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受伤赔偿责任中受伤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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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比赛中致观众受伤,谁应承担责任?
作者:登封市法院 郭丛生 王天朝&&发布时间: 08:22:36
某市为庆祝撤地设市十周年,举行篮球比赛。在市公安局与市体育局的比赛中,临近中场结束时,公安局代表队的李某远距离投篮,因用力过大,篮球飞向观众席,砸在观众张某面部。张某所戴眼镜玻璃镜片破碎后,一碎片进入张某左眼,造成左眼球视网膜脱落,致左眼失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李某承担责任。因为张某受到的伤害是由李某的行为造成的。李某在比赛中应当预见到若用力过大的话,篮球可能会伤及赛场附近的观众。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此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公安局承担责任。因为李某是代表公安局参加比赛的,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职务行为而引发的后果应由其所在单位市公安局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比赛的组织者某市政府和张某共同分担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不应承担责任。李某作为队员在中场结束前,为抓紧时间投篮得分,在远距离大力投篮,属于正当的比赛行为。不能因为球砸伤了场边观众就认为李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否则会使运动员在赛场上缩手缩脚,从而影响比赛的激烈性和对抗性。退一步讲,即使李某主观上存在过失,亦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如第二种意见所述。
其次,市公安局亦不应承担责任。因李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市公安局同样不存在过错。本案属一般侵权责任,无过错即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之所以应由市政府承担责任,是因为市政府是此次比赛的组织者,参赛单位是应市政府的要求组队参加比赛的。但因市政府的组织行为并无不当,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张某的受伤纯属意外事件,因此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市政府和张某共同分担损失。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D)
责任编辑:登封市法院 郭丛生 王天朝&&&>&&>&&>&
学生体育课打篮球摔伤 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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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陈自喜
【案件回顾】王某是某小学学生,因体育课打篮球摔倒而骨折,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其父母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协商赔偿未果,将该小学起诉到房山法院。2012年12月某日体育课上,体育老师安排了自由活动,王某选择与几个男同学一起打篮球。在这个过程中王某不慎摔倒,造成小腿胫腓骨骨折。王某的父母认为学校应当对王某的摔伤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该小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4万多元。该小学不同意赔偿,认为王某是在打篮球过程中自己摔伤的,自由活动前体育老师安排了热身运动并进行了安全教育,王某受伤后校方也及时通知了家长,学校没有过错。【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某小学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在王某的伤后处理方面有失积极稳妥;而原告王某对体育训练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有一定的预见,亦应小心谨慎。故王某、学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责任,由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费用中合理部分11706元,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予以分担。最终判令学校给付王某赔偿款3512元。
[供稿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林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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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被对方伤到眼睛责任怎么分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生活中有一两项娱乐活动是比较好的,一般男生都喜欢打篮球,但对于这些比较激烈的运动,很有可能会意外造成伤害,此时就要区分各自的责任,然后对事情做出处理。那现实中,要是打篮球被对方伤到眼睛责任怎么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打篮球被对方伤到眼睛责任怎么分由于行为人在打篮球过程中没有故意,不用行为人负全责,应该由双方分担责任。在这种事故中,投篮、上篮等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行为人并没有故意侵害对方的过错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的,不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对于张军的各项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根据《》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另外,如果对方是有过错的,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游客中途下车遭老虎袭击,园方负责吗?园区在游人进园处的确设有提示,并与自驾车游客签订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自驾入园要锁好车门窗,严禁下车。那么,老虎伤人事件是否应该由违规的游客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安全协议的签署并不能成为免除园方对游客人身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根据《》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即便双方签订有安全协议,但其中免除园方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或者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同时,《法》第五十三条亦规定:“(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属于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因此,安全协议中如有前述免责条款的,对双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即使园区跟游客有签订的免责条款,但是游客在过程中遭到人身伤害,因此约定的免责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是在运动过程中被对方伤到眼睛的,由于对方也不是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此时通常是不用负责任的。但毕竟还是造成了人员受伤,按照法律中公平原则的规定,一般还是由当事人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365的在线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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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损害赔偿律师
律所: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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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滨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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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男子打球受伤 球友分担责任-社会-忠县-新闻中心-忠县忠州新闻网
男子打球受伤 球友分担责任
忠州新闻网讯&&(记者&毛世洲&通讯员&&刘建奎)&在参加自发组织的体育比赛或有多人自发参与的体育锻炼活动中受伤,责任由谁承担?近日,拔山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在自发打篮球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伤者蒋某获得球友刘某的7000元补偿。
今年暑假的一天,蒋某与刘某等篮球爱好者一同在拔山镇某篮球场打篮球。在随机组队进行的比赛中,蒋某跨步上篮投球时,右手肘关节不慎骨折。随后,刘某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救治。蒋某住院手术治疗9天,共花去医药费13733.90元。
蒋某出院后找到刘某,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蒋某认为,自己受伤与事发时距自己位置最近的刘某有关,因此要求刘某承担侵权责任。而刘某认为,在打球过程中,他与蒋某之间属于互相跟防关系,且自己仅仅是正常拦防,不存在违规行为,蒋某受伤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因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据了解,蒋某、刘某当时所参与的篮球比赛,系几名篮球爱好者临时组队进行的,没有组织者,且蒋某除了认识刘某外,均不认识其他人。由于事发篮球场及周边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因此,包括刘某以及在场的其他打球者,都不清楚蒋某是自己不慎摔伤,还是因为刘某与其有过身体接触。协商不成之后,双方分别请求拔山司法所组织调解。
拔山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分别给双方摆事实、讲道理,全面发挥法、理、情因素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耐心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刘某一次性支付蒋某7000元补偿。至此,一场纠纷得到化解。
据拔山司法所具体主持调解的工作人员介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同时,《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二是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三是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正是基于上述法律条文,拔山司法所遂作出了由刘某一次性支付蒋某7000元补偿的调解。
责任编辑:车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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