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粮食局递交提拔入党申请书书

房西峰诉河南省荥阳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荥阳市粮食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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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西峰诉河南省荥阳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荥阳市粮食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房西峰,男, 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宪伟,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荥阳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万山路84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波,该公司经理。被告荥阳市粮食局,住所地万山路84号。法定代表人李彦军,粮食局局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杜云鹤,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房西峰诉被告河南省荥阳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购销公司)、荥阳市粮食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西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宪伟、被告河南省荥阳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荥阳市粮食局共同委托代理人杜云鹤、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被告荥阳市粮食局张贴竞拍公告,拟将汜水粮所的土地及建筑物整体转让出售。原告根据竞拍公告的要求于日向被告荥阳市粮食局交纳了50万元保证金,取得了竞拍资格。在日拍卖过程中,经过多轮竞拍,原告以120万元的价格中标。原告中标后,被告以多种理由迟延履行买卖协议。日,被告荥阳市粮食局又要求原告向被告河南省荥阳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交纳40万元购买被告拍卖的土地及建筑物,原告按要求交纳了40万元,交款后,被告仍没有履行买卖协议。由于被告违约没有交付原告标的物,已经给原告造成了50余万元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购销公司辩称,荥阳市汜水粮食管理所属于国有企业性质,在改制中,汜水粮所的资产归入被告购销公司,后汜水粮所对资产进行了处置拍卖,用于职工安置。日,原告房西峰以120万元中拍。被告购销公司未将拍卖后的资产交付给原告,有以下原因:一、当时粮食企业的改制没有尽快完成;二、汜水粮所周围的村民组对汜水粮所的土地提出争议,该纠纷经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调查处理,于2008年12月才做出终局处理,确认汜水粮所的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三、原告在拍卖竞价时,以120万元中拍,但原告只交付了90万元价款,还有30万元买卖款没有支付给被告。另外,尽管被告购销公司没有交付给原告拍卖后的资产,对原告会产生一些损失,但是原告要求50万元的违约损失确实太高,原告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被告荥阳市粮食局辩称,原告将荥阳市粮食局列为被告,诉讼主体错误,汜水粮所的资产在改制过程中,并入购销公司,不属于粮食局的资产,粮食局对该资产并不享有处置权,原告与被告荥阳市粮食局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日荥阳市国资局的拍卖公告一份。二、日荥阳市粮食局竞拍公告一份。三、汜水粮所土地及建筑物竞买情况说明一份。四、日荥阳市粮食局收到原告50万元的收据一份。五、荥阳市粮食局汜水粮所竞拍须知一份。六、荥阳市粮食局通知一份。七、竞拍过程记录一份。八、日被告购销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收到40万元的收据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支付价款,被告至今未交付标的物。九、日原告发给被告荥阳市粮食局三日内应解决问题的通知二份。十、日二被告向荥阳市国资局出具的申请书一份。十一、日原告向被告粮食局信访材料一份。以上证据证明:1、原告因被告粮食局拍卖的汜水粮所的房屋与土地有问题,及时通知被告解决,以便履行合同。2、原告行驶不安抗辩权是未支付30万元价款的法定理由。十二、被告购销公司营业执照一份及验资报告一份。证明被告购销公司系被告荥阳市粮食局出资,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十三、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五份。十四、结婚证一份。十五、证人曹金海、张丽、王江红、曹金平、任春林、冯海中的欠条一份。十六、汜水粮所房屋照片十份。证明原告因二被告不交付汜水粮所土地及房屋的严重违约行为,造成原告支付巨额贷款、借款利息,直接损失504652元。另涉案房屋疏于管理,大部分毁损,价值大幅贬值,原告无法获取预期经济利益。经质证,二被告对证据一到证据八无异议,证据九是单方证据,当时情况记不清了。对证据十无异议。证据十一单方证据粮食局没有签字,购销公司也没有签字,上述证据本身证明不了粮食局就是卖方,粮食局不应承担被告承担的责任,原告要求粮食局承担连带责任更没有法律依据。对证据十二到证据十六无异议。二被告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一份,荥国土资文(号。二、信访反映问题的复核意见,豫国土资信核字(2008)36号。三、产权界定申请一份。证明汜水粮所在拍卖会上因土地问题与村民发生纠纷,最后确认汜水粮所土地归属;同时亦证明汜水粮所的产权归荥阳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日,荥阳市粮食局发布竞拍公告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根据省、市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市拟将汜水粮所的土地及建筑物进行整体转让出售,标的价为90万元,以竞拍方式进行拍卖,报名地点在汜水粮所,有意竞买者须交50万元保证金,望有意购买者请速报名,截至时间为日,否则无权参加竞买。日,荥阳市粮食局发布通知一份,其主要内容为:“经粮食局、国资局共同研究决定,兹定于日上午9时,由粮食局和国资局共同主持在国资局会议室对预交保证金的购买户进行汜水粮所土地房屋整体拍卖仪式,望准时参加,否则视同自动放弃购买权利。日,荥阳市粮食局又公布汜水粮所竞拍须知一份,主要内容为汜水粮所土地、建筑物出售标的价为90万元。中标者需在三日将全部价款缴清,否则按中标反悔自动放弃购买权力处理,未中标者二日内退还保证金。中标方中标后若要办理土地、房产手续,发标方负责提供相关证明,过户费用全部由中标方承担。在房产出售前,发标方已与租房户签订协议的门面房,中标方购买后,应继续执行原租赁协议,租赁日期、租赁费用不得变更,直至租赁协议执行到期。日,原告房西峰向荥阳市粮食局缴款50万元,参与汜水粮所土地、建筑物的竞拍。日,原告房西峰以120万元中标。中标后,原告向荥阳市粮食局提出汜水粮所土地及建筑物三日内应解决的问题,荥阳市粮食局一直未予答复。因汜水粮所的土地存在争议,经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调查处理,于日做出权属确定。该块土地不存在争议。原告又于日向被告购销公司支付汜水粮所购地及建筑物款40万元,后因多种原因,被告购销公司未将汜水粮所的土地及建筑物交付给原告。日,被告荥阳市粮食局向荥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递交产权界定申请,根据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荥阳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文件精神,将汜水粮食管理所的资产产权界定给荥阳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荥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日进行了审批。本院认为,原告房西峰通过竞拍取得汜水粮所土地及建筑物,其和被告购销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由于汜水粮所的土地存在争议,致使原告的权利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购销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履行义务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在庭后调解中被告荥阳市粮食局、购销公司愿意赔偿原告损失26.5万元,原告房西峰亦表示同意,故原告要求被告购销公司赔偿损失26.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荥阳市粮食局辩称,其不是权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汜水粮所的产权归购销公司所有,购销公司是权利人,原告和购销公司是买卖合同的双方主体,粮食局不是权利人,不应承担责任,故对此辩称,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荥阳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西峰损失二十六万五千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整,原告房西峰负担三千五百二十五元,被告河南省荥阳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千二百七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闫国宏&&&&&&&&&&&&&&&&&&&&&&&&&&&&&&&&&&&&&&&&&&&&&&&&&&审&&判&&员&&牛&&珏&&&&&&&&&&&&&&&&&&&&&&&&&&&&&&&&&&&&&&&&&&&&&&&&&&审&&判&&员&&刘&&峰&&&&&&&&&&&&&&&&&&&&&&&&&&&&&&&&&&&&&&&&&&&&&&&&&&&&&&&&&&&&&&&&&&&&&&&&&&&&&&&&&&&&&&&&&&&&&&&&&&&&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李&&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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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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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东川区粮食局管理服务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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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区粮食局管理服务性项目
  1号 服务性项目 粮食收购许可
&&&&一、服务内容
&&&&准许相关粮食企业和粮食经营者开展粮食收购工作。
&&&&二、设定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第一款;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号)第八条第一款;
&&&&(三)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号)第四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条件
&&&&(一)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
&&&&(二)拥有或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容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
&&&&(三)具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
&&&&常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号)第七条、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号)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2份);
&&&&(二)承诺书(1份);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资信证明(1份);
&&&&(五)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1份);
&&&&(七)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1份);
&&&&(八)专业人员证明材料(1份)。
&&&&符合审批条件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云南省粮食收购申请书》并附齐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粮食局审核。
&&&&法律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号)第八条、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号)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企业和经营者需填写《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报书》,可在东川区粮食局机关免费领取。
&&&&七、受理机关
&&&&申请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在东川区粮食局政策法规科办理。
&&&&办理地点:东川区粮食局办公大楼三楼。
&&&&联系电话:
&&&&八、决定机关
&&&&在办理工作中,可以根据申请人(企业)的经营规模适当增加《收购资格许可证》副本,区粮食局直接审批决定9本以下的副本;副本在9本以上的需报市粮食局转报省粮食局审批后,由市粮食局核发。
&&&&法律依据:云南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工作注意事项的通知》(云粮法规发〔2004〕9号)第四条。
&&&&九、程序
&&&&申请人向区粮食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答复。
&&&&十、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号)第八条第三款、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号)第十五条。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粮食收购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者,方可进行粮食收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要年检。
&&&&法律依据:《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款。
昆明市东川区粮食局
(来源:东川再就业特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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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云南频道联系。    您当前的位置: >
南平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南平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南平”政府门户网站或“南平粮食信息网”上查阅本《指南》。
南平市粮食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 一、主动公开
&& (一)公开范围
&&& ●& 机构职能
&&& ●& 规范性文件
&&& ●& 规划计划
&&& ●& 统计信息
&&& ●& 行政许可
&&& ●& 重大建设项目
&&& ●& 应急管理
&&& ●& 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措施
  ●& 工作动态
&&& ●& 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南平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南平”网或“南平粮食信息网”(网址:、)上查阅本《目录》。
&&& (二)公开形式
&&& 1.通过“中国南平”政府门户网站或“南平粮食信息网”公开相关信息。
&&& 2.设置公告栏、公开栏等。
&&& 3.编制信息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 4.通过新闻媒体等载体形式公开。
&&& (三)公开时限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 1.登入“中国南平”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或在“南平粮食信息网”上查找相关的栏目。
&&& 2.在本机关二楼的公共查阅栏、资料索取点获得相关信息;也可以从相关会议和新闻媒体获取本机关公开的信息。
&&&&&& 二、依申请公开
&&&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本机关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机关相关的信息。
&&& (一)受理机构
&&& 市粮食局自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南平市粮食局办公室。
&&& 咨询电话:4
&&& 传真号码:1
&&& 通讯地址:南平市滨江中路651号
&&& 邮政编码:353000
&&& 电子邮箱:
&&&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二)申请的方式
&&&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南平粮食信息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南平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 2.书面申请
&&& 申请人可从“南平粮食信息网”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 3.口头申请
&&&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 (三)申请的处理
&&&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 下列书面答复:
&&&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 4.如果单份《申请书》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时,本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南平粮食信息网”上的流程图。
&&&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 三、监督方式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室投诉。
&&& 监督电话:0
&&& 通讯地址:南平市滨江中路651号
&&& 邮政编码:353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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