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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6月9日在百姓网看到一份人事助理的招聘,去面试之后才知道是在酒吧娱乐场所的,当时面谈时的薪资比较
并且一直强调上满1个月班就会连通当月工资一起返还,然后我想辞职,并说在夜场上班每家店都是会交管理费的。当时就被忽悠住了,一直有人辞职。上了几天班就觉得不对劲,我该寻找什么途径维权呢,说是3000元的底薪+提成,每个人事助理都做不长,有怕他们不退换500元现金不错,当时就答应了,我怀疑他们就是一群专门骗取押金的骗子。后面面试的经理就说要交500元的管理费,主要是招聘在夜场上班的男女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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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注册 14-8-28
无良丹徒法院贱踏国务院81号文件,逼本人将死去的人搓骨扬灰吗?
首先向本论坛网友们问候大家好,由于本人来自贫困地区读书不多有不懂之处望大家指教。& &&&2008年12月份本人与镇江某出租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一份。后经公司事前授权,事后认可。在公司监督与二驾签订聘用协议一份。后二驾在经营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处负刑事责任有期徒刑,出狱后由于不堪忍受世俗的眼光郁郁而死。出租公司将本人起诉丹徒法院要求本人将保险赔偿后不足部分十四万元要本人赔偿,后经丹徒法院审理判决要求本人先行赔付十四万,再向二驾追偿十四万。在法院审理当中二驾在世时本人向法院追加二驾为第二被告,不知法院出于什么目的不同意本人追加。如果追加二驾为第二被告成功,三方就能同时在法庭当中就能确定三方的法律关系,二驾究竟是承包人的员工还是出租公司的员工,然而丹徒法院视国务院办公厅81号文件,江苏省办公厅文件,镇江市人民办公室文件如废纸,这最高三级政府文件中,明文规定出租公司不得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其中国务院81号文件和省办公厅文件都明确要求出租企业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难道镇江某出租公司就利用一份违背国家行业政策文件的聘用协议,并能得到丹徒法院的认可。试问丹徒法院这份聘用协议合法合理吗?这不是向本人转嫁经营风险吗?丹徒法院这不是让三方转圈子互相起诉,浪费法院资源?请丹徒法院当着广大网友们回答本人几个问题。一、
这两厅文件为什么在丹徒法院得不到不执行,这国家和省里面的文件规定都没有出租公司选择权有效吗?二、
承包合同中,没有要求二驾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人赔偿。违法聘用协议中也没有要求二驾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人赔偿。三、
丹徒法院利用“依据公平的原则和诚信的原则”法院就某出租公司主张的交通赔偿款及诉讼费,酌定本人承担90%,某出租公司承担10%。请问丹徒法院公平的诚信的原则能超越国家特殊行业特殊政策的规定吗?例如:卖淫嫖娼一个愿买一个愿卖,这不是公平诚信的吗?公安机关为什么要打击?因为国家规定它不合法,为什么我这案件国家强制规定法院不执行呢?四、
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合同中有关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出租行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如果任何人有车就可以进行,显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63号令)第八条第6小条要求出租公司 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五、
二驾在经营当中以出租公司的名义对外展示一切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中穿戴公司的工作服及上岗证。在经营中接受公司的监督处罚,公司每月组织驾驶员开安全会议,这不是二驾与公司劳动关系的体现吗?六、
2010年江苏省高院十大典型案例,依法裁定南通出租车二驾与出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轰动司法界。现南通整个地区法院裁决驾驶员负刑事责任,不承当民事责任。这些材料我都交于丹徒法院的审理人员阅读过。丹徒法院难道省高院和南通这些法院都判错了吗?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以管靠单位的名义对位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本人出租车不是挂靠而是承包,连挂靠车辆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出租车二驾更应该是劳动关系,因为出租车是公司的。丹徒法院你怎么理解的。八、
丹徒法院什么是经营风险?????无良丹徒法院违背国家政策强制规定判决本人向已去世的二驾追偿,这不是逼本人将死人搓骨扬灰?你的公平、你的公正、你的良心、你的依法治国何在?已去世的二驾以负刑事责任,难道还负民事责任吗?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在你们眼中是废纸吗?还是卫生纸?????
15-6-28 10:12
(传爱天使)
注册 15-5-29
QUOTE:原帖由 巡山小兵 于 15-6-28 10:12 发表
首先向本论坛网友们问候大家好,由于本人来自贫困地区读书不多有不懂之处望大家指教。& &&&2008年12[font=宋体 ... 等于出租车公司只盈利不承担任何风险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日计不足岁计有余
15-6-28 11:58
注册 12-7-19行业 房产建筑
不懂法不好说,觉得行驶证的名字是谁就该谁陪
15-6-28 14:12
注册 14-8-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1998年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但一些地方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还存在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矛盾和问题,造成出租汽车司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城市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要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事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  二、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组织验收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是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重要因素,必须认真清理。本通知下发后,各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工商等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度、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清理整顿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与改革、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相结合,既解决突出问题,又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要总结经验教训,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制度,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收益的行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治理整顿,工作完成后要报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其他市、县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备案。  三、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精神,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要严格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  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适时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要求,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司机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司机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人、财务和资产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司机的收入水平。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予以处罚。  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营  各地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充分发挥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非法运营、欺行霸市活动的处理力度,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集团和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一些地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家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司机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要教育广大司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一般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司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出租汽车司机,要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行业稳定  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议事协调制度,加强和改进对地方出租汽车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协调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各地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出台新的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以及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项调查,严肃追究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5月底以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建设部、交通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15-6-28 20:20
注册 14-8-28
“租人”就能脱干系?法院判决:此据无理!(图)&&&&
  出租车公司将出租车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主驾)为保证出租车24小时运转,又将自己出租车运转的剩余部分时段转租给他人(二驾)。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间是承包经营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二驾受雇于主驾,与出租车公司更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一些司法判决也予以认同。
  然而,江苏省海安县一位“二驾”出租车司机的妻子一个打工妹却通过不懈坚持,打破了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她的丈夫出租车二驾在载客途中不慎坠入河中身亡后,经过连续数场官司,在经过劳动仲裁裁定、一审法院判决均认定其丈夫与出租车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坚信自己的主张丈夫与出租车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丈夫载客途中坠河身亡是因工死亡。日前,她终于赢得了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一纸裁定。这场官司不仅改变了仲裁裁定、法院判决,而且改写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历史。
  出车途中遇,司机与两名乘客同时坠河,溺水身亡
  日,天气异常寒冷。上午9点多钟,正在江苏省海安县城一家企业打工的42岁农妇冯家平的手机响了起来,电话那头一个急促的声音告诉她,说她的丈夫王金喜驾车途中出了意外……
  冯家平的心“咯噔”了一下。她火速赶到泰兴市交警大队。原来,2月8日凌晨1点左右,丈夫驾驶出租车从海安县城送客人到邻县泰兴市时,在泰兴市古溪镇不幸坠入河中,与车中的两位乘客同时溺水而亡。
  丈夫刚过40岁,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84岁的父亲和77岁的母亲,下有一个刚入大学门的女儿。
  冯家平含泪处理了丈夫的后事。一天早上,忽然一群人气冲冲地找到她家,要求她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这让她惊愕不已。原来,来人是乘坐他丈夫出租车溺水身亡的一个乘客亲属,他们认为自己的亲人坐她丈夫的出租车死亡,她丈夫应该负责赔偿。乘客家属说,现在她的丈夫不在了,应该由妻子承担乘客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乘客亲属对冯家平的境况也表示同情,但同时表示:“我们的亲人坐出租车死了,岂能白死呀!”他们打听到司机王金喜生前在海安县城买了一套80平米的住房,于是要求冯家平卖房还钱。
  冯家平对乘客亲属解释,丈夫生前确实和她一起买了这套房子,但买房的钱都是借来的,直到现在还有1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没有归还,自己每月收入1200元,其中760元用于还贷款。这套房子是她和女儿唯一的住所,“房子卖了,俺们母女俩住哪儿?”
  然而,乘客在表示同情其处境的同时,将冯家平及其女儿、公公、婆婆4人及丈夫生前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院,向其索赔41万余元。
  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均认定,司机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法庭开庭时,出租车公司辩称,王金喜所开的出租车系于日从吕秀手中转租而来,该公司只与吕秀签订了《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吕秀通过支付车辆全额租金的方法取得公司出租车辆使用权,公司每月向吕秀收取280元管理费。这份合同是经济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合同表明出租车公司与吕秀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认为,吕秀在其承包经营期间转让了出租车使用权,每月向王金喜收取4000元租金,王金喜与吕秀之间形成了转租合同关系,王金喜不受雇于出租车公司,其与出租车公司更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出租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公司的抗辩理由得到了海安县法院的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冯家平及其女儿、公公、婆婆4人,在继承王金喜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种损失41万余元。
  一审判决令冯家平吃惊且不可思议:丈夫开的车明明是挂有出租车公司标识的,为何出了问题出租车公司却把责任撇得干干净净?她觉得法院的这个判决有问题。于是,她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但一审判决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她也不清楚。
  于是,她向一位对法律有所了解的亲友咨询,亲友告诉她:“王金喜在送客途中如果不是故意坠河溺水而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应属于因工死亡,应该从出租车公司领到一笔工亡补助金!”
  冯家平听后,紧皱的眉毛稍微舒展了一些,因为丈夫爱家爱妻爱女,不可能故意坠河,于是她向江苏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亡申请。但人社局同志告诉她,提出工亡申请要提供其夫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受伤害的职工必须向工伤认定机构出具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职工认为自己所受伤害为工伤,而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与另一方存在劳动关系时,要通过劳动争议的途径先来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冯家平只好向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夫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日,海安县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冯家平不服仲裁裁决,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金喜享有出租车的经营使用权,并享有通过使用车辆获得经营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但吕秀、出租车公司并不对其经营过程中的劳动行为行使管理权,王金喜亦不从吕秀和出租车公司处领取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冯家平转而找到吕秀,提出,既然没有劳动关系,那王金喜受雇于你,应该形成雇佣关系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吕秀辩称,她与王金喜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转租赁关系。王金喜每月向她缴纳固定营运收入,余额归他自己:“他的工资并不是我来发”;在客运期间,车辆损坏由王金喜自行维修并承担费用,油费也是他自己承担。海安县法院的法官也认为,雇佣关系的成立,应主要从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是否获得报酬、是否承担工作成本和经营风险等方面来确定。王金喜在从事营运过程中,吕秀不支付其报酬,且在营运时段内,王金喜自主决定如何营运,并不接受吕秀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因此认为,吕秀与王金喜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难道出租车公司领个执照,就可以坐收渔利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冯家平认为自己虽然只有初中文化,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但她从小就知道买卖是有公平一说的。她认为法院的这份判决不公平、不公正,于是决定向南通市中级法院上诉。
  然而,此时她已经一贫如洗。女儿在南京上大学已经几个月没有费了,她将家里的400斤稻子卖了凑了280元钱,刚给女儿寄去。之前向亲友借钱交的上诉费还没有归还,现在哪里还拿得出钱来交上诉费?
  许多人劝她说,在海安县乃至于整个南通市,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都没有劳动关系,这是行业惯例,你这个官司即使打到江苏省也不会有好结果!
  “我偏不信这个邪!”为了筹款上诉,她卖掉了家里仅剩下的口粮。接到冯家平的上诉状后,南通市中院中止了此前冯家平不服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及其女儿、公公、婆婆4人赔偿溺水而亡乘客的亲属41万余元损失的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开庭前,冯家平找到了在南通市有一定知名度的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向杨海燕、谢庆斌两位律师咨询。听了冯家平的遭遇后,两位律师决定向其提供法律援助,免费帮其代理诉讼。两位律师看了她提供的材料后说,王金喜取得二驾资格,一定有汽车驾驶员服务卡,依照《南通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卡管理规定(试行)》,凡在南通市驾驶出租汽车必须持有服务卡,无卡不得上岗。
  冯家平通过出租车客管处查找到了丈夫生前拥有的这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卡,服务卡办于日。律师告诉冯家平,这充分说明出租车公司对丈夫的二驾身份是同意的。
  二审法院判决,司机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不久,南通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这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上诉案件。
  庭上,出租车公司再次申辩与王金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代理律师则拿出出租车公司帮助王金喜办理的汽车驾驶员服务卡,认为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为什么要帮司机办理服务卡?律师指出,该卡说明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二驾身份是知道的,也是认可同意的。王金喜是作为出租车公司的司机(二驾)上岗服务的,如果没有这张卡,就没有后来的司机驾车坠河身亡。
  出租车公司辩称,出租车只是一种劳动的工具,出租车公司以出租劳动工具获取利益,驾驶员通过支付租金来取得劳动工具使用经营权,这是一种经营模式,而不是劳动关系。
  冯家平则向法庭提供了出租车公司经常召集自己丈夫开会、培训的证据,她说如果没有劳动关系,为什么还要制定严禁拒载等各种管理制度来约束自己的丈夫?如果没有劳动关系,为什么丈夫开的出租车车身、顶灯上要打上出租车公司的名称、电话以及标识?
  冯家平和她代理律师的当庭辩驳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日前,南通市中院终审撤销了海安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南通市中级法院对海安县法院作出的由冯家平等4人赔偿坠河溺水而亡的乘客的亲属41万余元损失的一审判决作出改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改判该损失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后,应冯家平的申请,海安县人社局也作出认定王金喜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日,海安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海安县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日,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出租车公司支付冯家平及其女儿、公公、婆婆4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近38万元,每月向冯家平的公公、婆婆各支付供养亲属抚慰金178.5元。
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后,出租车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南通市中院判决并无不当,驳回再审申请。
  江苏省高级法院民事裁定书下达后,南通市中级法院及时向南通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督促出租车公司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 本帖最后由 巡山小兵 于 15-6-28 20:27 编辑 ]
15-6-28 20:26
注册 14-8-28
上面案例难道江苏省高院判错了吗?为什么同样的案件、同样的性质、合同,为什么判决有天壤之别。是省高院法官不执行国务院的政策,还是你丹徒法院故意偏袒出租公司。是省高院法官昏了头了,还是你丹徒法院法官昏了头????
15-6-28 20:33
注册 14-8-28
所有的出租车行驶证都是公司的名字登记注册,出租车驾驶员所有的证件都由公司认可以后都有公司全权办理合法的证件。
15-6-28 20:37
注册 07-1-28行业 学生
不服判决你可以上诉的
-------------------------------you smile, th you cry, you cry alone.
15-6-28 21:14
注册 09-10-20行业 其它
法律不要被舆论绑架,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
15-6-28 21:21
注册 04-11-29
不服可以上诉,在这说这么多有什么用。
15-6-28 22:02
注册 14-8-28
以上诉中院,期待中院公正判决。司法公正也需要舆论的监督,正如全国近年的冤案之所待到公正的翻案,都是在舆论媒体关注下才以改判,
15-6-28 22:17
注册 14-8-28
上诉一次都花一万多元费用,老百姓有几个一万多?
15-6-28 22:44
注册 06-11-13行业 教育科研
行驶证是公司的,,,,就应公司负连带责么....
15-6-29 00:05
注册 14-8-28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标签:
22:32阅读(293)&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 标签: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
(2006年5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曰常生活,影响面较大,社会关注程度较高。一段时期以来,由于一些地方出租汽车市场不规范,行业管理薄弱,企业经营不规范,出租汽车司机负担较重,引发了部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为做好当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切实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要进一步落实省长、市长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公安、监察、纠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检、环保、信访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认真研究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化解油价上涨的影响。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深入行业基层,及时了解出租汽车司机思想动态,掌握群体性事件苗头,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处置工作,将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对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设立并公开出租汽车司机举报投诉电话,畅通司机合理诉求渠道。
  为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近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汽车运力和进行经营权拍卖,今后确需投放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清理整顿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出租汽车在行驶线路和运营等方面的限制,不得在车辆更新时强行提高出租汽车排量标准。
  二、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
  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向司机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项费用的,必须限期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公司的成本核算管理,根据市场状况、司机劳动强度、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科学核定出租汽车司机承包费和管理费额度。要通过加强企业成本管理,降低出租汽车公司向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或承包费等费用,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坐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
  三、清理整顿对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号)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对出租汽车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运营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减免。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制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检验等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检验并收取检验费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9月底前,向社会公不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凡公示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面向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
  四、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城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的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彻底清理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伪造运营证照的客运车辆,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二是依法查处和取缔有组织的“黑车”运营团伙;三是严肃处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四是健全打击“黑车”的执法队伍,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为出租汽车的正常运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五、合理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对于成品油价格上涨导致出租汽车增加的运营成本,主要通过依法调整运价和计价结构、收取燃油附加、减少收费、降低企业承包费等措施,由政府、企业、司机和消费者合理分担。对于需要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的,要严格依照《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履行相关程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特别是出租汽车司机和消费者的意见。要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采取适当调整起步价、单位里程价,调整起步公里,调整返程空驶、等候延时、特殊时段运价,收取燃油附加等措施,及时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运营收入造成的影响。针对调价措施尚未出台或运价调整后一段时间内司机收入减少等情况,各地要督促出租汽车公司采取降低企业承包费和管理费等方式,稳定出租汽车司机的收入。
  六、适时采取临时性补贴措施
  油价调整初期,在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等措施未到位前,由中央财政给予出租汽车司机适当临时性补贴。中央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及时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落实补贴的实施工作。要制定具体补贴办法,确定补贴对象、方式和额度。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出租汽车司机给予适当临时性补贴,以稳定司机收入,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七、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要求,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列入2006年纠风工作重点,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要科学合理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在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适当增加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简单粗暴,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对油价调整、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宣传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明确出租汽车公司在加强内部管理、减轻司机负担、维护行业稳定方面的责任;对出租汽车公司管理混乱、措施不力或违法经营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行业管理和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并向各地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15-6-29 19:59
注册 14-8-28
丹徒法院上面中央十部门的文件规定还是废纸吗?本人案件号码(2014)徒商初字第00185号。
15-6-29 20:10
注册 14-11-7
国务院文件都出不了中南海,你真以为“呵呵“…
15-6-29 20:28
注册 14-8-28
去年6月,李克强向全国政府部门发出要求,不能让国务院发出政策文件成为空头文件,丹徒法院是和李总理对着干吗????
15-6-30 13:12
注册 15-6-17
这个常理都该公司先赔,然后公司追偿二驾责任吧
15-6-30 13:16
注册 14-8-28
长江天险阻挡习总书记<<法治中国>>的春风吹进丹徒法院吗?????
15-6-30 13:19
注册 14-8-28
特殊行业有特殊政策,出租行业不同于一般承包行业,资源有政府控制,定价和行为都有政府控制和监管.....
15-6-30 13:26
注册 14-8-28
15-6-30 13:38
注册 10-7-10行业 IT 通信
QUOTE:原帖由 多财多福 于 15-6-30 13:16 发表
这个常理都该公司先赔,然后公司追偿二驾责任吧 看楼主所说,出租公司已经先赔了,现在出租公司向楼主追偿...
我个人觉得这事得看谁是车主,也就是车主负主要责任(可向二驾追偿),如果是大包,车是公司的,得公司负主要责任。如果是车是主驾的小包,就车主负主要责任。
15-6-30 14:00
注册 14-8-28
&&“二驾”不慎撞死路人 出租车公司应否埋单 &&&&&&&&来源: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钱军 施燕华& & 日 14:30&&&& &&&&&&& & 同类案件反复发生争议较大引起广泛关注 & &   出租车公司将出租车租赁给承租人(一驾)后,承租人为保证出租车全天候运转,除自家有人外,往往都要将每天车子运转的部分时段再转让给“二驾”,那么“二驾”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对外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呢?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4月18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与此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有了明确答案。法院认定“二驾”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二驾”车祸责任由出租车公司对外赔偿。 & &   “一驾”协议聘请“二驾” & &   案涉的苏FC0458号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海安县吉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2010年,出租车公司(甲方)与徐飞(乙方)签订了出租汽车租赁经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车辆牌号:苏FC0458,安全保证金:两万元整。合同期限1年,自日至日止。每月租金:4050元。”另外,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提供乙方符合标准的出租车壹辆,车辆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属甲方所有,乙方必须服从管理。有关本车的维修、更换、改装、检测、燃料、事故损失及乙方的社保、医保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第二条约定“乙方必须在每月26日前向甲方缴清次月的租金后,才能向甲方领取各种有关证件进行营运……”。第三条约定“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行车,规范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严禁肇事逃逸和盲目私自处理。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否则将给予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并处停业整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第八条约定“乙方休息期间可选择代班驾驶员1-2名,该驾驶员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规范要求,并到公司注册登记,代班驾驶员每人每月缴纳50元管理费。必须缴纳每月50元安全学习保证金,服从公司管理”。该合同还对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 &   2011年2月,徐飞聘请佘友芳(女)为苏FC0458出租车代班驾驶员(二驾),将每天部分时段让与佘友芳经营。徐飞(甲)与佘友芳(乙)订立协议书,该协议以出租车公司与徐飞之间的合同为蓝本。协议书载明:“车辆牌号:苏FC0458,安全保证金:伍仟。安全保证金用于本车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交通肇事……。”同时,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租金50元/天。乙方必须在每月前向甲方缴清当月的租金才能向甲方领取各种有关证件进行营运。”第三条约定“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出租车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行车,规范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严禁肇事逃逸和盲目私自处理。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该协议还对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出租车公司对徐飞聘请佘友芳为二驾的行为予以认可,以公司名义为佘友芳办理了苏FC0458号驾驶员服务卡。 & &   女“二驾”行车撞死人 & &   日6时32分左右,佘友芳驾驶苏FC0458号轿车在海安县城某路段与时庭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时庭跌倒,被轿车碾压当场死亡,两车轻微受损。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佘友芳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时庭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 &   日,在海安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海安县检察院的调解之下,时庭的亲属张继红、时铭泽、时来圣与佘友芳达成谅解协议书。谅解协议书同时明确,协议额外补偿额不得冲抵和减少各方民事赔偿责任。日,海安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佘友芳不起诉。 & &   审理中查明,时庭生于日,户口性质系非农业户口,其近亲属有父亲时来圣、妻子张继红、儿子时铭泽,其母亲已经去世。案涉苏FC0458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设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 & &   各方当事人对应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争议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发诉讼。 & &   赔偿主体难以统一 & &   原告时来圣、张继红、时铭泽诉称,我们的亲属时庭在交通事故中,被佘友芳所驾苏FC0458号轿车撞倒碾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佘友芳负主要责任。苏FC0458号轿车归出租车公司所有,出租车公司租赁给徐飞经营,徐飞经出租车公司同意聘用佘友芳为二驾,二人的行为均能为出租车公司带来利益。同时,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我方核算,时庭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为575000元。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出租车公司、徐飞、佘友芳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372000余元。 & &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事实、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于保险关系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   被告出租车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事实、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案涉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案涉车辆已租赁经营,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一驾徐飞、二驾佘友芳承担责任,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   被告徐飞辩称,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案涉的肇事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我是公司员工,二驾佘友芳是在出租车公司领了上岗证的驾驶员,亦为出租车公司员工,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   被告佘友芳辩称,我是出租车公司所有的苏FC0458号出租车的二驾,案涉的交通事故是我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的,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我与一驾徐飞所签协议,获得出租车公司认可,该协议明确我仅有安全保证金5000元的责任,没有其他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同时,事故责任书中之所以认定我承担主要责任,是因为车辆制动不好导致的。请求法院驳回三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 &   出租车公司“被”埋单 & &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时庭因交通事故死亡,三原告作为其近亲属有权依法主张赔偿,但各项赔偿计算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佘友芳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时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准确,予以采信。 & &   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的徐飞系出租车公司的一驾,佘友芳是被聘的二驾,佘友芳被聘二驾得到出租车公司事前授权、事后认可,办理了驾驶员服务卡。根据相关规定,二人均与出租车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佘友芳合同经营期内驾车,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故而事故赔偿应由出租车公司负责。综合案情及责任认定书,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三原告与出租公司按2:8比例分担。 & &   按照相关规定核算后,三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为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被告出租车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元。 & &   一审宣判后,被告出租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我公司是从事出租汽车租赁经营的公司,车辆是发包给承包人经营的,承包人是承包经营者,不是我公司的工作人员。每天出租车的营业收入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只是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租金,主要盈利人为承包人,在事发时佘友芳不是履行职务行为,而是在经营。本案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改判。 & &   南通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徐飞系出租车公司的一驾、佘友芳系二驾,他们的身份得到出租车公司的认可,办理了驾驶员服务卡。根据出租车行业行政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徐飞、佘友芳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关系应以劳动关系对待,故佘友芳驾驶出租车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其行车中致人死亡的后果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上诉人出租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评析:类似本案的涉二驾案件近年来多有发生,同案不同判不是个别现场,由于如何处理争议较大,引起广泛关注,有必要深入探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应由谁对外承担车祸的赔偿责任产生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二驾一个人承担责任。其理由为:在二驾租赁经营的时间段内,其除支付租金、管理费外,营业收入全部归其所有,也就是说利润空间由其享受,享受权利就应当承担义务,因此发生的事故赔偿当然由其负责。此种情形比同房屋租赁经营,房屋出租后,房主不再承担承租人经营引发的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一驾与二驾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一驾将部分经营时段让度给二驾后,保证了租赁车全天候经营,同时其能从二驾处收取部分租金,避免车子“休息”损失,可以说二人利益休戚相关,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由出租车公司、一驾和二驾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同意聘用二驾,一驾很难承受出租车公司开出的租金,车子难以正常化出租,会导致各方无利益或无法使利益最大化,故而三方形成共同利益体,应对事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应由出租车公司单独承担责任。无论从特种行业管理规定、合同内容、对外活动名义等角度出发,都应由出租车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 & &   一、从合同内容看,二驾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从属性关系。 & &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从属劳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不严格,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这给劳动关系的鉴别带来一定困难。劳动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鉴别一种社会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总的取决于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否是一种从属性的劳动。 & &   传统上认为,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主要表现于三个方面:第一,身份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被完全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身份上与用人单位产生吸收关系。第二,组织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服从劳动组织者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其履行劳动义务的自由决定权要受到用人单位的限制。例如,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工作岗位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等。第三,经济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生产或者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不属于劳动者,而是归属于用人单位。 & &   上述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是资本主义传统生产方式的产物。但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使得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和劳动者的劳动方式变得更加灵活和多样,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在某些生产和工作领域不再像早期资本主义那样表现得一成不变。同时,随着现代管理方式的转变,在某些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对劳动指示不可能像对一般产业工人那样,可以就如何完成工作任务作出明确指示,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时间和方式的要求,也不能像对产业工人那样规定得那么僵硬,而是更有弹性。特别是内部租赁经营方式出现后,老板与雇员之间甚至出现劳动成果共享的“双赢”机制。事实上,现代社会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上述三个方面的从属性特征并不需要全部完整地表现出来。世界各国法官在判断劳动关系上普遍采取综合判断方法,视个案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尽管无法就劳动关系的具体判断标准设计出统一的模式,但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各种判断标准都指向劳动关系的共性--从属性。 & &   正是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特点,所以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两个方面的劳动风险。一是劳动成果经营风险,即劳动者只要按照用人单位指示或者要求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按照约定享受部分劳动成果,这不应受用人单位经济效益的影响;二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风险,即用人单位不仅应承担劳动保护义务,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者人身损害事故,甚至上、下班途中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对劳动过程中对外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 & &   从本案出租车公司与一驾、一驾与二驾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出租车公司实质上是为降低管理成本,授权一驾聘请选择二驾,二驾的劳动亦属于出租车公司经营业务组成部分;同时,出租车公司要求二驾缴纳管理费、安全学习保证金,依约支付租金,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服从公司管理。整体上而言,二驾在身份上、组织上、经济上都与出租车公司形成从属关系。 & &   二、从法律关系看,二驾以出租车公司名义对外展开民事行为。 & &   名义有多层含义,但名分、身份、资格始终是其最基本的概念。中国人自古重视名义,名义一定意义上关系行动的成败。宋罗大经《鹤林玉露》卷十:“(严子陵)知光武为帝胄之英,名义甚正,所以激发其志气,而导之以除凶剪逆。”《明史·太祖纪赞》:“修人纪,崇风教,正后宫名义,内治肃清。”“师出无名”是军事行动的大忌,也是民事行为所极力避免的。 & &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都要以一定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该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意思表示过程中,行为人首先必须亮名身份和以谁的名义展开活动,否则行为难以继续进行。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只有确认对方身份后,才可建立交易信任。意思表示通过一定形式表明活动名义,也就是通过名义公示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行为中,都必须以特定的姓名或名称展开活动。 & &   以谁的名义展开活动,不仅具有推动活动展开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解决民事行为施行后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例如,物权法上,一方婚前购房登记在购房者一人名下,房产系购房者一人所有;如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则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合同法上,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通常情况下该人自然成为责任主体。侵权法上,行为人依法或依约以谁的名义展开活动,对外侵权产生的后果即由该名义人承担。又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授权,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民事行为以谁的名义对外实施,该名义人在民事责任上往往难逃干系。 & &   不少时候,特别是多重复杂法律关系情况下,对外活动名义对界定对外活动法律关系,并进而正确界定赔偿主体具有决定意义。出租车公司、一驾与二驾之间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出租车公司与一驾、二驾之间的从属性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与一驾、二驾之间的车辆租赁关系,一驾、二驾之间的转租关系,一驾、二驾之间的合作关系。尽管相对固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多重法律关系时,但可以作两种不同性质的划分,即纯内部关系和对外活动展示的关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内外关系的划分是确定法律责任的技术手段而已,公开与否不是内外关系的区别点,并不等于说纯内部关系就不对外公开。对外活动展示的关系是针对侵权行为受害人而言,具有相对性特征。侵权事故发生后,应从对外活动名义人参与的法律关系中探寻对外活动展示的关系,从而明确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而不应从纯内部关系中认定。那么,对外活动名义参与两种法律关系时,推定何种法律关系作为各方当事人对外活动展示的关系呢?这存在司法政策考量问题,应从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含乘客、消费者)角度,将有利于赔偿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对外活动的法律关系。 & &   在二驾揽客拉生意过程中,除顾客主动询问外,驾驶员极少以语言方式表明其所代表的出租车公司,亦很少向乘客直接展示营业执照,但根据行业客运管理规定,出租汽车应当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票价牌,这是以谁的名义对外活动的直接外在体现。此时,如果工商营业执照标明和车身标设的经营者一致时,被标设者就是对外活动名义人,并应以该主体为中心寻找对外法律关系。由于一驾、二驾与出租车公司签订车辆租赁经营合同后,并未以自己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仍用出租车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同时出租车上标明了出租车公司全称及投诉电话等,因而出租车公司就是对外活动名义人。出租车公司参与了两个层次法律关系,如果确定车辆租赁经营关系是对外活动关系,实质上就是将赔偿能力较弱的司机推上前台,显然不利于乘客利益,故而车辆租赁经营关系只能作为内部关系,从属性劳动关系才能视为对外活动展示的关系,并应从该关系中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 &   三、从行业管理看,出租车行业对合同自由应加以适当性限制。 & &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合同自由是最生动的体现。但是,合同自由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直接关系公民生命健康时,必须加以抑制。例如我国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 &   出租车行业涉及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如果任何人有车就可进行,显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书面申请;2、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3、资信证明;4、经营管理制度;5、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根据管理办法,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租车经营,硬件上都必须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资金和停车场地要求,这实质上是将只具一般条件的人员挡在独立经营之外,既最大限度保障交通安全,也保障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不发生问题,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 &   通常情况下,只有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则才能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但行政规章调整的对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则可援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规则判定合同效力。如果允许驾驶员(一驾或二驾)以向出租车经营企业租赁方式获得独立经营权,并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是规避行政规章的规则要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相应条款应认定无效。国务院办公厅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出租车公司与一驾、二驾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后,以此认定一驾、二驾获得独立经营权,显然规避了法律。 & &   上述国务院的通知同时规定,要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予以处罚。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日《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都对出租车企业作出了要求与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可见行政主管机关多年来一直坚持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对出租车司机按劳动关系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 &   四、从举远明近看,内部租赁车二驾应比照挂靠车驾驶员认定劳动关系。 & &   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合同字面文意不能或难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时,运用民法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性质不失为一种重要方法。公平偏重的是社会正义,而不是个体正义,也就是说,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是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而不是个体的价值观。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因而,当事人利益均衡是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之一。当事人利益是否均衡,除特殊情况外,可参照举远明近的方式确定。 & &   举轻明重、举重明轻是我国古代刑事上的一个原则和判断标准。唐律中规定,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所谓入罪举轻明重是指一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要想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就是说一个轻的行为在刑法当中都规定为犯罪,你这个行为比它重,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也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指的是一个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它不是犯罪,要想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意思是说一个重的行为刑法都明文规定不是犯罪,那么这个行为比它轻,当然更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这个司法原则的根本点就是运用对比方法,确定当事人关系和法律责任,这在法律适用领域具有普遍意义。具体到民事领域,可采用举远明近的方法。 & &   从日常生活而言,用普通人的标准判断,在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距离上,挂靠出租车公司的车辆所聘驾驶员比内部租赁关系所聘驾驶员要远,即便有特殊情形,至少等值距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日,[2006]行他字第17号)中明确:“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举远明近,挂靠单位很多时候并不知道挂靠车所聘驾驶员姓什名谁,他们之间却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二驾与出租车公司系内部关系,其驾驶员服务卡又由出租车公司以公司名义办理,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自然不在言下。 & &   综上所述,从合同内容、对外活动名义、行业管理、举远明近等角度,都应认定出租车公司与一驾、二驾对外以劳动关系展开活动。相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车辆租赁、转租、合作关系都只是规范出租车公司与一驾、二驾内部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应视为对外判断民事责任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中,雇员对外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由雇主单独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世界公认的法律准则,不存在雇主与雇员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一说。据此,第一、第二、第三种观点都难以立足,按第四种观点判决显然是正确的。 & & &&&&&&
15-6-30 19:25
注册 14-8-28
丹徒法院这个案件又判错了吗?是你错了还是人家错了?
15-6-30 19:26
宇宙无敌第一帅
注册 14-4-16行业 其它来自 江苏镇江
法律不要被舆论绑架,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
15-6-30 19:38
注册 14-8-28
出租车不管是大包还是小包,注册是公司的名字法人代表也是公司,工商登记也是公司。没有那家出租车公司说车子是承包人的,只不过是交付承包金方式不一样,大包车子是公司从银行贷款购买,相关费用都是算在承包金中。而小包车一次性向公司缴纳承包金十几万元,同时每年向公司缴纳保险费,这些钱都没有利息。如果把这这些钱的利息算起来和小包车子是差不多费用。
15-6-30 19:41
注册 06-11-5行业 其它
15-6-30 19:42
注册 14-8-28
本人已上诉,发帖就是要让各位看看基层法院····,看看一个老百姓维权有多难。这次事故刑事打了几场官司律师费花了几万。
15-6-30 19:50
注册 15-6-8
老百姓维权确实很难!非常难!!!
15-6-30 20:14
注册 14-8-28
丹徒法院,,,,,,
15-6-30 22:32
注册 14-8-28
丹徒法院,难道你院不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吗???请不要让党和政府权威,威信受损。不要给政府脸上抹黑。
15-7-1 06:24
注册 14-8-28
这次亊故2驾以承担刑亊责任坐牢和生命的代价,并丢下80岁的老娘,含恨而死,还要承担国家政策规定不需要的民亊赔偿吗???
15-7-1 06:34
注册 14-8-28
明天中院开庭,并做好上京的准备,,,,,
15-7-2 09:36
注册 14-8-28
控告亊故大队高队长做假,文化水平只有小学的水平,,,,,害死一条人命,,,
15-7-2 10:07
注册 12-9-12行业 其它
这个应该是出租公司告二驾吧。。。
15-7-2 10:21
注册 12-3-5行业 其它
这是你和二驾的雇佣关系,就看你有没有书面材料证明出租车公司认可的
15-7-2 10:46
注册 14-8-28
雇佣关系,有以下三点,本人不发2驾工资,不受本人控制和监督,不组织2驾一切活动,不存在雇佣关糸。
15-7-2 11:33
注册 14-8-28
丹徒法院说判案的依据理由??
15-7-2 13:34
注册 14-8-28
如果要表扬回复可能会第一时间,
15-7-2 20:36
注册 14-12-21
15-7-2 20:41
注册 14-8-28
出租车经营企业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15-7-3 05:47
注册 11-8-28行业 其它
15-7-3 06:38
注册 14-8-28
丹徒法院?
15-7-3 20:01
注册 14-8-28
丹徒法院?
15-7-4 22:01
注册 14-8-28
这就是江苏优秀法官孙法官、孙庭长主持的思路,判出狗屁的结果。孙庭长什么是经营风险?
[ 本帖最后由 巡山小兵 于 15-7-9 20:42 编辑 ]
15-7-9 20:39
注册 12-3-5行业 其它
QUOTE:原帖由 巡山小兵 于 15-7-2 11:33 发表
雇佣关系,有以下三点,本人不发2驾工资,不受本人控制和监督,不组织2驾一切活动,不存在雇佣关糸。 你这是胡说八道,你拿二驾的钱吗?车白给他开?
15-7-9 21:45
注册 14-8-28
60元每晩班费,也是本人先付给公司再向二驾收取,出租车每天承包金是170元,白班130元,晚班是60至70元,出租车公司为什么不把出租车同时由白班和晩班同吋承包?只认主驾呢?这就是转嫁经营风险的手段,
15-7-10 05:37
注册 14-8-28
全国优秀法院称号,丹徒法院请解释,81号政策文件中不得向驾驶转嫁经菅风险,是什么意思???
15-7-10 05:44
注册 12-2-19行业 政府行政
法院也应有纪检监督
15-7-10 08:23
注册 14-8-28
丹徒法院,省高院判错???怎么不解释你判案的依据和省高院判案的依据呢??????省高院以尽解释很淸楚,
15-7-11 11:08
& 无良丹徒法院贱踏国务院81号文件,逼本人将死去的人搓骨扬灰吗?&nbsp&nbs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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