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交通安全设施资质建设是否有助于串标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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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串标行为的投标人不管是否中标都可以处罚吗?
有串标行为的投标人不管是否中标都可以处罚吗?
津南区发表时间: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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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身这种围标行为就是违法的,无论是否有结果都应该处罚。
律所:天津浩渺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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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2 条
您好,可以的,建议尽快举报
律所: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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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228****
律所: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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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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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资质挂靠、人员缺位市纪委盯上交通建设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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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华
昨天上午,在宁波全市交通建设项目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宣贯会上首次爆出,近年来,宁波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中,存在围标串标、资质挂靠、人员缺位等问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带来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隐患。
这事,已引起宁波市政府、市纪委的高度重视。
昨天的会议上传出消息,动用信用体系来加强对交通建设市场的监管,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宁波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联合发文。
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中
存在围标串标、资质挂靠
昨天上午的会议,除了来自宁波市政府的相关领导,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还有各地的港航、公路、质监的负责人等,全都来了。
为什么如此重视这件事?
一份来自宁波市交通委的通稿中表明,近年来,宁波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中,存在围标串标、资质挂靠、人员缺位等问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带来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隐患。
通稿中说,从业单位信用意识淡薄,管理部门监管手段缺乏,建设市场奖惩机制还不健全是主要原因。
在昨天的会议中,相关部门并没有提及具体案例。
不过,在2014年11月中旬,中国宁波网曾报道过“环城南路高架芝兰桥东段区域返工重建”一事。具备通车条件的环城南路高架芝兰桥,在计划通车前,发现有裂缝,暂缓了通车事宜。这事曾引起宁波市民高度关注。
当时,中国宁波网的记者赶赴现场看到,芝兰桥东段三块区域已分别架起了支架,每个区域长约120米,不少工人正在对支架进行固定。早在11月初,施工人员就开始对三块区域进行返工重建。
有关方面称,在去年9月的检测中,芝兰桥东段有三联部分区域被查出存在细小裂缝,是由于地基沉降等多方面原因引起的。
经桥梁权威专家组会审,认定可以通过维修加固满足设计使用要求。施工方表示,他们力争在春节前完工。
在建高架桥通车前发现裂缝,要返工重建,有关部门只是说“是由地面沉降等多方面原因”引起,至于具体原因,只字未提。
交通建设市场采用信用评级
信用等级与招投标直接挂钩
宁波交通建设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引起了政府的重视,也引起了纪委的高度重视。
通稿中表明,这次行动是由宁波市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交通部门组织开展了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研究建设工作,其目的就是要利用科技手段创新管理,进一步完善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市场机制,通过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
说到底,就是通过相应手段,对交通建设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四类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评价出AA、A、B、C、D五个等级,相应的信用等级,与之后的企业招投标直接挂钩。
这套评价体系的目的,就是将对市场信用主体不守法、不诚信行为“广而告之”,让违法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同时,为诚实守信的企业树“金字招牌”,让诚信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增多壮大,使信用好、有前景的企业“钱途”广阔。
事实上,这套系统已在去年10月1日起试运行。目前,使用系统的管理建设用户57个、企业174家,从业人员3706名,录入公路水运项目91项,施工标段121项,监理标段81项,勘察标段25项,设计标段88项,检测标段17项。
昨天宁波官方宣布,从今年4月1日开始,通过县、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投标人必须在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完成基础信息(企业和投标所用人员)登记备案,方可参与投标。
行贿、拖欠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
信用等级直接定为差
根据宁波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被定为相应信用级别的主体,将会受到相应奖励或惩罚。
钱江晚报特别整理了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信用差)的情况:
(一)各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通报的:
1、勘察设计单位: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受让或租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将中标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的。
2、施工单位:
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资质造假承接工程的;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因施工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三)因企业拖欠工资、安全事故处置不当等自身原因引起性质恶劣的群体上访事件的。
当期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信用差)的信用主体,不得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一年内暂停办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将会被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作者:李华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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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关于串通投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主体可以是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
B.串通投标的认定,应当以嫌疑人是否中标为要件
C.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D.串通投标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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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招标文件可不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B.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按照项目估算价的1%缴纳
C.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D.开标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2A.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时间紧迫改为邀请招标
B.招标人通知投标人,变更开标时间、地点
C.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D.招标人接收了未密封的投标文件3A.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B.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C.政府采购主管部门
D.纪检监察机关4
A.招标文件中
D.中标公示时
5A.将所有评标因素通过预先设定的评价标准,折算成分数进行评价,按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的方法
B.将所有评标因素通过预先设定的折算标准,折算成货币进行评价,按评标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的方法
C.将价格因素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通过预先设定的评价标准,折算成分数,然后用分数和价格的比值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的方法
D.将价格因素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通过预先设定的合格标准,进行合格性评审,然后将价格因素折算评标价,按评标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的方法关于借用资质进行围标串标行为责任的追究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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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用资质进行围标串标行为责任的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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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发布了龙水湖景区步游道及生态景观工程(一期)的招标公告,重庆某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化公司)决定对该项目投标。日,绿化公司以中标后将建工险交给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工作人员欧某某做为名,向欧某某借款40万元,用于缴纳龙水湖景区步游道及生态景观工程(一期)的投标保证金,并于日向招标人提交该40万元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认为绿化公司和广州某投标人的保证金均通过一个名为欧某某的账户打入,绿化公司和广州某投标人涉嫌串标,故取消了绿化公司的投标资格,另择日对该招标项目进行了招标,并拒绝退还绿化公司的40万元投标保证金。
日,原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了[双建发(2011)×号决定],决定由招标人全额没收广州某投标人和绿化公司各自缴纳的保证金40万元。后绿化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重庆市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双建发(2011)×号决定]程序违法,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绿化公司认为招标人应退还绿化公司缴纳的保证金40万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招标人退还保证金40万元。法院于日立案受理。
后招标人提出因本案绿化公司涉嫌串标,相关单位拟进行行政处罚,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法院于日中止本案的审理,并于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期间,重庆市双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再次作出的[双桥经开(2012)22号决定],认定绿化公司和广州某投标人系串通投标,但未对绿化公司的保证金做出处理决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招标人就龙水湖景区步游道及生态景观工程(一期)进行招标,而绿化公司作为投标人对该景观工程进行投标,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关系,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属于向绿化公司发出关于龙水湖景区步游道及生态景观工程(一期)的要约邀请,该《招标文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故对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绿化公司根据招标人的招标要求参加投标活动,在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人交纳了40万元投标保证金,但绿化公司并没有中标,绿化公司与招标人之间招投标的龙水湖景区步游道及生态景观工程(一期)建设工程合同没有成立。而招标公告文件第3.4.4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是: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根据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承诺退还绿化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没有退还,属对其承诺的违反。因此,法院支持绿化公司要求招标人退还其4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主张。
招标人依据其上级主管机关重庆市双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再次作出的[双桥经开(2012)22号决定],认定绿化公司和广州某投标人系串通投标。但对于是否应当没收其保证金,有关单位并未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决定。因此,法院认为系另一法律关系,在审理中已向招标人释明,应当另行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招标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绿化公司投标保证金40万元。
法律分析:
1.工程招标项目中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有哪些法律依据?
首先,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作为民事主体对其投标相关行为向招标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或投标保函出具方明确声明,如果投标人违反其担保事项时,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担保的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针对保障投标人依法遵守招标投标程序以及投标人中标后依法签约,包括在投标截止后不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与招标人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签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也有的投标保证金针对要求投标人将中标服务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按照招标人要求对招标代理机构代为支付的安排,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纳入担保事项。
投标人或投标保函出具方在投标及向招标人提出要约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论是以投标保函形式由担保人提供保证,还是以支票、汇票、现金等形式将保证金款项质押给招标人,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该担保依法有效,对投标人或相关投标保函出具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在投标人做出违反担保事项的行为时,招标人依法可以不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投标人在工程招标项目中串通投标有哪些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投标人自规定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包括损失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
3.投标人串通投标是否必然导致招标人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发生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是本案涉及的一个主要争议焦点。从前述两点分析来看,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文件安排,即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相关的承诺和声明。二是当事人仅提交投标保证金,但未明确遵循文件安排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虽然投标人串通投标属于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招标人能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依据中,未当然地包括投标人串通投标。本案中,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决定由招标人没收投标人4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行政处理决定,因出现违法行为被法院撤销从而未发生法律效力。而其后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原告串通投标的决定中,并未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收或不予退还的决定,故法院在对该问题进行释明后,在本案中未支持招标人的主张,判决由被告即招标人退还原告的投标保证金。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在本案中虽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告作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依法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招标人因其违法行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法院的判决仅针对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并未否定投标人依法应向招标人可能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4.招标人是否可能通过投标保证金获得因投标人串通投标导致的损害赔偿?
本案引发的一个思考是,在投标人串通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招标人如何获得损失赔偿。进一步而言,能否通过设定条件使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笔者认为,对于投标人发生串通投标等违法情形且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例如因投标人违法串通投标导致当次招标无效,或者串通投标的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造成当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追究违法投标人的缔约过失责任;此外,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相关的承诺和声明中将投标人发生违法串通投标导致招标无效或者失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换言之,如果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时进行过明确的承诺,那么发生相应情况时,招标人就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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