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被一同村人易物从后背勒住脖子两人·同时摔倒谁的责任

一起“杀夫弑子案”留下的裁判争议 - 千古洲 - 法制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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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杀夫弑子案”留下的裁判争议
& 12:50:11
/ 个人分类:
刘桂明导语:
&&& 因为人命关天,所以死刑判决要求特别慎重。出现在我们眼前的这起死刑判决是否过于粗率,值得研究与关注。
&&&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经同步实施。如何通过程序公正确保基本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尤其是死刑冤案的产生,显然是新刑诉法重点关注的命题。同时,对我们法律人来说,其仍然是横亘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 在过去的十年里,自湖北佘祥林案以来,已经广为曝光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南赵作海案陆续撞击我们的脆弱的心理底线,死刑冤案似乎层出不穷,尚未浮出水面或者正在发生的个案也许更加令人怵目惊心。
&&& 毋庸讳言,自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以后,对死刑判决的慎杀少杀效果已经体现得月腊月明显。事实证明,收回死刑复核权,统一规范死刑判决,作为一项决策是成功的,更是有眼光的。
&&& 希望这起案件不仅出现“刀下留人”的转机,更希望通过这起案件共同反思一下我们的法治思维。
&洪志玲“杀夫弑子”案:
&&&&&&&&&&& 又一起死刑判决引起的反思
作者:李轩
&&&&&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
&&&&& 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会秘书长
(洪志玲案详情参见法治天下网)
&&& 近日,南京洪志玲案因被江苏高院维持原审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 本案辩护律师、年过八旬的王工老前辈指出,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本案皆存在重大瑕疵和疑点,但公安机关和两级法院为了稳定民心,在此案事实未能调查清楚、当事人神志不清只能以点头或摇头的方式回答法官提问的情况下强行作出死刑判决。
&&& 此类公安机关破案不力,为转嫁责任稳定民心而滥用公权力草菅人命的案例近年来越来越多,民愤极大→“命案必破”→政法委协调→公检法联合→铁案铸就→“人头落地”,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既定冤案模式。
&&& 初阅洪案裁判文书和庭审笔录,仅凭常识我们即可发现洪志玲“故意杀人”案存在若干重大疑点:
&&& 一、在此案事实未能调查清楚、当事人洪志玲神志不清只能被要求以点头或摇头的含糊方式回答法官提问的情况下可否开庭审理并强行作出死刑判决?其内容含混不清的所谓四页自书材料能否作为其认罪的供述并予以认定?
&&& 二、姑且先不论其他因素,即使仅就裁判文书而言,以下两处重大疑点尚未排除或查清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洪志玲“先杀夫、再杀子、后自杀”的事实?
&&& ①作为第一个发现现场的证人,杨秀兰(被害人季宁生母亲、洪志玲婆婆)不仅破坏了犯罪现场,而且将其子(被害人季宁生)身边(不排除手上)的尖刀拿走清洗又重新放回,其是否存在蓄意掩盖其子可能“先动刀”或“也动刀”的嫌疑?
&&& ②杨秀兰作证自称进入案发房屋时穿着37码的凉鞋,而公安机关鉴定屋内成趟的37码旅游鞋血足迹亦为杨所留(“公安机关对当时进入过现场的人员逐一进行甄别,发现该足迹与当时在场的死者季宁生母亲杨秀兰所穿的鞋底相吻合,全长均为22. 8CM,鞋底花纹一致,均为横向弧形线条状花纹”),同一时间同一现场而且是万分惊恐的情况下“一人两鞋”的鉴定结果是否有悖基本常识?如果“一人两鞋”的鉴定结果(不排除杨作伪证称旅游鞋足迹亦为其所留)有误,本案能否排除第三者入室抢劫杀人(一家三口)的可能?本案是否另有真凶?
&&& 三、法院对至今神志不清的所谓被告人洪志玲的供述和存在瑕疵的证人证言是否应予采信?对洪志玲定罪量刑是否证据合法与充分?法院对辩方证据全部否定是否存在偏倚?
&&& 四、法院是否可以自主对犯罪过程及事实进行推论,认定洪志玲为先杀季宁生,再杀季正尧,最后自杀未遂?洪志玲身材与季宁生相比相去甚远,即使其动刀杀人,季宁生居然一点没有反抗?季宁生身边有刀如何解释?所有刀伤包括洪志玲自己身上的刀伤全部被认定为其本人一人所致是否可能?能否排除季宁生“先动刀”或“也动刀”的可能性?
&&& 五、案涉单刃菜刀和单刃锯齿刀上的血迹检验结果均为混合型,检验报告批注“洪志玲、季宁生血样的DNA的基因型混合可以形成(不排除含有季正尧血样的DNA分型)”,这种含糊的描述是否也不能排除含有一家三口之外他人血样的DNA分型?
&&& 六、本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后不通知律师,直到律师会见后得知裁定已下去索取并经家属大闹法院才拿给律师,是否属于程序违法?是否涉嫌侵犯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 七、如本案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对此案是否应当提审或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通过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 八、洪志玲究竟是否具有受审能力?洪曾有精神病史,虽然本案司法过程中两次司法鉴定结论均是洪无精神病,但是其庭审表现确乎不是正常人的心智表现,现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机制是否存在过多人为因素?司法机关是否应该至少等其恢复正常心理状态和语言表达能力再进行审判?
&&& 九、如何保障公民受到公正的司法待遇?维稳能否成为公权侵犯公民生命权的借口?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下法院如何做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 洪志玲案虽然没有刑讯逼供,但不人道的“点头摇头”审判方式和粗暴地主观擅断更胜于刑讯逼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今天,缘何依然有法不依,不能坚持无罪推定、罪疑从无的原则?法院又为何始终不能独立依法判案?为何社会的稳定、民心的稳定要靠司法的不公、强权的干预来维持?杀死一个可能同为受害者的洪志玲,社会就稳定了?民心就安稳了?洪志玲到底该不该杀?我们担心的是,在我们的最高司法机关“依法”处死“罪大恶极”的洪志玲同时,真凶依然逍遥法外!难道我们真的只能象聂树斌案一样,只有坐等将来真凶浮出水面才能知道我们冤杀了无辜吗?!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2012)苏刑一终字第0090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志玲,女,日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612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暂住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武定新村44幢604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武定新村50幢301室。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南京市看守所。
&&& 辩护人王工,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崔兴平,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理加,男,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武定新村50幢301室。系被害人季宁生父亲。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秀兰,女,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季宁生母亲。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
控原审被告人洪志玲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理加、杨秀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日作出(2012)宁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洪志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对判决的刑事部分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靖、吴晓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洪志玲及其辩护人王工、崔兴平到庭参加诉讼。对判决民事部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洪志玲,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原审判决认定,日凌晨,被告人洪志玲与丈夫季宁生发生争执,遂持刀捅刺季宁生颈部,致季宁生死亡。洪产生自杀并杀死儿子季正尧的想法,又持刀捅刺季正尧致其当场死亡,随后在家中自杀。
&&&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杨秀兰、吕冬美、韩笑、马
成明、顾敏、刘小根、陶建平等人的证言,物证作案工具单刃尖刀、单刃锯齿刀各一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
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等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
摄影照片,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洪志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洪志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
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志玲持刀猛捅被害人,致二
人死亡,其中被害人季正尧年仅九岁,身上有数十处伤痕,其作
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洪志玲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市1053640元、丧葬费人民市35890元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洪志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理加、杨秀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市1089530元。
&&& 洪志玲上诉提出,本案认定其故意杀害季宁生、季正尧的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亦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
审法院改判。此外洪志玲还当庭辩解其与季宁生案发当晚是持刀
互刺,其身上的伤有些是季宁生所致。
&&& 辫护人王工、崔兴平提出:洪志玲系遭到季宁生刀刺后,出
于正当防卫才持刀刺季宁生;洪志玲与季正尧母子情深,不可能杀害季正尧,一审判决认定洪志玲杀人后再自杀的事实不能成立;洪志玲曾患精神病,至今未治愈,不应该负刑事责任;一审判决
重洪志玲口供而轻其他证据定案,违反刑事诉讼定案原则。综上,
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
罪准确、量刑适当,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本院审理中,辩护人提交四份证据材料:1、洪志玲、季正尧
母子合影照片4张,提交目的是为了证明洪、季母子关系好,洪志玲不可能杀害季正尧。2、辩护人王工、崔兴平会见洪志玲笔录,主要内容为洪志玲亲笔回答两辩护人所提问题,提交目的是证明洪志玲精神疾病未愈,精神混乱,语言行为失控。3、韦伟律师会见洪志玲笔录复印件,主要内容是洪志玲当晚与季宁生争吵,季宁生拿水果刀想杀洪志玲,洪志玲负伤,除了手腕和肚子上的伤,其它地方包括脖子上的伤都是季宁生所致,其躲避时找了一把水果刀刺中季宁生的脖子,致季宁生倒在床上后,洪志玲觉得自己死了,小孩活着也受苦,又杀死季正尧,随后自杀。提交目的是证明洪志玲系正当防卫。4、证人曾巧云、江锡才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是洪志玲在医院抢救时,曾巧云看到洪志玲后背有很多刀伤,每条刀伤都出血,约有二十多条交叉状;江锡才看到洪志玲在医院抢救时后背有刀伤。提交目的是证明洪志玲有手不能触及的多处刀伤。
&&& 检察员当庭提交了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及鉴定人鉴定资格证,以证明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许可资质。
&&& 经审理查明,日凌晨,上诉人洪志玲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武定新村44幢604室家中,与其丈夫季宁生(时年45岁)因儿子季正尧(时年9岁)的教育等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遂持刀捅刺被害人季宁生颈部,致季宁生死亡。后上诉人洪志玲
产生自杀并先杀死儿子季正尧的想法,即持刀捅刺季正尧并致其
当场死亡,随后洪志玲在家中自杀。当日6时30分许,季宁生的母亲杨秀兰到达现场,发现情况后即请邻居报警。后洪志玲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季宁生系被锐器刺戳致左、右侧颈总动脉和颈静脉断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季正尧系被锐器刺戳全身多处致大出血而死亡。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 一、上诉人洪志玲供述及自书材料,证明其平时性格较内向,
和丈夫季宁生之间的主要矛盾是因对儿子季正尧教育有分歧。
日晚其和季正尧回家时,季宁生尚未到家。季宁生在外喝酒回来时,季正尧已经睡觉,不记得是几点。其和季宁生因孩子家教等一些家庭琐事吵架,正好桌上有把水果刀,季宁生指着水果刀让其去死,其很气愤,就用水果刀捅了他。捅季宁生时,季宁生斜靠在床上,当时两人还在吵架。当时没想把他捅死,但没想到一下子把他捅死了,其产生了“我们都死了,把儿子一个人留在世上很苦”的想法,就想把季正尧带走,即用刀捅季正尧,当时季正尧睡着了,有没有反抗记不清。其身上的伤是自己用刀捅的,当时其到厨房又拿了一把刀捅自己。其家中有一套刀具,是季宁生朋友送的,其自杀用的刀和前面捅人用的刀不是同一把刀。
&&& 二、证人证言
&&& 1、证人杨秀兰(系被害人季宁生的母亲)的证言,证明洪志玲和其儿子季宁生结婚11年,但两人关系一直不好,主要因为孙子季正尧的教育分歧等琐事以及双方性格差异等原因。
&&& 日下午,其打电话给洪志玲问晚上是否回来吃饭,洪讲和季二尧在外面吃。当晚21时许,其又打电话问洪志玲在哪里,洪讲在武定新村44幢604室家里替季正尧洗澡。9月5日早晨6时30分许,其到儿于家,没有人开门,其拿钥匙开门,发现一客厅里面有血,进房看到床上躺着儿子,脖子上面有两处伤口,孙子趴在床上也不动,儿媳妇躺在地上,上去摇了他们,都不动,其就去敲对面603室的门,对面邻居即报警。警察来后,发现其媳妇还有气,是割腕的。
&&& 其进卧室时,床上有一把刀,其把刀拿着去了厨房放在池子
里面一个淡蓝色的塑料盆里。里面有水,当时是怕儿子、儿媳醒
过来再动刀。报警后,又从厨房把刀放回床上。其拿的那把刀是
不锈钢尖刀。其进门穿的是37码塑料凉鞋。武定新村44幢604
室的钥匙除了自己有以外其他人没有。
&&& 证人季必美、唐厚军、季萍的证言亦证明上诉人洪志玲和被
害人季宁生平时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的情况。
&&& 2、证人吕怀发(系季宁生对面邻居)的证言,证明日早晨5时许,其听到有人哭,像小女孩哭的声音,但不能确定。对面604室住的人家男子姓季,女子姓洪,夫妇两个关系不好,听季姓男子讲两人分居。当日早晨6时许,季姓男子母亲在门外喊其妻子吕冬美,吕到对面发现进门左边房间季姓男子
和小孩在床上头朝门,洪姓女子躺在床边头朝西,身子横着,即
报警。吕冬美对其讲看见季姓男子母亲手上拎着一把刀,并把刀
放回床边。
&&& 3、证人吕冬美(系吕怀发的妻子)的证言,证明9月5日早
晨季宁生的母亲来给孙子送汤包。其听到她大声喊“不得了了”,
叫其赶快过去。其进对门一看,季宁生母亲手里拿着一把小刀。
季宁生和他儿子季正尧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季正尧身上全是血,
季宁生老婆躺在床边地上,也一动不动,浑身是血。季宁生母亲
当时紧张得叫其赶快打电话报警,其就用家里电话拨打120、110。
&&& 4、证人孙玉超、贾明辉的证言,证明二人接到指令约十分钟后开120救护车到现场,床上躺着的一个中年男子和一个男孩均无生命体征。床边躺着的中年女子还有生命体征,边上有一把刀。对女子进行急救,并抬上担架送医院医治。
&&& 5、证人韩笑(系南京市中医院护士)的证言,证明2010年9
月5日上午,“120”急救车送来一个叫洪志玲的病人,当时病人
颈部、手腕、腹部等处有外伤。次日凌晨1时许,洪志玲向其做
手写字的手势,其就拿了一个垫纸板和三、四张平时做记录纸张
及一支笔给了她,扶着垫纸板让她手写。期间,其叫旁边看护的
保安帮洪志玲扶垫纸板,其去护理其他病人。等其回来时,洪志
玲已停止写字,共写了有三、四张纸。纸条上写的就是她与邻居
当时吵架,心情不好,性格内向等情况。当时在场的还有一个民
警、两个保安、一个护工。平时洪志玲由医院的护士和护工共同
料理,家属不让陪同,公安每天都有人在病房看管她。
&&& 6、证人刘小根、陶建平(系南京市中医院保安)的证言,证
明刘小根和陶建平共同在医院看管洪志玲,值班时间是9月6日0点至8点。当班民警是宗强。当日凌晨洪志玲示意要写字,护士拿了医院的病历纸和垫纸板,因为洪志玲的手是固定的,护士就把病床摇起来让洪能写字,并且扶着垫纸板让洪写。洪志玲写写停停,后来护士有事,陶建平接着扶着垫纸板让洪写,一共写了有四张纸。因为手是固定的,而且手腕上有伤,所以每页纸也没写几排字,还都是歪歪斜斜的。因为写的乱,写完一张其就在上面标注页码,一共是4张。内容说她心里很不舒服的意思,太内向,还有装空调、接电缆的事被人欺负,还讲小孩教育问题,感觉好像是想死,大家一起死了,要把自已和儿子骨灰放一起,说自己性格不好,一时冲动做了这样的事情,对不起亲戚朋友等。
&&& 7、证人马成明(系洪志玲的母亲)的证言,证明洪志玲和季宁生通过征婚认识,平时关系不怎么好。洪志玲很喜欢儿子。2010
年9月4日一晚8时许洪志玲把儿子送回家,季宁生当时在外面喝酒。
&&& 证人武凤玲、洪霞(系洪志玲的姐姐)的证言亦证明洪志玲和季宁生因孩子教育等家庭琐事关系不太好,洪志玲性格内向。
&&& 8、证人张少华、刘毅、朱涛、李帮成、糜朝华、吴祖陵(系
季宁生的同事)的证言,证明9月4日晚上与季宁生一起吃饭,
喝了一些酒,季没有喝多,21时许结束。季宁生平时工作不错,
脾气很好,为人正派,生活作风万面没有问题。
&&& 9、证人顾敏(系南京市夫子庙小学教师)的证言,证明季正
尧在校学习成绩一般,中等偏下。学习不太自觉,比较贪玩,性格比较开朗,人缘很好。如果季正尧学习上有问题都是妈妈洪志玲和其联系,开家长会也是洪来,洪志玲还比较健谈,非常关心小孩,给小孩报了不少培训班,还找了家教,对小孩学习的事情比较着急。季正尧对洪志玲管他学习很反感,小孩喜欢玩电脑,洪有时也管不了他,实在管不了的时候,洪志玲会打电话给自己。
& 三、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公(秦)勘[2010]
0916号现场勘二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南京市秦淮区武定新村44幢2单元604室大门为一扇全封闭式防盗门,门锁完好,门外未见血,室外所装防盗窗栏均完好;进门客厅内由大门至南侧两间卧室门的地面上有大量滴落状血迹及成趟的穿袜血足迹,足迹全长22.4cm,前掌宽10由客厅大门起,北至厨房南至卧室的地面上有成趟的运动鞋血足迹,足迹全长22. 8东侧卧室双人床中间有一具男孩尸体,上身穿红色短袖上衣,下身穿白色短裤,男孩尸体的西侧紧靠床尾有一具男性尸体,上身赤裸,下身穿黑色短裤,男性尸体头部东侧床上放置一把黑色刀柄的“双立人”牌单刃菜刀,刀上有血迹,床北侧紧靠床沿的地面上,距离东墙9cm处有一处血泊,血泊中有一把黑色刀柄的“双立人”牌单刃锯齿刀,刀上有血迹。
&&& 另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从案
发现场提取多处血迹和单刃菜刀、单刃锯齿刀各一把。
&&&& 四、情况说明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客厅地面上由大门起,
北至厨房南至卧室门的地面上发现了成趟的运动鞋血足迹,公安
机关对当时进入过现场的人员逐一进行甄别,发现该足迹与当时
在场的死者季宁生母亲杨秀兰所穿的鞋底相吻合,全长均为
22. 8CM,鞋底花纹一致,均为横向弧形线条状花纹。
&& &五、鉴定结论
&& &1、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验)字[2010 ]
36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形事摄影照片,证明经法医检验,
季宁生右侧下领缘及右侧颈部见三处创口,领部左侧见一创口,
探查见此创口与颈部右侧一创口贯通。以上创口,创缘整齐,创
壁光滑、创角一钝一锐。右手拇指指腹见一大小为1. 2CM*0.2CM
的浅表创口。结论为季宁生系被锐器刺戳致左、右侧颈总动脉和
颈静脉断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
& &2、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验)字[2010 ]& 3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经检验,季正尧左额部、右侧下领缘、左下领缘等处均检见创口、划伤,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钝一锐。结论为季正尧系被锐器刺戳全身多处致大出血而死亡。
&&& 3、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秦公物鉴(痕)字[2011]28号物证鉴定书,证明现场光滑瓷砖地面上用拍照提取的右脚穿袜血足迹一枚与上诉人洪志玲右脚穿袜行走制作的油墨足迹样本一枚,为同一人所留。
&&&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秦公物鉴(痕)
字[2010]69号物证鉴定冬证明杨提取的单刃锯齿刀上显现的手印与送检的洪志玲右手食指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法证)字[号物证检验报告书,证明:季正尧指甲上检出的DNA与季正尧血样的DNA的基因型一致;季宁生指甲上检出的DNA与季宁生血样的DNA的基因型一致,单刃菜刀上、单刃锯齿刀上以及东侧卧室地面、西侧卧室地面、洪志玲上衣上的血痕的DNA与洪志玲血样的DNA一致。
6、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法证)字[号物证检验报告书,证明: 东侧卧室西北角地面血迹、客厅地面血迹、防盗门内侧墙壁上血迹的DNA与洪志玲血样的DNA一致;东侧卧室床上靠近大人处血迹的DNA与季宁生血样的DNA一致;单刃菜刀血迹的DNA 为混合基因型,洪志玲、季宁生血样的DNA的基因型混合可以形成(不排除含有季正尧血样的DNA分型);洪志玲上衣左前部血迹的DNA 为混合基因型,洪志玲、季正尧血样的DNA混合可以形成;单刃锯齿刀A面刀柄上血迹的DNA 为混合基因型,洪志玲、季宁生血样的DNA的基因型混合可以形成(不排除含有季正尧血样的DNA分型)。
7、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宁公物鉴(法证)字[号、 [号物证检验报告书对单
刃菜刀、单刃锯齿刀血迹检验结论不同问题,由于单刃菜刀、单
刃锯齿刀上血迹较多,两份物证检验报告中所用检材系分别从两
一把刀的不同部位提取的血迹样本,故检验结论有所差异。
&&& 8、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宁脑司鉴所[ 2010]精鉴字第2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洪志玲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检察员二审当庭出示的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及鉴定人鉴定资格证,证明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许可资质。
&&& 9、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出具的鉴定号2012-12江苏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洪志玲无精神病升,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 10、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检)字[2011]
4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明洪志玲的损伤符合锐器刺切伤,损伤符合自伤的特点,且损伤多为其右手持刀造成。
&&& 六、物证单刃尖刀、单刃据齿刀各一把,系洪志玲作案所用工具。
&&& 七、书证
&&& 1、南京市急救中心出具的证咀,证明日7:0l分来电称,武定新村44幢604杀人了。7:02分中心派市中分站出救,7:11分救护车到达现场,病人被送往南京市中医院。
&&& 2、南京市中医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手术记录,证明案发后洪志玲被送进南京市中医院抢救,并进行了手术救治,该院医生对洪志玲进行身体检查、治疗时均未检见洪志玲背部有刀伤等情况。
& 3、健康检查表,证明件志玲日送入南京市看
守所检查时,未检见洪志玲背部有疤痕。
& &4、通话记录,证明季宁生、洪志玲的手机日
至9月4日的通话记录。其中洪志玲和杨秀兰通话较为频繁。
&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本案
发破案经过等情况。
&&&6、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洪志玲以及被害人季宁生、季正尧
的自然情况。
另查明,被害人季宁生、季正尧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季理加、杨秀兰的儿子、孙子。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及丧葬费票据等。
& &&以上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审阶段,关于辫护人向本院提交的分别用以证昵洪志玲、
季正尧母子关系好,洪志玲不可能杀季正尧;洪志玲后背有刀伤,
案发当晚系季宁生先刀刺洪志玲,洪志玲是正当防卫以及洪志玲
有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四份证据材料,业经二审庭审出示、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虽然洪志玲、季正尧母子合
影照片的真实性不存问题,但该证据材料与洪志玲是否会杀害季
正尧的事实之间并无必然关联,洪志玲是否系杀害季正尧的凶手
应综合一、二审庭审质证的所有证据进行判断;其次,辩护人会
见洪志玲的笔录,不能成为评判洪志玲是否患有精神病的必然和
唯一依据,洪志玲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应根据相关合法有效的精神
疾病医学鉴定结论以及洪志玲归案后接受审查期间的具体表现综合认定;第三,辩护人提交的韦伟律师会见洪志玲的笔录复印件,因不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四,关于洪志玲案发后的身体伤情事实,不仅洪志玲被送医院抢救时的入院记录明确记载洪志玲“背部、臀部未及明显外伤和出血”,而且出院记录对洪志玲救治后身体情况的记载亦证实洪志玲背部无刀伤;此外,洪志玲被送入南京市看守所进行的身体检查记录及法医对洪志玲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也均未检见洪志玲背部有伤痕,而且,辩护人提交的证人曾巧云、江锡才出具的两份证明并未载明调查主体及证据来源,因此,辫护人提交的四份证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洪志玲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附带民事赔偿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案发当晚其与被害人季宁生持刀互刺、其身上的伤有些是季宁生所致”的上诉理由和当庭辫解,以及辫护人提出“洪志玲患有精神病,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洪志玲不可能杀一害季正尧,刀刺季宁生系正当防卫,一审判决重口供轻证据,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洪志玲业经两次司法鉴定,结论均认为其无精神病,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在归案接受审查过程中,神志清楚,回答切题,无精神异常情况,辩护人认为洪志玲有精神病的意见无事实根据;其次,原审判决认定洪志玲杀害两被害人的事实,并非仅根据被告人供述,而是综合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加以认定,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洪志玲杀人后自杀的犯罪事实,洪志玲身体损伤经法医鉴定均系自伤,其当庭辫解称身上有些伤系季宁生所致与事实不符;此外,原审判决在查明洪志玲故意杀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洪志玲应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亦合法有据。故洪志玲上述上诉理由、当庭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洪志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洪志玲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丧失理智,持刀猛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后又对年仅九岁的儿子身体刺、划数十刀,犯罪手段及其残忍,且造成的严重后果,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洪志玲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理加、杨秀兰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应予赔偿。元神人民法院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理加、杨秀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检察员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依法将对上诉人洪志玲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吴万江
代理审判员& 胡& 生
代理审判员& 贾冰一
二O一二年十月一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德远
洪志玲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
庭审笔录(源自法院复印件)
(庭审情况同时见《金陵晚报》日报道:《杀亲女子庭审现场未开一次口》)
时间: 日9:30
地点:第三法庭
合议庭成员:张松涛、徐松松、孙丽华
书记员:张彧瑢
内容:被告人洪志玲故意杀人一案
审:传被告人到庭。现在开庭。
审:被告人陈述: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序、职业、住址。过去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拘留、逮捕时间。
洪:被告人洪志玲,女,日出生于江苏南京,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武定新村44幢604室,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武定新村50幢301室。过去没有受过法律处分,这次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经南京市人
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审判长宣读核对,被告人点头)
审: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附民诉状收到没有,何时收到?
洪:收到了,12年4月24日收到的起诉书和附民诉状。(审判长宣读核对,被告人点头)
审:附民原告人陈述自然情况。
季:季理加,男,汉族,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武定新村50幢301室,系被害人季宁生之父、被害人季正尧祖父。
杨:杨秀兰,女,汉族,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季宁生之母、被害人季正尧祖母。
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洪志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理加、杨秀兰对被告人洪志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庭决定合并审理。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张松涛、徐松松、人民陪审员孙丽华三人组成,由我担任审判长,见习书记员张彧瑢担任法庭记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煜出庭支持公诉;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飞、李昌锁出庭为被告人洪志玲辩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理加、杨秀兰及其代理人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华到庭参加诉讼。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回避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自行辩护权,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最后陈述权,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当事人听清楚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附民代: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略)。
审:附民原告人宣读附民诉状。
附民代:宣读附民诉状(略)。请求法院1.依法追究被告人洪志玲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坚决要求判处其死刑;2.依法判令被告人洪志玲向二原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1053640元,丧葬费人民币35890元,合计人民币1089530元。
审:今天宣读的附民诉讼额与诉状上不同,以哪份为准?
附民代:以今天庭审宣读的为准。
审:下面首先进行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
被告人洪志玲,你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洪:右腿颤抖,摇头。
审: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被告人洪志玲,公诉人现在就本案的事实对你进行发问,你要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公:你之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公:你以往说与丈夫矛盾在小孩的教育上,是这样吗?
公:你与丈夫并无其他生活矛盾?
公:案发当庭你以往供述9点多带孩子回家的?
公:回去后丈夫还未回来?
公:以往供述睡觉时丈夫一般未归,你一个房间,儿子一个房间,丈夫与儿子睡一个房间?
公:案发当时是否是你丈夫、儿子与你三人在家?
公:你以往供述丈夫儿子是你杀害的?
公:你身上的伤你以往供述是你自己捅的?
洪:点头。
公:以往供述捅丈夫的刀是从桌上拿的?
公:捅自己的刀和捅丈夫、儿子的刀不是同一把,你以往这样供述,你是否还能记清楚?
洪:点头。
公:鉴于被告人洪志玲的情绪情况,公诉人讯问到此,后面出示证据中详细出示。
审:辩方是否需要发问。
辩:洪志玲,你知道我是谁吗?
审:辩护人直接发问。
辩:不确定其是否能正确回答问题。
审:前面已经说过了,鉴于其不方便发言让其用点头、摇头表示。
辩:认为点头摇头不一定能查明案情。
审:给你5分钟的时间用你的方式发问。
辩:案发前你是和孩子一起回家?
辩:你到家时候季宁生是否已经到家?
辩:你刚刚是在点头吗?
辩:案发前你与季宁生发生争吵了吗?
辩:你是在点头还是摇头?
辩:你身上的伤是否有别人造成?
辩:用什么刀把自己捅伤?是否记得?
辩:你丈夫、儿子身上的伤是你捅的吗?
辩:用哪把刀捅的?
辩:家里什么位置捅的季宁生?客厅?卧室?是否记
辩:先捅的季宁生还是孩子?
辩:你身上先受伤还是季宁生先受伤?
审: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以下全是公诉人宣读20份书证,无讯问、答复)
死刑冤案之佘祥林案
&&& 来源:百度百科
,又名杨玉欧,省县人。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终身。后因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案件简介
是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立案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杀妻”案迟迟未判。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年来,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但冤情依旧。 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张在玉突然回家后,当地一片哗然。慎重起见,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了她的身份。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苗子湖监狱。曾经身强力壮的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如今脸色苍白,孱弱不堪…… 荆门市中级法院院长说,佘祥林案件教训太深刻了,过去法院审理习惯“有罪推定”原则,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日,京山县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10月底,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湖北省高级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回忆说,当时湖北省省高院认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点:被告人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定案;被告人供述杀妻的方式多达四五种,仅择其一种认定没有依据;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张在玉换下的衣物去向不明;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审笔录,经向该案侦察员了解与事实不符。因此,并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能性。尽管“死者”的亲属上访并组织了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从速处决,省高院仍然于1995年1月坚决撤销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此后,案件又经过了补充侦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一系列曲折环节。直到1996年12月,由于变更(京山县由荆州市划归荆门市管辖),京山县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将此案报请荆门市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协调。1997年10月,荆门市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召开了由荆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此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因为省高院提出的问题中至今有3个无法查清,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监狱中的佘祥林清醒地知道自己没有杀人,并一直相信妻子还在人世。每次亲属探监时,他都要家里上访。多年来,佘祥林和家人不断申诉,但每次都石沉大海。申诉之路充满艰辛和血泪。1994年12月,四处寻找张在玉下落的佘祥林的母亲,在姚岭村打听到张在玉的行踪,当地村民和村委会还开具了证明,但政法机关未予采信。据出具证明的原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介绍,为这件事作证的数位村民都被“请”到了公安部门,有的被关3个多月。听说公安局还要抓他,他自己也在外面躲了好几个月。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悲愤地说:“因为不断上访申诉,我母亲被公安机关抓去关押了好几个月,我也被关40多天,放我出来时还威胁我说不许上告。我的母亲在被放回后不久就去世了。” 这是曾经对佘祥林“杀妻”冤案进行起诉、判决和裁定的几份法律文书,以及在佘祥林入狱后仍有人见过已“被杀害”的张在玉的证明。
申诉材料:透露关键证据的取得过程
&4月1日,在沙洋监狱管理总局医院,身体虚弱的佘祥林对记者说:“当时,他们把所能用的手段都用上了。”11年来,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尽管这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尚待证实,但从一个侧面为人们查寻“冤案”根源提供了线索。荆门市中院1998年的刑事裁决书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情节有法医鉴定、尸检照片、,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的作案“行走路线图”及将公安带到作案现场的记录印证。对此,佘祥林说,“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10天10夜,精神麻木,早已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就是希望能尽快的休息一会,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
  目前,有关部门已成立专门的班子,处理此案的善后事宜,对案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也已经展开。
  市中级法院院长陈华说,件教训太深刻了。过去,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习惯“有罪推理”的原则,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法官在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时,过于相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对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缺乏进一步调查、分析和核实,就容易导致证据采用失实。佘祥林案中,基层法院未能逐一审查清楚省高院提出的证据疑点,而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为由,草率下判。一位知情法官说,长期以来,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采信多,对被害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很难采信,加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破案能力差,没有口供就没办法破案。“重口供轻证据”,容易出现刑讯逼供,酿成冤假错案。荆门市中院在一份总结材料中谈到:此案的另一个教训是,要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佘祥林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员会(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由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审判机关应严格依法办案,即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法院也必须依法独立审判。据一位知情法官介绍,按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协调会议的意见,就是要将案件从荆门中院降格到基层法院处理,要求京山县法院“一审拉满”,也就是判15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件从1994年立案,直到1998年才判,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办不下去,也销不了案,最后才由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协调。当时没有对尸体进行鉴定,“当时就是认为佘祥林杀了人,死者就是其妻。”针对此案暴露出的问题,刑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指出,刑讯逼供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首要原因。此案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
死刑冤案之聂树斌案
&&& 来源:百度百科
聂树斌,男,日出生,汉族,鹿泉市下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日下午,在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核准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3月,河南商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早报、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全国数十家媒体披露:日,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
  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将王书金移交给河北省县警方。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书金指认了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日,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河北省公安厅领导注意到了媒体关于该案的报道,并且给予了关注。公安部、河北省政法委领导对此事也极为关注。河北省公安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复核。
  时至今日,其父母奔波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之间已经两年多时间,没有任何结果。
  自2007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的“真凶”王书金上诉之后,两年时间,聂树斌案再次从峰回路转走向绝对沉寂。种种迹象暗示,聂树斌案或将永无再审与翻案的机会。
  2005年4月聂树斌案被曝“一案两凶”后,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对聂案重新调查。当时,面对全国媒体的紧密关注,河北方面宣称,将尽快公布调查结果。然而,四年过去,这个承诺至今没有兑现。
  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多次前往河北高院寻求调查结果,四年间得到的答复如出一辙,“正在复查,很快出结果”。直至今年3月,河北高院负责审查聂案的一位法官告诉聂母,调查结果已经出来,报到院长那里去了。但到底是什么结果,这位法官说不能向聂母透露。
  这个秘而不宣的调查到底是怎样进行的,甚至到底有没有进行,外界无从获知。然而,南方周末记者从河北广平方面获知,过去几年,一直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的王书金没有接受过河北公检法机关的任何提审。这个信息让关注聂案复查的人士对所谓调查产生了巨大怀疑。聂树斌的律师李树亭与王书金的律师纷纷质疑,王书金作为聂树斌案中最重要的活证据,如果复查一定会提讯,怎么可能绕开?
  从2005年3月王书金被捕交待全部罪行直至与律师会面,他并不知道十年前的玉米地案另有“凶手”,也根本不知道一个叫聂树斌的人在十年前作为罪犯已被枪决。在一审法庭庭审中,王书金意欲主动供认玉米地奸杀案,但被法官以“与指控无关”打断,被公诉方以“查无实据”驳回。
  2007年4月,一审宣判后,王书金以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他在上诉状中说:“我在日向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派出所供述自己在河北省犯罪过程中,包括石家庄西郊玉米地里强奸杀人的经过……对于这些河北广平县公安机关的警察进行了确认……警察还带领我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现场是凭着我对当时的记忆找到的。”
  王书金的上诉心理中,有一点是微弱地期望通过主动坦白这个案子,获得可能的宽大处理。他说:“我是一个罪孽深重的人,不在乎是否多一起案子或者少一起案子,而是不愿意看到因为我的原因而使他人替我承担严酷的刑罚……我希望上级法院对(我坦白)这个案子能够按照重大立功认定,更希望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据参加庭审的人透露,王书金在庭上继续对未被纳入公诉的石家庄玉米地案供认不讳。庭审后,法律人士推测,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时隔两年之久,二审判决至今未出。10月20日,王书金的律师致电主审法官询问何时判决,这位法官称,因为案情特殊,在没有领导指示的情况下,他说了不算。南方周末记者还了解到,在对外宣称的复查期间,聂案中的被害人家属和好友也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调查,他们是当年随警方第一时间看到案发现场的人。律师李树亭说,他们是案发现场最重要的目击证人,复查也不应该绕过他们。
  真相可能永远死去
  日,南方周末记者披露了聂树斌家属因获得原审判决书而得以进行申诉,以及王书金上诉要求为聂树斌洗清污名,这两个重大的意外事件曾让舆论对聂树斌案真相大白抱有最乐观的期望。法律界人士纷纷建言,希望最高法直接提审此案。
  日,答复张焕枝,申诉材料已转至河北高院,聂案的申诉由河北高院负责。著名法学教授为此愤慨其荒谬:“偏偏承担纠错职能的机构正是当年制造冤案的机构。仿佛当年先生一幅漫画里虚构的场景:蒙受屈辱的秦香莲向告状,包拯在状子上大笔一挥——“请陈世美同志查处”!最高法院像当年提审沈阳案一样处理“聂树斌案”的希望似乎完全落空了。两年前来自最高法院的消息说,聂案被列为“重案之重”,已调派专人进行全案再审审查。这个让社会高度期待的行动,最终没有释放出任何信息。一直关注此案的法学家贺卫方在博客中将聂树斌案的评论文章置顶。他分析,河北高院很难办,如果承认错误,就要自认倒霉,这就好像自己揪住自己头发离开地球一样。不纠正呢,良心上过不去,当事人倒霉,而且舆论压力又这么大,最后可能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无休止地拖延,就是因为这两种心态交织在一起的结果。
  贺卫方认为,处理聂树斌案可以有三种思路,一是由比河北省更高的机构来进行调查和审理,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因为它们不大可能受到地方利益的钳制和约束;二是由最高法院指定另外一个省的司法机构来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审理,这也可以保持中立。第三是根据宪法第71条,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视情况必要成立特别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决议。“现在这个案件对整个体制是一个考验,让国民对这个国家有信心,不再是草菅人命的做法,不再恐惧蒙受冤屈而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我相信这是一个特别好的机会,希望有关部门能抓住这个机遇。”贺卫方急切呼吁。
  以“聂树斌案”四年波折来看,没有人愿意抓住这个机遇,也没有人认为这是个机遇。“聂树斌案”的真相,极有可能将随着聂树斌,永远死去。
官方回应:聂树斌案仍在核查尚未定性
  日,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河北省高院院长表示,对于聂树斌案,目前公检法正在核查,尚不能定性。
  高勇表示,正对证据排他性审查,目前尚不能得出结论是错案。
  河北省对聂树斌案的核查已进行数年,高勇解释,由于案件过久,有些排他性证据侦查起来较困难,至于何时有结果不好确定。
死刑冤案之呼格吉勒图案
&&& 来源:百度百科
1996年,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一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同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作为凶手并被执行了死刑。9年后的2005年,在内蒙古境内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赵志红落网。赵供述称,9年前的奸杀案系他所为。然而,又是4年过去了,这起冤案却迟迟未得到昭雪。与案类似,呼格吉勒图因“涉嫌奸杀”被执行死刑,多年之后“真凶”浮出水面,“呼格吉勒图案”一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而今“呼格吉勒图案”再起波澜
  日,对于李三仁、尚爱云夫妇来说,又是一个特殊的星期三。每周周三,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都会有人专门接访他们。
  离开法院,两位老人骑上自行车回家。在他们的自行车车篓里,放着两份报纸的复印件。一份是日的《》,一份是日的《》。
  两份距离9年的报纸,都报道了日,发生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的杀人案。不同的是,《》报道指向的嫌疑人是李三仁、尚爱云的儿子呼格吉勒图;《》报道指向的嫌疑人名叫赵志红。
  日,被当地媒体称为“杀人恶魔”、在内蒙古境内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赵志红在地毯式侦查中落网。赵志红在落网后,承认他曾经在1996年4月的一天,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
  此案一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更加认定,一向老实、木讷的儿子是被冤杀的。
  2006年,内蒙古司法机构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组复核此案。日,身负重案的赵志红的死刑被临时叫停。4年过去,此案仍在原地踏步。&
笔录证实并未“供认不讳”
  5月27日,记者从内蒙古司法机关一位重要领导处得到一份13年前的笔录,该笔录显示,即使在被枪决前一个月,呼格吉勒图也坚持自己是无辜的。该笔录制作于日晚上9时20分,询问人为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被询问人是同年6月10日下午2时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从时间上,1996年的5月7日应当是呼格吉勒图所涉嫌的“四·九”女尸案,经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的一周后。在这份共计7页、1500字的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在叙述“当晚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呼格吉勒图做了如下陈述:“我当晚叫上闫峰到厕所看,是为了看看那个女子是不是已经死了……后来我知道,她其实已经死了,就赶快跑开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没有办法之后……猜的、估计的……我没有掐过那个女人……”
  笔录显示,询问人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显然,这份笔录并未引起检察机构的重视。而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指控呼格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
呼格吉勒图(案件)-枪下留人之后
  新华社内蒙古分社政法记者汤计,曾5次以内参形式报道呼格吉勒图案件疑点。 2006年底,就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前12天,新华社内蒙古分社的“内参”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重视。 “赵志红终于在日前保住了性命,这也是呼格吉勒图案件目前看到的唯一希望和最大信心。不过这种信心正在被内蒙公检法三家办案的4年拖拉中慢慢消磨,受害者家属甚至已经重新拾起了屡屡上访的老路。”呼格吉勒图父母聘请的律师苗立对记者说。曾经多次呼吁重审呼格吉勒图案的一位内蒙古重要知情人,向记者透露了更多内幕。据其介绍,1996年“四·九”女尸案案发后,办案单位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侦人员就已经在女尸的阴道内提取了分泌物(作案人的精液),按照最基本的刑侦破案规则要求,这种分泌物是应该、也是必须进行技术化验和分析的。遗憾的是,这个最有力的证据被时任办案领导“遗忘”了。
公检法当事人多已升迁
  5月29日,长期关注此案的两名公安部刑侦技术专家和告诉记者,呼格吉勒图绝非凶手。
  说,赵志红落网后,他曾经亲自赶赴内蒙古对赵志红做了包括测谎、心理和精神鉴定等技术测定,最后的结果证实赵志红确系1996年“四·九”女尸案的真凶。
  曾经多次对比过呼格吉勒图和赵志红卷宗的刑侦专家,对此案发表看法时更加直言不讳:“我的态度很明确,我也多次向公安部和中央领导同志汇报过,一案不会有两凶,其中必然有一个是冤枉的。”
  在谈到此案因何在赵志红落网4年后,法律程序却没有任何启动迹象时,说:“现在这个事情已经反映到中央了,相关方面要求公检法三家给出意见,而公安机关的意见早已经明确,关键的问题在法院。”
  “这个案件的事实部分早已经明确,不应该存在任何悬念。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必然就有多名责任人被追究刑责和党纪政纪处分。而当年公检法三家单位的办案人都已经有了相应职务的调整,有的甚至已经升职或调迁,难度可想而知!”向记者提供笔录的内蒙的那位重要领导,毫不隐晦地对记者说。
死刑冤案之赵作海案
来源:百度百科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市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处,2年。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日,河南省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赵作海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重新出现在公众视野。日,赵作海所陷案结案,17万余元国家赔偿款随之打水漂。
&&& 案情简介:
日,市老王集乡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提起公诉。
  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患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 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
  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亲手交付给了赵作海。
  1999年案发后,赵作海的妻子赵晓启当时也被当地机关羁押。赵作海夫妇生了四个孩子,三男一女。当时大儿子仅十五六岁,最小的儿子只有6岁。赵作海被判刑后,迫于生计,赵晓启改嫁给附近的刘本云,并带走了女儿和小儿子。
  赵作海的孩子中,大儿子和二儿子留在了赵楼村,由本家和亲戚照顾,赵作海夫妇分到的9亩地,也交给别人种,代种的人每年供粮食给两个孩子吃。赵楼村距刘庄村不远,二儿子经常过来看望母亲。 大儿子读到小学毕业,二儿子读到小学三年级就辍学了,女儿则一直没有上学,小儿子也是小学没毕业就辍学了。前几年女儿出嫁到安徽,而弟兄三人都没有娶媳妇。
案件后续调查
  商丘市有关部门已指定(商丘下辖县)检察院抽调人员调查赵作海案件。日,刘本云、赵晓启均被调查人员询问。据赵作海的家属介绍,当时主抓此案的领导之一,是时任公安局副局长的朱培军,朱现任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日9时开始,公安机关使用挖掘机,挖开赵楼村村西掩藏无头的机井。记者在现场看到,至昨晚7时,挖出当年压在尸体上的三个石磙。这些石磙自然是打开无头尸体迷案的一把钥匙。
  办案机关承认“”存在刑讯逼供:法院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承认确实存在刑讯逼供,才得出9次有效证词。当时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赵作海也曾经提出来,他被刑讯逼供过。 &
  河南高院强调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当天上午,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带领高院副院长田立文、孙振民和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赔偿办的负责人,针对赵作海案件,就如何“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进行专门讨论。张立勇说,赵作海案件的教训是极其沉痛的,我们应该认真反思,从中找出原因。国家之所以设置公、检、法部门,就是要让几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通过相互制约,来保障人权不被侵害。但现在监督没有了,几个政法机关只剩下相互配合。这就导致了赵作海案件的发生。在当时的庭审中,尽管辩护律师为赵作海作了无罪辩护,但声音很微弱。法官先入为主,一开始就把被告人定做罪犯。辩方和控方,没有平等的话语权。所有这些,最终导致法官职业操守的缺失。法官不能坚守职业操守,最终导致冤案发生和法院的地位下降。张立勇说,赵作海案件,反映出我们法院有些法官没有很好地处理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没有坚持疑罪从无。法院要进一步在转变司法理念上下工夫,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所有这些值得我们法院反省,我们必须负起责任,不能牺牲法律原则,使法院真正成为负责任、有担当、有能力、能够为百姓伸张正义的机构,真正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媒体通报,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审判长随、审判员胡选民、魏新生已停职接受调查。
  “杀害”同村人在监狱服刑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近日因“被害人”赵振晌的突然回家,冤案浮出水面。该案被称为河南版的“”。当地决定查处涉案干部的失职行为。
  停职前,这三名法官都在商丘市中院刑一庭工作。此前,魏新生告诉同事:“法官一生中如果办这样一个错案的话,都是一生中非常难受的记忆。”
  因涉嫌当年对赵作海刑讯逼供,民警郭守海和周明晗已经被刑拘。昨日下午,柘城县公安局一位刑警透露,郭守海和周明晗的亲属目前情绪不是很稳定。他说,两人的亲属告诉他,如果当年赵作海案的分管副局长丁中秋未得到处理,他们两个人被处理的话,那么他们一定要上告,“因为两个人只是小兵”。
对于当时办案组成员之一,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表示之前的信息有误,李德领并没有在逃,他说“对李德领并没有拘留,怎么能说是在逃呢?”对于李德领,他说只能说是在调查。当时办案组另两名成员郭守海、周明晗涉嫌刑讯逼供已被刑拘。
死刑冤案之念斌案:一盘海鲜引发投毒谜案
犯罪嫌疑人4年被判4次死刑至今未结案关键证据遭毒物专家质疑
  1976年出生的福建农民念斌自从跟一桩投毒案扯上关系后,就再也没有安生过。几乎每次案件开庭,他都涕泪横流,不停喊冤。2008年2月,念斌被指控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他将老鼠药放入邻居丁云霞的水壶中,导致丁云霞用水煮稀饭后,全家中毒,丁的大儿子和二女儿中毒身亡。
  4年间,案件先后6次开庭,3次被发回重审,念斌也被四判极刑,案件却至今没有结果。围绕着念斌该不该死,两个家族也展开了激烈的争斗。近期,该案将再度在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他,能死里逃生吗?
文/本报记者肖欢欢& 实习生陈琪
  福州市平潭县澳前村是一个贫穷的小渔村。村民念斌和丁云霞分别租住在村民陈炎姣的商铺中,各自开食杂店谋生。房东陈炎姣的丈夫和丁云霞的丈夫都在出海打鱼时丧生,两个女人同病相怜。当时,丁云霞有三个孩子,大儿子俞攀10岁,女儿俞悦8岁,小儿子俞涵只有6岁。
  惨案:食杂店老板儿女双双殒命
  事情还得从6年前说起。日,丁云霞的公公俞兆发从装鱼饲料的鱼篓中拿出一些小鱼和鱿鱼,俞攀三兄妹乐坏了。晚饭时,桌上多了一盘海鲜。哥哥俞攀和妹妹俞悦狼吞虎咽,等到丁云霞准备吃饭时,鱼已经被吃得精光。丁云霞只得随便吃了半碗稀饭。
  当晚9时许,俞攀和俞悦说肚子疼,10岁的俞攀口吐白沫、腿脚抽筋,6岁的俞涵也不停呕吐。一同出现不适的还有当晚和丁云霞一家吃饭的陈炎姣和女儿念福珠。丁家的吵闹声惊动了邻居。在丁家隔壁开小卖部的邻居念斌急忙叫了一辆出租车,把两个小孩送往医院。3个孩子被送到平潭县医院洗胃,俞攀、俞悦抢救无效死亡,丁云霞和小儿子俞涵,以及陈炎姣母女经过洗胃,无甚大碍。
  这起案件在当地引起轰动。是食物中毒还是故意投毒?平潭县公安机关介入,初步认定有人投毒。当天,6人吃了青椒炒鱿鱼、炒杂鱼、白稀饭和地瓜稀饭4种食物,警方在炒菜锅中发现了“氟乙酸盐”,是当地人称为“三步倒”的鼠药成分。
  警方首先怀疑的是陈炎姣的另一名房客,其曾买“毒鼠强”毒狗。但“毒鼠强”和氟乙酸盐成分完全不同,该租户的嫌疑被排除了。鱿鱼是俞兆发送过来的,他不会下毒毒自己的孙子,陈炎姣当晚也吃了鱿鱼,也中毒了……警方一一排查了嫌疑人。
  此时,侦查人员在丁家厨房通往念斌家的门把手上发现了一些碎片,检验人员出具了检验分析意见书:“倾向性认定残留物质含有氟乙酸盐成分”。这让警方推定,可能是念斌在丁家厨房下毒后,回到自家才会在门把手上留下毒物。
  动机:眼红对手生意痛下杀手?
  念斌很快被警方控制。8月7日晚,接受警方询问,在测谎中没有通过。念斌随后交代了自己的“作案经过”。他称,丁云霞店中卖的物品与他卖的几乎一样。日晚上10时左右,有个30多岁的男人从一家酒楼出来,快到他的店门口时,突然转向走到丁云霞的店,这让他很气愤。27日凌晨1时左右,他去房东一楼大厅的水井打水,经过了丁云霞灶台时,看见丁云霞的煤灶上有一个铝制的提水壶,突然想在丁云霞的提水壶里投放老鼠药,教训一下丁云霞。
  于是,他到自己的店里找到了一个矿泉水空瓶,往里灌了少量水,倒入半包老鼠药,进入丁云霞的厨房作案。念斌返回店时,手抓过门把。念斌随后还对案发现场以及买鼠药的地点均进行了指认。
  警方从高压锅内的残留物和铝壶里的水中也化验出氟乙酸盐。案子破了,参与破案的人员也被立功受奖。
  2008年2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念斌死刑。但念斌却在宣判当天高声喊冤,当庭翻供。
  念斌的律师张燕生也表示质疑:被念斌倒入毒水的铝壶壶嘴为何没有检出鼠药?6人所吃的鱿鱼为何没有检验是否有毒?如果水中有毒,那么丁云霞吃了水煮的稀饭为何没中毒?
  2008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年6月,福州中院再次判处念斌死刑。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毒源问题无疑是最核心的争议。张燕生认为,毒源来自鱿鱼,并非来自铝壶中的水。国内顶级毒物鉴定专家分析案情后表示:氟乙酸盐是水溶性的,却不溶于酯类(鱿鱼属于此类)。因此,如果水中投毒,吃稀饭的应该中毒最重,而吃鱿鱼的反而会轻。
  2010年4月,福建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念斌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毒物专家:证据鉴定过于草率
  日,最高院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院关于判处念斌死刑的判决,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2011年5月,福建省高院裁定撤销福州中院的判决,由福州中院重审。
  但是,2011年11月,福州中院再次判决念斌死刑。这已经是念斌第四次被判处死刑。
  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物麻醉药品鉴定处处长张继宗、原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毒物检验室高工潘冠民曾旁听了庭审,他们认为,毒物鉴定只能作是与非判断,要么“检出”,要么“未检出”,控方鉴定报告称“倾向于认定”在念斌通向店面后堂的门把手上检出氟乙酸盐的鉴定意见过于草率。“连毒源都没查清,就定性定罪,判人死刑,太草率了。”潘冠民说。
  由张继宗、潘冠民联合原最高人民法院法医处处长何颂跃、原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毒物分析室教授级高工宋朝锦出具的专家意见书也认为,鉴定报告“不规范,缺乏检验所见,单纯从这些检验报告无法判断检出氟乙酸盐的检验结果是依据何种分析数据所得”。至今,福州中院的办案人员均表示对此案不愿多谈。
  内部人士:福建高院面临很大压力
  念斌再次上诉到福建省高院。近日,福建省高院将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念斌的姐姐念建兰日前在微博上求助,她表示,不相信平时老实巴交的弟弟会杀人。
  而丁家的日子同样不好过。俞兆发说,孙子和孙女惨死,让他不能安心。两家人经常大打出手。
  “两个无辜的孩子死去,家人的心情我们也能理解。但如果凶手不是念斌,那么还有人逍遥法外,如果让嫌疑人带着疑点被剥夺生命,这不符合少杀慎杀的精神。”张燕生说。
  福建省司法系统一位法官昨天分析说,此案的确非常棘手。现在种种证据均指向念斌。现在案件已过去6年多,如果推倒过去的证据重新侦查,几乎不可能,那么案件很有可能成为一桩悬案。但此案作为在社会上影响很大的案件,法院也必须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所以,福建省高院现在面临的压力也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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