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游泳池方燃的好还是圆的好处多

在顺德,小孩子溺水致植物人,想向游泳池方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最高额度能要求多少钱?_百度宝宝知道020版 政法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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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小女孩到南宁某小区玩耍时发生意外,死者父母将小区物业、开发商及游泳池承包人等诉上法院
六岁女童溺水身亡 游泳池方担责两成
南国早报&& &&&& &&&&
&&&&南国早报记者&彭宁莉&通讯员&梁秀薇&&&&因无人照看6岁的女儿,40岁的张斌只好将女儿带到自己工作的小区,不料女儿在独自玩耍时在泳池内溺水身亡。随后,张斌夫妇将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泳池承包者等6被告诉至法院,索赔39万余元。&&&&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孩子的父母担责80%,某物业南宁分公司和泳池承包者连带承担20%的责任,由承包者赔偿8万余元&&&&事发:6岁女孩泳池溺亡&&&&日,张斌带上6岁的女儿甜甜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某小区做工,忙于工作他叮嘱女儿在小区独自玩耍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下午3时许,甜甜被人发现于小区游泳池落水,虽然被救起并送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泳池的管理员亚庆支付了甜甜的丧葬费用6372元后,不再赔偿其他费用。&&&&2013年,张斌夫妇将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泳池承包者等6被告一并诉上江南区法院,共计索赔39万余元。&&&&被告:小孩父母未尽监护义务&&&&案件开庭审理时,泳池的承包者亚放、管理员亚庆以及某物业总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庭上,某物业南宁分公司辩称,他们对甜甜的溺水身亡没有过错,因为他们已将游泳池承包给亚放经营管理,他们对游泳池内的场地无管理责任及义务。&&&&物业公司提出,甜甜身高约1.2米,且发生事故时不是泳池的营业时间,她落水时,物业公司也作了救助措施,尽到了物业公司的责任。甜甜的溺水身亡,是由于张斌夫妇疏于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应由张斌夫妇承担责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有限公司则辩称,泳池所有权和管理权与他们无关,他们既不是管理者,也不是所有者,不应承担责任。&&&&判决:游泳池方担责两成&&&&张斌夫妇认为,甜甜出事当天,游泳池的经营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因为游泳池的门锁是开着的。&&&&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南宁分公司和亚放,均负有对游泳池的卫生、安全等事项进行管理的直接和主要义务,属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但对张斌夫妇认为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涉案游泳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甜甜作为一个高度约1.2米的儿童,能够轻易进入游泳池,反映出游泳池经营管理者在已经注水并即将开放之时,在安全防范措施上确实存在一些漏洞。且据亚庆陈述,事发时游泳池无人看管,因此亚放与某物业南宁分公司,在甜甜出事当天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甜甜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甜甜在泳池非营业时间内溺水身亡,她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行为,是导致她出事和死亡的主要因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对甜甜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江南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酌情认定张斌夫妇对甜甜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某物业南宁分公司和亚放则对甜甜的死亡连带承担20%的责任。今年6月,因不服一审判决,张斌夫妇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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