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什么情况下,新加坡屋顶游泳池允许修建游泳池?

游泳池角木屋顶防止回声的作用
来源:建材网
一个折叠的角木屋顶增加了这所学校的室内游泳池的个性。在英格兰的白金汉郡,由建筑师事务所杜根莫里斯设计,而且还有助于防止回声。总部位于伦敦的杜根莫里斯设计的游泳池,作为在体育设施升级的一部分。其中一个简单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以最小的声音回响宽敞的游泳池馆,所以建筑师开发的手风琴状的屋顶结构,在该地区的其他建筑物的斜屋顶的形状。
  屋顶创建了一个戏剧性的内部景观在游泳池的顶部,也可作为声学障板。它的目的是借鉴了学校的其余部分的屋面坡度的几何形状。这是重要的,以确保它与周围建筑的关系,也做为坚固的形式存在。建筑师重复三次的角形式,创建显得曲折来回角的几何形状。重复是很重要的,因为你可以开始考虑为异地加工的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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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书里的江景豪宅私人露天游泳池,交房时却像个楼顶水箱(详见本报昨天《江景豪宅游泳池像楼顶水箱》一文)。于是,业主邬先生大失所望,与开发商“昆仑置业”和平谈判到对簿公堂。持续了一年多,至今未有让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事实上,问题还不仅仅是双方纠纷这么简单,因为这个买卖双方私下协议从32楼搬到34楼顶的游泳池,还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水印城豪宅泳池纠纷又生枝节――  楼顶泳池侵犯其他业主权益  □实习生 黄琬钦 本报记者 徐曼丽  其他业主看法  楼顶属于大家共有  昨天下午,记者又去旅游?水印城,1号、2号楼顶上4个大“水箱”纹丝不动地屹立着。有几位业主看到本报报道后,上楼查看游泳池。见到简陋的池子,他们掩面而笑。当然,就1号、2号楼顶上的游泳池,很多业主有看法。  1号楼9层的缪先生说:尽管邬先生花了800多万元买下顶层单元,但在楼顶造游泳池,他和开发商都没这个权力,双方即使有协议,也是不合法的。楼顶是公用场所,属整幢楼业主共有,造游泳池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再说,楼顶是消防通道,被个人圈走,万一哪天发生紧急情况,大家逃生之路就被堵了。  2号楼14层的温先生说:看到报道后,我刚和老婆爬到楼顶去看过,一点都不像游泳池,这么高,人怎么入水?如果作为游泳池存在,肯定不合法,必须拆了,恢复原状。如果拿来当消防蓄水池,我想这么高的楼应该需要这样的设施。”  1号楼30层张先生说:很早就知道楼顶有所谓游泳池,一直想上去看个讲究,前段时间,楼顶的门一直锁着,没看成。即使顶层业主与开发商有合约,也不可能把整个楼顶都买走单独使用,楼顶是大家的。这么大体积水池造上楼顶,万一漏水、塌陷怎么办,太不安全了。  1号楼2层付女士说:收房后,曾上楼顶看过,见到那个池子,还以为是蓄水用的。现在才知道是私人泳池。只有32层业主使用,肯定不行的,对大家有影响的东西,一定要拆了。  1号楼21层徐女士说:买房时,听人说,楼顶有个私家游泳池,当时就觉得很不是滋味,凭什么,别人就能占用楼顶。那池子应该拆了,把楼顶还给大家。以后,钱塘江放烟花节时,还可以组织业主们上楼顶看烟花。  周女士和郑先生住在3号楼,对1号、2号楼顶的游泳池也很有看法。  周女士说:小区里孩子蛮多的,万一哪天哪家孩子听说楼顶有游泳池,溜到楼顶去玩,岂不是很容易出问题,这种没有安全防护的东西,干吗要噱头噱脑地弄出来,实在是不为业主着想。  郑先生说:小区内本身配备游泳馆,条件很好,高楼顶上设泳池不管规划有没有通过,本身就不现实的,楼顶避雷针密布,江边风又大,安全很成问题,给私人使用更不可行。  开发商解释  楼顶造泳池由双方商定  昨天下午,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赶到本报,说事实并非如邬先生所言,里面还有纠葛。  昆仑置业设计中心主任楼岱军拿出一份补充合同说:“游泳池原本在32层的露台上,造到34层顶上完全照邬先生当初的意思做的,而且游泳池该怎么做,也是邬先生提出来的,我们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记者看到,补充合同内写到:“买受人要求‘在34层旋转楼梯区置留设出屋面上人孔。游泳池放置到屋面并预留屋顶照明用电源’等套型修改意见,出卖人原则上同意提供技术支持……出卖人按买受人要求在屋顶层修建露天游泳池一个,其上下水及设备电源管线均从买受人所买单位物业接驳,屋顶照明用电源由出卖人在屋顶就近位置预设。”  楼岱军说,当初,开发商明确告知邬先生:34层楼顶为“非上人屋面,仅供消防和设备维修人员使用”、屋顶“产权属1号楼全体业主共有,非买受人私家泳池”,邬先生应该了解。  然而,记者追问开发商,双方明知楼顶是公用的,为何邬先生提出要建到34层顶上,开发商就照做呢?既然只有邬先生要求将游泳池建造到34层顶上,为何其他3套“三宅一生”给配了楼顶泳池?  昆仑置业一行人以“尽一切努力为业主服务”、“觉得其他业主也会提这样要求,就提前做好”为由搪塞。  昨天报道中指出图纸存在疑点,楼岱军用专业术语解释:屋顶平面图是剖面图,没法画出游泳池,而机房屋顶层平面图(竣工图)是根据施工变更的联系单改动,所以画有游泳池。  “既然图纸有改动,为何有出现未经各方责任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问题呢?”记者问。  楼岱军迟疑了一下说:“这个比较难解释,主要是资料员图方便而自行签字的。”他承认,公司的管理方面有瑕疵。  邬先生回应  签补充合同实属无奈  关于楼顶游泳池的补充合同,邬先生解释说: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一个对建筑工程很懂行的朋友告诉他,在32层露台造泳池,是不可行的,不光采光、景观有影响,而且游泳池加上几十吨水,会有承重方面的安全隐患。他听后,十分担忧,便与开发商提出,开发商提议将游泳池搬到楼顶即可解决,并承诺这个游泳池日后可归其个人使用。  有此保证,加上房款已付,无奈之下,他与开发商签订了补充合同。邬先生说,补充合同上签订时间是“日”,但真正签的时间其实在购房合同签订的3个月后。  “楼顶是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要建什么,需要大家签字认可,这点我明白。现在,我也要求开发商拆掉这个所谓的泳池。”邬先生表示。  区建设局长  开发商的行为不适合  昨天傍晚,记者咨询杭州滨江区建设局局长傅国庆。傅局长认为,旅游?水印城楼顶上的游泳池确实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权益,开发商这样的行为是不适合的。只要有业主明确提出来,我们肯定会督促开发商把这个游泳池给拆除的。  记者问为什么不主动拆除楼顶游泳池时,傅局长说,该事目前仍存在很大争议,正在走司法途径,应等法院最后判决再说。至于《机房屋顶层平面图纸(竣工图)未经负责人签字的问题,傅局长表示,这个情况他还没有了解过,具体原因还说不上来。  律师分析  侵犯其他业主权利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建祥表示,因楼顶不算建筑面积,是属于公共部分,也就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若单独分配给某一个人,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违背了《物权法》的精神。至于邬先生和开发商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如果内容和现行的法律有抵触,应视为无效合同。  看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就已经很明确:“对于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二,因原、被告均明知屋面设计为非上人屋面,仅供消防疏散和设备维护人流使用,且产权属1号楼全体业主共同,未经全体业主的同意,故应认定补充合同无效。”南通大型可开启式屋盖体育场机械开闭系统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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