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儿子sicca李浩宇宇是2oo8年4月1号出生日期

我的宝宝是阳历日早上六点31分生的,男孩,我姓李,取个什么名字好听呢, 先谢谢啦~ _星空游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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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宝宝是阳历日早上六点31分生的,男孩,我姓李,取个什么名字好听呢, 先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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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旭:早晨太阳刚出来的样子。适用于男孩取名字。出自《太玄?从》“方出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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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王宝宝的出生真太阳时: 03:16 生辰八字:壬辰年 戊申月 丙午日 庚寅时 八字五行得分情况: 木10.6; 火...
:答:日9:45生,农历是闰九月廿八巳时。女宝宝命里五行有:1金、3木、1水、2火、1土,五行齐全不缺!...
:答:就是一百天啊, 无论是阳历还是农历过一白天后都是同一天。= =。 100天后应该是阳历9月29号,怕出错,你自己也算一下吧。...
:答:想取名就得知道宝宝是男女?以及姓什么?
:答:庚寅 丁亥 乙亥 戊寅 ,2水3木1火1土1金,全。忌水木,喜火土金。命运里需补土、金,名字可以加带金字、玉字、车字、土字、山字、石...
:答:陈双全
:答:你好! 为阁下作起名建议之前,先解释一下何谓‘命盘’(即‘生命之盘’),朴素的古代传统哲学‘阴阳...  宝宝命盘统计分析如下: 公历...
:答:你得说你姓什么啊?要不这么起名!
:答:生日(公历): 2011年 9月 20日 17时32分 生日(农历): 辛卯年 八月 廿三 酉时 八 字: 辛卯 丁酉 戊寅 辛酉 ...
:答:叫滕达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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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2014第五百零一章 杀戮与灭族
作者:废言梦语
&&&&晚上2o点,李浩宇带着郑秀晶高调的参加政府组织的一个酒会,期间总理韩升洙也会到场,李浩宇的出现,让所有的富二代等人都避着他走,因为他们集体的感觉李浩宇身上的血腥气好重!
&&&&让人惊讶的是,在这场酒会上,应英国大使馆的邀请查尔斯-卡罗本也赫然在酒会中,李浩宇就像没事人一样和周围的人说着聊天,看到查尔斯-卡罗本过来,还主动的扬了扬手中的酒杯!
&&&&不过,查尔斯-卡罗本看到李浩宇那无所谓的样子,则是感觉受到奇耻大辱,做为英国五大家族之一的卡罗本家族,曾几何时受过这样的屈辱,想要绑架一个区区的韩国人,居然还失败,看到李浩宇那无所谓的笑容,查尔斯-卡罗本其实是恨到了极点,不过,在最后他还是微微的笑了起来,因为他知道,自己的家族震慑住了那个韩国棒子,更也许刚刚那傻傻的向自己敬酒的韩国棒子到现在都还不知道是谁在对付他!
&&&&想到这里,查尔斯-卡罗本才稍稍的将心情平复了一点,不过,查尔斯-卡罗本不知道的,这个时候,在另外的一个地方,李浩宇的报复行动已经开始了!
&&&&卡罗本家族,是英国老牌五大家族之一,卡罗本家族与英国王室交往颇深,拥有第六代威斯敏斯特公爵头衔。% 家族中,第一代威斯敏斯特公爵当过王室掌马官,是英国王室的内廷重臣。查尔斯-卡罗本的父亲毕业于哈罗公学,夫人是威廉王子的教母,本人是查尔斯王子的密友。卡罗本家族中人还担任北爱尔兰骑兵团、女王义勇兵团等部队的军官,经常穿着军服去检阅部队。2oo4年,卡罗本家族有人出任英国国防部助理参谋长。负责预备役部队及军校学员事宜。2o11年,卡罗本家族中人担任了预备役6军副司令。他们还将英国央行的前行长艾迪.乔治爵士等人请来担任企业的非执行董事!
&&&&查尔斯-卡罗本不久前当上了威廉王子的新生儿子乔治的教父。22岁的查尔斯-卡罗本有两个姐姐一个妹妹,他未来将继承父亲全部家产。查尔斯-卡罗本和哈里王子交情也很好,曾花费8oo万美元举办21岁生日晚会,哈里王子出席。查尔斯-卡罗本的大姐塔玛拉出嫁的时候,英国女王也来参加婚礼。
&&&&查尔斯-卡罗本也喜好美色。2oo8年。美国纽约警方捣毁一个高级卖淫集团“皇帝俱乐部”。据这个集团的主犯之一供述称,查尔斯-卡罗本就是这个集团的“一号贵宾”,曾花2.4万美元和一名模特过夜。而且,查尔斯-卡罗本不是次传出召妓丑闻。2oo7年,他就曾被爆与一名叫扎娜的妓女进行交易。
&&&&不过这些辉煌都将成为过去,现在的英国皇室的宫殿中,一个亚洲女子正在受到前所未有最高规格的接待,而在这个黑暗的夜晚,有一对对的穿着夜晚突击的装备的人开始往卡罗本家族的庄园前进。他们得到的命令是斩草除根!
&&&&将郑秀晶给带回到jy1,时间是23点15分,还有九个小时的时间,准时在英国凌晨一点,李浩宇的影子就要开始行动了,李浩宇默默的坐在自己的办公室的椅子上,jes私ca这时候出现在了李浩宇的办公室,走到李浩宇的身边jes私ca轻声的道:“oppa。是不是有事情瞒着我呀?”
&&&&李浩宇微微一笑,还是被她察觉了出来。招了招手,让jes私ca坐在自己的身上,李浩宇微笑着道:“你相信我吗?”
&&&&jes私ca突然伸手抱住李浩宇的头道:“当然,这个世界上,我最信任的人就是你!”
&&&&李浩宇再次的微笑,将jes私ca抱住道:“这就好。我不会让任何一个人伤害到你们的,哪怕对方是神!”
&&&&突然感觉到李浩宇的寒冷与孤寂,jes私ca也是什么话也不说,紧紧的将李浩宇抱住,她想用自己最温暖的身体。让李浩宇感觉的到温暖!
&&&&终于韩国早上的九点,在李浩宇的一句开始中,影子一号,开始执行李浩宇的斩草除根的命令,影子分为两队,一队由一号直接杀入卡罗本家族的住宅,另一路则是杀入卡罗本家族的秘密基地!而血煞组织则是要在同一时间刺杀卡罗本家族在外的成员,李浩宇要做到一次灭族!他不能也不愿给他们任何反戈一击的机会!
&&&&至于查尔斯-卡罗本,李浩宇将要亲自的对付!
&&&&查尔斯-卡罗本刚刚的醒来,拍了拍身边裸女的屁股,现在查尔斯-卡罗本的心情不是很好,因为刚才在自己睡觉的时候,自己的管家进来告诉他,林国栋不见了!
&&&&他要立即起来去寻找那个该死的xg人!
&&&&“衣服,我的衣服!”赤身**的查尔斯-卡罗本站在镜子前对外面喊道!要是在平时,只要自己一声喊,就已经应该有佣人过来给自己穿上衣服了,可是今天查尔斯-卡罗本喊了好几声,却没有任何人的回应!
&&&&一个奇怪让查尔斯-卡罗本警觉了起来,他悄悄的走到自己的床下,将一个密码箱打开,里面有一把银色的沙漠之鹰,将手枪拿起,查尔斯-卡罗本裹了件浴袍小心翼翼的走下楼!
&&&&当走到楼下的的时候,他现自己的英国管家已经被钉死在自己家中的柱子上,而在自己的沙上,一个背着他的男子坐在前面悠闲的喝着一杯咖啡,看到有人,查尔斯-卡罗本一个惊骇大喊道:“你是谁?”
&&&&听到查尔斯-卡罗本的喊声,男子转过了头,微笑着对查尔斯-卡罗本扬了扬手中的咖啡杯,那一抹的微笑让查尔斯-卡罗本愤怒起来,查尔斯-卡罗本是一个杀伐果断的人,在看到李浩宇的微笑后,他二话不说的就准备要开枪!
&&&&不过,很遗憾,当他的手指想要扣动扳机的时候,不知道从什么地方,一枪射来将自己手中的沙漠之鹰给射飞!
&&&&这时候,李浩宇微笑着道:“为什么这么的心急,不过很遗憾的告诉你,现在已经有近十名一流的狙击手对准你!所以你的每一个动作都请小心一点,因为我虽然想和你说说话,但我的属下却非常的想让你死!”
&&&&.......(未完待续。。)&&[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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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超、李浩宇、龚立波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赫刑二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超。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邓艳红,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浩宇。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蔡令,益阳市赫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辩护人夏骞,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龚立波。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9月26日由该分局被决定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江云辉,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字(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超、李浩宇、龚立波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薇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超及其辩护人邓红艳、被告人李浩宇及其辩护人蔡令、被告人龚立波及其辩护人江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以来,被告人龚超与被告人李浩宇合谋,由被告人李浩宇负责制造假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通过被告人龚立波介绍车主,谎称其在税务机关有“关系”,在上缴车辆购置税时可以优惠,利用给车主代办车辆上牌业务的机会,在车管部门骗取机动车上户登记。其中,被告人龚超、李浩宇给刘岱洪、郭明民、徐益龙、王志勇、皮献国、卜浩林、李建军、刘东方、罗灿、龚范然、罗卫强、崔立红、郭范平、杨华、项志华、蔡秋辉、鲍国力、钟定国、秦孟良、刘舜良、刘云辉、彭程佳、黄军辉、任翔、项洁龙、段雪姣、陈长春、邓德华、肖一山、曹伟、黄少安、夏亮、沈正安、熊四清、蔡青、刘宏、严友才、彭青和、徐赛英、吴再文、周尚、刘立、杨琳、殷安吉、杨林、李玉秀、王驰、夏双喜、王雪花、郭虎平、郭建中、郭新华、郭珍玲、卜奇生、崔敬仁、邓纯、孙旺初、何文、曹拥军、陈志华、曹羽波、徐芬、黄军辉、文禹辉、袁世平、夏小雄、熊菊桃、刘文、孙凯、赵宇星、姚学文、符水胜、罗海艳、谈立波、王翠英、蔡匡、孙超群、崔凤满、熊竹波、陈小华、刘容光、王日新、赵小兵、刘日新、刘强、赵小华、曾艳、刘志高、尹建平、蔡新文、郑天喜、盛国辉、杨兴、段文华、孙国华、孙青山、易兴南共计97名车主办理了伪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骗取了机动车上户登记,骗取现金121448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474100元,非法获利55万元。被告人龚立波介绍陈小华、刘容光、王日新、赵小兵、刘日新、刘强、赵小华、刘炎、刘胜华、曾海涛、鲁桃胜、杨翠、黄俊、曹国文、钟艳春、曾艳、李家辉、郑天喜、汤建平、盛国辉、杨兴、卢晓剑、张珊、段文华、孙国华、孙青山、詹立华、易兴南共计28名车主在被告人龚超及“小陈”(另案处理)处办理了伪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骗取机动车上户登记,涉案价值45060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529767元,非法获利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龚超、李浩宇、龚立波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证言、书证、物证、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报告书及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超、李浩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龚立波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超、李浩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龚立波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龚超辩称,他所得的非法获利是与李浩宇平分的,他的非法获利只有20万元左右。其辩护人邓艳红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龚超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浩宇辩称,他给龚超做假证,每个证只收了200元至400元的手续费,获利只有2万元左右;他对龚超用假车购税完税证明作何用途并不明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其辩护人蔡令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浩宇没有与龚超合谋诈骗,实施诈骗是龚超的个人行为;龚超所收取的非法获利也没有和李浩宇对半分,李浩宇的非法获利只有2万元左右,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是触犯了《刑法》209条之规定,应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龚立波辩称,他对龚超利用假车购税完税证明为车主上牌的事不明知;他的非法获利没有9万元,只有2、3万元。其辩护人江云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龚立波和龚超之间并没有共同的诈骗故意,车主委托龚立波办理完税证明和上牌,将钱交给他龚立波,是合法的,龚立波是委托龚超去办理,而龚超没有按照程序到税务机关办理,车管所也没有发现完税证明是假的,车主并不认为自己被骗,被害方实际上是国家税务机关,损失的是国家的税收,其行为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以来,被告人龚超为了用假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车购完税证)为车主办理上户,与被告人李浩宇合谋,两人经商量决定由被告人龚超负责找客源、收取车主的费用、为车主上牌,被告人李浩宇负责制造假的车购完税证,两人按比例分成。龚超谎称自己在税务机关有关系,在上缴车辆购置税时可以优惠,并邀集被告人龚立波参与,由龚立波介绍车主,龚立波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三名被告人利用假的车购完税证为车主代办车辆上牌业务的机会,在车管部门骗取机动车上户登记,骗取车主的钱财。自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龚超通过自己找车主或者通过被告人龚立波及林友芳、龚伟、项洁龙等人介绍车主,先后给97名车主办理了伪造的车购完税证,骗取了机动车上户登记,其中骗取刘岱洪12000元、郭明民7000多元、徐益龙10000多元、王志勇9000元、皮献国18000元、卜浩林13000元、李建军12500元、刘东方12000元、罗灿8000多元、龚范然6800元、罗卫强6000元、崔立红5700元、郭范平6800元、杨华7000元、项志华7000元、蔡秋辉5700余元、鲍国力13500元、钟定国8000元、秦孟良7000元、刘舜良8000元、刘云辉10000元、彭程佳12000元、黄军辉42000元、任翔5800元、项洁龙2000元、段雪姣3500元、陈长春5700元、邓德华4800元、肖一山10400元、曹伟4000元、黄少安7800元、夏亮16000元、沈正安12800元、熊四清12800元、蔡青8800元、刘宏4280元、严友才10500元、彭青和15000元、徐赛英5600元、吴再文12000元、周尚12700元、刘立4500余元、杨琳13000多元、殷安吉6800元、杨林10000多元、李玉秀8500元、王驰12000元、夏双喜6500元、王雪花8000元、郭虎平3500元、郭建中6700元、郭新华6700元、郭珍玲8800元、卜奇生6800元、崔敬仁6800元、邓纯10800元、孙旺初4000余元、何文4800余元、曹拥军3300余元、陈志华3300余元、曹羽波5000多元、徐芬5600元、黄军辉42000元、文禹辉14800元、袁世平1500元、夏小雄19000元、熊菊桃15000元、刘文67000元、孙凯19500元、赵宇星15800元、姚学文18700元、符水胜41000元、罗海艳9000元、谈立波40000元、王翠英10000元、蔡匡10000元、孙超群5700元、崔凤满3500元、熊竹波30000元、陈小华47600元、刘容光10000元、王日新8000多元、赵小兵18500元、刘日新7800元、刘强5000元、赵小华3000元、曾艳8000元、刘志高4000余元、尹建平34000元、蔡新文8000多元、郑天喜50000元、盛国辉7000多元、杨兴15000元、段文华32000元、孙国华12000元、孙青山13000元、易兴南33000多元,共计骗取现金1225280元,被告人龚超、李浩宇两人共非法获利约55万元。被告人龚立波自己介绍或者通过林友芳介绍,为共计28名车主在被告人龚超及“小陈”(另案处理)处办理了伪造的车购完税证,骗取机动车上户登记,其中骗取陈小华47600元、刘容光10000元、王日新8000多元、赵小兵18500元、刘日新7800元、刘强8800元、赵小华3000元、刘炎9000多元、刘胜华11800元、曾海涛6000元、鲁桃胜6000元、杨翠16000元、黄俊12000余元、曹国文28000元、钟艳春8000元、曾艳8000元、李家辉14000元、郑天喜50000元、汤建平3400元、盛国辉7000多元、杨兴15000元、卢晓剑6700元、张珊8000元、段文华32000元、孙国华12000元、孙青山13000元、詹立华24000元、易兴南33000多元,共计骗取现金426600元,被告人龚立波非法获利约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龚超、李浩宇、龚立波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龚超及其表弟项洁龙退还了部分赃款;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龚超一台牌照为湘HM1012莲花牌汽车、被告人李浩宇一台牌照为湘HR3727东风小康及被告人龚立波现金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莫毅波的证言,证明他是益阳市税务局车购分局的工作人员。2012年4月,车购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益阳市车管所为车辆上户的过程中发现有假的车购完税证。局里便派他和陈科长到车管所进行查询核实,他们在车管所的车主上户资料中发现了假的车购完税证副本。据车主介绍他们是找了一名专门在车管所帮人代办牌照的、年龄为30岁左右男子为其代办的牌照和车购税。经局里研究,决定将该案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证人林友芳的证言,证明龚立波要他介绍朋友的车到龚立波手中代办车辆购置附加税,并答应给100元一台的介绍费。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他先后介绍了13台车给龚立波,龚立波再到龚超和其他人手中办理车购税完税证明。2013年过年以后,他还直接找龚超办了3台车的完税证明。龚立波和龚超从来没有将税票给他,他总共得了1万4、5千元左右。3、被害人陈青波的陈述,证明他女婿李家辉买了一台北京现代小车,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他给了1.4万元给林友芳,要林友芳去办理车辆购置附加税,第二天,林友芳就给了他一张车购完税证明,他拿了这张证明给车上了牌。4、被害人汤建平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他买了一台车,给了林友芳3400元,林友芳为该车办理了车购完税证,并将证明交给了他。5、被害人陈国祥的陈述,证明2012年10月,他买了一台丰田汽车,林友芳对他说可以帮忙办理车购完税证,可以少交几千元。他就给了林友芳8000元,林友芳通过龚立波为他的车交了税、上了牌,车子上的是他妻子曾艳的户头;2012年年底,他姑姑陈小华买了一台奔驰车,他给了4.7万元给龚立波,龚立波帮这台车也办理了车购完税证。6、被害人郑天喜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他买了一台宝马车,他拿了5万元给林友芳交车购税;后来,他还介绍盛国辉到林友芳处交了车购税,两台车都取得了车购税完税证明。7、被害人盛国辉的陈述,证明林友芳对他讲:“我有亲戚在税务局,要我代办车购税的话,可以少交1000元”。他就给了林友芳7800元,林为其代办了车购税。8、被害人詹立华的陈述,证明他买了一台福特车,车子在2013年3月份去上牌,他找了姐夫的朋友林胖子(指林友芳)办好了车购完税证和上户手续,给了林胖子2.4万元。9、被害人杨兴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他买了一台别克车,他舅舅詹立华帮他找林友芳代办了车购税,付了1.5万元给林友芳。10、被害人刘容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买了一台北京现代车,2012年9月,在车管所的地坪里,他找了一个专门代办上牌的人办理了上牌,交了1万元给这个人。他还介绍王日新交了8000元在这个人手中办理了上牌;经被害人刘容光对一组共计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辨认后,指出为他代办车购完税证的是3号照片的人,根据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可确定3号照片的人是被告人龚立波。11、被害人卢晓剑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份,他通过林友芳为自己的新车上了牌,交了6000元给林友芳。12、被害人张珊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份,他买了一台起亚车,在车管所交了8000元给一名代办员办好了车辆上牌。13、被害人段文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月份,他买了一台沃尔沃车,郑天喜的一名朋友为他的车办理了车购税和上牌,他付了3.2万元给这人;经被害人段文华对一组共计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辨认后,指出为他代办车购完税证的是9号照片的人,根据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可确定9号照片的人是林友芳。14、被害人孙青山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2月份,他买了一台东风日产车,给了1.3万元给一名代办员帮他的车上了牌;经被害人孙青山对一组共计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辨认后,指出为他代办车购完税证的是3号照片的人,根据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可确定3号照片的人是林友芳。15、被害人孙国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买了一台起亚车,2012年12月份,一名40多岁、较胖的男子找他代为上牌,并讲只收100元的手续费。这人收了1.2万元以后于当天就给了他车管所的流水单;经被害人孙国华对一组共计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辨认后,指出为他代办车购完税证的是3号照片的人,根据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可确定3号照片的人是林友芳。16、证人文利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朋友的妻子易小青买了一台奥迪车,他介绍易小青在林胖子手中办理了车辆的车购税和上户手续,交了3.3万元。经证人文利平对一组共计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辨认后,指出为他代办车购完税证的是7号照片的人,根据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可确定7号照片的人是林友芳。17、证人蔡刚新的证言、被害人蔡新文的陈述,分别证明2012年11月,蔡新文买了一台吉利车,蔡刚新介绍蔡新文在林友芳手中办理了车牌。当时林友芳讲:可以比正常收税优惠10%。蔡新文就付给林友芳8000元,比正常收费少了2千多元。18、被害人尹建伟的陈述,证明2013年1月份,他买了一台奔驰车,通过蔡新文的介绍找林胖子(指林友芳)办理了车辆的车购税和上户手续,交了3.3万元给林胖子。19、被害人刘志高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底,他给了6500元给林友芳,请林友芳为他的一台别克车办理了车购税和上户手续。20、被害人刘胜华的陈述,证明2012年年底,他买了一台福特车,他请4S店的销售员姚毅文帮忙上牌,交了11800元给姚毅文。日,姚毅文带他到车管所上了牌,但没有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发票。后来,他听说姚毅文跑了。21、被害人曾海涛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份,他买了一台新车,就带了车辆购置资料找龚立波代办上牌手续,他和龚立波谈妥了交6000元。一天之内,龚立波就帮他办好了车辆购置税证明和上牌。22、被害人鲁桃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2月底,他买了一台新车后去车管所上户,遇到一名代办员,这人讲自己在税务局和车管所都有熟人,可以在车购税上打8折。他就交了6800元给这人代办了车购税和上牌。经被害人鲁桃胜对一组共计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辨认后,指出为他代办车购完税证的是3号照片的人,根据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可确定3号照片的人是被告人龚立波。23、被害人陈运珍的陈述,证明她买了一台广州本田车,她老公给龚立波18500元请其代办了车购税和上户手续。24、被害人刘日新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份,他买了一台新车以后,找龚立波帮忙上牌,交了7800元给龚立波。3、4天以后,龚立波就带他去车管所办好了牌照,并将完税证明交给了他。25、证人姚忠于的证言,证明他认识在车管所专门帮人代办车辆手续的龚立波,龚立波对他说自己在税务局有熟人,交车购税可以打折。他就介绍杨翠和另外一台车的车主通过龚立波办理了上牌手续。26、被害人龚慧明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他买了一台福特车,他委托4S店的姚毅文为其代办车辆车购税和上牌,交了1.6万元给姚毅文,后来知道完税证明是假的。27、被害人刘强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他买了一台新车,他将车的资料和5000元交给龚立波帮忙办理了上牌。28、被害人赵小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12月份,他的新车要上牌,通过朋友介绍找了一名叫强伢子的人代办了上牌手续,他交给强伢子3万元。经被害人赵小华对一组共计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辨认后,指出为他代办车购完税证的是2号照片的人,根据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可确定2号照片的人是被告人龚立波。29、被害人黄俊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份,他买了一台起亚车,便到车管所上牌,遇见了一名代办员,这人讲可以按正常交税的8.5折交费,他交了1.2万元给这人办理了上户登记手续,这人将车购完税证明的副本交给了他。30、被害人曹国文的陈述,证明他买了一台奥迪车,2013年1月,通过朋友介绍找龚立波代办了车购税和上户手续,他付了2.8万元给龚立波。31、被害人钟艳春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买了一台新车,2013年3月的一天,他找强伢子办理了上牌,给了强伢子8000元。经被害人钟艳春对一组共计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辨认后,指出为他代办车购完税证的是7号照片的人,根据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可确定7号照片的人是被告人龚立波。32、被害人詹胜利的陈述,证明日,他找龚超帮朋友陈志军的车办理上牌,交了8000元给龚超,但龚超没有给车办好手续,后来,龚超的手机打不通,他们被骗了。33、证人赵舜芳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他介绍鲍国力在龚超手中代办了车辆车购税和上户等手续,按车价的8%交了1万多元给龚超。后来,他还介绍了2台车通过龚超代办了车购税和上户。34、证人龚伟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他帮哥哥龚超为6台车办理了车购完税证,这6台车主是刘岱洪、郭明民、徐益龙、陈志华、曹羽波、何文、曹拥军。他是按车价的8.5%来收车主费用的,收费后再交给龚超去办理车购税、车辆保险和上牌。35、被害人刘岱洪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他买了一台标致车,按正规收费要交1.5万元车辆购置附加税,他找龚伟帮忙代办上牌,交了1.2万元。一个月以后,龚伟通知说车牌已经上好了,要他去拿车购税完税证明。他还知道有龚勇华、胡萌苁、徐洲等人找龚伟为车代办了上牌。36、被害人龚勇华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他买了一台广汽菲亚特,他将购车发票及有关纳税申报表交给龚伟代办上牌,给龚伟7000多元。37、证人陈灿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他介绍罗海艳、姚学文、孙凯、符永胜、熊菊桃、刘文、夏小雄、赵宇星等人新买的车通过龚超代办了车购税的完税证明和上牌,龚超是按车价的8.5%收取的费用的,他交给龚超代办的车购税和上户费用有23万至24万元。其中有孙凯、符永胜、罗海艳、姚学文4台车的车购税证明都办下来了,上户资料和车购税证明副本都交到了车管所,但车牌一直没有办好。38、被害人王志勇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份,他买了一台丰田车,交了9000元给龚超代办车购税和上户。后来,车购税证明办下来了,去拿车牌的时候,车管所发现他的车购税证明是假的。39、被害人皮献国的陈述,证明他买了一台丰田车,2013年1月,他找龚超代办车购税和上户,交给龚超1.8万元。40、被害人卜浩林的陈述,证明他买了一台索兰特车,2013年4月,他交给龚超2.2万元去办理上牌,上牌手续虽办好了,但牌照和行驶证一直没有办下来。后来听说龚超被公安机关抓了。41、被害人李建军的陈述,证明他买了一台本田车,2013年3月,通过彭国安的介绍找一名叫伟几的人代办车购税和上牌,他交了1.25万元。42、被害人刘东方的陈述、证人刘运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明刘东方买了一台北京现代车,2013年2月,刘东方委托刘运兵办理车购税和上牌手续。刘运兵在车管所的地坪里找了一名代办员,交了1.2万元给这人。第二天,这人将车购税完税证副本、行驶证等手续给了刘运兵。经证人刘运兵对一组共计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辨认后,指出为他代办车购完税证的是3号照片的人,根据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可确定3号照片的人是被告人龚超。43、被害人龚范然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份,他买了一台本田新车,他听说找龚超办理上牌手续可以优惠,就交了6800元请龚超代办。一星期以后,龚超将车的车购税证明副本、行驶证和车牌交给了他。44、被害人罗灿的陈述,证明2012年7月,他买了一台马自达新车,龚超对他讲:可以代办入户手续,包括去税务局交税和去车管所办牌照。他就交了8000元左右给龚超去代办。2、3天以后,龚超就将车购税完税证明和牌照给了他。45、被害人罗卫强的陈述,证明他买了一台大众车,2013年5月,通过他人介绍找龚超代办了上牌手续,交给龚超6000元。46、被害人崔立红的陈述,证明他买了一台别克车,2013年3月,通过他人介绍找”超几”代办了上牌手续,交给”超几”5700元。47、被害人罗灿的陈述,证明2013年7月,他买了一台马自达车,给龚超8000元请其代办了车购税和车辆入户手续。48、被害人郭范平的陈述,证明他买了一台东风日产车,2012年8月,他听说找龚超代办上牌手续可以优惠,就给龚超6800元请其办理。一个月后,龚超将车购税完税证明和行驶证给了他。49、被害人罗卫强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他买了一台大众车,他通过郭范平的介绍找龚超去办上牌手续,给了龚超6000元。50、被害人杨华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他买了一台起亚车,他听说有好多人都是委托龚超办理的上牌,就联系龚超代办上牌,交给龚超7000元。51、被害人项志华的陈述,证明2012年8月,他买了一台雪佛兰车,他将车辆的相关资料和7000元交给龚超去代办了牌照。52、被害人崔立红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份,他买了一台别克车,是龚超代办的车购税和车辆入户手续,交了5700元。53、被害人蔡秋辉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份,他买了一台现代车,他将车辆的相关手续交给龚超代办上牌和车购税,给了龚超5800元。54、被害人鲍国力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他买了一台东风本田车,通过朋友的介绍找了龚超帮忙代办上牌手续,交了1.35万元。55、被害人钟定国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他花费9.8万元买了一台吉利车,他要同学龚超帮忙代办上牌手续,交了8000元。后来,他还介绍徐芬等人找龚超代办牌照。56、被害人秦孟良的陈述,证明2012年8月,他买了一台雪佛兰车,给了7000元给龚超代办了上牌手续。57、被害人刘舜良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他买了一台长城车,车价是13万余元,他通过龚超办理了车辆保险后,又请其去代办车辆的购置附加税和上牌,交给龚超8000元。58、被害人徐洲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份,他通过刘岱洪的介绍找了一名代办员为自己的一台车办上牌,交了1万多元。59、被害人刘云辉的陈述,证明2012年7月,他买了一台丰田车,交了1万多元给龚超办理车购税和上牌,但至今未办好。60、被害人黄标兵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份,他买的一台雪佛兰车要上牌,通过他人介绍找了一名代办员,给了这人5000元,车牌上好了,但这人一直没有将车购税完税证明给他。61、被害人彭程佳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他买了一台福特车要上牌,就到车管所找了一名代办员去办手续,交了这人1.2万元。半个小时以后,这人将车购完税证给了他,但没有税票,他就到税务局去查,结果发现完税证明是假的,他就将这个情况告诉了任翔,他和任翔都找这名代办员退还了钱。62、被害人任翔的陈述,证明2013年1月,他买了一台车,交了5800元给伟几,伟几再找龚超代为上牌。后来听彭程佳讲,车购税完税证明是假的,龚超就将钱退给了他。63、被害人曹伟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他买了一台吉利车,通过钟定国的介绍找龚超办理了车购税和上牌,交了4000元。64、被害人夏亮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2月,他通过朋友介绍找一名代办员为自己的新车上了牌,交了1.6万元给代办员。经被害人夏亮对一组共计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辨认后,指出为他代办车购完税证的是5号照片的人,根据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可确定5号照片的人是被告人龚超。65、被害人蔡青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他买了一台新车,他将8800元给龚范能去找代办员办理了车辆完税手续和上牌。66、被害人刘宏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他买了一台吉利新车,销售员胡伟对他讲,可以帮忙办理上牌,自己有朋友在车管所和税务局,费用可以优惠。他就将有关车辆资料和4280元交给胡伟去办理。2个月以后,胡伟将牌照给了他,但一直没有将车购税完税证明和税票给他。67、被害人徐赛英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他买了一台吉利车,胡伟对他讲可以代办车购税,他就交了5600元请胡伟去办,后来,胡伟将车购税办好了,并带他到车管所上了户。68、被害人刘立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他买了一台比亚迪车,通过别人介绍找了一名男子代办上牌,交了4560元给这名男子,几天以后,该男子将车购税完税证明给了他。69、证人赵迪强的证言,证明他买了一台宝马车,2013年4月,他听别人介绍说:如果找龚超代办上牌可以打8折左右。他就将车辆的相关手续交给了龚超,讲好了事后付款。70、被害人夏鑫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他买了一台大众车,他给龚超1.3万元请其代办了上户手续。71、被害人陈抗严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他亲家打发了一台丰田车作为嫁妆,他就找了一名30多岁的男子代办上牌,给了这名男子6600元,车子是上的亲家殷吉安的户名。72、被害人杨林的陈述,证明2012年10月,他买了一台大众车,通过别人介绍找龚超代办车购税和上户手续,给了龚超1万余元。73、被害人陈可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他买了一台丰田车,便到桥南税务局门口准备买车辆购置附加税,有一名30多岁的男子主动上前对他讲自己可以代办车辆上户,税务局有熟人,车购税可以打折。他就将资料和8500元钱交给这名男子去办理。几天以后,这名男子就办好了牌照,并将车购税证明和行驶证给了他,他的车是以李玉秀的名字上的户。74、被害人夏双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月,他买了一台起亚车,他要堂弟夏力强帮他去上牌照,他和夏力强到车管所找了一名熟人代办了上牌,交了6500元;经被害人夏双喜对一组共计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辨认后,指出为他代办车购完税证的是4号照片的人,根据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可确定4号照片的人是被告人龚超。75、被害人龚光辉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他买了一台雪佛兰车,为了图方便,就交了8000元给龚超请其代办了车购税和上牌。76、被害人郭虎平的陈述,证明他和老表刘奇志各买了一台长城车,两人于2013年2月一起到车管所去上牌,遇到代办员龚超,龚超对他们讲他可以代办交保险、车购税和车辆上牌,能够优惠。他们就各给了3500元,龚超办好了车牌和完税证明。77、被害人郭建中的陈述,证明他买了一台马自达车,2013年2月,他在车管所找龚超代办车购税和上牌,将车辆相关资料和6700元交给了龚超。他还知道崔迅华、刘强也是通过龚超去去代办的车购税。78、被害人郭新平的陈述,证明他买了一台东风日产车,在2013年4月去上牌,他通过别人介绍找龚超代办车购税和上牌,交了6700元给龚超。79、被害人龚白华的陈述,证明他买了一台新车以后,听别人讲如果通过新桥河镇的龚超去代办车购税的话,可以优惠。2013年1月,他就将车辆办税的资料和8800元现金交给龚超代办了车牌和行驶证。80、被害人卜奇生、崔敬仁的陈述,分别证明2012年10月,他们各买了一台起亚车以后,就一起找龚超代办车购税和上户手续,各给了龚超6800元,不久,龚超为他们办好了手续。81、被害人孙旺初的陈述,证明2013年1月,他以妻子李彩菊的名义买了一台新车,就找龚超为该车代办了一切手续,付了4000元左右给龚超。82、被害人陈志华、曹拥军的陈述,分别证明他们于2012年12月各买了一台英伦车以后,就找龚伟帮忙上牌,各给了龚伟3300元,龚伟办好了车辆上户手续,但没有税票。83、被害人何文的陈述,证明2013年1月,他经陈志华的介绍找龚伟为自己的新车上牌,他交了4800元给龚伟。84、被害人曹羽波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他买了一台宝骏车,经陈志华的介绍找龚伟为自己的新车上了牌,交了5000多元给龚伟。85、被害人徐芬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他买了一台吉利车,通过朋友的介绍找龚超办理了上户手续,交给龚超5600元左右,后来,龚超将完税证明给了他。86、被害人黄军辉的陈述,证明2012年2月,他买了一台宝马车,要龚超帮忙办理车购税和上牌,他给了龚超4.2万元,直到2012年8月份,他才拿到车牌。87、被害人袁世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买了一台新车,2013年1月份,去车管所准备办理上户时认识了代办员“超几”,他就交了1500元定金给“超几”,但至今没有办好车牌。经被害人袁世平对一组共计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辨认后,指出为他代办车购完税证的是11号照片的人,根据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可确定11号照片的人是被告人龚超。88、被害人王翠英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他买了一台北京现代车,因其朋友项洁龙的老表在车管所当代办员,他就要项洁龙帮忙去办车购税和行驶证,给了项洁龙1万元,很快就办好了。89、被害人蔡匡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他买了一台新车以后,交给龚超1万元请其办理了车购税完税证明和车辆上户手续。90、被害人孙超群的陈述,证明他买了一台吉利车,2012年8月去上牌,他将车辆手续和5700元现金交给龚超去办理了车购税完税证明和车辆上户手续。91、证人张志雄的证言,证明他的朋友熊竹波、谈立波买了车以后,委托他去办理车辆上牌的有关手续,他将7万余元交给龚超代办,不久,龚超为这二台车办好了交税和上牌。92、被害人谈立波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他买了一台宝马车以后,通过朋友张志雄去找龚超办理车购税完税证明和车辆上牌手续,他给了张志雄4万元。93、被害人熊竹波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他买了一台宝马车要上牌,就将车辆手续和3万元现金给张志雄帮忙办理。事后,张志雄将车购税证明和上牌手续交给了他。94、证人贾海英的证言,证明他介绍杨林在龚超手中办理了车辆上牌,龚超讲自己在税务局有熟人,可以少交一点税,杨林的车少交了1千多元。龚超因自己比较忙,还要他今后找项洁龙搞代办。后来,他又介绍了刘立、严友才、周尚等人在项洁龙手中代办了车辆上牌。95、证人项洁龙的证言,证明他介绍了严友才、彭青和、周尚、黄少安、邓德华、肖一山、陈长春、段雪姣、邓纯、吴再文、沈正安、熊四清、赵元剑、王驰、王翠英等16名车主到老表龚超手中办理了车辆上牌,每台车的收费比正常收费打了7.5折,他得了6、7百元介绍费。案发后,他退了14台车车主的钱,共计退了13.5万元。96、被害人段雪姣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他买了一台新车以后就找项洁龙帮他办理车购税和上牌,他交了3500元给项洁龙,项洁龙帮他办好了车辆上牌的全部手续,但没有税票。97、被害人陈长春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份,他买了一台东风日产车,通过朋友刘浩的介绍,找项洁龙帮忙办理车购税和上牌,他交了5700元给项洁龙。98、被害人邓德华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份,他买了一台新车,通过朋友的陈长春介绍,交5000元给项洁龙帮忙办理了车购税和上牌。99、证人何加桂的证言,证明他老表肖一山买了一台别克车,委托他去办了车辆上牌,他就将车辆的相关手续和1.04万元现金交给项洁龙去代办了上牌,但没有税票。100、被害人黄少安的陈述,证明2013年1月份,他买了一台起亚车,通过朋友李浩然的介绍找项洁龙办理了车购税和上牌,交了7800元给项洁龙。101、被害人沈正安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他买了一台新车以后,通过朋友孙海华的介绍找项洁龙办理了车购税和上牌,交了1.28万元给项洁龙。102、被害人熊四涛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他买了一台新车以后,通过朋友沈正安的介绍找项洁龙办理了车购税和上牌,交了1.28万元给项洁龙。103、被害人严友才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份,他买了一台马自达车以后,贾海英将项洁龙介绍给他为车辆上牌,项洁龙讲自己有关系,在办理车购税时有优惠,他与项洁龙谈定价钱以后,给了1.05万元给项洁龙。104、被害人彭青和的陈述,证明他买一台大众车,于2012年12月去办理上牌,通过贾海英的介绍找项洁龙办理了车购税和上牌,交了1.5万元给项洁龙。105、被害人吴再文的陈述,证明他买一台起亚车,于2013年3月去办理上牌,通过贾海英的介绍找项洁龙办理了车购税和上牌,交了1.2万元给项洁龙。106、被害人周展志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他买了一台北京现代车,通过贾海英的介绍找项洁龙办理了车购税和上牌,交了1.27万元给项洁龙。107、被害人王驰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5月,他买了一台大众车以后就到车管所办理临时牌照,遇见一名代办员,这名代办员讲可以优惠代办上牌,他交了1.2万元给代办员,代办员帮他办好了所有手续。经被害人王驰对一组共计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辨认后,指出为他代办车购完税证的是11号照片的人,根据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可确定11号照片的人是项洁龙。108、被害人赵元剑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他买了一台丰田车,通过朋友蔡青的介绍找项洁龙办理了车购税和上牌,交了1.48万元给项洁龙。109、证人曹学成的证言,证明他在2011年12月买了一台新车以后就找龚超去交纳车辆购置税和办行驶证、上牌等手续,但没有办好。110、证人曾德基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他买了一台越野车,要朋友赵元剑帮忙去办理上牌,不知赵元剑是找谁去办理的,他没有付钱。111、证人龚立新、罗范兰、宋斌的证言,分别证明他们各买了一台新车,于2013年5月去上牌,通过他人介绍请龚超代办车辆的购置附加税和上牌,并讲好办好以后付钱,但没有办好。112、益阳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经该局进行仪器鉴别、档案核实,确认有任翔、李家辉等100多名车主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是假证;并证明这些车辆应当交纳的车辆购置税为180余万元。113、益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物证鉴定书,证明三份盖印的“益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税征税专用章(04)2、(01)0、(03)1”的印文与样本中盖有的“益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税征税专用章(04)、(01)、(03)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114、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报告书,经对在被告人李浩宇手中提取的U盘进行鉴定,结论为在送鉴编号为的U盘内发现672个文件,文件内容涉及“车辆购置税”、“湖南行驶证”、“操作证”“各地驾驶证”等。11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龚超、李浩宇、龚立波手中分别扣押了本案的有关涉案物品及被告人龚超的一台牌照为湘HM1012莲花牌汽车一台、被告人李浩宇的一台牌照为湘HR3727东风小康汽车、被告人龚立波的现金10万元等。116、关于退赃情况的说明及被害人的收条,证明在案发后,项洁龙退还车主黄少安现金7800元、退还彭青和现金1.5万元、退还严友才现金1.05万元、退还杨腊秀现金5700元、退还邓德华现金4800元、退还段雪姣现金3500元、退还何加桂现金1.04元、退还周展志现金1.2万元、退还吴再文现金1万元、退还熊四清现金1.13万元、退还文禹辉现金1.28万元、退还王驰现金9600元、退还邓纯现金1.08万元、沈正安1.1万元;龚伟已退还车主龚勇华、刘岱宏现金2万元;林友芳于案发后退还车主易兴南现金3.2万元。被告人龚超于案发前退还车主刘容光、刘炎、王日新现金2万元,退还车主彭程佳、任翔现金2万元。117、调取的证据清单,证明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取了熊竹波、曹国文等100多名车主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及车辆上户的相关资料等书证。118、户籍资料及抓获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龚超、李浩宇、龚立波的身份情况及被抓获归案的情况。119、被告人龚超在公安机关供述称,2012年上半年,他起心搞假的完税证明来挣钱,就打电话与李浩宇联系,要李浩宇制作假的完税证明,两人谈好了收费比例。他负责找客源、上牌、收取客户的费用,他一般是按照车主车价的6.5%-7%收取费用,他得2.5%-3.5%,李浩宇负责制作假的完税证明给他,李浩宇得4.5%。至2013年3月份止,他大约搞了50几本假证给车辆上牌,有直接找他的,也有龚立波、林友芳帮他联系的客户,他按车价的6%收取龚立波、林友芳的费用,不知道他们两人是如何收车主费用的,共收了40多万元,除去上牌的费用,他得了约21万元,李浩宇得了约18万元。龚立波、林友芳他们都知道车购税完税证明是假证,因为车购税是到国税部门交纳,有正常的交税程序,是不能优惠的。在办假证的过程中,他是按车价的6%收费,他给龚立波、林友芳优惠了4%,大家心里都明白,这样的优惠办下来的证肯定有问题,并且在合作的过程中,曾被车主识破,他们都退过钱,只是没有讲明,都心知肚明。被告人龚超在庭审中供述称,他所有的假证都是通过李浩宇制作的,没有找其他人办过假证,对起诉书指控其为97名车主办理假证的事实供认属实。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龚超对一组共计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辨认后,指出为他制作假的车辆置购税完税证明的是6号照片的人,根据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可确定6号照片的人是被告人李浩宇。120、被告人李浩宇在公安机关供述称,2012年10月份,龚超对他讲,搞假的车购税完税证明为车辆上牌可以挣钱。经两人商量由龚超负责联系车主,由他负责制作假的车购税完税证明交给龚超。龚超按车辆票面金额结算,5万元以下的给他200元,5万元以上的给他400元,龚超都是给他现金,他为龚超搞了20几张假证,得了1.6多元。先由龚超将车主的信息通过电话、发短信给他或者打电话通知他去拿车主信息、他再用U盘放到打印社去打印假的车购税完税证明,U盘里面存有制作假证的程序,打印好以后用假的益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税征税专用章盖上印就做好了,他做好以后就交给龚超。但被告人李浩宇在庭审中供述称,他对龚超用假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作何用途并不明知,他为龚超搞了50几本假证,只得了2万元左右。121、被告人龚立波在公安机关供述称,他在益阳市车管所担任代办员。2012年9月份,龚超对他讲自己在税务部门有关系,要他在车主手中收取车购税的75%,龚超只收50%,余下的25%给他作费用。他听别人讲,办理车购税不可能有这么多的优惠,肯定是假的,他不想参与了,但龚超又多次找他帮忙介绍,他认为没有问题,就于2012年11月开始介绍了一些车给龚超办理上牌,还要林友芳帮忙介绍了一些车给龚超办理上牌。从2013年2月份开始,他还通过一名叫“小陈”的女子办了7、8台车的车辆完税证明,“小陈”按一本完税证明收取75%的费用,他按一台车收取500元至1000元的介绍费。2013年3月份,他搞假证的事被车主刘容光等人识破,他们就退了2.2万元给车主。但被告人龚立波在庭审中供述称,他不知道龚超是搞假车购税完税证明为车主上牌的,对起诉书指控其为28名车主办理假证的事实供认属实,但只得了2、3万元。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均确认有效,予以采信。针对被告人龚超的辩护人邓艳红提出龚超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龚超实施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被害人众多,系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李浩宇提出他对龚超用假的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作何用途并不明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应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蔡令提出李浩宇没有与龚超合谋诈骗,实施诈骗是龚超的个人行为,李浩宇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应认定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龚超在要求被告人李浩宇制作假的车辆完税证明时已明确告知李浩宇这是一个挣钱的好办法,李浩宇显然知道龚超要他制作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目的和用途,且两被告人还商量了分工与分赃比例,李浩宇对此事实曾有供述,两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共同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相互配合,实施了诈骗车主钱财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系共同犯罪。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龚立波提出他对龚超是利用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为车主上牌的事不明知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江云辉提出龚立波和龚超之间并没有共同的诈骗故意,被害方实际上是国家税务机关,损失的是国家的税收,其行为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龚立波供述称他听说办理车购税不可能有这么多优惠,他作为车管所的代办员,知道龚超没有按照正规程序到税务机关去交纳,也没有税票,且龚超也供述称龚立波、林友芳都知道车购税完税证明是假证,因为车购税是到国税部门交纳,有正常的交税程序,是不能优惠的。他们搞假证去上牌曾被车主识破而被迫退过钱,他们对车辆完税证明是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都心知肚明。案发后,国家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本案涉案车主补交车辆购置附加税,本案的被害人是车主而不是国家税务机关。两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共同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车主钱财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系共同犯罪。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龚超、李浩宇、龚立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龚超、李浩宇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龚立波的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超提出犯意、收取车主费用、为车主上牌,起了主要的、积极的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浩宇为龚超提供假证;被告人龚立波为龚超介绍车主,起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被告人龚立波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龚立波退赔了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超自愿认罪,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立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浩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龚超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李浩宇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三、被告人龚立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龚超一台牌照为湘HM1012莲花牌汽车、被告人李浩宇一台牌照为湘HR3727东风小康汽车予以变现,将所得款项与扣押的被告人龚立波现金10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迎审 判 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曹先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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