出判断,一些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仍然可能得到其他部门的支持,不仅不利于环境保护,也加大了金融等资本市场的风险。
由于信用需求市场培育不够,信用信息的应用有待进一步突破。一方面,政府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还不普遍;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企业和个人接受信用服务的主动性不强。
此外,我国信用服务机构也不发达,缺乏专业人才,如何将信用信息数据收集、加工,为政府、企业、个人等提供方便查询、容易理解的信用产品,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环境信息公开的一个目的便是通过让公众了解企业的环境行为,加大公众对政府和企业的监督力度。但是,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缺乏公众参与。对于公众参与的形式、公众知情后如何监督等,缺乏统一的规定,不但无法有效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也无法保证公众在环境保护信用体系中所起的监督作用。
企业环保黑名单何时能公开?
环境信用评价有时不能反映污染行为,黑名单不公开,社会力量无法有效监督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红黄蓝绿黑五色评价结果和环境违法信息构成了对企业的环境综合评价。在对企业贷款的审核过程中,征信系统中的这两部分信息已经成了省内商业银行的主要参考内容之一。比如某公司向银行申贷300万元,但因为在征信系统中环评等级显示为“黄色”,贷款额度最终降为200万元。如果是黑色企业,甚至红色企业,银行有可能就不会放贷了。
其实企业环保“黑名单”制度借鉴了国外经验,实践证明,让企业公开污染信息的举措,能够推动企业的污染治理从被动转向主动,整体提升环境治理水平。
2006年,“中国水污染地图”问世。用户可通过点击数字地图,检索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和超过300家地市级行政区的水质信息、污染排放信息和污染源信息,包括超标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信息。水污染地图中列出了超过2500家污染企业,其中不乏大企业,也包括若干跨国公司。
2007年,马军和他的团队又绘制了一张“中国空气污染地图”。
在地图之外,马军和他的团队以及其他环境组织还在努力着,他们不断收集污染信息,更新空气污染地图,发布报告,进而和地方政府沟通,敦促企业公开信息,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
而让马军诧异的是,他们在绘制地图的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曾经有非常严重的污染行为,但是在其环境信用评价上却反映不出来。
同时,马军还有更多的疑问:企业环境信用不良是什么原因?后来环境信用评价变好了又是什么原因?是否有第三方审核确认的过程?
在马军看来,最严重的问题是环境保护部和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黑名单是不公开的。环保部的黑名单仅发给银行系统,这样社会的监督都无从做起。加之银行环境金融风险评估能力不足,缺乏专业人员和社会中介力量。企业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不足,信息对接和及时交换等方面存在障碍。
“大量重污染的企业现在还能大量得到银行的贷款,这些其实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的。但是这些信息都是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通过多方努力才获取到的。”马军说。
由于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银行在执行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时还是更多地从银行的商业利益考虑,对一些界限不清、短期难以暴露问题的企业和个人仍然给予信贷支持。截至2006年,中国工商银行对某省钢铁行业贷款户由207户降到20户,贷款余额由100亿元降到68亿元。而另外一家商业银行则采取了截然相反的措施,迅速占领了中国工商银行退出的市场。调查结果表明,此省钢铁贷款2001年~2006年间从150亿元增至625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全省钢铁行业的发展,平均年增长达36%。
对此,杨姝影也认为,只有更多的将企业的环境信息真实地进行社会公开,积极推动第三方评级机构介入,这样评价结果才会更有针对性。
企业“黑名单”何时晒在阳光下?这是马军的一个最大愿望。在马军看来,目前最大的难度还在于信息公开,只有信息公开,才能让公众由被动变主动,更多地参与到污染治理中来。
“污染地图汇集的是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记录,在外界被称为‘黑名单’,就是这样一个记录也使超过1200家企业对其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从这点可以看出,如果这个名单充分发布,实际上对于治理污染应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程序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以环发〔号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整理。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在上一年度,企业有《办法》中规定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转自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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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失信与矫正机制研究:莘县个案
摘 要:鉴于多数居民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之初,因不适应而产生非典型失信问题,需要建立一个事后缓冲、矫正和消除机制,以弱化刚性征信制度对非典型失信所形成的效率损失。
摘要:鉴于多数居民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之初,因不适应而产生非典型失信问题,需要建立一个事后缓冲、矫正和消除机制,以弱化刚性征信制度对非典型失信所形成的效率损失。
  关键词:信用制度;非典型失信;矫正机制
  Abstract:As majority residend because of malajustment in individual credit communication database process in the beginning.It needs a mechanism of amortize redress and remove afterwords,so that it can minish efficiency lossing as a result of riqidity credit system cause lose credit of the none typical.
  Key Words:credit system,lose credit of the none typical,redress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F820.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3-0045-04
  一、引言
  1990年,我国开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6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与运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了信息共享;通过征信系统所形成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让全社会都来自觉建立和维护自身的信用记录,客观上促进了全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进一步优化了社会信用环境。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之初,人们对新制度、新规则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但制度的规范性和一般性要求却常常与人们的认知、适应能力形成冲突,一些普遍存在的善意失信行为也同样承受了与恶意失信一样的信贷惩罚结果。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对刚性制度进行事后缓冲、矫正和消除的机制,以弱化信贷惩罚对非典型善意失信造成的效率损失。
  二、非典型失信案例
  所谓典型失信,就是企业或个人为了追逐和攫取利益,从主观事实上恶意逃逸责任或债务,导致违反征信管理制度的失信行为。典型失信的特征包括主观意识上的故意性(包括合同关系成立或法律判定后的主观)、失信行为的破坏性、信贷资产的风险性和自身利益的损失性。而非典型失信则是企业或个人因信息不对称、受客观因素阻挠、主观意识大意等造成违反征信管理制度的失信行为。非典型失信的特征包括认知度上的偏失性、信贷资产的潜在风险性以及自身利益的损失性。不难看出,尽管典型失信和非典型失信都有失信和得不到征信制度认可的事实结果,但两者的基本动机有主、客观上的本质差别。本案例研究的重点是非典型失信。
  (一)非典型失信情形
  张某是一家私营乡镇企业的老板。作为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他平时一直推崇诚信理念,生产经营规模和效益逐年提升,其企业多年被当地政府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06年,张某以个人房产为抵押到建设银行贷了期限为10年的20万元的贷款。几年来,他从来没有忘记还贷,即便在企业生产经营旺季暂时忘了还款,也会在次月将上月的还款打进还款账户。2009年7月,因一笔巨额订单的生产急需50万元流动资金,再次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并给予办理,但最后查询征信系统时发现有大量的不良信用记录而拒绝给予贷款。征信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张某在3年时间内总共有6次不良信用记录:(1)2007年初,张某在广州联系业务6个月后顺便去海南旅游,回来后虽马上将所欠贷款打入还款账户,但已形成了连续7次逾期还款的记录。(2)2008年1月在银行贷款利息调整加息后,张某仍按原来的贷款利率和月供金额将款项存进还款账户,导致账户留存不足,银行无法扣款,造成违约10个月。(3)张某拥有3张信用卡,虽一直没有使用,但始终未付信用卡年费;且因一信用卡遗失未及时挂失,被人恶意透支,导致信用卡交易不良记录。张某的这些不经意行为,虽然不属于故意的或恶意的道德风险性质,但已被征信系统记录在案,不仅生产急需的50万元贷款被银行拒绝,而且,按照现行征信管理制度规定,他在长达7年时间内,都很难再从任何一家银行获得贷款。
  (二)非典型失信的普遍性及其经济后果
  张某非典型失信的情况并非特例,类似的问题在个人信用征信中普遍存在。据莘县征信中心工作人员反映,自2006年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以来,有将近五分之一的人具有逾期记录,其中善意违约记录人数占所有逾期记录人数的85%以上。利用企业(个人)征信系统,3家商业银行拒绝高风险客户信贷申请共780余笔,涉及金额2030多万元。另外,针对非典型失信的特殊情况,3家商业银行利用信贷征信系统将因非典型失信所形成的不良贷款转换为正常业务,共计200余笔,金额400多万元;涉及资产保全的业务143笔,涉及金额350万元。但非典型失信的普遍程度可能比暴露的情况要严重得多,据对莘县40家单位的2000名居民调查,80%以上的居民不愿意主动去银行查询自己的征信记录,只有当自己有信贷意向时,才愿意去银行查询个人征信记录。
  个人非典型失信大致有这样几种未曾留意的情形:一是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其贷款行曾有多次严重逾期;二是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其他贷款行有多次逾期;三是借款人月供不足;四是借款人信用卡使用中的过失;五是借款人担保牵连;六是借款人将还款日期错位等。对非典型失信的事后处理,即便事实上不存在任何风险,银行都要求其出具按时还款保证书,强调今后如出现银行规定的最低逾期数,银行将强制回收贷款。有的银行还相应增加了贷款抵押物,或采取增加首付比利、提高利率、将准贷记卡额度降为零额度等措施予以预防。非典型失信蒙受着典型失信同样的信贷惩罚。
  三、征信制度刚性与非典型失信
  (一)现行征信制度的刚性特征
  征信制度是规范征信活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范性表现在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个人数据和企业资质认证提供适当的保护,从而确保信用评价过程的客观、公开和公平。通过提高信贷市场信息共享制度,降低贷款机构收集信息的成本,缓解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信贷市场效率,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增长和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
  按现行征信制度要求,对于借款人(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应用显示借款人普遍存在的以下不良信用记录导致不能获取银行贷款:(1)在除贷款行以外的其他行留有不良贷款记录;(2)在他行有贷款到期未偿还,没办理相应的展期手续,形成不良信用记录;(3)有拖欠贷款利息的情况;(4)借款人对外担保较多,超过净资产的1.5倍以上;(5)借款人法人代表有巨额贷款出现超过70多次逾期记录,虽然贷款还清,但仍存在潜在的信用风险的;(6)借款人法人代表在其他行有个人贷款上百万元,贷款卡透支有逾期还款记录,信用卡有瑕疵;(7)借款人与关联企业往来较多,且关联单位在他行有大额的不良贷款;(8)借款人现有的两笔贷款5 级分类均为可疑;(9)借款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处罚,有不良记录;(10)借款人因超标排放污物被经济处罚过;(11)借款人存在诉讼信息,曾与某城市信用社发生经济纠纷;(12)借款人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通常情况下,交易双方通过对对方信用信息进行分析,衡量和判断对方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从而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征信制度的作用机制,对交易各方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进行真实记录,由此成为交易决策的基本依据。正是由于这种对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真实记录,才确立了征信制度的正向激励守信行为和规避处罚典型失信行为的真正意图。征信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规范,具有一般性和宽范性特征,对于所有共同受其约束的企业和个人都是具有强制性的,其对象是一般人而不是特定的人,所有被纳入征信系统的企业和个人都要受到征信制度的规范;它所搜集的信息,既可以是一些与债权债务关系履行承诺和实践有关的信用交易信息,也可以是一些与债权债务关系履行承诺和实践无关的强制搜集信息,因而无法从技术上来区分和甄别哪些是主观故意的典型失信,哪些是无意识的非典型失信。
  (二)非典型失信成因分析
  在我国,信用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被纳入征信系统的企业和个人尚未明确自我位置划分,没有充分意识到社会信用行为在征信系统中被约束和信用报告已成为“第二身份证”的重要性,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意识仅停留在道德范畴。据对莘县40家单位的2000名居民调查,有1358人虽不愿意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但五分之一以上都有非典型失信的不良信用记录。造成非典型失信普遍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们不熟悉征信系统信用记录生成原理。由于社会主体信用知识缺乏,居民个人只注重还款结果,忽视还款过程。一部分人对还款过程出现的逾期(违约)情况,没有引起重视。二是征信系统维护者――银行服务缺位。由于金融机构存在注重个人按揭贷款和信用卡业务的拓展,而忽视了配套服务水平。如贷款利率调高后,没能及时通知贷款人增加还款额,致使贷款人不足额还款形成逾期(违约)。如本案例中张某于2008年12月出现贷款违约10个月的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因为贷款利息调整加息、银行通知不及时导致的。由此可见,在我国征信体系运行初期,居民个人还不太适应,信用意识淡泊和对征信作用机制不熟悉等,导致出现了大面积无意识的善意失信行为。
  (三)非典型失信的矫正及其效率损失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不良记录:分期还款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到期一次还本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时间在90天(含)以上的。这些不良信用记录往往成为商业银行信贷决策的基本依据,在多数情况下,非典型失信同样蒙受了典型失信拒绝贷款的惩罚。但多数居民因自己的无意识或疏忽大意导致非典型失信,并且受到商业银行信贷惩罚感到委曲甚至不满。所以,在实践层面上,商业银行实行了有限变通,对客户的“善意违约”和“恶意违约”进行区别对待,在确认贷款人属于非典型失信的前提下,通过提出警告、要求,降低贷款数额和限定贷款期限,或与司法部门联合认定后,通过增加担保措施等进行适当矫正;有些商业银行对于连续拖欠期数少于3期、累计拖欠期数少于6期,或无连续拖欠和累计拖欠者,贷款行给予正常授信处理。
  四、政策建议
  征信系统要以适应现代经济的需要来发展征信,在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基础上,以方便公民在更大的范围内从事经济金融交易为准则,在帮助每个人积累信用财富的同时,激励人们养成守信履约的行为习惯,进而推动社会信用的整体优化。但征信制度在非典型失信上所形成的效率损失,需要建立一个系统的矫正机制,以有效甄别、缓冲、纠正和消除典型失信和非恶意拖欠,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推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征信制度的矫正机制可从如下四方面着手建设:
  (一)建立错误信息筛选机制
  在征信系统的应用过程中,许多个人信用卡或贷款逾期情况的产生,由于消费者个人真实存在的行为造成的客观记录,系统无法进行原因甄别,不能修改记录。因而征信系统的管理者和使用机构应建立错误信息的筛选机制,通过对错误信息的筛选,经综合评判合理分析非恶意拖欠的不良记录,如通过核对商业银行“个人信贷系统”查询所得明细或原贷款行打印的还款明细,对于连续拖欠期数少于3期、累计拖欠期数少于6期,或无连续拖欠和累计拖欠者,就确认为非恶意累计拖欠的不良记录。通过建立错误信息的筛选机制,在有效释放信用风险的过程中,从严控制贷款。
  (二)建立不对称信息缓冲处理机制
  因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以致借款人每月未足额还款(有的借款人只注意偿还较大的整数金额而忽略尾数或零星金额,造成长期未足额还款的情况),此情形中,借款人虽负有因对贷款利率调整缺乏了解和掌握而未及时调整相应还款金额的责任,但贷款行一方也存在管理未跟进,未及时告诫借款人的疏忽,实际上借款人并无拖欠之意(如今商业银行基本上都为客户开通了手机短信理财等业务,规避了上述问题发生)。因而该情形应确认为非恶意累计拖欠的不良记录,并在本次办理信贷手续时,对借款人提出警示和要求。其他因拖欠期数的时点性统计口径原因,形成累计拖欠的不良记录,不仅与借款人还款时间滞后有关,而且还与该银行未进行提醒性管理有关,而事实上借款人确实在本月或次月全额还款,根本无拖欠之意,同样可采取缓冲处理,在本次办理贷款时应确认为非恶意累计拖欠,对借款人提出警示和要求。
  (三)建立非典型失信纠正机制
  因意外事件和不可抗拒原因,借款人在相应的被拖欠金额和期数范围内,无法正常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形成拖欠的不良记录。该情况经司法部门认定后,可确认为非恶意连续拖欠或累计拖欠的不良记录。人行征信系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同意解除借款人已有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超过不良信用记录的公开期限,并未出现新的不良信用记录的,都应确认为非恶意拖欠的不良记录。
  (四)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事后消除机制
  对于信用报告中的信息需要展示多长时间,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出台明确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正式出台相关法规条例之前,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会一直展示。对于信用信息的保留时间,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是保存5-7年,对于那些因破产、倒闭、逃废债务等因素导致的违约记录,象美国等一些征信管理较为成熟的国家规定保存10年,我国目前也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
  通过以上机制的建立,银行在分析信用现状、信用条件和信用预期等信用分析基础上,采用科学掌控贷款准入、增加担保措施、降低贷款成数、缩短贷款期限、增加优质客户第三方担保措施等方法,审慎掌握。对于借款人因外部因素引起或过去信用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而造成“原生性”、“暂时性”和“间隙性”违约,在诚信和法制不断健全、完善的今天,进行引导、修复和重生信用,使企业和个人与银行在征信业务的活动中实现良性互动,从而改善信贷及商业决策,鼓励偿债和履行各项义务,降低信息需求机构的成本,在征信系统的使用中达到利益最大化,在最大限度维护既得利益的前提下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进而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增强守信观念,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
  参考文献:
  [1]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S],1999年.
  [2]中国人民银行[2005]3号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S].日.
  [3]汪路.努力建立科学的研发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征信系统建设暨征信中心各项工作持续发展[J].中国征信,2009,(6).
  [4]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管理处课题组.论个人征信对四川省消费信贷的影响[J].金融参考,2009,(2).
  [5]赵星霖,郑允.征信系统在国内商业银行的应用管理初探[J].中国征信,2009,(6).
  [6]王宗生.浅析个贷客户中恶意和非恶意拖欠不良记录甄别[J].中国征信.2009,(5).
  (责任编辑 刘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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