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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司法局、北京律协关于律师申请实习执业的相关规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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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建议3057号
建议主题:北京司法局、北京律协关于律师申请实习执业的相关规定违法
建议类别:时政类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 00:00:06
内容:日起北京司法局实施新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律协于日下发《通知》中关于律师在京申请实习执业的档案存管要求,变相限制了非京籍律师在京申请实习执业,严重违法。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律师许可、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的许可及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律师执业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本市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一)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二)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三)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且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位于北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本市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审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在外省市或者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八)劳动聘用合同;
(九)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第(三)项材料应当提交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材料。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及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工作证。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
区县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包括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
本地变更执业机构是指律师申请在本市律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之间变更执业机构的。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是指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和财务的交接手续。
律师申请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
(四)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的执业经历证明。
律师申请本地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如实填报《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本地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
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应当包括劳动聘用合同和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的执业经历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供协会审查。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如实填报《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异地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调档函,调转律师执业档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具调档函,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完成后,北京市司法局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调转律师执业档案期限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
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证书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执业证书包括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和兼职律师执业证书。
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和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持有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符合兼职执业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兼职律师执业。
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三)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工作证;
(五)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兼职律师不再符合兼职执业条件的,应当交回并注销兼职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三)劳动聘用合同;
(四)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的申请流程和审批时限,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按照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调转执业档案。
第三十三条
军队律师申请调转执业档案的,应当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二)原军队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四)劳动聘用合同。
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军队律师变更执业证书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军队律师申请变更律师执业证书的流程和审批时限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第三十七条
律师执业证书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申请换领或补发。
第三十八条
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换领除外),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遗失声明原件(换领除外);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第三十九条
律师申请调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办理调出手续。
律师办理调出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北京市律师调出情况登记表》,并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交回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手续。
律师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北京市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情况登记表》,并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交回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第四十一条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调出和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第四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同意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同意律师调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调档函之日起十日内寄送申请调出律师的执业档案;同意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申请的,应当作出注销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依法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业务:
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品行不良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律师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第五十一条
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培训课时列入律师执业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律师协会应当对重新申请律师执业和变更执业机构的人员进行培训、品行鉴定、执业经历审查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管理活动的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十四条
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三)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四)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五)对律师进行表彰;
(六)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七)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对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八)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九)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四)依法对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
律师被撤销执业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申请实习人员相关申请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 16:23:50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日颁布实施《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北京律师协会自日起,对本市申请实习人员申请材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申请程序流程不变,原有《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名称变更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申请表》,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人员应依照《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申请表》的提示,递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提交网上申请材料出具的申请单号;
2、提供两张同底版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贴表上、另一张附上即可);
3、各类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归档。复印件一律用B5纸,再粘贴排列在相应位置的横线下;
4、在校教师申请办理实习应提供教师证和工作证;
5、专职实习人员提供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兼职实习人员需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人事部门存档证明;
6、人事档案存放地为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包括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库、各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
请各律师事务所接到此通知后,务必认真查阅并落实。日前向协会递交符合要求的实习人员申请材料依照原有规定办理,日起,申请人员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部
赵芊芊、李煜泽
——网址:http://www./cac/773.htm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 一、 委托存档单位应于签订协议之日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备案公司印章,之后委托存档单位办理的一切事宜均以备案印章为准;
二、签订存档协议的单位应确定一名人事负责人,确保与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正常的工作联系,如单位情况、人事负责人发生变化,请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进行变更;
三、原则上委托市人才档案中心管理的聘用人员应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人事关系在北京地区单位;
四、委托存档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做好委托存档人员相关人事管理工作。其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各项人事证明及其他事项时,该委托存档单位须为其出具盖有备案章的介绍信,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委托存档单位解聘其委托存档人员时,应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通知和该人员聘用期内工作鉴定,督促本人于解聘之日起30日内持存档卡、身份证、原合同书及书面通知、鉴定材料到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办理转存或转出手续;委托存档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标准交付委托存档人员的各项费用。交费时需携带《委托存档凭证》及委托存档人员存档卡。 详见:/dangan_an_new/bslc/.asp 存 档 须 知 一、存档条件1、原则上应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2、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且档案在本市原单位或其他存档机构。二、单位存档办理流程第一步:由委托存档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委托存档凭证》及拟调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原档案存放单位名称),或由本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合同;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一式三份由委托存档单位在乙方盖章,存档人员本人在丙方签字;第三步: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式三份《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一并交回档案管理中心,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o月)。三、个人存档办理流程第一步:本人持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出示本人书面委托书;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第三步: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并交回档案管理中心,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o月)。
注意:1、人事档案务必自原单位正式调出之日起30天内送到我中心办理存档手续。2、档案如果通过机要局寄到我中心,请及时登录北京人才网()查询是否寄到,确认档案寄到后须尽快到我中心办理存档手续,档案寄到超过半年(180天)仍未办理的,我中心将通过机要局将档案退回原单位。
详见:/dangan_an_new/bslc/090720.asp
转载天涯社区attorney2010的回复帖以供参阅作者:attorney2010 回复日期: 11:49:56 
      近几年,在国家越来越重视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人才流动政策越来越宽松,越来越淡化人事档案和户籍制度对人才流动的影响。但自诩为首善之都的北京,却在新的十年到来之际,出台变相限制非北京户籍的人员到北京实习和从事律师职业的政策,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这不仅是与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的,而且是严重违反《宪法》、《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不仅违反实体法,而且存在重大程序硬伤,越权立法,把本应由北京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由自己制定并实施,这是与党中央依法治国的要求完全相悖的。事后,司法局仍然百般抵赖、狡辩,把责任推给人事部门,掩盖真相,如此,致使政府的公信力进一步受伤。    事情源于今年年初,北京市司法局以及其领导下的律协相继出台新的规定,该规定要求无论是在北京市申请律师的实习,还是外地律师申请在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都要求出具北京市属人才机构的存档证明。而在以前,对申请实习的要求是出具北京地区的人才机构(包括全国人才)的存档证明,而外地律师转到北京执业则不做要求。这次变化是,实习的把全国人才去掉了,外地律师转北京的也有了出具北京市属人才机构的存档证明的新要求。为什么全国人才的被去掉了呢?玄机就在于全国人才可以接受户籍不是北京的劳动者的人事档案,而北京市属人才机构却全部要求必须具有北京市户籍。通过对存档地点的要求,实现变相限制外地人到北京做律师的目的。    为进一步说明事情,有几个问题需要弄清楚:第一,要求出具存档证明的法律依据何在?第二,要求必须出具北京市属的人才机构的存档证明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何在?第三,为什么后来要把全国人才排除在外?第四,为什么对已经取得北京市律师执业证的不要求把档案转到北京市属的人才机构?第五,制定该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北京司法局的要求体现在其于号制定实施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缺乏法律依据,甚至严重违法的规定。    第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依据《立法法》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中的第二节“规章”的规定,规章只有两种: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两种规章的制定主体分别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北京司法局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是该局在号制定实施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顶多算是规范性文件,没有权力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第二,依据《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该条所列四项材料并未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交存档证明,其所要求的存档证明是法律规定以外的要求。纵使把存档证明算入第三项的身份证明一类,那非北京市属的人才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就完全可以起到身份证明的作用,没有理由必须要求北京市属人才机构的存档证明。该要求明显缺乏合理性。况且,是否需要存档证明需要立法机关对该条款进行解释,其他机关均不能越权解释。    第三,依据《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北京司法局的上述规定是在变相限制非北京户籍的人员到北京从事律师职业,是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应予撤销!    第四,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北京司法局出台的相关规定显然既不公平,也不公正,既不便民,也不高效,违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妨碍了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不利于发挥公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更不是在维护公共利益,是与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相悖的,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应该尽快纠正。    第五,至于北京律协规定的申请实习的相关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其应当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正在加强和谐社会的建设,北京司法局这样的规定是十分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之举,有“黑打”之嫌。希望首善之都能够做个依法执政的表率,尽快废除这个的规定。  其实,类似的规定绝不只北京才有,其他地方也存在不同的土规定,如天津在申请实习和申办执业证时居然要求“健康证明”,更是无稽之谈。而执业律师异地调动的手续繁琐,耗时过长,也广为诟病;申请实习时手续也够繁琐,效率低下,是否可以边实习,边办理相关手续呢?毕竟在长达一年的实习期内,大多数实习律师没有收入,要是可以并行,显然可以减轻实习生的负担。其实,有些程序完全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的形式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而此,则需要最高一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了,只是不知何年何月何时才能实现。
帖子原址/publicforum/content/law/1/206470.shtml
北京市律师协会,你为什么要违反宪法,侵害公民基本权利?
作者:平等zhengyi 提交日期: 17:17:00 访问:713 回复:28    北京市律师协于日在网站发布通知,称自1月18日起,人事档案不在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存放的人员,将无法获得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的资格。该通知一出,恶评如潮,骂声一片,激起了全国有良知的法律职业者的广泛质疑和愤慨。大家一致认为,这是在歧视除北京之外,所有有可能、有意于和有志于在北京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此举也引起了许多重要媒体的高度关注。但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北京市律协秘书长李冰如竟然自欺欺人的回应说,把律协的通知推论为歧视外籍律师是误读,律协只要求外地律师将档案存放在北京人才机构,并未对户籍作要求。据了解,北京人才机构的存档条件,一般需具有北京户口,也就是说,没有北京市户口,就无法存档,无法存档,当然就不能在北京实习。其实,这就是歧视,不过是一种变相的歧视罢了!李大秘书长的回答,不过是在为北京律协找遮羞布,公然欺骗民众,并把矛盾转嫁给北京各人才机构!敬请李大秘书长以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良心和道德准则,说老实话!   北京市律协为什么要发这个通知?所有的人一看便知,无外乎是为了阻止外地律师的竞争,保护律协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前几年,律师少,案源多,躺在那里,都有案子找上门来。而最近这几年,随着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从业律师和通过司法考试的人越来越多,许多外地的法律行业的精英人士和有志于在北京打拼的法律工作者们,对原有的北京律师群体造成了一定的冲击。那些胸怀宽广、锐意进取、人品高尚、不怕竞争的北京律师对这一现象有隐忧,但更多的是,不断激发自己,努力拼搏,全面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越做越好。而一小部分不思进取的懒汉、懦夫律师和混迹北京律师协会的一小撮人,却害怕竞争,害怕自己的既有利益受到损失,就千方百计的搞行业保护,设置北京律师从业的门槛,给外地律师设置不必要的障碍。而最常用和最实用的办法就是户口门槛。当户籍条件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的时候,又变相的发出本月15日的通知,其表面上看,和户籍没关系,而实际上,还是和户籍相关!  那么,北京律师协会有没有权力和资格做出这样的规定呢?  首先,北京市律师协会1月15日下发的通知,是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的,而该细则并没有对办理实习做出规定,况且,《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只是对执业律师进行管理的一些规定,并不是针对实习人员,所以,1月15日的通知,并不具有合法的依据。而《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依据的由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也没有诸如此类的规定,与此相关的,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同时,在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在《律师法》中,没有任何规定,授权北京市律师协会规定歧视、限制外地人来北京实习、从事律师行业。所以,北京律师协会的通知是违法的,没有合法的依据。  另外,该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来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平等享有的劳动权,不存在户口的限制。任何人,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都不得侵犯。即使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要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也必须由宪法和法律作出规定,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通知还是根据北京市司法局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连规章的层级都够不上,根本就无权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况且,北京市律师协会只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所以,它更没有任何权力侵害公民的平等权和劳动权。同时,北京市律师协会变相的设置阻挡公民来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做法,是违反宪法,严重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   根据调查,许多人在北京受尽困苦和坎坷,辛辛苦苦打拼,好不容易通过司法考试,满怀着家人的期望和自己对美好生活的憧憬,打算办理实习,继续自己的下一个人生历程,或是家已经安在北京,已经为在北京从事法律职业苦苦积累,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和心血。而这些人即将看到曙光的时候,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一纸严重违法的通知无情的阻挡在北京律师行业的大门外。请问北京市律协,你们有什么资格和权利非法行使权力给这么多人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和痛苦?也许,许多人因此而爱情崩溃、家庭负担徒增!许多人也因此将饮恨终生、梦破北京!更有许多人又得重新定位,再做选择!而这些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到底有多少资本经得起如此折腾?难道,社会上因为不公平、不公正造成的悲剧还少吗?律师本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弘扬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业,而北京市律协,却成了侵害公民基本权利(公民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制造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的最大黑手!律师是最职业的法律人,应当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而律师协会章程也把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作为自己的宗旨,但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却公然的违法宪法,欺骗民众,践踏公民权利,成了最职业的违法者!  我们还想再问该通知的始作俑者:你们的职业道德和良心何在?你们当初来北京打拼时,也都是北京户口吗?你们也可能已经为人父母,如果你们的儿女在遭受这样变相的歧视时,你们该作何感想?他们该做何感想?如果他们知道自己的父母在做这样龌龊的事情,他们又会作何感想?如果当年你们在苦苦追求,拼命打拼之后,即将看到生活曙光的时候,却被黑手生生掐灭,你们该如何?  现在,就业形势如此严峻,法律专业是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之一,众多法律学子为找工作流离失所、四处奔波,身心俱疲,历尽了心酸和折磨;背后的家人亲戚痛心、焦急。而连他们一点点实习的机会,都要被北京市律师协会非法剥夺!这不是把他们及他们的家人往绝路上逼吗?党中央、国务院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要倾尽一切力量保证就业环境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而北京律师协会,身居祖国首都,仅为一己之私,却违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恣意妄为,针对京外全国各地法律人抬高就业和实习门槛,制造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冲突。请问,这样的行业自律组织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感在哪里?  胡锦涛总书记曾提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总书记把民主法治放在了首位,而北京市律师协会违反宪法和法律,侵害公民平等权,践踏法治,阻碍京外所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来京实习,致使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基本权利都受到了侵害,这是一种明目张胆的破坏和谐社会的行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自由经济、竞争经济、开放经济、平等经济。它就是要实现资源和市场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而人才无疑是众多资源中,最重要的一种资源。只有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和自由流动,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社会和谐。国家已经把实行市场经济写入了宪法。而北京市律协却用一纸包含着一己之利的通知,违反国家的经济政策,阻挡京外优秀人才来京,这无疑是在扰乱国家经济秩序,破坏市场经济!      一纸非法的以权谋私的通知,将致多少人啼哭?多少人狞笑?又将引起多大的社会愤怒和动荡?!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幕会上强调,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2010年伊始,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的律师协会,作为一个法律行业自律组织却公然挑战宪法的权威,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可见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路途中,将障碍重重,依法治国的目标将任重而道远!    请问北京市律师协会,你们的行业保护伞要打多久?你们的保护伞大还是宪法和法律大?请全国所有有正义感、有良心的人和所有的法律人拭目以待!
——转自:/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781.shtml其他相关链接腾讯网 /a/751.htm新浪网 .cn/o//s.shtml凤凰网 /mainland/2_17_1522337.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472.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781.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217.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199568.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841.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579.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815.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903.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917.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195935.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960.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667.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972.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199657.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525.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268.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568.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887.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199306.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925.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1003.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198674.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199507.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941.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668.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1053.shtml/publicforum/content/law/1/200574.shtml
建议:1.废除日起北京司法局实施新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律协于日下发《通知》相关规定。2.律协实行直选。3.尽快改革户籍、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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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不合理了
[ 124.65.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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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65.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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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大家支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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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水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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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E政案第3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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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让人看不起北京市司法局
我是平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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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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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n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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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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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黎明静悄悄
[ 123.123.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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