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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现金是指具有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三、现金的使用范围
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四、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付。
(二)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汇票、本票、支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在经济往来中,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三)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关于现金交存银行的规定
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其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及时交存开户银行。
(四)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现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①.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②.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③.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
④.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⑤.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⑥.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
⑦.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五)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其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坐支(即直接支付)。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六)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五、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单选题】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 )送存开户银行。
【例题•单选题】各单位库存的先进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的( )。
第二节 支付结算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例题•单选题】在填写票据日期时,“10月30日”的正确写法是( )。
A.拾月叁拾日
B.零拾月叁拾日
C.壹拾月叁拾日
D.零壹拾月零叁拾日
【例题•判断题】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
[解析]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例题•判断题】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注意三个区别:
(1)办理人民币业务,与办理外币业务不同;
(2)办理资金收付业务结算业务,与储蓄账户不同;
(3)是活期存款账户,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同;
1.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例题•多选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ABCD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申请: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2. 核准与备案:
(1)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预留签章:
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4.签发开户登记证(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多选)
变更: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存款人可以向其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的情形有( )。
A.存款人被撤并的
B.存款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存款人注销的
D.存款人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
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撤消
D.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
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个体工商户)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3.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规定,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应通过( )办理。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例题•判断题】为了便于结算,一个单位可以同时在几家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3.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例题•判断题】存款人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理现金支取。( )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银行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B.一个单位可以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
C.现金缴存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D.现金支付不能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支付结算的各项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 )。
A.单位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B.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C.存款人可以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
D.存款人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如基本建设基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而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判断)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下列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4)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如有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可以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应按照开设的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进行使用。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狭义)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多选)
【例题•多选题】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的有( )。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融资功能。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责任。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不得背书转让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现金支票。
【例题•多选题】以下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
A.现金支票
B.商业汇票
C.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
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票据丧失后向银行挂失止付的行为
B.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C.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D.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以下叙述中,正确的包括( )。
A.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B.票据金额应由出票人自己支付或委托付款人支付
C.票据行为只包括出票、背书和承兑
D.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
(四)票据权利和责任
1.票据权利(重点)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比如我给你开出一张票据,到期你拿着这张票据到付款人处要求付款,这就是行使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责任(也称为票据义务)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例题•简答题】什么是票据追索权?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那些?
①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以及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载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在法定时间内向甲提示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张三。张三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未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责任的有( )。
[答案]ABCD
二、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均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
1.向银行申请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例题•多选题】银行汇票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 )。
A.单位公章
B.出票银行公章
C.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
D.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解析]银行汇票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3.收款人办理结算。 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名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以受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
7.出票银行与代理付款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
8.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四)银行汇票退款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
商业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三)办理商业汇票的程序
1.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程序
(1)签发汇票并将承兑后的汇票交收款人
(2)提示付款
(3)持票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委托收款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付款人开户银行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5)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6)付款人开户银行将票款划给持票人开户银行
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程序
(1)出票并申请承兑
(3)出票人将银行承兑后的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
(4)提示付款(程序同商业承兑汇票)
(5)持票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委托收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6)付款人开户银行将银行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出票人缴存票款,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缴存其开户银行
(7)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将款项划给持票人开户银行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三)办理支票的程序
1.出票。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开户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
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2.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出票人开户银行(付款人)与持票人开户银行之间清算资金。
4.持票人收妥款项。
第四节 其他结算方式
(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回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和种类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2.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4.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三、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按是否具备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二)银行卡的申领和交易
第五节 结算纪律和责任
一、结算纪律
(一)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银行结算纪律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二、支付结算的责任
(一)自行负责
(二)连带责任
(三)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例题•判断题】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两千元的罚款。 ( )
【例题•简答题】简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结算纪律。
[答案]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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