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古城退伍退役军人优待证证啥时候能发放?

军人的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正是因为这样,军人在结婚的时候会比一般人来的正规和严谨,并不是像普通人想要结婚就随性的在任何地方结婚就可以的了。那么,军人结婚证领取要求是什么听听律图网小编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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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为贯彻落实国家拥军拥属政策精神,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积极行动,切实为军人军属提供优质公证服务。


建立公证服务双拥共建长效机制。2020年以来,中信公证处受惠军生活平台(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支持的专属为军服务平台)邀请,推出免费为军人军属提供有关公证的法律咨询、为军人军属优先提供公证服务、针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军人军属减免相关公证费、深入部队开展普法宣传等一系列拥军优属举措。

建立前台涉军服务分流机制。在前台接待大厅的咨询、办证服务中建立涉军公证服务分流机制,对前来咨询的军人、军属,启动绿色服务通道,指定专人依法依规加快办理,使军人军属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近日,钱老先生夫妇在女儿女婿的陪同下来到东方公证处,就在京安置住房问题办理相关声明书公证。钱老先生是部队退休老干部,原来一直生活在外地,年纪大了想进京与子女团聚。这对老夫妇先前办理过相关公证,但因声明书内容需要修改必须重新办理,而驻地部队相关材料提交时间即将截止,所以时间紧迫。

得知东方公证处周六不打烊,老人急忙赶过来。值班公证员杨扬经过沟通,仔细确认声明书中的身份信息、现住址以及房产信息准确无误后为当事人快速办理了公证手续。



近日,公证员王悦接待了坐着轮椅前来申办公证的小范。


因热爱消防工作,2014年小范当兵入伍成为当地的一名消防员。在2015年执行一次救火任务时,他不幸被坍塌的木头砸伤,当即被送至北京抢救。经过医护人员的全力救治,小范的生命保住了,但伤情严重,颈椎体骨折、颈髓损失伴瘫痪,属于一级伤残,后被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一等功。自负伤至今,小范一直在北京康复医院接受康复治疗。根据相关政策,小范的人事关系要移交到地方政府,由于本人在北京治疗,需要委托家人代办此事。


听了小范的故事,公证员王悦第一时间启动了绿色通道,立即安排为其办理公证手续,积极协调解决证件材料问题,指导拟订委托文书。手续办完后,加速报批、制证,当场出证并减免了全部公证费用。


北京市渔阳公证处为弘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切实做好双拥工作,制定优先服务、优先受理、快速出证、邮寄送达等一系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军人军属的荣誉感和幸福感。

近日,北京市渔阳公证处来了一位年轻的军人,他手里拿着士官证,申请办理委托公证。这位小伙子自十八岁参军离开家乡,至今已有六个年头,他想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为父母买一套房,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尽一份孝心。

公证员左华当场受理了小伙子的委托公证,立即帮他复印证件、打印委托书,整理好其他材料,并当场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北京市渔阳公证处主任谢立成是一名转业军人,他经常嘱托处里的工作人员:“我当过兵,知道军队纪律严明,请假出来非常严格。如果遇到军人来办理公证,服务一定要讲究质效,为他们开通绿色通道,让他们少跑腿,将拥军优属落到实处。”


丰台区司法局联合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走进丰台第十二离职干部休养所,与所内离休老首长和官兵共同举办“情系老干部、普法暖兵心”法治宣讲活动。


作为新中国诞生的见证者,离休老首长们均已是耄耋之年,但学法兴致不减。丰台区律师普法讲师团武丽君律师,针对离休老人经常遇到的赡养、遗产、邻里、交通安全等问题,通过真实案例解析《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在场老干部及其家属积极互动,气氛热烈。


发放“普法大礼包”——法律贴身服务口袋书、民法典问题解析以及精致实用的普法宣传品。现场的法律咨询台也人气十足,老干部们纷纷就生活中的法律难题向律师进行咨询,将活动推向高潮。


石景山区司法局、石景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石景山区军休安置事务中心联合主办“迎接二十大,送法进万家”庆八一法治文艺演出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活动中,区司法局向军人军属、军休干部致以节日的祝福与问候。


演出中,融入了宪法、民法典知识的歌曲、相声、舞蹈接连上演,压轴出场的小品《温柔的陷阱》用通俗的语言、声情并茂的对白,“揭穿”了一次“养老诈骗行为”,在丰富军休干部精神生活的同时,为他们带来丰富的“法治大餐”,增强了法治意识和防骗能力。


活动还依托区法律援助中心、燕京公证处等法律资源,通过法援主任说法、“法律咨询面对面”等形式,为军休干部们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进行解答,引导他们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来到武警北京总队驻顺义区某部队,为官兵们送上一堂精彩的法治讲座,切实满足官兵们法治需求。


活动中,法律援助志愿者为官兵们详细讲解《民法典》基本原则以及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普及与部队、军人及军属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借助生动鲜活案例,以案释法说理。讲座结束后,法律援助志愿者与官兵们现场互动,一对一解答官兵们的法律咨询,并送上《民法典》《军人法律援助知识问答》等法治宣传资料。


近年来,顺义区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办实办好拥军实事,为切实维护广大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提供充分法治保障,营造法治军营浓厚氛围。


昌平区积极开展军人军属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各司法所工作人员送法进军营,积极开展普法宣讲及法律服务活动。


工作人员围绕《民法典》中与部队、军人及军属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及拥军政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官兵们解答法律问题,引导官兵树立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结合《法律援助条例》向军人军属介绍“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的政策规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家属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还为官兵解读、赠送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普法宣传资料。活动后还提供了现场办理退伍军人优待证服务。


怀柔区司法局联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深入驻怀某部队开展“普法宣传进军营”活动,为部队官兵们送去法治精神食粮。


活动现场,北京振铎律师事务所主任、怀柔区“首都老兵”法律志愿服务队队长孙芳芳律师,结合工作实务,通过“法条讲解+案例剖析”的方式,全面讲解《民法典》,并就官兵们普遍关心的婚姻家庭、军人军属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互动交流,提供了“零距离”的法律咨询,引导官兵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军人和军属的合法权益。


活动最后,工作人员向官兵们赠送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民法典》《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权益保障法规汇编》等各类法律书籍和双拥宣传册。


平谷区司法局来到驻区某部队开展“法援助双拥 送法进军营”主题活动。


活动中,平谷区法律援助中心驻部队工作站正式挂牌。区司法局副局长刘春生向部队领导介绍工作站的意义和作用,阐述依法治军、依法强军、双拥共建的重要性。区司法局还向部队官兵赠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治书籍1000余册。



部队领导表示,近年来,随着广大官兵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区司法局与部队紧密联系,部队涉法涉诉问题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解决,对区司法局多年来周到的法律服务表示感谢。


密云区司法局把军人军属作为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结合军人军属法律服务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开辟“绿色通道”,对军人军属提出的法律服务申请实行优先接待、优先指派、优先办理,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对伤残等军人军属,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网上服务”等便民措施,让军人军属感受到“法治温暖”,方便军人军属合法维权。



向退役军人及其军属发放法律援助宣传品,告知其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和范围。向来往的群众宣传《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夯实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基础,广泛宣传军人军属及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深入村居开展拥军优属法治讲座活动,村居顾问律师就《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及军人军属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延庆区司法局进社区开展“奋进新时代,军民一家亲,法律援助伴我行”八一建军节庆祝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为社区退伍老兵抗疫志愿者服务队队员送上鲜花和节日问候,同时送上《民法典》《退役军人保障法》《法律援助法》等法治大礼包;


为提升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精准度,街道还为退伍军人和军属发放法律援助便民联系卡,为退役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办理,及时协调法律工作者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推动军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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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任务主要有四方面,维护社区治安秩序维护社区治安秩序;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辅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故,处置治安事件;为民排危解难为人民服务,帮助群众排危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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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伍安置费如指的是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且如是双方婚后所得属于时原则上平均分割。   《》解释二规定: 针对退伍费怎么分的问题规定为以下: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该解释也规定了属于军人个人财产的情况: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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