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必须将红十字运动起源扩展到整个国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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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侵犯到您的权利请通知我们,我们确认之后将立即清除。讲座回顾|池子华:中国红十字运动的历史回顾与当代发展
主讲人:池子华
主持人:王玉华
地点: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文汇楼211
日,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集贤讲堂继续开讲,主讲人为苏州大学池子华教授,讲座主题为《中国红十字运动的历史回顾与当代发展》。讲座内容分为六个部分。
(编者注:本文根据听众笔记整理而成,未经池教授审阅,或与原意有出入,敬请谅解。)
目前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发展及研究概况
一为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的建立。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成立于日。目前,该中心与地方红会合作成立了分别位于上海嘉定、浙江嘉兴、江苏盐城盐都区和江苏常州的研究基地,以及位于贵州的研究分中心。
二为现有成果。如出版相关著作65部,填补了红十字运动研究中的许多空白。研究中心于2005年开通了全国第一家有关红十字会的公益性学术网站,2007年创办了全国第一份公开出版的相关理论研究期刊《红十字运动研究》。
三为国际会议的盛况。2009年,研究中心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中国红十字总会在苏州大学联合举办“首届红十字运动慈善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此次会议期间,研究中心收到了由中国红十字总会原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彭佩云题写的牌匾。
四为关心与支持。研究中心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中国红十字总会、国际委员会的关心与支持,例如中国红十字会前会长华建敏曾前往中心调研。
此外,研究中心也承担了很多课题和其他相关工作,如国家“十三五”重点图书规划之一的《中国红十字运动通史》(八卷本)的编写,以及即将启动的《红十字运动知识丛书》的编撰。当前,正在推进中的最大项目是创建红十字国际学院,为全球红十字运动培养更多有志人才。
红十字起源及其在中国的传播
红十字的起源可以归结于三个“一”:一个人,一场战争,一本书。“一个人”是指亨利·杜南,“一场战争”指苏法利诺战争,“一本书”是指《苏法利诺回忆录》。
1.1863年“伤兵救助委员会”成立,即“五人委员会”,1888年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2.1859年红十字运动兴起,1875年开始在中国传播,1888年英国人医师梅威令召集台湾、福建“聪慧子弟数十人”进行救护培训组织起红十字医疗队,在上海演习后航海至天津,表示“愿赴军营效力”,没有得到允许。甲午中日战争才让中国人了解到红十字的重要性。1894年甲午战争爆发,1895年结束,战争导致伤亡人数众多,外国传教士等人开始实施救护,日本的红十字志愿者开始对战争中的人进行救助,然而中国官兵不懂红十字的中立性,将这些志愿者当做俘虏,这一举动遭到国际上的耻笑,中国人才认识到与国际的差距。
以甲午战争为嚆失,中国红十字的启蒙运动开始兴起,有识之士以《申报》等报刊为载体,宣传红十字,如鲰生在《申报》发表《中国宜入红十字会说》、《创兴红十字会说》,孙淦《红十字会说》,还有无名氏的《红十字会历史节译》,《红十字会条约》,《中国亟宜创兴红十字会说》等等。
中国红十字的诞生及其在近代的历史发展
日本、俄国都是掠夺中国、将近代中国一步步推向半殖民地深渊的元凶。俄国通过逼签《瑷珲条约》、《北京条约》、《勘分西北界约记》等不平等条约,将中国北方150余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划入俄国版图,日本则通过《马关条约》获得两亿两的战争赔款和对台湾群岛等地的殖民统治,但沟壑难填。沙俄有“黄俄罗斯计划”,日本定“大陆政策”,双方均想独占东北进而扩张殖民统治“势力范围”,为此明争暗斗,剑拔弩张。日,日本空袭旅顺,日俄战争爆发。战争的后果是:日俄在中国东北发动战争,死伤人数众多,日俄分别有红十字会人员进行救助,而清政府在这场战争中保持中立,且没有红十字会。
为援救东北难民,在上海绅商沈敦和、英国传教士李提摩太的奔走联络下,日,中、英、法、德、美五国代表会集于上海英租界公共工部局,发起成立上海万国(国际之意)红十字会,标志着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
共和国时期的中国红十字会
1.建国初期的辉煌()
1950年8月,经过各有关方面所组成的协商会议的努力,完成了对旧中国红十字会的改组工作,选出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新的理事会,李德全为会长:通过了新会章,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为“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
日至21日,国际红十字协会第二十一次理事会在摩纳哥的蒙特卡罗城召开,出席的各国红十字会代表团共57个,中国等12个国家红十字会当选为执行委员会委员,使新中国的五星红旗第一次鲜明的飘扬在国际会议的会场上。
日至8月7日,第八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在加拿大多伦多召开,大会承认新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从而恢复了新中国在国际红十字组织中的合法席位,“这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的第一个合法席位”。
在抗美援朝战争中,中国红十字会先后派出七支国际医防服务大队共666人,在朝鲜战地救死扶伤。
日至11月12日,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一行10人在团长李德全、副团长廖承志的率领下,在日本进行了为期13天的友好访问。
2.文革时期的顿挫()
在“红色风暴”冲击下,红十字事业遭受挫折,副秘书长倪斐君上吊自杀,秘书长彭炎被长期监禁,中国红十字会在国内工作完全停顿下来,总会国内工作各部门和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组织机构被撤销。
3.拨乱反正,重新焕发青春()
在这一时期,中国红十字会各级分会恢复重建,国内工作逐渐开展。通过多年努力,组织建设取得显著成就,急救和输血工作、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社会福利事业以及国际交往等方面,也都成效可观。日至6月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红十字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拉开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的序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颁布实施,更开启了红十字运动新的里程碑。
中国红十字会的现状
现在,中国红十字有基层组织9万多个,会员2585万人(其中红十字青少年会员1380万人),在杭州、孝感、沈阳、成都、广州、西安建成了6个区域性备灾救灾中心,在上海建立了中国红十字会援外物资供应站,湖南、安徽、江苏、云南等15个自然灾害频发的省级红十字会也建立了自己的备灾救灾中心,形成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应急救援能力大大提高。
此外,在管理结构等方面,红十字会有其值得注意的特殊性。
1.由政府直接领导、直接联系。如中国红十字总会由国务院直接联系,陕西省红十字会由陕西省政府直接联系;
2.参照公务员管理;
3.总会与省级红会、省级红会与地市级红会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
4.根据新版《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有九项,如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等。
中国红十字会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应该说,当前中国红十字会的发展拥有非常好的机遇。党和政府对红十字会的关心支持一如既往,而新版《红十字会法》于今年5月8日实施,将为红十字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将会一帆风顺。特别是经历了“郭美美事件”等一系列事件之后,中国红十字会公信力严重受损,如何提振公信力,加强制度建设、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措施刻不容缓。其中公开透明对红十字事业的未来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为什么要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原因有二:
一是红十字会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是回应公众的外在诉求。
如何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
其一,完善机制。机制,泛指一个系统中各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和功能,机制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效的、较为固定的方法。
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应当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点:一是更新及时,二是查询功能,三是联系机制。
在机制建设中,还应该完善内部的监管机制。
日至28日,中国红十字会在上海召开直辖内政部后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红十字会进行了改组,取消了原来的常议会,由理事会、监事会取而代之。理事会是红十字会的最高执行机关,监事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然而,监事会于1945年抗战胜利后被取消,这成为中国红十字会历史上的最大遗憾。1950年,红会改组时,并未恢复。
2013年,启动《红十字会法》重新修订以来,池子华教授通过接受《瞭望周刊》采访等途径呼吁重设监事会。
现在,这一建议已被采纳。即将实施的新版《红十字会法》,对于设立监事会有了明确的规定。
其二,外部监督。比如,设立网络监督员,不仅是新的尝试,能够沟通网民和红十字会,也可以促进红十字会走向公开透明。在外部监督中,审计也是重要的手段,新版《红十字会法》明确建议红会应该邀请有影响力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红会进行审计。
其三,制度建设与法律保障。要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必须建章立制。当然,建立好的制度是不够的,法律保障不可或缺、必须跟上。对此,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如对信息披露作出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曲水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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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提高首都红十字组织国际化法治化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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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中国政府宣布承认日内瓦四公约,红十字组织作为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遵循国际惯例,依法治会,首都各级红十字组织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充分发挥人道组织的独特作用,努力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当先锋、立新功。
国际红十字运动创始人——亨利·杜南人道原则区分原则军事需要原则比例原则禁止报复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红十字组织作为国际组织、政府助手、公益机构要不断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创始人将人道思想从伦理学范畴扩大到法学范畴,把中立性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变成对国家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并应用于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创举。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在国际社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据,传播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的重要职责。1952年,中国政府宣布承认日内瓦四公约,红十字组织作为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遵循国际惯例,依法治会,首都各级红十字组织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充分发挥人道组织的独特作用,努力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当先锋、立新功。国际人道法的渊源国际人道法的英文为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IHL),又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中,出于人道的目的,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保护不直接参加战斗或不再参加战斗的人员,规定各交战国或冲突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人道法含有几个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战争或武装冲突:1.人道原则:保护战争受难者。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所有非战斗员必须得到尊重、保护和人道待遇。2.区分原则: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加以区别,这是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限制和规定。3.军事需要原则:在战争中攻击军事人员和目标是合法的,但是应尽可能地限制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害。4.比例原则:当保护不可能是绝对的时候,应秉承善意,用“人道”和“军事需要”这两项原则互相制约。5.禁止报复原则:严禁对国际人道法保护的对象采取报复行为。这一原则是绝对的。即使在对方已经采取了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也不能因此采取任何报复行为。国际人道法的内容国际人道法是由一系列条约、公约、宣言和协定组成的,其中,1949年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是国际人道法最核心的内容。(一)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1864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一公约);——1899年7月在海牙签订的《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与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二公约);——1929年1月在海牙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之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三公约);——1949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公约》(又称日内瓦第四公约)。由于1949年8月的外交会议在制订关于保护平民的第四日内瓦公约的同时,还根据新的形势对前三部公约作了修改,对条文作了新的排列,因此,上述这四部公约统称为日日内瓦四公约。1974年至1977年召开的“关于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于日一致通过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这样,一部完整的关于保护战争或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国际人道法”的法典即已形成。第一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第二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将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扩展到包括各国人民“对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以及对种族政权作战的武装冲突”,即“民族解放运动”。2005年12月,由瑞士政府召集的日内瓦外交会议,192个日内瓦公约缔约国经过磋商,通过《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采纳红水晶标志为第三标志。目前,全世界所有主权国家(共194个)都批准加入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使得该公约毫无疑问地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基本规则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条文繁多(共有600多条),内容详细而且复杂。为便于广泛传播和在战争中准确、迅速地落实,1979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总结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七条基本规则:1.所有不直接参加、或本来参加但又退出战斗的人,享有生命的权利,并不得受到人身或精神上的攻击。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得到保护与人道的待遇。2.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敌方人员。3.冲突各方应对在其控制下的伤员和病者加以照顾。保护对象还应涵盖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及医疗设备。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为此种保护的符号,必须予以尊重。4.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信念,均应受到尊重。他们应受到保护,免受各种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应有权与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5.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应为他所没有做过的事情负责,也不应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酷刑、体罚,或侮辱性的待遇。6.冲突各方及武装部队成员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禁止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的武器或战争方法。7.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员加以区分,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平民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群体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上述七条基本规则,概括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精华。当然,它们本身并不是国际公约,因此不具备国际法律文书的效力,也不能取代现行条约。其主要目的,只是为了使人们易于领会国际人道法的基本精神,促进国际人道法的传播。国际人道法的作用根据传统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和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手段,是合法的,国家有“诉诸战争权”,使用武力是国家不容置疑的绝对权利。但随着战争给人类造成的严重伤害和摧残,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世界各国人民反对战争的要求和愿望日益高涨。1928年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际政策工具的一般公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推行国际政策的工具,即“战争非法”。但是,战争或武装冲突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国际人道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制止或消灭战争,它主要是出于人道的考虑,通过限制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来保护战争受难者,减少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残酷性。国际人道法包括“海牙公约体系”和“日内瓦公约体系”两个分支体系。海牙公约体系是关于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的诸多公约的统称;日内瓦公约体系是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诸多公约的统称。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是“保护”。“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不直接参加战斗或不再参加战斗的人员,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人员:伤病员、战俘、平民、医务人员、宗教人员,佩戴红十字、红新月或红水晶标志的救护人员;场所、物品:医院和医务用车、宗教或文化场所、民用物品或场所;自然环境:确保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如森林、河流、水库等。“国际人道法”一词最早出现在1974年的外交会议的文件中。国际人道法从1864年第一部日内瓦公约诞生,发展成为现在比较完整的体系,已经过了140多年的历史。国际人道法的每次进展,每个公约的制定都是国际社会对战争或武装冲突带来的灾难进行反思的结果。国际人道法是由一系列条约、公约、宣言和协定组成的,除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外,还包括其他主要的法律文书。国际人道法的实施1、维持和平行动(简称维和),是指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使用非武力方式帮助冲突各方维持和平、恢复和平并最终实现和平的一种行动。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所有维和部队人员在与冲突方进行武装对抗时,也都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则。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每一个根据国际义务派出国的每一支部队。派出国必须确保其维和部队熟悉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款。国际人道法适用于联合国维和部队这一原则,在日为纪念1949年日内瓦公约50周年时,为联合国秘书长签署的新闻公报所再次予以确认。该新闻公报以“联合国部队遵守国际人道法”为题,列举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这些原则是维和部队在强制行动或自卫的情况下必须最低限度遵守的。同时,这些原则也适用于维和行动中的所有军事接触范围。维和部队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职责已载入联合国与驻扎维和部队国家签订的协议中。2、“恐怖主义”是指实施者对非武装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通过将一定的对象至于恐怖之中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恐怖主义行动无论在武装冲突时期还是在和平时期都可能发生。由于国际人道法只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情况,因此它不可能对发生在和平时期的恐怖行为做出规定。区分平民和战斗员,禁止对平民不分皂白的攻击,这是国际人道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此外,国际人道法还禁止在平民中扩散恐怖的所有行为(第一议定书第51条第2款,第二议定书第13条第2款),并列举下列可能被视作恐怖攻击的行动:攻击平民和民用目标;不分皂白的攻击;对礼拜场所的攻击;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攻击;挟持人质;谋杀不再参加敌对行动之人员,等等。为确保国际人道法规则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能得到普遍地尊重就需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在和平时期准备和落实,其中包括传播国际人道法知识,使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军队官兵、政府工作人员和红会工作人员能更多地了解国际人道法相关知识;培训合格人员以促进国际人道法的执行。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一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该公约还要求各国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各国履行国际义务。总之,国际人道法是随着世界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武装冲突的不断出现,而不断修订、充实、丰富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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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红十字运动暨国际人道法知识竞赛答题范围
来源:江苏省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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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运动暨国际人道法知识竞赛答题范围 (此答题范围仅供参考,请以《传播手册》内容为准)
一、红十字运动起源  1.起源。红十字运动起源于战场救护,瑞士人亨利•杜南先生()是红十字运动的创始人。 2.索尔弗利诺战役:1859年,奥地利陆军与法国--撒丁(意大利邦国之一)联军30多万人激战于意大利北部伦巴第地区一个叫索尔弗利诺的村庄,因缺乏医疗救护,士兵伤亡惨重,约有4万多名受伤濒危之人被遗弃在战场。6月25日,亨利•杜南先生途经此地,为惨象所震惊,当即决定将个人的事业放置一边,投入战场救护。他联系当地一所教堂作为临时救护所,并与法军军医总监取得联系,释放数名奥军军医俘虏,负责治疗工作。他还发动邻近的的村民参加救护,并劝导参与救护的人不带成见地医治所有的伤病员。  3、索尔弗利诺回忆录。这次经历深深触动了亨利•杜南先生的良知和思维。他回到日内瓦后立即撰写了《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一书,以直观感人的方式叙述了在索尔弗利诺见到的情景,并于1862年11月自费出版。《索尔弗利诺回忆录》问世后,在欧洲各国引起强烈反响。他在书中提出两项重要建议:一是在各国设立全国性的志愿伤兵救护组织,平时开展救护技能训练,战时支援军队医疗工作;二是签订一份国际公约给予军事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及各国志愿的伤兵救护组织以中立的地位。  4、五人委员会。他的建议,得到日内瓦的4位知名的公民--日内瓦公共福利会会长莫瓦尼埃(Moynier)、杜福尔将军(Dufour)、阿皮亚(Appia)医生和莫诺瓦(Maunoir)医生的赞赏和支持。日,他们5人在瑞士日内瓦宣告成立"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又称"日内瓦5人委员会"),1875年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5、国际会议。日,日内瓦国际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10项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除包括亨利•杜南先生在《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中提出的两项重要建议外,还有采用白底红十字臂章作为救护人员的保护性标志。1864年,在普鲁士与丹麦之间爆发的日勒苏益格战役中,佩戴红十字臂章的救护人员第一次在战场上出现,并提供人道服务。  6、日内瓦第一公约。1864年,在日内瓦召开了外交会议,参加会议的12个国家的正式代表签署了第一个日内瓦公约--《关于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共有10项条款,包括1863年日内瓦国际会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公约规定了救护车、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包括志愿人员和随军牧师应被视为中立而受到保护和尊重;提出"受伤或患病的战斗员,不论属何国籍,都应得到收容和保护"这一重要原则;宣布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的旗帜和臂章以区别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 红十字运动始终围绕着亨利•杜南先生在《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中提出的两项重要建议向前发展:--在各国设立全国性的志愿的伤兵救护组织(演化为当今的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签订一份国际公约给予伤兵救护组织以中立的地位(演化为当今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为核心内容的国际法文书)。  7、和平奖与纪念日。1901年,亨利•杜南先生因其对红十字运动做出的巨大贡献而荣获首次颁发的诺贝尔和平奖。1948年,红十字会协会(即现在的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前身)理事会决定把每年的5月8日(亨利•杜南生日)定为世界红十字日,并要求各国红十字会在这一天举行庆祝纪念活动。  8、南丁格尔奖章。南丁格尔被称为红十字运动的先驱,她在里米亚战争()中从事战场救护,是现代医务护理创始人,为表示对她的尊敬与景仰,她的生日5月12日定为国际护士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设立南丁格尔奖章,以表彰各国在护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护士,每两年表彰一次,每次不超过50名。奖章由各国国家领导人亲自颁发。 二、红十字运动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1、红十字运动的三个组成部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国际联合会)、各国红十或红新月会(各国红会)。现有186个国家红会成员。红十字运动于1986年正式称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 &&2、《塞维利亚协议》:1997年,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代表会议一致通过了《塞维利亚协议》,该协议为红十字运动的各组成部分规定了基本的工作框架,明确了其三个组成部分在不同情况的工作。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起主导机构作用; &&&--在自然灾害中,国际联合会起主导机构作用; &&--在特殊情况中,国家红会起主导作用; &&--在既有战争或武装冲突,又有自然灾害的情况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导协调。 3、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A、身分和地位。国际委员会的前身是1863年成立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75年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委员全部由瑞士籍人士担任。它是红十字运动的创始者、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倡导者和监护者。国际委员会既瑞士民法主体资格,也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在履行职责时,可直接与各国政府打交道。三次荣获诺贝尔和平奖:1917年、1944年、1963年三次荣获诺贝尔和平奖。1989年,国际委员会在联合国获得观察员身份。 B.职能。1986年10月,第25届红十字国际大会通过的《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又对国际委员会的职能做了如下的规定: --维护并传播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 --承认符合条件的新组建或改组的国家红会,并将此承认通知各国红会; --承担日内瓦公约赋予的任务,为忠实执行国际人道法而努力,并受理有关违反该法的诉讼; --在国际性以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或内乱中以中立身份从事人道工作时,努力保证向遭受此类事件损害的受难人员提供保护和救助; --保障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中央寻人局的活动; --武装冲突之前,与各国红会合作,致力于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医疗器械的准备; --解释和传播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并推动这类法律的发展; --执行红十字国际大会委托的工作。 C、人道行动:它的工作对象是因武装冲突或因敌对者的行为而丧失保护的人:伤员、战俘、流离失所的平民和处于被占领状态下的平民。 D、组织机构。国际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从瑞士公民中选举出国际委员会的委员。委员人数在15至25人之间。每四年选举一次。代表大会选举执行理事会成员(最多由7人组成),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主持执行理事会。现任主席为雅各布•克伦贝格尔。 中央寻人局:中央寻人局是国际委员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又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与国际委员会是两个独立机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为中央寻人局奠定了法律基础,使它在国际法上具有为国际冲突中的受害者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权利。中央寻人局的任务主要有下列几项: --搜集有关战争受难者的信息并通知他们的家庭; 为了保护受害者或易受害者(包括战俘与因安全原因而被拘留者),登记他们的身份并追踪他们的下落; --恢复并维持因战乱而离散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 --向有关当局询问,确定失踪者的下落和近况。帮助失散家庭团聚; --设制国际委员会旅行证,以便允许没有身份证的人回原住国或移到第三国安居。 委员会的中央寻人局紧密与全世界各国红会合作。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寻人局鼓励各国红会成立“寻人服务部”,并帮助国家红会培训此项工作人员。目前,各国红会的寻人工作在和平情况下都是直接联络与合作。只有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时期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比如两国不能直接联络时),国际委员会的中央寻人局才介入。 4、&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诞生:国际联合会是由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组成。起初名为“红十字会协会”,创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1919年,1983年改为“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协会”,1991年改为现在的名称,创始人是美国红十字会的一位领导人亨利•戴维逊。1995年,国际联合会在联合国获得观察员身份,属于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具有咨询地位,它代表着其成员--各国红会的意见。 机构:国际联合会的最高机构是大会,每个国家红会在大会上有一票表决权。大会通常每两年召开一次,国际联合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大会选举产生,一届任期为四年。现任主席为苏亚雷斯•托罗(西班牙人)。国际联合会的执行机构为领导委员会,领导委员会中的国家红会成员也由大会选举产生。国际联合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是国际联合会的首席行政官。国际联合会总部最初设在法国巴黎,1935年迁往日内瓦。 职能:国际联合会的职能是由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确定的,它的工作范围随着人类社会对人道需求的扩大而在不断扩展,总的目标是改善世界上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其主要职能是: --作为各国红会之间联络、协调和学习的常设机构,根据各国红会的要求向它们提供帮助; --&鼓励和促进在所有国家建立和发展独立并获承认的国家红会; --采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向所有灾民提供救济; --在灾害救济准备、救济活动的组织及其实施等方面向国家红会提供援助; --根据国际大会通过的《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组织、协调和指导国际救济活动; --鼓励和协调各国红会与本国政府机构合作参与旨在保障公共健康和增加社会福利的活动; --&鼓励和协调各国红会交流关于对儿童和青年进行人道主义教育以及发展各国青少年之间的友好关系; --协助国家红会从全体国民中招募会员,并对他们进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的教育; --根据与国际委员会签订的协议,向武装冲突的受害者提供帮助; --帮助国际委员会促进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并与其合作,在各国红会中宣传国际人道法和基本原则; --&在国际上,尤其是处理涉及联合会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建议等事宜,担任各国红会的正式代表,并担任各国红会独立完整的监护人和其利益的保护人; --执行国际大会委办的任务。 5、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 工作范围: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时期辅助军队医疗服务仍然是国家红会的主要职责,但这只是许多工作中的一部分。作为国际联合会的成员,许多国家红会都像国际联合会一样,将其工作范围逐步扩展到社会救助的方方面面,成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力量之一。 成立国家红会的十项条件: --建立在一个独立国家的领土上,该国已加入有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是该国惟一的国家红会,且由一个中央机构领导;在与本运动其他成员交往时,中央机构是惟一有资格代表该会的。 --已获得该国政府根据日内瓦公约正式承认其为志愿救护救助团体,协助政府进行人道工作。 --具有独立自主的地位,能够遵照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进行活动。 --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为其名称和标志。 --组织有序,能履行其章程所确定的任务,包括在和平时期做好准备,以便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履行其法定职能。 --其活动须遍及该国领土。 --在招募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时,不因种族、性别、阶级、宗教和政治倾向而有所歧视。 --严格遵守现行的红十字运动的章程及规则,并与本运动各成员合作。 --尊重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以国际人道法指导其活动。 国家会的职能:各国红会是本运动的基本成员和重要力量。各国红会是本国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是独立自主的全国性团体,根据各自的章程和本国立法从事符合本运动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人道工作。其职能主要包括:救灾,备灾,卫生救护,社区服务,传播国际人道法,青少年活动,寻人工作;各国红会之间的相互支和对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的支持。 6、国际大会、代表会议和常设委员会 这三个组织机构的作用,是把红十字运动的成员统一、团结起来,研究制定本运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大纲,并使成员之间保持协调与和谐关系。 --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 是红十字运动的最高审议和决策机构。它由各国红会、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日内瓦公约缔约国政府等四方面的代表组成。国际大会通常每四年召开一次。日内瓦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派团参加会议,代表各国政府承担大会决策中属于政府的任务和责任。 --代表会议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代表会议(简称代表会议)是本运动各成员的代表集会及讨论有关本运动集体事宜的机构。由各国红会、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三方代表组成。代表会议通常与国际联合会大会同时召开。 --常设委员会 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简称常设委员会)是两届国际大会期间的大会代表(常设)机构。常设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五名来自不同国家红会的代表,以个人身份由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选举产生;两名国际委员会代表,其中一名是国际委员会主席;两名国际联合会代表,其中一名是国际联合会主席。常设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上述成员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能是:筹备国际大会并确保大会的顺利进行;在国际大会休会期间,负责解决运动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解释和执行上出现的问题;处理国际委员会或国际联合会提交的问题,但最终决定须经国际大会同意;颁发亨利•杜南奖章。 三、红十字标志 1、标志的含义:保护性--表明这是一个受到国际人道法保护的人或物,不应受到攻击的人或物。标明性--表明这是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的人或物。 2、标志的起源:1863年日内瓦国际会议确定将红十字标志作为所有参加战时医疗与救助活动的人员的保护性标志。红十字标志首次在战争中被采用是在1864年的普鲁士与丹麦之间的日勒苏益格战役。1864年8月签订的日内瓦公约确定所有国家都使用白底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 3、红新月标志:1876年土俄战争爆发,土耳其奥斯曼帝国当局通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它将采用红新月(代替红十字)来标明自己的救护车辆。 4、红狮日标志: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起草关于把1864年日内瓦公约原则用于海上战争的公约时,波斯(即现在的伊朗)国代表提议采用另一种保护标志--“红狮日(红狮与太阳)”。 1929年外交会议,正式承认红新月和红狮日标志具有法律效力,但仅限在那些已经采用的国家使用。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是惟一可以同时使用两种标志(红十字与红新月)的国际组织。应说明的是,两种标志同时使用时不具有保护作用,只有标明作用。目前世界上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国家有152个,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国家有33个。红十字国际委员仍然使用红十字作为惟一标志。 5、增加新标志:2005年外交会议通过第三议定书(新增标志为:一个白底红色边框的竖立正方形),2006年第29届国际大会正式通过红水晶标志,日,红水晶标志正式生效。 6、标志的法律地位及基础: --国际人道法文书: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都属国际条约,都明确承认红十字、红新月、红狮日标志的使用具有国际法的效力,非经签字国一致同意不能修改。这就是说,这个以条约固定下来的标志,通过国际法的形式,保证了它的保护作用不被侵犯。 --国际红十字会规章:《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规则》。这个规则是在1965年维也纳召开的第20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上通过,日内瓦公约签字国代表一致同意的,因此具有国家认可的法律作用。 --标志的普遍适用性:自红十字运动创立之日起,保护性标志就不断为达到红十字的崇高目的发挥着积极作用。140年来,红十字标志在世界范围内一直被看成是向处在危难中的人们提供帮助、保护、庇护和救济的象征,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承认。这个意义最终使它得到在国际上使用的认可。即使它不能完全具有国际法条款那样惯例式的效果,它的长期使用也已经具有了法律保护的作用。 为了使标志的作用得到正确和充分的发挥,国际人道法还对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做出了严厉制裁的决定。这进一步说明标志的法律地位。 7、标志的使用 根据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和1977年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的规定,标志的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保护性使用:作为保护性标志,它在战时是代表日内瓦公约的符号,是根据日内瓦公约规定向人和物(医务人员、医务部门、车辆和设备)提供保护的象征。其使用权基本上属于各缔约国及其军队的医务部门,以及向军队医务部门提供帮助并得到正式承认的救助机构,特别是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都可以使用这一保护性标志。 红十字国际组织,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及所属人员,无论他们是不是医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使用这一标志。 在用作保护性标志时,它在所标示的建筑物或车辆上的尺寸要相对大一些,以便从远处即可一目了然。例如,可以标示在医院的房顶、医疗船的甲板和两侧、运送伤员和医务人员的车辆的四周及顶部。医务人员必须穿着印有这一标志的长罩衫或佩戴印有这一标志的袖章。 常见的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的图案,规格不尽统一。我国使用红十字通常采用由五个大小相等的红色正方形拼合而成(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使用红新月的国家据说根据该国与伊斯兰教主要圣地麦加的方位确定红新月的方向。对此,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未作明确规定,而1965年第20届国际大会通过的《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第一章第五条作了如下规定:用作保护性的标志,应始终保持其规范形状,即:既不在十字或新月上,也不在白底上添加任何东西。红十字的形状为两条相交的粗线条,一条垂直的,另一条水平的,相交于中央。红新月的形状和方向未作具体规定。十字和新月均不得触及旗帜或徽章的边缘。红色深浅未具体规定,衬底一律均为白色。因此,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的图案究竟采用何种大小的比例(包括红十字采用五个大小相等的正方形;红新月采用不同的方向),只反映了人们不同的审美与习惯,并无国际法的依据和效力。 --标明性使用:作为标明性标志,它仅仅表明带有这一标志的人或物同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有一定联系,但不一定受日内瓦公约的保护。未经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正式批准使用这一标志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都应被视为滥用。 四、国际人道法 &1、定义:国际人道法又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中,出于人道的目的,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保护不直接参加军事行动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的人员,规定各交战国或冲突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作用:国际人道法不可能制止或取消战争,它主要是出于人道的考虑,通过限制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来达到保护战争受难者,减少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残酷性的目的。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是“保护”,“保护”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人员:伤病员、战俘、平民、医务人员、宗教人员、佩戴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救护人员; --场所、物品:医院和医务用车、宗教或文化场所、民用物品或场所; --自然环境:确保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如森林、河流、水库等。 3、《巴黎非战公约》:根据传统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和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手段,是合法的,国家有“诉诸战争权”,使用武力是国家不容置疑的绝对权利。但随着战争给人类造成的严重伤害和摧残,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世界各国人民反对战争的要求和愿望日益高涨。1928年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际政策工具的一般公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推行国际政策的工具,即“战争非法”。但是,战争或武装冲突无时无刻不在发生。 4、两个体系:国际人道法包括“海牙公约系统”和“日内瓦公约系统”两个分支系统。海牙公约系统是关于限制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的诸多公约的统称;日内瓦公约系统是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诸多公约的统称。 5、五个基本基本原则:国际人道法有几个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战争或武装冲突:& --人道原则:保护战争受难者。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非战斗员必须得到尊重、保护和人道待遇。& --区分原则: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加以区别,这是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限制和规定。 --军事需要原则:在战争中攻击军事人员和目标是合法的,但是应尽可能地限制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害。& --比例原则:当保护不可能是绝对的时候,应秉承善意,用“人道”和“军事需要”这两项原则互相制约。 --禁止报复原则:&严禁对国际人道法保护的对象采取报复行为。这一原则是绝对的。即使在对方已经采取了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也不能采取任何报复行为。& 6、“马尔顿条款”。马尔顿是俄国著名国际法专家,1899年在海牙和平会议上宣读了这一条款,并被写进海牙公约前言。它的基本内容是:在国际人道法未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也就是说,在国际人道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关冲突方仍有遵守国际人道法的义务。这一条款已被引进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里,“马尔顿条款”使得国际人道法原则的范围远远地超过了已制定成文的公约,且不受时间的限制。正因如此,“马尔顿条款”在国际人道法中越发显出其普遍意义的重要性。& 7、制裁措施 为了使违反国际人道法,犯有战争罪行的人受到惩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曾组织成立过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即德国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日本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分别对二战中德国和日本的首要战犯进行审判。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在国际上开创了审判战争罪犯的先河,其贡献在于扩大战争犯罪的内涵,确定了战争犯罪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具有重大意义。 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于1993年5月和1994年11月,分别设立了两个专门性的国际刑事法庭,即:海牙法庭和阿鲁沙法。海牙法庭是“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负责的人的国际法庭”(简称“前南国际法庭”);阿鲁沙法庭是“起诉在1994年期间在卢旺达境内或卢旺达国民在邻国所犯灭绝种族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人的国际法庭”(简称“卢旺达国际法庭”)。 8、国际刑事法院。1998年7月,联合国160个成员国在罗马举行外交会议,会议以120票赞成的压倒优势通过了一项条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决定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成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的海牙)。该法院于日正式开始工作,迄今已有139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其中75个国家已批准了这个条约。中国尚未批准、加入该规约。 9、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国际人道法是由一系列条约、公约、宣言和协定组成的,其中,1949年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是国际人道法最核心的内容,最精髓的部分。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与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公约》;& --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公约》。 1949年8月外交会议,根据新的形势对前三部公约作了修改,因此上述各公约统称为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 1977年召开的“关于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一致通过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 第一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二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批准、加入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全世界所有主权国家(194个)都批准加入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 10、中国与国际人道法:1952年,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表声明,承认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0次会议批准日内瓦四公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全国人大最早批准的国际公约。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决定加入两个附加议定书。同时声明,对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个别条款予以保留。 11、&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对人的保护,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但两者存在许多实质性的区别: --法律渊源不同。国际人道法的渊源,主要是出于人道目的,为保护战争受难者而制定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随着战争的出现而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历史悠久;国际人权法历史短得多,国际人权法作为一个国际法律制度,作为国际法单独的一个分支则是《联合国宪章》以后的事。 --适用时期不同。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期,属战时国际法,是在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这样的非常时期、特殊环境下对人实施保护的法律规则;国际人权法适用于和平时期,属平时国际法,是在平时正常情况下对人实施保护的法律规则。 --适用对象不同。国际人道法保护的对象是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国际人权法主要在平时规范、调整国家与其本国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适用目的不同。国际人道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战争受难者不必要的痛苦和过分的伤害;国际人权法是为了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为个人在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发展提供可能。有学者称前者为生存法,后者为发展法。 --适用途径不同。在国际人道法领域,个人权利的享受主要是通过国家(或武装冲突团体)来实现;在国际人权法领域,权利的享受有时较直接的赋予个人。 此外,国际人道法有着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其基本概念比较清楚;而国际人权法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决定了人权是一个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概念,受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因人们的宗教、文化、种族的不同,解释不同。 五、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1、内容:现行的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是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是本运动各种行为的标准和规范,是红十字会与其他人道组织不同的本质表现。1965年,在第20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正式通过。 198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5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经过投票决定,把这七项原则纳入红十字运动章程和序言之中。 2、基本原则的内涵 ---人道:&“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不管是国际冲突还是国内冲突。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疾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的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人道原则是红十字所有工作的基础。保护,是人道原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保护这个词的基本含义是:1、帮助人们避开攻击和虐待;2、阻止毁灭人或使其失踪的做法;3、满足人们的安全需求,帮助人们生存和进行自我防护。 ---公正:“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公正原则的第一内涵:不歧视。不歧视,对受害者采取公平的行动,是红十字的精髓,从一开始就在日内瓦公约中得到体现。1864年的第一部日内瓦公约就规定,任何士兵因伤情或病情而不能继续战斗,无论他属于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进一步规定“不得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见解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公正原则的第二个内涵:给予苦难者与其痛苦程度相称的帮助。国际人道法规定,对某些特别易受损害类型的受保护者,如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必须给予优先待遇;对伤者和病者给予完全平等的照顾和保护;出于紧急的治疗原因应在救治工作中做出优先安排。公正原则的第三个内涵:排除个人偏见。我们已知道,不歧视意味着不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差别。 ---中立:“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涉及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中立原则是一种态度,本运动各成员的每一步行动都要采取这个态度,其目的是得到所有人的信任,可以顺利地开展工作。本原则规定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除非涉及人道职责。中立可分为军事中立、意识形态中立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特殊中立三个方面:军事中立--是指在武装冲突或动乱局势中不采取任何有可能促使有关各方加剧敌对行为的行动。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家红会的医疗队同正规军事医务部门或民事医务部门一起工作,决不能以任何方式支持或阻碍任何军事行动。这种中立是敌我双方相互尊重对方的医务人员和医务单位的必要前提。意识形态的中立--是指在任何时候都避开政治争论、宗教争论或其他意识形态争论。因为,如果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工作者在这些争论中采取立场,那就会失去一部分群众的信任,就无法使它的工作遍及所有地方。如在因政治争论或宗教分歧导致的武装冲突中,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工作者有偏向一方的言论和行动,那么就会失去另一方的信任,这样也就失去了在该地开展人道工作的权利,同时也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国际委员会的特殊中立--为履行日内瓦公约各缔约国赋予它的职责以及在作为中立者发挥作用时行使人道首创权,国际委员会必须具有自己特殊的中立。为此,它采取了一种特殊的组织运作形式,具体表现在:1、它的委员全都是瑞士籍,总部设在瑞士,瑞士的永久中立性业已得到国际承认;2、它的各项工作得到的援助是来自各国政府和公众。这样,就可使其不为政治压力、经济压力和其他任何压力所左右,并维护其在各国政府和公众心目中的可信度。 ---独立:“本运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会是本国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始终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独立原则指的是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必须抵御干扰。独立原则要求对国家红会的特殊性质给予确认,国家红会不同于国内其他慈善机构,它的正式身份是本国政府在人道工作方面的助手(1949年第一日内瓦公约第26条);但与此同时,国家红会在国内必须享有真正的自主权,保证能够在任何时候都按照基本原则行事。 ----志愿服务:“本运动是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形式得到好处。”志愿服务最早是亨利•杜南先生目睹索尔弗利诺战场缺乏医疗服务时产生的想法,这个想法就是:“建立救济团体,以便由热心忠诚的和完全胜任的志愿者们来照料战争中的伤兵。”1863年日内瓦国际会议第6号决议实现了杜南的想法,决定将志愿医务人员“置于军队指挥部管辖之下”,并享有同军队医务人员一样的待遇。志愿服务的意义和作用:一是人道的行为和象征。志愿服务是一种无私的表现,它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出于自愿的休戚与共精神。二是国家红会独立性的体现。国家红会为了抵御来自外界的众多压力,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按照基本原则办事,必须有众多的志愿工作者,特别是在国家内战中以及内部动乱中,当国家分裂成敌对各方时,如果国家红会得不到来自各个不同的政治、宗教和社会群体的志愿工作者的支持,它就不能获取冲突各方的信任,就无法接近所有的受害者。三是对本运动的一种经济支撑。这是由于众多的志愿工作者都不索取报酬,国家红会可以用更多的资金为社会提供服务。 &---统一:“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工作。”&“统一”包含三个要素,也是国家红会获得本运动承认必须达到的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国家红会必须是这个国家独一无二的红十字组织。二是一视同仁地吸收会员。三是工作活动遍及整个国家领土。 &---普遍:“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在这个运动中,所有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都享有同等地位,负有同样责任和义务,并相互支援。” &六、中国红十字事业 1、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1904年,清朝商约大臣吕海寰、工部左侍郎盛宣怀等人在上海成立了“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这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1907年更名为大清红十字会。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1912年1月,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正式承认。1919年7月,加入红十字会协会。1933年,改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决定,采用改组而不是接管的方式,将旧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为新中国红十字会。1952年,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宣布承认1949年修订的日内瓦四公约,8月,第18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惟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这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的第一个合法席位。 标志、会徽、会旗:《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中国红十字章程》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中国红十字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 2、法律保障: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国家主席令公布施行。法律明确: --宗旨: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 --性质: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遵行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法定职责: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有:救灾备灾、卫生救护、推动无偿献血、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和国际人道法。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意愿。 1996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公布实施。法律规定: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二者不得混淆使用。 --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任何内容。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用在旗帜上的,红十字不得触及旗帜边缘。 --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批准。 --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商标或商业性广告、非红十字会或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药店、兽医站、商品包装、公司标志、一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3、日和日,香港红十字会和澳门红十字会先后成为中国红十字会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分会。这是中国红十字会历史上的两件大事。& 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会员有退会自由,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或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 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七、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 1、无偿献血: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是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无偿献血是保证临床医疗安全用血的必由之路,只有以人道主义无私奉献而不是以经济报酬为目的无偿献血,才能从根本上清除有偿供血带来的各种弊病,血液质量才能得到保证,才能保护受血者的安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血液传播疾病(如乙肝、丙肝、爱滋病)的危险。每个成年人平均有毫升血液,其中,约80%在血液循环系统内流动,约20%在体内储存用于补充。一次献血200-400毫升,不会影响身体健康,定期献血反而能促进机体的新陈代谢,增强造血功能。 2、捐献造血干细胞: &&造血干细胞的采集途径主要分为从骨髓、外周血和脐带血中采集三种方式,中华骨髓库目前采用的是从外周血中采集造血干细胞。 造血干细胞可治疗哪些疾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是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可以治疗白血病、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严重疾病。 捐献造血干细胞会影响身体健康吗? 人体内的造血干细胞存在于人体的骨髓中,具有很强的再生能力。正常情况下,人体内各种细胞每天都在不断新陈代谢,失血或捐献造血干细胞后,可刺激骨髓加速造血。一个成年人体内的骨髓重量约3公斤,捐献其中10克的造血干细胞就能挽救一个人的生命,而健康的捐献者在2周内血液中的各种血细胞即可恢复到原有的水平,因此捐献造血干细胞不会影响健康。 中华骨髓库:1992年,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始建立,但由于资金缺乏,组织管理和技术保障体系尚在建设中,发展缓慢。2001年,中国红十字会重新启动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也称中华骨髓库),把加强骨髓库建设作为中国红十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加速推进。到目前为止,中华骨髓库已有90多万志愿捐献者,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华人库。 &&&造血干细胞的采集会有危险吗?中华骨髓库采用外周血造血干细胞采集的方法,即注射药物动员剂将骨髓中的造血干细胞动员到外周血中,然后从捐献者手臂静脉处采集全血,通过“血细胞分离机”在体外血液循环的过程中提取造血干细胞,同时将其他血液成份回输到捐献者体内。一次采集量在100—200ml,如同采集成分血一样简单、安全。据多年的临床观察和国际上的报道,至今还没有因采集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引起对捐献者伤害的案例。具备造血干细胞移植和采集能力的医院都需经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诊疗科目登记并在中华骨髓库管理中心备案,按照国家卫生部关于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移植技术规范开展工作,中华骨髓库才能为其提供服务。 &&&报名成为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志愿者的条件?年龄在18-4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 中华骨髓库首例捐献者:日,中华骨髓库首例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在上海取得成功。上海分库志愿者孙伟为一位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儿童捐献了造血干细胞,成为中华骨髓库捐献造血干细胞第一人。10多年来,患病儿童已经长大成人,身体健康。孙伟也结婚生子,身体状况良好。
2007年,经中央批准,旨在加强传播和实施国际人道法的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成立,委员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牵头,有外交部、司法部、教育部、国家文物局以及军方等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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