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奥运会所无锡出名的水疗会所人

揭秘里约奥运会上不为人知的奢华会所,名流云集!揭秘里约奥运会上不为人知的奢华会所,名流云集!努力努力再努力  随着影响力的提升,奥运会如今早已不止是一场单纯的体育盛会,它所爆发出来的社会能量,早已影响了全球的几十亿人,这其中自然包含位于金字塔顶端的名人巨星们——在本届里约奥运会上,我们已经习惯了在电视和媒体镜头下出现的各色名人,从开幕式上走秀的超模吉赛尔·邦辰,到比赛看台上出镜的奥斯卡影帝埃迪-雷德梅尼与马修·麦康纳……不过,若说到如今里约最容易吸引名人到访的去处,还要属这座坐落于伊帕内玛海滩上的奢华会所——它的所有人则是为里约奥运赛事提供专业计时的制表品牌欧米茄。  这座专属会所堪称是国际顶级奢华设计的魅力典范,这从会所的选址位置就可见一斑,据说欧米茄为此进行了一系列深入研究,并锁定了一栋受到里约艺术家和学者们广泛认同的历史建筑:劳拉·阿尔文文化之家,这座建筑本身就承载了百年前东欧移民所代表的波西米亚历史与文化底蕴,风格简洁但并不简单。建筑充分地利用自然光线,将室外那世界闻名的沙滩景致融入到了设计之中,过目难忘的沙滩美景与经典的建筑风格交相辉映、浑然一体。在摇曳的棕榈树的映衬下、著名的黑白相间的马赛克小径旁的整座建筑被重新装修,并赋予了全新的面貌。  从踏进会所的那一刻起,你便能感受到浓郁的自然风格,并与欧米茄品牌自身的历史与奢华工艺相结合。入口门厅外矗立着一排排橄榄树,巧妙地喻意着奥运会的起源。紧接着映入眼帘的是一条九米高的宏伟水幕,水幕中央装饰着一系列展示跳水者空中姿态的雕塑,它们连贯成一幅完美入水的生动画面。缘墙而行,墙壁上烫金的历史时间轴展示着欧米茄正式计时历史上的里程碑瞬间,此外,还有一组颇为特别的纸质艺术作品,它们展示了自1932年以来每个奥运会举办城市的著名地标,一系列与奥林匹克相关的系列腕表居于其上。  会所的露台宽敞明亮,为来访宾客提供了自在交流的机会,其独特设计也完美诠释了专属会所运动与度假相关的主题。受到这座白色建筑风格的启发,设计师将众多度假胜地的风格融入其中,美国的迈阿密、西班牙的伊比沙岛、以及希腊的米科诺斯岛……它们所崇尚的白色简约和奢华均被带入到会所的露台设计之中。希腊式石柱耸立其间,轻薄飘逸的白色纱帘从壮观的拱梁上垂下,与建筑原有的自然风格完美融于一体、美轮美奂。露台的一端,清澈的水流在喷泉池里缓缓流动,而旁边的大块镜面则巧妙地增加了空间感,使得水流更显深邃。  当然,这个重要的公众区域也是宾客们享受奥运会赛事的位置,在露台另一端的吧台上,一面巨大的屏幕将实时播放里约奥运会的每一个精彩瞬间。为了让露台的色调简单却不单调,一组记录了欧米茄奥运会正式计时历史的黑白照片被精心摆置于一面白墙之上,同样展示了品牌与奥运会之间的百年情怀。  而对于一些女士与小来宾而言,露台附近的空间则成为了她们欢聚玩乐的完美地点,设计师在这里安置了一些摇椅和宽敞舒适的秋千,提供了绝佳的休闲方式。  沿着楼梯盘旋而上,里约专属会所展现欧米茄品牌文化的另一片天地跃然在宾客面前,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欧米茄携手慈善组织Viva Rio举办的社区倒计时项目照片展览。与12项社会公益活动照片共同展出的,是来自Viva Favela 新闻课堂上学生们拍摄的照片精选。作为欧米茄与Viva Rio合作的一部分,欧米茄邀请学生们参与一项特别的摄影比赛,以镜头捕捉贫民窟里上演的运动瞬间。这里所展出的,正是优胜者的摄影作品。  此外,这里还有数个以不同主题进行划分的主题厅室,风格与首层截然不同,每一个都充满了相当独到的专属性,飞向太空厅巧妙地反映出欧米茄在太空探索中的悠久历史。在特别打造的天鹅绒沙发区域,宾客们可以享受舒适的休闲时刻,抬头即可欣赏璀璨星空之美。顺循墙壁,宾客们可以沿着欧米茄月球表的历史轨迹,近距离欣赏欧米茄从古董登月表到全新陶瓷时计的发展历程。  海洋探索厅巧妙地反映出欧米茄在太空探索中的悠久历史。在特别打造的天鹅绒沙发区域,宾客们可以享受舒适的休闲时刻,抬头即可欣赏璀璨星空之美。顺循墙壁,宾客们可以沿着欧米茄月球表的历史轨迹,近距离欣赏欧米茄从古董登月表到全新陶瓷时计的发展历程。  品牌传承厅则是旨在为庆祝欧米茄长达168年的非凡制表历史而设,带领宾客走近每一枚卓越时计的内部世界,一探腕表运转的秘密。室内墙上,145,000件专门定制的腕表零部件星罗棋布;远处的另一面墙上,精心摆置的真空展示罩内则完美呈现了欧米茄的经典表款、制表工具及其它古董珍品。复古组合吊灯点亮厅室,将宾客指引向芳馨馥郁的乌木中央吧台。宾客们可以手持佳酿,前往制表匠人的工作台,亦或来到欧米茄防磁性能体验区域,近距离感受欧米茄的精准魅力和创新精神。  最后,在专属会所中还有专为女士开辟的一处宁静而专属的私享空间,度身定制的家具、精致的玻璃桌以及古典梳妆镜台,让宾客仿佛置身于私人专享的化妆室。环绕四周的墙上,展示着极具年代感的、欧米茄女士腕表的经典广告海报。它们当中的大多数由知名艺术家设计,如法国艺术家保罗·黑鲁 (Paul Helleu)、里姆 (Lim) 以及勒内·格鲁瓦 (René Gruau)。徘徊于厅室之中,宾客能观赏到由银色金属玫瑰环绕点缀的欧米茄女士时计臻品。除此之外,从私享空间的拱形窗户眺望远方,宾客则可欣赏到著名的伊帕内玛海滩和波光粼粼的大西洋。名流云集奢华里约会所刚刚获得女子七项全能银牌的杰西卡·恩尼斯-希尔到访会所  作为里约奥运会中的社交圣地,这座奢华会所自然也成为了明星和运动员们争相到访的潮流汇聚之所,而在会所各处主题厅室举办的活动更成为了独到的亮点,感觉欧米茄和严谨的瑞士人在来到里约以后,也变成了派对狂人,每晚一个主题派对简直让人High到停不下来!  在妻子汉娜·雷德梅尼的陪伴下,8月6日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得主、欧米茄 (OMEGA) 名人大使埃迪·雷德梅尼 出席了会所的盛大开幕活动,这项在中庭举办的活动吸引了包括摩纳哥阿尔伯特二世王子殿下 (His Serene Highness Prince Albert II of Monaco),巴西传奇帆船名将、欧米茄挚友托尔本·格雷尔,巴西著名设计师弗朗西斯科·科斯塔,以及美国影视明星卡米拉·贝勒等人的参与。“小雀斑”到访会所  埃迪在活动上显然也玩得很high:“之前就有人告诉我欧米茄之家将让人流连忘返,我发现确实如此,这里美得令人窒息。这是遇见各界名人的好地方,我也很希望能够见到一些奥运明星。一切简直太美好了!”  接下来的一天,这个会所举办了代表冠军荣誉的“金色主题夜”活动,巴西超模亚历山大·安布罗休的参访让活动的颜值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了能将金色的主题贯穿极致,现场被布置了大型的金球装置,洒满金粉的黑色地毯,以及以“金色”为主题的尊享晚宴,展现出了一片“流金岁月”的美好景致,而金色的欧米茄腕表犹如一个个小巧的装置,镶嵌在活动现场的各处,精致而迷人。  鉴于高尔夫运动在阔别奥运赛场112年之后再度回归奥运大家庭,会所第三个派对主题就选择了的“欧米茄高尔夫之夜”来举办,到访的名人包括高球运动员塞尔吉奥·加西亚及其他数位运动健儿和他们的家人,以及众多里约的社交名流包括巴西影星Rodrigo Lombardi和美国职业高协赛事部总监凯利·海尔。  高尔夫主题让会所的布置瞬间由金变绿,一条茵绿的草垫地毯从门厅铺展开来,将宾客循循引至中庭壮观的悬垂水幕前。这里的地面上散落着金色的高尔夫球装饰,而独特的背景使其备受自拍爱好者青睐。旁边的吧台上插着一面标示有“第19号洞”的小旗子,宾客们便可以在此尽情畅饮,享受轻松、愉快的聚会时光。  8月9日晚的“瑞士,你好!”活力派对为专属会所带来了又一个特别时刻,也展示了欧米茄对其拥有丰富制表文化和非凡制表工艺的家乡——瑞士的真诚致敬。配合主题,欧米茄之家被装点一新,处处满溢着瑞士风情。笼罩在红色的光晕之中,室内四处由繁花与饰物点缀,烘托出鲜明的瑞士主题。当然,如果没有芬芳甘醇的巧克力,就难以称之为完整的瑞士主题派对。因此,车篮满载的各色甜蜜瑞士巧克力被安放在主会场的舞台旁,为宾客们奉上舌尖丝滑浓郁的甜美体验。而更为惊喜的是,当晚欧米茄名人大使巴斯蒂安·贝克 (Bastian Baker) 也登台亮相,为宾客们献上来自瑞士的美妙音乐。  派对还未开始,巴斯蒂安的乐迷们就早早等候在欧米茄之家门前,期待一睹这位瑞士国民歌手尽展才华。年轻出众的瑞士音乐人巴斯蒂安随即在欧米茄之家为宾客奉上了一场无与伦比的听觉盛宴。现场气氛极为活跃,巴斯蒂安深情献唱了包括“I Will Sing For You“在内的一系列经典曲目。演唱间歇,巴斯蒂安向宾客分享了巴西带给他的奇妙灵感——但这场活动的高潮却在于菲尔普斯在大银幕上的亮相:体育生涯的第24和25枚奥运奖牌收归囊中,让现场爆发出了一阵阵的尖叫与欢呼。  但让人觉得最为趣味盎然的主题还要数8月10日举办的“太空鸡尾酒会”了,当晚,欧米茄之家处处体现了“太空”这一主题。中庭上空漂浮着一盏皓亮莹蓝的巨大人造月球灯,而入口处迎宾的“太空女郎”也十分特别。她们独特的“银发”妆容灵感来自浩瀚银河,呈现了非凡迷人的宇宙之美。酒会上的每一款鸡尾酒均由特殊的宇航员太空能量饮品“Tang”调制而成,并搭配太空饮品配给袋盛装,为每一位尊贵宾客带来了真正的“太空味道”与太空体验。  作为1969年阿波罗11号登月行动的参与者之一,巴兹·奥尔德林的来访让会所因此蓬荜生辉,他不仅向大家分享了当年难忘的登月经历,前一晚菲尔普斯的夺魁,更让他无比激动:“昨晚看到的比赛几乎占据了我的大脑。那个‘老家伙’这么久以来还是宝刀未老。菲尔普斯,他真的非常优秀。”产品建议及投诉请联系:相关文章名人政要评价北京奥运
来源:解放军报
  国际奥委会终身名誉主席萨马兰奇:  我觉得北京奥运会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我要向奥运会举办方表示诚挚的祝贺,同时向运动员们表示我的祝贺!  美国总统布什:  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壮观、成功,精彩程度令人难以置信。
  俄罗斯总理普京:  北京奥运会为全世界体育爱好者带来无比快乐。  英国首相布朗:  中国提高了举办奥运会的水平,英国作为下届奥运会的东道主希望借鉴中国的成功经验。  法国总统萨科齐:  钦佩中国人民为筹办奥运会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和杰出贡献。  日本首相福田康夫:  奥运会为世界各国加强相互理解和信赖提供了难得机会。  巴西总统卢拉:  中国为奥运会树立了新的典范。  柬埔寨国王西哈莫尼:  热烈祝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并对中国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辉煌成就表示高度赞赏和由衷钦佩。  阿尔及利亚总统布特弗利卡:  希望向中国人民表达友谊和团结,祝愿中国发展顺利。  乍得总理阿巴斯:  来出席北京奥运会,就是为了表达对中国的真挚友情,分享中国人民的喜悦。  尼泊尔总理普拉昌达:  北京奥运会为奥林匹克历史书写了光辉的一页,我们为邻邦中国和中国人民成功举办奥运会感到骄傲和自豪。  冰岛总统格里姆松:  通过参观场馆和奥运村,感受到中国人对传统文化和历史的尊重,同时也看到中国人在21世纪展现出来的新风貌。  比利时首相伊夫·莱特姆:  奥运会不仅是国际体育盛会,也是中国发展的里程碑,中国在体育领域、政治领域已成为世界大国。  国际奥委会委员盖哈德·海贝格:  国际奥委会对本届奥运会的组织情况非常满意,因为“迄今为止样样事情几乎都很完美”。  美国代表团团长李希:  中国人民的热情好客以及为举办一届成功奥运会所付出的努力,已给世界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  日本代表团团长福田富昭:  北京奥运会很出色、很成功,显示出世界第一。北京奥运会是东京申办2016年奥运会的最佳样板。  国际马术联合会主席、约旦公主哈雅:  这次奥运马术赛事很精彩,赛场氛围太棒了!  国际垒球联合会主席唐·波特:  笑容感人的志愿者、热情友好的观众、设施一流的场馆、严密的赛事组织,这些都表明北京奥运会是一届成功的奥运会。  国际奥委会副主席、德国奥委会主席巴赫:  北京举办了一届“出色的”奥运会,事实证明“让北京举办这届奥运会是正确的选择”。  国际摔跤联合会主席拉·马丁内蒂:  北京奥运会摔跤比赛是我40年来参加的10届奥运会中最好的一届。无论从硬件设施到赛事组织和服务,农大场馆都非常出色。  英国奥林匹克事务大臣特莎·乔韦尔:  北京奥运会“精彩绝伦的”开幕式和“雄伟的比赛场馆”给人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那是一种终生难忘的体验和经历……我简直不能相信我所看到的一切。  温哥华冬奥会组委会主席弗隆:  北京奥运会将因其严谨的组织工作,以及其能让运动员发挥出最好水平的体育场馆而给人留下永久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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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 余 饭 后谈谈奥运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_法学毕业论文__2016年硕士生毕业论文_本科生毕业论文_绝想日记网
谈谈奥运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_法学毕业论文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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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随着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在商业上的空前成功,奥林匹克标志的巨大市场价值已愈来愈受到关注。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明确规定,国际奥委会拥有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专属权利。在实践中,国际奥委会和举办奥运会的国家、城市通过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市场开发,将其转化为巨大的有形财产,成为举办奥运会的主要经费渠道。但与此同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行为也呈蔓延之势。为了解决奥林匹克标志的全球保护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1年制定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公约》,该公约要求成员国非经国际奥委会许可,有义务拒绝以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其注册无效,并采取措施禁止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使用。目前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主要还是体现在各国的国内法中。过去,各国主要通过传统的知识产权立法如商标法来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保护。晚近以来,随着对奥林匹克标志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出于举办奥运会的现实需要,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了专门的立法来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早在1993年,国际奥委会就在中国商标局对奥林匹克5环图案进行了商标注册。在中国奥委会诉金味公司案中,两级法院均认定5环标志已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判决被告败诉。除了商标法之外,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在各自的范围内起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作用。北京成功取得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权后不久,北京市政府即兑现申办时的承诺,制定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2年,国务院又通过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该条例不仅明确了受到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和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及其专有权,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还确定了奥林匹克标志的管理机构以及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的途径。可以说,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核心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体系。&2、隐性营销&与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相关但又有所区别的是隐性营销问题(ambush marketing)。所谓隐性营销是指非体育赛事正式赞助商的企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名称、标志、产品或服务同赛事联系起来的行为。针对奥运会的隐性营销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赞助转播奥运会比赛的电视媒体,派人携带本公司产品进入奥运赛场,使用具有混淆效果的广告措辞等。比如信用卡巨头Visa以4000万美元的代价成为奥林匹克全球赞助商,但在1994年挪威利勒哈默尔冬季奥运会期间,Visa的竞争对手American Express却在其广告中反复介绍本公司在利勒哈默尔长达34年的经营历史,并使用了“如果你要去挪威旅行,你需要1本护照,但不需要Visa”的广告词。结果相当数量的游客误以为Aemircan Express才是奥运会的赞助商,而非Visa。可见,隐性营销行为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行为都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但不同之处在于隐性营销行为在整个过程中均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隐性营销行为的后果是奥运会的正式赞助商付出的高额赞助费无法得到合理回报,从而引起它们投资的减少,最终影响奥运会的正常举行。因此,国际奥委会1直将隐性营销看作是1种不道德的行为,将打击隐性营销作为其重要任务之1,并要求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及其国家奥委会保证在其国内没有冲击奥运市场开发计划的隐性营销行为。但从法理来看,由于隐性营销并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因此目前很难将其定性为侵权行为。历届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及其所在国都采取了各种办法防范和打击隐性营销行为,如在奥运会的电视转播合同中明确要求转播机构不得播放同奥运会正式赞助商利益相冲突的广告,对从事了隐性营销行为的企业给予公开曝光,禁止观众携带非奥运会正式赞助商的产品入场等。还有的国家专门通过立法形式对隐性营销行为进行限制。&我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这里的“潜在商业目的”实际上就是对隐性营销的1种中国化表述。这表明了我国坚决打击隐性营销行为,保护奥运赞助商正当权益的决心。&3、奥运会仲裁&作为1届综合性的大型竞技体育盛会,奥运赛场上的争议不可避免。然而1届奥运会的时间只有短短16天,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公正地解决这些争议,是关系到奥运赛事能否圆满顺畅举行的关键问题。将这类体育争议提交给国家法院解决显然是不明智,因为体育争议的解决需要高效,而诉讼程序则显得过于冗长。最好的办法是仲裁。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自1996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在每届夏季和冬季奥运会上上设立体育仲裁院特别分院,专门处理赛事中发生的争议。2003年,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通过了专门的《奥运会仲裁规则》,奥运赛事仲裁得以更加规范化。在夏季奥运会上,特别分院由12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均为法律专家或体育专家。特别分院的受案范围包括产生于奥运会期间或者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的任何争议,参加奥运会的任何运动员、教练和官员都必须签署1个强制性的和有拘束力的仲裁条款在内的报名表,否则将被拒绝参加奥运会。根据《奥运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特别分院及每1仲裁庭的所在地均为瑞士洛桑,这意味着特别分院的裁决均被视为在瑞士作出的裁决。特别分院的仲裁程序法为瑞士法,尤其是《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章的规定;特别分院裁决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则包括《奥林匹克宪章》、可适用的规章、1般法律原则及仲裁员认为适当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特别分院仲裁庭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依多数意见作出,裁决作出后应立即通知当事人,自该通知始裁决即应当为终局裁决。本文原载于《人民法院报》日第5版&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随着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在商业上的空前成功,奥林匹克标志的巨大市场价值已愈来愈受到关注。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明确规定,国际奥委会拥有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专属权利。在实践中,国际奥委会和举办奥运会的国家、城市通过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市场开发,将其转化为巨大的有形财产,成为举办奥运会的主要经费渠道。但与此同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行为也呈蔓延之势。为了解决奥林匹克标志的全球保护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1年制定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公约》,该公约要求成员国非经国际奥委会许可,有义务拒绝以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其注册无效,并采取措施禁止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使用。目前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主要还是体现在各国的国内法中。过去,各国主要通过传统的知识产权立法如商标法来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保护。晚近以来,随着对奥林匹克标志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出于举办奥运会的现实需要,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了专门的立法来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早在1993年,国际奥委会就在中国商标局对奥林匹克5环图案进行了商标注册。在中国奥委会诉金味公司案中,两级法院均认定5环标志已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判决被告败诉。除了商标法之外,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在各自的范围内起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作用。北京成功取得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权后不久,北京市政府即兑现申办时的承诺,制定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2年,国务院又通过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该条例不仅明确了受到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和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及其专有权,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还确定了奥林匹克标志的管理机构以及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的途径。可以说,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核心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体系。&2、隐性营销&与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相关但又有所区别的是隐性营销问题(ambush marketing)。所谓隐性营销是指非体育赛事正式赞助商的企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名称、标志、产品或服务同赛事联系起来的行为。针对奥运会的隐性营销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赞助转播奥运会比赛的电视媒体,派人携带本公司产品进入奥运赛场,使用具有混淆效果的广告措辞等。比如信用卡巨头Visa以4000万美元的代价成为奥林匹克全球赞助商,但在1994年挪威利勒哈默尔冬季奥运会期间,Visa的竞争对手American Express却在其广告中反复介绍本公司在利勒哈默尔长达34年的经营历史,并使用了“如果你要去挪威旅行,你需要1本护照,但不需要Visa”的广告词。结果相当数量的游客误以为Aemircan Express才是奥运会的赞助商,而非Visa。可见,隐性营销行为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行为都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但不同之处在于隐性营销行为在整个过程中均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隐性营销行为的后果是奥运会的正式赞助商付出的高额赞助费无法得到合理回报,从而引起它们投资的减少,最终影响奥运会的正常举行。因此,国际奥委会1直将隐性营销看作是1种不道德的行为,将打击隐性营销作为其重要任务之1,并要求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及其国家奥委会保证在其国内没有冲击奥运市场开发计划的隐性营销行为。但从法理来看,由于隐性营销并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因此目前很难将其定性为侵权行为。历届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及其所在国都采取了各种办法防范和打击隐性营销行为,如在奥运会的电视转播合同中明确要求转播机构不得播放同奥运会正式赞助商利益相冲突的广告,对从事了隐性营销行为的企业给予公开曝光,禁止观众携带非奥运会正式赞助商的产品入场等。还有的国家专门通过立法形式对隐性营销行为进行限制。&我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这里的“潜在商业目的”实际上就是对隐性营销的1种中国化表述。这表明了我国坚决打击隐性营销行为,保护奥运赞助商正当权益的决心。&3、奥运会仲裁&作为1届综合性的大型竞技体育盛会,奥运赛场上的争议不可避免。然而1届奥运会的时间只有短短16天,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公正地解决这些争议,是关系到奥运赛事能否圆满顺畅举行的关键问题。将这类体育争议提交给国家法院解决显然是不明智,因为体育争议的解决需要高效,而诉讼程序则显得过于冗长。最好的办法是仲裁。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自1996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在每届夏季和冬季奥运会上上设立体育仲裁院特别分院,专门处理赛事中发生的争议。2003年,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通过了专门的《奥运会仲裁规则》,奥运赛事仲裁得以更加规范化。在夏季奥运会上,特别分院由12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均为法律专家或体育专家。特别分院的受案范围包括产生于奥运会期间或者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的任何争议,参加奥运会的任何运动员、教练和官员都必须签署1个强制性的和有拘束力的仲裁条款在内的报名表,否则将被拒绝参加奥运会。根据《奥运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特别分院及每1仲裁庭的所在地均为瑞士洛桑,这意味着特别分院的裁决均被视为在瑞士作出的裁决。特别分院的仲裁程序法为瑞士法,尤其是《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章的规定;特别分院裁决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则包括《奥林匹克宪章》、可适用的规章、1般法律原则及仲裁员认为适当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特别分院仲裁庭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依多数意见作出,裁决作出后应立即通知当事人,自该通知始裁决即应当为终局裁决。&2008年夏季奥运会将在北京举行,因此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必然也会在北京设立特别分院来处理北京奥运会上的争议。然而由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目前尚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势必会产生奥运仲裁同我国法制之间的协调问题。第1,特别分院作出的裁决是中国裁决还是外国裁决?如前所述,特别分院的裁决均被视为在瑞士作出的裁决,因此尽管特别分院设立在北京,仲裁程序也是在北京进行的,该裁决仍不能被认定为是中国裁决,因而我国法院不能对其行使撤销权。第2,特别分院作出的裁决能否依据《纽约公约》在中国得到强制执行?由于特别分院作出的裁决是瑞士裁决而非中国裁决,且瑞士和中国均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当事人如果向中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则应依据《纽约公约》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提出。然而,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曾作出了商事保留,即我国只对根据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特别分院裁决的体育争议是否属于我国认定的商事法律关系因此存在疑问。不过,目前国际仲裁界对“商事”1词的界定已呈现出尽可能扩大解释的趋势,将体育活动看作广义的商事活动之1,则体育争议则可归入商事法律关系范畴,这应该不是难事。因此,特别分院作出的裁决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应该没有障碍。&4、反兴奋剂&兴奋剂在赛场上的泛滥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这1体育竞赛的根本原则,严重损害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还带来了1系列其他的社会和文化问题,因此反兴奋剂如今不仅是体育界所需要重点铲除的毒瘤,也成为各国政府密切关注的问题。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于2003年在哥本哈根通过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尽管该条例严格来讲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为各国政府提供了制定反兴奋剂政策、规章、制度的框架。2007年2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生效,这是世界上第1个旨在反兴奋剂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书,它促使缔约国承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制订和实施反兴奋剂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便提高公众进1步认识兴奋剂对健康和体育运动道德价值的负面影响。目前该公约的缔约国已超过30个。兴奋剂争议在历届奥运会上都是特别分院受理争议中的主要类型,特别分院在兴奋剂争议仲裁实践中逐渐发展出了1系列基本的原则。第1,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在运动员体内发现违禁药物即认为是服用了兴奋剂从而对其进行处罚,而不论运动员是否有主观过错。适用这1原则的理由在于,即使当事人是误服了兴奋剂,或者并无意图获得不正当的比赛优势,事实上其体内的违禁药物的存在就是1种不正当的比赛优势,因此可对其进行处罚。第2,责行相适应原则。在1次特定的比赛中是否服用兴奋剂取决于每个争议的具体情况,而且在考虑处罚标准的时候应当考虑具体争议的具体情况,处罚结果与服用兴奋剂的行为要相适应。第3,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对服用了兴奋剂的运动员进行处罚的前提是该类兴奋剂必须在有关的兴奋剂名录中是规定禁用的。第4,维护运动员权益原则。如果调整某1争议的有关规范之间存在矛盾,仲裁员将会以有利于运动员的原则进行解释;在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之前,其有权要求进行公平听证并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我国体育法中已明确禁止使用兴奋剂。2004年3月,国务院正式通过了《反兴奋剂条例》,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少数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反兴奋剂的国家之1,此举得到了来自国际奥委会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高度评价。2006年,我国又成为《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缔约国之1。可见,我国已基本形成了1套较为完整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当然,奥运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除了以上几个主要问题以外,还有诸如志愿者服务、运动员的代表权、奥运会期间的出入境管理、奥运会安全保障、奥运会比赛场馆建设等其他形形色色的问题值得重视。圆满、及时地解决这些问题同样有助于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编辑:波澜) 2008年夏季奥运会将在北京举行,因此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必然也会在北京设立特别分院来处理北京奥运会上的争议。然而由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目前尚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势必会产生奥运仲裁同我国法制之间的协调问题。第1,特别分院作出的裁决是中国裁决还是外国裁决?如前所述,特别分院的裁决均被视为在瑞士作出的裁决,因此尽管特别分院设立在北京,仲裁程序也是在北京进行的,该裁决仍不能被认定为是中国裁决,因而我国法院不能对其行使撤销权。第2,特别分院作出的裁决能否依据《纽约公约》在中国得到强制执行?由于特别分院作出的裁决是瑞士裁决而非中国裁决,且瑞士和中国均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当事人如果向中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则应依据《纽约公约》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提出。然而,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曾作出了商事保留,即我国只对根据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特别分院裁决的体育争议是否属于我国认定的商事法律关系因此存在疑问。不过,目前国际仲裁界对“商事”1词的界定已呈现出尽可能扩大解释的趋势,将体育活动看作广义的商事活动之1,则体育争议则可归入商事法律关系范畴,这应该不是难事。因此,特别分院作出的裁决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应该没有障碍。&4、反兴奋剂&兴奋剂在赛场上的泛滥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这1体育竞赛的根本原则,严重损害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还带来了1系列其他的社会和文化问题,因此反兴奋剂如今不仅是体育界所需要重点铲除的毒瘤,也成为各国政府密切关注的问题。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于2003年在哥本哈根通过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尽管该条例严格来讲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为各国政府提供了制定反兴奋剂政策、规章、制度的框架。2007年2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生效,这是世界上第1个旨在反兴奋剂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书,它促使缔约国承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制订和实施反兴奋剂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便提高公众进1步认识兴奋剂对健康和体育运动道德价值的负面影响。目前该公约的缔约国已超过30个。兴奋剂争议在历届奥运会上都是特别分院受理争议中的主要类型,特别分院在兴奋剂争议仲裁实践中逐渐发展出了1系列基本的原则。第1,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在运动员体内发现违禁药物即认为是服用了兴奋剂从而对其进行处罚,而不论运动员是否有主观过错。适用这1原则的理由在于,即使当事人是误服了兴奋剂,或者并无意图获得不正当的比赛优势,事实上其体内的违禁药物的存在就是1种不正当的比赛优势,因此可对其进行处罚。第2,责行相适应原则。在1次特定的比赛中是否服用兴奋剂取决于每个争议的具体情况,而且在考虑处罚标准的时候应当考虑具体争议的具体情况,处罚结果与服用兴奋剂的行为要相适应。第3,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对服用了兴奋剂的运动员进行处罚的前提是该类兴奋剂必须在有关的兴奋剂名录中是规定禁用的。第4,维护运动员权益原则。如果调整某1争议的有关规范之间存在矛盾,仲裁员将会以有利于运动员的原则进行解释;在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之前,其有权要求进行公平听证并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我国体育法中已明确禁止使用兴奋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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