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规定狗不能去大湖里游泳照片吗

没有游泳经验的狗狗掉河里会不会淹死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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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游泳经验的狗狗掉河里会不会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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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会淹死,狗狗天性就是游泳高手,但如果河水很急,那就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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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狗不能进超市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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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狗不能进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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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公共场所都禁止的,露天的除外
这是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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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有关狗狗的法律有哪些?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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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狗狗的法律有哪些?
1、狗狗属于主人的财产,对财产的扣押、没收、销毁都必须有法律手续,即使使用先行扣押的程序,之后也得补充法律手续给当事人。 2、扣押属于一种强制措施,不是最终处置结果,在强制措施期间,没收单位必须保证财物的完好无损。 3、对财物的没收必须经过县一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派出所没有审批权。 4、打狗队工作人员系聘请人员,属群众组织,没有执法资格。 5、对狗狗进行处理必须是在事前对犬主下达了限期整改相关文书但犬主没有按照要求处理后进行,不能豁然予以没收和销毁 如果打狗队来了,请用法律来维护你的权利 如果遇到打狗队会来捣乱,给养大犬的朋友提供一些对策,供参考。 1. 如果你的大犬无不良记录,在小区内相安无事,就不用惊慌,不是你不办登记手续,而是他们懒,不愿给你办; 2 .区区的养犬地方小法,不能挑战国家宪法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如果打狗队来,让他们在门外与你对话,这是你的权利; 3. 宪法第五十一条表明,在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可“行使自由和权利”,你养大犬没招谁惹谁,那是你的自由和权利; 4. 如果打狗队要动粗,你可要求公安部门给你签一个保证你家庭生命财产的责任书,如果他们办不到,就请他们回去。当今社会治安不尽如人意,没人可以剥夺你的自卫、自救的权利; 5. 如果他们坚持要把狗带走,你可断然拒绝,让他们把法院的传票拿来,这样你和狗宝宝到法庭上去讲理,争取时间得到更大的声援。 我在市公安局信访处咨询过:如果我们那儿治安状况差,几年里有过五条命案,有的至今未破,最近又有数辆机动车被盗,我感到生命财产受到威胁,选择养大犬也为看家护院,你公安又不敢跟我签安全保证责任书,我养大犬又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宪法赋予我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和权利,你能用地方小法来挑战国家宪法的根本大法吗?你们公安有权强行把犬带走吗? 那位警官不能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只是说希望老百姓配合。我反问,那么政府为什么不配合老百姓呢?我们要你讲讲为什么把这41种犬和身高超过35厘米一律禁养的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的根据,你们都讲不出来,那就根本不存在合作的基础。 人心齐,泰山移,只要我们坚持斗争,没有科学根据,形而上学的一刀切、又不能向公众解释的幼稚可笑、无知弱智的规定一定会被推翻,养犬人的春天一定会到来。我们要用法律的武器进行抗争,现在贪污腐败的案子还审不过来,法院有此雅兴吗?如有法庭辩论那最好了,我们可公开揭露他们的伪科学、伪君子的面目,把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引上正确的轨道。这将也是我们作出的历史贡献。 1、狗狗属于主人的财产,对财产的扣押、没收、销毁都必须有法律手续,即使使用先行扣押的程序,之后也得补充法律手续给当事人。 2、扣押属于一种强制措施,不是最终处置结果,在强制措施期间,没收单位必须保证财物的完好无损。 3、对财物的没收必须经过县一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派出所没有审批权。 4、打狗队工作人员系聘请人员,属群众组织,没有执法资格。 5、对狗狗进行处理必须是在事前对犬主下达了限期整改相关文书但犬主没有按照要求处理后进行,不能豁然予以没收和销毁。 值得注意的是,犬主有义务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而不是公安机关上门找你。 总的来说,我国对犬只的管理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缺乏人性化管理,当然犬主的素质也是应该提高的一方面,养狗的人不应该只知道自己的权利,而忘记了别人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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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治理“狗患”重在提高法规执行力  崔冰(大连英华法律事务所)  欧美国家养狗的家庭众多,犬只与人口的比例远高于我国,但因家犬不宁、祸害邻里的投诉却鲜见。这并非外国狗就比本国狗更“文明”,而是因为在法规制度层面上,国外对养狗行为予以明确规范,并从严惩罚标准。狗一旦闯祸,狗主人不仅有可能承担高额罚款、背上巨额债务,甚至还面临牢狱之灾。美国《恶犬法案》要求饲养烈性犬者必须购买10万美元的保险,不断抬高养狗人的违法成本,自然就减少了很多“狗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既赋予公民养狗的权利,同时又保护公民免受狗干扰、伤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对养狗权进行了限制;《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狗伤人扰民,狗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或接受行政处罚;对因看管不严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后果的,可以过失伤害罪等追究狗主人刑事责任。《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明确规定市区禁养48种大型犬类,但我们常见没拴绳子的大狗在广场、公园撒欢。说到底,“法条有尽、事情无穷”,完善犬类管理法规不能一蹴而就,治理狗患关键在于相关部门有所作为,将现行法规制度落到实处,使狗主人必须为狗的“越轨”行为付出高昂代价。这样,才能将城市养犬引向规范有序的法治轨道。  恶犬伤人应入刑  宁新(甘井子区金二街)  5月28日贵州晨练老人被两条恶犬活活咬死;6月3日山西运城一8岁女孩在街边被凶猛的藏獒撕咬;6月27日我市一年仅3岁的女童被藏獒咬断脖子致死……我们不禁要问:人的安全感在哪?  避免恶犬杀人,亟须系牢“法律缰绳”。尽管《辽宁省养犬管理条例》中对城市居民严禁饲养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烈性犬有详尽罚款规定,可养得起藏獒的人会在乎那点罚款吗?面对反复发生的恶犬杀人悲剧,追究恶犬主人的刑事责任,甚至以杀人罪论处才会有威慑力。同时还应修改刑法,对恶犬主人依据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  养犬规定别再是一纸空文  程绍德(普兰店市文化路15号)  养藏獒等烈性、大型犬也许会给个人生活增添乐趣,但对周围居民来说却是灾难。“城市市区内的居民,准养小型观赏犬,禁止养烈性犬、大型犬”,这是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中的规定,但并没有限制住一些人豢养的兴致,尽管养犬管理规定中有对养狗人行为规范的条款,但在没出事的情况下,这一法规对养狗人来说就是个摆设。一些狗主人把狗看得像自己生命一样重要,却对他人的生命漠然置之。伤人的是狗,但这狗其实也是其主人一手制造的“凶器”。因此,除了处理肇事狗,对狗主人的追责不能仅停留在经济赔偿上。  依法养狗,狗患自会消除,只是事情并不会像我们想象得那样美好。眼下狗患问题之所以严重,根源就在于部分养狗人道德素质低下。如果相关管理部门不拿出实实在在的监管行动来,所谓的养犬管理规定就只能是一纸空文。在对市民养狗行为的监督管理中,需要相关执法部门能各司其职,一旦发现违规养狗问题,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此才能杜绝狗患。  狗患背后是对生命和法律的漠视  海客(长海县教师)  当鲜活的生命丧身于恶狗的凶猛撕咬之下,我们难道只是将恶狗一杀了事吗?恶狗伤人首先是主人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各地的养狗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城市中禁养大型犬,但执行情况如何?一系列大型犬致人伤亡事件足以说明问题。其次,狗伤人事件也是对人命的漠视。有人呼吁爱狗,但却将人的安全置于脑后。前几天有医生说了几句不提倡养狗的话,居然被所谓的“狗斗士”打伤……  孔子家中马厩失火,孔子问:伤人乎?不问马。孔子的时代是奴隶制社会,但在孔子的心目中人的生命是高于一切的。几千年后的我们还认识不到这一点,难道不是一种悲哀吗?  严格公共场所的犬只管理  王柱森(中山区解放路)  《焦点访谈》说:“犬之祸,人之过。”央视评论:“爱狗要负责,管狗先管好人。”金华狗肉节被叫停,“荔枝狗肉节”被抵制。很多人关注犬,是关注犬引发的诸多问题。养犬需文明,养犬者要明白相关的责任与义务;管犬需科学,完善相应法规规范养犬行为。  目前,大连一直执行《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和2004年12月颁布的《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应对其中的一些规定予以补充和修订,使管理更具精细化。比如:应与国内及国际接轨,科学设定养犬的范围;不简单依据犬的身高和体重,而以犬类品种为标准设立明确、科学的限养范围。应设立犬出入公共场所、与人共处时的具体规定,明确执法者和监管者,加大对犬主人不文明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从而规范城市宠物饲养行为;适度提高养犬门槛,收取管理费用,用于为宠物植戴芯片及开展相关的宣传等。  苗新和 画  近日,一个北京警方张贴的公告在微博和微信中被大量转发:“从近日起,北京开始抓烈性犬和大型犬,只要被抓到单位罚款10000元,个人罚款5000元,狗狗没收并送至留检所”。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官方网站上看到,近期警方确实开展相关行动,“意在维护本市良好的公共秩序,维护群众的人身安全。”(6月28日新华网)  国外用严刑重罚治狗患  高立树(山东省滨州市)  城市养犬,越来越演绎成为了社会问题,成为城市治理的顽疾。狗之患,在于人之失管。治理狗患,归根结底是要加强对养狗人的监管。在英国,狗每年必须注射疫苗,否则养狗人将被重罚;不清理狗粪便、狗伤人,狗主人也将被重罚。在法国,狗主人必须清理狗屎,违者重罚。在美国,如果一条狗被认定有危险倾向,主人却没有严加防范和处理,造成狗咬伤、咬死他人,狗的主人要被判入狱,同时还要罚款。在加拿大,狗咬了人,主人可能背上一辈子都还不起的巨额债务。解决城市狗患,必须加强对养狗人的监管,规范养狗人行为。应通过专项立法,对养狗者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并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引导和管理,形成依法文明养狗的习惯。当然,治理狗患不仅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每个人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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