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是什么保护条例的修改在体育方面有什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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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修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次工作会议在我校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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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8日,&修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次工作会议&在我校机关楼B104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由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主办,我校文法学院承办,旨在推动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和规范使用。
&&& 我校副校长王锡朝出席会议并致辞。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岩,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卫虹霞分别主持了会议。来自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2022年北京-张家口冬奥会组委会、河北省政府法制办、河北省冬奥办、河北省体育局、中国政法大学、天津体育学院、苏州大学、河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和我校文法学院的有关专家、学者围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会议取得了预期成果。
&&& 会后,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岩在文法学院负责人陪同下到文法学院楼参观了我校文化产业创新研究中心实验室,我校副校长靳占忠向刘岩司长介绍了我校文化产业平台建设有关情况。刘岩司长还就中国体育政策法规的有关情况和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与文法学院师生进行了热烈讨论和深入交流。工具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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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本文主要是通过法理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寻求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同时最为重要的是考察了目前我国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现有法律保护,对没有得到保护的方面进行完善。论文主体部分主要分为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的概述。首先对奥林匹克标志作出了定义。指出了奥林匹克标志不仅是目前普遍认为的奥林匹克五环标志,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推广,人们赋予了奥林匹克标志更为广泛的涵义。其次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不同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认为两者之间有相似,但是并不是可以彼此替代,两者间所包括的具体内容,所保护的具体对象是不同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比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对奥林匹克运动更加的系统化。最后,是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特征和属性的研究,奥林匹克标志有着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  
第二部分,是关于奥林匹克标志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必要性。提出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并不是无目的的,是我国基于国际法上的保护义务、奥林匹克标志的现实价值以及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现象严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完善我们目前的保护。  
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法律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目前是有相关法律在保护的。重点考查了知识产权体系内法律规定,同时体育方面的法律以及经济方面的法规也对奥林匹克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虽然这些法律都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都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缺陷,如立法层次太低。  
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首先,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考查了澳大利亚、美国、英国、加拿大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成功经验。其次,在国际成功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的具体思路。目前我们需要的最为重要的是修改现有的法律,确立官方标志制度,明确保护客体以及权利人的范围、规定保护的无限性。重点是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侵卡义和救济的完善。最后,提出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目前虽然有制订该部法律的外部环境,但是还未能实行。单独立法比分敝保护起到的保护作用更为明显,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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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c0,c0,c0,c0,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 朱f基 二○○二年二月四日cpdf/c01440.pdfg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权利人许可c0144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第七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第八条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其中,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在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二条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第十三条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第十五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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