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防疫站报给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法报告是什么

职业病报告卡(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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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防疫站报给单位的职业病报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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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第十六 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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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医院别名:广陵老年医院
医院性质:公立/综合医院
医院等级:未知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扬州市旧城六巷7号
问:什么是疾控机构什么是疾控机构
疾控机构:疾病控制机构。
发挥疾控机构的作用探讨
当前,全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处于“体制没理顺、职能没调整、机构没建立、法规没健全、工作没开展”的状况,形势异常严峻。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数以亿计职工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和我国经济的发展,尽快理顺职业病防治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监管、用人单位负责、依靠科技的新机制,使这项工作走上正常轨道已是刻不容缓。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况
2003年11月,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2005年1月,卫生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对职业卫生的职责分工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细化。至此,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已完成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交接,职业卫生工作的重心倾向安监部门。但是,到2006年初,安监部门基本没有启动,全面接管尚需时日,全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呈现“无政府主义”状态。《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没有得到贯彻。具体表现在:
1.职业卫生建档率低
建档工作的薄弱,使得对全国存在多少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多少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如何等心中无数、两眼一摸黑。卫生部通报这方面情况时,只能引用局部数据,或统计口径相差很大。2002年,通报全国有毒有害作业厂矿22万5608家,名工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2005年,通报我国有毒有害作业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超过2亿,短短3年时间,前者增加了700多倍,后者相差10多倍,令人难以信服。
2.各种职业中毒报告率大幅下降
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宝应县今年发生农药中毒事故77例,接到报告的仅8例,报告率为10.4%,全国情况相差不大。卫生部2项体制改革,将原卫生防疫站一分为二,分为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原来的上报渠道被打乱,也是中毒报告率下降的原因。直到2005年10月,卫生部才发文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并指定同级的职业病防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办常规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率低
2005年,江苏省宝应县开展评价的有3个项目:一是涉及放射性装置的项目,不进行则领不到放射卫生许可证;二是省级立项的项目,不进行则不能通过验收;三是产品对外出口的项目,应外国商人要求进行。上面3个项目的背后都看不见监管的身影。该县现在在建工业项目108个,其中,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20个,全年新增工业企业1000多家,职业卫生监管无力全部覆盖到这些项目。
4.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体检率、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监测率低
由于缺少准确数字,甚至都不能谈“率”,该县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上岗前体检、离岗前体检约为零,职工的定期体检率低于50%,全年测试存在有毒有害作业的单位60家,大约占20%。
5.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落实难尽人意
《职业病防治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可操作性强,内容充实丰富,处罚条款严格、严厉,吸纳了职业卫生科学技术的精髓。法规的制定仅仅是第一步,其后必须增加2个方面的内容,即法规的实施检查细则和违反法规的处罚细则,否则,再好的法规也只能永远停留在纸面,调节不了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自然社会关系。
《职业病防治法》贯彻不好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站在卫生部门的角度看,对工业企业的检查受到诸多限制。拿笔者所在的扬州市宝应县来说,县政府有文件规定了“25天宁静工作日制度”,即每月的25日前不能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备案制度”,即到工业企业进行检查需要先到当地“优化办”备案登记”;“处罚审批制度”,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得到当地“优化办”的批准,否则不能实施。加之到工业企业的检查内容单一,只能就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企业“三同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这些都会令卫生监督人员丧失职业卫生监督的积极性,转而将精力投入到医疗市场执法、食品卫生执法等上面去。
各级安监部门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也面临许多困难。《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还是卫生行政部门,中编办15号文是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职业病防治法》,安监部门的职业卫生执法缺少法律的支持。此外,缺少专业人才、经费、设施设备,也严重制约了安监部门工作的开展。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都集中在卫生部门,安监部门要专业地开展工作,显然力不从心。
职业卫生监管具有行政性和专业性的特征,需要专业技术机构的支撑。各级疾控机构是由政府开办的,是国家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技术力量,是提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核心,有开展职防工作的职责和愿望,需要向安监部门借力。所以,两者有共同的使命,工作的互补性强,合作前景良好。同心协力,加强两者的合作,是搞好职防工作的必然选择。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当充分地发挥疾控机构的作用。
1.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生职业中毒后,除了应当报当地安监部门外,还应当同时报告给当地疾控机构。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携带采样仪器、调查表格赶赴现场。根据对事故发生单位的档案、工艺流程的分析,迅速识别可疑中毒物质,提出防止进一步中毒的措施;拿出救治病人的指导建议,对中毒病人进行个案调查;采集样品,确定中毒场所及周围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供安监部门给事故下结论时参考。
2.承担职业卫生检测的任务
疾控机构开展的职业卫生检测有中介性质,但又有别于纯粹的中介机构。它有义务接受安监部门的委托,开展检测工作,并且应当是免费的;有义务将检测结果向安监部门抄送,有义务根据安监部门的总体部署,每年抽检一定比例的企业。
3.承担职业卫生信息的收集
疾控机构是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在已经建成的疫情直报网络系统,收集、调查、核实、分析、报告职业卫生信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负责提供职业卫生空白档案,并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收集企业的职业卫生档案复制本,并每年对档案复核,及时记录企业职业卫生变动情况,监督、监测情况,体检结果等。接受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职业病的报告,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定期抄送给安监部门。建立当地职业卫生网站,公布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开通职业病防治热线,接受咨询、举报。
当前,全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处于“体制没理顺、职能没调整、机构没建立、法规没健全、工作没开展”的状况,形势异常严峻。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数以亿计职工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和我国经济的发展,尽快理顺职业病防治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监管、用人单位负责、依靠科技的新机制,使这项工作走上正常轨道已是刻不容缓。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况
2003年11月,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2005年1月,卫生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对职业卫生的职责分工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细化。至此,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已完成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交接,职业卫生工作的重心倾向安监部门。但是,到2006年初,安监部门基本没有启动,全面接管尚需时日,全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呈现“无政府主义”状态。《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没有得到贯彻。具体表现在:
1.职业卫生建档率低
建档工作的薄弱,使得对全国存在多少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多少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如何等心中无数、两眼一摸黑。卫生部通报这方面情况时,只能引用局部数据,或统计口径相差很大。2002年,通报全国有毒有害作业厂矿22万5608家,名工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2005年,通报我国有毒有害作业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超过2亿,短短3年时间,前者增加了700多倍,后者相差10多倍,令人难以信服。
2.各种职业中毒报告率大幅下降
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宝应县今年发生农药中毒事故77例,接到报告的仅8例,报告率为10.4%,全国情况相差不大。卫生部2项体制改革,将原卫生防疫站一分为二,分为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原来的上报渠道被打乱,也是中毒报告率下降的原因。直到2005年10月,卫生部才发文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并指定同级的职业病防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办常规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率低
2005年,江苏省宝应县开展评价的有3个项目:一是涉及放射性装置的项目,不进行则领不到放射卫生许可证;二是省级立项的项目,不进行则不能通过验收;三是产品对外出口的项目,应外国商人要求进行。上面3个项目的背后都看不见监管的身影。该县现在在建工业项目108个,其中,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20个,全年新增工业企业1000多家,职业卫生监管无力全部覆盖到这些项目。
4.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体检率、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监测率低
由于缺少准确数字,甚至都不能谈“率”,该县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上岗前体检、离岗前体检约为零,职工的定期体检率低于50%,全年测试存在有毒有害作业的单位60家,大约占20%。
5.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落实难尽人意
《职业病防治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可操作性强,内容充实丰富,处罚条款严格、严厉,吸纳了职业卫生科学技术的精髓。法规的制定仅仅是第一步,其后必须增加2个方面的内容,即法规的实施检查细则和违反法规的处罚细则,否则,再好的法规也只能永远停留在纸面,调节不了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自然社会关系。
《职业病防治法》贯彻不好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站在卫生部门的角度看,对工业企业的检查受到诸多限制。拿笔者所在的扬州市宝应县来说,县政府有文件规定了“25天宁静工作日制度”,即每月的25日前不能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备案制度”,即到工业企业进行检查需要先到当地“优化办”备案登记”;“处罚审批制度”,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得到当地“优化办”的批准,否则不能实施。加之到工业企业的检查内容单一,只能就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企业“三同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这些都会令卫生监督人员丧失职业卫生监督的积极性,转而将精力投入到医疗市场执法、食品卫生执法等上面去。
各级安监部门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也面临许多困难。《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还是卫生行政部门,中编办15号文是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职业病防治法》,安监部门的职业卫生执法缺少法律的支持。此外,缺少专业人才、经费、设施设备,也严重制约了安监部门工作的开展。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都集中在卫生部门,安监部门要专业地开展工作,显然力不从心。
职业卫生监管具有行政性和专业性的特征,需要专业技术机构的支撑。各级疾控机构是由政府开办的,是国家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技术力量,是提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核心,有开展职防工作的职责和愿望,需要向安监部门借力。所以,两者有共同的使命,工作的互补性强,合作前景良好。同心协力,加强两者的合作,是搞好职防工作的必然选择。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当充分地发挥疾控机构的作用。
1.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生职业中毒后,除了应当报当地安监部门外,还应当同时报告给当地疾控机构。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携带采样仪器、调查表格赶赴现场。根据对事故发生单位的档案、工艺流程的分析,迅速识别可疑中毒物质,提出防止进一步中毒的措施;拿出救治病人的指导建议,对中毒病人进行个案调查;采集样品,确定中毒场所及周围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供安监部门给事故下结论时参考。
2.承担职业卫生检测的任务
疾控机构开展的职业卫生检测有中介性质,但又有别于纯粹的中介机构。它有义务接受安监部门的委托,开展检测工作,并且应当是免费的;有义务将检测结果向安监部门抄送,有义务根据安监部门的总体部署,每年抽检一定比例的企业。
3.承担职业卫生信息的收集
疾控机构是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在已经建成的疫情直报网络系统,收集、调查、核实、分析、报告职业卫生信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负责提供职业卫生空白档案,并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收集企业的职业卫生档案复制本,并每年对档案复核,及时记录企业职业卫生变动情况,监督、监测情况,体检结果等。接受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职业病的报告,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定期抄送给安监部门。建立当地职业卫生网站,公布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开通职业病防治热线,接受咨询、举报。如果您在本站未找到您的医院信息您可以点击右侧“提交医院信息”按钮进行提交,我们工作人员会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青海省职业病防治院
医院别名:青海省职业病防治院
医院性质:公立/综合医院
医院等级:未知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城西区南川西路69号
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由职业病防治院检测后,其结果还需像什么部门申报?申报后有回执吗? by ltt8081
现在的事情难做多了,多头管理,过去是卫生部门在管,现在是安监部门也在管(而且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下面一些文件,供参考吧: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
第四条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五、你所讲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是已经完成了检测和评价,有两种情况:
(1)向安监部门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
(2)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要向卫生部门申报,并取得备案回执。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应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监督所来办理,也就是原来的防疫站
但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现在这一块移交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此现在应该向他们申报
可是很多地方安监部门不管
你最好去当地卫生监督所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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