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高速公路上追尾一辆牵引车,牵引车司机的驾驶证属于实习期单独一个人上路,事故牵引占几成?

实习期驾驶证上高速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_百度知道
实习期驾驶证上高速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驾驶证实习期末过上高速出交通事故的办法:  1、主动坦白;  2、接收交警的批评教育并学习123号文件;  3、深刻检讨并接收交警给予的经济处罚及注销驾驶资格证处罚。  二、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员陪同。”  2、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采纳率:91%
来自团队:
实习期是不能单独上高速的,如果你单独上高速了,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所有损失只能是你个人承担。实习期上高速的,交警查到会就近引导你下高速,然后一次扣你12分,实习期驾照一次扣12分的,C1照直接吊销。B照直接降型为C1照。实习期上高速,必须有3年以上驾龄的老司机坐在副驾陪同,有陪同的,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章程理赔。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交通事故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等待验证会员激活方法:请添加小鱼投诉&客服QQ或微信号
查看: 137801|回复: 39
刚拿到的驾驶证,实习期一个人上高速被抓到会扣分吗?
本帖最后由 仙游小君 于
20:56 编辑
& &说起这个驾驶证我真是觉得很悲哀啊,这件事情要从10年前说起,话说当时的我还是18岁的翩翩少年刚从学校初中毕业出来(因为留级了)当时因为是在上海念的初中,那时候外地人是不能在上海读高中的,父母也不想在继续让我读书,在加上自己在学习这一方面不争气英语考试从来就没考过37分以上(做避除外)其他科目都能及格,所以很多同学在初中毕业之后选择了去读中专业就是技术学校,我没去。18岁以后很自然的就子承父业,当时在上海办年糕厂想自己家里买台车子送货所以父母就想让我去考张驾驶证,因为当时没满18周岁所以就拿了我哥的身份证去报名了,话说当时还没有2代身份证,兄弟两人长得比较像年龄也差不多所以就蒙混过关了。当时家人对法律这些也都不懂,就这样傻傻的报名了,在上海报的是安徽的驾校学费3680至今我还记得。当时集体去安徽考试,一共就三个科目,科一根科三科四一共交了100块钱左右就直接过关了等了有8个月才拿到驾驶证,后来跟我爸两个人一起去送货,一开始当然是我爸跟着我一起,毕竟他以前是个老司机了,就这样我一直冒名顶替的用了我哥的资料的驾驶证用了10年,照片头像是我的,身份证资料是我哥的,前几年安徽的驾驶证转回老家的时候我拿着我哥的身份证去贝克啤酒厂办了2张驾驶证,我哥一张我一张。驾驶证的工作人员还是很“给力”的资料到齐就给办了,在这里不得不赞一个,中间也有过满12分去学习考试科目一,也是我拿着我哥的身份证去冒名顶替的考试,都没出过问题在这里真的要感谢驾管所得同胞,谢谢你们辛苦认真负责的工作,谢谢。今年夏天我想是时候自己去考张驾驶证了,有次看新闻说福建全省8月底将实施自主预约考试,当时以为自己会开车是免费的,谁知道跑去驾管所大队长办公室问了一下队长说要等半年公文才能下来回去慢慢等吧,于是乖乖的去找驾校交了5300学费,在新闻上看到说自主预约最快1个月就能拿到驾驶证于是我还是很信心满满的,过程就不说了前前后后4个月才结束驾考生涯,其中科一一次性过,科二跟科三都补考一次才过的,科四一次性过关。在这里问下交警同志刚拿到的驾驶证,我就郁闷了一个问题 纠结了好几天。百度上的说罚20~200不扣分,问教练说扣12分,问小鱼网驾考培训里的说扣12分罚200.有的说罚200在赶下高速&&实习期延长2年。请问有交警同志在小鱼网的吗?能不能给个肯定答案
听你教练的,妥妥的。
记得之前有人被扣过十二分,回炉重造
高速正常行驶在80左右 别出事故 别超速 没人鸟你的
看来你没上过高速
最好不要冒险啊,现在分很宝贵的。
12分12分 还要回炉
一、2015实习期C1驾驶证上高速的处罚是什么
  1、新手单独上高速将处罚200元
  根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即驾驶证正本“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实习期被延长的,“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24个月为实习期。
  “12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200元罚款。
  2、不贴“实习标志”将处罚200元
  根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样式的实习标志。交警提醒,实习期驾驶员驾车时没有在车身后部粘贴、悬挂统一标志;粘贴、悬挂标志无法被正常识别;粘贴、悬挂标志不符合要求如“新手上路”、自行打印的标志等情形,都将被视为未贴标,处 200元罚款。
  交警提醒,在2012年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后未满12个月的“新手”请尽快到交警部门领取免费“实习标志”,并按规定粘贴或悬挂。即日起,“新手”可以凭驾驶证到各个辖区交警大队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车管所(分所)领取实习标志。
一般不会查的
抓到是小事,安全可不是小事,一个不小心都是害人害己!!
高速正常行驶在80左右 别出事故 别超速 没人鸟你的
重要是你会开?敢开?有把握?
关键是你上了高速,谁会去查!
关键是你上了高速,谁会去查!
服务站有时有检查的。
服务站有时有检查的。
开了10的车了,上了不少高速和国道,从未被查过!
开了10的车了,上了不少高速和国道,从未被查过!
我去年8月去了武夷山一趟,就碰过,有查的,几率很小。
实习期禁止上高速
还是看运气了!万一被抓到就倒霉了!科目一理论的时候又不是没学过
驾照水分足
不一定,现在高速口都有查
不好说,年底到了,你懂得
开上去仙游下高速,试下就知道。
江南人 发表于
开上去仙游下高速,试下就知道。
莆田西早上据说经常查酒驾。还有实习期扣12分,好像是吊销驾驶证了,呵呵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李建云等人危险物品肇事、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相关法条: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泽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云,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晋E23504/晋E2932挂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员,住山西省泽州县。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海生,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牛冲,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晋E23504/晋E2932挂危险化学品车辆押运员,住山西省高平巿。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晋明,山西省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天才,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豫HC2923/豫H085J挂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员,住河南省孟州市。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日被晋城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霍跟明,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国强,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豫HC2923/豫H085J挂危险化学品车辆押运员,住河南省孟州市。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战红,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晓艳,女,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晋城巿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巿,暂住山西省晋城巿城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先瑞,山西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海龙,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晋城巿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车队队长、安检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暂住山西省泽州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涛涛,山西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荣星,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孟州市。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完中,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花长有,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钱兆华,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管安全工作副经理,住河南省孟州市。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冬伟,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小建,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安全科科长。住河南省孟州市。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杨仲琦,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保才,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豫HC2923/豫H085J挂危险化学品车辆责任人,住河南省孟州市。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崔国强,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黎明,曾用名宋利明,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孟州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GPS监控中心职工,住河南省孟州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全胜,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云等十一人犯危险物品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淑芳、张永锋、朱慧鹏、宋晓芳、崔茜、代理检察员王秀军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4时43分许,被告人汤天才驾驶、冯国强押运的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孟州运输公司)的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装载29.66吨甲醇运往河南省洛阳市,在沿晋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岩后隧道入口以北约100米处时,发现右侧车道上有运煤车辆排队等候,遂从右侧车道变道至左侧车道进入岩后隧道,行驶了40余米后,停在皖BTZ110号轻型厢式货车后。14时45分许,被告人李建云驾驶、牛冲押运的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达公司)的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装载29.14吨甲醇运往河南省博爱县,在沿晋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岩后隧道入口以北约100米处时,看到右侧车道上有运煤车辆排队缓慢通行,遂从右侧车道变至左侧车道。当该车驶入岩后隧道后,突然发现停在前方大约五、六米处的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李建云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仍与前车追尾。碰撞致使后车前部与前车尾部铰合在一起,造成前车尾部的防撞设施及卸料管断裂、甲醇泄漏,后车前脸损坏。两车追尾碰撞后,前车押运员冯国强下车发现甲醇泄漏,冯让汤天才向前移动车辆,当该车向前移动1.18米停止后,地面泄漏的甲醇开始起火燃烧,甲醇形成流淌火迅速引燃了两辆事故车辆和附近的4辆运煤车、货车及面包车,甲醇和车辆燃烧形成的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向隧道内南出口蔓延,之后隧道内的其他车辆又相继被引燃引爆。经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认定晋E23504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37.6吨),小于晋E2932挂罐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与运输甲醇质量之和(38.34吨),存在超载行为,影响刹车制动,以致该车在隧道内追尾前车;追尾造成豫H085J挂半挂车的罐体下方主卸料管与罐体焊缝处撕裂,该罐体未按标准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造成甲醇泄漏;晋E23504车发动机舱内高压油泵向后位移,启动机正极多股铜芯线绝缘层破损,导线与输油泵输油管管头空心螺栓发生电气短路,引燃该导线绝缘层及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福安达公司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落实、孟州运输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其中:福安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不符合规定要求;企业未按照设计及批准等充装介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肇事车辆在行车记录仪于日发生故障后,仍然违规继续从事运营活动。孟州运输公司未能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仍然存在“以包代管”问题;没有按照设计及批准等充装介质;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被告人李建云作为晋E23504/晋E2932挂危化车辆的驾驶员,驾驶超载危化车辆在进入隧道后,未及时发现停在前方车辆,当距前车五、六米时才釆取制动措施,造成追尾,并致前车装载的甲醇泄漏。在追尾事故发生后,该未下车查看安全隐患,未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当发现甲醇泄漏燃烧后,未采取任何应急处置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牛冲作为晋E23504/晋E2932挂危化车辆的押运员,未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情况进行监督,导致驾驶员李建云在进入隧道后追尾。在追尾事故发生后,该未下车查看安全隐患,未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当发现甲醇泄漏燃烧后,未釆取任何应急处置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汤天才作为豫HC2923/豫H085J挂危化车辆的驾驶员,对罐车结构不熟悉,使满载甲醇的罐车豫H085J挂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当该车被追尾,导致甲醇泄漏后,其未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未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未按照应急预案处置,盲目听从冯国强的指挥,驾驶已泄漏甲醇的车辆向前移动分离。当该发现泄漏甲醇起火后,未采取任何灭火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冯国强作为豫HC2923/豫H085J挂危化车辆的押运员,对罐车结构不熟悉,使满载甲醇的罐车豫H085J挂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其在押运途中未能正确履行押运员职责,在驾驶舱内睡觉。当车辆被追尾,导致甲醇泄漏后,其未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未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盲目指挥汤天才驾驶已泄漏甲醇的车辆向前移动分离。当该发现泄漏甲醇起火后,未采取任何灭火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宋晓艳作为福安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使用和管理及安全设备配备、维护、检测监督不到位;在肇事车辆GPS损坏后,未及时进行修复,致使无法对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管,无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应急救援演练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对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李建云、牛冲培训弄虚作假,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赵海龙作为福安达公司车队队长、安检组负责人和公司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者,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规定对公司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流于形式;对道路危险物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使用和管理及安全设备配备、维护、检测监督不到位;明知肇事车辆GPS出现故障,仍放任该车继续运输危化品50余天,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李荣星作为孟州运输公司的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危货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危化车违法挂靠经营,挂而不管、以包代管;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对危化车日常维护、使用和管理及安全设备配备、维护、检测监督不到位;危化车专用停车场管理混乱,不能对危化车的日常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对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流于形式等情况疏于监管,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钱兆华作为孟州运输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危化车违法挂靠经营,挂而不管、以包代管;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对危化车日常维护、使用和管理及安全设备配备、维护、检测监督不到位;危化车专用停车场管理混乱,不能对危化车的日常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对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流于形式等情况疏于监管,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李小建作为孟州运输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安全科科长,对危化车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流于形式;对GPS系统监控人员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未及时掌握豫HC2923/豫H085J挂危化车辆的运行状态;对该公司危化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疏于监管,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汤保才作为豫HC2923/豫H085J挂危化车辆安全责任人,未积极履行对该车的安全管理义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该车配备相应的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对该车驾驶员汤天才、押运员冯国强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不了解,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宋黎明作为孟州运输公司安全GPS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当值期间,未严格按照规定对该公司所属的危化车辆进行全面监控,对豫HC2923/豫H085J挂的超速行为未及时进行制止,并违反该公司规定,不如实记录GPS信息处理情况;未能及时发现豫HC2923/豫H085J挂危化车的GPS信号长时间处于无法监控状态,且在知道该车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云、牛冲、汤天才、冯国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该四人之行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宋晓艳、赵海龙、李荣星、钱兆华、李小建、汤保才、宋黎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该七人之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建云供认指控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李建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2、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不在李建云。事故发生后,李建云采取了积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应认定为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在3-5年之间量刑。被告人牛冲供认指控事实,辩解事故发生后,其打开车门发现地上已着火了,便跳下车赶紧疏导人员和车辆,后跑到外面借手机报了警。被告人牛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牛冲是车辆押运员,交警队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牛冲的责任,其行为既非肇事的直接原因,也非间接原因。2、被告人牛冲在事发后打电话报警,主动到交警队接受调查,且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牛冲减轻处罚。被告人汤天才供认指控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汤天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天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与本次甲醇泄漏、事故及严重后果没有因果关系。2、汤天才移动车辆的目的是为救助后车司机,且该行为也不是引起甲醇起火的原因。3、根据现场的实际状况,汤天才没有采取相应警示、安全措施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的条件,其及时提醒他人逃生,已尽了自己的职责。4、本次事故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是某一个人的原因。综上,被告人汤天才的行为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冯国强供认指控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冯国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冯国强的行为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理由如下:1、根部球阀的开启与甲醇泄漏没有因果关系。冯国强使满载甲醇的罐车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冯国强指挥车辆前移,积极进行施救,并不盲目。3、根据现场实际状况,无法采取灭火措施,冯国强及时发出警示,避免了更大的损失。4、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甲醇起火,而甲醇起火的原因是甲醇泄漏和电气短路,与冯国强无关。综上,被告人冯国强的行为与事故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宋晓艳辩解1、对起诉书指控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异议。2、对认定晋E23504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有异议。3、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制度,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了培训,并且随车配备有安全卡,进行过应急救援演练,车辆能够及时维修,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但不构成犯罪。4、事后其积极配合了相关部门调查取证。被告人宋晓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宋晓艳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被告人宋晓艳在公司组织了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学习和落实,并非起诉书指控的不落实;公司虽然配备的是兼职安全员,但兼职还是专职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公司虽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规,但并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所指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公司车辆均取得了营运证,行车证均检验合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晓艳对车辆维护、检测监督不到位没有依据;肇事车辆GPS损坏后未及时维修是事实,但未及时维修并不必然导致本此事故的发生;公司2012年做过一次应紧演练并存有图片,相关管理部门并未提出具体的达标标准,又怎么认定流于形式?公司不仅经常开会强调而且给每车配备了甲醇安全卡,并要求每个驾驶员、押运员都学习,不存在对员工李建云、牛冲培训弄虚作假。2、宋晓艳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福安达公司或多或少存在有违规行为,但这些违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3、本案应为交通事故而非重大责任事故。本案事发路段车辆大范围拥堵在先,发生交通事故后,正是由于车辆拥堵才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车辆拥堵并非福安达公司或被告人宋晓艳的违规行为所致。对于福安达公司及宋晓艳来讲,应承担的是两车相撞所造成的两车财产毁损及人员伤亡这一后果的责任,而非对本案造成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本案发生在晋济高速公路上,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而非重大责任事故。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晓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赵海龙辩解公司进行过应急演练和培训,GPS坏了后其告诉过宋晓艳,应该是落实不到位,不是不落实。被告人赵海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成立。理由如下:1、引起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与被告人赵海龙的行为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赵海龙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2、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海龙已积极履行职责,避免“二次危害”的发生,无任何违法犯罪情节。3、晋E23504/晋E2932车GPS导航仪出现故障对本案的发生不起决定作用,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本次事故系多种因素所致,望法院公正对赵海龙判决。被告人李荣星辩解1、落实不到位有异议,2、不是违法挂靠经营,也不是挂而不管,3、公司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及监督,4、危化车专用停车场是经专家验收为达标的停车场,5、公司每天都对车辆进行动态监管,6、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再教育,不是疏于监管,而是实实在在做工作。被告人李荣星辩护人花长有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对被告人李荣星的指控在事实认定方面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被告人李荣星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如下:1、李荣星作为公司的总经理,负的是行政方面的领导责任,不是刑法上的对事故承担刑事责任的第一责任人。2、李荣星从2013年6月份上任以来,带领公司职工制订公司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达到了优秀的程度,并非起诉书指控的不到位。2、孟州公司对危化车辆的运营方式与普通意义上的挂靠经营是有区别的,并不是通常所说的挂靠经营,应称为融资模式。公司从危化车的购买入户,到运营管理,再到车辆的维护检测,安全设备配备及从业人员的培训等,公司一直在管,而且在严格的管,并非起诉书指控的挂而不管、以包代管。3、公司不但配有专门负责公司车辆安全管理的副经理,而且还设有专职的安全科,起诉书指控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事实不符。4、未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本案无关。5、李荣星上任后,带领公司干部职工通过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整改,公司在这方面的日常管理和配备监督等均已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6、公司的危化专用停车场管理不混乱,并已通过河南省交通厅的检查验收,并评为合格。7、李荣星上任后,首先严格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对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不但请过专家来进行,还通过多种形式来进行。应急演练年初有计划、事前有预案、事后有总结,怎么能是流于形式?其次,李荣星上任后,对工作非但没有疏于监管,反而是严谨、严肃、严格。8、李荣星的行为与3.1重大事故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综上,起诉书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诸多错误,被告人李荣星的行为与3.1重大事故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荣星辩护人王完中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定性准确,但部分指控不符合客观事实。1、肇事的车辆与孟州公司并非挂靠经营关系,而是由融资形成的合作关系。合作期间公司也为该车辆的驾驶及相关人员组织过多次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完全不存在挂而不管现象。2、公司按规定聘用了危化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且均参加了相关培训和学习,取得了相关从业资格,不存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起诉书指控的财产损失与晋城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内容不一致,且缺乏证据支持。4、孟州公司在本次事故的发生过程中责任相对较小。是否安装紧急切断阀是车辆厂家责任,且出厂车辆均取得了检验合格证明。即使该车安装有紧急切断阀,也无法阻止本次事故的发生;向前移动车辆是为了解救后车被困的司乘人员。5、被告人李荣星履职期间尽到了必要的安全督促义务,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责任相对较小。李荣星上任仅8个月,很难在短时间内改进该公司所有的不足;上任后,建立了一系列自上而下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培训、考核及管理制度。综上,被告人李荣星已基本尽到了其应尽的职责,责任相对较小。6、被告人李荣星接到有关通知,主动到相关办案单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依法应认定为自首。7、被告人李荣星平时表现良好,多次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综上,被告人李荣星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责任相对较小,且有自首情节,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钱兆华辩解1、其公司通过了安全达标检查,并配备了30多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未签订劳动合同与本案无关;3、公司严格对车辆进行二保和安全检查;4、专用停车场是经专家验收为达标的停车场;5、公司制定了一系列教材,每年不少于24小时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被告人钱兆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钱兆华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判决其无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钱兆华担任副经理以来,孟州公司吸取教训制定了整改措施,包括安全科的设立、GPS监控系统的升级,安全教育制度及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应急处置及演练方案等,同时也加强了对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培训及安全教育,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得到进一步落实。2、钱兆华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综上,钱兆华作为孟州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在日常工作中兢兢业业,围绕自己的工作责任尽心尽职,即便在工作中存在不足,这些不足之处与这起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至于让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充其量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被告人李小建辩解1、自己编制了年度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发放安全短信,编写应急演练预案,并进行总结;2、车辆日常安全管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被告人李小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能成立,应依法判决其无罪。理由如下:1、李小建作为安全科长仍然组织对危化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自己编写培训大纲、教材,组织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学习和考试,应急处置演练前详细制订演练方案,以上每一项工作李小建都做得非常具体,而决不是起诉书指控的流于形式。2、由于公司卫星定位平台建立时间不长,设计之初的技术原因,其自身还存在不足,不能做到适时传输信号,只是每三分钟传输一次,公司400多辆车,按现有设计难以掌握每一辆车的状况。3、车辆的日常运营管理不属于安全科长的职责范围。4、交通事故是本案的直接原因,李小建的行为与本案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直接的关系,谈不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李小建作为孟州公司安全科负责人,其按照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之间不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必然联系,不具有构成本罪直接的因果关系,缺乏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建议宣告无罪。被告人汤保才辩解其不是肇事车安全责任人,是其代其哥汤天才和公司签的字,车是其哥汤天才出资购买的。被告人汤保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汤保才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如下:1、汤保才不是豫HC2923/豫H085J挂危化车辆的安全责任人,对该车辆没有安全管理义务。豫HC2923/豫H085J挂危化车辆的安全责任人是汤天才。日《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危运人员安全责任书》上签名是汤天才,虽然在日之前的安全责任书上也有汤保才签名,但已作废,汤天才又重新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该车辆的安全管理应当由汤天才负责。2、汤保才不是豫HC2923/豫H085J挂危化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该车辆是由汤天才出资购买,只是在与孟州公司签订挂靠经营合同时,是由汤保才签名,但实际车主应当是汤天才。因汤保才与公司的关系较好,汤天才买上车后,汤保才通过自己的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与孟州公司签订了挂靠经营合同,但这仅是一种形式,实际上车辆的所有人和安全责任人是汤天才。综上,被告人汤保才不具有本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认定无罪。被告人宋黎明供认指控事实。被告人宋黎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宋黎明在GPS监控室上班时,GPS监控室就有一个约定俗成的作法,超速行为不超过三分钟一般不作提醒。2、被告人在案发当天值班时发现车辆超速,未进行提醒,在值班记录上记录为提醒,这种处理方式确有不妥,但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3、被告人未及时发现肇事车辆的GPS信息处于无法监控状态主要是因为系统设计原因,被告人同时监控400多台车,而主屏一次只显示20辆左右,无法在短时间内发现每一辆车的信号是否正常。4、发生追尾是14时45分,14时51分反馈信息是16公里/小时,之后出现异常,说明GPS信号反馈滞后。5、被告人知道出事是从其他科室获知,按照正常判断,公司领导已知道,是否再向领导报告于事无补,也无实际意义。综上,被告人宋黎明在值班期间虽然对车辆超速的处理有不恰当之处,虽未能及时发现肇事车辆GPS信号无法监控,但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建议对其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日14时43分许,由被告人汤天才驾驶、冯国强押运的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孟州运输公司)的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装载29.66吨甲醇运往河南省洛阳市,在沿晋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岩后隧道入口以北约100米处时,发现右侧车道上有运煤车辆排队等候,遂从右侧车道变道至左侧车道进入岩后隧道,行驶了40余米后,停在皖BTZ110号轻型厢式货车后。14时45分许,被告人李建云驾驶、牛冲押运的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达公司)的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装载29.14吨甲醇运往河南省博爱县,在沿晋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岩后隧道入口以北约100米处时,看到右侧车道上有运煤车辆排队缓慢通行,遂从右侧车道变至左侧车道。当该车驶入岩后隧道后,突然发现停在前方大约五、六米处的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李建云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仍与前车追尾。碰撞致使后车前部与前车尾部铰合在一起,造成前车尾部的防撞设施及卸料管断裂、甲醇泄漏,后车前脸损坏。两车追尾碰撞后,前车押运员冯国强下车发现甲醇泄漏,冯让汤天才向前移动车辆,当该车向前移动1.18米停止后,地面泄漏的甲醇开始起火燃烧,甲醇形成流淌火迅速引燃了两辆事故车辆和附近的4辆运煤车、货车及面包车,甲醇和车辆燃烧形成的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向隧道内南出口蔓延,之后隧道内的其他车辆又相继被引燃引爆。经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晋E23504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37.6吨),小于晋E2932挂罐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与运输甲醇质量之和(38.34吨),存在超载行为,影响刹车制动,以致该车在隧道内追尾前车;追尾造成豫H085J挂半挂车的罐体下方主卸料管与罐体焊缝处撕裂,该罐体未按标准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造成甲醇泄漏;晋E23504车发动机舱内高压油泵向后位移,启动机正极多股铜芯线绝缘层破损,导线与输油泵输油管管头空心螺栓发生电气短路,引燃该导线绝缘层及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福安达公司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落实、孟州运输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其中:福安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不符合规定要求;企业未按照设计及批准等充装介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肇事车辆在行车记录仪于曰发生故障后,仍然违规继续从事运营活动。孟州运输公司未能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仍然存在“以包代管”问题;没有按照设计及批准等充装介质;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被告人李建云作为晋E23504/晋E2932挂危化车辆的驾驶员,驾驶超载危化车辆在进入隧道后,未及时发现停在前方车辆,当距前车五、六米时才采取制动措施,造成追尾,并致前车装载的甲醇泄漏。在追尾事故发生后,该未下车查看安全隐患,未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当发现甲醇泄漏燃烧后,未采取任何应急处置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牛冲作为晋E23504/晋E2932挂危化车辆的押运员,未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情况进行监督,导致驾驶员李建云在进入隧道后追尾。在追尾事故发生后,该未下车查看安全隐患,未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当发现甲醇泄漏燃烧后,未采取任何应急处置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汤天才作为豫HC2923/豫H085J挂危化车辆的驾驶员,对罐车结构不熟悉,使满载甲醇的罐车豫H085J挂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当该车被追尾,导致甲醇泄漏后,其未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未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未按照应急预案处置,盲目听从冯国强的指挥,驾驶已泄漏甲醇的车辆向前移动分离。当该发现泄漏甲醇起火后,未采取任何灭火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冯国强作为豫HC2923/豫H085J挂危化车辆的押运员,对罐车结构不熟悉,使满载甲醇的罐车豫H085J挂卸料管根部球闽长期处于开启状态。其在押运途中未能正确履行押运员职责,在驾驶舱内睡觉。当车辆被追尾,导致甲醇泄漏后,其未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未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盲目指挥汤天才驾驶已泄漏甲醇的车辆向前移动分离。当该发现泄漏甲醇起火后,未采取任何灭火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宋晓艳作为福安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使用和管理及安全设备配备、维护、检测监督不到位;在肇事车辆GPS损坏后,未及时进行修复,致使无法对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管,无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应急救援演练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对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李建云、牛冲培训弄虚作假,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赵海龙作为福安达公司车队队长、安检组负责人和公司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者,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规定对公司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流于形式;对道路危险物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使用和管理及安全设备配备、维护、检测监督不到位;明知肇事车辆GPS出现故障,仍放任该车继续运输危化品50余天,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李荣星作为孟州运输公司的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危货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危化车违法挂靠经营,挂而不管、以包代管;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对危化车日常维护、使用和管理及安全设备配备、维护、检测监督不到位;危化车专用停车场管理混乱,不能对危化车的日常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对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流于形式等情况疏于监管,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钱兆华作为孟州运输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危化车违法挂靠经营,挂而不管、以包代管;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对危化车日常维护、使用和管理及安全设备配备、维护、检测监督不到位;危化车专用停车场管理混乱,不能对危化车的日常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对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流于形式等情况疏于监管,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李小建作为孟州运输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安全科科长,对危化车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流于形式;对GPS系统监控人员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未及时掌握豫HC2923/豫H085J挂危化车辆的运行状态;对该公司危化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疏于监管,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汤保才作为豫HC2923/豫H085J挂危化车辆安全责任人,未积极履行对该车的安全管理义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该车配备相应的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对该车驾驶员汤天才、押运员冯国强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不了解,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宋黎明作为孟州运输公司安全GPS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当值期间,未严格按照规定对该公司所属的危化车辆进行全面监控,对豫HC2923/豫H085J挂的超速行为未及时进行制止,并违反该公司规定,不如实记录GPS信息处理情况;未能及时发现豫HC2923/豫H085J挂危化车的GPS信号长时间处于无法监控状态,且在知道该车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认定危险物品肇事罪事实的证据有:1、晋城市公安局110接警单14份、晋城市公安局122接警记录单4份、晋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说明一份、证明一份、值日警官工作登记卡、高速三支队一大队说明一份,证实事故发生后相关报警情况。2、晋城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电话录音系统截图及证明一份,证实晋城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电话接报警情况,120调度指挥中心时间与北京时间误差一分钟之内。3、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119电话记录、消防支队证明,证实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日先后接到十四次电话报警;119接警平台记录时间比北京时间快64秒,录音系统时间比北京时间快127秒。4、高速交警三支队一大队受案登记表。5、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将该案移送晋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管辖。6、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通话清单、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通话清单、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通话清单,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冲、汤天才等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的事实。7、“3.1”事故现场图5份、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肇事车辆照片、现场照片、42辆车辆照片、部分尸骸照片、关于40号车的情况说明、关于6号尸体的情况说明、关于在现场照片中的文字标注的说明,证实现场勘查情况、被烧毁的42辆车牌号、车上人员以人员状态。8、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死亡人员的死亡原因、被害人的轻伤形成原因。9、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3.1汤天才等危险物品肇事案中隧道破损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被烧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载物被烧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复印件,证实隧道破损、被烧车辆及财物的价值。10、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建云驾驶载有危险品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进入隧道时未及时发现前方车辆,造成与前车追尾相撞,认定由李建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汤天才无责任。11、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山西晋济高速公路岩后“3.1”案件车辆装载物(甲醇)起火原因的技术鉴定意见书、图片4张、司法鉴定协议书、鉴定机构资质证复印件、鉴定人资格复印件,证实该起事故是由于驾驶员李建云(驾)驶晋E23504(晋E2932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追尾撞击汤天才驾驶的豫HC2923(豫H085J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致使豫HC2923(豫H085J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尾部卸料管与卸料孔连接部位开裂;豫HC2923(豫H085J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发现甲醇泄漏后,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即向前分离车辆,致泄漏出的甲醇扩散面积扩大,分离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泄漏甲醇。加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客观因素造成了惨重的后果。12、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更正说明,证实因工作人员失误,在第4页第10行“综上所述,这起事故是由于驾驶员李建云驶晋E23504……”中,“李建云”后遗漏一个“驾”字。13、证人聂某某、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程某1、陈某某、邱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张某1、陈某1、杨某某、余某某、王某1、李某1、路某某、杜某某、杜某1、白某某、张某2、靳某某、张某3、谢某某、孙某某、马某某、胡某某、李某2、闫某某、光某某、光某1、王某2、车某某、牛某某、岳某某、张某4、史某某、刘某1、赵某某、王某3、刘某2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情况。14、被害人马某1、郑某某、任某某、韩某某、柏某某、王某4、张某5、陈某2、王某5、董某某、王某6、张某6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各被害人受伤的情况。15、被告人李建云日的供述,证实日下午13点30分左右,我驾驶晋E23504(晋E293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往河南方向行驶到晋济高速距离岩后隧道大约200米处,看见前面右侧车道有煤车,我就减速了,然后我就拐到左侧车道继续向前行驶,当我的车刚进入隧道时,我的眼睛就看不到前面的情况了,到距离前车4-5米的时候,我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结果车没有刹住,就撞到前车的尾部。当时我驾驶的车里装了29吨甲醇,是从周村天泽煤气化厂装的。我撞的车是辆危险品罐式货车,当时我驾驶的车的车头撞到了前面危险品罐式货车的正尾部。撞车后,当时我懵了,什么都不知道,大约过了2-3分钟后,我下车查看撞车情况,这时地面上已经着火了,我就跑到车的后面,牛冲也跑到了车的后面。当时火太大,我无法用灭火器进行灭火,隧道内也没有沙土,我就没有采取措施灭火,随后我和牛冲从隧道出来后,牛冲给公安机关打电话报警,我在后面疏散车辆。被告人李建云日的供述,证实我在福安达物流公司没有学习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公司车队的队长给我们讲过甲醇的特性,甲醇着火后应该怎么灭火,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从我进公司总共接受过两三次那样的培训,公司每月一次组织我们学习安全培训课。公司没有组织过危化车发生泄漏事故方面的演练。事故当天我没有见过我驾驶的车辆随车携带着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但按照出车的规定,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应该在卧铺下面的档案袋里,我也没有见过档案袋。我知道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内容,上面记载着车辆运输的物品、发生事故后该如何处理。我也知道运输危化物品的车辆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地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当天发生事故后,我和牛冲给110、122、119、120拨打了电话,我给老板赵某1打了电话。我不知道车上的GPS能不能使用。被告人李建云日、3月18日的供述内容同上。被告人李建云日的供述,证实我是通过熟人介绍于2012年9月份到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上班的。当天上班就开始驾驶危货车辆,福安达公司没有对我进行过岗前培训或考试。到福安达公司之前,我开运煤的大货车。福安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宋晓艳,总经理也是宋晓艳,赵某1和宋晓艳是老板,平时他们很少去公司,公司的事情赵永根和赵海龙俩人负责,安全责任人是谁我不知道,赵海龙是车队队长,就是他经常跟我说一下开车注意安全的事情。赵某1和宋晓艳一般不去公司。我不知道宋晓艳是否就安全方面的事情对司机组织、安排过会议、学习、培训等。福安达公司有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我说不上来,制度都挂在公司办公室墙上,平常我也不看。平时也没有人要求我们司机对这些制度进行学习或背诵,也没有进行过培训和学习。我不知道福安达公司是否有安全例会,没有人跟我说过,也不知道每周二我们公司召开过安全例会没有,我没有参加过。我见过福安达公司的签到表,刘某3让我在签到表上补签过几次名,刘某3说是安全学习会议,但是没有通知过我是什么培训或学习,我也没有参加。在签到表上签到是为了应付检查。我不知道福安达公司是否有专职安全员,平时是车队队长赵海龙在我们出车前和收车后,提醒司机对危货车辆安全进行自检,车辆安全检查也没有登记,如果检查出车辆有问题就报告赵海龙,他负责处理维修,没有问题的话,就开车上路。福安达公司车辆上配备的有安全头盔、防毒面具、灭火器、三角木、警示牌等,我不知道福安达公司是否制定有危化品应急预案,我在公司期间就是2013年对灭火器的使用进行过一次演练。当时在公司停车场院内的空地上,让司机们拿着灭火器对明火进行灭火,时间也就三、五分钟,还对灭火演练拍过照片。我不清楚为什么要拍照,我想应该是为了应付运管、消防等部门的检查。当时参加灭火器使用演练的人员有五、六名司机,具体是谁我想不起来了,宋晓艳也在。福安达公司的车辆都安装有GPS设备,我不知道什么时间安装的,2012年9月份我到公司上班后,车辆上就都安装上GPS设备了。危货车辆安装上GPS设备后,通过平台能够监控到车辆的行驶位置及车辆是否超速,其他的作用我不清楚了。在我驾驶福安达公司危货车辆过程中,有过车辆超速的情况。16、被告人牛冲日的供述,证实日12点多,李建云驾驶晋E23504(晋E2932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和我一起在周村天泽煤气化工厂拉了29吨多甲醇从晋阳高速的周村收费站上高速,去河南省博爱县润华化工厂。下午3点多,当我车走到晋济高速河南方向岩后隧道口时,在路右边的行车道排队停着三、四辆拉煤车,已经排出隧道外面了,路左边的超车道上没有车,于是李建云就开车上超车道行驶,结果在超车道进隧道后突然发现前方停着一辆重型罐式半挂车距离我车2、3米,我就叫:“有车,有车。”紧跟着就撞到前面罐车的尾部。撞车后,我看见从前面罐车的左侧过来一个人看了看。接着,那个人又跑回前面去,然后前面罐车就往前动了一下。再接着我就下了车,我看到地上有前面罐车流下来的液体,并且液体已经着火了。我赶紧喊:“着火了,着火了。”我一边喊,一边往后面洞外跑,一边叫后面的车往后倒车。我从洞里跑出来借了个手机打电话报警。我作为押运员就是对危化品运输的安全负责,对运输中车辆每2个小时检查是否泄漏,不能让押送的危化品离开我的视线,同时对司机进行安全监管。对司机的监管就是不能让司机疲劳驾驶,不能违章操作开车。在事发路段按规定大型车辆应该在行车道行驶,但当天右侧行车道停着煤车,煤车需要进煤站,我们的油罐车不需要进煤站,所以李建云就将车开至超车道行驶。我当时没有提醒李建云。平时晋城市福安达物流公司也对我们培训但是不规范,对处理危急事故公司对押运员有规定,发生事故应该立即报警,向公司领导报告,如果甲醇少量泄漏就应用松软物品吸附,大量泄漏就用围堤围堵,如果燃火就应及时用灭火器灭火,如果发生事故应该在事故车后100米处设立警示标志。发生事故我从洞里跑出来后,向人借了手机打电话报警了。我当时不清楚前面罐车装的是什么东西,就没有用灭火器,也没有按规定在事故车后设立警示标志。被告人牛冲日的供述,证实发生追尾事故后,我想到了有危险,怕我们前后车都爆炸了就赶紧跑了出去,跑到隧道外进行疏散外面的车辆,现场火太大没法采取措施。当时跑出隧道后,我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在隧道外疏散车辆。我们公司没有组织过危化车发生泄漏事故的演练,组织过安全防范培训,但是不规范,就是走个程序在花名册上签个字。公司培训中没有学习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也没有组织学习应急情况处置预案。被告人牛冲日、3月18日、3月20日的供述,证明内容同上。17、被告人汤天才日的供述,证实日下午14点左右,我驾驶豫HC2923(豫H085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金村上高速,当车行驶进岩后隧道30-40米后,我驾驶的车辆前面和右边都有车,无法继续行驶,于是我将车停在了原地,大约过了一二分钟后,我和冯国强感觉车被顶了一下,冯国强于是下车查看情况,后来我才知道车被撞了。车辆发生事故时,我下车查看情况,冯国强突然向我喊道:“漏了,人夹住了,赶紧往前走。”我立刻转身向驾驶室走去,把车向前移了一米左右,并将车熄火,下车走至车辆左侧中间位置,这时,冯国强对我说“着了,着了”,随后感觉到一股热浪向我冲来。我赶紧向前跑,边跑边喊“着火了,赶紧跑,”遇见离我身体比较近的车,我便用手拍打车门,想提醒他们赶紧跑,从隧道里出来后,继续提醒隧道口的车辆往前走,借手机向119报警。被告人汤天才日的供述,证实我给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车,我和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我在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学习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我本人也没有学习过。当时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我发了一本书和一份卷子,我在考试时翻翻书,把答案抄在了卷子上。我在公司考过两三回试,公司没有组织过考试。我在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接触过危化车发生泄漏事故方面的演练。我没有见过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不知道那是干什么用的,也不知道卡上记载的内容。事故发生后,我从隧道南口出来,和前车的煤车司机借了个手机,用他的手机给119、110打了电话。被告人汤天才日、3月18日、3月27日、3月31日、4月12日、4月22日的供述,证明内容同上。18、被告人冯国强日的供述,证实日大约下午2点多,汤天才驾驶的豫HC2923/豫H085J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和我一起行驶至晋济高速岩后隧道后就停下了,当时我在车内的卧铺上躺着,进入隧道大约六、七分钟,我在卧铺上听到“咚”一声,我就坐起来,问汤天才是怎么回事。汤天才说可能是后面追尾了,我就赶紧从卧铺起来从副驾驶门下了车,发现一辆大货车撞到我车的尾部,我车上拉的甲醇当时就泄漏了,司机汤天才也下车查看,问我能不能把总阀门关住,我说总阀门在车尾中间关不住,后车司机好像也打不开车门还向我往前摆手,我就让汤天才往前挪车,汤天才上车向前开动,与追尾车分离之时我看到相撞地方的地上“嘭”的一声就起火了,我就喊“着了、着了”,汤天才停下车就往车头方向往隧道外跑,边跑边喊罐车着火了,我就跟着他后面往隧道外跑,跑出隧道后我就躺在路边的草坪上等着。我是押运员,我的职责是对危化品运输的安全负责,对司机开车进行监管,对运输中的车辆防止泄漏,如果泄漏用毛巾进行堵漏,如果着火就用灭火器灭火,及时报警并向公司报告。在事故发生路段按照规定汤天才驾驶的车辆应该在行车道行驶,当汤天才驾驶车辆从行车道进超车道时,我躺在车内卧铺没有在意。我的罐车着火时,我一慌就往隧道外跑了,也没有使用灭火器灭火。事故发生后我没有报警也没向公司报告。被告人冯国强日、3月12日、3月18日、3月27日、3月31日、4月11日、4月13日、4月22日的供述,证明内容同上。19、四十名死亡人员身份证明。20、晋城市气象局关于岩后隧道事故周边气象情况,证实日至4日岩后隧道事故周边气象情况。21、晋城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对泽州站收费车道、广场图像、天井关隧道、晋城服务区、服务区卡口图像的影像资料进行调取。22、晋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岩后隧道无监控设备,无影像资料。23、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甲醇准装证、甲醇装车安全检查表、厂内治超车辆记录台帐、液体化工产品销售台帐、过磅单一支、装车通车单一支,证实晋E23504/晋E2932挂在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从日至2014年4月允许充装量30.6吨,该车于日11:35实际充装量甲醇29.14吨。24、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与太原永王贸易有限公司甲醇购销协议一份、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支,证实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与太原永王贸易有限公司甲醇购销情况,日晋E23504/晋E2932挂装运的甲醇为29.14吨。25、产品供货合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入厂安全检查记录表、销货单、装货通知单、销货记录、银行承兑汇票6支、收款收据1支,证实山西兰花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郓城恒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城镇燃气用二甲醚供应合同,鲁RH0900车辆于日在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装载二甲醚24.56吨的事实。26、甲醇购销合同两份、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过磅单2支、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甲醇运输资质审验记录1支、通知单2支、提货单2支、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证实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圣德元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甲醇购销合同,豫HC年2月28日17:19在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装载甲醇29.66吨,豫U6年2月28日19:48在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装载甲醇32.2吨的事实及至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27、焦作市交警支队关于豫HC2923/豫H085J车辆相关年审手续,证实豫HC2923/豫H085J车辆于日经过交警部门检验年审。28、高速交警三支队一大队关于李建云、汤天才未发现酒驾、毒驾行为的情况说明,证实高速交警三支队一大队民警日在岩后隧道事故现场展开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工作,确认晋E23504/晋E2932挂驾驶员李建云,豫HC2923/豫H085J挂驾驶员汤天才没有酒驾、毒驾的行为。29、高速交警三支队一大队关于晋E23504/晋E2932和豫HC2923/豫H085J挂危化品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证实李建云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而超越行驶,且进入隧道时观察不周,未及时发现前方车辆造成追尾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汤天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而超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载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之规定。30、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日出具的关于“3月11日两车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与“3月24日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说明,证实高速三支队八大队3月11日所作的情况说明系初步意见。3月24日经专案组认真讨论研究,高速三支队八大队作出了正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最终认定晋E23504危化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豫HC2923危化车没有违法行为。高速三支队八大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不适用“3.1”事故中的晋E23504危化车、豫HC2923危化车。理由如下:第一、据两危化车的司机李建云、汤天才供述:在事故发生前,在岩后隧道入口外只有右侧车道有车辆排队等候通行,但左车道是畅通的。在高速公路上同一方向两条车道,其中一条车道有车辆排队等候通告,另外一条车道畅通。针对这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都无明文规定,禁止大货车从左侧车道行驶。第二、在岩后隧道入口处,设有“限速70”、“禁止超车”标志牌,其意思是,对进入岩后隧道的所有车辆限速70Km/h(包括左侧车道,右侧车道),且不能在隧道内变道超车。两肇事车在进入岩后隧道之前,均已提前从右侧车道进入左侧车道,而不是在“禁止超车”标志牌的限制区域内(即岩后隧道)变道。当事故发生时,前车(豫HC2923危化车)已处于停车静止状态,后车(晋E23504危化车)的车速约30-50Km/h。所以两肇事车不存在超速、变道超车的行为,均没有违反“限速70Km/h”、“禁止超车”标志牌的禁令。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规定了违法时的机动车应处于两种行驶的运行状态。但是事故发生时,前车(豫HC2923危化车)已处于静止状态,不适用该法条。31、张某7辨认汤天才的笔录、照片,证实经张某7辩认,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于日借该手机打119的男子(汤天才)。32、关于车辆碰撞、分离过程甲醇起火原因分析意见,证实综合相关分析认为:“4号车”泄漏的甲醇起火燃烧应为“3号车”起动机破损正极线束与机件间发生短路,产生高温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短路熔痕的形成有可能发生在碰撞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在两车分离过程中,或者在以上两种过程中均有可能发生。33、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技术调查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管三〔2014〕50号)、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证实晋E23504号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37.6吨),小于晋E2932挂罐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与运输甲醇质量之和(38.34吨),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物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的规定,存在“小马拉大车”超载行为,影响刹车制动,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福安达公司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落实、孟州运输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其中:福安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不符合规定要求;企业未按照设计及批准等充装介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肇事车辆在行车记录仪于日发生故障后,仍然违规继续从事运营活动。孟州运输公司未能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仍然存在“以包代管”问题;没有按照设计及批准等充装介质;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34、晋E23504/晋E2932挂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李建云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资格证、牛冲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资格证、晋E23504/晋E2932挂车辆注册信息表4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4份,证实肇事车辆基本情况、营业运输资质、驾驶员、押运员的从业资质情况。35、晋E23504/晋E2932挂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委托检验报告、山西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卡、晋E23504车属单位保管联、质量保证卡、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记录,证实晋E23504/晋E2932的车况符合安全要求。36、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37、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预案,证实福安达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情况。38、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关于驾驶员、押运员安全职责,证实李建云、牛冲的安全职责包括驾驶员不准违章超载、超速,确保车辆行车安全等。押运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危货运输作业规程、消防法规,在运输危货时带全必备的证件、手续及消防器具等。39、李建云、牛冲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及档案、押运员考试准考证,证实李建云、牛冲道路运输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合法性。40、晋E23504车辆信息。41、山西汽运集团关于晋E23504/晋E2932挂车辆过户审批表、购买发票,证实该车从省运购买。42、太原永王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实太原永王贸易有限公司的合法性。43、货物运输合同、安全补充协议,证实太原永王贸易有限公司与晋城市福安达公司签订甲醇运输合同。44、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证实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合法性。45、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行车规范卡、冬季行车管理办法。46、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及工作职责、危货运输安全管理规范、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孟州公司驾驶员管理规定、押运员安全职责、车辆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体系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证实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企业性质、营业运输资质、驾驶员、押运员的从业资质、工作职责、企业规章制度。47、冯国强、汤天才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资格证。48、豫HC2923/豫U085J挂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49、孟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危运从业人员安全责任书。50、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考核试题6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资料4份,证实冯国强、汤天才参加过系统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教育的培训。51、豫HCJ挂车辆技术档案,证实豫HCJ挂车辆技术符合规定,道路运输证合法有效、参加有保险。52、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品车辆营运合同,证实豫HC2923/豫H085J挂,由汤保才和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该车由汤保才自愿申请登记在孟州公司,孟州公司对车辆统一管理,维修,管理费用及行车费用由汤保才自理。53、运输合同一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证实孟州公司与洛阳圣德元商贸公司签订合同,由孟州公司车辆运输甲醇,起运地为山西安泽县,目的地为洛阳吉利,及洛阳圣德元商贸公司的合法性。54、河南省道路危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证实豫HC2923/豫H085J于日经过年检。55、安全责任书、认证证明、孟州公司证明。56、汤天才、冯国强、豫HC2923/豫H085J挂行车违法记录,证实汤天才、冯国强、豫HC2923/豫H085J挂行车习惯性违法事实。57、豫HC2923/豫H085J的GPS行车记录,证实豫HC2923/豫H085J于日至日14时51分04秒的行驶路线。58、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公司过磅单,证实豫HC2923/豫H085J于日18时16分在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公司装载甲醇29.66吨,皮重18.64吨,毛重共计48.3吨。59、豫HC2923车辆二维图、二级维护作业项目检验单。60、岩后隧道破损修复工程施工图预算、山西境晋城至济源(省界)段施工图预算第6合同段(K9+000~K11+0000)、山西境晋城至济源(省界)段两阶段施工图设计(隧道通风、照明、消防及洞内配电工程)图预算及设计,证实该事故造成岩后隧道的破损程度及损失、修复情况和费用。61、晋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岩后隧道预决算、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对岩后隧道的检测,证实晋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合法性、岩后隧道预决算为8879357元。62、晋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日,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将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一案及犯罪嫌疑人汤天才、李建云、牛冲、冯国强四人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案一并移送我局。我局于同日将该四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宋晓艳、李荣星、钱兆华、李小建、宋黎明、汤保才、赵海龙等人分别于日、18日、24日,4月2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拘归案。63、11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牛冲的辩护人当庭所举证据有:64、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日出具的关于汤天才等四人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日下午,晋济高速发生事故后,鉴于案情重大,情况复杂,汤天才、冯国强、李建云、牛冲四人是该事故的重要证人,需要对其进行调查取证。鉴于此,其四人在该队配合调查。期间未对四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日将该四人移交晋城市公安局。65、高平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出具的牛冲家庭情况证明,证实该村村民牛冲父母年老有病、妻子生儿座月子,家里无人照应,望给予帮助。以上证据1-63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64-65由被告人牛冲的辩护人提供。经质证,被告人汤天才、冯国强、李荣星、钱兆华、李小建的辩护人对证据11提出异议,称该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具体,且已被国务院调查组否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冯国强对证据18提出是后车的司机喊其说下不来,其才让挪的车。对证据30,被告人牛冲、李建云及其辩护人提出前车未设置警未牌、且未打双闪,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对证据32,被告人宋晓艳提出甲醇有明火才能起火,事发后发动机已烧成铁架,无法证实。其辩护人提出该意见是在事故发生后做出的,但依据的车辆已烧成灰,对分析意见来源的可靠性质疑,还存在其他起火的可能性;对证据33,被告人宋晓艳提出其不是不落实,只是落实不到位;对证据62,被告人李建云、汤天才、冯国强提出事故发生后,其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被告人牛冲提出其是3月2日主动到交警队接受调查。被告人宋晓艳提出其是配合公安机关主动到公安局的,不是公安人员抓捕的。被告人赵海龙提出事发后其一直配合调查直到被刑拘。被告人李荣星提出公安人员叫其去配合调查,其准时赶到并积极配合。被告人李荣星辩护人提出李荣星是接到通知后到案的,符合自首的条件。被告人钱兆华、李小建提出其二人也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64提出只是说明该四人是配合调查,是义务,不是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65提出无出具人签名,且与本案无关。针对被告人辩护人对证据11的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1证实是在分离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泄漏甲醇,证据32证实系后车起动机破损正极线束与机件间发生短路,产生高温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短路熔痕的形成有可能发生在碰撞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在两车分离过程中,或者在以上两种过程中均有可能发生。两个鉴定意见并不矛盾,只是证据11对甲醇起火原因更加细化。故被告人、辩护人对证据11的异议不能成立。针对被告人汤天才、冯国强提出挪车是为了救后车被困人员的异议,本院认为,该二被告人的异议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针对被告人牛冲、李建云及其辩护人对证据30的异议,本院认为,高速交警三支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可以证实被告人李建云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点异议不能成立。针对被告人宋晓艳及其辩护人对证据32的异议,本院认为,事故车辆虽在事故中受损,但尚具备相应的鉴定条件,并证实系3号车相关部件短路所引起,宋晓艳及其辩护人的该点异议不能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冲、汤天才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告人冯国强、李建云在明知牛冲、汤天才报警的情况下仍与牛冲、汤天才在现场等候,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自首的规定,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宋晓艳、赵海龙、李荣星、钱兆华、李小建等人虽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但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牛冲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65与本案无关,依法不予采信。上述证据能形成一完整的证据体系,证实指控事实,相关证明内容予以采信。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如下:一、关于晋城市福安达公司的证据如下:1、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初次申请材料以及换证相关资料,福安达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晋城市福安达场地平面图。2、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3、福安达公司运营方案。4、福安达公司章程文本。5、福安达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6、宋晓艳、赵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7、福安达公司承诺书。8、福安达公司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复印件。9、租房合同。10、泽州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1、晋城市福安达公司税务登记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12、晋城市福安达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机构图。13、晋城市福安达公司人员花名表。14、李建云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危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证、牛冲押运员证及考取资格证的相关资料。15、刘某3、董某1、宋晓艳的安全资格证书及晋城市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学员培训考核档案卡、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学员花名表、考核成绩,签到表,成绩表。16、赵海龙、郭某某、常某某、陈某3、宋某1、刘某4的社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17、李建云的身份证复印件,李建云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危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证、牛冲押运员证及考取资格证的相关资料。18、安全生产责任书。19、赵海龙与毋某某、宋某2、魏某某、王某7、范某某、张某8、焦某某等人签订的押运员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20、晋E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运输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2932挂罐体检验报告,福安达公司关于23504车辆更换零件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卡。21、国家工信部关于型号为SNJ9400GRYD的雷星运油半挂车的公告。22、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日的情况说明一份及车辆过户的相关手续。2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卡。24、晋城市福安达公司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25、晋城市福安达公司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26、晋城市福安达公司危险货物托运台账及车辆隐患自改自查记录。27、晋城市福安达公司日常例会培训记录。28、关于挂靠企业未上线GPS车辆落实情况报告一份、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号文件一份、企业长时间未上网车辆汇总表一份,山西汽运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日的情况说明一份,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应用系统企业监管中心牌子复印件一份。29、李建云及晋E23504车的违章记录。30、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日的情况说明。31、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及考核管理的通知”、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全市道路运输卫星定位应用系统管理及考核的通知”、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全市GPS平台管理服务系统使用情况通报、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危货企业领取GPS每月通报文件明细。32、晋城市福安达公司主要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配备情况表。33、福安达公司应急预案演练及照片。34、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晋城市福安达公司是我妻子宋晓艳于2010年3月左右成立的。公司一共有7辆车,我不参与福安达公司的经营,都是宋晓艳负责,我就是在外面联系销售业务。太原永王贸易公司和福安达公司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关系。两公司签订的有长期的承运合同,是永王公司委托福安达公司运输甲醛、甲醇等危货品,按照运输量支付运费,永王公司不承担运输车辆在路途中发生的事故责任。日,福安达公司的车辆在晋济高速发生事故,我是3月1日下午15时04分知道的,是事故车上的司机打电话告诉我的。我告诉宋晓艳并安排白某1去事故现场,我一边开车去现场,一边安排在公司里的人从巴公去现场。35、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2010年公司成立的时候到这里工作的,我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也担任晋城市福安达公司的安全员。我没有签订过雇佣合同,就是在日晋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我跟公司补签了一份雇佣合同。公司没有对我进行过岗前培训,就是宋晓艳口头告诉我驾驶员操作规程,押运员操作规程,还告诉我公司主要是拉甲醇,讲了甲醇的特性,注意事项。公司每个礼拜二下午都要对所有在公司的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学习、培训。有时候是宋经理负责教学,有时候是车队的队长赵海龙负责教学。主要学习安全运输方面的知识,我们参加学习的人员都要签到,还有会议记录。签到表因为运管上要每个人都必须要参加学习、培训,为了应付检查,就代替出车的司机签到。宋晓艳应该知道代签的情况。去年5月份的时候,公司组织过一次关于如何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安全演练。我在公司主要负责出车,安全员是挂个名字,平时的安全检查还是以宋经理和车队队长赵海龙为主,是宋经理安排我挂个安全员的身份。我们公司有事故救援预案、高速公路救援预案,灭火救援预案等好多紧急救援预案。日,在晋济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我跟赵海龙等好几个司机,开车赶往现场。36、证人刘某3日的证言,证实我从2010年晋城市福安达公司成立工作到现在,是公司办公室人员,还是公司的安全员,兼职公司GPS卫星定位装置的监控员。2011年8月我经过晋城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培训。取得过道路运输行业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2012年、2013年又进行了再培训,每次考试都合格,我公司6辆车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有1辆车的GPS卫星定位装置发生了故障,无法进行定位监控,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GPS卫星定位装置发生故障的车牌是晋E23504,就是晋济高速发生事故的李建云和牛冲驾驶的那辆车。晋E23504车是日上午发生的故障。我在监控屏幕上发现车辆显示红色静止不动。我发现后立即告诉宋晓艳,宋晓艳当时给了我一个GPS维护公司的电话让我联系,结果那个电话一直通着但是没有人接听。我告诉宋晓艳联系不上维修人员,没有修好,宋晓艳没有说什么。这样一直没有维修直到3月1日发生了事故。宋晓艳知道这辆车的GPS卫星定位装置发生故障后没有让车辆停运进行维修。我公司招聘的驾驶员及押运员和我公司并无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进行岗前培训,就是赵海龙口头上告诉他们要注意运输安全。工作中就是帮助宋晓艳、赵海龙组织公司人员每周二安全培训学习,写写学习记录,整理一下档案。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学习运管、安监等部门的文件通知,还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制度,操作注意事项,消防器材的使用,应急演练等等。在培训过程中对公司的驾驶员、押运员也组织过几次安全知识测试,都有存档备案。这些安全培训学习主要是赵海龙组织的,我是帮忙的。宋晓艳是经理,平时工作比较忙,所以参加的不多。这些安全培训学习一般就是我和赵海龙负责书写的,因为公司运营时间不固定,有些驾驶员、押运员在周二下午回不来。这样我们就组织几个人学习一下,做了学习会议记录,让在场的人代签上不在场人的签名,宋晓艳也知道这种情况,她也主持过这种学习。37、证人刘某3日的证言,证实我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晋城市福安达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是宋晓艳,安全负责人也是宋晓艳。会议记录和签到表不都是真实记载和签到的,有时候开会,只是口头和司机说注意安全,我也会把这些记录在会议记录里,宋晓艳要求这么做的,因为运管部门要检查,签到表有时候就是别人代签,有时候是司机回来后补签的。晋城市福安达公司相应的GPS也没专人值守,就是我一个人在兼职看管,有时我忙其他事情的时候,平台就无人管理了,宋晓艳也知道这种情况,也没再安排过专人值守。在车辆安全检查方面,存在着疏漏和隐患。38、证人刘某3日的证言,主要证明宋晓艳负责公司起草预案、事故上报、组织演练,隐患排查由赵海龙负责。公司没有专职安全员。39、证人白某1日的证言,证实晋城市福安达公司成立于2010年,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宋晓艳,经营范畴就是运输甲醇。我来这上班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我看过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上面写的宋晓艳是安全管理负责人,下面还有赵海龙、刘某3、董某1,至于他们是什么职务我记不清了,刘某3,董某1只是公司临时安全员。40、证人王某8的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12月份经人介绍到晋城市福安达公司上班的,当初进公司的时候公司并没有与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大概日公司的危货车辆在晋济高速公路发生事故一周左右,公司跟我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晋城市福安达公司由宋晓艳全权负责。我有危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我在上岗前,晋城市福安达公司没有对我进行岗前培训,当时是赵海龙口头让我回答了一些从事危货驾驶的常识、预防事故措施及紧急突发状况应急处置办法等问题,并告知了我一些作为危货驾驶员的操作流程等。宋晓艳没有跟我说过岗前培训的事情,我上岗前也没有见到过她。按照公司规定,每周二下午公司员工都要在综合办公室进行安全制度学习,公司培训学习时多数是本人签到,也有人员在场代签的现象。公司组织我们员工一起学习过危化品应急预案,并对消防器材使用进行了应急演练。41、证人王某9的证言,证实福安达公司与从业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岗前培训、安全例会,没有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过安全培训,没有安全学习例会,存在应付检查,补签签到表、会议记录的情况,没有组织过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考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培训,没有采取措施保证行车安全。42、证人宋某3、朱某1、宋某4、张某9、李某3、焦某某、李某4、常某1、韩某1、毋某某、陈某4(均为福安达公司驾驶员)、范某1的证言,证明内容证据40、41。43、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福安达公司是2010年注册成立的,老板是宋晓艳。福安达公司主要从事甲醇道路运输。我过来就是打工帮忙的,老板安排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宋晓艳还安排赵海龙和我,在司机出车前,告诉他们路上慢点,注意安全。福安达公司是由宋晓艳具体负责安全的,她是公司安全领导组组长,也是公司的安全经理。宋晓艳不在公司的时候,由赵海龙负责,有什么事情都要打电话请示宋晓艳。赵海龙主要是检修车辆、派车,平时还组织司机、押运员培训。公司规定每个周二召开安全学习例会,由宋晓艳组织学习培训,宋晓艳不在的时候由赵海龙组织学习培训。有时候司机出车,公司就没有开会。44、被告人李建云日的供述,证实我是通过熟人介绍于2012年9月份到晋城市福安达公司上班的。当天上班就开始驾驶危货车辆,出车前,福安达公司没有对我进行过岗前培训或考试。我不知道宋晓艳是否就安全方面的事情对司机组织、安排过会议、学习、培训等。福安达公司有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我说不上来,制度都挂在公司办公室墙上,平常我也不看。平时公司也没有人要求我们司机对这些制度进行学习或背诵,也没有就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过培训和学习。我不知道福安达公司是否有安全例会,没有人跟我说过,也不知道每周二我们公司召开过安全例会没有,我没有参加过。我见过福安达公司的签到表,刘某3让我在签到表上补签过几次名,刘某3说是安全学习会议,但是没有通知过我是什么培训或学习,我也没有参加。我不知道福安达公司是否有专职安全员,平时是车队队长赵海龙在我们出车前和收车后,提醒司机对危货车辆安全进行自检,我们出车前后,公司没有派专人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一般都是司机自行对车辆安全及设备进行检查。车辆安全检查也没有登记,如果检查出车辆有问题就报告赵海龙,他负责处理维修,没有问题的话,就开车上路。我不知道福安达公司是否制定有危化品应急预案,我在公司期间就是2013年对灭火器的使用进行过一次演练。刘某3看着福安达公司车辆GPS平台,是不是专人值守我不知道。车辆超速状态下,公司没有人通知过我。被告人李建云于日的供述,证实针对危化品驾驶员,福安达公司每星期单位组织学习一次,时间不固定,每次20分钟,并进行签到、考核。我们公司除运管部门定期检查保养外,车属单位不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靠我们自己检查。被告人李建云日的供述,证实福安达公司没有组织我对甲醇泄漏进行过应急演练。45、被告人牛冲日的供述,证实我们公司没有组织过危化车发生泄漏事故的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