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侵权品牌是侵权吗

中国乔丹起诉耐克侵权 索赔30万!谁会赢?_凤凰财经
中国乔丹起诉耐克侵权 索赔30万!谁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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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欣慰&&&这是2016年12月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说的话,当时他刚刚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中,赢了3个有关自己姓名的商标权案,而输掉这3个
&我很欣慰&&&这是2016年12月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说的话,当时他刚刚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中,赢了3个有关自己姓名的商标权案,而输掉这3个案件的是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但是,围绕&乔丹&这一品牌的利益纠葛并没有因此而平息,在2017年乔丹体育起诉乔丹本人之后,就在近日,乔丹体育又将矛头对准了耐克公司!乔丹体育把耐克告了3月8日,据北京商报报道,乔丹体育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体育&)、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商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乔丹体育被告:耐克体育、耐克商业诉讼理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双方辩论内容: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相关标识(包括乔丹官网、乔丹篮球鞋、乔丹服装等),作为关键词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百度竞价排名广告是否侵犯原告&乔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前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把乔丹篮球鞋等相关标识用于其官网,只是后台关键词,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次结果:并未当场进行宣判事实上,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耐克公司具有长期合作关系,迈克尔&乔丹的中文译名为&乔丹&。他的第一份商业广告是和耐克公司在1984年夏天签订的。耐克公司以乔丹为形象,树立他的个人品牌Air Jordan,并以此为契机,成为全球最大的体育用品公司之一,乔丹也成为了拥有个人运动鞋品牌的第一人。而乔丹体育是中国的体育用品品牌,同时也是福建省百强企业和纳税三十强企业。据了解,北京商报消息称,耐克公司自2002年起先后十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qiaodan&、&乔丹&等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主张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但这些主张并未获得支持。此前迈克尔&乔丹3个案件胜诉据每经网报道,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为由,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权行为,撤销78个相关注册商标,并赔偿114万余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功夫不负有心人,迈克尔&乔丹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在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姓名权在先,违反商标法。撤销此前的一、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据法院做出的调查报告显示:向受访者提问,提到&乔丹&,您想到的是?有83.5%,63.8%的受访者都想到的是再审申请者(迈克尔&乔丹),只有14.5%,24%的受访者想到的是乔丹体育。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调查的数据,与本院认定的前述事实可以相互印证。可以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综上,中文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以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迈克尔&乔丹在我国享有中文乔丹的姓名权。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同时,最高院驳回了乔丹体育再审申请。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法宣判迈克尔&乔丹胜诉后,迈克尔&乔丹向媒体发表了公开声明,他表示: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乔丹体育有限公司随后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在品牌推广过程中我们始终有做防止公众混淆的说明,乔丹体育是民族企业,公司一直热心支持体育和公益事业,近三年向国家缴税超15亿,我们尊重判决结果,而这次判决也不会对公司目前使用的商标造成影响。乔丹体育将迈克尔&乔丹诉至法院在迈克尔&乔丹胜诉后一年左右时间,据日北京法院网消息,迈克尔&乔丹授权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达&)向天津市体育局、第十三届全运会组委会发出一份律师函,乔丹体育认为该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将迈克尔&乔丹、方达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110万元。▲迈克尔&乔丹图片来源:东方IC据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据中国新闻网报道,乔丹体育诉称,该公司依法注册并使用&乔丹&、&QIAODAN&以及相关图形等商标,其中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福建省&知名品牌&。1991年6月,迈克尔&乔丹授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申请注册了&迈克尔&乔丹&及相关图形等商标,对乔丹体育经营行为进行干扰,就该公司注册商标提起了78起恶意诉讼,导致乔丹体育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乔丹体育认为,上述律师函以对客观事实和法院判决的错误描述和总结,恶意误导他人为法院裁判文书的内容,对乔丹体育公司进行贬低性评论甚至恶意诽谤,企图使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终止双方合作。乔丹体育称,迈克尔&乔丹曾先后提起78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截至律师函发出之日,仅有3个案件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其余案件,迈克尔&乔丹均败诉。但律师函故意误导使他人认为乔丹体育商标已全部被判决撤销。乔丹体育公司指出,有57起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裁决,维持北京高院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这些案件涉及的商标系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文字、拼音及图形商标,也包括在全运会使用的商标。上述裁决明确认定乔丹体育注册商标&乔丹&及其构成要素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乔丹对图形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此外,有10起案件经北京高院二审,已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的上诉,维持原判;有8起案件虽在再审审理中,但二审均被北京高院驳回迈克尔&乔丹上诉,维持原判;另外3起案件最高法院仅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且涉及的三个商标仅为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并非经营中使用的商标,亦不会在全运会中使用。对于此次乔丹体育和耐克的诉讼,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李梦淙 PF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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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状告美国乔丹侵权!索赔110万元!
中国乔丹体育和美国迈克尔o乔丹的商标对比
  来源:北京法院网
  北京时间7月19日消息,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o乔丹之间再起纷争,此前是美国乔丹状告中国乔丹,而最近,中国乔丹也将美国乔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0万元。
  事件背景:
  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是第十三届全运会的官方合作伙伴,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o乔丹授权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中国乔丹公司认为该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因此将迈克尔o乔丹和其授权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北京法院网刊登的案件说明:
  因迈克尔o杰弗里o乔丹(以下简称乔丹)授权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达北京所)向天津市体育局、第十三届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近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公司)与乔丹之间再起纷争。因认为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乔丹体育公司将乔丹、方达北京所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110万元。
  乔丹体育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0年合法设立,至今经营近17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知名运动品牌企业。我公司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和产品,先后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我公司连续多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曾获“2013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前四名”、“2014年度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前五位”等上百项殊荣。
  此外,我公司还积极支持体育事业建设和发展,成为多项赛事合作伙伴,为众多国家级和省、市运动队提供运动装备的赞助支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累计捐款捐物超过两亿元,享有较高声誉、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我公司依法注册并使用“乔丹”、“QIAODAN”以及相关图形等商标,其中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福建省“知名品牌”。
  1991年6月,乔丹授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申请注册了“MICHAEL JORDAN”及相关图形等商标。但是,乔丹却对我公司经营行为进行干扰,就我公司注册商标提起了78起恶意诉讼,导致我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日,乔丹授权方达北京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部发出律师函。乔丹体育公司认为,该律师函以对客观事实和法院判决的错误描述和总结,恶意误导他人为法院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该公司进行贬低性评论甚至恶意诽谤,企图使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终止双方合作;方达北京所丧失应有的专业和严谨,混淆是非、引人误解,损害了公司名誉。
  乔丹体育公司称,乔丹曾先后提起78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截至律师函发出之日,仅有3个案件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其余案件乔丹均败诉。但律师函故意误导使他人认为我公司商标已全部被判决撤销。
  上述案件中,有57起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裁决,维持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这些案件涉及的商标系我公司使用的乔丹文字、拼音及图形商标,也包括在全运会使用的商标。上述裁决明确认定我公司注册商标“乔丹”及其构成要素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乔丹对图形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此外,有10起案件经北京高院二审,已判决驳回乔丹的上诉,维持原判;有8起案件虽在再审审理中,但二审均被北京高院驳回乔丹上诉,维持原判;另外3起案件最高法院仅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且涉及的三个商标仅为我公司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并非经营中使用的商标,亦不会在全运会中使用。
  而乔丹授权方达北京所发出的律师函并未说明诉讼的整体情况,隐瞒了最高法院、北京高院作出的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致人误以为我公司所有商标均被判定撤销、相关商标在全运会中使用将导致全运会遭受不良影响,律师函曲解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内容,构成严重误导,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例如,乔丹体育公司在起诉书中指出,律师函将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称为商标撤销案,将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的判决结果说成是因注册商标侵犯姓名权应当予以撤销。乔丹体育公司认为,上述表述偷换概念、严重误导第三方、有失法律服务机构应有的专业与严谨,违反了《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的规定,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破坏该公司与第三方的合法合作,侵害合法权益。
  综上,乔丹体育公司认为,律师函存在大量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最高法院裁判不符、将最高法院裁判内容偷换概念、故意曲解、引人误解为法院判决内容,同时多处对该公司进行贬低性评价甚至恶意诽谤,损害了公司名誉。律师函发出后,第三方已就相关事宜关注、询问,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降低、遭受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乔丹、方达北京所立即停止侵权、撤回上述律师函,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及维权费用10万元。
  据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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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开审理乔丹商标争议纠纷案,商标侵权法律责任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赔偿或者提起诉讼的,侵犯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闹得沸沸洋洋的乔丹商标争议纠纷案已经公开审理,该案引起的波动不小。那么,商标侵权法律责任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用一则案例来告诉你吧!【事件经过】4月26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五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 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提审10件案件。该系列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审判长陶凯元主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法庭针对该案争议焦点的两个方面8个具体问题进行了调查,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结合证据进行了陈述和辩论,充分表达了事实和法律意见。案件没有当庭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公开,本次庭审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中国法院网、新浪法院频道对庭审进行了同步视频直播,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对庭审进行了微博全程直播。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此次庭审直播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将法庭审判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律解读】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1、《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根据上述规定,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2、行政责任《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根据上述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3、刑事责任(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示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示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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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乔丹”商标到底是否侵权?4年官司今迎最高法判决|乔丹|侵权|判决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4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图为庭审现场。张尼 摄
  中新网北京12月8日电(记者 张尼)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o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 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将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将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这场持续4年之久的商标权“拉锯战”将迎来怎样结果,引发外界高度关注。
  商标权之争持续4年 “飞人”将官司打到最高法
  这场美国篮球明星与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的商标权之争要追溯到4年以前。
  2012年,迈克尔o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o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此后,迈克尔o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2015年,迈克尔o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o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o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乔丹 资料图
  案件有哪些争议焦点?
  ——焦点一:如何证明“乔丹”=迈克尔o乔丹?
  本案的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乔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商标是否会与迈克尔o乔丹本人产生直接联想,是否损害其姓名权。
  在今年4月的庭审中,迈克尔o乔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闻报道在内的材料为证,强调中文“乔丹”指代的就是迈克尔o乔丹,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作为迈克尔o乔丹的姓名标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但这一观点遭到了乔丹公司反面反驳,乔丹公司方面认为,“Jordan”在外国是一个普通的姓氏,中文包括拼音乔丹无法与迈克尔o乔丹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焦点二:“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
  在过去的20余年时间里,乔丹公司分别注册了包括60余件含有迈克尔o乔丹中文名称和拼音的商标,40件篮球形象商标,32件含有迈克尔o乔丹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还有23号、公牛队、棒球运动等商标。在迈克尔o乔丹方面看来,该企业“搭便车”的意图显而易见。
  对此,乔丹公司给出的说法则是,20多年生产经营当中,该企业面临的假冒以及侵权案件众多,其在经营当中无奈对正在使用的乔丹商标的周边注册了一些商标,但从未使用这些周边注册的“防御商标”,且在迈克尔o乔丹提出本案诉讼之前,乔丹公司已经放弃、注销部分商标,申请这些商标并无恶意。
  ——焦点三:“乔丹”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今年4月的庭审中,迈克尔o乔丹方面给出了多份调查数据,称其分别于在上海、北京等城市进行了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当询问“您认为迈克尔o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系吗?”,至少7成受访者误以为迈克尔o乔丹是代言人或者存在其他联系,乔丹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引发了公众混淆误认。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同一主体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志上所累积的商誉,应当具有延续性。相较于乔丹公司对相关标志的注册以及持续使用,从双方使用的广泛性、持续性、唯一对应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难以认定公众将“乔丹”或者其汉语拼音与迈克尔o乔丹的联系强于乔丹公司。
  乔丹公司也强调,其所有宣传均称“乔丹体育民族品牌”,与迈克尔o乔丹及其代言公司相区别。其经营二十多年已拥有上亿用户,争议商标是对自身商誉的延续注册。
  ——焦点四:乔丹本人是否曾怠于行使权利?
  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2014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5条也有相关规定。
  乔丹公司与“乔丹”有关的商标最早注册于1991年。2009年11月,乔丹公司已经在美国NBA赛场进行广告宣传,然而迈克尔o乔丹直到2012年才主张姓名权。在乔丹公司方面看来,迈克尔o乔丹长达20年时间内,怠于行使权利。
  因此,迈克尔o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也成为了案件的一大争议焦点。
  上述一系列引发公众广泛讨论的问题,最终会迎来怎样的判决,今天将有最终答案。(完)
编辑:sf_jia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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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虚构的人物形象比某些真实的历史人物更有力量,影响力更为长久,也更多地被后人所津津乐道。
你只有讲到人们心坎里去了,引发情感共鸣,大伙也才会自发鼓掌而非礼节性地做做样子!
文明的兴衰与国家的成败谁先谁后,是不是就跟鸡与蛋一样,傻傻分不清楚?
莫迪应该立即废除废钞令,让新旧两种货币都能够运行一段时间,让旧货币慢慢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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