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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田径竞赛规则2010》技术规则主要修改部分
《田径竞赛规则2010》技术规则主要修改部分
文中文字加下划线的为本次规则修改增加部分,文中文字中间加线的为本次规则修改删除部分。学习规则应以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的《田径竞赛规则2010》为准,本文仅供参考。
第一节&&&&
第119条& 仲裁组
举办规则第1条1(a)、(b)、(c)和(f)的比赛,将任命一个仲裁组,仲裁组通常由3、5或7名仲裁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另一人为秘书。在条件适当的时候应在仲裁组之外另聘一位秘书。
当申诉涉及规则230条时,仲裁组中应至少有1人为现任国际(或地区)竞走裁判小组的成员。
仲裁组成员不能出席任何对隶属于自己协会运动员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申诉的解决过程。在相关仲裁委员没有这样做的情况下,仲裁主席应让本条规定中所指的任何成员退出。国际田联或其它负责比赛的组织应该指定一名或多名替补仲裁委员来替换任何不能够参加申述的仲裁委员。
此外,在其他比赛中,如组织者有此愿望或认为对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而有必要时,也可设置仲裁组。
仲裁的主要职责是:处理规则第146条中提及的所有抗议,对发生于比赛中提交仲裁的其他事宜作出裁决。仲裁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然而,当有新的确切证据出现时,如果产生新的裁决结果仍有实际意义,则可重新考虑进行裁决。
对本规则未曾涉及的事宜作出裁决,事后应由仲裁主席报告国际田联秘书长。
第125条& 裁判长
1、应分别任命1名(或多名)检录、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裁判长(赛跑和竞走)。
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无权管辖竞走主裁判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
2、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包括检录)以及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未作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检录裁判长的监督职责应从第一检录处到比赛场地。
只有当有关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判定时,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方有权判定比赛的名次。
如果径赛裁判长在发令问题上的意见与发令组不一致,该裁判长可决定相关事宜;但是当发生了使用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并检测到起跑犯规的情况除外,除非该裁判长有理由确定该起跑犯规监测仪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确。
裁判长不能代替裁判员和检查员。
应从径赛裁判长中指定一人作为起点裁判长监督发令工作。
3、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题,与(电子)测量裁判员一起监督创纪录的成绩测量。每项比赛结束后,成绩单应立即由相关裁判长签名后交给竞赛秘书。
4、相关裁判长应对有关比赛进行中的抗议或异议,包括发生在检录过程中的任何事情作出裁决。
5、任何运动员如果在比赛中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有不正当的行为,裁判长有权予以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应出示红牌。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录卡。裁判长做出的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应传达给竞赛秘书和其它裁判长。
6、在任何比赛中,如果相关裁判长认为某项比赛或某项比赛的任何部分应予重赛方为公允时,有权宣布该项比赛无效,并作出在当日或其他时间重新比赛的决定。
7、全能裁判长对全能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他还对全能中各单项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
8、在任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例如规则144条和240条8款),外场裁判长(赛跑)在给于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前应给予警告。如果涉及到运动员参赛资格,将按照规则第146条处理。
第127条& 检查员(跑和竞走项目)
1、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
2、有关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地点。如发现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或违例时(第230条1除外),应立即向有关裁判长提交书面报告。
3、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应举黄旗示意或采用任何经技术代表批准了的有效方法。
4、要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在各接力区检查接力赛跑。
注:1、检查员发现运动员离开自己的分道或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应立即用适当的材料在跑道上标出犯规地点。
2、即使运动员(或接力队)没有完成比赛,检查员也应将任何违反规则的情况报告裁判长。
第132条& 竞赛秘书
竞赛秘书应收集每个比赛项目的全部成绩和详细资料,并立即转交宣告员。有关裁判长、主计时员或终点摄像主裁判和风速测量员应向竞赛秘书提供有关成绩的详细资料。竞赛秘书还应记录比赛的成绩,将成绩记录单递交竞赛主任。
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时,在每个田赛项目比赛场地的计算机录入员应确保将该项目的全部成绩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径赛成绩应在终点摄像主裁判的指挥下进行。宣告员和竞赛主任将能够进入计算机系统查询比赛成绩。
在规则1条1 (a)、 (b),、(c),、(f)
和(g)比赛中,组委会应当为比赛设立一个技术信息中心(TIC),建议在其它超过1天的比赛中也设立技术信息中心。技术信息中心的主要功能是确保在每个代表队、组织者、技术代表和竞赛管理部门之间,有关技术和其它涉及比赛的信息的顺畅交流。
第144条& 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1、可以正式宣告和显示比赛的中途时间和领先运动员的参考时间。除此之外,未经有关裁判长事先批准,在比赛场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向运动员传递此类时间信息。只有当相应地点没有向运动员显示时间,并且保证中途时间向所有运动员显示的情况下,才能批准这样做。这里所说的比赛场地被定义为,比赛进行的场地,并且只有参赛运动员或相关规则和规定授权的工作人员能够进入的场地。这样的场地通常设有物理隔离。
2、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应该禁止:
(1)在赛跑或竞走比赛中,由非参加同一比赛者、已被超圈者或将被超圈者提供速度分配帮助,或使用其他任何技术设备的。
(2)运动员在比赛场内拥有或使用录像机、盒式录音机、收音机、CD机、无线通讯机、移动电话或类似装置。
(3)向运动员提供一些其他运动员不使用的技术设备以提高运动成绩,包括弹簧、滚轮等。
(3)除了使用符合规则143的比赛鞋外,使用为运动员提供使用规则限定的设备中所不能获取的有利条件的任何技术或设备。
有关裁判长应对在比赛中、在比赛区域内提供或接受帮助的任何运动员给予警告,并告诫他如重犯将取消其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如果运动员随后在该项目中被取消比赛资格,那么他在该项目该轮次中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效。但此前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有效。
下列情况不被认为是提供帮助:
(4)运动员与其教练员进行交流,该教练员不在比赛区内。为便于这种交流,并且不干扰比赛进行,在靠近每一项田赛比赛地点最近的看台上,应给该项参赛运动员的教练员保留座位。
(5)可在比赛区域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理疗,以使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此类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理疗可由组委会任命的佩戴袖标或背心、或身着其他明显服装的医务官在比赛区域进行,也可由注册随队医务人员经医务代表或技术代表的专门批准,在比赛区域外的医务治疗区进行。但不得延误比赛的进程或该运动员按既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或试掷。一旦运动员离开检录处,无论是在比赛中或是比赛开始前,其他任何人对运动员进行此类护理或治疗,均被认为是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6)出于保护或医疗目的任何种类的个人保护(例如绷带、带子、腰带、支持物等)。裁判长与医务代表一起合作,有权核实任何使用上述物品的情况是否合理(参看规则187条4)。
3、在各个跳跃项目、掷标枪和掷铁饼项目的合适位置应设置一个或多个风向袋,以便向运动员显示大致的风向和风力。
饮用水/海绵块
5000米及5000米以上的径赛项目中,根据天气情况,组委会可向运动员提供饮用水和浸水的海绵块。
第146条& 抗议和上诉
1、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提出抗议,必须在运动会开始前向技术代表提出。技术代表作出裁定后,相关人员有权向仲裁组提出上诉。如果在运动会开幕前未能圆满解决该抗议,应允许该运动员“在抗议下”参加比赛,并将此案提交国际田联理事会。
2、如抗议涉及某项目比赛的成绩或进程,则应在正式宣告该项目成绩后的30分钟内提出。
大会组委会应确保宣告所有成绩的时间被记录下来。
3、所有抗议均应由运动员本人、运动员代表或运动队代表在第一时间向有关裁判长口头提出。运动员或运动队必须认真地完成了有关比赛。为了作出公正裁决,在裁判长认为有必要时,应考虑任何有效的证据,包括由大会正式摄像机拍摄的录像、照片或其他录像材料。裁判长可就抗议作出裁决,也可将该问题提交仲裁。裁判长作出裁决后,运动员有向仲裁上诉的权利。当裁判长不在或不能够及时向相关裁判长提出,可以通过技术信息中心向裁判长提出抗议。
4、(1)在径赛项目中,如果运动员对起跑犯规的判罚立即作出口头抗议,径赛裁判长可以让该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以便保留所有有关的权利。但是,如该次起跑犯规是由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检测到的,则不能接受其口头抗议,除非裁判长有理由认为该起跑犯规监测仪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确。
在使用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的比赛中,可对发令员未能召回的起跑犯规进行抗议。抗议只能由完成了该项比赛的运动员或其代表提出。如抗议成立,则对任何在本项比赛中负有起跑犯规责任的运动员都将根据规则第162条7的规定被取消资格。如果根据规则第162条7的规定没有运动员被取消资格,裁判长如为公平起见,有权宣布比赛无效并重新比赛。
注:无论比赛中是否使用起跑监测仪,运动员都可提出抗议、申诉。
(2)在田赛项目中,如果运动员对试跳(掷)失败的判罚立即作出口头抗议,则该项目的裁判长可以在其权限内下令测量并记录该次试跳(掷)的成绩,以便保留所有有关的权利。
①在远度项目中,如果抗议发生在前三次,且还有8名以上的运动员在比赛,在其抗议被接收的情况下,裁判长可允许该运动员在抗议下参加后三轮比赛。
②在高度项目中,在其抗议被接收的情况下,裁判长可允许该运动员在抗议下参加后继高度的比赛。
裁判长可以允许运动员继续比赛以保留相关的所有权利。当裁判长作出裁决认为成绩有效或仲裁组裁决申诉成立时,有争议的成绩和运动员在抗议下取得的成绩才将成为有效成绩。
5、凡上交仲裁的申诉,都必须在下列情况发生的30分钟内作出:
(1)正式公告因裁判长作出的裁决而更正的成绩;
(2)给予作出不更正成绩裁决的建议。
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由代表该运动员或运动队的官员签名,并附上100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申诉费。如果该抗议被驳回,则申诉费不予退还。
注:有关裁判长应该在作出裁决后立即通知技术信息中心其作出裁决的时间。如果裁判长不能口头通知相关运动员或运动队,在技术信息中心公布裁决的时间为正式公告时间。
6、仲裁组要与所有有关人员商议。如果仲裁组有疑问,可以考虑其他有效的证据。如果根据此类证据,包括任何有效的录像,仍无法裁定,将认可有关裁判长的判决。
7、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出现新的有效证据,仲裁组可以重新作出裁决。
8、裁决涉及规则以外的情况时,将由仲裁主席随后向国际田联秘书长汇报。
9、仲裁组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仲裁不在时,裁判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没有进一步的申诉权,包括向体育仲裁法庭申诉。
第162条& 起&
应用5厘米宽的白线标出起跑线。所有不分道跑的径赛项目,起跑线应为弧线,从而使所有运动员从与终点相同的距离处开始起跑。所有项目的出发位置应面对跑进方向,从左至右编号。
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项径赛(包括4 & 200米及4 &
400米接力的第一棒),必须采用蹲踞式起跑,并使用起跑器。
所有径赛项目比赛时,发令员均应在确认运动员处于稳定状态、起跑姿势正确之后,使用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器材朝天鸣放起跑。
在所有国际比赛中(除了在下面标注中的比赛中),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项径赛(包括4 & 200米及4 &
400米接力),发令员应用本国语言或英语和法语中的一种语言发令:“各就位(On your
marks)”、“预备(Set)”,当运动员全部“预备”就绪,即可鸣枪或启动经批准的发令器材。各就位后,运动员不能用手或脚接触起跑线或起跑线前的地面。
400米以上的各个项目,起跑时只使用“各就位”口令,在所有运动员稳定时鸣枪或启动经批准的发令器材。各就位后,运动员不能单手或双手触地。
注:在举行规则第1条1(a)、(b)、(c)、(e)和(i)的比赛中,发令员只能用英语发令。
在运动员做好起跑的“各就位”姿势后,无论何种原因,如果发令员对已进行的起跑准备不满意,他应命令所有运动员从起跑位置上撤回,然后由助理发令员重新将运动员召集在起跑线后。
400米及400米以下(包括4 & 200米和4 &
400米接力的第一棒)各项目,运动员必须使用起跑器进行蹲踞式起跑。
在“各就位”口令之后,运动员必须走向起跑线,完全在自己的分道内和起跑线后做好准备姿势。双手和至少一个膝盖应触地,两脚应接触起跑器。发出“预备”口令时,运动员应立即抬高身体重心做好最后的起跑姿势,此时运动员的双手仍须与地面接触,两脚不得离开抵脚板。
5. 在“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发出后,所有运动员均应立即做好最后的预备姿势,不得延误。
运动员已就位时,其双手或双脚均不得触及起跑线或线前地面。
如果根据发令员的判断,运动员有下列行为,发令员将取消此次起跑.
(1)当运动员听到“各就位”或“预备”后,在发令枪或其他经批准的发令器材发出信号之前,无有效理(由相关裁判长裁定理由)造成起跑中断(例如在蹲踞式起跑中举手或站立);
(2)在“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发出后,未能在适当时间内执行起跑命令者;
(3)下达“各就位”口令后,运动员用声音或其他方式干扰该项比赛中的其他运动员。
裁判长将根据规则第125条5和第145条2,以不正当行为对该运动员进行警告(运动员在同一比赛中第二次违反规则将被取消比赛资格)。以及其他外部理由被认可为中断起跑的原因时,或者裁判长不同意发令员的判决时,则应向所有运动员出示绿卡表示没有人起跑犯规。
运动员在做好最后预备姿势之后,只能在接收到发令枪或批准的发令装置发出的信号之后开始起跑。如果发令员或召回发令员认为有任何在发令枪或批准的发令装置发出的信号之前开始起跑,都将判为起跑犯规。
注:如果比赛使用了起跑犯规监测仪(见规则161条2仪器的使用),则一般情况下发令员须以此仪器提供的信息为准。
7.(从日起开始执行)
除了全能项目之外,任何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
在全能比赛中,对第一次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应给予警告。每项比赛只允许一次起跑犯规而运动员不被取消资格,之后每次起跑犯规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均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见规则第200条9⑶)。
8.出现起跑犯规的情况后,助理发令员应当:
除了全能比赛,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并在该名运动员面前出示红牌,分别在各自分道的道次墩上作出相应的标志。
全能比赛中,将对第一次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警告,并在该运动员前举起黄牌,分别在各自分道的道次墩上作出相应的标志。同时,其它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也将被警告,并由一名或多名助理发令员在运动员前举起黄牌,以通知他们如果任何运动员再次起跑犯规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再次发生起跑犯规,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并在该运动员前举起红牌,分别在各自分道的道次墩上作出相应的标志。
在没有道次墩的情况下,应当使用基本通知系统(在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运动员前举牌)。
注:比赛中,当一人或多人起跑犯规时,其它运动员容易跟随,严格来说,跟随者也属于起跑犯规。发令员只应警告他认为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因此受警告或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可能不止一人。如起跑犯规并非由运动员引起,则不应对运动员提出警告,并且要向所有运动员出示绿卡。
9. 若发令员或任何一位召回发令员认为本次起跑不公允,将鸣枪召回运动员。
1000米、2000米、3000米、5000米和10000米跑
在这些项目的比赛中,如果运动员人数超过12人,可将他们分成两组同时起跑。大约65%的运动员为第一组,在常规起跑线处起跑。其余运动员为第二组,在另一条弧形起跑线处同时起跑,该起跑线画在外侧一半跑道上(注:如有8条分道,该起跑线应画在第5至第8分道上)。第二组运动员应沿着外侧一半跑道跑至第一弯道末端,该段跑道将用规则第160条1中所描述的旗子或锥形物标出。
画第二条弧形起跑线时,应使所有运动员跑进的距离相等。
在2000米和10000米跑时,如有两组同时起跑,外道组起跑的运动员应在越过规则第163条5所述的800米跑抢道线后切入里道。在1000米、3000米、5000米跑时,如有两组同时起跑,则应在进入终点直道处标明外道组运动员的抢道线。该标记可为位于第4、5分道之间(如有6条分道,则在第3、4分道之间)的5厘米
& 5厘米的标记,在该标记后放置一个锥形物或小旗,直到两组合并。
&#米跑的起跑线应为4 & 100米接力第一棒接力区的中线。
抽签排定道次
4. 100米至800米的各项径赛、4 &
400米及以下各项接力赛,如在一次比赛中要连续进行几个赛次时,应按下列规定抽签排定道次:
(1)第一个赛次,抽签排定道次。
(2)对于后继赛次,应根据规则第166条3(1),800米按第166条3(2)规定的程序在每一赛次之后对运动员排序。
然后分三次抽签排定道次:
①选择排列前四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3、4、5、6 道。
②选择排列第五、第六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7、8 道。
③选择排列后两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1、2道。
第167条& 成绩相等
径赛成绩相等
1.如果裁判或终点计时裁判不能够根据规则第164条2、第165条15、第165条21或第165条24(如果实际情况允许)判定任何排位,则运动员排位并列。
如遇运动员成绩相等涉及根据规则第166条3(1),确定来自不同组运动员的排名或按成绩录取进入下一赛次的情况时,终点摄像主裁判应考虑有关运动员的1
1000秒的实际时间。如果成绩仍相等(或根据规则第167条1),并涉及运动员的排名时,应抽签决定排名。当涉及按成绩或排位录取进入下一赛次时,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将进入下一轮次,如果实际条件不允许,将通过抽签决定进入下一轮次的运动员。
★当使用手计时出现成绩相等时,应根据判读的1 / 100秒成绩处理。
田赛成绩相等
除了跳高和撑竿跳高项目,如成绩相等,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较优成绩判定,余类推。
除了高度跳跃项目,包括涉及第一名者,成绩相等的运动员的名次并列。
如仍相等,并涉及第一名者,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按原比赛顺序,进行新的一次试跳(掷),直至分出名次为止。
8.如果2名或者2名以上运动员跳过同样的最后高度,将按以下程序决定名次):
(1)在最后跳过的的高度上,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2)如成绩仍然相等,则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3)如成绩仍相等,成绩相等不涉及第一名时,则运动员的比赛名次并列。
(4)如涉及第一名时,将根据规则第181条9中规定,在成绩相等的运动员间进行决名次跳,除非根据比赛前规定的技术规程或在比赛中根据技术代表的决定(如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将由裁判长)。如果不进行决名次跳,包括相关运动员决定不在进行试跳的比赛任何阶段,成绩相等运动员的名次并列。
注:本规则(4)用适用于全能项目。
9. 决名次跳
(1)相关运动员必须在每个高度进行试跳,直到决出名次,或者所有相关运动员决定不再进行试跳。
(2)每名运动员在每个高度上只有一次试跳机会。
(3)运动员应在根据规则第181条1中规定的最后越过高度的下一高度上进行决名次跳。
(4)如果与有关运动员都跳过或未跳过而仍不能判定名次,则横杆应提升或降低:跳高为2厘米,撑竿跳高为5厘米。
(5)如果运动不在该高度上进行试跳,那么他将自动失去争夺第一名的资格。如果该情况下,只剩下一名运动员,不管他是否越过该高度,他都将获得冠军。
第四节& 田赛项目
第180条& 总&
4. 运动员应按抽签排定的顺序参加比赛。如果有及格赛,则决赛的顺序应重新抽签(见下面第5款)。
试跳和试掷
除跳高和撑竿跳高外,在其他田赛项目中,如参赛运动员多于8人,则每名运动员均有3次试跳(掷)机会,有效成绩最好的前8名运动员可再试跳(掷)3次。在任何一轮比赛中,不允许记录运动员一次以上的试跳(掷)成绩。
如出现第八名成绩相等,按本条第19款的规定处理。
当运动员人数只有8人或少于8人时,每人均有6次试跳(掷)机会。如果前3轮的试跳(掷)后有1人以上没有有效成绩,那么后3轮的试跳(掷)顺序为按他们原来的顺序排在其他有成绩的运动员之前。
在以上两种情况中:
(1)前3次试跳(掷)结束后,应对运动员的成绩排序,第4、5次的试跳(掷)顺序,应与前3次试跳(掷)的排名相反。最后一轮的试跳(掷)顺序应与前5次试跳(掷)后的排名相反。
(2)如果出现成绩相等,试跳(掷)的顺序将按运动员前3次的抽签顺序进行试跳(掷)。
&注1:在规则第1条1(d)至(j)的比赛中,后3次的试跳(掷)顺序可以按与前3次试跳(掷)后的排名相反执行。
注1:高度跳跃项目见规则第181条2。
注2:根据规则第146条4(2), 如果在裁判长的允许下,
1名或多名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该运动员后继轮次的试跳(掷)排在其他有成绩的运动员之前,如果有多名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后继轮次的试跳(掷)顺序为按他们原来的顺序排在其他有成绩的运动员之前。
除了世界锦标赛(室外、青年、室内和少年)和奥运会之外,其他所有国际比赛中,田赛远度项目的试跳(掷)的次数可以减少,但这应由管辖该次比赛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决定。
&除了在国际田联规则第1条1(a)、(b)和(c)的比赛外,赛会组织者可以决定田赛高度项目以不同于本规则的形式来举行,包括限制运动员的试跳高度或者次数的总数。
&跳高项目决定名次
8.如果2名或者2名以上运动员跳过同样的最后高度,将按以下程序决定名次):
(1)在最后跳过的的高度上,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2)如成绩仍然相等,则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3)如成绩仍相等,成绩相等不涉及第一名时,则运动员的比赛名次并列。
(4)如涉及第一名时,将根据规则第181条9中规定,在成绩相等的运动员间进行决名次跳,除非根据比赛前规定的技术规程或在比赛中根据技术代表的决定(如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将由裁判长)。如果不进行决名次跳,包括相关运动员决定不在进行试跳的比赛任何阶段,成绩相等运动员的名次并列。
注:本规则(4)用适用于全能项目。
9. 决名次跳
(1)相关运动员必须在每个高度进行试跳,直到决出名次,或者所有相关运动员决定不再进行试跳。
(2)每名运动员在每个高度上只有一次试跳机会。
(3)运动员应在根据规则第181条1中规定的最后越过高度的下一高度上进行决名次跳。
(4)如果与有关运动员都跳过或未跳过而仍不能判定名次,则横杆应提升或降低:跳高为2厘米,撑竿跳高为5厘米。
(5)如果运动不在该高度上进行试跳,那么他将自动失去争夺第一名的资格。如果该情况下,只剩下一名运动员,不管他是否越过该高度,他都将获得冠军。
第187条& 通&
4.(1)运动员不得在比赛时使用有助于试投(掷)的方法,例如使用胶带将两个或更多的手指捆在一起,或者使用重物捆绑在身上。如果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胶带,应始终保证,两个或更多的手指不能捆在一起,使得手指不能单独活动。但所用胶带应在比赛开始前向有关主裁判展示。
(2)除掷链球外,运动员不得在比赛中使用手套。掷链球手套的手掌、手背和手指部须光滑。除拇指外其他手指尖应露出。
(3)为了更好地持握器械,运动员可使用某种适宜物质,但仅限于双手,链球运动员可在手套上。铅球运动员可在其颈部涂抹此类物质。此外,在铅球和铁饼项目中,运动员可以在器械上涂抹镁粉或其它类似物质。
(4)为防止脊柱受伤,运动员可系一条皮革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的腰带。
(5)推铅球时,为了防止手腕受伤,运动员可在手腕处缠绕绷带。
(6)掷标枪时,运动员可带护肘。
(7)运动员可以采用其他的保护方式,但须经国际田联批准的医生同意才能在比赛中使用,如膝关节保护装置。
在投掷圈内完成推铅球、掷铁饼或掷链球的试掷。在助跑道内完成掷标枪的试掷。在圈内进行试掷时,运动员在圈内从静止姿势开始试掷。允许运动员触及铁圈内侧。在推铅球时,允许运动员触及规则第188条2中所述的抵趾板内侧。
14. 如果运动员在试掷中出现下列情况,判为试掷失败:
(1)推铅球或掷标枪出手姿势不符合规定。
(2)在进入投掷圈内并开始投掷之后,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铁圈上沿或圈外地面。
(3)推铅球时,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了抵趾板除内侧的任何部分。
(4)掷标枪时,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助跑道标志线或线外地面。
注:如果在试掷过程中未违反有关规则,铁饼或链球出手后其任何部分撞击了护笼均不算试掷失败。
如果在试掷过程中未违反上述各投掷项目的有关规则,运动员可中止已开始的试掷,可将器械放在投掷圈、助跑道内或外边,也可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
运动员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时应遵守本条17的规定,然后返回投掷圈或助跑道内重新开始试掷。
注:本款中允许的所有行动均应包括在规则第180条16中规定的最大时限之内。
第五节  全能比赛
在可能情况下,全能裁判长有权决定给予每名运动员在上一项比赛结束之后至下一项比赛开始之前至少应有30分钟的休息时间。如有可能,在第一天的最后一项结束和第二天第一项开始之间至少应有10小时休息时间。
除了最后一项外,全能比赛每个单项的分组将由技术代表或全能裁判长安排,如有可能,将在比赛前规定阶段内单项成绩相近的分在同组。各组的运动员人数最好为5人或5人以上,但不得少于3人。
如竞赛日程不允许做到以上要求,则可在前一项比赛结束后,对已满足比赛时间要求的运动员进行下一项分组。
全能比赛最后一项的分组,应将倒数第二项比赛后积分领先的运动员分在一组。
如技术代表或者全能裁判长认为有必要,有权对任何一组重新编排。
★在全能径赛项目的比赛时,如果因故某一组运动员没有电子计时成绩时,则以手计时计算该组的成绩与得分,其他各组仍以电子计时计算成绩与得分,最后以累积分排列全体运动员的比赛名次。混合使用两种计时方法所得成绩破纪录或达健将者不予承认。
9. 国际田联有关单项的比赛规则均适用于全能各项目的比赛,但以下情况例外:
(1)跳远及各个投掷项目,每名运动员只能试跳(掷)3次。
(2)当未使用全自动电子计时器时,由3名计时员独立计取每名运动员的时间。
(3)在径赛项目中,每项比赛只允许一次起跑犯规而运动员不被取消资格,之后每次起跑犯规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均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见规则第162条7)。
全能各单项比赛只能始终使用一种计时方法。承认纪录时,应使用全自动电子计时成绩,而不管这种计时成绩对该项目的其他运动员是否有用。
在任何一个单项比赛中,如果某运动员未能参加起跑或试跳(掷),则不能参加后继项目的比赛,按放弃比赛处理,不能计算总成绩。
凡决定退出全能比赛的运动员,应将其决定立即通知全能裁判长。
12. 每一个单项比赛后,应根据国际田联现行评分表向全体运动员宣布该单项得分和各项的累积分。
总积分最多者获胜。
如果1名或多名运动员总分相等,该相等情况涉及任何名次,将按下列程序判定名次:
(1)以得分较高的单项数量多者为优胜。
(2)如仍然成绩相等,则以任何一个单项得分最高者为优胜。
(3)如再次成绩相等,则以第二得分高的单项分数较高者名次列前,并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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