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法法为什么可以独立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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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自日起施行,至今已20周年。《体育法》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进行全面规范与保障,是具有鲜明行业特色和时代特征的专门法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颁布实施,在新中国体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体育工作进入依法治体的新阶段。20年来,《体育法》为保障我国体育各项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提高体育运动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在京召开了《体育法》颁布实施20周年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及体育工作者代表、体育法律工作者代表进行了交流,回顾总结了《体育法》实施20周年来体育事业发展和体育法制工作的历程和经验,并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和修改《体育法》进行了研讨。
依法治体保障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体育法》颁布实施的20年,是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20年。体育事业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显著成就。体育在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健康和愉悦的同时,也承载着公众的精神寄托,形成了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伴随着一系列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的深层次调整,一些问题和矛盾在体育事业中也有所体现,这都需要运用法治的力量有效规范和化解,《体育法》应运而生,它适应了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需求,将体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进入依法治体的新阶段。
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杨树安说,《体育法》以宪法为依据,表明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基本态度,确立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基本方针、任务和原则,为促进体育事业在法治轨道快速、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基本纲领。20年来,各项体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进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加强,竞技体育综合实力进一步提高,体育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体育文化建设积极开展,体育事业各项改革稳步推进。
杨树安指出,多年来,体育总局高度重视体育法治建设,在发展实践中形成了对现阶段体育法治建设规律更加清晰的认识和把握,我国体育法治建设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和事业需要,迈出了新步伐,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为体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体育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不断加强,体育法制宣传与体育法学研究持续开展。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推动《体育法》的贯彻落实,是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说,《体育法》颁布实施20年来,教科文卫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工作和《体育法》实施情况的汇报,赴各地调研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加强《体育法》的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还就一些重点问题,如北京奥运会筹办、体育产业发展等,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并进行专题调研。
修改完善《体育法》已提上日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对体育事业发展也提出新的要求,修改完善《体育法》已被提上日程。
杨树安说,近年来,体育总局围绕修改《体育法》做了大量工作,修改《体育法》已多次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在组织领导、理论基础和制度建设等方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修改《体育法》既不能推倒重来,也不是小修小补,而是要在原有基础上丰富完善内容,根据需要适当调整结构。要从实际需求出发,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既突出保护权利,也注重构建秩序。要针对问题设计条文,深入分析体育实践中的基本问题,研究现有的体育政策、法规和重要的文件,结合管理中的实例和司法中的案例,以问题为导向,重在通过修法解决问题。此外,还需要注意处理好立法和改革、立法和管理、立法和司法解释等之间的关系。要突出体育改革的新理念、新视野和新实践,很多新内容,如职业体育、体育赛事改革、体育社团改革、体育市场管理、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等等,在《体育法》中要进行适当地扩展和细化。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指出,将体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体育法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体育事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个配套法规,为贯彻落实《体育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制度,维护各类组织在体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进一步推进《体育法》的实施,解决好体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体育法制工作不断完善,是体育法制工作的重中之重。
体育工作和体育法制建设也是全国人大代表关心的热点问题。柳斌杰说,历届全国人大都有代表提出修改《体育法》的议案或建议,内容涉及体育事业发展的各方面。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积极与议案领衔代表和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或修改体育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实际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和建议中所提意见。针对今后的体育工作和体育法制建设工作,柳斌杰指出,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体育法》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律体系,加强立法研究,适时修改《体育法》,继续做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修订工作。要切实做好体育法的贯彻执行。
陈竺强调,做好修改《体育法》工作,一要深入领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和要求,以之指导体育立法工作;二要深入研究当前体育事业改革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和难题,为《体育法》修改筑牢实践根基;三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发挥专家力量,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责编:胡雪蓉、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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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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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   
字体:【】 【】 【】
根据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 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l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 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住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三十九条 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四十八条 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举办体育专业教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军队开展体育活动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用于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审定。
(根据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本条已被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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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邮政编码:100763 联系电话:010-
网站联系电话:010-82280  E_mail:webmaster@sport.gov.cn体育法的概念和范围_硕士论文_学位论文
>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题录展示
体育法的概念和范围
关键词: &&&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下 载: 496次
引 用: 6次
对“体育”一词的界定是探讨的和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在体育学界,对体育一词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念,我们应接受体育即“sport”的观念,并且应在对体育作广义的理解,即体育不仅包括身体教育,还包括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在法学视野下界定体育这一概念亦存在着不同的模式。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也没有对体育下一个严格的定义,我们认为只有部分体育行为才能进入体育法的视野。法律视野下的体育外延应小于广义的体育概念的外延。体育法是存在的,而且已经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这有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据此,体育法是国家对体育进行管制的法律规则(如英国的制止足球流氓立法,我国的反兴奋剂立法)和由体育运动的当事人(包括体育行会)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体育关系的规则的总称。前一类规则具有公力强制性的特点,而后一类规则具有自治性、专业性、以及非公力强制性的特点。体育法具有自己的,第一是多元性,表现为体育法渊源的多元性和效力来源的多元性。第二是国际性,体育的国际性决定了体育法所具有的国际性,国际体育法正在形成。第三是技术性,体育作为一项专门性活动,它的技术性特征决定了体育法的技术性。体育法有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围,国内体育法教材对体育法范围的界定各不相同,但基本上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体育所做的分类而进行论述。所发表的论文研究范围比较广泛,但不成体系,存在着大量的薄弱环节。在国外,对体育法范围的界定一般比较宽泛,在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各种不同的体育法书籍讨论了广泛的体育法论题,对构建我国的体育法学体系有重要的启示。我们认为,体育法的范围应包括体育法基础理论、体育实体法和体育程序法。体育法基础理论研究包括对体育法的概念、特征、渊源、范围、效力等的研究。体育实体法包括体育宪法、体育民商法、体育刑法、体育行政法等,体育程序法包括体育行会内部纠纷解决程序、体育调解、兴奋剂检测程序、体育仲裁、体育诉讼等。
中文摘要&&5-6Abstract&&6-9第一章 绪言&&9-13&&1.1 问题的提出&&9-10&&1.2 研究思路与方法&&10-11&&1.3 研究的意义&&11-13第二章 的&&13-24&&2.1 体育的界定&&13-16&&2.2 体育法独立地位的确定&&16-22&&&&2.2.1 各种观点概述&&16-19&&&&2.2.2 体育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19-22&&2.3 体育法的概念&&22-24第三章 体育法的&&24-29&&3.1 多元性&&24-26&&3.2 国际性&&26-28&&3.3 技术性&&28-29第四章 体育法的――比较法的视野&&29-41&&4.1 概说&&29-30&&4.2 国内对体育法范围的研究&&30-31&&4.3 国外对体育法范围的探讨&&31-41第五章 构建我国的体育法体系&&41-48&&5.1 概说&&41-42&&5.2 体育实体法&&42-44&&5.3 体育程序法&&44-48结论&&48-50参考文献&&50-53致谢&&53-54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54
,TU984.114
> 政治、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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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
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
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
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
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
阅。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
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第一章绪言
1.1 问题的提出
体育法学的研究目前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从总体上来看,体育法学的研
究水平还很低。先前主要是一些体育学界的学者进行研究,法学界的人较少涉足
这一领域。由于体育学界的学者法学理论素养的相对缺乏,因而客观地说,他们
的研究成果质量从总体上来看不是很高,基本上还停留在对体育法学的宏大叙事
上,与二十年前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相当。但近年来,随着法学学者研究领域的
不断拓展及体育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占有重要的地位,不断有法学界的学者加入
体育法学研究这一队伍,他们为体育法学的研究引入新的观点、新的方法、新的
材料,使科研成果的质量有了一个质的提高。但是在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这
一块现状仍不能让人满意,研究成果寥寥无几,更别说深层次的研究成果。具体
到体育法的概念和范围这一块,在一些专著和论文中有了一些零星的探讨。其中
著作主要有董小龙、郭春玲主编的《体育法学》,姜仁屏、刘菊昌著的《体育法学》,
张厚福、罗嘉司主编的《体育法概要》,汤卫东编著的《体育法学》。①文章主要有
《什么是体育——一个适合进行法律分析的体育行为定义》、《论当代世界对“体育”
的法学界定》、《论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完善》、《体育法学初探》、《论我国体育法
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定》等,②但它们基本停留在对法学概念的套用上,没有体现
出体育法学的特色。在学位论文方面,笔者通过检索仅找到了一篇名为《体育法
学的学科研究》的硕士论文,从题目上看,与笔者的论题比较接近,但很遗憾的
是该文仅仅是对已有体育法研究成果的简单罗列,而没有进行深层次的探讨。③而
在国外,体育法学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有了自己的学会和专门杂志
(在后文有专门的论述)。在对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上,可以说已经取得了
相当多的研究成果。在各种体育法学教材中都有专门的章节论述,比如迈克尔·贝
洛夫(Michael Beloff)、蒂姆·克尔( Tim Kerr)、玛丽·德米特里( Marie Demetriou)
三人合著的《体育法》④(Sports Law)在前两章集中论述了体育法的性质和范围,
西蒙·嘎迪纳( Simon Gardiner)等著的《体育法》(Sports Law)一书中在第一章
①姜仁屏,刘菊昌主编.《体育法学》,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张厚福,罗嘉司主编.《体育法概要》,人民体育
出版社 1998 年版.汤卫东编著,《体育法学》,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董小龙,郭春玲主编.《体育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②吕予锋.《什么是体育——一个适合进行法律分析的体育行为定义》,载《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5 年第 3 期.韩丹,
《论当代世界对“体育”的法学界定》,载《体育与科学》2001 年第 2 期.张杰.《论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完善》,
《体育***教育学刊》2004 年第 2 期.王孟林.《体育法学初探》,《北方论丛》1996 年第 1 期.朱琳.《论我国体
育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 年第 4 期.
③童宪明.《体育法学的学科研究》(指导老师杨卫东),苏州大学 2006 年硕士论文.
④ Michael J. Beloff,Tim Kerr and Marie Demetriou,Sports Law, Hart Publishing, 1999.
至第三章详细的讨论了体育与法律的关系,《加拿大的体育和法律》①(Sports and the
Law in Canada)是一本研究加拿大体育法的书籍,作者巴勒斯(Barnes)在第一章
也用相当的篇幅论述了加拿大联邦和地方政府对体育的法律规制。当然类似的还
有一些,笔者将在后文做详细的分析。在论文方面,较集中的探讨有两篇比较突
出,Timothy Davis 的《体育法是什么》②(What Is Sports Law)一文对体育法的概念
和范围做了相当深入的论述,而 Michael Beloff 先生的《是否有体育法》③(Is There
Lex Sportiva)一文中则从规则和案例的角度有力的阐述了体育法的客观存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在汉语世界详细的讨论一下体育法学的一
些的基础性的问题,一门学科的发展如果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后盾,那么它
就如建在沙滩的楼阁,是不会有良好的发展前途的,因而,选择体育法的概念和
范围作为硕士论文的题目,就是希望能为体育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作一些基础性工
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和讨论提供一些基本的共识和交流的平台。在百家争鸣的
同时也要做到有的放矢,形成良性的学术讨论氛围。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如下:
第二章首先探讨对“体育”一词的界定,这是探讨体育法的概念和范围的前
提和基础。目前在体育学界,对体育一词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存在着各种不
同的观念,我们应接受体育即“sport”的观念,并且应在对体育作广义的理解,
即体育不仅包括身体教育,还包括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在法学视野下界定体育这
一概念亦存在着不同的模式。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也没有对体
育下一个严格的定义,我们认为只有部分体育行为才能进入体育法的视野。法律
视野下的体育外延应小于广义的体育概念的外延。体育法是存在的,而且已经是
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这有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因此,体育法是国家对体育进
行管制的法律规则(如英国的制止足球流氓立法,我国的反兴奋剂立法)和由体
育运动的当事人(包括体育行会)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体育关系
的规则的总称。
第三章探讨体育法的特征,第一是多元性,表现为体育法渊源的多元性和效
力来源的多元性。第二是国际性,体育的国际性决定了体育法所具有的国际性,
国际体育法正在形成。第三是技术性,体育作为一项专门性活动,它的技术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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