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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 作者:sun-trust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
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汽车公司 biglawyer.org
  被告某汽车板厂、江苏某集团公司 biglawyer.org
  案由:企业之间借贷纠纷 本文来自织梦
  案情: 2000年8月,原告与被告某汽车板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将600万元借给被告某汽车板厂,期限两年,时间从日至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600万元给付被告某汽车板厂,合同到期后,某汽车板厂未履行还款义务。 copyright dedecms
  日,江苏某集团公司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写明:其所辖汽车板厂共欠某汽车公司600万元,由江苏某集团公司负责归还,最后还款时间为2002年11月。同日,某汽车板厂也同时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表示其与某汽车公司发生借款600万元,分期分批于2002年底归还。二被告承诺后,均未如约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00万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copyright dedecms
  二、法院判决要旨 本文来自织梦
  某汽车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与某汽车板厂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汽车板厂应返还某汽车公司的欠款600万元。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向某汽车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该行为应认定是江苏某集团公司自愿加入履行还款责任。由于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未约定还款份额,故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应连带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据此判决:一、原告某汽车公司与被告某汽车板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某汽车板厂和江苏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某汽车公司人民币六百万元。 biglawyer.org
  三、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内容来自dedecms
  1、合同第三人 织梦好,好织梦
  合同第三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一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地位受合同当事人行为影响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合同第三人在法律上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五类:第一类是合同内容涉及的第三人。该类主要表现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即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此类合同在保险业、运输业信托业中较普遍。第二类是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该类第三人主要指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涉及到履行中第三人的情况:一是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二是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类是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时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主要表现为:一是合同当事人在不变更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变更权利义务主体并维持原合同关系;二是变更合同主体,即合同的权利人或义务人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第四类是合同保全中的第三人。第五类是合同侵权时的第三人。
本案中江苏某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属于上述合同第三人中的第二类,即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因在本案所涉合同签订时,江苏某集团公司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只是在合同履行中,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向本案原告承诺承担还款责任,履行合同中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copyright dedecms
  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涉及的就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问题。第三人在债务履行承担中只是履行主体,并未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或三方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中,债务人是明知的,第三人也是依约定承担履行债务人的义务。如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仍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不能直接将第三人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来自织梦
  本案中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自愿承担向某汽车公司还款责任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因本案无证据证明债权人某汽车公司与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协议、债务人某汽车板厂与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协议或三方协议约定由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代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并不知道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愿代其履行合同义务,在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的同时,债务人某汽车板厂也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继续表示履行合同义务。 本文来自织梦
  3、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涉及的是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问题。即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在债务转移中,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由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债务转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要达成债务转移的协议,二是该转移要经债权人同意。 copyright dedecms
  本案中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自愿承担向某汽车公司还款责任的行为显然亦不属于债务转移。因本案无证据证明债务人某汽车板厂与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达成了债务转移的协议。 copyright dedecms
  4、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主动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目前,在理论上对第三人主动承诺履行债务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是保证,第三人是保证人;二是认为属于免责债务转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独立成为新的债务人;三是认为属于并存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四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属独立的代位清偿行为,第三人独立承担责任。笔者认为,第三人主动承诺履行债务的行为应根据案情区分不同情况加以认定,本案中江苏某集团公司向债权人某汽车公司主动承诺还款的行为应属于上述第三种观点,即第三人主动加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承诺还款的行为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要件,即本案所涉合同的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仍承担向债权人某汽车公司还款的责任,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加入本案所涉合同关系,并与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某汽车公司承担债务。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了还款份额,第三人按自己的份额与债务人一起履行债务,属第三人部分履行债务;第二种是第三人未与债务人约定还款份额,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江苏某集团公司因未与债务人某汽车板厂约定还款份额,故应属于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的第二种情况,即江苏某集团公司和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5、江苏某集团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本案判决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主要依据在:第一,本案借款合同所涉债务并未发生转移。由于江苏某集团公司既没有和某汽车板厂,又没有三方共同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故本案所涉合同的债务并未转移给江苏某集团公司,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二,江苏某集团公司承诺还款的行为不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要件,债务人某汽车板厂不知道合同外的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代其履行债务;第三,江苏某集团公司承诺还款的行为符合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的第二种情况,即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并未退出合同之债,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加入合同,与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文来自织梦
  目前,我国民事立法在第三人主动履行债务方面仍属空白,本案只能从民法理论上加以分析并作出判决,无明确的法条可引用,希望在今后我国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能对此加以明确规定,以弥补现有法律在第三人主动履行债务方面的欠缺。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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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无精神病刑事案例的智力分析
目的 研究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被鉴定为无精神病刑事案件者的智力水平.方法 对88例被鉴定为无精神病的刑事案例及89例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的刑事案例的智力测验结果进行对比分析.结果 无精神病组与精神分裂症组的性别、年龄、文化、职业、婚姻及案件类型的构成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无精神病组的智力测验成绩显著优于精神分裂症组但低于正常水平(常模);自称有精神病或否认有精神病案例间智商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结论 无精神病案例的智力测验结果反映这类被鉴定人的智力有轻微受损.
HU Jun-mei
HUO Ke-jun
LIU Xie-he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法医精神病学教研室,四川,成都,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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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讲堂:农村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例分析(NO.18)
土地资源网的很多网友都向小编咨询农村外嫁女(农村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而且很多网友表示这种纠纷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资源网的很多网友都向小编咨询农村外嫁女(农村出嫁妇女)的问题,而且很多网友表示这种纠纷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下面我们利用几个案例,一起分享探讨其法律意义:
  农村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通过的《》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趋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承包为单位分包的,每个农村农民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出嫁女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主要取决于出嫁女是否仍享有原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享有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分配的。如果承包期间该集体组织成员转入非农业户口的,就必须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承包期间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潜入小城镇落户的,就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决定土地的处理。
  案例一:
  2007年9月,甲村村民史某嫁至外村,与朱某结为夫妻,结婚后史某一直随丈夫在外村生活,户口亦迁往该地。同年12月,朱某因一次意外事故身亡。随后,史某搬回至娘家居住,并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回到原籍后,史某遂向甲村村委会提出请求,要求其分配适当土地以供其生产、生活之用。该村委会经讨论后,以习惯规则"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女自外嫁之日起即收回土地,以后再回来亦不得与村民争地"为由,拒绝分配史某土地。因未分得土地,同时亦不能取得其他土地权益(村里部分土地被征用,其它村民皆分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金),史某的生活极度窘困。无奈之下,史某遂以该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法庭审理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甲村村委会同意分配史某相应份额的承包地,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土地补偿金。
  点评:本案涉及农村妇女应否合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台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新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上这些法律规定皆明确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坚决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一份承包地;且农村妇女不论是否婚嫁、离婚、丧偶,皆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及其它相关经济权益。
  本案中,甲村妇女史某在其丈夫死后,将户口迁回原籍,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平等享有相应份额的土地权益。而该村村委会却以具有传统封建色彩的“乡规民约”(认为出嫁女不能分得土地)为评价标准,拒绝分配史某土地,其做法明显违背了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应属无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上调解协议是合情合理的。
  案例二:
  申请人廉某婚前为牛堡乡大狼洞村村民,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在该村曾获得人均4亩承包地。1999年因结婚其户口迁入丈夫家所在地路房申村。当时申请人廉某所在的原居住地大狼洞村在1998年没有及时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而申请人廉某婚后迁入的新居住地路房申村,于1998年即廉某户口迁入路房申村前已经完成了第二轮土地延包,该情形造成申请人廉某在新居住地没有分得人口平均承包地。1999年底,申请人廉某原居住地大狼洞村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村民委员会以申请人的户口已经迁出为由,将申请人廉某的4亩承包地收回。申请人廉某数年来多次到乡、县农经部门和信访部门上访,要求获得一份承包地,以维护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仲裁结论:申请人廉某原居住地由于没有按县政府统一规定的二轮延包要求及时进行延包,造成申请人廉某没有得到承包地,责任应该由原居住村承担,其应当保留廉某在本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被申请人大狼洞村民委员会按本村人均承包地数额,在本村机动地中补给申请人廉某承包地。
  法律分析意见: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将这一权利切实落实,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保证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于我国存在妇女“从夫居”的习俗,即妇女出嫁后一般都迁入夫家生产和生活,该情形导致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频频遭受侵害。因此,《农村士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利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鉴于妇女婚姻状况的改变可能引起其居住地的不同,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些规范是我国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的主要依据,其表明妇女承包地的取得与户口是否迁出并无完全的关联,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即使妇女因结婚、离婚等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就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也明确了上述规定。在本案中,申请人廉某原居住地大狼洞村由于没有按县政府统一规定的第二轮土地延包要求及时进行延包,而其婚后迁入的新居住地路房申村却已经完成了第二轮上地延包,故使廉某在新的居住地也未分得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廉某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则其原居住地不得将其原承包地收回,然而,在1999年底延包时,大狼洞村村民委员会违反该规定以户口迁出为由将廉某的原承包地抽回,造成廉某在原居住地大狼洞村也丧失了承包地。大狼洞村村民委员会的做法明显侵害了申请人廉某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造成廉某损失的,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处理意见:根据《》第6条、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应作出以下处理:(1)申请人廉某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2)大狼洞村村民委员会收回申请人廉某的原承包地属于侵害廉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由被申请人大狼洞村村民委员会按本村人均承包地数额,在本村机动地中补给申请人廉某承包地。
  结语:
  总的来说,出嫁女享有承包经营权语气是否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根据我国现有的土地承包及流转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取决于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人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人口的人,应当认定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是是通过出生、婚姻等途径取得。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出嫁和合法迁移时则失去成员资格。
  我国《》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异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妇女承包地经营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旨意来看,其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妇女的合法权益。但第十五条又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法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综合以上发条的立法本意来看,其是为了禁止发包方因承包法家庭成员人员变动等情形而收回相应份额承包地以致损害承包家庭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出嫁女,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形是农村出嫁女加入农村男子,也就是从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嫁入另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此种情况,原则上只要该女嫁入农村丈夫家,即享有夫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即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格。第二中情形是农村女嫁入夫家,但是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即娘家,此时应区别农村女是否在夫家长期生产生活,如果是,则可以认定为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不是,则可以认定为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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