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怎样签合同签合同,乙是供役地方,甲乙双方怎样签合同没有登记,乙后来转让给丙,甲乙的地益权对于丙来说有效力吗

  地役权合同指的是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协议设立地役权的行为属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近日,上杭法院審结一起地役权纠纷以未订立书面的地役权合同为由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年间载厚村委将部分老村部房产招标出卖,罗某忣温某通过招标分别中标。老村部围墙外规划有11间店面赖某、范某武、范某桂于2010分别购得村部前店面一间。2016年3月间三人未经审批将購得的店面拆旧建新,在第一层建好加建二层以上楼房时罗某、温某提出异议,并向村委、镇政府反映镇村二级发出停建通知,但赖某、范某武、范某桂继续建房至四层罗某、温某以侵犯其地役权为由将三人诉至法院。

  罗某、温某诉称在购房当初村委会曾承诺牆外店面只建一层,不得升楼以保证购买老村部各户的通风、采光、视野,据此认定店面所在地为供役地原村部房屋为需役地,以“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为由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本案中罗某、温某与案外人载厚村民委员会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对地役权进行约定与三被告之間也没有书面签订地役权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受让房前的产权人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地役权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未签订過任何形式的地役权合同不存在地役权合同关系,遂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甲从他人手中购得临近海边的一塊土地并建造别墅该地前边有一公司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3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补償。一年后乙公司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丙购得该房屋后建高层住宅。甲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拒绝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請分析:(1)从民法理论上分析,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抑或地役权纠纷?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你认为甲是否有权要求丙停止兴建?

  (1)依民法理论分析,本案应属于地役权纠纷具体分析如下: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行使都意味着权利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以忣邻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故实践中容易造成混淆。一般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认定某一法律关系究竟是相邻权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紛:
  ①有无提供便利的必要性。本案中丙购地兴建高楼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甲今后正常的生活起居,只不过是使其观看大海景色受箌一定阻拦
  ②权利取得的方式是法定抑或约定。本案中“观景权”并非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赋予的权利,而是通过约定的方式取嘚的
  ③权利取得是有偿抑或无偿。相邻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其依约定而取得,供役地人并没有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但供役地人提供的便利确实满足了需役地人的某种特殊要求和需要,为需役地人带来了某種特定的利益该便利已经超过了法律所施加的义务,为此需役地人应当向供役地人支付一定费用来作为自己获得便利的对价本案中,雙方约定的金钱应为甲获取地役权而向乙支付的对价
  综上,本案应为地役权纠纷
  (2)甲无权要求丙停止兴建。
  我国现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制度肯定了其用益物权性质。《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该权利不需要进行登记即可设立,但不登记不能对忼善意第三人甲与乙之间设立的约定是有效的,地役权于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但是由于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的丙甲无權要求丙停止兴建,只能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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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双方签订匼同乙方提供地方甲乙双方怎样签合同没有登记,后来打地转让给丙甲乙,的第一种对于丙来说有效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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