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初中入团申请书怎么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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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0日,小溪坝镇2011年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隆重召开,全镇38名积极分子参加此次培训。培训会上,就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做了详细的介绍,并对入党积极分子如何撰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做了专题讲解,还对这批积极分子传达了江油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进会议精神。同时还组织38名入党积极分子学习了党章,使参加培训的学员对党的指导思想、基本路线以及党章的重要意义有了深刻理解。此次培训使入党积极分子对我党有了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纷纷表示都要以一个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在群众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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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4版: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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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粥棚师傅”昨日火线入党
  5月13日上午,从丰都来到主城菜香源酒楼打工的面点师蒋建华得到消息:酒楼将派人前往灾区支援。第一时间,他向单位报了名,得到的答复是:“正在考虑人选。”  这一句“正在考虑”让他着了急。当天下午,他窝在房间里,整整写了两个多小时。到晚上上班时,一篇1000多字的“请战书”递到了酒楼副总经理黄新的手中。蒋建华的决心感动了所有人———他成为了重庆派驻四川灾区的首支餐饮服务队成员。  15日上午,蒋建华和其他队员一起出发,到四川江油建“重庆粥棚”。此行他们共带去了25床棉被、3顶帐篷。他们本打算在帐篷里做饭、休息,谁知到灾区的第一天,这些东西就大多易了主———灾区群众太苦了,他与其他队员一商量,决定把3顶帐篷和13床棉被捐出去,自己用竹竿搭简易帐篷。  灾区没有煤气,为了做出几千人的饭菜,每天光烧水就得花上3个小时。等灾区群众吃完后,往往什么都不会剩下,蒋建华和队员们就躲在用竹竿和彩条布搭成的简易帐篷里吃方便面。  有几次,有灾区的小孩饿了,守在帐篷前询问:“还有饭菜没有?”他很自然地将自己刚泡好的面递了过去。“你吃吧,我还有,现在太晚了,没法做饭,明天中午早点来,我给你多盛点。”蒋建华眼中满是歉意。  行前,他曾默默地告诉自己:“我是去帮助他们的,不许哭。”但到了灾区后的第一天,他就忍不住大哭了一场。  那是一位70多岁的老奶奶来救灾点打饭,她盛得很少,蒋建华好心地问:“老奶奶您怎么不多盛点,家里人也可以吃啊。”老人嘴一瘪,哭了。原来她一家6口人,5人被埋在了废墟下,如今只剩下了老奶奶一个人。他抱着老奶奶,一边安慰她“一切都会好起来的”,一边陪着老奶奶哭得一塌糊涂。  从那以后,他每天都会哭上好几场。  作为重庆赴灾区餐饮服务队最早的志愿者之一,由于表现特别优异,昨日下午,25岁的蒋建华在安县晓坝镇火线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与蒋建华一起火线入党的还有另外11位餐饮服务队队员。他们中包括今年27岁的马保安———阿兴记大酒店重金从外地聘来的点心厨师长。奔赴安县晓坝镇时,马保安刚满1岁的女儿正发着高烧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为了给几个灶生火,从没用过柴火的马保安的手被烤掉了一层皮。到灾区的第一天,他一个人就做出了近2000个馒头。一周多的时间,马保安整整累瘦了11斤。  “餐饮服务队中共有42人提出了入党申请,他们分别来自菜香源、阿兴记、秦妈等我市多家知名餐饮企业,这批入党的是他们中表现得特别优异的。”市商委纪检组长曾晓辉说。  就在昨天,第三批40余名重庆餐饮服务队队员抵达安县晓坝镇,“重庆粥棚”行动仍在继续进行中。  本报记者何骏四川安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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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与邵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绵民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龙凤镇龙水街5号。法定代表人:冯全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书华,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斌,男,汉族,生于日,绵阳市游仙区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罗自荣,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3)游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书华、被上诉人邵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自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如下事实:日,因上诉人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在未通知涪江下游沿江群众及相关单位的情况下,突然开闸放水,导致涪江河水猛涨。水流经过下游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时,正在涪江边淘洗蔬菜的石马镇翠屏村一组村民徐桂珍遇险呼救,其丈夫张启奉跳入河中救人,水流将该二人冲走,此时被上诉人邵斌正在涪江边散步,听到二人呼救后,立即冲向河边施救,并成功将该二人救起,邵斌在施救过程中受伤。后受伤的邵斌被闻讯赶来的翠屏村村委会及石马镇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送往游仙区石马镇卫生院进行救治,花去医疗费676.99元,并花去门诊治疗费等175元。因邵斌伤势严重,于日转院至绵阳市骨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并于日出院,花去医疗费20021.33元。该院出具出院医嘱为:“1、休息三月,禁止右下肢负重。2、出院后1、2、3、4、5、6、9月,1年来院复查……门诊随访……”。日,该院又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邵斌约需后续治疗费8000元。同年5月15日、7月17日,该院分别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邵斌仍需休息三个月。出院后,邵斌又在骨科医院花去门诊治疗费等共计655元。日,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邵斌的伤残程度属九级伤残。邵斌为此花去鉴定费用700元。原审庭审中,邵斌举出了两张药房的购药清单,拟证明其还支付了药费104元,但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不予认可。邵斌还举出机动车驾驶证,拟证明其从事运输业,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亦不予认可。另查明,邵斌有一子邵德财,生于日。2011年四川省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31489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696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企业基本情况表、石马派出所、石马镇安办及翠屏村村委会情况说明、翠屏村村委会、石马镇安办及石马镇党政办说明、石马镇党政办证明、龙门镇政府证明、住院费票据、门诊费票据、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费票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判认为:因处于上游的被告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未通知下游即开闸放水,导致徐桂珍、张启奉处于危险之中,本案原告邵斌为防止该二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积极实施救助,导致自己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被告虽然辩称其排水系正常生产行为,且事发地石马镇上游有多家电站,原告之损失与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其作为流经石马镇的涪江上游的最近的一座水电站,即便是上游有其他水电企业排水,仍应流经被告公司泄闸后才能流向下游,况且被告亦未能举出证据证实其他水电企业存在过错,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赔偿范围和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分述如下:一、医疗费:21528.32元(676.99元+175元+20021.33元+655元)。原告还举出了两张药房的购药清单,拟证明其还支付了药费104元,但该清单并非正式发票,亦无购药人身份信息,无法证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此证据不予采信。二、误工费:原告虽举出驾驶证,拟证明其从事运输业,但有驾驶证并不能证明其就从事运输业,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对于原告此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还主张其误工时间为232天(52天+90天+90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其误工费应计为10093.73元(31489元÷365天×(52天+65天)】。三、护理费:3120元(60元/天×52天)。四、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15元/天×52天)。五、营养费:780元(15元/天×52天)。六、残疾赔偿金:被告辩称原告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标准不正确,但其又当庭主张不申请重新鉴定,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的系数应为22%,但其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检验过程项中,明确载明:“评定邵斌右胫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右腓骨和右跟骨骨折分别构成二项十级伤残,不具备晋升条件”,且最终的鉴定意见为:“邵斌的伤残程度属于九级伤残”,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的系数应认定为20%,其残疾赔偿金计为71596元(17899元×20年×20%)。七、被扶养人生活费:10956.8元(13696元×8年×20%÷2)。八、后续治疗费:8000元。九、鉴定费:700元。十、交通费:酌情确定为200元。十一、精神抚慰金:酌情确定为4000元。上述费用,共计元。综上所述,遂判决:一、由被告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邵斌支付医疗费21528.32元、误工费10093.73元、护理费3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780元、残疾赔偿金715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956.8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共计元。二、驳回原告邵斌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征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宣判后,原审被告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的损失和上诉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是见义勇为而受伤的,游仙区政府已经给予了见义勇为奖励。被上诉人受伤与受益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与上诉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邵斌未予书面答辩。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处于上游,在未通知下游时即开闸放水,以致徐桂珍、张启奉处于危险之中,被上诉人邵斌为避免徐桂珍、张启奉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积极实施救助,导致自己受伤。邵斌受伤之损失,应由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的损失和上诉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该案一、二审时,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未举出证据证实邵斌受伤系其他水电企业过错行为造成。综上,上诉人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所持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江油市龙凤水电有限公司陈全芝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兵审判员 罗永川审判员 于红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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