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禁止婴儿游泳缸,小孩去婴儿游泳缸溺亡算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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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水库钓鱼,鱼竿被鱼拉走,下水找鱼竿不行溺亡,水库有两处用油漆写的禁止游泳字样,水库属于乡政府
成年人,水库钓鱼,鱼竿被鱼拉走,下水找鱼竿不行溺亡,水库有两处用油漆写的禁止游泳字样,水库属于乡政府所有,承包给个人,水库责任应该找谁,责任如何划分
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关键看过错情况。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到法院起诉。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找法网认证律师
11条律师回答
有证据证明死者下水找杆吗?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
报警等待警方调查区分具体的责任区分双方协商赔偿事宜
你好如果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对方违反相应告知自行承担责任
找法网认证律师
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找法网认证律师
您好,如有需要可电联
找法网认证律师
水库如果尽到了相应的提醒义务,也做了必要的防护措施的,一般不需要承担
你好,需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一般不需要负责任。需要具体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查找原因,责任人承担责任
由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大
您好,建议报警,等待警察处理,根据划分的责任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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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过错的话,要。
这是有赔偿的责任
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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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孩被另一个孩子带到河道挖沙的地方游泳溺水身亡,另一个小孩和沙场该承担责任吗
一个12岁的小孩被另一个本地的比他略大的小孩叫去游泳,另外那个小孩骑摩托车带他到了一个河道挖沙的地方游泳,结果造成该小孩溺水死亡,挖沙河道是仍然在挖的场地,且没有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也没有工作人员阻止游泳,请问,带他去的那个小孩和沙场是否该承...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设计,那么它必须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树木倾倒、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最直接的就是河道水位的加深。前款第(一)项情形,如果因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引发了事故、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河道采沙,必然会导致河道沙层环境的改变,在经营采沙的活动中它必须要对此有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作为采沙场这一河道环境的改变应当是清楚的,因此
那么带他去的那个小孩家里是否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因为是他喊去在危险场地游泳的.
采纳率:33%
肯定是有责任的。但是对于那个小孩 如果他年纪和你孩子差不多的话,那可能会免责。因为孩子太小了。这个只能算意外伤害。但是沙场肯定脱不开关系的。
先说带他去的小孩,你没有说清楚年龄,不足14的,不负责任,满14不满18的,负民事责任,也就是赔偿,如果满18那就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要追究法律责任。再说沙场,他们有义务树立警示牌,和派人巡视,如果这两点他们都没有做到那就甚至要负刑事责任了、其次是受害方家属,也有监护责任,这也是必须的。如果沙场和那小孩家人赔偿积极态度诚恳,可以私了,这是在受害方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如果不行就的走法律途径,由法院做出判决。综上所述,三方都有责任。这里不牵扯故意行为,所以很难说到判刑之类的。只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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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参加游泳培训溺亡教练被捕 游泳池出了事谁负责
很多孩子夏天喜欢在小区游泳池游泳(资料图片)
  今年7月、8月,北京、上海先后发生了孩子上游泳培训课时溺水死亡的悲剧。自孙杨奥运游泳夺冠后,杭州也被网友称为&游泳帝国&,对孩子学游泳一直抱有热情的杭州人,今年夏天,更是掀起了孩子学游泳的热潮。一个教练一次要带十多个孩子,这已经是平常事,孩子的安全问题令人担忧。
  这是一位伤心欲绝的母亲。新浪微博上的网名叫&孩子_妈妈好想再抱抱你&。
  8月23日起,她写了多条微博,被网友转发6万多次。她向大家述说5岁女儿的悲剧,女儿小玉已经离开人世50多天。
  微博中写道:今年5月开始,女儿和4个伙伴一起到海淀区一五星级酒店游泳馆学游泳。7月3日晚6点,她到了游泳馆,把女儿交给了教练。由于游泳馆有明确公示,孩子在上课期间,家长不得进入游泳馆逗留观看,她离开了游泳馆。
  45分钟后,她被告知,女儿出事了。
  女儿躺在水深1.3米的池子边,昏迷不醒,教练正在给女儿做人工呼吸。
  女儿被救护车送往医院,但医生说,孩子的食道、气管呛满了水,已经没有任何生命体征了。
  微博里写道:&当晚正在外地出差的老公,连夜赶回了北京,我们一家三口只能相聚在冰冷狭小的太平间,那一刻我真想随女儿去了。&
  这位母亲说,事后她看了警方提取的监控录像,发现女儿在上课期间,跑到了无人看管的1.3米泳池里去玩,而教练忙着教其他孩子,忘了女儿。女儿从在水里挣扎,到漂在水面,到最后被发现救起,时间长达十几分钟。这期间,没有一个人及时发现她。
  教练姓王,他说,事发当晚,他正带着几名孩子做准备活动,小玉穿着泳衣跑过来。由于眼睛不适,小玉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来上课了。她告诉王教练,她不游泳,然后就和另一名小朋友跑到一边玩去了。当时,王教练没有把这当成一回事,在教别的小朋友游泳,直到小玉出事。
  据《北京晚报》报道,这位教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上课的孩子都要上背漂和浮板等安全护具,以防止溺水,就算不游泳的孩子也不例外。由于孩子的监护人不在场,教练对学员的安全负有完全责任。
  游泳馆悲剧不只发生在北京的小玉身上。
  据《东方早报》报道,8月21日晚,6岁男孩元元在参加上海游泳馆培训班时溺水身亡。事发时,教练在岸上带10个学员,忽略了还在水中练习的元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当值教练员、救生员严重失职引发的责任事故,决定取消涉事4人的从业资格,游泳培训班立即停业整顿。
  教练要不要受到刑事处罚?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建民律师:
  北京的这起悲剧,目前教练已经被逮捕,检察院认为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而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如果教练确实存在重大过失,比如擅自离岗、打瞌睡等,那么他的确有过失致人死亡的嫌疑。
  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游泳馆负责人会不会受到处罚?
  徐建民律师:如果游泳馆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擅自营业,最终导致有人溺水身亡,那么游泳馆负责人也可能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受处罚的一般都是单位负责人。
  几年前也有过这种判例,保定一个男子到游泳馆游泳,溺水身亡。法院查明,游泳馆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安全设施也没有达到有关标准。法院判决游泳馆经营者犯重大劳动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另外,从民事上说,去游泳馆游泳,实际上就等于和游泳馆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游泳馆对游泳者有排除危险的义务。如果出了事情,游泳馆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民事赔偿责任,教练员是不用负担的,因为他是职务行为,他的民事责任由游泳馆来承担。死者家属可以向游泳馆索赔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如果死者还有未成年的子女要抚养,还可以向法院主张这部分的费用。
  游泳馆赔偿后,游泳馆可以向教练员进行追偿,因为他违反了游泳馆的内部规定,违规操作。
  小区游泳池出了事谁来负责?
  徐建民律师:游泳馆出事,责任的分担一般都比较明确。现在,很多小区里都有游泳池,如果是在这种地方出事了,责任谁来担?
  前几天,杭州有个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就向我咨询这个问题。
  他说,小区的游泳池目前是由物业收费管理的,业委会不管。如果出了事,业委会要不要负责?
  我告诉他,只要把握住两条原则,就不会错:一,游泳池是由谁来收钱,就由谁负责。二,游泳池是由谁具体管理,就由谁负责。只要收钱了、管理了,就等于和游泳者形成了合同关系,要对其负责。
  据都市快报 记者 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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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即时报未成年人暑期野泳溺亡事件增加 法官分析称儿童溺亡已尽合理义务不担责【】【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09:29:32
□ 法制网记者 蒋皓
卫生部近年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约有5.7万人溺水死亡,溺水死亡儿童占非正常死亡儿童的40%。而几乎每到夏天,未成年人溺水的噩耗就会不时传来。
北京市密云县水资源十分丰富,不仅有全亚洲最大的人工湖密云水库,还分布着大大小小的河流、水塘等开放水域,给群众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未成年人野泳溺亡事件也不时发生。
谁应对未成年人在水库中溺亡负责?应当从哪些方面减少未成年人溺亡事件的发生?8月6日,密云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相颖结合具体案例针进行了详细阐述。
14岁的小东、小杨约不会游泳的小雨去水库游泳,不料小雨却溺水身亡,小雨的父母将同去的小东、小杨以及水库所有者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水库位于密云两个村之间,两村的村委会分别享有由该水库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的所有权。浅水区水域水深40厘米到50厘米,深水区与浅水区交界处之间有一道坝,水库大坝上有“禁止游泳”的警示语,但没有管护人员看护。3人起初都到浅水区游玩,小雨与小杨打闹时一起掉到深水区。小杨、小东将小雨从水中救出时小雨已经昏迷,两人对小雨进行了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并拨打120,但小雨仍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东、小杨明知小雨不会游泳还提议并邀其一起到水库游泳,间接导致小雨溺水死亡,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相颖表示,该水库距村庄较近,没有人看守,存在一定隐患,两村委会应按享有产权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小雨虽未成年,但其年龄应能判断到水库游泳的危险性,且跌落水库因打闹所致,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相颖提醒道,本案中两个村委会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果水源管理方尽到了合理告知、注意和警示等义务,就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初二学生朱某与同学相约到距离村庄两公里外的水库游泳,朱某的父母知道后百般阻拦,但朱某还是溜出了家门,最终不幸溺水身亡。事后,朱某的父母以水库管理处未在水库周边未设置护栏网和警示标志为由将县水务局和水库管理处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为防止未成年人因游泳溺水死亡事件的发生,水库管理处每年都会在水库周边及道路两侧等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语。水务局在电视台等媒体制作播出了在水库、河道禁止游泳等宣传片,而且每年暑假前也向学生发放“防溺水致家长一封信”的宣传材料,明确提出增强安全意识,严禁到水库游泳,避免溺水事件发生。
“朱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应意识到到水库游泳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朱某的父母虽然意识到了不安全隐患,但疏于管理监护不周,致使惨剧发生。”相颖说,被告通过多种举措履行了警示告知义务。水务局在水库、河道设置了禁止游泳等标语,履行了相关注意义务。因此,法院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相颖建议,为防止意外安全事故发生,家长、管理单位都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家长应对孩子进行有效监护,保证在监督下安全度过暑假;社会也要给予足够关注,政府在公共场所和危险地域设置提示语或警示牌,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记者了解到,有调查显示,学校游泳基础设施投入相对不足成为未成年人不会游泳的重要原因。被调查的多数城市学校不具备开展游泳课教学的条件,而乡村学校在这方面更是空白。
“上述现象说明,防止和减少未成年人溺亡事件的发生,不仅需要未成年人增强自身安全意识,也需要学校不断加强青少年生命技能教育,从而在意外自救、救助他人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相颖说。
法制网北京8月6日讯(责任编辑:莫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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