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打麻将新规定会不会被抓,这里看法律规定

"法律上的取缔是什么意思"的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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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下载糗事百科app我开了个棋牌室,打打麻将,斗斗地主,纯娱乐的,没有金钱做赌注,想问下懂法律的朋友,这个算违法吗?
答案长度必须超过10个字,请勿发布无效或违法言论。
(共有1个回答)
  我个人理解如下,供参考 :棋牌室经营方式是提供场所、棋牌供顾客使用,但顾客利用其提供的条件进行赌博而不予制止甚至予以隐瞒的,应构成赌博罪;哪些行为构成赌博罪哪些行为不构成赌博罪呢?
  1、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群众娱乐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
  3、看是否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群众娱乐不存在从中抽头获利。
  4、看彩头量的多少,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
  宣城市市区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营业性棋牌室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经营营业性棋牌室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棋牌室(以下简称棋牌室)是指以棋牌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营或兼营的经营性场所。
  第四条 棋牌活动应当有助于开发智力、陶冶情操、促进交往、丰富市民业余文化生活。棋牌室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经营场所的安全、健康、文明,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禁止为赌博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体育、工商、公安、卫生、税务、文化、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对棋牌室依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设立棋牌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所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营业面积总体不得低于50平方米,实行明码标价;
  (二)室内装饰、电线铺设、电器设备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消防器材,出入口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符合消防要求并保证畅通,各类安全指示标识齐全,室内醒目处有禁赌标志;
  (三)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内锁装置;
  (四)棋牌室内空气、水质、采光、边界噪声、顾客用具、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环保标准和要求;
  (五)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场所周边整洁;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棋牌室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内;
  (二)道路、弄堂、绿化、集市等露天场所;
  (三)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范围内);
  (四)居民楼内(包括与居民楼同楼不同层的商业用户)、地下防空设施内、各类临时用房和违章建筑内;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八条 开办棋牌室应当申请办理以下手续: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书面告知市体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设施、经营器材情况登记表;
  (三)治安责任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所处环境方位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棋牌室不得招用未成年人,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时间在早上8点至晚上12时以内。
  第十二条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棋牌室实行治安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发现有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第十三条 宣州区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社区活动室、农村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活动,以丰富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各类社区活动室、农村文化活动中心一律不得从事营业性棋牌活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棋牌室的治安管理。
  (一)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对不具备开设条件和不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发放同意使用或开业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已取得同意使用或开业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营业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公安部门对棋牌室在经营活动中,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棋牌室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生在棋牌室的赌博等其它违法行为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的,或者为赌博人员通风报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公安机关对在棋牌室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要严格审核开办棋牌室卫生条件,对于不符卫生许可条件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明。要加强日常卫生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开办棋牌室的经营条件,对不符合开办经营条件的,不予发放营业执照。要加强对棋牌室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棋牌室的招牌、标志和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棋牌室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公安、工商、卫生、体育、市容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实行违法行为相互抄告制度,对在棋牌室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属于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的案件应及时抄告移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对辖区内棋牌室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原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棋牌室,经营期限届满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首先,从轻的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次,从重的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要看你朋友具体做什么的,看是哪方面违法,是涉及赌博,还是
第一种不触犯法律,第二种可能违法,如果开设赌场,要负刑事责任。  1、如果很小数额的打麻将,属于一种娱乐活动,不属于刑事犯罪;2、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影响居民的
得看看是什么样的眼睛,看情况收钱,眼角是,以上
打麻将是正常的娱乐活动,只要不利用麻将进行赌博活动,法律就没必要制止啊。棋牌室里虽然有赌博现象存在,但不能因噎废食啊,该打击的要打击,正常的营业也不能过多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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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该成为发展社会的主力军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刘家琛
&&&& 我觉得,我在几十年的工作当中,我从61年参加工作,一直在法院工作,直到2007年才退休,我没到其它单位工作过,只有在法院工作,从事审判工作。正因为如此,所以我跟律师在审判工作交流过程当中,我对律师的职业是比较了解的。在我这一生当中,尽管中央有关部门作出很多规定,我觉得我过去在处理很多疑难案件的情况下,通过律师做工作,通过律师跟当事人做工作,通过律师跟被告做工作,这样把很多问题比较能够得到解决。所以,我觉得律师的工作是不可忽视的。&&&& 正因为如此,我过去是管刑事的,在我的工作当中我保护了一些律师,我觉得可以写成几本书,但是我也觉得没有必要。我记得比较清楚的是,有一个律师在河南,是一个女律师,她把当地领导给得罪了,就判她刑。她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她给我写了一封信,我才知道她涉嫌泄露国家机密,这就犯了国家机密罪。于是我写了一段话,我说:此律师涉嫌犯罪是泄露国家的机密,但是律师不存在泄露机密的问题。他说这是有道理,律师是公开的,因此不存在泄露机密的问题,最后就把她放了。我之所以这样说,我觉得在我国司法职权的配制当中,存在不少问题。司法职权就是一个重点,司法行为当中,检察行为、审判行为、律师职业行为,我就专门成立了一个律师职业行为研究会。正因为如此,所以我觉得我每年开会的时候,就是要研究怎么样发挥律师的作用。&&&& 律师应该成为发展社会的主力军,我国在很大程度上是号召老百姓打官司。在我国有一个奇怪现象,法官比律师多得多,这在世界上几乎没有这种状况。别的国家是律师比较多法官很少,但是恰恰跟我们相反。因为我归纳起来,构建存在很多不科学。我不是否认几十年来我们法制建设进程的进步,我丝毫没有这个意思,我是指要构建国家职权,尤其是司法职权构建一些不科学,解决司法职权使用不科学的一些问题。&&&& 我建议我们在座的专家、教授和法律工作者,我们要研究一些有针对性的,针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难点问题,抓住这些问题紧紧研究,最后写出报告,递交国家有关部门。&&&&& 因此,我觉得我们应该研究怎么更好的发挥律师的作用,把大量的社会纷争在进入司法前通过和律师做合理工作进行平息。思考怎么样在对薄公堂前能够做好工作,使大量纠纷不进入对薄公堂。国家的健康发展就要靠法治,我国的法治进程应该说多年来起到了很大的变化。中央提出战略,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三个战略一个方略,为什么把依法治国作为法略,而把前面三个作为战略?战略目标怎么实现?靠什么?基本方略和战略就是法治,要靠方略来实现依法治国。&&&& 因此,我觉得在怎么构建和谐上,律师要有大发展,律师进入诉讼纷争的过程中是名正言顺,使诉讼可以收回的,是能够收回的。97年刑法修改,增加了十几项新的罪名,我当时就感觉到压力很大,因为增加了好多可能被判死刑罪名。到2007年我国被判决死刑的人数仅仅相当于2007年之前的十分之一,这就是依靠我国专家学者进行论证研究和呼吁的结果。
法律,我们的情人
霍姆斯1885年2月5日在萨福克律师协会餐会上的演讲
协会会长、各位律师先生: &
  法官与律师们相互间太熟悉了,他们彼此毋需多说些什么,也不必对他们之间的关系多置一词。我想说我们是老朋友了,不必就这方面在此赘言。如果你们还不相信这一点,我向诸位申明以下各点亦无用处,即,在我们的共同事业中,就法官这一方面来讲,他们一点也不缺乏履行其神圣职责的决心;他们在工作中倾注了全部的心思、才干和精力,搭进了几乎所有的时间;他们竭尽所能,毕生致力于这一事业。如果不谈及法官,我还要谈论律师做甚么?如果我问,法庭没有律师协助的话,会是怎样一番景象?律师们所创制的法律,甚至比法官们创制的更多;我还需要提及为我们这个国家的律师界在整个普通法系范围内赢得声誉的律师们的学识和诸多才华吗?我想没这个必要,就他们所获得的崇高和谨严的荣誉,也不必多讲。律师们有时会遭到世人的揶揄,但正是这否定意味着认可(but its very denial is an admission)。律师界觉得在所有世俗的职业中,他们具有最高的标准,我相信这是实情。 &
  这是一个多么奇妙的职业!毫无疑问,每一事物在得到了解时和发现它与其余的事物之间的联系时,是令人感兴趣的。每个职业,当人们怀着崇敬的心情去从事的时候,都是崇高的。然而,又哪个别的职业给予人们这样的机会,让他们意识到源自他们心灵中油然而生的活力呢?又有哪个其它的职业让一个人如此深深地投入到生活的洪流中&&既作为见证人又作为亲历人(actor),饱受其中酸甜苦辣的滋味? &
  然而,这还不是全部。这个把我们联结起来的学科&&这个抽象概念人们称之为法律,在其中,犹如在一面魔镜中我们所看到的,它不止映照了我们自己的生活,而且还映照了所有过往的人们的生活!当我每每思考这个宏大的主题时,我的眼睛为之晕眩。如果我们打算把法律当作我们的情人来谈论的话,在座的诸位知道,只能用持久的和孤寂的激情来追求她&&只有当人们像对待神祉那样倾尽全部所能才得以赢得她。那些已经开始了追求而没有着迷,半途而废的人们,要么是因为他们没有赐得一睹她圣洁美好的形象,要么是因为他们缺乏为如此伟大的追求而努力的心思。对于法律的恋爱者来说,小说家笔下的达佛涅斯(Daphnis)和克洛伊(Chloe) 般的爱情和命运的悲欢离合故事是多么的不值一提!一个幻象,即便是女巫喀尔刻(Circe )所营造的诗一般的景致,用甘烈的美酒使人沉醉于梦境中,用夏天大海的波浪,郁郁葱葱的青圃园,和女人雪白的臂膀来使人变形,也显得苍白没有生气!(How pale a phantom even the Circe of poetry,transforming mankind with intoxicating dreams of fiery ether,and the foam of summer seas,and glowing greensward,and the white arms of women!)对他来说,他的民族的道德生活史一点也不亚于一部历史(For him no less a history will suffice than that of the moral life of his race)。对他来说,他所译解的每一个文本,所解决的每一个疑难(事),都为打开着的、这世上人们的命运之活动画卷增添了新的一笔。直到借助极为丰富的想象力,他通过自己的眼睛看到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借助深邃的理性(the farthest stretch of reason),了解到社会存在的哲学,他的任务才算完成。因而,当我思考法律时,我看到一位比曾在贝叶(Bayeux)织毯的女人 更为神通广大的公主,她永不停歇地把那遥远的过去里有些模糊不清的人物(形象)织进她的画毯里&&那些人物(形象)太模糊不清,不可能为慵懒之人所注意,那些人物(形象)太具有象征意味,除非通过她自己的双眸是难以读清的,然而,透过她的火眼金睛,揭示了人类奋力从野蛮的孤立状态迈向有组织的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沉痛的步履以及每一个令世界为之震动的斗争。 &
  我们在座的各位在法律方面比其它方面更在行。我们天天跟她打交道,不是作为人类学家,不是作为学生和哲学家,而是作为一名演员出现在法律作为天命和主宰力量的悲喜剧里。当我思考法律时,如同我们在审判庭和市场(market)里所熟悉的她一样,她于我就好象一位坐在路旁的妇人,在她遮掩脸面的兜帽之下,每个人将从她的表情中看到他应得的奖惩或者需要。胆怯和遭受重压的人们将从她佑护的笑容里获得勇气。坚定地维护自己权利的当事人会看到她用其严厉和有识别力的眼睛保持公正。那些公然违抗她神圣的命令,试图逃避她惩罚的恶人会发现无所遁形,在她的兜帽之下将看到一副不可变更的判定其死亡的脸孔。 &
  先生们,我不要再多讲了。这不是专题研讨的时间。但当第一次在这样的场合应邀作演讲,涌入我头脑中的唯一想法,心中充满的唯一情感,我能讲出的唯一话语,是一首献给我们的情人&&法律&&的颂歌,今晚以其名义我们得以聚会在这里。 &
法学教授称99%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
&中国青年报  & &我已经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严惩针对幼女性侵害&的公民建议书》。请你支持我的行动,一起推动重惩未成年的性侵害,取消嫖宿幼女罪。&  7月11日,某知名网站总裁张向东发出了这样一条微博,超过14万次的转发、2.7万多条的评论,再次将这一一直饱受争议的罪名,推向舆论中心。  &我希望保护自己的女儿不成&牺牲品&&  &很多人问我:你一个做IT的,为什么要&搀和&刑法界的事?今年3月以来,频发的嫖宿幼女案让我觉得这件事很过分;而且,身边很多人都做了爸爸,我希望保护自己的女儿,不成为这个罪名的牺牲品。&张向东这样阐述他的初衷。  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2011年陕西略阳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今年5月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官员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近年频发的此类案件,不仅因公职人员涉案而备受瞩目,更因其中的受害女孩多不满14岁,而刺激着公众的道德神经。  在包括张向东在内的诸多民间人士眼里,正是1997年,被从《刑法》强奸罪里单拎出来的嫖宿幼女罪,为上述&奸淫幼女者&提供了&保护伞&。  &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而不满14岁的幼女,身心上根本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这些买春者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张向东在《建议书》里写道,&但很多时候,犯罪分子强调自己&给过财物&,就能把刑责很重的&强奸&行为,转化成了刑责很轻的&嫖宿&行为。&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是5~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张向东看来,这种&震慑力明显不够&的刑罚,使这一法律规定出台15年来,不仅没有拴住伸向14岁以下幼女的犯罪之手,反而加剧了幼女被拉进卖淫团伙,或者援交组织的趋势。  &尽管缺乏国家级权威统计数据,但媒体近年来报道的一系列案件表明: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数量有所上升,受害女童的数量也在增加。仅以嫖宿幼女罪出台后前3年的统计数据分析,根据全国妇联的来信来访统计,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张向东在《建议书》中这样写道。  张向东建议:废止嫖宿幼女罪,将它并入强奸罪并从重处罚。这一建议几乎已经成为民间的普遍呼声。今年6月6日,张向东曾在网络上发起了题为《&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投票,截止发稿,已有超过12万网友参与,超过98%的人支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  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  围绕嫖宿幼女罪的争议由来已久,而其迟迟未变的一个重要因素,恐怕在于法学家的&角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曾全程参与1997年这一罪名&诞生&过程。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嫖宿幼女曾经一概都按强奸罪论处。&但当年《刑法》修订时,社会上确实出现了幼女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现象。既然它客观存在,就不得不考虑,不宜再笼统地概之。&&他指出,设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不是与强奸罪相对应的,而是与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的嫖娼活动相对应的。  &如果嫖宿已满14岁的少女,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对象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不管你知不知情,都要判5年以上,这本身已是一种重罚。&高铭暄教授说,&加上考虑到嫖宿幼女一般发生在地下非法性交易场所,并且不使用暴力、胁迫、麻醉、引诱等手段,因此当时认为定性为&嫖宿幼女&,比&强奸罪&更确切一些。&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是与废止嫖宿幼女罪的网民呼声相&角力&的另一个人。在他看来,&嫖宿幼女刑罚过轻&是个伪命题。  &刑罚重不重,不能光看纸面。司法实践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他举例称,虽然《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顶格刑&是死刑,但一般只适用于3次以上并伴随暴力的极恶劣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强奸1次、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强奸,多数刑期只有3~5年。  &而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就是5年。在贵州习水案中,有3人获刑7年,有人判到10年,也有人判到14年。一般嫖宿幼女的刑期,大多在5~7年之间。&阮齐林说,考虑到嫖宿幼女罪一般属于&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已经体现得很重了。&  针对15年&顶格刑&不够高的质疑,阮齐林教授强调,一般公众并不了解,判定某种罪在立法者眼里&性质严不严重&,主要看的是&起步刑&。而&最高刑&,则更多考虑的是&是否使用了暴力&,这就是为什么嫖宿幼女罪&起步高而顶格低&。  &比如《刑法》中规定,绑架罪的起步是10年,抢劫罪的起步是3年,我们就说绑架罪比抢劫罪性质重。但绑架罪的刑罚里,没有死刑,抢劫罪有死刑,因为暴力抢劫可能致人死亡,而只要绑匪不弄出人命来,不会定死罪。&他举例说。  在阮齐林看来,嫖宿幼女罪5年的起步刑,已经用比强奸罪更严重的定位否定了幼女拥有&性处理权&。  &打通&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  嫖宿幼女罪究竟该存该废?在争议声中,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已经发起调研,调研小组选取嫖宿幼女案件多发地区进行,并承诺尽早出台针对该罪名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推动废止嫖宿幼女罪的远不止张向东这个&外行&。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等都是积极的行动者。  这些&内行&也建议,凡是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论是否自愿,不论有无金钱交易,都应该按照强奸罪依法严惩。  张向东曾用一张柱状图,展现了韩国、德国、美国等国的相关规定。&这些国家规定:成年人与16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都要负刑事责任,要受重罚,不管是否有性交易。&他说,&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此伤害,应该是一种共识,不该分有偿和无偿。&  而高铭暄、阮齐林等教授则认为,鉴于&立法中已经做了细致地考虑&,废止嫖宿幼女罪,并无必要。  &判断一个罪名是否有震慑力,要看的是大多数普通案子怎么处理,而不是极端个案怎么处理。总体上,如不考虑其他加重情节的话,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判得重。一两个极端例子判不了极刑,不意味着这个罪名对幼女保护不力。&阮齐林说。  还有法学专家指出,立法机关应对社会民意进行充分考虑,&但刑法作为基本大法,需要保持稳定,不能轻易受社会情绪左右。&  张向东等提出,判定&嫖宿&是将幼女定义为卖淫者,是对其的二次伤害。对此,阮齐林认为,这更多的是观念问题。&成人社会对此都有共识:小孩子是受害者。而一个社会对引诱、组织、强迫这些幼女卖淫的如何惩处,才是衡量这个社会是否尊重、保护幼女的标尺。&据他介绍,我国《刑法》对强迫幼女卖淫,刑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这方面的惩处力度,在全世界也是少有的。&  但阮齐林教授也认为,嫖宿幼女罪&顶格刑&太短,对&一嫖再嫖&或情节恶劣的人,缺少束缚。  &一种解决办法是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打通&,选取二者中刑罚重的那一个适用。&他表示,适用嫖宿幼女罪刑罚重的,就定嫖宿幼女;如果达到3-5次以上或者有极端情况的,则定强奸罪,相应刑罚更重。&两种罪本来就是相通的,不是排斥的。&  此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祥认为,还应对&何为嫖宿&作更严格地解释,以免被滥用。只有幼女之前与其他人发生性行为且收过钱,现在又基于自愿同男子发生性关系,甚至主动向男方提出金钱给付要求,才能解释为卖淫,并进而认定为&嫖宿&。阮齐林在此基础上表示:&不能说给钱的都是卖淫,不符合上述对幼女&嫖宿&标准的,应该直接定为强奸。&  7月11日,自称第一次参与公共事务的张向东,已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寄出了自己的《建议书》,目前在等待回应。
《排非程序》:美人如花隔云端
骇人听闻的湖北佘祥林案多年之后,又出了河南赵作海案,这种案子,其实都是一个办案模式出来的,就是刑讯逼供,汉朝时人说,捶楚之下,何求不得?可惜,这种&国粹&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没有律师在场权的当下,依然是侦查机关最有力的武器。坐在局里&撬开&嫌疑人的嘴巴,总比四处寻找证据简单。
赵作海案后,中央政法委组织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所谓两高三部),调研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排非规则》),该程序规定了,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提出其供述或证言属于暴力威胁等方式取得,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如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线索,法院就应当调查,如公诉人举证不力,这些供述、证言就要排除,不能作为定罪证据。简而言之,就是,刑讯出来的证据,只要可疑,公诉方无法&自证清白&,就不能用。应该说,这个规定,在纸面上,是有很大进步性的,也吸取了法治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
孟子说,徒法不能自行。这个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但是,到如今已经2年多,仍无一例生效判决明确引用该规定。本来有希望呱呱坠地的第一例,宁波鄞州区法院一审引用《排非规则》的判决,7月18日在浙江宁波,被二审法院宁波中院改判。一审排除非法证据之后,被告人章国锡只被认定受贿6000元,免于刑事处罚。到了二审法院,没有排除非法证据,就认定受贿额4万元,判处实刑二年,已经重获自由,并焦渴等待二审还自己清白的章国锡,重新告别妻儿,再坐一年牢。
章国锡案,一审法院敢于适用《排非规则》,本来部分归结于检察系统自我约束,规定检察系统反腐败案件必须录像,在录像中,法官看到侦查人员有殴打章的事实,而看守所体检记录,章身上有伤。所以,排除了章在庭审前的所有有罪供述。应该说,一审判决,得到了刑诉法专家,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的高度评价,认为,判决说理非常清晰,而且分析分程序、实体来论证,领风气之先。但是,二审的判决,在如何否定这些殴打、伤痕上,居然没有任何分析、论证,让人无语莫名。究竟谁是更高明的上诉法院?
这个《排非规则》在实践中如此难产,只因为,它是制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两大权力部门的,而实施制约的,是法院。在我国,公检法,法院相对弱势。加上,在政法委的领导下,三家往往重视互相配合,但忽略互相制约。前人大委员长乔石同志,就指出,公检法部门要注重互相制约。但是,在目前的权力架构上,公安要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检察院要反腐败,在这种政治任务和现实需要下,指望法院能&枪口对内&,用《排非规则》来要求公诉人举证,自证清白,排除非法口供、证言,是何其难?
在我国法院,缺乏足够的资源、能力,制衡强势的公安、检察之前,所有指望法院能对公安、检察说不的规定,都只能是:美人如花隔云端。明年年初要试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作为亮点之一的排非程序,基本上沿袭了上述《排非规则》,因此,完全可以预言,这些看上去很美的规则,最终都会是镜中花,水中月,而公安、检察的刑讯癖好,由于没有外在制约,依然难以戒除。更何况,强力部门不是说着玩的。在章国锡案二审长时间角力期间,二审法院宁波中院的一名副庭长,因涉嫌受贿被抗诉单位宁波市检抓捕。家属认为,章重判与法院要止血有关。
即便无关,作为运动员的一方检察官,有可以抓捕&裁判&(法官)的权力,足以让裁判吹哨时心惊肉跳。最高法院在《排非规则》出台时,发布答记者问的标题是,《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现在,二年过去,没有一个法院判决中适用《排非规则》,难道可以说,我国法院每一起案件都判对了?这显然和司法实践和民众感受大相径庭。
要真正赋予法律以生命力,无疑,只能建立一个中立、强力的法院!长相思,摧心肝!
刊发于《南方都市报》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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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少湖:律师的春天与春天的律师
《中国律师》卷首语 律师的春天与春天的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 栾少湖
&&& 2012年的春天注定是属于中国律师的。
&&&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特别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司法保障,吸收了《律师法》修订成果,设定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辩护人,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维护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尊严,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一条条、一款款,犹如春雷激荡着每一位律师的灵魂。
&&&& 啊,律师&三难&终于成为历史的垃圾!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 6月11日,中国政府制定的《国家人权行政计划(年)》向全世界发布与承诺:将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其中明确要求&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和执法工作中,&积极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创造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机制。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还提出&保障刑事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法律援助、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这一段段、一句句都犹如春雨滋润着每一位律师的心田。
&&& 啊,保护律师执业人身权终于被纳入国家计划!&在这明媚的春天里,我的眼泪忍不住流淌&。
&&& 中国律师又一个春天真的来到了。日前,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召开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座谈会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代表20万名中国律师,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政法单位首长坐在同一张桌前向中央领导汇报学习贯彻《刑诉法》的情况和工作安排。会上,周永康同志强调,政法各单位要对照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现有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抓紧废止,该修改的抓紧修改,该制定的抓紧制定。
&&& 是啊,&徒法不足以自行&,&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何况中国律师曾经历过1996年至今十六个充满希望与失望、充满无奈与血泪故事的春夏秋冬。季节,无法留住。但春天,却可以长驻人们心中。不论是身处炎热的夏、风沙的秋和寒冷的冬,让我们都像徜徉在温暖的春风中。我们要抓紧认真学习贯彻法律条文宣讲法律精神,我们要抓紧主动参与研究制定配套司法解释和制度措施,我们要抓紧积极参加各种研讨,并通过各种渠道建言献策。我们要坚决捍卫立法本意,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 只要我们怀揣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念,2013年的春天和今后年年的春天都必将与中国律师同行,请相信!
(本文为应邀为《中国律师》杂志2012年第七期所作的卷首语)
“李庄事件”真实经过
以下转自李庄博客
下面,就是马晓军律师在我出狱前(日)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的李庄事件背后的黑幕,一位国际刑警看后,也后背直冒冷汗!
第一部分:案发前后
09年11月22日晚七时许,我与李庄到达重庆,龚刚华的司机王Y把我们接到五洲大酒店,没多久龚刚华来了,他对我们说稍后一个本地律师过来,此人以前在公安,和专案组的很熟。过了一会,吴JY律师到了,他透露了一些龚案消息:警方曾经两次移送到检察院,都被退回,这次不知为什么又起诉了,他拿出了一份通过内部搞来的《起诉意见书》让我们看,还神秘嘱咐,注意保密。这次谈话约凌晨一点结束。
23日早餐后,我们来到重庆一中院,书记员告知正在开会,让我们各自报出手机号码,进行登记,然后让回去等通知。李庄告知我,办理涉黑案子都是这样,是为了监听。下午四时许,我们接到书记员来电,通知第二天过去。
中午,我、李庄、吴JY、龚刚华、龚云飞、王Y、曾L、袁J一起在五洲大酒店吃饭,席间我们看到了央视关于龚案的报道。电视画面中,龚刚模被两个警察架着,走路一拐一拐的,显然有伤,当时吃饭的几个人都看到了这些画面。(可调央视视频资料)
24日上午,我们再次来到一中院,向书记员递交了委托手续,复印该案案卷,但与新闻报道的龚案2200份证据,109本卷宗相差甚远,总计只有两公分厚。李庄当场提出质疑,书记员说检察院就移送了这么多,想复印其他案卷你们就去检察院(当时她对前来复印案卷的其他律师也都这样讲)。由于复印案卷的律师比较多,书记员让我们下午过来拿案卷,我们只拿了《起诉书》就回到了酒店。拿到起诉书,李庄边看边说:怎么这么多罪名啊,龚刚华没说实话,原来告诉我只有一把枪,三个同案。
第一次会见
24日下午一上班,我们拿到卷宗后,李庄向陈YP庭长申请延期审理,遭拒。之后,我们就前往江北区看守所。车上,李庄快速翻阅卷宗,让我把龚的口供单独找出来递给他,他拿过去和起诉书对照,当时,李庄看出有明显的诱供(详见龚案侦查卷),15时左右,我们来到看守所,告知必须有专案组陪同才能会见,李庄当时就急了,指责看守所说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12月7日就要开庭了,案子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你们公安无权限制律师会见,耽误开庭你们要负责等等。但无济于事,我们只好上楼找看守所领导和驻所检察官,但都没有找到。只好等待。专案组人员到来后,李庄与朱my律师又同他们争论,李庄的情绪很激动,大声斥责专案组,当时很多律师都在场,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最后,我们只好在警方监视下开始了第一次会见。
李庄先介绍了身份及委托经过。接着他问龚一些被抓经过和和审讯的情况,龚说:&6月份被抓,先关到南川看守所,8月份转到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11月22号才关在江北看守所。&李庄又说:那就是说,你前天才来到江北看守所,整个侦查、起诉两个阶段的半年时间都没有在这儿,你以前见过律师吗?&龚回答:没有。
李庄指着龚的口供问:&你口供中承认自己是黑老大,这儿有你的签字啊&。龚表情十分痛苦的说:&是我的签字,可我的口供都是他们事先编好后逼我签的,我要是不签字他们就打我、吊我。&
李庄指着身边的一位监视会见的警察问:&他打你了吗?&龚说:&他没有。&李庄再指另一位警察问:&他打你没有?&龚颤微微地说:&他、他没有打我,但打我的时候,他在场。&李庄仔细查看了龚两只手腕上的伤痕。
之后,李庄说:&开庭时我会申请法庭为你进行法医鉴定,申请延期审理。&龚说:&要是他们不同意怎么办?&李庄说:&如果那样,我就罢庭,不再继续辩护,法院就会休庭。&这时,站在身后监视的警察说:&你走了,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律师啊,你以为你走了庭就不开了吗?&李庄转身对这位警察说:&法院指定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于是,李庄让龚在委托书上写到&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其他辩护律师&,龚说不会写,李庄让我写好,让龚抄在委托书上。李庄还告诉龚:开庭时,我会提问你,你要大声的把被打的事情说出来,用肢体展现出来。说这些话时,警察就站在旁边,并没有制止我们。
这次会见,我用手写记录,李庄用电脑,抓我时,这些会见笔录都被公安扣押了。我向公安索要扣押清单,负责记录的警察叫陈MC没有给我。
这次会见大约有1小时左右,在会见过程中,李庄拿着樊奇杭的笔录就有关细节与龚核对。会见后,吴JY、龚YF开车过来接我们,之后,到陶然会馆吃饭,席间,龚刚华说:具内部消息,我们都被监控了,一定要小心,并且告知李庄:甚至你们都不能带着卷宗走出重庆,李庄非常不以为然。为电话保密起见,龚云飞还给了李庄几个新买的手机卡,让他联系案子时使用。
11月25日,我和李庄在酒店整理案卷没有出门。
第二次会见
通过阅卷,李庄将几十个有关疑问输入电脑,准备提问龚刚模,26日上午九点左右,我们第二次来到江北看守所,干警告知还得等专案组警察陪同,否则不让会见,李庄又和他们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李庄上楼找看守所领导,看到了周副所长,周称这是公安局的命令,没办法。等到大约10点30左右,专案组才到,一同监视会见。李庄与龚谈话,我用手写记录,为了便于监听,防止我们和龚交头接耳,龚身后的警察还将其身后的椅子又往后挪了挪,加大了我们和龚之间的距离。
当着警察的面(就是在我&监视居住&期间,该警察曾经多次强行查我爱人的通话记录),李庄对龚说:&我看了从法院复印的案卷,你私藏枪支、行贿等都是事实,你肯定是有罪的,开庭时对于这些指控你必须承认。&龚说:&我承认我私藏过枪支,也行过贿,但是我的确不是黑社会的老大,也没有叫他们杀李明航啊。&
李庄说:&在你的口供中发现9月30日与10月8日的口供大部分是复制的,连其中的错别字、病句、标点符号、方言都一样,我把其中相同的地方都标出来了,这显然是电脑粘贴的,要是按笔录中的内容,你就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详见龚案侦查卷)龚说:&我也知道笔录中的事大部分与我无关,都是他们事先编好笔录让我签字,我要是不签,他们就一直折磨我,我实在是被逼无奈才签的啊。&此时龚刚模的情绪有些激动,说话的时候都有些哽咽。
李庄问龚:&你说你被打、被吊了,他们在哪儿、用什么方法打你、吊你。&龚说:&当初抓我后,关在南川看守所,在那里没有挨打,从南川看守所转来后,当天就只在江北看守所办理了入所手续,一天没住,就把我拉到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了,我是在那里挨打的&&,吊了我八天八夜。&李庄惊讶地问:&八天八夜,那手腕不就物理性断裂了!&龚回答:&是在八天之内发生的。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脚尖可以踩到电脑桌上,但脚跟够不着&&吊我的叫彭w、打我的叫张k。吊的我大小便失禁,那些粪便顺着裤腿往下流,叫彭w的警察放我下来,令我手捧大便到卫生间,再脱下内裤擦地板,之后裸体继续吊我。刑警支队的一个姓何的支队长从门口经过,看到后还训斥彭W&太不像话了,赶紧穿上衣服&,彭W放我下来,叫我穿上刚刚擦过地板的内裤,继续吊我。在铁山坪有一男一女两名医生一个姓王,一个姓唐,他们都为我治过伤。&
最后,李庄嘱咐龚:&将来开庭时,知道的就知道,不知道的就回答不知道,不要怕&此次会见大约有1小时左右。
12月2日上午,李庄电话中说,30号那天重庆一中院陈YP打他电话,希望庭前沟通,北京律协也督促他开庭前与法官交流一下,李庄答应他们最迟12月2日晚到重庆。
遵照北京律协的指示以及陈YP庭长的邀请,我们于12月3日上午9点多,来到了重庆一中院一个会议室。在场人员有我、李庄、陈YP庭长、李副院长、张H法官和另外一位领导。李副院长要求我们配合12月7日龚案的庭审,确保审判顺利进行。李庄说以下几点:没有证据目录;不能合法会见;起诉书缺页;口供之间,标点符号、错别字、方言雷同(详见侦查卷);复印的案卷与报道的情况相差甚远等重大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怎么配合啊。并简单举例了他在辽阳市代理朱LY涉黑案因不能合法会见而导致延期开庭的案例。这期间,李庄言辞激烈,情绪有些激动。后来,书记员又给我们复印了证据目录,补上了起诉书缺页,领导们承诺一定协调有关,尽量保证律师的合法会见,同时声称,看守所不属于我们管。此次谈话一直进行到中午近一点了。临分手时,李庄问:12月7日的庭审还能否进行,法院要我们回去等通知。直至晚上11点左右,李庄仍在给陈庭长打电话,陈庭长说领导正在开会研究,让我们继续等通知。
第三次会见
李庄嘱咐我,为了防备12月7日仍然开庭,我们必须做好开庭准备。4日上午,我们第三次来到江北看守所,又遇会见受阻,看守所仍然要求有专案组陪同,李庄当即电话陈庭长,如果还是监视会见,12月7日肯定不能开庭,陈答应马上协调,2分钟左右,陈庭长回电,你们现在可以不受任何监视的会见了。但看守所还是不理我们,声称法院指挥不了看守所。
一个小时后,专案组到来,我们开始会见,在会见室内外,都有专案组警察监视,此次,李庄与他们发生最为激烈的争吵,期间,李庄用手指着一个叫张K的警察说,你是重庆最大的冤假错案制造者&&你已经是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了&&你将来要买单的&&你出去!争吵中,进来一个年龄大的警察将张K替换走了,但张K仍然在门口往里面张望。
这次监视下的会见约1小时20分钟左右。我用电脑做的记录。
12月5日下午,吴JY来到酒店,他说:&我已经找到了为龚刚模看伤的医生&,李庄说:&你做做工作,看能不能让他们出庭作证。&吴家友说:他们还要在重庆混,不可能的。&李庄说:&那你能不能给我安排一下,我见他们一面。&吴家友说:&尽量吧,不知道人家愿不愿意见你。&
晚上九点左右,一中院书记员来电话通知7号不开庭了,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当即,李庄对我和龚云飞说:赶紧收拾行李,我们很有可能被抓,这儿非常危险,咱们去成都,我们连夜开车上了成渝高速,李庄驾车,临行前,李庄还给一个记者通报了这里的危险。
12月6日凌晨一时许,我们到达成都,李庄的朋友为我们安排在凯宾斯基酒店。在酒店李庄分析龚案可能出现的后果:1、重庆方面抓律师。2、把龚案退回补充侦查。3、把龚刚模的名次往后移。4、&&。他分析抓律师的可能性最大。
12月7日下午,李庄让我回重庆一趟,通知龚开庭日期有变,安慰他一下,顺便回酒店的房间看看,有无公安局去过的迹象。龚云飞也担心龚刚模被自杀、被躲猫猫等,我就和龚云飞包了一辆出租车回到重庆,在傍晚时分,我将起诉书复印件交给了李庄指定的记者。当晚,我仍住在五洲大酒店。
12月8日上午,龚云飞找了万贯律师所廖CQ律师,陪同我一起去看守所会见了龚刚模,我还让龚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保证如实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不自杀、不自残(抓我时该保证书也被公安扣押)。一是弥补以前会见笔录没有龚刚模签字;二是稳定他的情绪。下午,我和龚云飞一起乘动车返回成都。
12月11日上午,李庄接所里通知,要求尽快返京。
12月11日晚上,李庄来电告知我,他接到陈庭长的电话,说龚刚模情绪不稳,要求会见律师。因为14、15两天他在最高院开庭,他让我明天去会见龚刚模,并叫我先联系龚云飞,我给龚云飞打电话,始终未通,最后接电话的是龚云飞爱人,她说龚云飞被公安局带走了,我当即告知了李庄。
以上是我与李庄代理龚刚模案的真实经过,我也是这样向重庆市公安机关第一次陈述的,但他们根本不听,逼迫我在他们编好的笔录上签字。
对我的审讯
日我被重庆警方抓捕,当晚把我关押在北京朝阳区看守所(一夜未眠),14日10点左右,重庆警方押我飞往重庆,下飞机后,先对我照相,后来,向对付恐怕恐怖分子一样,给我戴上黑头套,把我弄上汽车,开了很长时间,我也不知他们要把我带向那里。
汽车停下,我被带到一个建筑物里面,后来才知道这里是江北看守所,到达看守所之后,他们马不停蹄的对我进行连夜审讯,时间一直持续到16日上午10点左右。在此期间,没有睡眠,吃一些监室里面的剩饭,专案组问我与李庄三次会见的过程,我说:&会见时你们在场,又有监控录像,干嘛问我啊。&审讯人员说:&我们有录像是我们的,现在是叫你说&。在长时间讯问无果的情况下,警方拿一沓材料给我看,并说这是根据监控的同步录音录像整理的材料。还让我看龚云飞的笔录,说他们都招了,给我施加压力,之后,又来了一位领导模样的人,旁边的人介绍:这是我们公安局政委,政委讲:其实你没有事,说完就放了你啦&&。由于连续90余小时没有睡觉,神志不清,在加上他们的高压威胁等,我被迫在他们事先编好的笔录上签了字,他们还不让我修改。
他们还逼我给全国律协写一份致歉信,内容与吴家友的致歉信大概相同。同时承认&我没有对李庄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制止&等等。
12月18日,警方提讯:&现在对你进行录像,这是你前几天的笔录,你看一下,一会录像就按这上面的内容说&。因为是他们编的,我很难记住,就说:&这么多东西我记不清楚。&他们说:&你先仔细看看,录像时我们会给你提示的。&就这样,在逼迫和提示下,对我进行了录像。
12月24日,警方提讯:&你爱人要求律师会见,我们的意思是免了&。由于十几天没有外界消息,我十分急迫的说:&请律师会见,是当事人的权利啊&。我们争执了很长时间,但最后他们还是逼迫我给爱人写了一封信,大致内容为建议她不要请律师会见了。
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真相
李庄案一审开庭前的一天,警方再次来提讯,对我说:&隔壁屋里就是江北法院的法官,你过去就对他们说你不愿出庭作证就行了。&见到法官后,他们给我一份《出庭作证通知书》并给我做笔录,问我是否愿意出庭作证,虽然我内心想出庭作证,但由于害怕他们对我用刑,就违心的说了不愿意。但是,我要求法官在笔录上多写了一句:&详见三次会见笔录&这样我就回监室了。
没一会,专案组又把我从监室里提出来,严厉呵斥我:&你怎么回事,不是说好了,只说不愿意出庭就行了,干嘛说那么多啊,过去,重新写一份。&于是,他们又押我回去,法官又重新给我作了一份笔录,笔录内容大致为:没有受胁迫,不愿意出庭作证,该笔录内容属实,去掉了刚才&详见三次会见笔录&的内容。
第二部分&&&&&所谓被&监视居住&期间
日晚11点左右,专案组让我看手机新闻,对我说李庄已判两年半,你们肯定是有罪的,但是你还年轻,跟李庄不一样,所以我们准备对你进行监视居住,让你爱人过来陪你,你写一下保证书和悔罪书,我就按他们的要求写了。1月9日上午11点左右,警方把我带出看守所。
1月9日中午12时许,我被押解到一个居民住宅区,下午两点左右警方让我与爱人通话,她接到电话后,表示马上过来。但是两个小时后,在我爱人赶往重庆的路上,他们又表示不让我爱人过来了,在我的苦苦哀求下,他们勉强同意。事后,我爱人告诉我,她也哀求了警方很长时间。
10日凌晨一点左右,我爱人到达我所在的居民楼,刚进房间,我爱人的手机就被一个警察强行没收了,并严厉告知禁止跟外界联系,不要告诉外面这里的情况。
同日,警方逼迫我爱人写了在&监视居住&期间自愿陪同我的《自愿书》,大致内容为:在马晓军&监视居住&期间内,自愿陪同。同时,他们还叫我写了在&监视居住&期间申请警方保护的 《申请书》,大致内容为:在监视期间内,为了本人安全,申请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对我进行保护。如果不写,肯定就不让她在这里陪我了。
警察二班倒,每班三人,对我们夫妻进行24小时监控,不让回去,也不让我们单独行动,一切要在他们的控制之下。其中一班警察叫王J、刘ZY和一个姓邬的、另一班有匡W、陈MC、唐Y还有姓项的、姓郭的(有替换)。
1月13日晚上,张P、何JH两位领导来到看押我的地方,提出叫我爱人为我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不叫&监视居住&了,但实际上还是不让我们离开这个看押地,仍然保持目前状况,还是警方监控。我们问警方:&为什么要这样做。&他们说:&因为李庄在看守所里&咬&你,说为什么判了他而不判你。&(当时不知道李庄在法庭上保护我)我问那又怎样,他们说:&这样我们就能对外宣称你们办了取保候审离开了重庆,我们找不到你,把事情拖过李庄二审结束,李庄就咬不成你了。&我爱人说:&办了取保候审又不让我们走,那我们死到这里也没人知道,我们家人也不知道去哪里找。到时候,你们会拿出《取保候审决定书》推脱责任,我们不同意,如果办理取保候审,我们必须离开。&他们听后表示不同意。我说:&那你们逮捕我吧,我去看守所,那里安全,我要二审出庭作证。&他们说:&那这样你就会被提起公诉。&我说:&随便,判就判吧。&僵持很久后,他们放弃了此做法。负责监视的警察还买了些小吃安抚我们道:&这件事情过去了,不要再提了。&
1月22日晚七点左右,专案组又把我带到刑警队,拿出我以前的询问笔录,让我看一看、背一背,并告诉我一会儿去检察院就按询问笔录上的说。到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后,我见到一位姓冉的处长和一位女的检察官,他们挂的胸牌上显示是侦查监督处(后来知道他们都是李庄案二审的公诉人),我当时心里很是疑问:李庄都在二审期间了,怎么出来侦查监督处的人来询问我。他们对我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最后他们让我在笔录上签字,我以他们无权对我进行询问为由拒不签字。
1月23日,在看押地,警方告知我因为昨天在检察院的笔录上我没有签字,故需要我再次去检察院做笔录并录像。这时一个姓刘的警察拿出我的询问笔录,让我详细背诵其内容,并跟我做情景演练,为再次去检察院做准备。对此,我和我爱人坚决反对,不跟他们配合。后来,江北分局局长何NP、李副局长、刑警队何JH、张P队长等多位领导来了,他们一起向我和我爱人施压,直到24日凌晨两点多,在巨大压力下,我被迫同意向检察院做虚假的陈述,并接受录像。
1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刑警队的何JH拿出李庄的《悔罪书》让我们看,(当时没有发现藏头诗)内容与李庄在二审开庭时有关&认罪&的六段口述内容大概一致。姓刘的警察又拿出以前对我的询问笔录,让我背诵其内容,再次做情景演练,下午我被带到重庆检察院一分院,(其中有李庄二审出庭时一男一女两位检察官)他们给我做的笔录和录像,期间,由于身体不适,我还出去呕吐过一次。笔录主要内容是承认原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属实。
同日,我爱人因工作急需回家,但专案组张P对我爱人说:李庄二审尚未开庭,你不能离开。我爱人只好向单位继续请假。
1月26日下午,警方两位领导来到看押我的地方,让我给高子程(李庄辩护人)通电话,并要求我按照他们事前起草的文稿来念,为此他们对我进行了多次的现场情景演练。文稿内容大致为:前几天我去检察院得知您在找我,我不愿出庭作证,我以前所说的是事实,我从网上看到对李庄案的评论很多,对我和我的家庭压力很大,因此不愿意出庭作证。实际上,我们根本也不能上网,根本不知道外界任何消息。
由于高子程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大家就一直等到傍晚,晚上七点左右,高子程将电话打过来,他们赶紧挂了电话,设置录音功能后让我再打给高,我和高子程进行了简单的通话,并被录音,因为通话时间比较短,未能按照警方提供的文稿来念,只是表示了不出庭作证,故警方又让我手写了一份不出庭作证的证明。
1月29日,刘姓警察开车带我到一中院,李庄案二审法官给我一份《出庭作证通知书》,并对我做了笔录,大致内容仍然是问我是否愿意出庭,我按照他们提前的警告,说了&不同意出庭作证&。
日晚10点许,我爱人因工作原因,经再三恳请警方,同意她可以先走,但我还是不能离开。我爱人临走时,警方给买了很多礼品,并亲自送到火车上面,后来听我爱人说:警察们直至盯着她乘坐的火车开走,才放心。
李庄终审宣判后,2月10日,警方让我缴纳3000元保证金,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警方出资给我买了机票,还为我购买了些土特产,送我登机。离开前,刑警队何JH支队长对我威胁道:马晓军,你是法律专家,你要知道出去后改变证言的后果。
在被秘密关押于居民小区的一个月期间,警方为了日后能够证明我们在被看押时是自由的,让我们跟他们出去逛街、吃饭、看电影。还带我去统景温泉区,并对我们进行拍照、录像,以显示我们非常愉快、轻松,实际上,对我们的监控寸步不离。
在看押期间,警方为了证明是我在重庆租了房子居住,与他们无关,还拿了一份租房协议书让我签字,协议中的租赁期限为日至2月8日,房主为刘晓东,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35号2-1。可是,对我的《监视居住决定书》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25号2-1不符,由于地址不符,我拒不签字,他们只好离开。我爱人发现一张《电费缴费通知单》,看押我们的实际地点为: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35号2-1。
以上是整个事件的真实始末,绝无半点虚假,此前或者此后如有与本次矛盾的陈述,均以本次证明为准。
2011年2月初,张P通知我去重庆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
日,我和爱人一起坐动车去的重庆,江北公安分局一名叫陈JS的警察(河北唐山口音)来车站接的我们,他首先问是否有记者找过我,我说没有。后来江北分局李副局长特意见了我,对我严肃的说:这个案子涉及到政治问题,你以后不要参与。
后来,在网络视频上看到李庄第二季开庭前,法庭外有打横幅的&群众&,有位女交警前去阻止,此时,一个男子上前对女交警耳语了几句,我忽然发现该男子就是看押过我的专案组警察,姓项,(在画面中戴眼镜、横跨背包、穿格子衣服,网络上有他的视频)。
满纸荒唐言 构陷无底线
——黎庆洪案辩护词
周 泽 律师
记者被抓案开始在网上结识这位大律师,清楚记得当初周泽律师执意从青年政治学院辞职的时候,有人劝他有高校背景可以有所庇护,但他毅然决定辞职。从花梨案开始,我一直关注该案,说实话当初是因为周泽律师,因为对他的钦佩,所以关注他所办理的案件。黎庆洪案一审结束了,据说过几天就要下判决了,似乎这一切只是一个开始。上次看照片,发现周律师比以前老了很&&,转载这篇辩护词,让大家看看黎庆洪案的真相,以尽绵薄支持之力!
满纸荒唐言 构陷无底线
&&黎庆洪案辩护词
周 泽 律师&
【按语】7月17日,我作为黎庆洪案第一被告人在全案八十余名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之后,作了三个多小时的总结性辩护。事后,朱明勇律师、栾少湖律师等出庭律师及旁听律师,都给了我极大的鼓励,说讲得还不错。就此,朱明勇律师不发了条微博://@朱明勇律师 : 贵阳大审判今天下午辩论结束,@周泽律师 发表三个多小时的总结辩护,严谨而宏大,理性而激情,讲到黑打、构陷时期间数度哽咽,全场静穆,我坐在后排看到现场多人拭泪。休庭出门,苍天落泪,大地无语。 //
经过一天的整理、修正,现将我的辩护词予以发表。&&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为保障本案庭审顺利进行而辛勤工作的法警;贵州的律师同仁,以及专程到贵阳督导本案审理的各位领导:
大家辛苦了!
本人周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
感谢大家在本案开庭以来,对包括本人在内的律师辩护工作的支持,特别是合议庭三位法官,在三十多天的庭审中,对辩护人的不同辩护方式,都给予了充分的包容。在我下面发表的辩护意见中,或许还需要得到一些包容。
在本案庭审进入辩论阶段之前,我就在想,就本案这样一个检察机关指控众多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案件中,我作为所谓&黑老大&的辩护人,要是在全面听取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之后,再由我来发表总结性的辩护意见,是不是会更好。真是巧得很,我作为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正好被安排最后一个发表辩护意见。
作为辩护人,有机会为黎庆洪这样一个优秀的民营企业家、一个著名赛车手、一个布善于乡里,造福于国家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辩护,为他的家庭提供法律帮助,并让他们在被审判中得以澄清欲加之罪,我感到十分荣幸。
今天还能出现在小河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 我又感到十分庆幸:在公安机关对我作了大量调查的情况下,没有把我抓起来,没让我成为律师界的第二个&李庄&,我真的要感谢八辈祖宗,积了大德。
出现在今天这个法庭上,面对众多被告人,面对众多开阳县的父老乡亲,我感到万分羞愧和歉疚,因为在黎庆洪等第一次被追诉时担任黎庆洪的二审辩护人,我进行调查取证,对该案进行曝光,导致很多人被追诉,沦为今天的被告人,给这些被告人和他们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痛苦和灾难。
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黎庆洪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黎庆洪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本案是一起人为&制造&出来的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黎庆洪被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具体犯罪,完全是司法机关嫁接和强加在黎庆洪身上的。黎庆洪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任何一项犯罪。基于我的当事人黎庆洪不构成犯罪,对其羁押完全不具有正当性的考虑,我已向法庭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希望法庭能够依法给予处理。
第一部分:个罪辩护
一、黎庆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起诉书P42-43指控黎庆洪的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当庭没有举示任何证据供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应视为没有证据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指控不能成立。
二、黎庆洪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虽然公诉人在宣读公诉词时,没有再提被告人黎崇刚、黎庆洪被指控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鉴于公诉人在举证时已就该项犯罪进行举证,且宣称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所以,辩护人仍需要对起诉书指控的该项犯罪作出辩护。
起诉书指控黎庆洪、黎崇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基本事实是唆使当地村民田维斌煽动黄正书、黄均祥、田维举、田维平等其他村民堵清江磷矿的路。
有意思的是,控方证据中,说黎庆洪指使堵路的,没提到黎崇刚;说黎崇刚指使堵路的,没提到黎庆洪。辩护人不知道起诉书所称黎庆洪、黎崇刚指使村民堵路的根据在哪里,是二人同时指使村民堵路,还是先后指使村民堵路?
辩护人注意到,控方证据中,指向黎庆洪的,只有清江磷矿老板郑永一的&证言&。这个叫郑永一的未出庭证人,是什么人呢?他的笔录中已经反映出来了,他是被黎庆洪举报非法采矿的人,是与黎家发生过多次矿界纠纷的人,在与黎家的三次矿界纠纷中,他的清江磷矿三次都有越界,黎家只有两次越界。就是这样一个如果黎家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也当然构成犯罪的证人,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调查时,想当然地全面而具体地对黎庆洪指使堵路的&目的&、&背景&进行&作证&,说是他不愿意与黎庆洪合伙开矿,有村民去他的清江磷矿拉矿被他们拒绝,黎庆洪等就等此机会,堵他的矿山。
那么,郑永一是怎么证明黎庆洪指使清江村民堵他矿山的呢?他在公安人员给他做的&询问笔录&中有这样一句话:&我听到有人说是黎庆洪指使田老九来带头堵路的,但我们没有证据&(卷12,P3)。全案中,能够指证黎庆洪指使堵矿的,就是这样一份&证人证言&的这样一句连自己都说&没有证据&的话!
仅凭一份孤证,而且是证明内容完全不具有确定性的证人证言,就能将一个被告人定罪判刑吗?当然不能!但让辩护人惊倒的是,就凭这样一份&证人证言&,黎庆洪第一次被追诉在贵阳中院审判时,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了三年徒刑!什么叫欲加之罪?这就叫欲加之罪!
公诉机关就这项犯罪对黎崇刚的指控,又有什么证据呢?除了以讯问笔录的形式体现的带头堵路的田维斌的两份&证人证言&中的第二份&证言&(第12卷P14-20)提到黎崇刚怂恿他们去堵路之外,控方没有其他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实黎崇刚怂恿村民堵路。而间接证据均为&证言&,而且这些&证言&关于黎崇刚怂恿堵路的内容,要么是听田维斌说的,要么是听黎崇刚与别人通话时&听到&的。
那么,田维斌的&证言&又是怎么证明黎崇刚指使堵路的呢?
在公安机关被作过两次讯问笔录的田维斌的&证言&中,关于黎崇刚怂恿堵路的内容,是在其第二份&证言&中提到的,在其第一份&证词&中并未提到;是在公安人员&再次&对其进行讯问,问其&想起来了没有?&,田维斌才&想起来&的。公安人员&再次&进行讯问时,问他们为什么要堵路,田维斌说是马口磷矿老板黎崇刚让他们这样做的,是黎崇刚叫他带人去堵清江磷矿的路的;说是黎崇刚让他们去堵清江磷矿的路的目的是让清江磷矿的老板郑永一无法正常经营矿山,这样的话,黎崇刚就可以低价购买郑永一的清江磷。(市局卷第12卷P14&119)
田维斌的&证词&有很多明显不符合情理的地方。遗憾的是,在2010年贵阳中院一审开庭时,律师申请田维斌到庭作证,该证人也同意作证,准备对其之前的证言作出说明,但贵阳中院却未让其上庭作证。所幸田维斌在此次小河法院开庭时,经黎庆洪、黎崇刚父子多次强烈要求,被法庭准许到庭作证。田维斌当庭证明,堵路事件与黎崇刚、黎庆洪无关,并对其两份笔录前后不一的说法作了解释:第二份笔录说黎崇刚指使堵路是在公安局被审了两天一夜,在被打、反吊的情况下,被迫在公安人员写好的笔录上签字的。就凭田维斌被暴力逼取的证词,黎崇刚在贵阳中院接受审判时,也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了三年徒刑!
实际上,田维斌等组织村民堵路,黎崇刚家也是受害者,黎家经营的一个姊妹崖磷矿和牛滚田磷矿外运道路也不能通行,黎崇刚根本不可能去怂恿村民堵路。堵路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的调查早已证实,堵路与黎家没有关系。然而,公安机关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非要霸王硬上弓,不惜制造假证,也要用这桩堵路事件,给黎崇刚、黎庆洪父子强加罪责。在此意义上,有辩护人认为办案机关黑打,辩护人认为是一点也不过分的。
令人欣慰的是,公诉人在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堵路与黎家父子无关后,放弃了这桩指控。辩护人在这里,不再就这犯罪的构成进一步展开辩护。
但值得注意的是,今天小河法院审理的黎庆洪案,是在贵州省高院将原贵阳市中院一审的黎庆洪案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检察院撤诉,而后小河检察院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又重新对黎庆洪、黎崇刚提起公诉的。公诉机关对本罪的起诉,完全违背了禁止双重危险的刑事追诉原则及两高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在此,辩护人也提请合议庭和公诉人注意,本宗犯罪的核心证人田维斌的庭前证言,是以讯问笔录的形式体现的。而田维斌并未被刑事立案。这无疑属于办案人员通过讯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对证人逼取证词;田维斌在出庭作证时,已详细陈述了其被贵阳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通过吊铐的方式,逼取证词的详情。本案其他犯罪指控中的证人证言,在公诉人举证时,被告人、辩护人也均提出了异议,这些证人的证言,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是否存在田维斌这样的情况,是非常值得重视的。
三、黎庆洪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公诉机关指控黎庆洪、黎崇刚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黎庆洪、黎崇刚为达到吞并清江磷矿的目的,指使矿山工人越界进入清江磷矿矿区以及两矿间相邻矿带非法开采。开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的决定,并要求黎崇刚对越界开采的巷道进行封堵后,黎庆洪、黎崇刚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于不顾,仍然继续指使工人越界对清江磷矿所属矿区进行开采。
这桩指控涉及的马口磷矿与清江磷矿之间的越界采矿纠纷是客观存在的。但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9条及《刑法》第3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矿罪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犯罪。
从马口磷矿与清江磷矿之间的越界采矿纠纷的具体情况来看,双方发生的三次越界采矿纠纷,前两次是双方互有越界,第三次是清江磷矿越界,马口磷矿没有越界。对越界的出现,黎崇刚、黎庆洪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所作的笔录反映,2005年和2006年的两次越界采矿,都是双方采矿巷道相互打通后,双方才意识到出现越界采矿的。(市局卷25,P36-38;P41-42)这意味着,在巷道打通之前,双方都没有意识到自己在越界采矿,更谈不上非法采矿的犯罪故意。黎庆洪在2005年7月就第一次越界采矿接受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所作的笔录也证明,马口磷矿的越界采矿不是故意的,而是在井下采矿中无法判断是否越界所致。在这份笔录中,黎庆洪反映,&越界开始不清楚,是后来2005年的5月1-7日贵州省第一测绘院实地测绘后我们才知道我矿有越界现象。在日开阳县清江磷矿与我们1号矿井贯穿后,只知道他们已越于我矿区范围内&&&(市局卷25,P95)。
开阳县国土资源局日向开阳县政府出具的《马口磷矿、清江磷矿越界开采情况汇报》,也证实,因马口磷矿、清江磷矿在2005年4月因涉嫌互有越界采矿违法行为,开阳县国土资源局聘请贵州省第一测绘院对两矿山井下采矿情况进行测量核实,发现双方互有越界采矿违法行为,于7月分别对两矿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处理;2006年10月因清江磷矿反映马口磷矿越界开采,开阳县国土资源局聘请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进行测量核实。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于2006年11月提交两矿山采矿纠纷鉴定报告及相关图件,报告指出两矿均有新的越界采矿违法行为; 2007年10月马口磷矿反映清江磷矿继续越界采矿,开阳县国土资源局又聘请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对清江磷矿越界情况进行核实,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于2008年5月出具的报告确认,马口磷矿无新的越界采矿行为,清江磷矿继续存在新的越界采矿违法行为,越界采矿消耗资源量6.6万吨(其中在保安矿带内消耗矿石量3.2万吨,在马口磷矿范围内消耗矿石量3.4万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万元。
显然,马口磷矿与清江磷矿的三次越界采矿纠纷中,对是否越界采矿,国土资源部门都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后才作出的判断,而前两次矿界纠纷更是双方矿井贯通后,双方才意识到出现了越界采矿。这也表明,井下采矿过程中,因无法准确判断矿界而不可避免出现越界采矿,是一个规律。因此,公诉机关将马口磷矿的越界采矿认定为黎庆洪、黎崇刚为达到吞并清江磷矿的目的而实施的非法采矿犯罪,对马口磷矿是不公平的,也是没有依据的,完全是无视客观规律对马口磷矿一方强加罪责。如果说马口磷矿的越界采矿是为达到吞并清江磷矿的目的,那清江磷矿的越界采矿,又是为了什么呢?显然,起诉书所谓黎庆洪与黎崇刚为达到吞并清江磷矿的目的而越界采矿,只不过是与马口磷矿存在采矿纠纷的清江磷矿负责人&配合&办案机关,&制造&黎庆洪家&欺压百姓&、&垄断一方矿业经营&的&黑社会&罪证,而想当然的强加之词,并不是客观事实。
常识也告诉我们,在井下采矿过程中,要准确判断矿界是十分困难的。采矿工人不可能准确判断矿界,通常也不会去考虑是否越界,而是只要发现有矿就向前开采,没有矿就继续向前找矿,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越界采矿的情形。因此,井下采矿过程中,越界采矿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矿山工作几十年的矿工吴觉忠,在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也证实,在井下采矿无法准确判断矿界。
实际上,起诉书指控黎庆洪、黎崇刚为达到吞并清江磷矿的目的而越界采矿,根本不合情理。越界开采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而且通过越界开采也不可能实现吞并清江磷矿的目的。没有人会愚蠢到以越界采矿的手段,甚至以非法采矿的犯罪手段,去试图实现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吞并他人矿山的目的。另,清江磷矿及其与马口磷矿之间的保安矿带,都不是矿产资源法及刑法所指的&国家规划矿区&,起诉书所谓&违反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完全无从谈起。
所谓黎庆洪、黎崇刚&指使矿山工人越界进入清江磷矿矿区以及两矿之间相邻矿带非法开采&,也证据不足,且不合情理。
公诉人举示的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贵州地质勘查院2008年11月出具的《开阳县腾龙矿产经营部越界开采磷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报告》(卷25,P170)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书》(卷25,P142)证实,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越界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量为1.33万吨,系2005年5月份至2006年10月底期间形成。但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贵州地质勘查院受开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于日作出的《贵州省开阳县花梨乡清江磷矿与贵州省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马口磷矿采矿纠纷鉴定报告》载明: &采空区I、采空区II及新增巷道形成的时间是在2005年7月处罚前形成的?还是在2005年7月处罚后形成的?本次工作未查明。&(报告结论7.4)。也就是说,1.33万吨的资源破坏量只能证明是2005年5月份至2006年10月底期间形成的,至于是马口磷矿2005年7月被处罚之前形成的,还是处罚之后形成的,根本没有结论。
如果马口磷矿越界开采造成的1.33万吨资源消耗量是在2005年7月被处罚之前形成的,那就意味着马口磷矿非法采矿于2005年7月受处罚,被责令停止开采后,已经停止开采,之前的非法采矿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只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现控方证据显然不能证明,马口磷矿因越界采矿于2005年7月受处罚,被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故意非法采矿,以致造成了1.33万吨的资源破坏量。
虽然在开阳县国土资源局就越界开采对马口磷矿作出处罚并要求对越界开采的巷道进行封堵后,马口磷矿再次出现过越界采矿的情形,但这并不等于非法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而拒不停止。实际上,在双方第一次出现相互越界采矿后,马口磷矿即对贯通的矿井进行了封堵,在之后并没有打开已经封堵的矿井,延续之前的越界采矿行为,进入清江磷矿采矿范围继续采矿,而是在新的开采中,因无法准确判断矿界,以致出现了新的越界开采。新的越界开采行为,完全是一种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甚至过失都谈不上,根本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
马口磷矿和清江磷矿都有越界开采行为,而且清江磷矿越界开采次数比马口磷矿还多;没有证据证明马口磷矿存在越界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越界开采行为,以致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且在越界开采破坏资源量是否属经责令停止开采后形成尚不明确。公诉机关认定马口磷矿的一方是为了吞并清江磷矿而越界开采,对经营马口磷矿的黎崇刚、黎庆洪治以非法采矿罪,不仅没有事实依据,也是无视井下采矿无法准确判断矿界以致不可避免会出现越界采矿的客观规律,完全是欲加之罪,且有选择性司法之嫌。如果说公诉机关对黎家的非法采矿罪追诉能够成立,那就意味着清江磷矿老板郑永一同样能够成立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在放纵清江磷矿老板郑永一的非法采矿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采矿罪需要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在卷证据证实,黎崇刚从2004年以后就没有参与马口磷矿的管理;马口磷矿有专门的矿长、副矿长等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管理,黎庆洪不是马口磷矿的具体管理人员,也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谓黎崇刚、黎庆洪指使越界采矿,也只是个别未出庭证人的说法,而且,对黎崇刚、黎庆洪是分别指使矿工越界采矿还是同时指使矿工越界采矿,均无从证实。在已有出庭证人证实被公安机关暴力逼取证词的情况下,未出庭证人不利于被告人的内容,完全不具有可信度。因此,且不说控方所举证据不能证明马口磷矿故意越界采矿,对马口磷矿的越界采矿行为,根本不应以非法采矿犯罪论,即或马口磷矿的越界采矿能够认定为故意越界采矿,公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追诉黎庆洪、黎崇刚,对黎家父子进行&一石二鸟&的追诉,也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让人惊奇的是,像本宗犯罪指控一样,起诉书指控的多宗犯罪,都是对黎庆洪、黎崇刚进行&一石二鸟&式的追诉。辩护人很奇怪,黎庆洪、黎崇刚虽是父子,但各有事务,怎么可能在不同的犯罪中有共同的行为。
在此,辩护人同样要提醒法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的非法采矿罪,在检察院2009年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被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检察院已经撤诉,现并无任何新的证据和事实重新起诉,人民法院根本不予以受理。
四、黎庆洪不构成赌博罪
起诉书指控黎庆洪犯赌博罪的事实有多起,除涌鑫电玩城一桩外,公诉人当庭举证时释明,其他赌博事实不作为对被告人黎庆洪犯赌博罪的指控。
公诉人放弃对黎庆洪参赌行为的赌博犯罪指控,是十分正确的。因为,黎庆洪作为一个企业家,其参与赌博活动,只是为了娱乐,输赢都无所谓,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或聚众赌博,根本不构成赌博罪。
起诉书第57页第(七)项所涉涌鑫电玩城设赌博机的行为,对被告人黎庆洪犯赌博罪的指控同样不能成立。
1、证明黎庆洪、黎猛伙同龙康、蒙祖玖、吴正刚、刘语、张涛、任平、李加波、方超及邓德权、蒙政投资开设电玩城,证据不足。
侦查机关对黎庆洪、黎猛、龙康、蒙祖玖等人的讯问笔录中,各被告关于黎庆洪、黎猛在&涌鑫&电玩城 &投资&及&持股&的说法完全不一致:黎庆洪在贵阳市公安局的说法(侦查卷3,P33-34;侦查卷15,P35-36)是,龙康从黎猛的磷都典当行拿了20万元一直没还,就让龙康踢走其他几位股东由其入股,从而将该20万元转为黎庆洪持有30%股份,其股权是交给其弟黎猛行使的;黎猛在贵阳市公安局的说法(侦查卷3,P76-77;侦查卷15,P38-39)是,由龙康担保,刘有多到其典当行借款6万元到期未还,龙康让其接受刘有多债转股,经其兄黎庆洪同意后便在电玩城占股,而后又投资15000元,共占41%的股份;龙康在贵阳市公安局的说法(侦查卷4,P48,P67;侦查卷15,P44))是,黎庆洪、黎猛、蒙祖玖、吴刚林、李家波、张小红、邓德权、蒙小春八人共同投资开设&涌鑫&电玩城,黎庆洪与黎猛投资12万元,占股42%。其他人对黎庆洪、黎猛在&涌鑫&电玩城占股份,都是&听说&的。
而在贵阳中院受审时,黎庆洪、黎猛、龙康都明确否认黎庆洪、黎猛对&涌鑫&电玩城有投资(贵阳中院一审正卷二:庭审记录);龙康在其提交法庭的个人陈述中,也明确否认黎庆洪、黎猛对&涌鑫&电玩城有投资。黎庆洪接受七一专案组讯问,以及在本次庭审中,均坚持在涌鑫电玩城没有股份的说法,而且得到涌鑫电玩城法定代表人龙康的证实。
涌鑫电玩城股东协议证明,黎庆洪、黎猛均不是该电玩城股东;电玩城员工名册也证实,黎庆洪、黎猛并不是涌鑫电玩城员工。显然,黎庆洪、黎猛是否对&涌鑫&电玩城有投资,是否在该电玩城持有股份,以及持有多少股份,根本事实不清。
2、证明涌鑫电玩城聚众赌博,及罗浩、罗毅在电玩城看场子的证据不足。
在卷证据,只能证明电玩城设有具备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而没有证据证明电玩城有聚众赌博行为。2008年4月,涌鑫电玩城受过行政处罚,事实也是&非法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而不是因为赌博。公诉人在举证时,连起诉书所列若干参赌人员的一份证词都没有。如何认定赌博行为的存在?!
关于在涌鑫电玩城看场子的问题,罗毅、罗浩当庭均予否认。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也没有一份证据能够证明电玩城有人砸场子,而罗浩、罗毅实施了什么看场子的行为。相反,在卷证据证实,涌鑫电玩城2007年9月份领取营业执照,经营到2008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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