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绩效管理的外文文献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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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关于绩效考评的参考文献及其翻译?
求关于绩效考评的参考文献及其翻译?
09-10-05 & 发布
 大体说来,绩效评估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影响组织的生产率和竞争力。员工表现对组织的生产率和竞争力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表现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衡量:工作成果、工作中的行动、工作态度。  作为人事决策的指标。绩效评估是做人事决策时重要的参考指标,诸如升降职、职务任免、工作调任、加减薪等人事决策,都涉及到绩效的评估。  有助于更好地进行员工管理。  1、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1)绩效衡量。绩效水准反映了个人对组织所作贡献的大小,由此为任免、提升等人事决策提供依据。(2)补偿。根据评价工作绩效决定多少薪水和奖金,可以对其付出的劳动作出合理的、对等的补偿。(3)激励。这是一个有效的评价体系的伴生物。只要评价合理、奖罚分明,自然会产生激励的效果。  2、帮助员工发展:(1)加强员工的自我管理。由于绩效评估给员工强化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使员工责任心增强,明确自己应该怎样做才能更符合期望。(2)发掘员工的潜能。通过评估发掘员工的潜能,可以将其调到更有挑战性或更能发挥其潜能的工作岗位,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工作成效。(3)实现员工与上级更好的沟通。绩效评估提供了上下级之间交流的一个契机,有助于上级更好地了解下属的想法,也有助于下级更好地了解上司对他的工作期望。这样的沟通过程可以促使上下级之间更加目标一致、配合默契。(4)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通过绩效评估,使员工明确自己工作中的成绩和不足,可以促使他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长处,努力改善不足,使整体工作绩效进一步提高。  绩效评估的标准包括绝对标准、相对标准和客观标准三种,每一项可有很明细的要求,但衡量绩效的总的原则只有两条:(1)是否使工作成果最大化;(2)是否有助于提高组织效率。例如,评估一名银行信贷员的工作。这项工作的行为标准可能包括“及时为客户准备好各种信贷文件”,而从工作成果的角度看,绩效标准可能是:“每月贷出低风险贷款五百万元”。这两条标准相比较,显然真正重要的是后者,如果该信贷员每月能贷出五百万元低风险贷款,他的工作仍然会受到上级的赏识;如果该信贷员每次都能“及时为客户准备好各种信贷文件”而完不成工作成果的要求,则他的工作仍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绩效考评应注意的几点  绩效考评往往是各级管理者比较棘手的事情,因为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员工的抱怨,挫伤员工的积极性,甚至在员工之间造成矛盾。怎样使绩效考评从正面发挥激励作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取适当的考评内容和方法。应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性质、标准而定。如营业部门以考核工作效果和业绩为主,职能部门以考核工作行为为主。考评内容要有侧重和针对性。根据考评内容不同,考评方法可采取多种形式,如上级考评、分组考评、相互考评等。以减少考评误差,提高考评准确度。  二、明确考评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为依据,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便于考核、测定和记录。有可能的岗位应以每天的考评记录作为月考评的参考,避免主观随意性,得出准确的考评结果。  三、考评结果的反馈。考评结果应向被考评员工反馈,并听取员工的反映、说明、申诉。通过上下级之间的沟通,管理者可以及时了解员工的实际工作状况和更深层次的原因,员工也可以了解上级对自己工作的看法、评价及要求,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四、增加考评的民主性与透明度。考绩要达到使员工心服口服,诚心接受,确非易事。事实上,民主性常常是实现客观公正的必要条件。这是指在制定的执行考绩标准时要听取员工的意见,保障员工申诉与解释的权利。透明度即指考绩标准与程度向员工交底,考绩结果要向员工反馈。  五、考绩中应克服的心理弊病。  光环效应:认为一个人有显著的优点,其他方面都好,以偏概全,不做具体分析。  趋中效应:不愿承担责任或对被评人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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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改进绩效评估系统执行?A 公司是广东一家著名的化工企业。2000年10月份,该公司在某顾问公司和人力资源部的共同努力下,设计和引进一个科学高效的绩效评估系统。该系统包括职务说明书、绩效目标管理卡、绩效考核体系、薪酬和发展系统四部分。然而该系统在实施过程中,人力资源总监却遇到以下五个问题:  1、虽然整个系统非常科学和实用,但管理者仍然反映不知道如何对部属进行迅速、合理和真实的评估;  2、每当考核完毕,被考核人经常以结果不公平为由,直接向人力资源部申诉,要求公平和公正,搞得人力资源总监疲于应付而影响了其他工作;  3、一部分员工对绩效评估提出质疑:绩效评估是不是就是繁琐的填表和交表?是不是就是为了找员工的不足与缺陷?  4、管理者对评估结果的描述和运用简单而且缺少变化,让部属感到无所适从或不被重视;  5、管理者认为考核过程太繁琐,耽误很多时间。  一个绩效评估系统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能否成功,有两个关键环节:  一是开发和设计,这决定了系统本身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是实施过程,这决定了科学实用的评估系统能否真正发挥其作用。A公司出现上述问题说明系统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原因在于该系统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对系统本身认识不足和方法不当。  诊断  绩效评估是一种防止绩效不佳和提高绩效的工具,这是由上级和员工以共同合作的方式来完成的。这就需要上级和员工之间进行持续不断的双向沟通。通过沟通,使员工对既定的工作职责、员工的工作对公司实现目标影响、员工和上级之间应如何共同努力达成共识。所以整个绩效评估的核心工作就是沟通。所以企业一旦引进绩效评估系统,则意味着对管理进行了一次革命,即由管理者对部属单向的领导和控制工作转向双方真正的合作,这是有效实施绩效评估的前提。  A公司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解决绩效评估系统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改变管理者和员工的观念  第一,绩效评估系统的运行效果如何,除了跟系统本身有关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实施过程和执行的力度。第二,许多管理者和员工认为评估就是在月末、季末和年末针对过去的表现和业绩进行的管理行为,而实际上通过评估,对被评估者的能力提升和职业生涯规划会起到更有效的推动,并进一步促进管理规范和提高组织绩效。这是实施绩效评估系统的真正目的和意义所在。所以管理者和员工不应把实施绩效评估系统看作一种负担,而应当看作一种先进的管理方式。  2、设计三级评估体系  即被考核人进行自我考核和由直接领导进行评估的同时,又受到绩效评估委员会的审核和监督,并且整个执行过程是一个被考核人始终与上级领导相互沟通,上下级之间相互交换意见的过程。这保证了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例如,如果直接领导的评估结果欠公平或偏离事实时,绩效评估委员会可通过审核监督来进行调整。  3、建立绩效评估投诉制度  一般来讲,由总经理、HR经理和外聘的HR顾问共同成立绩效评估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主要职责是领导和指导绩效考评工作,听取各部门管理者的初步评估意见和汇报,纠正评估中的偏差,有效控制评估尺度等。这为绩效评估的客观公正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绩效评估结果对员工的薪酬和发展问题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部门的经理或直接主管在评估时对部属的打分程度有偏差,可退回重新评估;当员工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可提出申诉由委员会调解仲裁,达致客观公正。有了严格的投诉制度和委员会,人力资源总监也可以避免疲于应付的局面。  4、实施大规模的绩效评估培训  这通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者和员工共同参与来完成。一般从4个方面实施培训。  (1)使管理者和员工认识绩效评估系统本身。对管理者而言,通过评估,可以不必介入到所有的具体事物中;通过赋予员工必要的知识来帮助他们进行合理的自我决策,从而节省管理者的时间;减少员工之间因职责不明而产生的误解。对员工而言,通过评估,可以得到有关他们工作业绩情况和工作现状的反馈;帮助员工搞清楚他们应该做什么和为什么要这样做;使员工具有进行日常决策的能力。  (2)培养责任感。绩效评估是一项从公司总体战略着眼,本着提高公司整体业绩为目的,从员工个人业绩出发,对员工和整体进行考核的业绩管理制度。培养管理者和员工的责任感是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  (3)掌握绩效评估的技巧和方法。一个完整的绩效评估系统,会涉及许多种评估方法,以及相应的评估技巧。通过培训,  a使管理者能制订出部属的工作要项和工作目标;  b了解绩效评估方法、程序和评估标准;  c如何做绩效评估面谈及相应的技巧;  d如何制订绩效改进计划;  e如何实施对部属的辅导。  5、做好管理者和员工的工作,使其认识到绩效评估规范管理和提高绩效的最佳方法  绩效评估是一件复杂和细化的工作,所以许多管理者和员工认为评估过于繁琐,耽误工作时间。而事实上,如果绩效评估系统运行了2-3个周期以后,考评双方会发现通过上下级之间的业绩目标合作,可以实现更有效的工作受权;通过考核中的监督和指导,可实现管理者对部属的工作指导;通过沟通,可以找出工作中的优点、差距,有效确定改进方向和措施。绩效评估使管理工作变得简单和高效。这需要通过外聘HR顾问和内部人员的大量沟通来实现。绩效评估实践对管理者和员工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A公司在上述思路和方法的指导下,顺利实施了该绩效评估系统,实现了预期的效果。相信对大多数企业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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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由公安消防部门作出。个人无权索要。如果起火原因确实是邻居老太引起,不能要求其子女赔偿你家损失,只能由老太承担。能承担多少是多少。与其子女无关。其子女自愿赔偿的,法律不作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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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马克思列宁主义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科学世界观和行动指南,是一个完备和不断    发展的理论体系,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一、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是人类思想史上最伟大的革命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是人类思想史上最伟大的革命。它是一个科学的思想体系,其基本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全部理论的基础,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提供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政治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各个发展阶段上支配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分配的规律,是马克思主义的主要内容;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规律中,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提出了无产阶级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创造者,是指导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直接行动的科学,即科学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伟大的历史性飞跃,它标志着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了科学。它是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进行解放斗争的旗帜,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理论基础。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世界发生很大变化,社会主义运动有了很大发展。      二、列宁主义是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马克思主义            列宁主义是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列宁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在同第二国际、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内的机会主义的斗争中,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从各个方面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特别是他关于俄国革命规律的特点的揭示,关于无产阶级新型政党的建党学说,关于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和策略,关于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是社会主义革命前夜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可能在一国或数国首先胜利的学说,关于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的论断,关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民族民主革命的理论,关于落后国家全面展开社会主义建设的学说等,都大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在列宁领导下,实现了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标志着社会主义理论变成了实践,实现了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第二次伟大的历史性飞跃。列宁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阶段,为各国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所确认。马克思列宁主义成为各国共产党人的战斗旗帜。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而马克思列宁主义只有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才能成为中国人民百战百胜的武器。因为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不是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现成答案,更不是只要熟记熟背就能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所提供的只是一般的指导原理,而这些原理的应用,具体地说,在英国不同于法国,在法国不同于德国,在德国又不同于俄国。承认马克思主义,真诚地拥护马克思主义是比较容易做到的。而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正确地运用它来指导中国革命,绝非易事。在俄国从找到马克思主义到学会运用它来指导本国革命,经历了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在中国也是如此。中国革命开始屡遭挫折,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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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管理不只是团支书和班长的事而是要团结所有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共同参与。在班上,团支部书记作为班级“一把手”,要起好带头作用,班长必须兼任团支部副书记(就像市委书记和市长一样,市长必须是市委副书记),班长作为“二把手”要接受团的领导,间接接受党的领导,首先团结大家,集思广益,发挥大家的聪明才智,共同为管理班级献计献策。 我的论文——《团结是班委会和团支部管理班级的基础》给你作参考吧 班委会和团支部只有搞好团结的义务,没有破坏团结的权力。搞好团结,讲话才有人听、做事才有威信。宽容是维系团结最好的纽带,懂得尊重和欣赏别人多姿多彩的个性,谅解和包容别人的缺点和不足,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揽权、不争功、不诿过,团结共事就会有一个坚实的基础。 团结是班委会和团支部管理班级的基础,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实践证明,班委会和团支部内部只有搞好团结,才能出凝聚力、出战斗力,讲话有人听、做事有威信;才能出智慧、出成绩,什么压力都可以化解,什么难题都可以解决;才能出干部、出人才,有健康成长的沃土,有成就事业的舞台。这样才能团结好班上的其他同学。大家在一起共事,是班级的需要、班主任的重托、同学们的期望。我们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用高尚的人格增进团结,用坚强的性格保证团结,用共同的事业维护团结,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团结,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珍惜团结。 搞好团结,最重要的是按规矩办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凡是重要的事情和大额度班费的使用,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同学们的意见,多沟通多商量,集思广益,择善而从,集体讨论决定,班长和团支部书记绝不能搞“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集体决策一旦作出,即便个人有保留意见,也要各负其责,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绝不能搞自由主义,发出“两种声音”。 就一个班来说,搞好民主集中和团结合作,团支部书记和班长最关键。团、班“一把手”都要有强烈的合作意识。必须明白,两个“一把手”是事业上的搭档,不是竞争的对手;是工作上的分工,不是权力的分配。各尽其职、分工合作,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不揽权、不争功、不诿过,班级的和谐之路就会越走越宽广。 懂团结是大智慧,会团结是大本事,真团结是大境界。在团结问题上,最能看出一个人的修养,也最能看出一个人的品行。班委会和团支部成员的工作经历、认识水平、性格特征各不相同,看问题难免有意见分歧,干工作难免磕磕碰碰。维护团结,还要加强性格修养,以高尚的人格魅力为班级营造心情舒畅、和谐共处的良好的学习环境,这样,大家的学习成绩才能更快的进步。 宽容是维系团结最好的纽带和粘合剂。班干部和团干部要有宽广的胸襟,懂得尊重和欣赏别人多姿多彩的个性,谅解和包容别人的缺点和不足,做到容人、容言、容事。要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使班委会和团支部成员之间成为学习上志同道合的同学、思想上肝胆相照的知己、工作上密切配合的干部、生活上相互关心的挚友。私心是影响团结的大敌,也是导致不团结的主要根源。把班级的利益看得重一些,把个人的得失看得轻一些,一切要为班上的同学们着想,小我服从大我,个人服从组织,不图名,不争利,不谋权,团结共事就会有一个坚实的基础。 班委会和团支部只有搞好团结的义务,没有破坏团结的权力。一届班委会和团支部、一任干部,如果团结出了问题,就是最大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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