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冒名顶替迪瑟洛克在哪他人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被发现后会受到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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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江西省大中小学生阳光体育竞赛总规程》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的重要部署,促进全省学校体育工作,推进全省百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培养学生的体育爱好,提高学生体育运动技能,增强学生的体质健康,经研究决定,2016年举办全省小学生足球(五人制)、健美操、跆拳道、跳绳、桥牌等5项赛事;中学生田径、篮球、排球、足球(高中、初中组五人制和高中组十一人制)、健美操、跆拳道、跳绳、桥牌等8项赛事;大学生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五人制和十一人制)、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健美操、跳绳、桥牌、高校校长杯乒乓球、高校校长杯网球等12项赛事。所有赛事委托省学生体育协会负责组织管理,比赛的各单项竞赛规程由省学生体育协会制定下发。请各地各校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做好参赛工作计划,认真组织本地本校各项赛事,积极鼓励更多的学校和学生参加省级比赛。同时要加大运动员资格审查力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以大充小等不良现象,如发现,有此类现象,决不姑息,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2016年江西省中小学生阳光体育竞赛总规程
2.2016年江西省大学生阳光体育竞赛总规程
3.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附件下载:附件1-3.doc(附件详情请用电脑登录江西教育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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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群体性课外体育竞赛
当前位置: -&
年大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 华中农业大学2009年大学生运动会旨在落实《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增强大学生参与体育运动意识, 为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平台,促进大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丰富广大学生的文化体育生活,培养学生爱国主义和团队精神,使之成为体魄强健、身心健康的合格人才,进一步提高我校大学生体育运动水平,推动高校体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主办单位:华中农业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 二、承办单位:体育课部、学工处、团委、教务处 三、比赛项目、时间和地点:
羽 毛 球 男、女单打,男、女团体
篮&球:男、女团体
塑胶篮球场
排&球:男、女团体
田&径:(赛程拟定2009年10月)
第二运动场
乒乓球: 男、女单打,男、女团体
四、参加单位: 1.工程技术学院&&&&&&&&&&&&&&&&&& 2.理学院 3.资源与环境学院 &&&&&&&&&&&&&&&&4.植物科学技术学院 5.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6.园艺林学学院 7.水产学院&&&&&&&&&&&&&&&&&&&&&& 8.经管-土管学院 9.文法学院&&&&&&&&&&&&&&&&&&&&&& 10.食品科学技术学院 11.动科-动医学院&&&&&&&&&&&&&&&& 12.外国语学院 13.研究生院&&&&&&&&&&&&&&&&&&&&& 14.楚天学院&&&&&&&&&&&&&&&&&&&&&&&&&&&&&&&&&&&&&&&&&& &&&&&&&&&&&&&&&&&&&&&&&&&&&&&&&&&&&&&&&&&&&&&&&&&&&&&&&&&&&&&&&&&&&&&&&&&&&&&&&&&&&&&&&&&&&&&&&&&&&&&&&&&&&&&&&&&&&&&&&&&&&&&&&&&&&&&&&&&&&&&&&&&&&&&&&&&&&&&&&&&&&&&&&&&&&&&&&&&&&&&&&&&&&&&&&&&&&&&&&&&&&&&&&&&&&&&&&&&&&&&& 五、参赛资格:&&& 1.凡参加比赛的学生运动员,必须是有正式学籍的华中农业大学在校全日 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及楚天学院学生。 2.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方可参加比赛。 六、参赛办法: 1.以学院代表团为参加单位,各学院必须组团参加本届大学生运动会。 2.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各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3.各代表团应本着大学生运动会的精神,进行基层选拔,从而组织较高水平 的队伍参加本届大学生运动会。 七、竞赛办法: 1.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2.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进行比赛,并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名次。 3.裁判员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八、大学生运动会团体总分计算办法和奖励: 1.大学生运动会团体总分为参赛代表团在本届运动会所有比赛项目中所取得的名次得分总和。 2.对大学生运动会团体总分前八名的代表团、颁发奖杯。 3.各比赛项目参赛和名次得分规定和奖励: (1)田径项目参赛和名次得分:凡参赛田径项目的代表团计入总分30分,获得田径各单项前八名者,分别按9、7、6、5、4、3、2、1分(接力加倍)计入总分。团体赛名次按田径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的15倍计入总分。 (2)篮球、足球、排球项目参赛和名次得分:凡参赛篮球、足球、排球项目的代表团计入总分20分,团体赛名次均按田径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的8倍计入总分。 (3)乒乓球项目参赛和名次得分:凡参赛乒乓球项目的代表团计入总分10分,获得各单项比赛录取名次者,均按田径单项的相应名次得分等同计分;团体赛名次按田径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的2倍计入总分。 (4)对各比赛项目获团体前八名的代表队颁发奖杯和奖牌。 九、“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和奖励: 1.各单项比赛男、女队各评2名“体育道德风尚奖”(除田径项目外),大学生运动会团体评4名“体育道德风尚奖” 2.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和代表团颁发奖牌。 3.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见附页。 十、各竞赛项目比赛规程:(见各单项规程) 十一、裁判员、运动员等级的评定: 在本次球类项目比赛中获得前4名的主力队员和单项项目达到二级运动员等级者经本人申请,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可授予二级运动员等级,其余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可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在本届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裁判员经竞赛组培训考核合格者,可申报裁判员等级。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体育课部负责解释。 & 华中农业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 & 2009年3月2日&&&&&&&&&&&
& 为使我校“以体育为载体,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精神落到实处,促进学院之间的相互交流,发扬团结拼搏、自强不息、勇攀高峰的精神;鼓励各学院赛出风格、赛出水平,本届大学生运动会特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参加华中农业大学2009年大学生运动会5个单项比赛的代表队和代表团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二、&评选办法 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和代表团,由“体育道德风尚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代表队和代表团所属人员在比赛期间的表现,提出评选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教育、体育事业,努力培养优秀体育人才和全民健身积极分子。 2.严格加强管理,各项制度、措施健全,注重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全面关心运动员的训练、参赛和日常生活。 3.参赛期间,服从安排、服从裁判、听从指挥,精神面貌好,运动员集体荣誉感强,无违法违纪和违规的现象发生。 4.维护社会公德,爱护赛场和环境卫生。 5.比赛中,努力做到“三尊重”,团结拼搏、积极进取,争创佳绩。 6.不违纪参赛资格,不使用兴奋剂,不违反竞赛纪律。 四、评选办法和奖励 1.各单项比赛男、女队各评2名“体育道德风尚奖”(除田径项目外),大学生运动会团体评4名“体育道德风尚奖”。 2.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和代表团颁发奖牌。 五、&评选注意事项 1.在评选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将评选活动与日常教育管理相结合,不搞形式主义。 2.评选工作重点放在各学院,在各学院抓好体育比赛的同时,重视体育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 3.在评选中要注意对运动员、运动队的赛场表现和平时参与、观摩相结合;运动水平与赛场作风相结合。 4.各单项比赛“体育道德风尚奖”多的代表队可优先考虑。 附:华中农业大学2009年大学生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审小组 体育课部、学工处、团委、教务处有关人员及学生体育部成员组成。
(试行)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体现教育部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下简称大运会)育人的宗旨和“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体现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以保证运动会期间各项比赛及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参加大运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队)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和裁判员、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大运会的竞争规程和各项纪律规定;自觉遵守运动员、教练员及裁判员守则;要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如有违反运动会竞赛规程和纪律者,均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适合于整个大运会竞赛期间。 第四条 &为了做好大运会的纪律和资格监督工作,大运会组委会下设“大运会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届大运会参赛运动员(队)的纪律和资格的监察和最终裁决工作。 & 第二章&关于运动员资格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参加大运会各项比赛的运动员,必须严格按照大运会竞赛规程中关于参赛运动员的条件及比赛分组的规定报名参加比赛。如有弄虚作假,违反参赛运动员资格者,将予以处罚。 第六条&大运会竞赛期间(含预赛阶段)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有关单项分会分别成立各相应项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大运会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参加本项目比赛的运动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的处罚。 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参赛运动员的资格问题提出处罚意见后,经报“大运会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运动员(队)不符合参赛资格的处罚规定 (一)比赛前发现运动员不符合参赛资格 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单位已报名拟参加比赛运动员的资格审查,发现有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取消运动员的报名资格,并不允许该单位(队)另外报他人。 &&& (二)比赛中发现运动员不符合参赛资格 &&&& 1.属于个人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 在比赛中经审查有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将取消该运动员继续比赛的资格,并取消其已参加比赛的成绩、名次,并收回奖牌、证书等。此外,并对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处以人民币300元罚款。 &&& 2.属于集体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在比赛中经审查有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比赛或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加该队比赛的场次,如该队为负场仍照算其比赛成绩,如该队胜场则改作负场处理且该运动员此后不得参加比赛(处理办法按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该队其他运动员可继续比赛,此外,并对该运动员所在单位(队)处以人民币500元罚款。   (三)比赛后发现运动员不符合参赛资格 1.属于个人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在比赛结束后,经审查有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将取消该运动员参加所有比赛的成绩、名次,并收回奖牌、证书等。此外,并对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处以人民币300元罚款。 2.属于集体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在比赛结束后,运动队曾上场的运动员中有被确定不符合参加比赛资格者,则取消该队名次、成绩,并收回该队所获得的奖杯、奖牌等。此外,并对该运动员所在单位(队)处以人民币500元罚款。 第八条&对冒名顶替参加比赛,违反参赛资格规定的处罚 凡在比赛中发现并查实有运动员冒名顶替参加比赛者,除按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外,并视情节对该参赛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 第三章&关于赛场、赛会纪律 第九条&对运动员(队)违反赛场纪律者,由本项目竞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提出处罚(处理)意见,经本项目组委会或大会竞赛部批准,即可做出处罚(处理)决定。本项目组委会或大会竞赛部做出处罚(处理)决定,须报“大运会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运动员凡有漫骂、侮辱对方行为的,除由临场裁判员给予警告,直到取消当场资格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赛的处分。此外,视情节对该参赛单位(队)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无论比赛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范他人人身安全者,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并根据其情节停赛,直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如发生集体相互斗殴的队,均取消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并视情节对该参赛单位(队)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关于对罢赛、弃权的处罚 (一)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中止5分钟者,即判为罢赛。对罢赛队,临场裁判有权判对方获胜,情节严重的,另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节对该单位(队)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二)凡无故弃权的运动队,以前赛项所获得的比赛成绩均视为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后项目的比赛资格,并予以1000元人民币罚款。 第十三条&关于对比赛双方搞不正当交易的处罚 对比赛对方搞不正当交易,预谋胜负,经本项目仲裁委员会和竞赛委员会审查认定,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报大会竞赛部批准,判该场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并视情节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领队、教练员要尽职、尽责,加强对本队的思想教育工作,严格管好队伍,以身作则遵守大会各项规定;服从裁判、服从判罚;要有全局观念,加强对运动队场上、场下的教育管理。领队、教练员对本运动队发生的严重违纪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在运动队发生严重违纪事件(行为)时,领队、教练员制止不力或态度暧昧,怂恿、参与者,均将追查该领队、教练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理和处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赌赂(包括请客、送礼)裁判员以及与竞赛有直接关系的个人和部门,一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罚。并对该参赛单位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对受贿当事人没收其所受贿款额并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除此之外,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凡不遵守赛区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的运动员、教练员,经教育不改者,将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并视情节对该参赛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者,须照价赔偿;并视情节对该参赛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凡将淫秽画报、书刊、录音带、录像带带到赛区者,将一律予以没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视情节对该参赛单位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对观众礼貌,与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观众起哄、扰乱赛场序秩者,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将由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并视情节对该参赛单位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 第四章&关于裁判员 第二十条&裁判员应自觉遵守裁判员守则,秉公执法,公正、公平裁判,模范地遵守赛会各项纪律和规定,为人师表。 第二十一条&裁判员违反下列竞赛纪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该次比赛或若干场比赛裁判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裁判主管部门给予停止裁判工作,降低或撤消裁判等级的处分。 (一)凡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者; (二)凡由于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者; (三)凡裁判员在赛会期间酗酒者; (四)凡裁判员接受比赛队贿赂者; &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大运会“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大学生运动会预赛开始执行。
&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勇攀高峰。 二、刻苦训练、钻研业务,尊重教练、认真完成训练任务。 三、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 四、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守秩序、守纪律。 五、不吸烟、不喝酒、衣着整洁大方。 六、团结友爱、服从组织、遵守规章法令。 七、勤俭节约、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 &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于体育事业,热爱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努力钻研业务,精通本项规则和裁判法,积极参加实践,不断提高水平。 三、严格履行裁判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正确。 四、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裁判之间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团结、不搞宗派活动。 六、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执行任务时精神饱满,服装整洁,仪表大方。 & &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于体育事业,培养又红又专的运动员。 二、从难,从严,从实践出发,进行科学训练,认真制订训练计划。 三、做好赛前准备和临场指挥,赛后认真总结。 四、学习政治理论和体育科学技术,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创新。 五、严格管理教育、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关心运动员全面发展。 六、发扬民主,爱护运动员,不准打架和侮辱人格。 七、以学业为重,处理好工作,学习和生活关系。 八、坚持真理,发扬正气,在训练、学习、生活等方面做运动员的表率。 九、教练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十、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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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健康发展,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全国学生体育比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每年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所主办或协办的全国大学生、中学生体育竞赛。
第三条&&本规定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赛(停止参加赛区工作)若干场;
四、停止或取消参加比赛的资格;
五、取消比赛成绩;
六、禁赛;
七、取消注册资格。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裁判员依据各项目《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现场声像等资料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的依据。
第六条&&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运动队(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七条&&凡运动队(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比赛中,凡对对方运动队(员)或其他人员出现侮辱性或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其情节,对违纪运动员还将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单场比赛成绩;
2、停赛若干场;
3、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4、赛区通报批评;
5、全国通报批评;
6、停赛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九条&&比赛中,凡运动队出现群体性斗殴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对违纪的运动队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2、全国通报批评;
3、停赛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条&&如在赛前或赛后发生上述行为,性质相同者,处罚相同。
&&&&第十一条&&在赛区期间运动员禁止吸烟、饮酒,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批评;第二次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资格。
第三章&&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二条&&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比赛中,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或观众出现侮辱性、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根据其情节,对违纪的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还将处以如下处罚:&
1、停赛若干场;
2、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3、赛区通报批评;
4、全国通报批评;
5、停止工作资格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在一场比赛过程中,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质问、干扰工作者,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者,第一次由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第二次将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第十五条&&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严重违纪事件,要追究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的,予以赛区通报批评;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怂恿或直接参与而发生的事件,给予全国通报批评,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酗酒者,一经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工作资格。
第四章&&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七条&&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1、未经赛区组委会同意,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多次错判、漏判。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国学生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未经选派单位同意,两次不到赛区;
2、有意偏袒一方;
3、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4、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5、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议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竞赛纪律;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属单位:
1、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代表和赛区竞赛部决定;
2、取消一天裁判资格和取消本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意见报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赛区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竞赛组织工作不规范,器材设备不符合标准或发生故障,没有落实赞助商权益,运动队接待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等问题,严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除责令整改外,对承办单位给予警告批评,直至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必须确保赛场安全及赛场秩序。坚决禁止观众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及可能干扰比赛的物品;坚决禁止观众擅自进入比赛场地;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赛场工作人员。凡出现以上现象的赛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联赛承办单位整改不力的将取消该赛区的所有比赛。
第六章&&运动队(员)违反资格问题的处罚
第二十条&&运动队(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队(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比赛中、比赛后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1、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
2、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成绩、名次亦被取消,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参加的比赛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
3、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则取消该运动队(员)名次、成绩,由后面的运动队(员)依次递升。
4、对于比赛中或比赛后,上场运动员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将对该运动队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对冒名顶替、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的学生或学校,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查实后,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名次,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3年注册资格,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所在学校该项目1年的注册资格。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上场参赛的,取消该队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校该项目1年的注册资格。
第七章&&兴奋剂、弃权、罢赛、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等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处罚,除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总局令》(1号令)执行外,将终身禁止参加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
第二十三条&&凡无故弃权的,以前赛项获得的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后项目的比赛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四条&&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队(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判为罢赛。罢赛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五条&&运动员在比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八章&&其他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为防止比赛双方搞交易,预谋胜负或不思进取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并经仲裁委员会多次提醒仍然不求获胜的,经仲裁委员会及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审查认定,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凡衣着、仪表不整,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第二次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者,须照价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加罚款。
第九章&&纪律的执行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比赛组委会下设的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将在比赛期间监督赛区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接受与此相关的申诉、投诉。比赛组委会下设的仲裁委员会接受各运动队对裁判员不公正的判决提出的申诉、投诉。
第三十条&&任何运动队或个人提出申诉时,须向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交纳有领队签字的申诉书及申诉费2000元。胜诉退还申诉费,败诉申诉费上交赛会组委会。
第三十一条&&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后,依据本条例,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批准后予以执行。处罚决定由赛会主办单位发布。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组委会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
第三十二条&&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比赛组委会为比赛的最高领导机构,其在比赛期间做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单项分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取消参加比赛各项评奖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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