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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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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准的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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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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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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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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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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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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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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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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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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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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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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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日是指自然日,生育假期一般连续享受)。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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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期间,单位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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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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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自然日,且一般应连续享受)。(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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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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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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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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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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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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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生育假(产假)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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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天津市卫健委《三孩生育政策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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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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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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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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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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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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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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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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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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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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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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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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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15天 非独≥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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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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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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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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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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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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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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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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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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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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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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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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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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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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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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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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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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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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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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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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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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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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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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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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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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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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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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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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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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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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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获得延长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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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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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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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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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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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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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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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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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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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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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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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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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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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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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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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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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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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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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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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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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假期视为出勤,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规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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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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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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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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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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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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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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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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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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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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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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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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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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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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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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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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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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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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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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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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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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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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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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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0年)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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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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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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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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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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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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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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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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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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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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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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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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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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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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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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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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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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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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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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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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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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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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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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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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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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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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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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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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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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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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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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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10天 独≥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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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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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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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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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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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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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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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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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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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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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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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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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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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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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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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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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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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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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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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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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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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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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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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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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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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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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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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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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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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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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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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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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2017)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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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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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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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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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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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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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周岁满或六周岁前5-10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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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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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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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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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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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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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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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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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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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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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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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出勤,不包含节假日。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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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15天 非独≤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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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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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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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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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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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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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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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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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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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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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15天 非独≤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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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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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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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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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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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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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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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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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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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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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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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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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 第06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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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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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满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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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藏卫发[2017]237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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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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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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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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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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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意见稿)》(2021)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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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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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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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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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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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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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意见稿)》(2021)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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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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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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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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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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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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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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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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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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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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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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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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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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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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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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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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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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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15天 非独≤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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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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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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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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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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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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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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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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