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去健身的或者转让健身卡转让费多少钱的

转卖健身卡 “白菜价”都无人问津(图)_网易新闻
转卖健身卡 “白菜价”都无人问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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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转卖健身卡 “白菜价”都无人问津(图))
天府早报记者赵霞  五月不减肥,六月徒伤悲……为了减肥健身,不少市民兴致勃勃地办起了健身年卡,可多数人都败给了毅力和恒心,真正坚持下去的人占少数。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人花上一两千元办的健身年卡,用了最多十来次,浪费了觉得太可惜,就把健身卡挂在二手网站上低价出售,实在卖不出去,就只能干脆送人。看来,办健身卡真的是一项冲动性消费。
  我卖1000元,可都挂了两个月还是没有转出去,我准备再挂一个月,如果再转不出去,我就把卡送人算了。”
  有些郁闷
  锻炼中止后,健身成果打回原形
  为了自己在夏天时穿衣更有型,4月初,市民刘先生就为自己办了一张健身年卡,下定决心要成为一名健身达人。刚开始时,刘先生健身斗志十足,每天中午吃了午饭,休息一会儿,便提着健身包走路去单位附近的健身房。
  为了让自己健身更有针对性,刘先生还不惜高价请了一名私教。刘先生给自己定的健身计划是每周健身3次以上。开始健身的两周时间,刘先生每天都去健身房,一练就是一小时。后来,由于工作繁忙,他只能每周去一到两次健身房。一个月后,就变成了一周一次,或是两周一次,慢慢地刘先生的健身计划也就化为了泡影。“练了一段时间我肚子明显小了一圈,肉也结实了不少,现在又不行了”,看着自己前期健身成果又打回了原形,刘先生有些郁闷,“其实我还是很想坚持的,但工作生活上的事情太多了,很难抽出时间啊,”刘先生坦言,除了工作忙碌外,自己慢慢地也产生了惰性,“周末其实可以锻炼的,但自己太懒了,不想动。”
  败给毅力
  办过3次健身卡,每次都半途而废“我反正再也不会办健身卡了,真的是浪费钱啊,我很佩服可以坚持锻炼的人”,在锦江区一家事业单位上班的吴女士告诉天府早报记者,她一共办过3次健身卡,每次都半途而废。“每次办的时候都雄心勃勃地,觉得自己肯定能坚持下去,可每次都败给了毅力和恒心。”最开始在吴女士单位旁边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当时健身在成都还比较新鲜,吴女士和同事一起兴致勃勃的去上了一个月的体验课,很快她们也都办理了很优惠的健身年卡。可是好景不长,一起去办卡的同事们最长的也只坚持了4个月,最短的1个月就没再去过了,后来无论是在家旁边的健身房,还是条件很好的健身房都没能让吴女士坚持健身下去。
  吴女士说,现在她再也不去健身房了,而是买了一台动感单车放在家里,想锻炼的时候就骑一骑。
  网上转让健身卡两个月没转出去
  天府早报记者在多家二手物品交易网站上看到,出售二手健身卡卖家非常多,“转让健身卡,还有半年哦,只要250元”“亏本转让健康卡,白菜价,一年700元哦”……记者发现,转让二手健身卡的人虽然很多,但买家很少。
  成都市民张女士告诉天府早报记者,她就将自己的1400元一张的健身年卡挂在一家二手网站售卖,“我卖1000元,可都挂了两个月还是没有转出去,我准备再挂一个月,如果再转不出去,就把卡送人算了。”
  办健身卡切忌贪图便宜
  工商部门通过分析消费者投诉情况发现,消费者办完健身卡之后,经营者违约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宣传推出不同种类的优惠卡,吸引消费者一次性付款办理,但事后又以种种理由不予兑现承诺;二是商家任意改变服务内容,如营业时间无故更改,改变服务设施或场所等;三是商家中途歇业或者转让,消费者余下的预付款无法正常消费或者退款;四是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有关条款提供退卡、转卡服务,对于双方未约定退卡条款的,经营者拒绝退卡,或设置退卡障碍。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办健身卡前要核实健身中心的资质、经营状态等情况;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购健身卡,切忌贪图便宜,避免一次性交款投入太多,得不偿失;同时,双方明确约定服务的内容,如服务有效期、退转卡条款等,一旦出现纠纷有证可依。(据网络)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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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转让健身卡咋还让交500元?
&&& “我想转让价值1300元的健身卡,可俱乐部表示要交500元转让费,感觉很不合理。”日前,市民崔先生向本报反映,去年5月份他在黑骏马健身俱乐部八一店办理了为期1年半的健身卡,但由于一些原因没法经常去健身,便想将卡转让,没想到被告知需交转让费。“当初办卡时他们并没说有转让费用。”
&&& 记者来到黑骏马健身俱乐部八一店。健身俱乐部一工作人员拿出办理健身卡时和客户签订的协议表示,他们跟客户签的协议上有明确规定,若需将健身卡转让给其他人使用,则需付500元转让费。记者看到,在协议背面的规章流程里,有一条规定称转让健身卡需付500元。“收取这个费用有什么依据吗,我认为并不合理。”张先生说。
&&& “之所以有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健身卡持卡人若经常换,就太乱了。”健身俱乐部工作人员说,关于健身卡转让费,根据以前的情况,有的由原卡主承担,有的是买家承担,也有人采用“AA”制,无论哪种最后都由顾客协商决定。
&&& 记者随后咨询了银座、金芙蓉健身俱乐部和黑骏马其他店面,均被告知转让健身卡有转让费用,分别在50-500元不等。其中,一家健身俱乐部工作人员表示,健身卡更换信息只需在电脑里重新录入即可,并不复杂。“就是走个程序,成本费用并不高。”他说,一般情况下,在客户办理健身卡前,工作人员都会提醒客户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内容。
&&& 对此,记者咨询了济南市物价局。一工作人员表示,转让健身卡的行为产生算是约定意外终止,市场上健身俱乐部健身卡的转让费并没有统一规定,转让费的定价属于市场调节范畴,在双方达成约定情况下即可成立。“对于相关协议条款,市民消费前应仔细阅读,若发现有不合理应及时沟通解决。”济南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企业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很关键,消费者应保存好凭证,若遇到违规收费行为,可随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 原标题:转让健身卡咋还让交500元?
&&?&&&&?&&(退休演员邱淑贞)
(白色恋人)
(陈小仙儿)
(红鲤鱼与绿鲤鱼)
第三方登录:有没有健身的,健身卡低价转让_百度知道
有没有健身的,健身卡低价转让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要和原持卡人一起到健身房转让手续。知晓原本的价格,问清楚健身房是否允许转让,查明白剩下的次数,感受下该健身房的氛围是否合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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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健身卡要交近千元转让费 健身房:这就是规定
【导读】因工作调动,消费者宁先生无法继续使用之前在上海迈驰健身俱乐部办理的健身年卡。他想将此卡转让,却被告知必须支付百分之三十的转让费,否则不予办理。而对于转让费收取的标准,健身房并没有明文规定。《天天315》本期聚焦:消费者转让健身年卡,遭遇商家“狮子大开口”。
央广网北京12月1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消费者宁先生向《天天315》爆料,今年三月,他在上海迈驰健身俱乐部花了3000多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年卡,消费了半年后,由于工作调动要离开上海,于是想把这张健身卡转给别人,但却被健身房告知,需要支付将近一千元的转卡手续费。
宁先生说:“今年3月份办的卡,大概9月份的时候我就联系那个业务员,问他他那边的客户有没有要转卡的,然后他说没有。后来我就在网上挂出来转让,他们说一定要30%的转卡费。我人已经到了广州,他说一定要本人到会所去,不愿意沟通。然后我就去了,他就说这个没的谈,规定就是30%。”
记者联系到上海迈驰健身俱乐部,门店经理表示,合同里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转卡,记者从宁先生与健身房签订的合同中看到,确实有“健身卡不允许转让”的相关规定。门店经理同时表示,如果消费者强烈要求转卡,一般会默认收取办卡总价的30%作为转卡手续费。
宁先生对这样的收费标准感到很疑惑,于是联系健身房,询问为什么需要自己支付这么高比例的转卡费,健身房回复说,就是这么规定的。
宁先生称:“它的成本在哪里?它到底是管理成本还是工本费的成本?在我看来它是没有任何损失的。他说老板就是这么规定的,无可奉告。我说我要知道我这个钱到底用到哪里去了,他说不可能因为这样一点小事就麻烦他们老板,他们老板忙的很。”
门店经理向记者解释了健身卡转让费收取的原因,除了转卡时需要重新建立会员档案,年卡也是以优惠价格销售给消费者的,如果因为消费者个人原因要转卡,但只愿意支付使用时长的费用,这样健身房恐怕就没法盈利了。
门店经理解释道:“我们如果要转卡,我们要重新做合同,重新入系统,然后我们又重新发新的卡片给另外一个人。我们一个月月卡是500,买一年才两千块,我们肯定是让利的。你用了两个月,然后你不要了,你要转掉,你再退回原价,怎么可能呢?就像你买东西7天无理由退款,过了7天了,你也不能说退就退了。我们的卡是买的时间越久越便宜,你买一个月、两个月是肯定很贵,它买的越多肯定越便宜。比如他两千块钱买了一年,他用了两个月,第三个月要退,那我们商家肯定是吃亏的。”
由于合同里并没有关于转卡费的相关规定,宁先生询问了以前在这家健身房转过卡的人,发现他们每个人的转卡费都不一样,而自己百分之三十,将近一千元的转卡费是最高的。
宁先生说:“关键就是合同里没有这个款项,之前其他一些健身会员有转了100元钱的,也有一些人转了300或400元钱,这个价钱是浮动的。”
宁先生对转卡费标准不一的问题提出了质疑,健身房并没有明确回答他的问题,而是提供了另外一种可以降低转卡费的方案。
宁先生说:“(我和)那个经理第一次谈时,他说你要是能让你的下家在转这个卡的时候再续一年,他们可以少(收)一点,我当时就特别反感,我说我是你的客户,你现在给我一个附加条件,相当于我变成你们的一个业务,帮你销售你的年卡,你才能给我一个提成。”
于是宁先生向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当地工商局表示,类似的投诉也有很多,他们没有执法权,只能帮忙调解,要想解决问题,需要消费者自己和健身房方面进一步协商,或者直接起诉。
记者以咨询办卡者的身份,致电上海迈驰健身俱乐部的一位会籍顾问,这位会籍顾问同样表示,会员转卡的行为不会影响销售人员的业绩,所以销售在推销健身卡的时候,也会告知消费者,并不会严格按照店里的规定收取转卡手续费,通常情况下会降低。
会籍顾问介绍道:“您确定考虑办,因为我们做(销售)肯定是要业绩的,如果您不办,我就一分业绩都没有,所以我们肯定是最大全力给你做,肯定不是20%,比20%低很多。”
随后经过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调解后,健身房表示,可以解决,但是仍然需要现在人已经广州的宁先生到现场办理。
记者联系到上海迈驰健身俱乐部所在地的上海市嘉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说,这方面的问题没办法给出一个恰当的说法,需要领导来解释,但目前领导无法回复。
记者搜索相关信息发现,健身卡“转让费”已成为行业潜规则,不同的健身房,收取的费用不尽相同,从办卡金额的10%到30%不等。记者采访了上海一兆韦德健身房和美格菲健身房的前台,他们都说,有转卡费并明确写在合同中了,“转卡费是按照合同价的15%来的,合同上面都有写着的”,“转卡费是600,要写在合同上的”。
截止发稿前,记者再次联系到了宁先生,宁先生说,健身房目前关于他希望降低健身卡转卡手续费的诉求还没有解决。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自号开始实施。这份办法中的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收取额外费用。”
这表明在5月1号以后,在浙江省内办理的预付卡,商家不得收取“转让费”,合同中设置“转让费”规定的,也将无效。但其他地区还没有看到针对此类型事件的详细规定,标准不一的转让费依然存在。
关于这一话题,《中国青年报》经济部主任潘圆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健身房规定的会员卡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是否涉嫌“霸王条款”?
裘叶:“‘霸王条款’在法律上称之为叫格式条款,如何界定格式条款?首先它是由经营者一方提供了一些为了经营业务而提前做好的条款。第二,它需要提前采用一种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这个条款的界定,特别是关系到消费者权利义务方面的条款。第三,这种条款如果加重了消费者一方的权利,然后免除了经营者一方的权利,这些条款在法律上被称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本案例中,比如健身房规定会员卡不得转让或者转借,这一条本身应该是健身房自行作出的相应规定。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它有没有用显著的方式提示消费者,这卡是不得转让或者转借的,在消费者对这一条款持认可态度的情况下,这可能未必会被认定为一个无效的格式条款,所以这还是取决于具体的情况。”
经济之声:健身房要求消费者在转卡时支付转让费,或者让其找下家续约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裘叶:“首先要看合同当中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当中明确约定消费者可以转卡,那转卡就是一个确定的因素。至于转卡之后,消费者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转让费,或者说为了不支付转让费,你自行转让给其他人,由此跟健身房来进行续约。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方式其实是消费者对于转卡的一种责任后果的承担方式。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消费者要转卡必然会涉及到后续金额支付,就是未履行的那部分费用的支付,这部分费用的支付可能会给健身房造成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需要有相应的人员来承担,所以它可能提到说你要支付相应的转让费,但是这个转让费应当是双方约定的。我个人觉得这种转让费可能类似于一种违约金,如果说是违约金的话,双方在合同签订的时候是可以协商确定的这个金额或者比例,或者说我不要求你承担违约金,你直接帮我找下家,把这张卡直接转出去之后,由他来直接向我续签,这种情况下可能对于商家来说它的损失会更小一些。
经济之声:目前,对于当地的消协以及工商部门的说法,在法律上是否支持?消费者最后只能走诉讼这一条道路吗?
裘叶:“根据消法,双方出现争议的情况下,消费者有不同的投诉途径或者解决说问题的途径。首先是向相关部门去投诉,在他们协调的情况下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如果双方协商或者第三方介入协商仍然解决不了,走法律途径通过法院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部门的仲裁是最后一个解决方式。虽然说目前可能会有很多因素会影响诉讼或仲裁的结果,包括消费者在经济上、时间上的一些成本等等,但是如果经营者坚持目前这种强硬态度,而且他在合同当中可能也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能站得住脚,却非让消费者支付相应的费用,那这种情况下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妨提起相应的诉讼或者仲裁,让经营者面对后续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当中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调解,这种方式比第三方介入,或者没有任何压力情况下的调解协商可能要好的多。”
经济之声:从商家的态度来看,首先他说老板很忙,没有时间接待消费者。第二点说你们人必须到现场才有可能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人不在现场的话,这个问题根本无法解决。从法律上来说,这两点能站得住脚吗?消费者必须到现场才能解决问题吗?
裘叶:“这个肯定不是。他这只是托词,是对消费者主张权益的一种拖延。他说我领导不在,或者说你必须要来现场,这根本就不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而只是尽可能的拖延消费者,消耗消费者的精力,最后可能很多消费者就不了了之了。我们认为,消费者如果确实遇到这种情况,而且又没有协商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建议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经营者面对他自己的这种行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经济之声:记者了解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自号开始实施,这份办法中的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收取额外费用。”但其他地区还没有看到针对此类型事件的详细规定。对此有何看法?
潘圆:“我觉得浙江的这种做法肯定是一种进步,但是在条款中,这个‘等’字还是有些模糊的。我认为实际上消费者能够退会员卡是消费者的一个权利。从权利的角度来讲,经营商家可以跟消费者来约定,如果你要是退卡,我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而这个费用应该透明,应该有一个相应的标准,比如根据商家付出的成本和消费者使用的次数等等来做一个约定。我觉得将来健身机构和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应该细化相应的条款。与此同时,既然浙江省能够推出这样的一个规定,那么对于其他的地方也是一个启示,在消法不可能在短期内做出修订的情况下,其他地方在消法的实施办法里,能不能把这个问题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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