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习刑事诉讼法的意义意义的论文 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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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敬大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报告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坚持依法履职,全面贯彻修改后刑诉法各项规定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刑诉法修改对检察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全省检察机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确保全面、有效、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
(一)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司法制度,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全省检察机关以贯彻刑诉法为契机,切实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能。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规定,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社会危险性证明和说理机制,规范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与审查程序。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7137人,不批准8289人,其中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捕4952人,既保障了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又减少了审前不必要羁押。严格落实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新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38282人次,有效保证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二是积极推进审查起诉工作。严格执行案卷材料全案移送制度,对提起公诉的48975件案件均及时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等全部案件材料。积极落实庭前会议制度,参加庭前会议1798次,就程序事项等问题交换意见,有效保障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全面落实刑事案件简易程序规定,探索实行集中起诉、专职公诉人等办案模式,对23680件简易程序案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出庭率达到100%。完善二审案件审查办理机制,确保在法定时限内结案,对所有开庭审理案件均派员出庭。
(二)加强和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准确理解和执行刑诉法关于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证据种类的新规定,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4319人。在侦查工作中全面落实刑事程序规范,严格执行传唤、拘传时限规定,无连续传唤、拘传等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并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决不允许降低执法标准、变通执行或规避限制性规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件5人。
(三)切实落实保障人权要求。修改后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全面贯彻体现了人权保障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始终做到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一是严格执行证据制度。严把调查取证关。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坚决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严格把握逮捕、起诉证明标准,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不符合&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决定不批捕2437人,不起诉163人。注重证据合法性审查,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认为证据瑕疵的,要求侦查机关依法及时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对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通过调取讯问原始录音录像、出入看守所体检证明等进行核实,审查排除非法证据143份。二是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时转达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要求,认真受理审查犯罪嫌疑人有关办案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的申诉和控告。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在检察环节督促有经济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赔偿损失,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发放救助金。针对盲、聋、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申请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及时给予诉讼帮助。
(四)注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省司法厅制定《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相互沟通、协商和协作,共同防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推动建立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相互理解、沟通协商,相互监督、规范透明的新型检律关系。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等权利,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场所,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案卷材料查阅、摘抄、复印、打印等一站式服务。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共接待律师、诉讼代理人21991人次,妥善处理律师、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会见犯罪嫌疑人、查询案卷、查询案件信息等申请18440件次。在侦查终结前、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附卷移送。探索建立律师参与接待信访工作机制,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接待信访群众62人次,化解信访矛盾54起。
(五)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对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一是强化立案和侦查监督。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监督撤销案件3612件。落实新刑诉法赋予的检察机关对诉讼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权,对违法取证、阻碍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等诉讼违法情形,依法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848份。二是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强化对刑事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的监督,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3420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548件。围绕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完善庭审程序的规定,积极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加强对审判裁量权的监督,提出量刑建议1268件,采纳率达88%。三是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部署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纠正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745人次。针对&余刑三个月以上罪犯一律交监狱执行&的新规定,开展交付执行专项检查,清理不符合规定的留所服刑人员180人。稳步推进财产刑执行监督试点工作,探索财产刑履行与刑罚变更执行一并审查的监督方式,督促服刑人员交纳罚金230余万元,纠正财产刑执行不当9件次。加强检察服务站、检察巡回服务组建设,实现与派出所、司法所的工作对接,切实履行对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
(六)全面落实新增检察职能。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一些新的监督职能,增加设置了一些特别程序,全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全面履职观念,推动新增规定落到实处。一是加强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救济,受理并依法处理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控告、申诉443件次。二是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及时调查核实、监督纠正违法违规扣押、冻结、查封款物行为。三是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1份。四是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报送已批捕案件的后续侦查情况,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447人次。五是依法办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对712件当事人自愿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六是在省市两级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院设立专门机构,探索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严格执行涉罪未成年人分案起诉、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综合考虑发案原因、犯罪情节等情况,对120名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委托相关单位、社会义工对771名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七是依法开展强制医疗工作,对104名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监督纠正强制医疗执行不当11件次。八是探索开展逃匿、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工作,清理出符合没收条件的案件2件,督促启动程序。
二、强化工作措施,为刑诉法贯彻落实创造良好条件
全省检察机关充分认识修改后刑诉法对执法理念、执法模式、队伍素质、制度机制、检务保障等方面带来的全方位、深层次的挑战,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多措并举,确保刑诉法贯彻实施。
(一)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把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摆在突出位置来抓,举办&强化&五个意识&与贯彻修改后的刑诉法&专题研讨会,教育干警从讲政治、讲法治的高度看待新法规定,自觉消除抵触、抱怨、畏难情绪,摒弃束缚办案、影响执法等错误认识,切实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运用违背法治精神、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危害的典型事件和案件教育警醒检察干警,真正让干警深刻认识到违法违规办案的严重危害性,使正确的执法理念内化于心。
(二)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成立&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新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保障准备要求,统筹推进新法实施工作。制定下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关于开展新刑事诉讼法学习培训实施方案》,开展全员培训和业务实训116期,累计培训16256人次。总结以往行之有效的工作做法,继续深化检察工作一体化、法律监督调查、规范执法&倒逼机制&等符合刑诉法精神的工作机制,确保平稳过渡、稳步实施。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积极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职能变化和工作量增加情况,解决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及科技装备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合作,充分应用&鄂检网阵&等新媒体形式,宣传新法规定和我省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为刑诉法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积极推进三项重点机制创新。积极适应刑诉法修改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深入推进诉讼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诉讼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遵循诉讼监督规律,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理性监督,全面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执行环节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后执法办案环境更加公开透明、办案难度加大的挑战,深入推进执法办案工作转变模式、转型发展,着力推进建立新型检律关系,建立听取意见、公开审查、听证制度,建立健全&前紧后松&的办案模式等11个方面的具体任务,以更好地执行新法、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积极推进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及基本办案组织建设,按照&两个适当分离&原则优化检察职能配置,深化基层检察院内部整合改革,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为贯彻执行新刑诉法、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四)全面落实司法改革要求。积极落实高检院改革部署,并与刑诉法实施相结合,形成相互促进、配套实施的工作格局。紧紧围绕在法治轨道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改革目标,建设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规范审查、受理和办理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深化检务公开,探索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开发应用&湖北检察&微信服务平台,开通手机查询、律师网上阅卷预约、诉讼引导等便民利民功能。按照&突出办案主体作用、健全基本办案组织、规范优化办案审批、强化执法办案责任&的主旨要求,在全省67个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配合省人大建立完善人大司法活动监督与检察机关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衔接机制,为检察机关落实新法要求,提高法律监督实效创造条件。加强与刑事司法执法机关协作配合,认真落实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公安厅、司法厅会签的三个关于加强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文件,严格执行省院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加强与有关单位在证据收集、固定、移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从操作层面推动落实新刑诉法相关规定。
(五)着力强化自身监督。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对于拟撤案、不起诉等七种案件和事项,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523件。落实看守所设置讯问室及同步录音录像设施建设、视频监控&全覆盖&、讯问室&强制物理隔离&等24项规范执法重点任务。加强对案件和诉讼违法线索的统一归口管理,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运行检察业务统一应用软件,借助信息化手段,对执法办案活动实行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监督,认真配合人大执法检查,主动向各级人大代表通报新刑诉法贯彻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推进新法实施。
三、明确努力方向,进一步做好刑诉法贯彻实施工作
总体来看,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省检察工作平稳、有序发展,监督力度不断增强,履职能力全面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从执法能力、机制建设、组织保障等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执法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少数检察人员对刑诉法修改的内容和精神学得不深、吃得不透,面对执法规范更严、人权保障要求更高、证明标准提高的新要求应对能力还有所欠缺,存在保障律师会见等执业权利规定落实还不到位、批捕起诉工作中组织听证审查等方式运用非常有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等新职能开展较少等问题。二是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刑诉法的一些新规定还较为原则,需要在实践中完善工作机制,并总结经验形成统一规范。如刑诉法关于刑事诉讼监督的规定仍然相对概括、原则,实践中诉讼监督工作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需要在工作层面进一步明确方式、手段、程序;庭前程序的事项范围、处理方式、参加人员等问题规定不明确;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尚未统一规范等;简易程序的讯问、审查报告、出庭如何简化不明确,执行中差异较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标准、执行场所、执行人员规定不具体,如果执行不规范,可能会造成侵犯人权、甚至更为严重的问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和制裁措施还不健全。三是刑事司法执法机关之间协作需要加强。刑诉法很多制度的实施需要公检法司等各部门共同发挥职能作用,还存在需要各刑事司法执法机关共同配合解决的问题。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中的分案起诉、分开关押、分开审理时需要公、检、法相互协调、步调一致;检察机关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需要与公安、法院协调配合。四是刑事诉讼法新增职能增加了检察机关工作量,如简易程序的出庭、社区矫正监督等,检察机关人少案多以及财务保障的矛盾更加突出,新形势新任务对执法办案的信息平台建设、科技装备建设需求更高,需要在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中加以统筹考虑。
对于上述困难和问题,我们恳请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和支持;同时我们将加强自身努力,并争取有关方面支持配合推动问题的解决。
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事关法治建设全局和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全省检察机关将持之以恒抓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加大学习、宣传修改后刑诉法力度,坚持把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作为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长抓不懈,多措并举,教育引导全省检察人员深刻领会刑诉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法律要义,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研究解决新法实施中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更好地体现诉讼民主、诉讼文明、诉讼公开、诉讼监督制约。
二是认真履行刑诉法赋予职责。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依法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侦查、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违反刑诉法的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认真履行好刑诉法新增职责,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和解等工作。加强与其他刑事执法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处理好程序衔接问题,统一执法标准和刑事政策。
三是不断深化改革与机制创新。以中央部署开展司法机关人财物省以下统一管理等试点工作为契机,科学配置检力资源和经费装备,为实施新法提供坚实的组织、人员、物质保障。推进全国人大授权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改革的总体部署,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促进刑事诉讼法发挥实效。继续推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转变模式、转型发展,推进诉讼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建设,推进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和办案组织建设,积极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为贯彻实施新法提供制度机制保障。深入开展刑诉法实施情况专项调研,积极为修改刑事诉讼规则建言献策,推进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四是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坚持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狠抓现有制度规范的贯彻执行,落实规范执法&倒逼机制&;不断细化执法标准,严格办案流程,以制度来规范权力运行、排除办案干扰;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防止压案不查和选择性执法;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检务督察机制以及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构建起对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制约的完整体系。
在新的历史时期,全省检察机关将在省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认真执行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电子政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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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调研报告
作者: 周玉琴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已10个月,以下就10个月以来在具体办理刑事案件当中所做的关于新《刑事诉讼法》调查研究做一下报告。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意义。
&&&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尤其对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案件的辩护及代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变化。首先,律师的地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了空前的提高,也就是律师的权利更进一步得到了扩展,并开拓执业空间。然后,律师的执业活动的法律环境比照原来得到了较好的改善。再有,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办理案件的效率得到了提高。最后,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方面效果突出。
&&&& 二、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的变化明显。
&&& 辩护律师的会见问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案件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从法律条文上看,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减少了会见中的限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会见难”的问题。
在会见实践中的变化主要有:1. 律师持“三证”会见基本得到落实。律师只要能够向看守所等羁押部门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一般都能获得看守所的认可同意并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2、侦查人员执法观念明显转变。侦查人员的执法观念从原来的对律师的反感逐渐变化为自愿与律师沟通案件,积极协商。3、落实新法,监管场所推新举措。为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规定,全国很多看守所都推出了新举措,保障法律的实施。至少律师在办理案件时从未收到过48小时的限制,一般都是当时提出会见,看守所当即能够安排会见。
&&& 但是在具体会见过程中也存在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 1、律师会见,看守所的审批权集中在某一个管理人员的手里,其他管理人员无权审批。这样由于该具有审批权的管理人员如离开看守所,会见权受到了阻力。
&&& 2、关于电子设备,看守所所设置的“律师会见室”都有监控摄像头,我们暂且不清楚这些监控设备在我们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是否开启,但这种设置我们认为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不受监听的规定。还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手机信号被屏蔽的问题,我们认为这是对律师权益的一种侵害。
三、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为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各地检察机关、法院纷纷出台相应措施,方便律师办案。阅卷是律师从事刑事辩护过程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对了解整个案件和制定如何行使辩护权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所以该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是每个律师的愿望。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修改,实现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解决了审查起诉阶段阅卷难,不能全面阅卷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具体讲:
1、检察机关对律师阅卷提高了服务举措,比如成立的专门与律师交涉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向律师提供阅卷和相关律师业务和检察机关有关联的业务关系方面的服务。并且在我旗,旗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了检察机关与律师的联席会,积极沟通了律师与检察机关之间业务往来,在律师阅卷方面打开新的窗口。
2,人民法院在律师阅卷方面也提供了服务质量,不管案件属于任何诉讼环节,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阅卷申请都能够得到充分的支持。
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复印案卷的价格偏高,复印每张要在一元左右,这给律师和委托方带来了一定困难和反感。还有,有时律师因需要要求用通讯工具,比如手机拍照,受到了阻止。在某些案件中阅卷时复印案卷不是唯一的途径,甚至需要拍照复制相关材料。这种情况下如遇拒绝,律师的阅卷工作就不好执行了。有的还有规定只能拍照不允许复印,更是不方便。还有审讯录像是否能够复制的问题也摆在律师和两院面前,需要及时沟通处理。
四、在审判程序中律师的地位。
&&& 新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进行了很大的修改,其中,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简易程序的改革、二审开庭审理范围的确定等都是此次修法的亮点。
&&&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1、进步之处:庭前会议制度受到律师的普遍欢迎,多数法院都在开庭前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有助于案件中一些程序性问题的解决;
&& &2、存在的问题:关于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法官在庭审中不表态。
&&& 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刑诉法的配套司法解释,其中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但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并不乐观。
&&& 五、关于程序方面的辩护
1、法律规定上的变化
&&& 程序辩护是实体辩护的基础,程序违法,将影响实体的公正。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对完善的诉讼程序,但对程序违法的制裁还有待完善。
2、法律实践中的变化
&&& 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撤诉后的法律后果。这里存在着可能发生的国家赔偿的问题以及对相关涉案案件承办人员的过失或者过错责任的追究问题,所以导致了虽然嫌疑人被释放,但其权益一时得不到保障的现象。
&&& 办案期限超期问题,案件期限延长及理由处于神秘状态,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办案机关将案件延长期限的情况告知辩护律师的义务,辩护律师无法判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被超期羁押,不能行使诉讼权利。这一现象在实践中普遍存在。
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与救济的问题
辩护律师权利救济条款的增设,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又一个亮点。它改变了律师权利遭到侵害后,无门告状的尴尬局面,是对律师权利的一个保障,也是对执法机关的一个制约。
&&& 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下列问题:如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并未落实,关于这个问题法律只停留在书面上,据实践到具体案件当中的很少。还有,办案机关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家属施压,强令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另外有检察监督不力,申诉渠道不畅。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全程监督权力,使检察机关成为刑事诉讼的“正义终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实践中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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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门网站-
中国旅游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市政府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
-省级机关网站-
-县内部门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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