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世界杯最佳球员员为什么

2018世界杯球员受伤不断!运动员在场上受伤是工伤吗? | 正邦人力

6月14日,四年一届的世界杯终于来了,这预示着未来一个月将进入足球的狂欢时间。

在世界杯开始之前,伤病就成为了本次比赛的话题之一,已经超过10名球员因伤病无缘本届比赛,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在揭幕战俄罗斯与沙特的比赛中俄罗斯的核心扎戈耶夫就因为大腿拉伤离场,扎戈耶夫的受伤也开启了世界杯的伤病潮。

作为一位以HR为职业的球迷,看球的角度多少会带有点职业习惯和行业特征,那么运动员在场上受伤算不算工伤?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解读。

2005年12月,某中心的女子足球队主教练到省女子足球队挑选队员,时任省女子足球队队长的周某被选中,于2006年1月1日正式从省转会到外省参加训练和比赛。转会后,周某一直在中心训练。遗憾的是,在试训队才三个星期,周某在代表外省女子足球队比赛时受了伤。

2006年4月,中心与周某签订手术治疗协议,协议约定了手术治疗期和恢复期,如果周某运动状况经教练组判定达不到训练比赛的运动水平要求,11月起,周某被多次发函要求退队,2009年,周某离开中心返回原籍地。

从2006年3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周某因右膝受伤治疗及右膝前交叉韧带重建术后复诊治疗,自行支付医疗费共21970.50元。

周某于2012年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心支付各项劳动报酬、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受伤损失、解决退役就业安置事宜等等。

仲裁委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委的受理内容及无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此不予受理,周某不服仲裁委决定,遂诉至法院。

诉讼中,周某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她在参加比赛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属于工伤。而中心在其发生工伤后未及时采取救护,保护义务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害赔偿以及经济补偿。

中心则认为,自周某2006年1月受伤至2007年10月的治疗和恢复期间,不仅两次安排原告到北京治疗,还安排队医对其进行康复训练,为其提供食宿,向其支付补贴已达30000多元。且周某非转会到其单位,周某受伤时只是试训运动员,按照当时体育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单位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试训运动员为训练单位提供训练和竞技等劳务,接受训练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其本质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受雇佣的劳动者无异。

即使周某受伤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试训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明确规定,但结合运动员的角色定位,体育行业的特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后续完善发展等方面综合考虑,试训运动员的劳动权利理应同样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应当认定试训运动员与试训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7490.50元。

据了解,美国、意大利、瑞典等国家已将职业体育运动员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而依据我国《劳动法》第2条和中国足球协会的相关规定,可解释为我国的职业球员也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2010年3月由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行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全国各地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确认因工致残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伤残等级的运动员、教练员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其他地区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有关待遇。

在这个大前提下,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期间,一旦受伤,自然可以匹配上工伤的“三工”判定原则,无须有太多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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