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什么意思;过去存在哪些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今后应该树立怎样的先进理念

第一篇:打造药监文化提升服务理念
打造药监文化 提升服务理念药监部门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应运而生的一个新生部门,药监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必然要有一种积极向上的药监文化和精神,而这种文化和精神最终体现在服务理念上。只有通过提升药监人的服务理念,才能积极地推动药监事业向纵深发展,才能更好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一、打造药监文化,提升服务理念,就要坚持执政为民,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思想。药监文化是指药监工作者在药品监管实践中所形成的并为全体药监人员所遵循的群体意识、价值取向、道德观念、行为准则和思想品德的总和。(一)着眼服务于民是药监文化的精髓。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肩负着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双重历史重任。如何有效利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手段,做好促进医药经济发展这篇大文章,是摆在我们药监部门面前的重大课题。我们认为,药监文化的核心是药监精神,而药监精神的精髓就是提升服务理念。就我们职能而言,药品监管本身就是服务,帮促更是服务的体现。一是严格执法,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扶正祛邪,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营造有利于医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市场环境。二是运用有力的监管措施和手段,促进医药科研开发与技术创新,推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的生产力,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药监文化的精髓是服务于民,服务于民就是要与广大人民群众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保持零距离接触,面对面服务,想方设法为他们谋利益,经常深入基层,贴近他们身边,进行调查摸底,为他们排扰解难。三是转变观念,转变职能,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和行业管理的惯性,强化大局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药监部门在医药经济发展中的服务职能,保护和促进医药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药监文化最能体现药监行业的职业特征,同时又包涵了药监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大局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二)提升服务能力是药监文化的要求。药监文化的根本要求是服务于民,为民服务不但要从形式、内容、方法上提供优质服务,而且要从本质和内在上提升服务能力。只有服务能力提升了,服务水平到家了,人民的满意度才会随之提高。因此,就必须全方位地提升药监人员的综合素质,要从专业知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执法手段等方面入手,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为强化药品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三)讲究服务方式是药监文化的内涵。药监文化的根本作用就在于以人为中心,以文化引导为手段,激发药监人员的工作热情,这种热情要从服务于民中得到体现,而体现的最佳表现形式,就是要有一整套的科学有效的方法方式。通过科学合理的服务方式,为药监事业和促进地方医药经济发展贡献才智和力量。二、打造药监文化,提升服务理念,就要坚持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开拓创新精神。药监文化属于机关文化的范畴,良好的机关文化形成重要的一条就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因此,在发展药监文化的进程中,要不断拓宽思路,用新的方法、新的观念开展工作,不断丰富药监文化体系的内涵。坚持与时俱进,就是要不断更新思想观念,更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药品监管工作的新途径。一方面,要转变思维方式。从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思维定式转变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思路上来,转变到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上来,转变到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上来。另一方面,要转变行为方式。要从监管比较单一的国内市场转变到监管日益国际化的市场上来,从传统的监督执法方式转变到采用现代化的监管执法方式上来,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到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监管上来。坚持与时俱进,重在药品监管实践中创新。要不断增强开拓创新意识,将创新贯穿于各个工作环节;要不断提高开拓创新的本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要加快开拓创新的步伐,善于总结好的工作经验,推广好的典型;要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和氛围,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使药品监管工作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三、打造药监文化,提升服务理念,就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努力塑造药监人员的崭新形象。在药监文化的诸多要素中,人是起决定作用的要素。药监文化的根本作用就在于以人为中心,以文化引导为手段,激发药监人员的工作热情,推动药监工作向纵深发展。在新的历史形势下,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坚持思想政治学习,使每一名药监人员及时了解党的中心工作,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政治思想理论的武器。通过学习,使每一名药监人员都具有一种重担在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为国家、为人(来源说明好范 文网:)民谋利益作为自己的最高准则和行为规范;要尽职尽责,勤奋工作,忠于职守,精益求精;要大公无私,勤政为民,清正廉洁;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要立足本职,岗位争先,为药监事业甘当主力、甘当苦力。古人道: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成天下之才者在教化。大力发展药监事业,对药监人员有序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药监各项业务等教育培训,是药监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药监文化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把当代国际先进管理理念与干部的学习、生活、工作融于一体,最大限度地挖掘开发个人及组织的智能潜能,形成学习、创新和发展浓郁氛围的一种学习互动模式。同时树立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观念,由单纯的灌输向自主学习转变,由单纯强调知识学习向能力培养转变。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教育培训要在不断创新中循序渐进,在科学实践中引向深入。此外,特色活动是体现药监文化的重要方式,群体性的特色活动正是组织干部建设药监文化的有效方式。几年来,我们通过开展演讲、知识竞赛、体育比赛、走进社区等特色活动,广泛发动,人人参与,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激励着干部职工不断进取,将药监文化落到实处。在活动的过程中,我们还根据队伍建设的需要,根据提~部素质的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生动活泼、寓教于乐,使人从中获
第二篇:纳税服务理念的提升初探
文章标题:纳税服务理念的提升初探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种行政行为,使之成为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在税收工作中实践“执政为民”本质要求的具体体现。
一、纳税服务的定义
纳税服务是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
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它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和行政复议等工作的各个环节,它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涉及各级机关,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于抽象行政行为之中。
随着全球贸易的融合、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加入wto,我国及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新的要求,确立以纳税人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最大限度地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将税收工作由执法管理型向执法管理服务并重型转变,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包括税收宣传、纳税辅导、公正执法、维权服务等深层次服务成为现代税收的纳税服务观念。目前,纳税服务已成为一个国际化趋势。
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主动纳税提供足够的便利,是为了引导纳税遵从,使纳税人依法、自觉、主动、及时、足额纳税的能力不断提高,大幅度减少税款流失,降低税收成本。纳税服务是税收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不能因为强调热情服务而忽视严格执法,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的同时,既要坚持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也绝不能放弃对各种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严格税收执法、开展检查、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实质上是对绝大多数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是另一种有效的服务形式。严格执法是引导纳税遵从的最有效方法。
二、纳税服务的理论思考
1、政府内在职能要求为纳税人提供良好服务
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创造充分且必要的外部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提供良好的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职能范围大而全,包括管理公共事务、制定社会和经济规则、计划调拨物资、安排生产、进行分配等。在这种体系下,市场个体基本没有自主决策的空间,只能遵循政府的要求,客观上决定了政府只能是管理命令型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调整,实现从全方位、多层面到宏观调控、准确定位的转变。特别是政府的经济职能要与市场机制相协调,通过制定市场规则,引导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起到弥补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作用,从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市场经济的内涵要求政府是服务于市场、服务于纳税人的。
另外,世贸组织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就意味着政府行为要受世贸组织规则的规范和约束。因此,入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政府入世。在入世的推动下,政府须加速由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的转变,其管理理念应实现由指挥型向服务型的创新。这就要求政府以市场为基础,保护国内外市场主体的权益,为其提供稳定、便利、安全和信息充分的外部环境,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
2、建设现代文明社会需要优化纳税服务
人类社会的进步是全面的,不仅有经济增长、国民生活水平提高,更有全社会的协调发展。它是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综合体现。税收征管作为政府部门与纳税人交流的一个重要窗口,体现着政府行政的方式、效率和质量。而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组成部分,是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方式的重要举措,是部门促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3、权利、义务关系决定了纳税服务的必要性
政府的职能既有服务属性,又有管理属性。前者属于义务范畴,后者属于权利范畴。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机关与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征纳主体。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程序的知情权,以及陈述、申辩、复议等各项权利。对机关来说,就有义务依法为纳税人办理减、免、退税,宣传税法,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接受纳税人的陈述、申辩,进行行政复议等。因此,机关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就成为必然。
三、理性预期与现实差异
1、纳税服务的理论框架
纳税服务的总体目标应该是通过行政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增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提高纳税人的遵从率,降低税收成本,促进社会的协调进步。纳税服务的基础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纳税服务的范围
第三篇:提升理念 做好旅游服务
提升理念做好旅游服务
2月18日上午9点30分,馆长王小鹏主持召开馆内中层会议,会议强调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收假收心,加强工作纪律。特别指出虽然正月十五未过,年气还浓,但走亲访友、同学聚会、战友聚会、老同事聚会等活动不得占用上班时间,上班期间不得闲谈、饮酒。二是通过2月12日刘三民区长来馆内工作,听取了馆内工作及其今后发展方向及规划,对节日期间的工作人员表示慰问。三是对馆内二期规划进展情况做了通报,并强调二期规划是馆内必走的长期发展思路,只有馆内规划好目标,拿着规划加入区内、市内的大规划之中,才能站稳脚跟,做好长远发展。
鸿门宴博物馆在日常工作中竭力做好文物保护和宣传,以践行“国际级景区,五星级服务”的理念,为游客提供服务,展现魅力临潼,呈献旅游大餐。
第四篇:提升服务理念
加强服务理念拓 宽 沟 通 渠 道
――――记与公交公司驾驶员的交流互动纪实
日晚7点,应交运公交公司的邀请,汽修分公司经理***等一行参加了公交驾驶员安全机务会议,会议由公交公司副经理***主持。
汽修分公司***从车辆的技术配置性能及日常维护,维修作业及报修的重要性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同时也提醒驾驶员朋友在行车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操作事项,尽量避免操作不当造成的机械故障,讲解在一次次热烈的掌声中结束。接下来的双方互动过程中,张经理对广大驾驶员提出了种种问题进行了一一耐心细致的回答,幽默的话语,真诚的态度又一次获得了驾驶员朋友热烈的掌声。
会议在坦诚交流、和谐、热烈、愉悦的氛围中进行,对于这次的客户互动,使得汽修分公司也从中了解到客户目前想解决的问题,司驾人员对车辆维修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为汽修分公司今后进一步改进服务理念及提升技术等方面提供了较好的参考意见。
汽修分公司
第五篇:标题:创新服务理念打造服务品牌
创新服务理念打造服务品牌
――农行淮北分行营业部争创优质服务工作纪实
解说词:安徽省淮北市,居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卧淮海经济区腹心,属典型的煤炭资源型城市,全市辖一县三区,总面积2741平方公里,人口218万人。山水淮北,最宜人居,近年来,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城市发展日新月异,这几年正在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鼎力支持。多年来,农行淮北分行立足淮北,创新发展,各项工作都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淮北金融事业的腾飞做出了积极贡献。分行营业部以创建“中国银行业协会规范服务示范单位”为载体,大力推动优质服务竞赛、产品营销竞赛、业务技能竞赛,扎实推进文明规范服务系列活动,着力提高员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实现了农行自身业务和谐发展、员工和谐向上、农行与社会和谐共荣的良好局面。 字幕片花:一、成长崛起篇
解说词:农行淮北分行营业部坐落在淮北最繁华的中心地段淮海路上。现有职工19人,2014年以前,这个网点门面破旧,职工士气低落,面对的客户小而散。为了改变这一现状,2014年,“绿色体验”的形象设计装修概念推广后,营业部按照总行统一模式,根据功能分区、客户分流的网点转型设计要求,对营业部进行了彻底的改造装修。自动存取款机、叫号机、指示牌、填单台、宣传架、信息液晶电视、网上银行,设施一应俱全;大堂经理引导区、现金区、开放式办公区、自助服务区、贵宾理财室、贵宾等候区,功能分区合理完备,老花镜、水吧以及卫生间,充满人情味,加上充满活力的绿植点缀,构成了淮北农行网点建设的一道亮丽风景,也因此成为安徽省农行网点装修的样板。不仅如此,营业部还设置了党员示范岗、成立了自愿者服务岗,并开展了每周一星服务明星评选活动,对外服务形象提升到了一个较高的层次。如今,不少青年拥有过硬的业务技能和知识水平,成为业务经营的行家里手,2014年,安徽省农行达到高级及以上标准的
柜员有50名,其中农行淮北营业部就有5名员工达到高级柜员标准,占全省高级及以上柜员的10%。2014年,有4名员工因表现突出,走上了管理岗位,其中1人担任了二级支行行长、3人担任内勤主任(运营主管)。目前,营业部有10人拥有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个人理财证书,12人拥有保险从业证书,6名中级经济师,一名文明服务内训师。
字幕片花:二、建设篇
晨会现场:
解说词:这里正在进行的是农行淮北分行营业部每日晨会现场。为了落实《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单位管理办法》,农行淮北分行营业部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考核标准》,坚持以德为本、从严治行的指导思想,把创建文明示范单位和全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相结合,制定了一系列创建“千佳、百佳” 保障性。加强了员工道德品质、业务经营、内部控制、思想政治等方面的从严管理,做到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制学习相结合、与基础管理相结合、与行为规范相结合。通过学习,广大员工树立了良好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各项经营业绩的大幅提升,员工收入大幅增加,回馈社会,奉献爱心已成为大家提升自身道德修养的自觉行动。 2014年,四川汶川地震,农行淮北分行营业部员工人均捐款1000多元,玉树地震,员工又伸出爱心之手,向灾区人均捐款500多元。2014年我们16名员工义务献血达3200cc。2014年我部得知淮师大芜湖籍陈燕同学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主动发起全体员工进行爱心捐款,短短一周,捐款额达2800元。此外,还成立了“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了多次街头反假币、反洗钱义务宣传活动、走进养老院、孤儿院进行献爱心活动。由于执行制度规范,措施得力,各项基础管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营业部也先后被评为安徽省分行先进集体、省分行五四红旗团支部、 总行政治思想工作优秀单位、安徽省分行青年文明号、农总行“青年文明号”、第
五届“全国农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淮北市工人先锋号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字幕片花:三、服务提升篇
解说词:孙慧敏是农业淮北分行营业部柜员兼大堂经理,只要你来这里办理业务,如果需要她帮忙,你都能见到她的身影。
同期声:【农业银行淮北分行营业部大堂经理孙慧敏:可以教下她们怎样填单或者需要办什么业务,可以提供下,方便她们。】
解说词:据统计,平均每天都有近百人次,在她贴心的指引下成功办理业务。市民对他的服务感到很满意。
同期声:【 市民:服务很好,对我们办理(业务)不懂的话,她们会主动问我,告诉我们怎么做、怎么填。】
解说词:一直以来,农行淮北分行营业部始终“以优质服务”为立行基础,在规范化服务上,不断创新理念和方法,通过健全机制、规范管理、考核激励等方式,不断强化员工服务意识,规范员工服务行为,做到了动作标准。穿着统一,语言规范、环境优美,优质、高效、贴心的窗口服务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对网点实行“功能分区、服务分层,客户分流”,做到不同的客户群体引导到不同的区域办理业务,不同的客户需求由专业人员提供服务;等候办理业务的客户引导到休息区,办理小额现金业务的客户引导到自助区,大额现金业务客户引导到高柜区。非现金业务客户引导到低柜区,贵宾客户引导到贵宾室,理财客户引导到理财室,由理财经理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同期声:【农行淮北分行营业部主任 任超:在为客户做好拒面服务的同时,我们还推出了上门服务、承诺服务、延时服务、大堂经理服务、科技网络服务、客户经理服务、贴心理财服务以及差异化服务等服务方式。】
解说词:通过开设大户窗口,成立vip理财区、贵宾接待室,为优质客户提供优先服务、增值服务;同时,还积极为客户提供便利服务。在营业大厅摆放便民设施。
同期声:【农行淮北分行营业部大堂经理孙慧敏:对待客户我们做到了节日问候上门、生日祝贺上门、网银安装上门、产品推介上门、售后服务上门、服务回访上门,高质高效满足客户的需求。】
同期声:【淮北市新中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东方百货财务信息部经理徐薇:农行的各项服务方面比较灵活,第二服务也比较周到,深入企业帮助指导、指点,在我们企业资金闲置的情况下,他们会给我们提供一些理财性的,帮助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同期声:【淮北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总经理熊志伟:第一个农行是排除困难,坚持每天给我们企业准备零钞,全面满足了我们企业对客户的服务品质,第二个坚持每天上门收款,减轻了我们资金在安全方面的后顾之忧,第三主动提供了一个理财平台,为我们企业闲置资金的出入找了一个非常好的出路。】
解说词:通过推行一系优质服务,让客户真正享受到现代金融服务。淮北矿业集团、淮北大唐发电厂、水务局、农委等一大批优质客户走进了这个营业部。付出就会有回报。截至2014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达18.8亿元,较上年增加7.12亿元,增幅达61%;各项贷款余额32.09亿元,较上年净增8.52亿元,不良率为零;全年贷款利息收入1.42亿元,中间业务收入392万元;全年实现利润7363万元,人均盈利307万元,走在全省农行系统创利单点行前列。回顾过去,中国农业银行淮北分行营业部在艰难中起步,在探索中前进,经过多年的奋斗不息,实现了银行和客户的双赢、促进了地方经济的蓬勃兴旺,展望未来,中国农业银
行淮北分行营业部与时俱进,继往开来,为淮北金融事业谱写更加华彩绚丽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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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推动执法观念的创新
公安部多次强调公安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立警为公,要从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入手,使广大民警在执法思想观念上来一次革命,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使执法为民的思想根植于每一个民警的头脑中,体现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之中。转变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是当前和今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
一、现代执法理念的概念
什么是现代执法理念?现代执法理念包涵了“现代”和“执法理念”两个概念,“现代”相对于“传统”,是一个带有时代烙印的概念,随着时间的变迁,历史的发展,它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执法理念即执法的指导思想,是指影响和制约执法行为的思维、意识。因此,现代执法理念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它是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内涵。如刑法修改前的有罪推定原则,在当时在历史条件下,成为刑事执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在惩处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进步,保护和尊重人权已成为时代的要求,有罪推定逐渐被淘汰,被无罪推定原则所替代。但有罪推定原则至今仍然支配着一些执法人员的思维。针对当前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重管理、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监督”、“重办案轻保护”、“重公权轻私权”等问题提出的“管理与服务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权力与监督并重”、“破案与办案并重”、“公权与私权并重”等观念就是一种符合历史发展的现代执法理念。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现代执法理念是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等为重点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一种执法思维、意识。现代执法理念还包括公开公平处理、保障公民知情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等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理念的执法观念。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当前首要的任务是树立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提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为重点的执法理念。
二、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执法理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十六大的要求。十六大报告把民主法制建设摆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显示了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空前的重视。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国家平等保护处于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损毁。不论哪种所有制下的财产,都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再比如,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保障公民正当刑事诉讼权利的问题特别值得人们关注。人身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与自由中最为基本的部分。人身权利与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就差不多是空的。公安机关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若拘泥于传统观念、习惯做法,凭感觉、经验办事,随意执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就很可能会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产生现实损害。因此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尽快转变执法观念,真正在思想和感情上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实现执法观念的革新。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律和道义上的需要。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每一个人都是司法的作用者,都有权要求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一定的尊重,不允许自身的权利被随意剥夺和侵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这是人民警察区别于其他国家警察的最根本一点。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做到执法为民。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对执法工作的实际要求。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对党负责、让人民满意和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捍卫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众的福利。囿于传统对于公安机关任务认识上的偏差,民警往往重视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的任务。公安机关执法时对犯罪嫌疑人人格的不尊重,也是公众对公安机关不信任的根源之一。如果警察在人民心中树立尊重、维护和保护人权的形象,公众的信任就会加强,警察就会被群众看作自己当中的一分子,社会的合作就会得到促进,警察就能更密切地联系群众,通过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更好地履行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发展。
三、传统的执法观念是造成公安机关执法形象不佳、执法权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
(一)人权意识淡薄。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是人们在平等基础上所必须享有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基本权利,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应有权利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求,是社会成员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定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被法律所确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往往表现为公民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实有权利是指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在这三种人权形态中,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高境界,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要通过一定的手段,而法律规范就是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因此,应有权利往往首先转化为法定权利,通过法律的确认,获得了法的强制力保证,从而为最终转化为实有权利提供了可能性。但记载在法律文本上的权利,决不等同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权利,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和社会个体共同作出努力。鉴于公安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推动人权发展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公安机关不仅是惩治犯罪的工具,更应该是一种公益的机构,更应该发挥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的作用,要通过执法,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但在执法实践中,不少民警错误地认为: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利于办案,甚至有可能放纵犯罪,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害。他们认为人权是律师和各种人权组织设置在公安机关执法道路上的绊脚石,是给公安机关套上的紧箍咒,阻碍了公安机关行使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执法中一些民警人权意识淡薄,随意剥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特权思想严重。有的人甚至还提出证人不作证怎么处罚的问题。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留置和刑事拘留延长至30天超范围、超期限,取保候审久保不审,监视居住搞非法关押、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质疑权、申诉权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于公安执法活动中。民警人权意识的缺乏,是造成执法不公、不严,执法形象不高的根本原因。
(二)程序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是长期以来制约公安机关执法的顽症之一,一直得不到根治,一些民警认为只要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程序上简化一点也没有多大关系,片面强调刑事司法的惩治功能,主张程序为人所役使而不是人为程序所役使,当程序成为限制自己的力量时就弃而不用。先侦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先告知后取证、随意搜查等现象屡禁不止,甚至个别民警还提出:规范执法应该抓大放小,案件只要能处理掉就好了,没有必要讲究细枝末节。认为办案程序越简易越好,监督越少越好,自由裁量权越大越好。部分民警包括领导干部,规范执法意识不强,对一些规范执法的制度,认为是自讨苦吃,不胜其烦,怨气冲天。这些旧的、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多年来一直困扰着我们的公安工作,阻碍了公安法制建设的进程,制约了执法质量的提高,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无数诉讼事例证明,较多行政复议案件的败诉,不是我们的处罚不公正或实体上存在问题,而是在一些非常细小的程序上不到位或不规范,比如告知不规范、送达回执没有签名、审批时间前置、笔录和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当事人核对笔录意见表述不规范等,导致案件最终败诉。这些教训足以使我们警醒:在现代法制社会里,程序已被提到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势在必行。
(三)证据意识欠缺。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也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一些民警证据意识淡薄,对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取证水平不高,制约了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为:一是取证主体不合法,如单人取证、办案人与鉴定人同一、同一案件中既当证人又当办案人员等情况不是个别现象;二是证据形式违法,如对证人使用讯问笔录,继续盘问期间使用讯问笔录等;三是取证程序违法,表现为先取证、后立案,先告知拟处罚决定,后取证;四是取证手段违法,在材料中反映为使用指供、诱供,取证前未告诉相关人员的权利和法律责任,未表明身份等情况;五是取证手段简单,过分依赖言词证据。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的问题之所以成为顽症,根本原因就是这种思想长期左右着民警的思维。另外我们的取证工作上还存在讯问笔录意思模糊不清,抓不住要点,自说自话,对现场证据固定不及时,对一些佐证材料不认真加以核实等问题,极个别民警甚至仿造、编造证据。这些现象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的提高。
(四)诉讼意识不强。在刑事执法活动中,诉讼意识相对较强,民警基本上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案件;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集调查和处罚权于一身,受到的制约与监督相对弱一些,诉讼意识相比之下普遍比较淡薄。一些基层领导和民警甚至认为行政案件的办案程序太多太繁,工作量大,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一个简单的行政案件没有必要搞得如此复杂,提出要简化行政办案程序的要求。却没有想到即便是一个简单的行政案件,会对公民个体产生什么样的实质性影响。因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取证不及时、不到位,笔录简单粗糙,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程序前后颠倒、混乱,处罚不公正等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一旦当事人提起复议、诉讼,一些基层单位往往一撤了之,工作陷于被动,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法的严肃性。
在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国内外大环境中,这些传统的执法观念和思想意识已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法制化进程,制约着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公安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起着消极作用。不仅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全面进步,而且不利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牢固树立人权意识,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执法的首要位置抓紧抓好。人权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早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针对封建的神权和王权思想,提出了“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认为人权即不是神授也不是君主恩赐的,是人生来俱有不可剥夺,不分种族、阶级、国籍、肤色等,一切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指出:人权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人权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转折,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为消灭贫穷落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实现享有充分人权的崇高理想,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和矢志不渝的奋斗,使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八二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下来,从而实现了人权的法律化。82年到99年,国家又对宪法进行了四次大的修改,逐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人权的内涵;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现正等待全国人大批准加入后生效;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切实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的主张,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人权理论的研究和人权事业的发展。中国的人权状况在不断改善、发展、完善,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
我国公民人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含在宪法中。八二宪法(《修正案四》)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平等权;二是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现自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监督权;三是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文化活动自由权、通信自由和秘密权;四是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权;五是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六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包括提起申诉、控告权、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随着我国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规定的一些权利也将成为我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公约从序言到27条规定了公民的14项权利,即所有人民拥有自决权;任何一个被侵犯了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男子和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严格限制使用死刑;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出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等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但仍存在一些差异,如无罪推定原则、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即沉默权)等规定。如果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容看,我国人民享有的法定权利比公约规定的更为广泛。但公约对各项公民权利作出了具体而详尽地规定,尤其是对刑事执法中涉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问题,规定得更为系统、明确和具体,对于世界各国的人权活动和执法实践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也将对我国的执法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现代执法活动的首要目标和基本任务,也是现代执法理念的核心内容,一切的程序、证据和诉讼活动,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维护人权展开的。公安机关要主动适应这种情势变化,在执法活动中牢固树立人权意识,切实转变陈旧落后的执法观念和做法,确立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基本理念。
(二)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以程序保公平,以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加快了立法的进程,20多年来,我国制定了40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现行有效的法律已经有200多件。国务院和地方人大也制定了一大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改变了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存在的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刑法及有关行政、治安管理法规等实体法不可能将违法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规定的天衣无缝,使得人们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罚是否适当等问题上形成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而且根据人类现有的理性、认知水平和诉讼本身的限制,诉讼中的事实可能会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永远不可能等同、一致,事实真相是无法完全获得的,导致了实体公正的实现必然是有限度的。因此,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是我们现实、理性和必然的选择。当前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规范执法活动,说到底就是要规范执法程序,以程序来规范和提高执法质量。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要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牢固树立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来促进执法公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现代执法理念。
(三)正确认识证据的证明标准,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执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把法律事实等同于客观事实,把三大诉讼证明标准相互混淆的情况。因此,要强化民警的证据意识,首要的是要解决什么是正确的证据意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认定案件事实的统一标准,什么是事实清楚,证据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是确实充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理论界也提出了不同意见和主张。我们认为:
1、这里的案件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长期以来,客观真实说一直支配着我国的执法活动,认为诉讼中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客观真实,认定的事实必须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但是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并不可能再重现的客观事件,这种客观事件无法以科学实验的方法加以证明,想得到绝对真实的案件事实从理论上来说是不可能的。况且,客观真实仅仅只是执法的其中一个价值,还要考虑效率、成本与公正等问题。执法人员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通过收集、运用证据,按照证据法、诉讼法和实体法的要求,进行逻辑思维、分析和判断,推断出案件的事实,这种事实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仅具有诉讼意义的事实,我们称之为法律事实。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事实不可避免地渗透了人的主观意志,既不可能达到全面、完整,也不可能确保绝对与案件的客观真相相符,但法律事实必须是按照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收集的证据予以证明了的事实。客观真实是诉讼的最高理想,而法律事实才是司法人员据以处理案件的依据。
2、在不同的诉讼中,“确实充分”的要求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不同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不一样的。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之所以要分别立法,其案件要分别依据不同的诉讼法来处理,是因为不同诉讼中对所涉及的对象的影响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了犯罪以及如何处罚问题,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旦处理错误,就很难补救,这种补救也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其影响对公民个体来讲是其后果是比较严重的;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和一定范围的人身权;而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一般只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与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案件的错误可以获得实质性和完整性的补救。三大诉讼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影响的严重程度,刑事诉讼最高,行政诉讼居其次,民事诉讼最低。因此,在三大诉讼中,对证据的不同要求既具有现实意义,也是可行的。
这三个证明标准就是优势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优势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执法者相信案件事实的存在比不存在更具有可能性,要使执法者相信其所提供的证据比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指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排除了所有的合理怀疑。在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般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等程度最高,一般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犯罪嫌疑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条件下,应当采用优势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刑事诉讼采用混合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介于两者之间,采用严格程度介于其间的证明标准,即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什么是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比行政相对人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二是允许存在合理怀疑;三是行政机关的证据之间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四是行政机关的证据充分而且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虽然目前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还未作出明确的修改,但理论界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司法实践中也在陆续采用上述不同标准,这也是下一步诉讼法律修改的一个基本方向。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主动适应这些变化,在执法活动中,要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减少无谓的资源浪费,既要提高办案质量,又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四)以诉讼为标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维护公民合法利益。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国家强化了司法救济途径,相继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必然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产生重大影响,但一些基层领导和民警对此麻木不仁,反应迟钝。不仅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反而与十六大精神背道而驰,不是从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要求来考虑问题,而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如何方便管理、简化处理的思维模式上。公安机关必须端正执法观念,进一步增强诉讼意识,要以诉讼为标准,规范执法办案程序,要用诉讼证据的要求来固定、提取、转化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使每个案件的质量都能达到诉讼的要求,经得起法庭诉讼中质证的考验,以过硬的执法办案质量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五)转变习惯的执法思维模式,主动适应诉讼模式的变化和要求。在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下,民警普遍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思维模式。从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公检法三家关系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三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追究法律责任。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关系。司法机关是国家强制力的化身,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这是执法人员的习惯性思维,这种思维对司法人员的影响根深蒂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采用对抗式诉讼模式在中国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实际上已经得到了初步确立。在这种模式下,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法庭处于中立地位,检察机关在庭审中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弱化。检、警作为控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这些变化对民警的传统思维构成极大的挑战。传统的公检法三机关对疑难、复杂案件在庭审前通过协调统一认识,或通过党委政法委协调办案的做法也将被逐步淘汰。审判独立、司法机关各负其责的原则将得到进一步的张扬。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必须主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冲击,提高自身素质,转变习惯性思维,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创新执法理念不应该只是口号,而应在公安机关执法的制度以及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更新观念是一个艰巨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必须有长期宣传教育的思想准备,更新观念又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伴随着激烈的思想斗争,需要有自我革命的勇气和精神,等待公安机关的将是一条充满挑战和荆棘但也是阳光大道的未来。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大讨论”活动,都应以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作为重中之重,才能真正树立起为民执法的意识,并把它变成自己的职业良知和责任感,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切实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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