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政办(2004)173号文234号文的内容到哪里能搜到。

(一)以下范围的资产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入劳务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福利公益设施;

3.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入劳务兴办的企业资产;

4.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组织中持有的股权;

5.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6.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货币资产、债权和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7.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8.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1.制订资产处置方案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记名表决通过后实施。该资产处置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工作专班人员、资产处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形式的选定、村民和股民的界定、资产量化的具体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办法、村民的社会保障等内容。

2.确定量化资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净资产适当扣除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管理资金后,原则上全部作为股权量化的资产。对暂不具备全部量化条件的,可保留部分集体资产作为集体股权,待具备条件后再进一步量化,保留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量化资产总额的20% 。

(1)资产量化对象原则上以村民会议确定的基准日实际在册的本村农业人口为基础,由各村结合实际做好村民和股民的界定工作;

(2)资产量化工作可结合村民的劳动年限、贡献、管理者要素等因素。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水利、供水、道路、桥梁、涵洞等公共设施,移交有关市政部门统一管理,其公共设施现已发挥作用的仍继续使用,确需改造的,纳入市政规划统一改造范围。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林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由改制后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林木产权属改制后的企业所有。

(一)认真做好“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宣传工作。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宣传工作作为“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根据全市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有关意见,结合本村的实际,向全体村民认真宣讲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使全体村民积极参与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工作。

(二)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 城中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村民委员会委托具有审计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全部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对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和不良资产的处置经村民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并按规定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确认。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的通知》

(三)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既要大胆实践,试点先行,又要注意平稳过渡,确保稳定,从而分批、分步骤推进。

(一)对已组建了公司制企业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司所持有的集体股权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武办发[2000]2 号)规定,进一步明晰权属,优化、调整股权结构,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

(二)对已成立了非公司制企业的村,根据企业规模、产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结合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可分别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企业集团等形式,对原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对实行公司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选择股份合作制,待条件成熟后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三)对没有组建经济实体的村,可根据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结合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村民会议决定选择切合本村实际的改制形式。

(一)以下范围的资产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入劳务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福利公益设施;

3、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入劳务兴办的企业资产;

4、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组织中持有的股权;

5、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6、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货币资产、债权和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7、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8、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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