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上户口查大人以前的案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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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对于自己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有没有案底。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来进行查询自己这方面的事,心里也很担心特别是做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又表现良好的情况下。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的警告、拘留、罚款不记录档案,只有刑事处罚才进入档案留下案底,具体可到公安部门查询。

2、已经记录在案的违法事实是无法消除的,有案底会在在档案里永久保留,如果不当兵、考公务员不会有影响。

1、,一般的罚款拘留的话,,对生活没有太大的影响。

2、吸毒而拘留或强戒的话,那么,将会在全国禁毒系统录入,当去到外地,如果是住旅馆的话,当地一般都会有报警系统要求当地派出所对其进行排查。

3、劳动教养或者收容,那么,在除了出国及转户之外,其他的都会有很大的影响。

4、刑罚案底,不能报考公务员,想出国是办不了。对于家庭和后代的影响可能会有一点,主要是子女将来从事一些需要过政审的工作的时候可能有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了,有案底对于我们来说都是不好的事,大家对于自己的未来还是比较在意的。因此,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份证进行查询,这样才能知道到底有没有案底,才能更加放心。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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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笔者还接到顾问单位咨询,员工入职后在试用期,顾问单位通过背调公司查询到员工的犯罪记录,但背调公司不肯提供详情,顾问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查询不到员工的犯罪记录,咨询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宜。这不,近期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将于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这个新规能否解决笔者顾问单位的难题呢?来看我们的分析吧!

问题1:用人单位可以查询员工的犯罪记录吗?

答:可以,但仅限于拟查询人员将从事从业禁止规定的岗位。可见,用人单位并非有权查询所有员工的犯罪记录。

具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问题2:从业禁止规定的岗位有哪些呢?

答:这个散见于各类规定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员、律师、新闻记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校教职工、医师、会计、押运人员、测绘师、证券业从业人员、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娱乐场所内从业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拍卖师、保险代理人、直销员、保安。

问题3:单位应向哪个机构申请查询员工的犯罪记录?

答: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具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

问题4:单位申请查询符合规定岗位的员工的犯罪记录,应提供哪些手续材料?

答: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具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六条。

问题5:对于不属于从业禁止的岗位,用人单位该如何查询员工的犯罪记录呢?

答:根据规定,也是有办法的,那就是让员工个人查询提供本人无犯罪记录。

具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问题6:员工有犯罪记录的,入职时有义务主动告知用人单位吗?

答:一般而言,员工有义务的,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可以不告知。具体依据如下:

《刑法》第100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286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问题7:员工有犯罪记录的,入职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这个在裁判实践中有争论。争议焦点在于,《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如实告知”是否等同于“主动告知”?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

问题8:对于不属于从业禁止的岗位,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要求查询个人犯罪记录吗?

答: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了,我们认为,按《刑法》第100条的规定,除员工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员工有义务在就业时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从这个规定的精神来看,员工不能拒绝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查询个人犯罪记录的要求。但是,《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又规定,用人单位查询员工犯罪记录限于拟查询人员将从事从业禁止规定的岗位。虽然以上是两个角度和层面的问题,但不排除有人甚至裁判者将他们混在一起,这就决定了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截然不同的。

问题9:若员工拒绝用人单位要求查询个人犯罪记录,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吗?

答:这个估计更有争议了,争议原因如同问题8分析的原因。

回到笔者顾问单位那个问题,现在顾问单位通过背调公司了解到员工有犯罪记录,但苦于取不到证据。如果顾问单位要求员工去查询,员工自己有犯罪记录,肯定不会配合的,用人单位能否转为按照违反用人单位的指示和要求给予违纪处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这里做个小的测试吧!

问题10:用人单位查询到员工有犯罪记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这个也要看具体案情了,关键之一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员工时,是否要求员工填写犯罪记录?

如果没有要求员工填写,员工入职时没有填写,现在查询到员工有犯罪记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大;

如果要求员工填写了,员工没有填写,用人单位也没有继续追问的,现在查询到员工有犯罪记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大;

如果要求员工填写了,员工填写了虚假的记录,如填写了无犯罪记录,用人单位现在查询到员工有犯罪记录,现在按照违反诚信、入职欺诈等解除劳动合同,成功概率较大,但也要看欺骗用人单位多久、从事的岗位等等。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第六条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对于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第十四条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查询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工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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