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学要转让门口健身房的健身卡转让的陷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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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健身卡 要交转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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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
  -时报记者田敏报道5月29日,市民吕女士致电本报热线称,由于搬家,导致先前办理的健身卡无法再使用,她向健身房提出退卡或转让的要求时却遭到拒绝。据记者了解,不少市民都遇到过退卡难的问题,而有些健身房虽同意顾客转让,还要收取一定的转卡费。那么究竟“行规”是否合法,本报请来律师与大家一起探讨。
  办理预付卡退卡遭拒绝
  近日,市民吕女士要搬家,来到某健身房办理退卡手续。由于该健身房没有其他分店,再加上吕女士办理了三年的卡,剩下的时间还很长,吕女士只好要求退款或者转卡。但是健身房表示,这张健身卡当时办理时属于预付卡,也就是先办卡等待健身房开业后再使用,因此这类卡价格相对比较优惠,对于这类卡健身房是拒绝退卡或者办理转让的。不过吕女士称,当初办卡时健身房并未如实告知,就连这卡是预付卡她也毫不知情。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律师解答: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吕女士办理的健身卡既然属于预付消费,含义消费者提前支付费用,则可以按照次数和时间享用应有的服务。在这种消费方式中,如果学员因为生病、觉得服务不够周到等原因,都可以提出退款要求。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吕女士由于搬家导致居住地点变动,这是真实存在的,也是无法改变的。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一般会员协议内容都会对解除合约应该做出的赔偿有相关的约定,该案例中确实是因为吕女士单方面原因造成合约无法继续,因此健身中心可以扣除其相应的管理费用。
  转让健身卡要交转卡费?
  市民田女士:去年我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三年的健身卡,由于居住地点的变更,我要求健身房给我办理退卡或者转卡手续,但是对方明确表示无法退卡,如果要转卡也需要我自己找到愿意接受转卡的消费者,并且还要另外支付500元的“转卡费”。我询问这笔转卡费收费标准是什么,对方也无法解释,请问这笔转卡费合理吗?
  律师回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持卡人本身就有转让的权利,在权利转让的时候,不用通知义务人(指商家),商家见到谁持卡,就应该主张其消费的权利,没有权利拒绝,在转卡的过程中办理相应的手续可以收取少额的手续费用,但是如果转卡费标准较高,就相当于变相提高了转卡的门槛,即使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属于不平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消费者与健身会所自服务协议订立之日起,就形成了合约关系,健身卡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健身卡转让费的收取,主要看是否符合双方协议规定。健身会所不允许转让或收取巨额转卡费,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持卡人办理会员卡后,享受服务的权利,其中就包括持卡人把卡转让他人的权利。
  另外,当消费者将健身卡转让给其他消费者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健身卡转让给别人使用,对于健身会所来说并没有损失,而且健身场所是大众化的,不是特殊人群才能去的地方,谁去健身对于健身会所来说没有区别,并未增加健身中心的义务。因此,消费者的转让行为无需得到健身会所的同意,只需通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健身会所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
  除了转卡费之外,在健身俱乐部会员卡协议或是实施细则中还有很多明显带有推卸责任或单纯约束消费者的条款。而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时,一般都不太会注意。因此提醒消费者签署类似协议一定要谨慎注意。
  (北方网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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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常熟一健身房转让健身卡要收费 转让费竟成“潜规则”_新浪苏州_新浪网
  本报记者 李渊
  办理健身卡,然后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去了,就转让他人;可是,在转让的时候,健身房同时又要收取一笔“转让费”,这合理吗?常熟市民孙女士昨日致电本报常熟新闻热线:我消“费了,买了卡,转让给另一方,健身房又没损失,为何还要收取转让费呢?”
  转让费是什么鬼?
  孙女士在常熟一家健身房办理了健身卡。她说:“去年和老公一起在这里办了情侣健身卡,同时包了30节私教课,但是目前准备备孕,因此想把剩余的课给老公去练,可这边的工作人员表示转让私教课要补差价,还要出500元的转让费,我觉得很难接受。”
  记者在这张健身卡上看到,使用期限一年,同时注明了“健身卡转让需要出一定的转让费”。对于这条声明,孙女士觉得:“这分明是霸王条款,我给我老公练不行吗?对方又没有任何损失。”
  孙女士告诉记者,当初办卡时因为是朋友介绍,所以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并没有看得很仔细,至于是否合同中存在不能转让或者退课等问题并没有留意。最终,经过协商,该健身房表示差价可以不补,但转卡的钱必须要出,这让孙女士觉得花了冤枉钱。
  昨日,记者在常熟市区多家健身房走访,发现消费者转卡时需向健身房缴纳一定的转让费似乎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几乎每家健身房都声明在转卡时需要收取“转让费”,不同的健身房对转让费的收取金额也不相同。
  在孙女士所去的健身房,经理告诉记者,转让费是其“集团公司”的规定,消费者在转让健身卡时必须要出转让费的,同时针对孙女士的私教课,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注明私教课程不得转让,不得退课,顾客要退课程的话需要按照合同签订的原价进行支付。这位经理说:“孙女士因为自身原因来不了,我们可以办理停课,对原卡进行延期,这些都是在合同中签明的。”
  在另一家健身房,一位健身顾问告诉记者,转让费已经是其健身行业认可的规则了。在每一家健身房的格式合同中,都注明了这一条。一位健身教练在采访时透露:“其实,很多人办健身卡就是冲动,来了一个月就坚持不了了,剩下的不来的(课程),就是我们健身房的利润了。如果你们每个人都免费转掉了,下一个客户又‘体验’一个月继续免费转让,我们靠什么吃饭?”
  律师:以合同为准
  昨日,记者从常熟市消保委获悉,近年来,涉及各类健身会所的投诉并不少见,主要涉及退卡、转让、过期、停业等问题。一些健身会所在健身卡的办理、使用、退卡过程中设置重重陷阱和障碍,让许多消费者苦不堪言。他们通过宣传推出不同种类的优惠卡,吸引消费者一次性付款办理,但事后又以种种理由不兑现承诺;此外,部分健身会所任意改变服务内容,如营业时间无故更改,改变服务设施或场所等;还有一部分健身会所中途歇业或者转让,消费者剩下的预付款无法正常消费或者退款。
  目前针对健身卡转让费的情况,最终都在消保委的协调下,双方进行协商,大多都是各退一步,降低转让费金额。针对此,记者采访了律师,法律界人士认为,“转让费”合不合理的关键在于看是否体现在合同中,如果真是需要交钱易卡,这样的条款在合同里应该着重标注出来,让会员知道缴费的数额。不然的话,就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律师提醒消费者,在契约社会,任何一方都应该遵守法律精神,遵守合同约定。消费者在类似充值消费时,一定要仔细与商家协商合同细节,明确会员卡的有效期、转让条款等各方面细节,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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