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滑雪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认定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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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受伤事故案例之滑雪者前后碰撞
以案说法之三
滑雪者前后碰撞事故案情简介:日,在北京某公司经营的某滑雪场初级道内,滑雪者汤某某将另一名滑雪者陈某某撞伤。事发后,陈某某被送往北京老年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腰部左侧横突骨折。医院建议陈某某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陈某某称自己在工作期间复习考试,事发时系刚参加完考试,并提交了劳动合同一份。被告汤某某认为北京某公司对滑雪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滑雪场对此不予认可。陈某某要求汤某某及北京某公司赔偿医疗费885.48元、营养费3005.75元、误工费15669元、护理费15669元、交通费49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8元、精神抚慰金26115元。法院判决:一、被告汤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共计人民币七千零三十四元。二、被告北京某公司给付陈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共计人民币二千三百四十五元。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天酬律师点评: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汤某某在滑雪过程中将前方的滑雪者陈某某撞伤,应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发时陈某某在雪道内停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陈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北京某公司作为组织者管理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认定汤某某承担60%的责任,陈某某承担20%的责任,北京某公司承担20%的责任。本所律师建议滑雪场应当严格按照《中国滑雪场管理规范》及其他行业规定的要求规范雪场的管理工作,将发生滑雪安全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风险降到最低。同时提醒滑雪者在雪场滑雪时要按照《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的要求规范滑雪,不要在雪道中停留,滑行过程中注意避让前方滑雪者,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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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冬季滑雪发生意外缘由何在 事故原因划分责任冬季滑雪发生意外缘由何在 事故原因划分责任环球滑雪百家号& & & &全国第十三届冬季运动会后,新疆得天独厚的冰雪优势成为滑雪爱好者的向往之地,成为大众热爱的体育运动。但滑雪也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它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伤,事故后果不可小觑。  来自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乌鲁木齐南山片区因滑雪而引发的纠纷有21起,且呈连年上升趋势。在分析滑雪事故频发的原因时,一位法官指出,一些滑雪场的经营者及滑雪运动参与者,对滑雪运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于安全建设及自身处理能力评估不足,成为造成滑雪过程中意外频发的主要原因。  滑雪场安全保障缺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杨某到乌鲁木齐县南山某度假村滑雪。在进行滑雪圈项目时,因雪道场地设置的原因,杨某突然从雪道末端缓冲带冲出去后摔伤。  杨某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9天共计花费医疗费37195.32元。杨某住院期间滑雪场支付了医疗费19000元。经司法鉴定,杨某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某诉至乌鲁木齐县法院,要求滑雪场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的场地及设施,因其场地设施原因导致杨某在滑雪圈过程中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滑雪场赔偿杨某各项费用损失共计66110.69元。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法官常冰认为,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是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一些滑雪场内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缺陷,滑雪器材等老旧化存在安全隐患。滑雪场对滑雪参与者在滑道的选择、滑行中监管和保护措施等采取放任方式,没有安全员进行巡逻、提示和监管。”  常冰建议,如若在滑雪过程中发生意外,滑雪参与者应保留好滑雪场的门票,第一时间拍照保留证据,尤其是事故现场的证据。同时需要滑雪参与者特别注意的是,部分滑雪场会出具《滑雪场事故证明书》,要求滑雪参与者在上面签字。如若遇到这种情况,滑雪参与者应谨慎阅读后再签字,不应听信滑雪场的口头承诺而放松警惕。如双方私下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应走正常的司法程序,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人致人受伤滑雪场尽责不担责  日,毛某在某滑雪场滑雪时,位于他前方的一名滑雪者摔倒在学道上,由于毛某未能有效避让被绊倒后摔伤。毛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0天,伤势程度经过鉴定为九级伤残。随后毛某认为滑雪场应该对自己的受伤负责,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滑雪作为一项体育运动项目,本身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运动项目。虽然滑雪场的经营者将其作为一种冰雪旅游项目进行经营开发,但并不能否定滑雪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毛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能够认识到滑雪的危险性,也应当预见到滑雪过程中可能发生受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因此,滑雪者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乌鲁木齐县法院副院长管江在分析这起案件时表示,滑雪场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滑雪者在雪场滑雪消费期间是否有过错是此案审理的重点。此案中毛某所受到伤害是因为第三人原因及自身滑雪技术水平有限所致,并非滑雪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因此驳回毛某的诉讼请求。  “滑雪参与者应当充分评估自身的滑雪能力,选择适合自身水平的滑道,遵守滑雪场的安全警示及管理规定,不要盲目自信,违规操作或使用超过自身能力的滑道,此种行为不但给自身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同时也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管江表示。  滑雪场地设置不合理滑雪者受伤共同担责  日,赵某到乌鲁木齐某滑雪场滑雪。在高级雪道滑雪过程中,因高级雪道旁有单板跳台造成赵某摔伤,工作人员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日病情好转出院,住院共计20天,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能够认识到滑雪所具有的危险性,发生受伤并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情况,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风险责任,即应当承担30%的责任。滑雪场作为经营方,具有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因滑雪场的高级雪道旁设置单板跳台没有足够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将高级雪道与单板跳台区单独划分,存在导致滑雪者受伤的隐患,应当承担赔偿赵某经济损失70%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各项费用损失的70%共计77147.55元。  多次审理此类案件的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板房沟法庭副庭长马俊认为,造成滑雪安全事故的原因往往是经营者或滑雪者没有充分认识到滑雪的危险性。  “有的滑雪参与者对其滑雪能力评估不足、盲目自信,选择与其滑雪能力不相匹配的雪道,其实是将自身陷于潜在危险中,最后导致冲撞他人或自身受伤等意外发生。”马俊认为,滑雪参与者如果要参与滑雪运动,应主动了解该项运动需注意的安全事项,不论是初级滑雪爱好者还是资深滑雪爱好者都应购买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环球滑雪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在这里,雪季永不停止!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滑雪安全----滑雪受伤事故案例之滑雪者前后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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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三———者前后碰撞事故&&案情简介:&&日,在北京某公司经营的某初级道内,滑雪者汤某某将另一名滑雪者陈某某撞伤。事发后,陈某某被送往北京老年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腰部左侧横突骨折。医院建议陈某某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陈某某称自己在工作期间复习考试,事发时系刚参加完考试,并提交了劳动合同一份。被告汤某某认为北京某公司对滑雪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滑雪场对此不予认可。&&陈某某要求汤某某及北京某公司赔偿医疗费885.48元、营养费3005.75元、误工费15669元、护理费15669元、交通费49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8元、精神抚慰金26115元。&&法院判决:&&一、被告汤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共计人民币七千零三十四元。&&二、被告北京某公司给付陈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共计人民币二千三百四十五元。&&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天酬律师点评:&&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汤某某在滑雪过程中将前方的滑雪者陈某某撞伤,应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发时陈某某在雪道内停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陈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北京某公司作为组织者管理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认定汤某某承担60%的责任,陈某某承担20%的责任,北京某公司承担20%的责任。&&本所律师建议滑雪场应当严格按照《中国滑雪场管理规范》及其他行业规定的要求规范雪场的管理工作,将发生滑雪安全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风险降到最低。&&同时提醒滑雪者在雪场滑雪时要按照《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的要求规范滑雪,不要在雪道中停留,滑行过程中注意避让前方滑雪者,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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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赵小军 王梓茜
  滑雪是人们喜爱的一种冬季户外运动,而冬天也是此类事故纠纷高发的时段。无论是滑雪时还是发生事故后,大家都需要有意识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今天就让我们跟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来了解滑雪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学习应当如何正确维权。
  安全保障措施得当 场地提供方无责
  日,赶上北京大雪纷飞,来京旅游的李女士便想到约人一起滑雪。在北京市昌平区静园滑雪场内,初次接触滑雪的李女士与朋友为节省开支,一没租用滑雪场提供的滑雪服,二没聘请专业教练。谁料刚滑了半个小时,李女士就与张某发生碰撞摔倒。随后,滑雪场巡视人员协同张某将李女士送往滑雪场医务室,后因李女士伤情较重转送到附近医院住院治疗。
  静园滑雪场在更衣室显著位置设有《滑雪注意事项》、《滑雪安全常识》等警告标示展板,并配有教练聘请处。雪场内亦设有不同难度的滑雪道。
  张某与李女士发生碰撞的位置就在初级滑雪道,她当天身穿颜色不扎眼儿的白色羽绒服且被撞前在雪道中间偏西侧滞留了较长时间,直到被撞她才在滑雪场工作人员及张某的共同搀扶下离开雪道。
  李女士以张某存在侵权行为、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静园滑雪场、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十二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滑雪活动的固有风险性有足够认识,李女士在滑雪时未穿着滑雪场提供的滑雪服,而穿着浅色羽绒服,在被张某撞击前滞留雪道时间较长,也未做出警示。综上,李女士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滑雪者,未积极观察和避让,致使与李女士相撞,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但考虑到滑雪场本身也存在摩擦力小的特点,滑雪者特别是初学者往往难以控制自身的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张某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24561元。静园滑雪场在更衣室显著位置张贴了各种针对滑雪安全的须知,设置了滑雪教练聘用处提供给滑雪初学者,且在雪道现场配备了专门的巡逻人员。在李女士与张某发生碰撞后,巡逻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并将李女士送到了雪场设置的医务室进行了基本治疗。静园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滑雪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既然选择了滑雪这一具有危险性的娱乐项目,也即表示愿意承担此项目在给参与者带来高度愉悦的同时可能出现的危险。而李女士当天穿着浅色羽绒服,且在被张某撞击前滞留雪道时间较长,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事故责任。另外,静园滑雪场在更衣室显著位置设置有警告标示展板。雪场设置了滑雪教练聘用处提供给滑雪初学者,且在雪道现场配备了专门的巡逻人员,还在李女士受伤后及时将其送至雪场医务室进行了基本治疗。故静园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有限度 伤者自身担主责
  日晚,王先生与其朋友共4人到玉溪滑雪场购买4张雪场夜场的门票,每张票价20元,但未租用滑雪场配备的夜间滑雪服。
  正当王先生在中级道往下滑行时,突被身后一名滑雪者撞倒,说时迟那时快,“肇事者”逃离了现场,未作停留。这可气坏了王先生。他在滑雪场工作人员的搀扶下被送到滑雪场医务室,简单处置后,他便被送至附近医院住院治疗,且被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于当天进行“有限切开复位,LCP钢板内固定术”,半个月后出院。随后,王先生将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十三万余元。
  经查,玉溪滑雪场分为初级滑道、中级滑道和高级滑道,游客可根据本身滑行水平选择滑道,滑雪场对此不加以限制。另外,在滑道起点处,雪场也安排了工作人员。然而,游客的下滑时间则由游客自己选择。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先生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专业机构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为此,王先生支付鉴定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滑雪是一项较为危险的运动,夜间滑雪更是如此。玉溪滑雪场有义务对滑雪的游客加强管理,进行疏导,设置安全救护人员,降低或避免游客在滑雪时的风险。对此,玉溪滑雪场虽提供了安全提示广告,并在滑雪场地内设置安全识标和警示牌,也进行了循环广播,还配有巡逻人员及时进行疏导和巡视,但对于夜场游客滑雪下行时间并未做出有效控制,存在疏漏,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滑雪是一项借助运动器械在雪地上进行的高速运动,过程中结合了跳跃、回转、速降等技术动作,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夜场滑雪更是因光线受限,增加了危险系数,一般情况下,不应选择夜间作为滑雪时间。王先生选择夜间滑雪,应当对夜间滑雪的危险性及自身的滑雪水平有正确的认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正确的预判。在滑雪时,自身应尽到更为严苛的注意义务,但其未穿戴夜间滑雪服装,本身存在一定过失。对于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玉溪滑雪场开设夜场滑雪,更应根据夜场的特点加强管理,其虽提供了安全提示广告,并在滑雪场地内设置安全识标和警示牌,也进行了循环广播,更配有巡逻人员及时进行疏导和巡视,在滑雪场地起始点配有工作人员,但对于夜场游客滑雪下行时间并未做出有效控制,使夜场滑雪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滑雪时要增强安全防护
  滑雪运动本身作为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体育运动,一旦受伤,一般伤害较为严重。案例一中的李女士左侧锁骨骨折,案例二中的王先生被撞伤后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因此,我们在享受冰雪运动带来无限开心刺激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安全意识。
  首先,参加者要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有正确的了解。饮酒者、高血压、心脏病、孕妇等不适合参加高速、极限运动的人员应当选择其他运动方式。膝、踝、肘等身体相关部位受伤或曾经受伤的人员应当结合自己的伤情选择滑雪项目。中老年人也应当对滑雪这种高速、具有刺激性的运动方式作出慎重选择。
  其次,在滑雪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上,最好选择白天天气晴朗的日子去滑雪,避开大风降雪及夜间等不安全时段。同时,应当选择正规、设施较为完善的滑雪场,不要去缺乏安全措施的无证照滑雪场地。滑道一般分为高级滑道、中级滑道、低级滑道,滑雪者应当根据自身的滑雪水平选择适合的滑雪道。
  再次,要正确选择滑雪设备,并结合自身情况聘请教练。滑雪时应当身着鲜艳的服装,以便周围的滑雪者及时发现并绕行避让。注意配备合适的雪鞋及雪板等滑雪设备。雪场一般会提供教练人员,初滑者最好聘请专业教练进行相关指导,以便正确掌握滑雪及避让技巧。
  最后,在滑雪过程中,要多注意观察,避让人多地段,与前方的滑雪者保持安全的距离,在超越时,应当为被超越者保留足够的安全空间。注意周围滑雪者的动向,及时作出判断并准确避让。向高一级雪道过渡时,应当循序渐进、量力而行。
  出事故后应有证据意识
  在事故发生后,除了争取积极救治之外,事故现场不可复制,必须加强证据意识,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保留证据:
  一是应当第一时间拍下事故发生现场照片或者进行现场录像。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调取滑雪场场地内已经有的现场录像,并进行现场封存。
  二是保留事故过程中的各种票据。如滑雪场进场的门票、门诊治疗相关单据、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各项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相应的票据是证明损失的关键。
  三是对证明雪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应当注意保存。如滑雪场场地状况及是否有安全提示、广播,是否划分了高级、中级、低级等不同档次的场地,同时是否根据滑雪者的技术水平不同,分配场地。是否配备了滑雪专用服装及滑雪教练。场地中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巡视、疏导人员。发生事故后,雪场是否及时进行了救治,对上述情况可以进行录音、录像。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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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今天(7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
&...&&nbsp发生滑雪事故如何认定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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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进入紧锣密鼓的筹备阶段,冬季滑雪运动也吸引着越来越多民众参与,并成为民众冬季的新乐趣。来自中国滑雪协会的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约有20万滑雪者,2005年滑雪爱好者增至500万人。有报道表明,当前中国的滑雪者运动爱好者总数已达2000万。  《2017全球滑雪市场报告》表明,中国目前几乎每个省份都建有滑雪场。仅在2016年就有78家新开业的滑雪场,现在全国共有646家滑雪场,但大多数滑雪场的装备仍然很差,仅配备有1个或几个魔毯且多为初级道,仅有25家滑雪场接近西方的标准。通常不具备住宿的条件,且只有有限的几个可以被称作真正的滑雪度假胜地。该报告还指出,中国目前还比较缺乏滑雪文化的土壤,大部分滑雪者每个雪季仅能滑1-2次,平均水平很低,80%都还是初学者。大部分滑雪场卖的雪票都是两小时,其中包括雪具。目前,滑雪大都被作为一种娱乐项目来消费而不需要反复练习,这样的滑雪市场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缺乏滑雪的正规培训。  然而,近年来因为滑雪所造成的惨剧频频发生,给滑雪爱好者敲响了警钟。如若公众不幸发生滑雪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呢?笔者就常见的几类纠纷向大家普及一些相关法律知识。  滑雪场未尽注意义务  应当担负主责  案例一:熊某和朋友前往滑雪场滑雪。在高级道滑雪时,熊某意外摔倒,并直接撞到了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山体上,之后熊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骨折和韧带拉伤。熊某诉至法院要求雪场赔偿。经审理发现,滑雪场本应在山体周边安装泡沫垫保障滑雪者的安全,但雪场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陈某在某滑雪场搭乘索道至中高级雪道的途中,被突然脱落的牵引钢丝绳砸中头部,当场晕厥。随后,滑雪场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冰敷处理并将其送至附近的医院就诊。陈某起诉滑雪场要求赔偿损失,经审理发现,陈某在滑雪中未按照要求佩戴滑雪头盔,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因此法院支持陈某的部分诉求。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滑雪场内的设施安全尤为重要。在上述案例一中,滑雪场应当按照规范安装安全保护措施避免熊某摔倒后碰撞造成二次伤害。案例二中,陈某被滑雪场的相关设施砸中头部,滑雪场作为经营者未及时检修设备保障其安全,应负主要责任。因此,滑雪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自身原因致伤  滑雪者应担主责  案例一:杨某在某滑雪场滑雪,初次接触滑雪的他为了节省开支,并未租用场内提供的滑雪服,也未聘用专业滑雪教练。在滑雪过程中,其因经验不足不慎摔倒且在雪道中间偏西侧滞留了较长时间,未被人发现。后经滑雪场巡逻人员发现立即送往医院就诊。李某以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审理发现,杨某身着白色羽绒服且在摔倒后未做出警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贾某在冬季与好友相约去雪场滑雪,凭借自己身强力壮、协调性好,在初级道上滑雪两三次后便自行上了中级雪道滑行。其因站立不稳,侧身摔倒撞击到了安装有泡沫垫的防护栏上。后滑雪场工作人员将贾某送医就诊,诊断发现腰部挫伤,贾某遂将滑雪场告上法庭。经审理,贾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在中级雪道滑行的能力和水平,过于自信地尝试危险动作,使自身陷入危险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滑雪场已安装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将其送医救治,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贾某应当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滑雪是一项高危险性的运动,滑雪者本身应当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滑雪者应当遵守滑雪场的安全警示,穿戴滑雪服、护膝、头盔等保护用具,若无滑雪经验则应当聘请教练指导滑行。而上述案例的受伤者都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高估了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因其自身不慎所致损失,滑雪场不应承担责任。这也警示了滑雪者应当提前了解滑雪的危险性,做好危险防范工作,避免乘兴而去、败兴而归。  双方发生碰撞  直接侵权人应担主责  案例一:李某在某滑雪场雇佣了滑雪教练,并在滑雪教练的陪同下前往初级道滑行,李某从上而下滑行,其教练面对着山顶背对着山脚陪练。肖某在初级道上从上而下滑行时,未能及时刹住车,从背后将位于其前面的李某撞倒,致李某受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及滑雪场赔偿。法院认为肖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滑雪教练作为滑雪专业人士未注意到李某后方的危险且未及时提醒李某避让,滑雪教练的行为后果由滑雪场承担,滑雪场对李某的损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二:施某在某滑雪场初级道自上而下滑雪,被同在初级道上滑雪的王某撞倒致施某尾骨骨折。后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滑雪场共同赔偿其损失。王某辩称,施某当时无故站在雪道中央,其自身也有过错,滑雪场没有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疏于管理。滑雪场辩称,其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疏导,而且在雪场巡逻,并在场内设置有安全警示,已尽到注意义务。最终法院确定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滑雪场已尽注意义务则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随着滑雪场管理规范和防护设施的日益完善,滑雪事故更多的是发生在两人的碰撞过程中,这就要求滑雪者本身应当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遵守《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中“滑雪者应根据自身体能、技术水平等选择适合自己的滑雪道、滑雪路线、滑行方式”“确保控制适当速度滑行,避免失控造成与他人相撞”“前方优先通行权”等滑雪规范,不能无故在雪道上停留,否则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碰撞双方及滑雪场的担责比例。  目前,国内滑雪场的运营水平参差不齐,有些滑雪场仍存在防护措施未达国际标准的、标语不够醒目等问题。与此同时,滑雪者安全意识淡薄、技巧尚待提升这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方面,除滑雪场对自身过失所致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外,滑雪协会及相关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另一方面,滑雪者自身也需要提高安全意识,选择规范的滑雪场,学习滑雪的基本知识,在滑雪时量力而行。  (原载于《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日三版 作者:胡力越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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