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人占总人数的20%。儿童占总人数的65%。已知儿童比青年人多84人。到上海游泳馆馆上海游泳馆的青年人有多

中国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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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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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规划
  2013年3月
  目  录
  一、规划背景
  (一)规划范围
  (二)发展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三、基本公共教育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四、基本医疗卫生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五、公共文化体育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六、就业公共服务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七、社会保险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九、基本社会服务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十、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十一、基本住房保障
  (一)重点任务
  (二)基本标准
  (三)保障政策
  十二、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规划指导、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
  (二)加强薄弱环节建设
  (三)强化对口帮扶
  十三、促进城乡、区域、群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推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快各类群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保障
  (一)确保新增财力向基本公共服务倾斜
  (二)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拓宽基本公共服务资金来源
  十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优化资源配置
  (三)创新服务模式
  (四)实行评估考核
  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福建省委、省政府贯彻实施“三规划两方案”,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基本公共服务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为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提升城乡居民幸福指数,制定《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规划范围
  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服务、住房保障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精神,并与“十二五”有关专项规划衔接,确定本《规划》的范围。本《规划》范围为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服务、残疾人公共服务、基本住房保障等九大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本《规划》主要阐明我省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明确主要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保障标准和工作重点,引导基本公共资源配置,是“十二五”时期构建我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二)发展基础
  “十一五”以来,福建省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突出民生重点,坚持为民办实事,不断加大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投入和改革力度,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重大工程建设,初步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今后加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基础逐步夯实。重视义务教育,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健全,教育资源配置均等化程度逐步提高。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医疗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全覆盖。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群众文体生活日益丰富,逐步改变了文化事业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的局面。
  2.新增财力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十一五”期间,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公共就业服务、基本社会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支出累计3600亿元,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达65%左右,年均增幅超过财政一般性支出增幅,其中全省财政性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重连续九年居全国首位。加大对农村地区、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困难群体的倾斜扶持力度,城乡间、区域间、群体间享有的服务差距缩小,均等化步伐逐步加快。五年来县级人均财政支出差异有所缩小,县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衡性增强。
  3.服务水平逐步提高,部分指标进入全国前列。教育方面,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免费,2012年覆盖全省人口96.7%的地区实现了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99%,初中入学率达98.72%,均保持在全国较高水平。医疗卫生方面,卫生资源增加明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5%以上,基本实现全民医保。公共文化体育方面,每万人拥有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和群众文化设施面积居全国前列,率先在全国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全面实现已通电的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完成农村电影放映“2131”目标任务,居民综合阅读率达80.4%,实现全省行政村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受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状况、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在投入数量、公平程度等方面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仍存在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水平总体还较低,距离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滞后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医疗资源处于全国中下水平,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高、保障水平较低;人口和计生服务体系建设薄弱、服务能力不足;二是服务资源在区域、城乡、群体之间存在差距,城乡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师资配备和教学质量还存在较大差异,图书馆、体育馆和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教育、社会救助救济等方面仍享受不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服务;三是服务体系仍需完善,公共服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待健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与服务型政府要求差距较大,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产业划分不清晰,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分散。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三规划两方案”和我省“十二五”发展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广大群众。以满足城乡居民需求为导向,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城乡、区域和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幸福指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区分轻重缓急,确立优先顺序。重点解决需求最迫切的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均等化问题,再逐步向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推进。优先解决城乡间、不同群体间的均等化问题,再逐步解决区域间的不均衡问题。
  ――整合资源,提升服务。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努力增加供给,填平补齐提升并举,依据区域常住人口分布特点和社会公共服务资源存量情况,在整合盘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存量的基础上,发展相对薄弱、群众迫切需要的社会公共服务,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并加强管理人员、装置设备等配套,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效益,惠及百姓。
  ――注重公平,促进均衡。坚持底线公平、机会均等,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享有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和平等的发展机会。在布局上向农村山区、城市社区和新增长区域等社会事业薄弱区域倾斜。高度重视扶持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沿海岛屿突出部和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公共服务发展。
  ――加快改革,先行先试。破除影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的体制机制束缚,加快改革创新,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经营性和公益性分开。选择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先行先试,为全省加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积累经验。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明确政府作为供给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鼓励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和社会充分参与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三)发展目标
  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增加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并向农村基层、财力困难地方和困难群体倾斜,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衔接和统一。到2015年全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水平适度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城乡和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逐步缩小,服务设施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县(市、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本《规划》中全部服务项目达到全国保障水平,其中40%服务项目超过全国保障水平。到2020年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健全。
  三、基本公共教育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教育的权利,提高国民基本文化素质。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为城乡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九年义务教育;
  ◆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的义务教育政策;
  ◆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提供免费住宿,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和簿籍;
  ◆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学生生活条件,逐步解决步行半小时以上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寄宿需求;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营养改善工程,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制度;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提供资助;
  ◆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免学费,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和簿籍。
  (一)重点任务
  重点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普及普惠性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多种形式并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帮扶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质量,统筹规划学校布局,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倾斜,办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和边远地区必要的教学点,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城区和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扩容工程,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公办学校充分吸纳,并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政策,逐步解决“大班额”问题。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办学经费、公用经费和教师编制标准、岗位结构比例、工资待遇制度等统一标准。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师资力量,建立和推进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和重点班,2015年前基本配齐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90%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8%。强化学校安全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建立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高中阶段教育。坚持普职协调发展,合理确定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5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0%。优化普通高中布局,引导普通高中向城区集中办学,扩大优质高中覆盖面。支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普通高中达标创建工作,完善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帮扶交流制度,促进优质资源共享。继续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府资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普通高中教育免学费。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加快推进中等职业学校资源整合,以设区市为单位统筹规划,对一些不达标、规模小、办学能力弱的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做强做大。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农业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力度。在对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及一年级所有学生免学费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制度。
  ――学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2015年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3%。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学前教育免学费。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新建改造扩建一批、多元主体举办一批、盘活资产新设一批、改善提升扩大一批。积极扶持民办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优先保证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新区建设根据居住区规划和人口规模,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同步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完善县、乡(镇)、村学前教育网络,在乡镇和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健全以乡镇中心园为核心、辐射至各村的农村学前教育网络,提高农村学前教育的普及程度。
  (二)基本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和省定教育技术装备标准配置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艺术教学器材和图书资料,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实验室、功能室、图书室和卫生室建设,2015年前基本完成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实现校舍、师资、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地和安全设施基本达标。
  ――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提升工程。每年扶持20所左右具有办学特色的省、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和县级职教中心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教学、实训、生活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实训设备,改善实习实训条件。到2015年基本建成15个行业公共实训基地和设区市区域公共实训基地,建设20所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有75%县级职教中心实现标准化。
  ――幼儿园建设工程。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通过新建改造扩建一批、多元主体举办一批、盘活资产新设一批、改善提升扩大一批,多渠道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通过对办园规范的城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贴,对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建立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制度等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2013年起逐步减少幼儿园班生额,提升公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2015年实现学前三年毛入园率93%。
  ――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按省定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重点补充农村紧缺学科教师,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实施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教师资助计划,省财政每年补助20个经济困难县600名新补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省财政对到47个经济较困难县农村中小学任教的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促进县域内师资均衡配置;实施农村教师(校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和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培养100名名师、100名名校长和1000名学科教学带头人、1000名骨干校长;健全完善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关爱工程。对经流入地政府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政策资助范围。推进城区、城乡结合部和人口新增长区域中小学扩容工程,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集聚地区的义务教育入学需求,并全面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问题。2013年继续推进中小学扩容工程,逐步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问题,到2015年实现全省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积极稳妥实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小学1~3年级原则上就近入学,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和结对帮扶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网络。
  四、基本医疗卫生
  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城乡居民以及常住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居民健康档案、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残疾预防、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健康教育、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实施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职业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城市低保孕妇和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诊断、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城乡已婚低保妇女常见妇女病免费检查,贫困人群白内障复明,重性精神疾病救治等重大公共卫生专项;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所)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
  ◆为公众安全用药提供保障,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一)重点任务
  ――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到2015年不低于40元。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逐步将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餐饮卫生、饮用水卫生、精神卫生、血液安全、卫生应急等纳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能力。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体系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依托县级医院实施农村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提高农村急救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提高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理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
  ――基层医疗服务。落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乡镇(社区)”的要求,完善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成全省县、乡(镇)、村三级医疗机构达标建设。建立以省、设区市级区域医疗中心、专科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中西医并重,落实中医药优惠政策,加强中医医疗机构能力建设,鼓励提供与使用中医药。通过双向转诊、培训全科医生、提高报销比例等办法,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完善社区医生进家庭工作制度,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转变服务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家庭医生签约责任制,与居民建立相对固定的双向联系,为居民的健康保驾护航,稳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基本实现15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的目标。加强医学科研、教育和卫生人才培养,采取与工资待遇、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挂钩机制,鼓励医疗人才下基层,缓解社区和乡镇医院、村卫生所医务人员紧缺问题。
  ――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加快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加快推进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院管理体制、法人治理机制、补偿机制、基本医疗保障付费方式等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药品采购和监管。全面实施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完善全省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网络,建立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和网上配送交易平台,提高药品配送信息化水平,合理降低药品价格。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在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动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鼓励提供与使用中医药,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办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加大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监管,逐步实现药品全程电子监管。
  (二)基本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和执法能力建设,使其设施和装备达到国家标准,加强基层卫生监督力量,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基本完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省、设区市、县、乡(镇)四级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加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病床建设力度,基本满足全省重性精神疾病的急性治疗需要,2015年全省实现以设区市为单位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病床总数达到2.82张/万人口。全省基本建成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
  ――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加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床位建设,加快发展大型非公立医疗机构,到2015年完成省属11个医疗机构项目建设,新、改、扩建一批市县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每年新增加床位8400张,其中公立医疗机构年均增加床位7000张。
  ――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全科医师培训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培训工程。“十二五”期间,完成12个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建设,完成全部在职在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及转岗培训工作,实现为全省每个乡镇卫生院培训4名全科医师,为城市社区每万名服务人口培训3名全科医师的目标。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力度,面向在岗乡村医生推广农村基层适宜的卫生技术,帮助乡村医生掌握更多实用技术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2015年完成全省注册在岗且年龄在50岁以内(含50岁)的乡村医生20项适宜技术应用培训。
  ――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建设居民健康信息系统、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新农合信息系统、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平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等七个医药卫生信息化系统。
  ――药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改善省、设区市两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条件,重点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检查和不良反应监测等药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
  五、公共文化体育
  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听广播、看电影电视、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等基本权益。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扩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范围;
  ◆为农村居民免费提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送书送报送戏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为全民共有共享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和服务;
  ◆为全民免费提供基本的广播电视收听收看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为行政村免费提供有线广播服务,为全民均等提供30套以上广播电视节目服务;
  ◆为农村居民免费提供电影放映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或低收费提供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和数字出版产品的公共服务;
  ◆为城乡居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公共健身场所和免费指导服务。
  (一)重点任务
  ――公益性文化。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以农村和基层为重点,加快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村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建设。推进建立数字图书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公共电子阅览室、公益性上网场所,2013年基本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省、设区市、县、乡(镇)全覆盖;2015年公共文化设施覆盖率达100%,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网点覆盖到每个行政村。推动全省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档案馆等全面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群众提供。加大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和服务供给,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等制度,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社会化。深入推进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广泛开展社区文化、广场文化、村镇文化、校园文化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自然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区保护,逐步提高面向公众的开放与展示水平。
  ――广播影视。加强农村基层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全省城乡广播电视设施全覆盖,实现城乡居民享受基本节目套数的服务。完成农村有线广播县、乡(镇)、村三级联播联控和应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改造,实现全省有线电视的数字化,完成县及县以上城市的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完成县(市、区)城区数字影院建设或改造。继续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新闻出版。广泛开展“书香八闽”全民阅读活动,逐步扩大基本免费或低收费阅读服务范围,推进公益性数字出版产品免费下载、阅读和使用。继续加强农家书屋、职工书屋、城乡阅报栏(屏)和科普宣传栏等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建设乡镇出版物发行网点。
  ――群众体育。加强城乡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现省、设区市、县、乡(镇)、村公共体育服务全覆盖,2015年人均拥有的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全面实现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健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健全基层全民健身组织服务体系,扶持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站(点)等建设,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大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推广广播体操、工间操以及其他科学有效的全民健身方法,指导群众科学健身。广泛开展形式多样、面向大众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加强学生体质监测,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二)基本标准
  “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四馆一站一室”文化设施工程。加快海峡演艺中心、海峡文化广场、海峡数字图书馆等项目建设,新建或改扩建一批文化馆(艺术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实现设区市级以上文化馆(艺术馆)、图书馆、档案馆达到国家一至二级馆标准,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达到国家二至三级馆标准,全省50%以上公共博物馆达到国家三级馆以上标准。加快改造提升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村文化活动室,完善服务功能,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程。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一批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区保护设施建设,加强涉台文物、水下文物和革命文物保护工程建设,实施博物馆展示水平提升工程。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试点和生态(社区)博物馆建设,推进文化遗产资源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网络平台建设。建设闽南文化、妈祖文化、客家文化等文化生态保护区。
  ――广播电视建设工程。实施农村有线广播县乡村三级联播联控和应急预警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实施“十二五”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提升改造20户以上自然村广播电视“小片网”,2013年底前基本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2015年底基本实现收听收看到30多套广播电视节目的目标。建设优化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络,完成县及县以上城市的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完善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省县级以上微波传输网络数字化建设,不断提升无线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城乡电影保障工程。推进县(市、区)城区数字影院改造建设,实现每个县(市、区)和综合试点改革小城镇均有一家数字影院。继续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提高农村电影放映场次补贴标准,在确保一个行政村一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每年提供50%的商业片放映场次作为补充的同时,逐步实现由室外流动放映转到室内固定放映的目标。
  ――公共阅读服务工程。继续健全完善“书香八闽”读书网,重视发挥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的作用;建设一批街道、乡镇阅报栏(屏),到2015年全省新增城乡阅报栏4000个、电子阅报屏1000个。创建200个省级科普示范社区、建立200所社区科普学校、开发1000种适合社区居民学习的科普读物、创建1000个科普志愿者社区服务站、建设1000座社区科普画廊。以我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为龙头,建设一批农村出版发行网点,不断提高全省城乡网点的覆盖率。
  ――全民健身设施工程。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点,乡镇、社区体育健身中心和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到2015年,实现全省所有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覆盖,80%县(市)建有一个标准田径场、标准游泳馆(池)、2000以上座位体育馆,所有县(市)建有一条以上登山健身道,所有乡镇和社区建有一个体育活动场所。
  六、就业公共服务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为全体劳动者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环境,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充分就业、稳定就业。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就业公共服务:
  ◆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就业培训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创业指导等服务;
  ◆为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
  ◆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为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等提供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为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免费提供用工登记、用工信息发布等就业服务。
  (一)重点任务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全面提升就业全过程公共服务能力,努力创造平等就业机会,积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就业服务和管理。完善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免费服务,推进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拓展服务功能。推进分类服务和管理,加快推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名制,实现一人一证、全省通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为全体劳动者求职就业和各类用人单位在省内外开展招聘活动提供便利高效的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援助政策,采取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开发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助残服务、交通协管保洁、绿化等公益性岗位。健全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全省就业信息监测机制,加强失业动态监测预警。健全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完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服务制度,整合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服务的公共资源,实现就业信息全省联网,提升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能力,基本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十二五”期间全省累计新增城镇就业人数3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力争达到200万人。
  ――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对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技能鉴定补贴。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市场监管和资源整合力度,引导协调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具有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2015年全省技能劳动者总量力争达到530万人,其中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劳动者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28%。
  ――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和完善劳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标准。健全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建设,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加强全省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建设,形成企业调解和基层调解工作网络。
  (二)基本标准
  “十二五”时期就业公共服务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加强县、乡两级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开展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人事人才、劳务输出等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发、关系转移等经办服务。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站、行政村(社区)服务窗口与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省、设区市两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省、设区市两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平台设施(设备)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改善综合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争议调解仲裁、劳务输出等服务条件。
  ――全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工程。健全覆盖全省的就业失业监测网络,完善就业信息统计和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开展就业需求预测,适时发布就业需求和失业预警信息。
  七、社会保险
  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社会保险服务:
  ◆职工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享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享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职工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享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一)重点任务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和适应流动性为重点,着力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统筹层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基本医疗保险。巩固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大力推进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巩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鼓励有条件地区实施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开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险范围。探索付费方式改革,稳步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水平。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继续推进省(区、市)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结算。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全面推进工伤预防、救治与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现代工伤保险新制度建设,启动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定期提高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将国有企业等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康复资源,加强工伤康复基地建设。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刷卡结算。以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等为重点,扩大失业和工伤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建立农民意外伤害保障机制和覆盖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险机制。
  (二)基本标准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省、设区市两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省、设区市两级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配置必要的设备,改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参保缴费、社会保险稽核、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异地就医结算等经办服务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提升工程。完善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系统,整合用工登记、养老保险、社保基金监管等各项业务信息网络系统,推进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在省内异地建立省级数据容灾中心,对各相关业务数据进行容灾备份。
  ――社保“一卡通”工程。全面发放社保卡,在社会保障、医疗就诊、金融支付等领域推广应用,实现一卡通用、一卡通行,增强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能力。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
  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及人口计生信息等服务。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
  ◆为育龄人群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节育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专项扶助。
  (一)重点任务
  ――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为育龄人群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节育服务,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免费制度,完善避孕药具发放等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机制。推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全面推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015年目标人群覆盖率达80%。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2015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至115。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继续落实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制度,确保法定奖励、贡献奖励、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免费技术服务等各项计生惠民政策和经费落实。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标准低、覆盖小、操作难的问题,全面兑现法定奖励和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等系列扶助制度,逐步提高奖励和扶助标准。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探索建立人口福利基金会和长效节育奖励制度。
  (二)基本标准
  “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对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部分县级和乡镇计生服务站(所)进行新建或改扩建,添置必要设备,为部分村级服务室添置必要设备,增配部分县站流动服务车。建设国家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福建)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技术服务平台。“十二五”末,全省80%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符合国家建设标准,50%以上的县级服务机构成为当地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优质资源,县、乡(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所)分别达到50%和20%。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程。按国家“金人工程”对省级的建设要求进行立项建设,整合提升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加强县级人口计生服务站和乡(镇)人口计生中心所数字化建设,实现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管理。
  ――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工程。大力提高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支队伍的素质,确保每个乡(镇)计生办有一名以上公务员,2015年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达80%以上。
  九、基本社会服务
  完善基本社会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物质帮助,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有尊严地生活和平等参与社会发展。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社会服务:
  ◆为城乡困难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为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提供救助;
  ◆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为优抚安置对象提供优待抚恤和安置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婚姻登记服务;
  ◆为身故者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一)重点任务
  ――社会救助。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城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分类施保措施,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健全收入核查制度。规范专项救助制度,解决低保边缘家庭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困难。加快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衔接,逐步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评估统计、信息发布、应急救助和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全面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以及外来需要救助流动人员的保护力度,确保“应助尽助”。
  ――社会福利。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生活养育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建立五保供养标准与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供养水平和集中供养率。推动婚姻登记标准化和信息联网。制定惠民殡葬政策,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加快实施免费地名公共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基本养老。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家庭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实行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逐步引入专业化社工服务队伍,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打破行业界限,开放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等多种服务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到2015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提高到30张以上。
  ――优抚安置。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健全孤老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制度,改善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设施条件,全面落实优抚对象政策待遇。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
  (二)基本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社会服务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工程。推进35个市县社会福利中心、400个乡镇敬老院、205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到2015年,每个设区市、每个县(市)建成1所社会福利中心,每个符合条件的乡(镇)建成1所敬老院,每个城市社区建立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鼓励和引导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校、中小学闲置校舍等现有设施开办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力争做到人人享有养老服务。
  ――综合防灾减灾工程。不断完善县、乡(镇)、村级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建立防灾减灾长效机制。加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提升基层社区综合减灾能力。
  ――基本社会服务体系工程。新建500个社区综合服务站、5个县级殡仪馆、7500个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改扩建13个市县精神病院,建设民政社会服务信息平台。快速提高社会服务均等化水平。
  十、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残疾人生活水平基本达到当地社会平均水平,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为0―6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
  ◆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提供特殊教育,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教育资助;
  ◆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实用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
  ◆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为残疾人提供盲人阅读、聋人手语、影视字幕及自强健身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为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建立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一)重点任务
  ――残疾人基本服务。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以专业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体系。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条件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实施“儿童康复行动”,建立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提标扩面。继续实施“光明行动”等重点康复项目,鼓励乡镇、衔道以上公共卫生机构设立康复室,2013年底前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十二五”期间帮助5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康复。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推进公共设施设备和信息交流无障碍,为2万户以上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
  ――残疾人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免费享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鉴定等就业服务。“十二五”期间城镇新就业残疾人5万人,为10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扶持创建100个“福乐种养基地”,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特殊教育发展。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继续推进特殊教育向学前和高中阶段“两头延伸”,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特殊教育幼儿园,推进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工作,对承担“送教上门”的特教学校给予专项教师编制和工作经费扶持。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的标准予以配备,在省市教研部门配备专职教研人员,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和特教教师津贴。
  (二)基本标准
  “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标准
  (三)保障工程
  ――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省、设区市、县三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就业中心、辅助器具中心、托养服务中心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业人员,并规范达标。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特殊教育校舍和生活设施、康复训练设施、教学设备等标准化建设,实现3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都有一所按国家标准建设的特殊教育学校。办好福建省福乐幼儿园,2015年前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一所集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为一体的特殊幼儿园。
  ――“福乐家园”工程。建成200所专门为各类残疾人提供托养、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文化体育等公益性服务的“福乐家园”。省级重点扶持新建50所公办“福乐家园”。
  十一、基本住房保障
  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维护公民居住权利,逐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逐步实现住有所居。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住房保障服务:
  ◆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
  ◆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为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实施住房改造;
  ◆为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提供补助。
  (一)重点任务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共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并逐步实现与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适当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全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零星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集中连片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居住功能。
  ――农村危房改造。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落实建设基本要求,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完善档案管理,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基本住房保障地方立法工作,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衔接。鼓励各地完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机制,拓展建设资金渠道。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动态监管机制,制定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配租政策和监管程序,严格规范准入、退出管理和租费标准。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施能力建设工程,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住房保障管理人员素质。建立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基本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基本标准
  (三)保障政策
  进一步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体系,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
  ――土地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做到应保尽保。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
  ――财税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投入方式。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具体为:各设区市本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不低于3%,各县(市)不低于2%。地方政府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给予税费优惠。其中,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棚户区安置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金融政策。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债券,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融资。
  ――价格政策。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调整保障性住房价格或租金标准。
  十二、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规划指导、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突出规划引领作用,在闽粤赣苏区振兴规划中,明确突出加强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倾斜扶持,夯实均等化发展基础。完善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扶持政策,逐步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用好用足国家扶持我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参照执行中西部地区政策,加强对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特别是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老区县(市、区)项目申报的指导和帮助。各部门专项资金提高对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倾斜支持比例。
  (二)加强薄弱环节建设。重点完善提升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城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优先支持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以计算机和多媒体配备为重点,帮助更新完善县域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计算机配备,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纳入国家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中小学“校安工程”统筹安排,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农村完小举办学前班和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力度;倾斜支持改善老区县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卫技人员医疗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群众纳入农村低保,实现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农村低保、新农合、新农保制度全覆盖;大力支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文化设施、广电事业、公共体育设施等建设,丰富群众生活。
  (三)强化对口帮扶。对欠发达的老区村继续实行部门挂钩、干部驻村、资金捆绑等措施,加大各级、各部门对挂钩驻点老区村的帮扶力度。组织沿海发达地区城市的教师、医技人员对口支援帮扶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学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十三、促进城乡、区域、群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涉及公共服务的各类规划,要贯彻区域覆盖、制度统筹的原则要求,制定实施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鼓励各地开展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试点。合理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均衡优质资源的布局,不断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加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投入,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新增预算内固定资产要优先投向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和引导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加快农村落后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改造与提升。
  (二)推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提高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山区、海岛和突出部地区公共服务覆盖。推动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实现省内异地自由流转,异地待遇互认、异地流转顺畅,充分发挥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效用。推进福、厦、漳、泉四个中心城市优质资源向周边地区辐射延伸,加大发达地区帮扶欠发达地区的力度,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机制,加强省级政府各部门和设区市政府间的磋商协调,保持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基本一致,推动相关制度和规划衔接。
  (三)加快各类群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居民公共服务,逐步实现户籍常住人口与非户籍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依据省内城市化趋势和人口迁移特点,围绕福莆宁一体化发展、厦漳泉同城化发展、平潭等新增长区域和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布局建设一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区域新增人口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口集聚、产业发展和城市化水平。重点保障非户籍常住人口最迫切的基本公共服务,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等领域优先安排资金,确保非户籍常住人口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努力实现非户籍常住人口与当地城乡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的基本公共服务。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保障
  (一)确保新增财力向基本公共服务倾斜。扩大民生领域覆盖范围,完善服务标准体系,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的力度,逐步提高辖区常住人口平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2015年全省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达21%,财政性基本公共服务资金保障支出逐步增加。
  (二)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政府主要负责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确定、地方政策法规制定、涉及地方事权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以及对市县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督、考核与问责。市、县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相应的财力保障,以及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管;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安排预算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确保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继续实施“六挂六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等转移支付办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各项扶持政策,新增财力重点向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倾斜,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整合规范专项资金,继续加大对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集聚区、边远山区、海岛和水库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推进实施,根据各功能区的不同定位,实行分类管理的区域财政政策,优先弥补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收支缺口。积极探索横向转移支付,努力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拓宽基本公共服务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对老、少、边、岛等欠发达地区的支持,适度提高土地出让金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比重,充分利用债券、信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多种融资模式。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民间资金、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完善和落实税前扣除、表彰宣传、慈善互助、阳光操作等激励措施,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
  十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本《规划》的组织领导,省级有关部门着重抓好政策制定、公共财政制度完善、督查考核和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制定实施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规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每年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共服务项目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扎实加以推进。
  (二)优化资源配置。努力突破行业壁垒,着力解决各行业公共设施分散、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发挥不同部门资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作用,加大跨部门、跨领域、跨系统交流合作,实现基层公共资源的综合利用,共建共享,盘活各种公共资源,充分为广大基层群众服务,使公共服务更好地向城乡基层末梢延伸。
  (三)创新服务模式。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主体,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应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其公益属性,提高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开展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校际交流试点,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小片区”管理、城乡组建教育集团等模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大力发展农村远程教育,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探索实施公共服务券制度,统筹解决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推广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办法,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借鉴学习台湾地区公共服务供给方式、运营模式等经验。推广厦门长庚医院的优质服务管理和运营经验,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卫生服务水平。
  (四)实行考核评估。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典型区域(如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典型领域(如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推进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问责机制,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在政府和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省发展改革委要参照全国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评价框架,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重点从供给水平、需求满足情况、均等化实现程度等方面,牵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及时向省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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