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看广州体育竞赛中心竞赛还是广东体育,更喜欢哪个台

广东青少年体育嘉年华好看又好玩广东青少年体育嘉年华好看又好玩中国体育报百家号篮球、足球、橄榄球,帆船、帆板、皮划艇……广东青少年将于3月31日至4月1日在广东省人民体育场迎来一场盛大的体育嘉年华——2018年全国青少年“未来之星”阳光体育大会(广东分会场)暨广东省第三届青少年体育嘉年华。本活动将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接触体育、爱上体育的机会,增长青少年的体育运动见识与文化素养,促进青少年养成良好运动意识和习惯。这场由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教育厅、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共同主办,由广东省青少年体育联合会承办的嘉年华设主会场和分会场,主会场设在广东省人民体育场,集体育竞赛、体育互动、体育科技、体育文化于一体,分会场设在番禺区意桥岛,以水上运动为主题,集帆船、帆板、皮划艇、水上表演等项目和活动于一体。届时,多名奥运冠军将现身嘉年华现场,与所有参与嘉年华的青少年面对面交流,零距离互动。嘉年华活动现正线上报名中,青少年朋友们可通过广东省青少年体育联合会公众账号链接进行报名。在主会场,青少年既可以观看精彩的青少年体育比赛,也可以亲身参与、体验现场开设的项目活动,并有专业的教练进行指导,帮助青少年掌握基本的体育知识、技能。同时,“体育科技区”将设置智能装备人机互动、运动防护讲座等体育科技活动,“体育文化展区”将设置体育摄影展、奥运文化展等,并有多项体质健康监测产品课程互动体验。此外,还将设置“超级闯关”,提供各项闯关体验运动供小朋友们参加,如小篮球、足球、平衡车、美式橄榄球体验等,不仅让小朋友有得看,还有得玩。闯关成功后,更有丰厚的礼物奖励。番禺区意桥岛的分会场将有帆船、帆板、皮划艇、赛艇、桨板、陆上划船器的比赛和体验活动,青少年除了可以体验这些平常难以接触的体育项目外,还可以观看和欣赏到滑水、水上飞人、摩托艇、水上瑜伽等表演项目,感受水上运动的魅力。“星”计划活动作为嘉年华的延续部分,从第二届嘉年华启动后,整个下半年都是各项“星”计划活动的分站赛事,遍布整个广东省。“星”计划针对全省青少年体育及文化发展的多位一体的青少年体育文化平台,涵盖体育竞赛、娱乐互动、体育表演、体育文化等,是以时尚运动为主题的大型青少年体育盛会。据悉,去年“星”计划已诞生三项明星赛事(羽毛球、跆拳道、自行车)的“未来之星”,今年将继续邀请全省300多所体育传统学校及500多家俱乐部共同参与,丰富广东青少年的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体育生活化,增长见识、快乐成长,培养健全人格。(黄心豪)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中国体育报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关注全国唯一体育日报,即时收取鲜活的报道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珠江文体”2017中国体育舞蹈俱乐部联赛(广州站)暨广州市参加广东省体育大会选拔赛
6月3日,由广州市群众体育指导中心主办,广州市体育舞蹈协会承办,广州珠江体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亚运城综合体育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协办的“珠江文体”2017中国体育舞蹈俱乐部联赛(广州站)暨广州市参加广东省体育大会选拔赛在广州亚运城综合体育馆举行。
这是广州市第一次承办中国体育舞蹈俱乐部联赛这类大型赛事。本次比赛共有89支队伍,超过3000名运动员参加,经过一天420场的激烈角逐,各组别奖项均名花有主。
本场俱乐部联赛不仅吸引了国内顶尖选手参赛,而且吸引了世界冠军职业拉丁舞选手Sergey Tanchev & Alina Yaroshenko(俄罗斯)、业余拉丁舞选手Joel & Kristina(西班牙)代表香港队前来参赛。
为表示对广州珠江体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我司举办本次赛事的肯定,2017年中国体育舞蹈俱乐部联合组委会分别对珠江文体和我司颁发“优秀赛事组织单位”和“优秀赛事服务团队”的荣誉称号。
比赛期间,广东电视台体育频道、广州电视台竞赛频道对比赛情况进行采访播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官网比赛进行网上平台直播,让不能到场的观众感受到体育舞蹈的激情。
为保障比赛的顺利进行,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在与广州体育舞蹈协会和裁判长进行充分沟通之后,制定了周密的竞赛组织方案,对竞赛组织、场地布置、参赛人员接待、赛事宣传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都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为减少因比赛对市民的影响,我司提前向市民公告了羽毛球场地因用于比赛而暂停开放。
我司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设备维修部仔细审核了活动灯光音响制作方案,从地板保护、灯光音响的吊装、舞台的搭建、电缆的铺设、空调冷气保障以及用电的安全等各项工作都做了认真细致的检查。比赛当天适逢“2017番禺区青少年文体艺术季”开幕和“亲水乐园”开业,活动使用体操馆、纪念馆和户外园区,参与比赛和活动的人员以青少年儿童为主,物管部加强了停车场的管理和场馆治安管理,严格按照证件控制进场人员和物资放行工作,做好了消防巡查、地毯铺设、场馆保洁以及搭建期间治安管理等工作,确保场馆各方面的安全。整个赛事保障充分,秩序良好,受到了广州体育舞蹈协会、裁判员和参赛运动员的一致好评。
文:陈梓豪 编辑:周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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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足球协会、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垄断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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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23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51号三荣大厦三楼A4。
法定代表人:刘孝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卫国,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成栋,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足球协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启明三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柯国洪,该协会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郑海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忠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163号4A16房。
法定代表人:毛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足球协会(以下简称广东省足协)、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超公司)垄断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询问、调阅卷宗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审认定的下列事实:珠超公司成立于日,粤超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均包括对体育竞赛的组织经营活动。广东省足协实行会员制,珠超公司、粤超公司均不是广东省足协的会员。2005年,国家体育总局将室内五人制足球列为我国正式开展的竞技体育项目。日,广东省足协(甲方)与珠超公司(乙方)签订《新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广东省足协批准珠超公司独家在广东省境内投资、组织、管理、运营和举办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制定有关的规章、规则、标准和制度,决定参赛球队的数量和加盟球队的资格。珠超公司从2009年开始在协议有效期内(自生效之日起至日止共十年)必须每年举办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且不少于6支俱乐部共10轮30场比赛。珠超公司并需支付按期举办联赛的保证金10万元。二是广东省足协批准珠超公司独家拥有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相关的知识产权和一切商业的经营开发权利,且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收益归珠超公司所有,珠超公司承担联赛运营的相关开支和费用。三是广东省足协向珠超公司提供诸如争取有关政府机构和主管部门对联赛的支持和批准等与举办联赛相关的协助服务,珠超公司支付相应劳务费用每年10万元。同年8月17日,广东省足协向珠超公司发出《举办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批准珠超公司举办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并独家享有《协议书》约定的赛事权利。日广东省足协和珠超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以下《协议书》、《批准书》、《补充协议》共同简称案涉协议书),约定珠超公司于每一届联赛赛季结束后向广东省足协提交包括该赛季联赛的违规违纪事件和纪律处罚情况等内容的《珠超联赛组织工作总结报告》。粤超公司成立后,在没有广东省足协批准,也未与广东省足协签订授权协议的情况下,举办了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亦与广东省足协合作举办了五人制省港杯、五人制足球超霸杯比赛。2012年6月,粤超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协议书》、《批准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是限制同行业之间竞争的排他性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规定,以及中国足协章程、《广东省足球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广东省足协章程)的宗旨性规定,不利于团结、动员广东省足球工作者提高本省足球运动水平。请求判令《协议书》、《批准书》无效,本案诉讼费由广东省足协、珠超公司承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驳回粤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粤超公司负担。
粤超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协议书》、《批准书》无效。除坚持一审提出案涉协议书无效的诉讼理由外,另主张:广东省足协不具有在广州市、深圳市举办五人制足球联赛的民事行为能力,案涉协议书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珠超公司利用案涉协议书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协议书违反体育法第四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足协章程的规定,广东省足协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省足球运动发展,粤超公司主张广东省足协在广州市和深圳市不具有举办五人制足球联赛民事行为能力的理由不能成立。仅凭广东省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东省足管中心)与广东省足协“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事实,不能断定广东省足协在广东省五人制足球联赛市场占据支配地位,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赞助商、媒体对待不同赛事的不同态度属于不公平的差别待遇,且该待遇是由广东省足协实施或授意实施的;案涉协议书约定由珠超公司“决定参赛球队的数量和加盟球队的资格”,系竞技体育项目必然需要制定或遵循的相关竞赛规则的要求,并非为了限制、排除竞争,也无证据证明达到了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广东省足协授权珠超公司举办五人制足球联赛,两者显然不具有竞争关系,故不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限制商品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体育法第四十九条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竞技体育中相关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而非否定相关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属于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故粤超公司据此主张案涉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广东省足协与珠超公司签订案涉协议书不属于面向公众的宣传行为,即使其中所谓的“独家授权”不真实,也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驳回粤超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并判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粤超公司负担。
粤超公司不服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广东省足协签订案涉协议书具有三重身份,既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又是市场经营者,还是社会团体,案涉协议书因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具体理由如下:一、广东省体育局与广东省足协政社不分,广东省足协与广东省足管中心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广东省足协对外的所有文件都有广东省体育局的授权,其代表广东省体育局行使足球管理职权。广东省足协作为代表广东省体育局行使足球管理职能的机关,通过签订案涉协议书独家批准珠超公司运营、举办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的行为,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珠超公司进行交易,滥用了其行政管理权,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广东省足协作为市场经营者,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涉协议书内容是关于举办五人制足球赛事,依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的规定,从五人制赛事特点和需求替代商品的角度考虑,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应是指五人制足球比赛市场。由于广东省足协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足球事务,故本案相关地域市场是广东省。广东省足协与广东省足管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广东省体育局对广东省内的足球竞赛具有管理权、组织权和批准权,也就意味着广东省足协对足球竞赛具有管理权、组织权和批准权。经过其批准的赛事是合法的,没有经过其批准的赛事是非法的,故赛事组织公司对广东省足协在交易上存在依赖;广东省足协是赛事所有权的最初拥有者,且控制比赛裁判员、运动员等体育竞赛的基本生产要素,广东省足协对裁判员的等级评定、注册备案具有支配地位;由于广东省足协是在广东省内唯一有权代表国家与国际足球运动进行交流的组织,其对引进国外优秀的运动员具有支配地位;因此,可以认为广东省足协在广东省五人制足球比赛市场中构成支配地位,且广东省足协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广东省足协作为赛事权利的所有人,其交易相对人是指想获得赛事相关权利的自然人、公司、其他组织,其中包括运营公司、赞助商,以及相关参赛的球员、球队。广东省足协拒绝与粤超公司签订批准其举办五人制足球联赛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赛事的赞助商和参赛球队来说,广东省足协作出的独家批准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限定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广东省足协的独家批准行为,使得粤超公司在赛事宣传、媒体报道及赛事赞助方面遭到差别待遇,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差别待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三、广东省足协作为市场经营者,独家与珠超公司签订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广东省足协和珠超公司均具有生产比赛产品的资格,两者具有竞争关系。广东省足协与珠超公司签订案涉协议书,通过限制球队数量来达到限制足球比赛产品数量的效果,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广东省足协拒绝与粤超公司签订批准粤超公司举办五人制足球竞赛的协议,并且通过与珠超公司的独家批准协议将包括争取赛事审批在内的其他政府部门(例如消防、公安等)对足球联赛的支持作为一种劳务提供给珠超公司,意味着粤超公司在竞争中遭到不当的抵制,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此外,还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分割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四、案涉协议书存在的其他无效事由。广东省足协在广州市、深圳市内,不具有签订案涉协议书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案涉协议书应属无效。广东省足协通过案涉协议书将五人制足球比赛的处罚权、管理权转给营利性企业珠超公司,该合同标的是法律禁止转让的,故该案涉协议书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而非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原判决认定案涉协议书没有违反体育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决,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广东省足协提交意见称:一、广东省足协拥有包括举办权在内的各类单项协会足球赛事权利,该权利来源于中国足协章程及广东省足协章程的规定,广东省足协是这些赛事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依法有权自主决定是自己举办还是授权第三人来举办赛事。广东省足协将五人制足球赛事项目独家授权给珠超公司举办,是其自主行使协会赛事权利的体现,该行为合法有效,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行为。二、广东省足协不是反垄断法所定义的垄断主体,粤超公司也非提起涉案垄断纠纷的适格主体。广东省足协系经民政部门登记、广东省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并非企业法人,也不是由同行业公司、企业等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反垄断法第十六条所定义的行业协会。广东省足协自己不生产经营商品亦不提供任何商品服务,其系体育社团法人,是不能作为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即市场活动)并获得相关收益的。三、粤超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广东省足协不同意或不批准其举办室内五人制足球竞赛致其受到差别待遇并遭受损失的事实。广东省足协不具有超出其协会范围外的任何足球竞赛审查和批准的权力,粤超公司以所谓垄断及差别待遇为由提起诉讼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广东省足协对其协会外的赛事(例如粤超联赛)不享有赛事权利,该比赛不需要经过广东省足协的审查和批准。此外,2013年1月,刘孝五、粤超公司发起成立广东省五人足球协会(刘孝五任会长),该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且成为粤超公司组织的五人制足球联赛等系列比赛的主办单位。综上所述,广东省足协请求驳回粤超公司的再审申请。
珠超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中国室内五人制足球比赛市场规模狭小,年营业额不足50万元,这么小的市场不可能存在垄断行为。刘孝五同时在珠超公司和粤超公司持有股份、担任董事,鉴于刘孝五的复杂身份,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广东省足协不能授权粤超公司举办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二、广东省五人足球协会和广东省足协都是广东省内推广五人制足球运动的社会团体,粤超公司已经和广东省五人足球协会合作,举办了粤超联赛、粤甲联赛、城市冠军杯等一系列比赛。三、粤超公司一方面认为广东省足协不具有与珠超公司签订批准其独家在广东省境内举办五人制足球联赛的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又认为广东省足协在广东省五人制足球比赛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观点前后矛盾。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足协章程和广东省足协章程都没有禁止广东省足协在广州市和深圳市举办足球赛事,粤超公司关于广东省足协不具有在广州市、深圳市签订案涉协议书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珠超公司请求驳回粤超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粤超公司提交的腾讯体育记者许可的身份证、工作证及书面证人证言,日和讯新闻,日、26日网易体育新闻等证据,在本案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并可以取得,粤超公司逾期提供,且该证据并非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再审另查明: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省足协委托,向珠超公司发送《律师函》并告知广东省足协决定提前解除与珠超公司签署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撤销发给珠超公司的《批准书》,并自发出律师函之日起广东省足协不再向珠超公司提供原约定的劳务。对此,珠超公司在本院询问时,当庭表示同意解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本院认为:一、关于广东省足协的主体身份问题
根据广东省足协章程第三条之规定,广东省足协是广东省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对于广东省足协系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是,非营利性社团法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其不能从事一定的市场经营活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广东省足协作为社团法人,可以在章程范围内作为民事主体对外开展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广东省足协章程规定:广东省足协可以通过必要的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发展筹集资金,积极开展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除会费外,还有比赛收入、门票分成收入、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广告赞助费收入等;广东省足协是本会所辖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根据需要可独自行使赛事权,也可以与第三方合作方式或授权第三方方式行使赛事权。由此可见,广东省足协依章程可以从事与广东省足协职能有关的市场经营活动。事实上,广东省足协长期以来也实际参与或从事了各种与足球赛事有关的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收益。广东省足协依与珠超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已经为珠超公司提供了四年的服务就是一个例证。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粤超公司关于广东省足协是市场经营者的主张成立。广东省足协关于其作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不能作为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关权益的主张,与有关规定和事实不符。
广东省足协是否如粤超公司所称,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需要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广东省足协章程规定进行考量。体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该规定将制定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立法权授予地方人民政府,在没有证据证明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体育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得出法律授权广东省足协具有足球赛事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结论。但是,体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团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团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对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制定的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和组织实施。广东省足协在运行中实际履行的职能通过广东省足协章程有明确体现,主要可以归纳为:制定足球项目的方针、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协会会员、俱乐部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运动训练和后备人才培养;制定竞赛规则和裁判规则;组织运动项目的科研、培训的宣传;组织、管理和指导全省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开展对外交流等。上述广东省足协依据章程对足球赛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行使处罚权,以及其他对足球运动的组织、管理职能,不仅仅限于协会与单个成员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广东省范围内其他社会主体参与足球运动及整个足球运动竞技秩序、发展水平、共同利益的维护与管理,是政府行政部门对足球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部分转移到足球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体现。因此,广东省足协具有与足球运动、足球竞赛有关的特定范围和事项的公共事务管理性质的职能,可以认定其系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粤超公司此节主张成立。但是,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足协章程的规定看,广东省足协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审批权,而且一些更能体现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职能也被排除在外,如运动员评级,裁判员和教练员的定级、评级以及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等管理职权,由广东省体育局及其下属职能部门行使,而不是由广东省足协行使。没有证据证明,广东省足协代表广东省体育局行使足球管理权、组织权、批准权,粤超公司关于广东省体育局对足球赛事有组织权、管理权、批准权意味着广东省足协同样具有该等权力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国家推行新一轮足球改革之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均依托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来运作,形成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独特模式,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亦明确提出要“改变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组织构架”,从反向证明了二者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实。广东省足协与广东省足管中心也不例外,机构人员重叠,大部分职能重叠,亦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组织架构。这种混同式的组织架构极易给社会造成政社不分、广东省体育局的职能由广东省足协行使的印象或错觉。正因为如此,国家正在推进的足球改革明确要革除这一弊端。然而,毕竟广东省体育局与广东省足协的职能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如上所述,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只能由广东省体育局及其下属部门行使。即便是广东省足管中心被授权代表广东省体育局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也仅限于特定事项、特定范围。例如,举办一定级别的足球赛事的审批权就只能由广东省体育局行使,而不能由广东省足管中心行使。因此,不能因“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组织架构而得出广东省体育局在足球赛事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均由广东省足管中心行使的结论,更不能进而得出广东省体育局这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由广东省足协行使的结论。因此,粤超公司此节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广东省足协是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基于前述分析,广东省足协系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满足了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要求。但由于广东省足协的多重性质,其向珠超公司出具《批准书》是否系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需结合本案事实进一步认定。
首先,广东省足协与广东省足管中心均未被法律法规授予对足球赛事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审批权。对足球赛事的行政审批权依法只能由广东省体育局行使,即便广东省足管中心与广东省足协具体承担足球赛事审批的具体事务或工作,也只能以广东省体育局的名义,加盖广东省体育局的公章。然而,本案《批准书》是以广东省足协的名义签署,并加盖广东省足协的公章,既不应据此认为广东省足协行使行政审批权,也不应认为广东省足协代表广东省体育局行使行政审批权。其次,广东省人民政府早在日就以通知的形式取消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足球赛事的行政审批权,而《批准书》是2009年签署的,此时,包括室内五人制足球赛事在内的足球赛事均不再需要行政审批。与《批准书》相关的《协议书》约定,广东省足协“争取有关政府机构和主管部门对联赛的支持和批准”,此处所谓的“批准”不应是指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足球赛事本身的行政审批。虽然广东省人民政府取消了体育行政部门对足球赛事的行政审批,但举办一定规模的足球赛事还需公安、消防、交通、安保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约定只是表明广东省足协协助珠超公司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已。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取消对足球赛事的行政审批达九年之后,广东省足协所签署的《批准书》显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法律意义。第三,事实上,珠超公司举办的五人制足球联赛从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尤其是粤超公司举办的五人制足球联赛既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又未取得广东省足协所谓的《批准书》,但并没有导致联赛受阻或受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足协的干预。由此也说明,五人制足球联赛不需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广东省足协审批。第四,《批准书》的内容有两项:一是独家批准珠超公司投资、组织、运营和举办五人制足球联赛,执行相关规则标准、规章制度,确定参赛球队数量和资格;二是将广东省足协拥有的一切商业经营开发权利批准由珠超公司独家享有。这两项内容无论是竞赛经营管理的权利还是对于竞赛经营开发的权利,均是对竞赛经营权利的让渡。依据广东省足协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省足协享有管理其所辖范围内足球赛事的权利并且是相关赛事权利的最初拥有者,其作为市场经营者将竞赛经营的权利批准由珠超公司行使,是对自有民事权利的商业授权。此外,广东省足协在《批准书》中并未指定俱乐部(运动队)、裁判、媒体、赞助商等其他交易方只能与珠超公司合作。事实上,这些主体也都与粤超公司进行了合作。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认为,在广东省足协2009年向珠超公司出具《批准书》时,广东省人民政府已取消所有省内足球赛事的行政审批,广东省足协无足球赛事的行政审批权,亦无需行使行政审批权。广东省足协虽具有一定范围的足球赛事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但《批准书》与行使其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无关,其是作为赛事权利所有者和竞赛经营管理者授权珠超公司行使其相应赛事权利的商业授权。《批准书》中使用带有行政色彩的“批准”用语,虽有不妥或不确切之处,但并不因此改变“批准”系商业授权的本质属性。也正因为《批准书》非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当然也难以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粤超公司关于广东省足协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需指出的是,本案系民事诉讼,而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本应提起行政诉讼。粤超公司在再审申请中将此作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一个重要理由,且司法实践中对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存在较大争议,本院结合本案整体情况,仅对该涉案诉讼理由进行判断,而并非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并审理。
三、关于广东省足协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
广东省足协作为市场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在界定本案相关市场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存在滥用行为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关于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主要需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一般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标商品)开始考虑,逐步考察最有可能具有紧密替代性关系的其他商品。如果具有较高的替代性,则将后者与前者纳入同一个相关商品市场,并继续同理扩大分析范围,直至被考察对象之间不存在这种具有较高替代性关系为止,以此作为案件的最终相关商品市场。本案中,当事人所争议的内容所涉商品均为五人制足球联赛的组织(商业化运营),而与之最为接近的便是七人制足球联赛的组织(商业化运营)。作为足球赛事的两个不同项目,五人制足球联赛与七人制足球联赛在参赛球队(俱乐部)、裁判、观众、赞助商、媒体等要素上不存在排他性的此消彼长关系。一个球队(俱乐部)可以选择参加五人制足球联赛项目,也可以选择参加七人制足球联赛项目,还可以选择两个足球联赛项目都参加,并不是只能选择参加五人制足球联赛项目或者只能选择参加七人制足球联赛项目,且选择只参加二者当中的一个项目并不会必然导致另一个项目消失;对于裁判、观众、赞助商、媒体等相关单个主体的参与或者关注,亦是如此。此外,一个经营者可以组织五人制足球联赛,可以组织七人制足球联赛,也可以既组织五人制足球联赛又组织七人制足球联赛,并非只能选择性地组织五人制足球联赛或者七人制足球联赛,且选择只组织两者当中的一个项目并不会导致另一个项目消失。另外,五人制足球联赛的发展往往可以有效地带动七人制足球联赛的发展,七人制足球联赛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五人制足球联赛的发展。因此,五人制足球联赛的组织(商业化运营)与七人制足球联赛的组织(商业化运营)不存在替代性关系,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为五人制足球联赛的组织(商业化运营)市场。
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广东省足协章程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广东省足协在本行政区划内从事足球事务,本案诉争垄断行为亦发生在广东省,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就是广东省。
(二)关于广东省足协是否具有本案相关市场支配地位
广东省足协在广东省区域内的五人制足球联赛组织(商业化运营)市场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应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上下游的能力、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及其他经营者参与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就市场份额而言,本案涉及的广东省五人制足球联赛是一个新兴的足球比赛项目,正在积极地培育和迅速地发展过程中,联赛组织(商业化运营)市场的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变化较快。各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广东省足协组织或授权他人组织的五人制足球赛事在整个五人制足球联赛组织(商业化运营)市场中所占份额,本院亦无法调取相关信息资料,故本案需要更多地分析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其他考虑因素。同时,鉴于广东省足协不仅系市场经营者,还具有一定的足球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且与担负着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广东省足管中心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形成了在整个足球赛事市场的强大影响力。因此,在分析广东省足协控制市场的能力、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时,需要特别考虑我国历史形成的足球管理体制以及广东省足协的多重身份对上述因素产生的实际影响。首先,由于广东省足协对足球运动员的注册管理职能,参加五人制足球联赛的球员只有参加广东省足协举办的比赛,才有可能使比赛中的上场时间和表现名次等资历得到广东省足协的认可,进而为转为职业球员创造条件,而对于非广东省足协举办的足球比赛,球员参加比赛的经历和成绩则难以得到广东省足协的认可,可见广东省足协相较于其他经营主体对球员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其次,足球队或足球俱乐部的发展前景之一是成为职业足球队或俱乐部。但根据《中国室内五人制甲级联赛竞赛规程》第三条规定,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必须隶属中国足球协会的各足球协会才能参加国家比赛,也就是说,广东省的足球俱乐部或足球队必须是广东省足协会员,并通过广东省足协才能参加国家比赛,这使广东省足协在吸引足球俱乐部或足球队参加自己所举办或授权举办的足球比赛方面,具有一般经营者无法比拟的优势。第三,依据广东省足协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足球裁判员应每年参加由广东省足协组织的年度培训,并通过考核、注册才能获得当年从事裁判工作的资格。虽然广东省足协对足球裁判员技术级别晋升、注册等不具有管理职能,但其担负着培训、考核裁判员并使其获得年度执裁资格的职能,还掌握着影响裁判员考核内容的比赛资源,这使广东省足协比其他市场经营者更容易争取较高水平的裁判员参加其举办或其授权举办的足球赛事。综上,考虑到广东省足协在历史上形成的在足球业的特殊地位、一定的足球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以及其与广东省足管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组织架构,使其对组织五人制足球联赛的基本要素具有较强的控制力、行业资源整合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其他经营者在市场基本要素方面对其有较高程度的依赖性等因素,应当认定广东省足协在五人制足球联赛的组织(商业化运营)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粤超公司关于广东省足协在五人制足球联赛的组织(商业化运营)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广东省足协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市场经营者有自主选择其交易方的权利,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拒绝和部分经营者交易,且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况下,才构成对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违反。首先,在本案中,虽然广东省足协2009年与珠超公司签署了独家授权协议,但此时只有珠超公司一家公司举办五人制足球联赛,还未出现其他经营者,五人制足球联赛市场刚刚起步,市场的培育和形成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和较大的投入,故签署独家授权协议有其合理性。随着市场的逐步形成及经营者的增加,该独家协议因缺乏竞标机制,确会影响五人制足球联赛组织(商业化运营)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但是,该独家协议并无任何拒绝与其他经营者合作的内容,而且事实上粤超公司成立后,广东省足协也与粤超公司合作举办了省港杯、超霸杯等五人制足球联赛,这说明广东省足协并未拒绝与粤超公司交易,粤超公司亦未能证明广东省足协对其及其他经营者有拒绝交易行为,更不能证明因拒绝与其或其他五人制足球联赛组织者交易而影响了五人制足球联赛组织(商业化运营)市场的竞争。其次,广东省足协与珠超公司的独家授权协议,并未限制其他经营者只能与广东省足协或珠超公司进行交易,也未限定球队只能参加珠超公司组织的比赛。广东省足协在足球竞赛中的特殊地位确实会影响到竞赛球队、俱乐部和球员的选择,但并非案涉协议书约定的内容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故不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限制交易的滥用行为。最后,粤超公司主张在赛事宣传、媒体报道及赛事赞助上受到了差别待遇,但其实施主体并非是广东省足协,而是媒体、赞助单位。媒体、赞助单位对不同赛事的支持力度不同,是其在对赛事的影响力、商业价值进行判断后作出的自由选择。
综上,虽然可以认定广东省足协在五人制足球联赛组织(商业化运营)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无证据证明其滥用该支配地位且产生了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粤超公司关于广东省足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四、关于案涉协议书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问题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横向垄断协议是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该垄断行为有三个构成要件:行为主体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数量、分割市场、限制新技术、联合抵制交易等属于垄断协议内容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行为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案中,一方面,广东省足协与珠超公司的性质不同。广东省足协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即使作为经营者从事经营行为也是以推广和发展五人制足球运动为目的,具有非营利性,而珠超公司则是体育赛事的运营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性商事组织。另一方面,两者在举办五人制足球联赛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广东省足协承担的是发起、组织并提供支持性服务的工作,而珠超公司主要负责的是经营、商业推广等工作。因此,广东省足协与珠超公司之间不具有横向的竞争关系。
退一步说,即使广东省足协与珠超公司之间构成横向的竞争关系,案涉协议书也不具有明显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其内容也不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类型。首先,案涉协议书本身不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且也不具有明显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案涉协议书签署时,在广东省境内的五人制足球运动并未得到很好的推广,没有成形的五人制足球比赛,更没有与之相关的产业,广东省足协选择与珠超公司合作开展五人制足球联赛,其目的在于推广该运动项目,并不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虽然案涉协议书约定了独家授权十年的期限,但不能仅据此得出案涉协议书具有明显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之结论。从现实情况来看,粤超公司在2011年成立后,连续举办了多个系列的五人制足球联赛,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同时,广东省足协也协助粤超公司举办了省港杯、超霸杯等比赛,并未受案涉协议书约定的独家授权的影响,故案涉协议书并不具有明显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其次,粤超公司主张案涉协议书关于“批准珠超公司决定参赛球队数量和加盟球队的资格”的约定系限制商品数量的约定,但是,决定参赛球队数量和资格,系举办相应足球联赛所必须执行的规则要求,系管理、运营比赛的应有之义。而且,从《协议书》第四条“珠超公司必须每年举办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且参赛的俱乐部不少于6支共10轮30场比赛”的约定可见,案涉协议书不仅没有限制参赛球队数量、抑制参赛球队之间的竞争,而且为了培养五人制足球比赛的新兴市场,促进充分竞争,还通过约定给珠超公司设定了最低比赛球队数量的限制,故粤超公司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粤超公司还主张案涉协议书具有分割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内容,但却未明确案涉协议书中存在哪些分割市场的约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广东省足协和珠超公司在实施案涉协议书的过程中如何分割市场。粤超公司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粤超公司另主张广东省足协与珠超公司签订独家协议,拒绝与粤超公司签订类似协议,属于联合抵制粤超公司,并且案涉协议书约定将包括争取赛事审批在内的其他政府部门对足球联赛的支持作为一种劳务提供给珠超公司,也是对粤超公司在竞争中的不当抵制。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联合抵制交易”垄断协议,系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共同拒绝与上下游的经营者或者其他竞争者从事交易或其他商业往来的行为。案涉协议书并没有广东省足协和珠超公司共同要求交易相对方(如赞助商等市场主体)拒绝与粤超公司交易从而达到抵制粤超公司效果的内容,也没有直接共同拒绝与粤超公司交易或开展其他商业行为的内容,案涉协议书不构成联合抵制。此外,案涉协议书中关于广东省足协提供赛事相关协助服务的约定,是广东省足协作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行为,不存在达成联合抵制交易的共谋,也没有影响竞争的内容,故案涉协议书也不构成对粤超公司在竞争中的不当抵制。因此,粤超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五、关于粤超公司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问题
粤超公司认为,广东省足协通过案涉协议书将五人制足球比赛的处罚权、管理权转让给珠超公司,违反了体育法第四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依据体育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广东省足协具有对足球比赛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章程给予处罚的权力,该处罚权来源于法律授权,但处罚依据则是章程的规定,不同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权。广东省足协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广东省足协行使赛事管理权,可以通过第三方来行使,故广东省足协依据章程的规定授权他人行使包括违纪违规处罚在内的赛事管理权,并没有违反自身章程的规定,进而也不存在违反体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问题。原判决对此适用法律并无错误,粤超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广东省足协章程规定,广东省足协是广东省境内唯一代表广东省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其有权依据章程的规定组织、管理和指导广东省足球运动发展。显然,广东省足协的管辖范围是广东省,粤超公司仅以广州市足球协会、深圳市足球协会与广东省足协均同为中国足球协会的会员协会为由,主张广东省足协在广州市和深圳市不具有进行体育竞赛经营的民事行为能力,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粤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等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贵祥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邱 鹏
法官助理 张丽敏
书记员 陈清玲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6.《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
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公开判决文书是国家司法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不仅不违法,而且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并且有助于打击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有助于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如需删除相关文书,请附带详细网址以及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发送至 7-15个工作日删除。(发送邮件请检查是否附带详情页网址以及当事人证明材料,资料不全不予处理。)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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