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
同样都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范畴
那么这两者之前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呢?
ICP许可证: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服务的业务,其必须具备的证书即为ICP证。根据《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EDI许可证: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ICP许可主要面向的业务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以此来获取盈利。
如:58同城、租房网、搜狗/百度搜索、豆瓣网、知乎网等
其中最典型的是类似58同城这样信息发布类的网站。
EDI许可主要面向的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如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服务APP、网上商城等。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电商平台。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原标题::关于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根据贵所于 2022年3月22日出具的《关于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056号),福建博
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申请
人”)与保荐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
同时按照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福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修
订和补充,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福建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对募集说明书的补充披露、修改
本问询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
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公司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与服务,聚焦财政电子票据及非税
收入、政府智慧财政财务、公共采购、智慧城市+数字乡村领域,助力政府创新
城市治理新模式,助推产业数字化升级。智慧城市相关产品服务于社会公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
有64项域名、826项算机软件著作权,且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中包含多项APP。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客户类型;发行人业务中是否
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2)发行人是否提供、
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
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中规定
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
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
否履行申报义务;(3)发行人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
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
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个人
信息情形;(4)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及参控股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发行人是否未违反《反
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客户类型;发行人业务中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
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客户类型;发行人业务中是否包括直接面向个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与服务,聚焦财政电
子票据及非税收入、政府智慧财政财务、公共采购、智慧城市+数字乡村领域。
发行人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全国各级财政,以财政部和省
财政厅为主全国各级财政部
门;全国各大金融机构(包括
商业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厂
商);高校、K12、公安、法
院等有涉及政府非税收入的
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各类财政
用票单位,包括非税单位、社
是,电子票夹与电子票服
是,电子票夹与电子票服
财政部、省财政厅、市县财政
局、乡镇财政所以及相关行政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具
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
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全国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央企、国企、民企、外企等企
业采购部门或主管部门等
(二)发行人业务中包括直接面向个人用户业务的具体情况
1、电子票夹与电子票服务
报告期发行人财政电子票据及非税收入的主要客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及各类
用票单位等对公客户。但部分用票前端用户为个人,例如各类行政事业缴费用户。
这部分个人用户存在票据使用、管理、保存、查询等需求,因此发行人在进行电
子票据对公业务的同时,为了衔接打通整个电子票据用票环节,提升用票用户的
整体服务能力,利用个人用户常用的终端设备及入口开发了针对个人用户的票据
管理服务,主要产品及服务是“电子票夹”小程序、“票友儿”小程序及“电子
“电子票夹”是以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为载体为个人用户及其所属团体提供
扫码查票、手工查票、自助取票、自动收票、票据保管、票据下载、票据报销、
预交金等功能;“电子票服务”是以微信公众号为载体,以“电子票夹”为后台
为个人用户提供电子票据保存、查看等前端服务;“票友儿”小程序为用户提供
电子票据导入、储存及查看功能,不关联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也不具备除了导入、
储存及查看以外的其他功能。
“政付通统一支付平台”是使用信息化手段,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缴款用
户提供聚合性的缴款通道服务,支持线下扫码、手持扫码POS机、微信公众号、
手机APP、WEB网页等多种缴费渠道,满足收款单位线上收缴、线下收缴、直
政付通统一支付平台业务面向个人用户的产品或服务情况如下:
政付通云缴费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政付通云缴费平台聚合行政事业单位、教育等各执收单位缴费项目,缴款人
通过平台可按省、地区、单位名称等进行查询并缴费,政付通云缴费平台可与银
行非税收缴适配器、财政管理部门与执收单位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进行衔接,支持
非税直缴、非税汇缴,同时支持各类政府便民缴费项目。
各类执收单位作为平台商户可在平台上架各类缴费项目。个人用户作为缴款
人需在平台注册以使用缴款功能。
城市码平台是结合健康码、交通、医疗、特色行业等应用形成高频流量入口,
可应用于交通出行、政务办事、看病就医、学校教育、社区管理、疫情管控、文
旅景区、健康体育、企业服务等各种城市服务,提升城市社会治理能力,为城市
运营提供重要的数据分析支撑。
发行人城市码平台业务主要客户是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发行人主要提供开发
及维护的技术服务,开发完成后即交付客户,发行人后续仅负责产品维护,并不
参与其日常运营。例如:莆田惠民宝、i定西、福建健康码等产品。
发行人城市码平台业务中存在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主要为受托运营的
“e福州”运营模式: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成为“e福州平台市场化运
营合作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方后,与当地政府指定的所属国有企业成立合资公
司(由公司控股)负责运营。
“e福州”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e福州”APP是福州市政府发布的市民服务官方应用,作为福州市政务服
务的移动端主要入口,打造“互联网+政务”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模式,通过政务
服务平台和各级各类行政机构公共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业务衔接。个人
用户可以在一个平台上实现各类行政服务事项的预约申请、在线办理、统一认证、
统一反馈、流程监督等。疫情期间“e福州”还承担了福州市的市民健康码、行
程码、疫苗接种信息、核酸检测信息平台的功能。
通缴云产品或服务情况如下:
通缴云是发行人子公司博思数科运营,以SaaS云服务为载体面向政府、企
业、群众,实现办事、缴费、生成电子票据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通过聚合支
付、智能分账、身份验证等功能为个人、企业用户提供对公支付、政务缴费、交
通出行、看病就医、教育缴费、公园景点、交警罚没、不动产交易等多场景、多
通缴云用户分为商家用户、企事业用户及个人用户,商家用户主要为各类非
税收入执收单位,商家用户在向运营方提供资质审核材料并通过商户审核后,由
运营方申请支付渠道并入驻。商户用户可使用订单分析、对账管理、退款发起、
通缴云只提供交易处理服务,不参与资金清算。商户资金由支付渠道扣除交
易手续费后,按照固定周期清算到商户对应该渠道的对公账户。
个人用户在通缴云公众号或支付宝生活号完成服务授权、通过实名认证并绑
定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账号即可开通通缴云服务。个人用户在客户端提交缴费申
请,进行验证后即可使用绑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支付完成后可生成电子票据
供用户查看、保存、下载。个人用户也可在通缴云客户端对交易记录,开票记录
二、发行人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
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规定
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
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
(一)发行人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
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
下简称《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反垄断指南》第二条规定:“(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
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
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
营者。(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
商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
(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经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运营的主要网站/APP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有的网站(不含企业宣传官方网站)
为重庆地区非税票据政务服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讯服务
高校采购一体化服务,采购
信息发布、供应商商品展示、
博思致新政付通宣传及各系
财政核心一体化业务知识库
为客户提供教育局方案评审
高校采购信息汇总展示,供
采购信息汇总展示,供应商
深圳交易集团福利商城二级域,
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商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
单位的在线电子采购活动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托运营的前五大网站具体情况如上表,上述网站符
合《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业务的定义。
综上,发行人业务中涉及自有或受托运营的网站、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
台,其中部分互联网平台存在《反垄断指南》定义的“平台”特征,属于互联网
平台业务。在上述互联网平台业务运营中,发行人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二)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
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
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1、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
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1)《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指南》关于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等概念的相关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
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
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
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
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
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
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
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
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
《反垄断指南》对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指南》第六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
济领域经营者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
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一)利用平台收集并且交
换价格、销量、成本、客户等敏感信息;(二)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三)
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四)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
方式。本指南所称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者收取的佣金、手续费、
会员费、推广费等服务收费。”
纵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指南》第七条规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与
交易相对人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
协议:(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二)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
进行统一;(三)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四)利用技
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其
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为。分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纵向垄
断协议,可以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对其他经营
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程度、对消费者利益和创新的影响等因素。”
轴辐协议,根据《反垄断指南》第七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
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
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分析该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制的垄断协议,可以考虑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是否利用
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相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
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
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
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
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
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
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
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
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
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
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
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
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
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
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
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
(2)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与服务,目前公司拥有财政电子票
据及非税收入、政府智慧财政财务、公共采购、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几大核心业
务。主要客户以国家机构、卫生教育部门、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等为主体,发行
人主要通过商务谈判、招投标的方式与客户达成合作,交易价格在标书中确定或
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行业竞争状况来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体上属于竞争较为充分的行
业。从国际市场看,国际巨头占据主导地位,其不论在市场份额还是在技术研发
拓展方面均处于领先地位,例如微软、甲骨文、埃森哲、印度塔塔等。从国内市
场看,随着新兴技术迅速发展,国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继续保持强劲增长势
头。目前国内软件企业众多,市场集中度尚不明显,市场化程度较高,充分竞争。
从软件类型来看,按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三类分析,系统软件和
支撑软件(主要包括数据库软件和中间件)中,除少数国内厂商涉足中间件市场
外,几乎被国外软件企业垄断。应用软件市场是软件产品中种类最多、应用最广
的部分,目前以发行人为代表的国内大多数软件企业均处于此领域。随着国内各
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国内应用软件市场需求不断加大,国内厂商数量激
增,因其更熟悉用户需求及使用偏好,在本领域较外国厂商具有本土优势,总体
上取得了领先的市场地位。与此同时,应用软件行业市场呈现细分化和专业化的
趋势,特别是在电子政务、能源、电信、金融等重点行业应用领域均有较多专业
厂商。因此,国内应用软件行业整体呈现出集中度较低的现状。
因此,发行人作为国内应用软件企业,与国内众多同行业软件企业同处于市
场化程度较高、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发行人所处行业国内厂商较多,不存在
根据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开查询,近3年以来,发行人所处细分
领域不存在因涉嫌垄断行为而被反垄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例;发行人不存在
因涉嫌存在《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相关垄断行为而被反垄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因此,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总体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3)发行人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
如前所述,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领域市场化程度高、竞争充分,发行人不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具有控制市场价格、数量的能力,不存在搭售商品或附加不
合理交易条件,或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也不具有阻止、
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发行人所处行业均属于有效、充
分竞争行业,相应定价均系基于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备定价独立性。经核查
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主要客户签订的框架协议、合同或订单,不存在《反垄断
法》和《反垄断指南》禁止的垄断协议内容,不存在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截至2020年末及2021年9月末,发行人总资产规模分别为.cn)
对接银行、金融机构与,提供中小
宁德普惠网()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
细数据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股份变动情况,并经
发行对象陈航确认,陈航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所持发行人
陈航先生已于2021年12月29日出具《关于在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确
认并承诺:“(1)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
日,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2)从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
的股份;(3)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而发生减持的,本人承诺因减持所得的收益
全部归所有,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综上,发行对象陈航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
二、本次发行的下限,以及陈航承诺认购股票数量区间的下限,承诺的最
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内容
2021年12月29日,公司(“甲方”)与认购对象陈航(“乙方”)签订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对于认购金额和数量约定如下: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乙方认
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
明细数据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股份变动情况;
3、查阅陈航出具的《关于在福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
4、查阅公司与认购对象陈航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陈
航出具的《关于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的承诺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陈航不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2、陈航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对认购股票数量
进行了承诺,承诺认购股票数量区间的下限与上限一致,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与
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账面价值为27,/)及信用中国
(/)网站,并取得参股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截至
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
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
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
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况。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前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
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类型,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
质,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财务性投资
情况”之“(二)最近一期末未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二)最近一期末未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
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的情形,具体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中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具体如下:
主要为政府采购平台的供应
公司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性投资系对绿金保理的投资,其账面价值为
1,374.43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不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
投资金额)的比例为1.03%,占比较低。”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20)》等业务规则;
2、查阅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公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3、查阅发行人、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财务报告及发行人相关科目明细构成,
获取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凭证相关协议等资料,检查投资产品的性质以及产品期
限,判断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4、查阅上述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5、通过企查查查询被投资企业及其投资企业的相关工商信息;
6、了解对外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7、访谈绿金保理总经理,了解公司主营业务、商业模式、经营状况、合规
情况等,取得绿金保理相关业务合同台账,并抽查主要客户的保理协议;
8、收集并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房产权证、租赁协议;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9、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了解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报表项目的具体内容;
10、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营业执照,并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核查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具有房地产开
11、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资质,核查是否存在具有房地产开发
12、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13、取得参股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
的财务性投资共计416.75万元,系前述对绿金保理的股权增资款。除此之外,
公司无其他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符合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有关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
3、公司相关类金融业务的开展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审核问答》等再融资相关规定;
4、公司存在少量房产对外出租,但租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小,未
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具有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
型,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亦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参股公司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形。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次发行及发行
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
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同时,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等情况,
对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
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次发行及发行人
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
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自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于2022年3月9日获深圳证券交易所
受理,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关注媒体报道,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进行了自查,发行人不存在有重大舆情等情况。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有关公司本次发行相关的媒体报道等情况,如果出现媒
体对该项目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质疑的情形,保荐机构将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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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
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
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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