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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相关知识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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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2]24号 各
  财建[2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我们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有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为更大调动生猪非主产省及西部省区发展生猪生产能力,其实。财政部对年度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级区划数和上年生猪调出大县个数,按因素法切块给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主安排到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重要作用的大县。
  第七条 地方自主安排大县时,要制定公开、明确的入围和奖励标准。原则上,县的生猪年均出栏量、调出量等指标应不低于一定标准,且每个县的奖励资金不少于100万元,避免资金分散,影响政策效果。其实。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确定生猪调出大县,按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及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的因素计算,将切块后的90%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途如下: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费补助支出;
  (三)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
  (四)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和范围;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对自主安排的切块资金,要商省级畜牧(或农业)等部门,抓紧制定分配方案,尽快落实到具体的县;对财政部直接分配到县的奖励资金,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数据变化,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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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加快提升生猪产业发展水平指导意
Tags: /  产业是江西省农业经济的重要产业。江西省是东南沿海地区重要的供应基地,在全国养猪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进一步提升生猪产业发展水平,省农业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提升生猪产业发展水平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生猪发展布局、标准化规模、生产方式转变、产业化经营和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科学规划区域,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  《意见》要求,各地要根据土地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当地生猪产业发展实际,抓紧出台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据了解,各地将把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为禁养区,明确要求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现有养猪场要逐步退出。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人介绍,为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各地将稳步推进生猪养殖集团、公司和规模养殖场的发展,积极培育养殖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发展绿色健康养殖和畜产品加工业  为推广健康养殖模式,各地将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先进养殖工艺和设施设备,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畜地平衡为主的畜禽养殖模式,推行养殖和资源循环利用。更大的动作是,我省将整合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菜篮子”产品生产等项目资金,强力推行畜禽清洁生产,加大标准化改造力度,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意见》提出,各地要通过市场引导、政策扶持、加工企业与养殖场联合等措施,加快畜产品加工线投产运营,加快畜产品加工研发和改造升级,大力发展畜产品精深加工,增加附加值,并加快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意见》要求各地加大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力度,培育一批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打造一批畜产品知名品牌和驰名商标,提升市场竞争力。  健全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加大对生猪产业的扶持力度  《意见》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登记备案和养殖档案,严格规范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和防疫监督行为,严格执行休药期,控制药物残留。同时,要加强质量检测体系建设,提高生猪产品质量检测水平。《意见》对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和违规使用行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举措是,全面实施畜禽标识制度,强化信息化管理,推进生猪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贯彻执行国家畜禽养殖用地政策。各地要将规模养猪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地发展规模养猪,保证生猪规模养殖用地需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和支持采取生猪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方式,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稳步扩大育肥猪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建立健全生猪产业政策性保险体系,提高养猪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我省将进一步加大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力度,强化生猪原种场和扩繁场建设,加大对生猪产业化经营支持力度,重点在生猪屠宰加工建设和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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