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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法硕联盟论坛大师兄六脉神剑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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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法硕联盟论坛大师兄六脉神剑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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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再版说明
大师兄 (秦时月)已经从法大毕业,大师兄毕业后不忘广大战友,
论坛和大师兄一道,为更新六脉神剑笔记而努力。现业已完成,希望
本 次 改 版 能 为 战 友 们 带 来 些 许 帮 助 。 法 硕 联 盟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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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四联法律硕士 非法学 辅导招生简章
编辑:四联法硕  点击: 21923
??? “四联法硕”迄今经历了九年的风雨,现已成长为全国一流的法律硕士考前辅导品牌。在广大的法硕考生心目中,有着崇高的信誉和良好的知名度。“四联法硕”以她权威的师资、诚信的服务、人性化的管理,被广大学员称为“最重质量和信誉”的辅导班。我们的师资主要来自于政法、人大、北大、清华等法学院知名教授,其中包括《联考指南》刑法学编委李方晓(政法),原法制史命题组组长郭成伟(政法),原法理学命题组组长刘金国(政法),原命题组民法组长尹志强(政法)、宪法成员薛晓健(政法)、民法成员靳文静(政法)以及少壮派国内年青学者,如人大版法硕模拟题大串讲编委付翠英、冯玉军等。九年来,经四联法硕培训的学员已达3.2万多人次,为社会输送了大批的法律硕士人才。 授课老师: 刑?? 法: 李方晓 政法大学,独家授课,联考指南编委 、曲新久 政法,联考指南编委 、梁根林 北大 民? ?法: 尹志强 政法大学,独家授课 、靳文静 政法,原民法命题组成员 、付翠英 人大模拟题编委 、丁海俊 北航 法?? 理: 刘金国 政法大学,原法理命题组组长 、冯玉军 人大 、朱力宇 人大版辅导书法理编委 宪?? 法: 薛晓健 政法大学,原命题组成员 、焦洪昌 政法,教材编委 、刘志刚 政法 、刘飞宇 人大 法制史: 郭成伟 政法大学,原法制史命题组组长 、赵晓耕 人大
2011年四联法律硕士 非法学 备考辅导[面授班][函授班][远程班]招生简章
上课时间 2010年
一对一个性辅导保通过训练营
随报随学―复试结束
一对一全程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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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法硕专用刑法笔记)
导读:⑤缓刑法律后果:,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4.简述我国刑法的时效制度?,《刑法学》分则重点内,注意刑法修正案5和6对本章的犯罪多有修正,7数罪并罚及其适用原则?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法定并罚原则、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数罪并罚的“实质”: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宣告刑与执行刑间的关系。②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7数罪并罚及其适用原则?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法定并罚原则、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数罪并罚的“实质”: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宣告刑与执行刑间的关系。 ②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灵魂。★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将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处罚。
★吸收原则:犯罪人所犯罪行应受的较重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按较重刑罚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以行为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中国“限制加重原则”特点:1)采用双重限制加重2)合并处罚刑期,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可能突破有期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3)不得将同种有期自由刑升格。 ★折中原则(混合原则):以某种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③中国数罪并罚原则特征: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全面兼顾各种并罚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刑种。★限制加重原则居主导地位,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处于辅助地位。★吸收原则与限制加重原则相互排斥,并科原则相对独立。④数罪并罚原则适用规则:★宣告的数个主刑有数个死刑或最重为死刑,适用吸收原则,执行一个死刑。★宣告的数个主刑有数个或最重为无期徒刑,适用吸收原则,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数罪中有附加刑,采用并科原则,仍须执行。⑤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同种数罪”:无须并罚,只实行一罪从重处罚。★对于“异种数罪”,或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同种漏罪、再犯同种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⑥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先并后减”原则: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的其他罪尚有未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单独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一定原则实行并罚。 ⑦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漏罪发生期间:1)前罪判决宣告前的犯罪2)前罪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若漏罪与新罪为异种数罪,则应数罪并罚;若漏罪与新罪为同种数罪,则一罪从重。 ⑧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漏罪、犯新罪:★缓刑、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假释,对漏罪作出判决,将前罪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缓刑、假释考验期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假释,对新罪单独作出判决,将前罪与新罪的判决实行数罪并罚。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先减后并”: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罪分子又犯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先减后并作用:1)给予罪犯程度更重的惩罚:(体现于有期自由刑)2)随着刑罚执行期限推移不断提高对再犯新罪者的制裁,维护监规与改造成果,活化行刑效能。⑩有漏罪又有新罪时:按“漏罪在先(先并后减),新罪在后(先减后并)”实行两次并罚。8.缓刑制度及其适用条件?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刑罚,确实不致在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制度的种类:一般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度。①缓刑适用条件:★一般缓刑适用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刑度条件。●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实质条件、根本条件。 ●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罪犯可以适用缓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质条件、根本条件:不致危害社会消极条件:不可以是“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可缓刑) 对象: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军人(应含拘役)基本依据、最关键适用条件:战争条件下无现实危险★战时缓刑适用条件:●适用的时间是战时:●适用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含拘役)的犯罪军人:●适用的最基本依据、最关键适用条件是在战时无现实危险:②战时缓刑制度: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若确有立功表现,可以撤销原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③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不可折抵考验期。拘役:原刑期以上 ~ 1年,但须≥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刑期以上 ~ 5年,但须≥1年④缓刑考察内容:★遵守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执行机关有关会客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迁居,应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与“管制”相似,但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考察内容:1)是否犯新罪或漏罪2)违反法律、法规、缓刑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⑤缓刑法律后果:无违反有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告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有漏罪、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若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考虑减刑。★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都要执行。第十、十一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1.刑罚执行主体?有关司法机关将法院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①刑罚执行主体是有关司法机关(不止法院):人民法院: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关2.减刑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①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受刑种的限制。 ★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犯罪,符合条件者都可减刑。
★注意:1)死缓考验期届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应减为3 ~ 10年,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
②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悔改表现:1)认真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与“假释”一样)。●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3)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4)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5)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突出事迹。具备其中一点即可。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立功: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3)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4)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5)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6)其他对国家、社会的重大贡献。★“未成年犯”减刑条件:认真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注意: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符合条件都可以减刑。③限度条件:犯罪分子经减刑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对象条件――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接受教育改造 同时具备积极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
情形二――立功减刑条件拘役、管制、有期徒刑: ≥ 原刑期1/2无期徒刑:≥ 10年死缓→有期、无期→:≥ 12年(不含死缓2年)消极条件――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犯、过失犯均可减刑 认真遵守监规实质条件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1/2以上限制条件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原刑期10年以上死缓减刑后假释:≥ 12年(不含死缓2年,实为14年)特殊原因(政治、外交、国防):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非人大、或常委)消极条件 情形一: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可以假释)情形二:因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无违反有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告假释法律后果
假释考验期间,发现有漏罪、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并罚释考验期内,违反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应当撤销假释,执行原判刑罚④减刑程序: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裁定减刑(与假释相同)。 ⑤减刑后刑期计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行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计入”总刑期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刑期“不计入”总刑期3.假释的概念及适用条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当执行一定刑罚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①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②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悔改表现:1)认真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与“减刑”一样)。★“未成年犯”假释条件:认真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与减刑一致) ★注意: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符合条件都可以减刑。③限制条件:(上图)④假释考验期:假释考验期
自“假释之日”起算10年⑤假释考察内容(与“缓刑”相似):★遵守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向监督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有关会客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迁居,应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与“缓刑”相同、与“管制”相似,但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考察内容:1)是否犯新罪或漏罪2)违反法律、法规、缓刑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⑥假释法律后果(与“缓刑”相似):★假释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所判处的附加刑都要执行。若被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假释之日”起算。⑦假释程序: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裁定减刑(与减刑相同)。4.简述我国刑法的时效制度?时效: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对判决不得执行的制度。①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可以追诉。②时效意义:有利于1)实现刑罚目的2)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犯罪3)社会安定团结。
③追诉期限: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5年: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5~10年: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10年: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超过20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追诉④时效期间起算:从“犯罪之日(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行为犯:犯罪行为完成之日举动犯:犯罪行为实施之日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发生之日 ⑤时效中断:追诉期限内又犯罪,自“犯后罪之日”起算(不论新罪性质、轻重)。⑥时效延长: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法院受理后,逃避侦查、审判被害人于追诉期限内控告,公安、检察院、法院应立案而不立案 《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1.间谍罪及其处罚?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①间谍行为方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成立)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③“不认定”间谍罪:1)被胁迫、欺骗进入间谍组织,且并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2)不知间谍组织性质,只在其中从事勤杂事务。⑤叛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叛逃后又实施间谍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⑥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2.放火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②本罪是“危险犯”,实施完毕放火行为即构成既遂。火灾是否发生、是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失火罪:结果犯,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才成立犯罪。 ③以“放火”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不再定放火罪。3.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正在使用”交通工具,尚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①侵犯对象:已投入交通运输,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不含制造、维修、储存)。 ②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才能构成本罪。③若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爆炸罪。 ④行为人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则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4.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足以造成倾覆危险、或已造成严重后果。 ①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但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后果,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不实行并罚。②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但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间接造成交通设施的损毁后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不实行并罚。5.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胁持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本罪成立。①犯罪对象: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飞机、飞艇),军用航空器不能成为本罪犯罪对象。 ②其他方法:1)机组人员利用便利驾机外逃2)用麻醉剂使机组人员不得反抗等。 ③犯罪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国际公害)。④挟持航空器时杀人、故意伤害、破坏航空器的,不实行并罚,而只构成本罪;若控制了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等,应实行“数罪并罚”。⑤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使用暴力、胁迫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⑥死刑(绝对确定):1)致人重伤、死亡2)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6.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前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①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刹车失灵不及时修理)。②犯罪主体:1)交通运输人员2)对交通工具负安全保障职责人员(修理工)3)行人等。 ③犯罪主观: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④若造成交通肇事主要是行为人造成,但第三人或被害者也有过错,则应当减轻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肇事后逃逸,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判处3 ~ 7年有期徒刑肇事后处理被害人而致其死亡,则与故意杀人实行“数罪并罚”,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违法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前提),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必备要素”:行为达到一定结果程度(数额大小、后果状况、情节严重)。§本类犯罪主体“显著特征”:绝大多数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本类犯罪心理状态:多数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注意刑法修正案5和6对本章的犯罪多有修正。(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内部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信用卡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金融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偷税罪:故意,并具有1)逃避纳税义务2)谋取非法利益目的。包含总结汇报、农林牧渔、高中教育、计划方案、行业论文、求职职场、教学研究、旅游景点以及刑法学(法硕专用刑法笔记)等内容。本文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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