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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士的知识观中国人民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摘要
(中外文合订)论文题目:
(中文) 皮尔士的知识观
(英文)On the View of Knowledge of Peirce
作 者: 魏维
指导教师:欧阳谦
4皮尔士的知识观
论文摘要皮尔士号称美国实用主义运动“神圣家族”中的苏格拉底,他在1877年所
写成的两篇文章“信念的确定”,“怎样使我们的观念清晰”两篇文章奠定了实
用主义哲学的立场和基本观点。他所提出的皮尔士原则创立了以行动和效果确
定意义的新方向,成为以后的实用主义者们所遵循的原则。因此,詹姆士称他
为实用主义的鼻祖。但皮尔士是拒不接受这一称号的,他认为詹姆士等人并没
有真正的理解他的哲学,为此他甚至将自己的哲学改称为“实效主义”来“回
避绑架者以求得真正的哲学”。与詹姆士等其余实用主义代表人物不同,兼有实
验科学家身份的皮尔士力图把哲学建立在牢固的科学的基础上。他虽以行动和
效果来确定观念的意义,但并不把行动本身当作目的。在他看来,哲学的真正
任务仍然是获得可靠的认识和发现真理,即便真理离我们无限遥远。因此,要
理解皮尔士的思想,把握他有关知识的论述极其重要。
作为美国创业时期富于积极进取精神的代表,皮尔士对脱离实际的冥想和
空谈极为反感,他主张摆脱传统形而上学的束缚,还民族文化精神以应有的生
机和活力。而他所采取的方法,则是把哲学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把科学实
验方法引入哲学,以科学实验思维为哲学的基本思维方式。为此,他提出了以
实际效果确定概念的实效主义的意义论,也即著名的皮尔士原则。根据这一原
则,我们一方面可以排除本质上不清楚的观念;另一方面可以把本质上清楚而
表面上不清楚的观念弄清楚。因为“考虑一下我们认为我们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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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士的知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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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皮尔士(CharleSSanders Peirce,)是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出生于马萨诸塞州的剑桥,1859年毕业于哈佛大学。年任职于美国海岸观察所,其间曾担任过哈佛大学和霍普金斯大学兼职教授。皮尔士一生怀才不遇,晚年在一个小镇上过着穷困潦倒、默默无闻的生活。他生前几乎没有出版过什么著作,直到逝世后他的思想才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20世纪30年代,哈佛大学出版了6卷本(1958年又增加了2卷,共8卷)的《皮尔士文集》。皮尔士的实用主义思想最初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年间,皮尔士和哈佛大学的一些学者组织了一个学术性团体,即“形而上学俱乐部”。该团体经常集会,讨论各种学术问题。1872年,皮尔士在一次集会上作了一个长篇学术报告。6年后,他把这个报告整理成两篇文章先后发表在《通俗科学月刊》上。这就是《信念的确定》和《怎样使我们的观念清楚》。1898年,詹姆士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所作的《哲学概念和实际效果》的演讲中指出,皮尔士就是在这两篇文章中提出“实用主义原则”即“皮尔士原则”的。
在这两篇文章中,皮尔士提出了两个相互联系的论题,即“信念的确定”和“观念的澄清”。他认为,信念是行动的准则,而一个观念是否清晰、是否有意义,就在于它所引起的实际效果。对上述两个论题的回答,尤其是他的关于澄清观念的意义理论,为实用主义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信念的确定
皮尔士认为,任何人为了生存,都必须采取一定的行动,而为了有效的行动,就必须要有明确的信念。信念是通过观念(包括概念、命题、理论)表现出来的。只有人类才有信念并构造和运用概念。不论在哪里,人类都是在跟信念或观念打交道,讨论它们,根据它们而行动。因此,皮尔士认为,哲学的根本使命就是确定信念。
在皮尔士看来,没有明确的信念,人们就会处于一种怀疑的状态。所谓怀疑,指因缺乏信念而导致无法采取行动的一种不平静状态。人们在实际生活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了问题,因而行动受阻,处于一种无所适从的焦躁状态,就是皮尔士所说的怀疑状态。为了摆脱怀疑状态,就要进行研究和探索,重新建立起新的信念。皮尔士认为,探究的目标就是确定信念,确定了信念,也就终止了怀疑,从而为人们提供了继续行动的依据。他认为,思维本质上是一种活动,人的思维活动实际上就是怀疑——探索——信念这样一个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在这里,怀疑是思维的起点,而怀疑的平息、信念的确定则是思维的终点。在皮尔士看来,思维无非是探索的手段,思维的惟一功能和目的就是确定信念。
什么是信念?在《怎样使我们的观念清楚》一文中,皮尔士指出,信念具有三重特性:“第一,它是我们所意识到的某种东西;第二,它平息了怀疑的焦躁;第三,它包含着在我们本性中建立起一种行动的规则,或简言之,建立起一种习惯。”此后,皮尔士在其著作中就信念的本质曾有过各种表述。美国学者穆尼茨对其作了如下的概括:“信念就是断定被认为是真的命题;它是一个人愿意以某种确定的方式据以行动的东西;它标志着心灵的一种习惯。它是一种同怀疑相反的状态。”在皮尔士看来,建立起一种行动的规则或习惯就是信念的本质。因为有什么样的信念,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不同的信念就是由它们所引起的不同的行动方式而区分开来的。
怎样确定信念呢?皮尔士考察了人们力图用以摆脱怀疑状态并获得信念的各种可能的方法。他发现,确定信念的方法基本上有四种,即固执的方法、权威的方法、先验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在《信念的确定》一文中,他对这四种方法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考察。
第一种是“固执的方法”,即一个人为了满足自己消除怀疑状态的心理要求,便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固执己见地坚持一种信念,并拒绝考虑任何与之不同的见解。皮尔士认为,这种方法“将不能在实践中坚持它自己的主张”,因为有两个因素足以动摇人们对这种方法的信赖:其一,一个人可能会意识到自己的信念和其他人的信念是不同的,并进而认识到,并非所有这些信念都是真实的,因为它们在逻辑上是不相容的。由这种逻辑思考播下的怀疑的种子,足以动摇他们对固执的方法的信赖。其二,这种方法与人们的社会倾向是相对立的,因为“除非我们使自己成为隐士,否则我们将必然影响彼此的观点”。因此,就变成不仅个人而且整个社会是如何确定信念的问题。于是就出现了第二种方法。
第二种方法是“权威的方法”,即“让国家的意志代替个人的意志来行动”,由国家或其他权力机构确定一种学说,并强加于每一个人,使之成为人们应当遵循的信念。皮尔士认为,自古以来,这种方法就一直是维护一般准则的神学学说和政治学说,并保持其普遍性、广泛性的主要手段之一,而且它的成功也更大。但是,这种方法也有缺点:首先,任何机构都不能管制关于每一个问题的各种意见。其次,达到一致的信念,通常不仅是在权威使用暴力强制时,而且也是在社团与外界隔绝联系时;而且,即使在最独裁、最集权、最压抑和最与世隔绝的社会里,也常常会有少数几个人具有足够的想像力、积极性、勇气和创造性,能够不像那些平庸之辈那样思考问题。由于上述情况都有可能会播下争论、怀疑,甚至革命的种子,因此权威的方法也不是确定信念的好方法。在皮尔士看来,如果说固执的方法是任性,那么权威的方法就是专横。
第三种是“先验的方法”,即从先验的理性出发,通过讨论、协商和自由选择建立起具有永恒意义的形而上学体系。皮尔士认为,这是传统的哲学家们所习惯采用的方法。用这种方法确定的信念不是依赖观察到的经验事实,而只是“符合理性”。皮尔士指出,从理性的观点来看,这种方法较之前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远为合理而值得尊重。但是它的不足也是最明显的:首先,用这种方法所获得的信念取决于形而上学家们个人的偏爱,并在很大程度上受“偶然原因”的决定。“因此,形而上学家们从未达到任何确定的一致”。其次,由于先验的方法所获得的信念取决于与经验事实无关的情况,且不要求其受到公众能够获得的观察、实验的检验,因而必然会引起人们真正的怀疑。
以上三种方法各有其缺点,都不是确定信念的好方法。因此,皮尔士指出,要消除人们的怀疑,必须找出这样一种方法,运用这种方法,我们在确定信念时,可以不取决于任何属于人性的东西,而只取决于外在的永恒性,即取决于不受我们思想影响的东西。这就是他所提出的第四种方法,即“科学的方法”。
科学方法的“基本假设”是:“有些实在的东西,它们的性质完全独立于我们关于它的意见之外;这些实在根据固定的规则影响我们的感官,虽然我们的感觉像我们对客体的关系一样是有差异的,然而,利用感觉规则,我们能够借助推理来确定事物的实际而真实的情形;而且只要具有充分的经验并对经验进行足够的推理,那么任何人都会达到一种真结论。”皮尔士认为,科学的方法就是从已知的和已观察到的事实出发,进而探求未知的事实的方法。在皮尔士看来,科学的方法是确定信念最重要最可取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越性和重要性就在于,我们一旦使用了它,它就会引导我们达到真理,即达到“意见和事实的一致”。值得一提的是,皮尔士在他的科学方法论中还首次提出了“可错论”的观点。他认为,用科学的方法所获得的任何结论都有可能是错误的,即使已经确立的真理也会随着新证据的发现而处于不断修正和改进之中。因为,任何建立在经验上的命题都不是绝对可靠的最后证实,甚至逻辑和数学也不能排除错误的可能性。皮尔士强调,“绝对的确定性、绝对的精确性、绝对的普遍性”是我们所绝对不能达到的,否则就会“阻塞探索的道路”,阻碍科学研究的不断进步。
皮尔士认为,由于科学的方法是建立在肯定客观实在这个基本假设的基础上的,因而就彻底排除了个人的主观偏见和对权威的盲目崇拜。皮尔士把科学的方法称之为“探究的方法”或“推理的方法”,声称他的研究目的就是要为人们提供一种获得真理、确定信念的方法。晚年,他在总结自己一生的工作时曾写道:“大约有40年时间我一直在孜孜不倦、持之以恒地从事探究的方法的研究。”
二、意义理论
皮尔士的实用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意义理论里。意义理论和科学方法是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科学方法的任务是要获得真理,确定信念。信念是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的。为了确定信念,获得真理,首先必须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也就是澄清观念的意义。在皮尔士看来,如果一个人的主要兴趣是真理,那么把观念的意义弄清楚是必须满足的一个基本条件。如果对我们的观念或信念的意义茫然无知,就不可能获得真理,也不可能知道我们如何去寻找真理。因为一个观念的真或假是在我们明确了该观念的意义之后对它所作的评价。所以,意义理论是皮尔士科学方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所探讨的乃是如何弄清一个观念的方法或技术。
皮尔士认为,观念的意义就是它在我们的行动中所引起的实际效果。他指出:“为了弄清楚一个理智概念的意义,人们应当考虑从这个概念的真理必然产生什么可能的、实用的结果,而这些结果的总和将构成这个概念的全部意义。”他还指出:“一个观念的意义完全在于那观念在人生行为上所发生的效果。凡试验不出什么效果来的东西,必定不能影响人生的行为。所以我们如果能完全求出承认某种观念时有那么些效果,不承认他时又有那么些效果,如此我们就有了这个观念的完全意义了。除掉这些效果之处,更无别种意义。”皮尔士的意思很清楚,即任何一个观念只要能在我们的行动中引起某种实际效果,就是有意义的,不能引起实际效果的观念就是无意义的,就是神学或形而上学的观念。总之,“意义就是效果”。这就是被称之为“皮尔士原则”或“实用主义原则”的实用主义的意义标准。
既然观念的意义就在于它的实际效果,那么,什么是皮尔士所理解的效果呢?首先,皮尔士所谓的效果,是指科学意义上的效果,即建立在经验中或实验中的“可感觉的效果”。皮尔士明确指出:“我们关于任何事物的观念,乃是我们对于其可感觉的效果的观念。”例如“硬”这个概念的意义,就在于当我们说一件东西是硬的时候,很明显是指它不能被许多其他物体所划破。再如“重量”这个概念的意义,当我们说一个物体是重的时候,仅仅意味着,在缺乏相反力量的情况下,它将跌落下来。这里,“不能被许多其他物体所划破”和“跌落下来”,正是“硬”和“重量”这两个概念所能产生的可感觉的效果。用经验中可感觉的效果来检验和确定观念的意义,这说明皮尔士的意义理论是建立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上的。其次,皮尔士所谓的效果并不一定是指当下即可产生的效果。考虑到人类对自然界的探索和认识是一个无限的发展过程,因此,一个观念只要具有可以想像到的可感觉效果,就是有意义的。例如,在黑暗的海洋深处有一块石头,究竟是灿烂的还是不灿烂的,只要经常记着这块石头是可以在明天被捞起来的就够了。
怎样揭示或澄清一个观念意义呢?在这个问题上,皮尔士从经验主义的立场出发,主张把观念的意义同可见的行动上的验证联系起来。具体地说,就是揭示一个观念的意义,必须通过三个步骤,即假设、动作和实验。所谓假设,就是把一个简单的陈述翻译成一个有条件的或假设性的陈述,即翻译成“假如……那么……”这样的陈述。例如“这是硬的”,可译成某种类似于“假如一个人企图用手抓破这个东西的表层,那么他将不可能获得成功”这样的陈述。所谓动作,就是把“假如”与人的行动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在“假如”的句子中必须提到人的某一动作或提到实验者所做的某种事情。所谓实验,就是把“那么”的句子与观察的结果联系起来,即强调在“那么”句中要提到实验者与实验条件安排之后,所经验到或观察到的某种事情。皮尔士认为,这三个步骤或三个条件就是确定或澄清一个观念有没有意义的实用主义方法。
在皮尔士看来,实用主义不是一种哲学、形而上学或真理的理论,也不是一个解决任何事情的办法或答案,而是一门技术,是帮助我们找到一种解决带有哲学或科学性质的问题的方案。胡适也认为,皮尔士实用主义的宗旨不过是要寻找一个方法来把我们所有的观念的意义弄得明白清楚。
需要说明的是,皮尔士的意义理论和真理理论是有区别的,尽管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皮尔士认为澄清观念的意义并不等于确定观念的真假。因为,即使错误的观念也有意义。“知道怎样把我们的观念弄明白,这无疑是重要的,但它们可能非常清楚却并不真实。”只有在经验中发现了被期望的实际结果和可感觉的效果时,才有根据把有关信念或观念当做真的加以接受。因此,澄清观念的意义是获得真理的第一步,是前提条件。观念的意义是“效果”,观念的真是“意见和事实的一致”,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按皮尔士的观点,实用主义纯粹是一种意义理论,而不是真理理论。所以,当詹姆士把实用主义引向真理理论时,皮尔士认为这偏离了他的原意,因而把他的理论改称为“实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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