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城镇体系规划划还能参考哪些运动类体育类规范 办法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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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 14 号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体育总局局长  刘 鹏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体育专项训练和体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运动学校)。
  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运动学校可以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 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需要的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运动学校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以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运动学校。
  举办运动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七条 运动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第八条 运动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第九条 运动学校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由其主管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依法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招生、学籍与毕业就业
  第十条 运动学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为三年。可以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
  第十一条 运动学校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招生工作可以采用学年集中招生与试训相结合的办法。
  考生应当参加体育测试、文化课考试和体检,对于体育运动成绩优异的,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破格录取。
  第十二条 运动学校初中、小学部面向社会普通中小学招生,学生被录取后学籍的变动和管理,按照当地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按照运动学校课程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运动学校毕业的学生,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招生规定,可在学校所在地报考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五条 运动学校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运动生涯、职业规划和心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德育与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运动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强德育工作的时代性、吸引力、实效性,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十七条 运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制定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开设德育课、文化基础课和相关专业课,开展运动训练和相关职业技能训练。德育课和文化基础课应当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选用国家规划教材。运动学校可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课程,编写专业课的校本教材。
  第十八条 运动学校根据学生需要可以开设普通高中文化课程。运动学校的初中和小学部课时安排,原则上与普通中小学相同,在保证完成基础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训练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教学计划。
  前款规定的教育,运动学校应当按照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审查通过的教材等,实施课程,组织教学,并可因地制宜地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校本课程和其他教育资源。
  第十九条 运动学校应当建立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教学和考试制度。学生文化教育每周应不少于24学时,因训练、竞赛耽误课程,应及时安排补课辅导。
  第二十条 运动学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置运动训练、休闲体育服务与管理、体育设施管理与经营等中等体育专业。
  第二十一条 运动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运动学校的教学与相关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并可组织学生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体育类的技能鉴定。
第五章 运动训练、竞赛与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动学校应当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全年不少于280个训练日(含竞赛),每天训练时间控制在3.5小时以内(含早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第二十三条 运动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运动训练科研设施、设备和专职的科研人员,加强训练监控、训练恢复和医疗保障工作,提高训练质量。
  第二十四条 运动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与体育运动相适应的营养,定期对学生进行医疗检查,做好伤病防治工作。
  运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医务监督,禁止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五条 运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材测试、人才培养跟踪、档案管理等制度,认真做好选材和育才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运动学校学生可以代表当地中小学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七条 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运动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文化课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运动学校教练员实行聘任制。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运动学校可以聘请兼职教练员任教。
  第二十九条 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教练员应当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共同研究和改进文化教育和运动训练工作,努力提高教学和训练质量。
  第三十条 运动学校招聘体育工作人员,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运动学校中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将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公办运动学校的基建投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解决。
  第三十二条 运动学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标准每人每日不低于25元,运动服装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各省(区、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伙食标准和运动服装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第三十三条 运动学校应当为学生办理保险。有条件的,可以根据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的特点,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运动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校园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预防、保险、应急处理和报告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 运动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训练竞赛、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学生、教练员和教师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文化教育实施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运动学校在训练竞赛、教育教学等活动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国家教委日发布的《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体群字〔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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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高尔夫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新浪体育讯?
  体竞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足球学校: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体育总局组织修订了《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现将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自日起实施(以比赛起始时间为准),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于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0〕18号)、于日颁布的单板滑雪、高尔夫球、橄榄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1〕6号)、于日颁布的健美操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3〕56号)同时废止。
  附件:(日更新,PDF格式文件点击下载或右键另存为下载)
  体育总局
  ---------------------------------------------
高尔夫球运动员等级标准
  高尔夫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进入决赛的运动员;
  (二)美国大师赛、美国女子公开赛、美国女子职业高尔夫球协会(LPGA)锦标赛前48名;
  (三)世界职业年终排名前 80 位,世界业余年终排名前40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美国大师赛、美国女子公开赛、美国女子职业高尔夫球协会(LPGA)锦标赛的参赛运动员;
  (二)青年奥运会、亚运会个人前32名,团体前16名;
  (三)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个人前8名,团体前6名;
  (四)世界职业年终排名第 81 至 200 位,世界业余年终排名第41至100位;
  (五)亚洲男子业余团体锦标赛暨野村杯、亚洲女子业余团体锦标赛暨皇后杯、亚洲业余锦标赛个人前16名,团体前8名;
  (六)亚洲青年运动会个人前12名,团体前8名;
  (七)全国运动会个人前24名,团体前8名;
  (八)全国学生运动会个人前3名,团体前2名;
  (九)中国职业公开赛个人前16名;
  (十)全国团体锦标赛个人前16名,团体前8名;
  (十一)中国业余锦标赛、中国业余公开赛、中国业余冠军赛个人前3名;
  (十二)中国高尔夫球年终排名前 30 位,中国业余排名前15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青年奥运会、亚运会个人第三十三至六十四名,团体第十七至三十二名;
  (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个人第九至十六名,团体第七至十二名;
  (三)世界职业年终排名第 201 至 1000 位,世界业余年终排名第101至500位;
  (四)亚洲男子业余团体锦标赛暨野村杯、亚洲女子业余团体锦标赛暨皇后杯、亚洲业余锦标赛个人第十七至三十二名,团体第九至十六名;
  (五)亚洲青年运动会个人第十三至三十六名,团体第九至二十四名;
  (六)全国运动会进入决赛的运动员;
  (七)全国学生运动会个人第四至八名,团体第三至六名;
  (八)中国职业公开赛个人第十七至三十二名;
  (九)全国团体锦标赛个人第十七至三十二名,团体第九至十六名;
  (十)中国业余锦标赛、中国业余公开赛、中国业余冠军赛个人第四至八名;
  (十一)中国高尔夫球年终排名第 31 至 100 位,中国业余排名第16至50位;
  (十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个人前6名,团体前3名;
  (十三)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年度青少年比赛个人前3名,团体第一名。
  四、二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青年奥运会、亚运会的参赛运动员;
  (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个人第十七至三十二名,团体第十三至二十四名;
  (三)拥有世界职业年终排名的运动员,世界业余年终排名第501至1200位;
  (四)亚洲男子业余团体锦标赛暨野村杯、亚洲女子业余团体锦标赛暨皇后杯、亚洲业余锦标赛进入决赛的运动员;
  (五)亚洲青年运动会进入决赛的运动员;
  (六)全国运动会的参赛运动员;
  (七)全国学生运动会个人第九至十六名,团体第七至十二名;
  (八)中国职业公开赛、全国团体锦标赛进入决赛的运动员;
  (九)中国业余锦标赛、中国业余公开赛、中国业余冠军赛个人第九至三十二名;
  (十)中国高尔夫球年终排名第101至160位,中国业余排名第51至100位;
  (十一)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个人第七至十二名,团体第四至八名;
  (十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年度青少年比赛个人第四至六名,团体第二至三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亚洲青年运动会的参赛运动员;
  (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进入决赛的运动员;
  (三)亚洲男子团体锦标赛暨野村杯、亚洲女子团体锦标赛暨皇后杯、亚洲业余锦标赛的参赛运动员;
  (四)全国学生运动会个人第十七至三十二名,团体第十三至二十四名;
  (五)中国职业公开赛、全国团体锦标赛的参赛运动员;
  (六)中国业余锦标赛、中国业余公开赛、中国业余冠军赛进入决赛的运动员;
  (七)中国高尔夫球年终排名第161至200位,中国业余排名第101至200位;
  (八)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个人第十三至二十四名,团体第九至十六名;
  (九)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年度青少年比赛个人第七至十二名,团体第四至八名;
  (十)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年度青少年比赛个人、团体前6名。
  注: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职业、业余:男子个人、女子个人、男子团体、女子团体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8人(队)、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 上述条款中涉及排名、“进入决赛”或“参赛”的相关证明由中国高尔夫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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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准确、规范审批等级运动员,现就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等级标准》中可审批等级运动员的全国性、省级和地市级比赛的竞赛组织管理、竞赛规程制定和竞赛奖励等工作,必
  须严格执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的规定。
  二、《等级标准》中可审批等级运动员的国际比赛指由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和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主办的正式比赛。全
  国性比赛指由体育总局、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中心、各全国单项性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其他部门共同主办的正式比赛,
  以及由教育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和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大、中、小学生正式比赛。省级比赛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主办或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的正式比赛。地市级比赛指由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的比赛。
  三、《等级标准》中的省级、地市级“锦标赛”或“冠军赛”,
  均指每年一次的最高水平锦标赛或冠军赛。《等级标准》中的省级、地市级“比赛”,均指每年一次的最高水平比赛。
  四、《等级标准》中没有单独明确是“分站赛”、“系列赛”、“分区赛”的比赛,则“分站赛”、“系列赛”、“分区赛”的比赛不得参照相关条款审批等级运动员。
  五、《等级标准》中没有单独明确是“青年”、“青少年”、“少年”的国际或全国性比赛,则“青年”、“青少年”、“少年”的比
  赛不得参照相关条款审批等级运动员。
  六、可以审批等级运动员的小项、组别、参赛人数要求、裁判员等级和人数要求等按《等级标准》的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定的比赛不得审批等级运动员:
  1、《等级标准》中没有单独明确可审批等级运动员的比赛小项的,则只有该项目的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最高水平单项比赛的正式比赛小项才可审批等级运动员。
  2、除仅设团体项目的比赛外,《等级标准》中没有单独明确可审批等级运动员的团体小项的,则该比赛的团体小项不得审批等级运动员。
  3、除速度滑冰、短道速滑、射箭、射击、场地自行车(计时项目)、举重、田径、游泳外,其他项目《标准》中没有单独明确可审批等级运动员的比赛组别的,则该比赛仅最高水平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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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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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2015〕50号
12、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省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5〕5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加快推进我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努力将体育产业培育成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转方式、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倡导健康生活,创造发展条件,统筹推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产业与多元产业相互融合,增加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逐步形成具有青海高原特点的体育产业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体育产业体系,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实现产业体系日趋完善,产业环境明显优化,体育消费显著增加,产业基础基本形成的体育产业发展目标。
  健全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全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平方米,在城市社区建设15分钟健身圈,新建社区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市(州)、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有僧尼常住的寺院体育设施配备率达到100%;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质普遍增强,实现“体育生活化、生活体育化”,推进“人人运动”向纵深发展,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224万,占全省总人口的35%,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15000人。
  通过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和上下互动,形成合力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支持发展体育产业项目100个,建成省级体育产业基地20个,建设汽摩房车营地100个,打造体育旅游精品项目50个,体育产业从业人员超过15000人,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105亿元。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审批,减少微观事务管理,放开市场主体准入限制,实行“非禁即入”。加快推行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加快推进体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鼓励发展体育社会组织。进一步深化体育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促进公共体育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确保体育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积极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对体育产业的投资,实现公共体育服务无差别经营。
  (二)完善公共体育服务设施。
  统筹规划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以基层为重点,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合理布点布局,重点建设便民利民的非标准足球场地、中小型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多功能球场、自行车专道、健身步道等场地设施,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功能齐全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盘活存量资源,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用于体育健身,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体育活动场馆和健身设施。统筹省会西宁和周边城市规划,建设单项赛事中心等大型基础设施,保证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国内高水平单项赛事、大型公共活动举办,并充分发挥救灾避险功能。
  (三)健全体育社会组织。
  优化体育社会组织功能,充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的引导、扶持和管理,制定完善体育社会组织规章,明确功能定位,促进规范有序发展。逐步建立以体育总会为龙头,单项协会为纽带,健身组织为根基的社会体育组织体系,积极培育市(州)、县(区)成立体育总会等基层体育组织,有计划地发展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等基层体育协会,引导体育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公共体育服务。
  (四)大力发展职业体育。
  拓宽职业体育发展渠道,鼓励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支持专业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加快推进足球、篮球等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集体项目,大力发展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积极探索足球、篮球、羽毛球、网球、乒乓球、自行车、跆拳道、拳击、武术、射击、射箭、太极、瑜伽等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运动项目,走职业俱乐部的发展道路,推动我省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继续规范职业俱乐部和体育运动协会的组建和经营管理,逐步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鼓励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或创办职业俱乐部,构建由政府扶持、协会监管、联盟市场化运作、俱乐部法人独立运营、符合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职业体育运行模式,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五)优化空间布局。
  优化体育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形成体育产业发展示范区、集聚区和功能区。打造青海东部地区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区、环青海湖地区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区、柴达木地区体育场馆服务产业区、三江源地区生态体育旅游产业区,促进健身休闲项目的普及和提高,形成新的体育消费热点。建设一批体育产业基地,举办一批体育健身活动,推出一批体育旅游线路,壮大一批体育中介组织,培育一批体育产业知名品牌,培养一批体育经营管理队伍,打造一批优秀体育俱乐部、示范场馆和品牌赛事,以点带面,推进体育产业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
  (六)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部署,成立省级体育产业协会,组建省级体育产业集团,打造各级体育产业龙头企业。积极筹建省级体育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建设体育产业项目库,编辑并发布青海省体育产业投资指南,提高产业资金绩效和规范运作水平。强化改革措施,突出培育发展,积极利用我省统一安排的各种促进创业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多元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的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扩大总量,提升质量,促进大众创业,激发社会创新,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
  (七)加快体育产业基地建设。
  依托专业体育训练基地,建设体育运动休闲服务体系。加快以民和体育休闲中心为起点,以多巴国家高原体育训练基地为中心,以青藏交通沿线和黄河流域经济带为两翼,以互助智能自行车体育产业基地、西宁体育健身休闲长廊、丹噶尔高原自行车训练基地、循化波浪滩群众体育休闲培训基地、海北户外营地和自行车骑行基地、海南民族体育训练基地、尖扎水上项目训练基地、格尔木玉珠峰登山基地、岗什卡登山滑雪基地、柴达木徒步和汽车营地为支点的丝绸之路高原体育产业带建设,打造多功能、综合性、多元化的体育健身和运动训练基地群落。支持建设并命名西宁湟水河体育公园、平安体育公园、共和德吉滩体育公园、班玛玛柯河体育公园、河南腾格里体育公园、海西柏树山体育公园、海北金银滩体育公园和玉树扎西科体育公园等;挖掘并推出以湖泊河流、沙漠资源为主题的二郎剑、龙羊峡库区、玉树、班玛、贵德、同德、共和、尖扎、循化、柴达木、沙岛等户外拓展项目;打造并开发以山地、草原、森林资源为主题的昆仑山、祁连山、阿尼玛卿、年保玉则、尕朵觉吾、互助、大通、祁连、河南、金银滩、仙女湾等野外生存、登山、探险、攀岩、滑雪、徒步、自行车骑行、自驾游等体育项目。
  (八)推进体育产业跨界融合。
  推动体育产业与文化、旅游、广电、商贸、电子信息、健康养老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流通、教育培训等相关产业的跨界融合,以体育劳务、赛事组织、场馆运营、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为重点,逐步扩大体育服务规模。以体育设施为载体,推动体育与住宅、休闲、商业综合开发,将体育用地与居住绿地、公园绿地进行融合,打造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充分发挥我省举办的青洽会、文化旅游节、清食展、藏毯节等民族民间节庆活动的集聚效应和载体作用,打造体育贸易展示平台,发展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风情体育产业。
  (九)促进康体结合。
  积极促进康体结合,推广“运动处方”,发展运动康复,运用竞技体育资源和科技成果服务大众健身。依托训练基地开展高原生命医学、运动生理生化研究,研发制造营销以虫草、枸杞等原料为主的运动功能饮料、营养保健食品药品等,支持金融、地产、建筑、交通、制造、信息、食品药品等企业开发体育衍生产品,培育传统弓箭制作等体育用品制造业。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依托西宁、共和、贵德、西海、大柴旦等地温泉资源,推进温泉疗养专项体育产品的开发。发挥体育锻炼在疾病防治以及促进健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中医药在运动康复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提倡开展健身咨询和调理等服务。
  (十)积极推进体旅融合。
  加强体育产业与旅游产业的相互融合,以体育活动为载体,串联整合青海的自然山水、交通、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旅游资源要素,促进上下源、左右岸融合发展。以青海东部城市群为核心,以主要交通干线和自驾车线路建设为依托,以全省3A级以上景区为主要节点,鼓励旅游企业和景区开发体育产品,完善全省体育旅游服务体系,打造集体育健身、旅游体验、时尚运动为一体的产业链,提升我省体育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扩大境内外游客输入。围绕高原体育、生态体育、康体休闲,开展高原特色的专业体育赛事、休闲健身及民俗体育活动,引导旅游者进行体育消费。依托民和喇家遗址考古公园、互助北山森林公园、贵德国家地质公园、达玉青海湖自行车骑行综合服务基地等文化旅游资源,推进体育休闲与疗养业、餐饮业、观光体验等融合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制定专项规划,引导发展户外营地、徒步(自行车骑行)服务驿站、汽车露营营地、船艇码头等,鼓励各地创建独具特色的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构建体育旅游安全预警和救援体系。
  (十一)完善体育场馆运营机制。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效推动公益类场馆和经营类场馆分类改革,推进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行体育场馆设计、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将赛事功能需要与赛后综合利用有机结合。在节能环保的前提下,融入演艺、会展、商业、休闲等多功能设计,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夯实发展基础。支持已建场馆积极进行适用性改造,盘活场馆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着重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各级各类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提升各类体育场馆科学化、集约化、标准化服务水平。在全省尝试组建一批体育场馆设施管理公司,逐步实现全省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加快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十二)加快发展赛事经济。
  培育发展多形式、多层次体育协会和体育组织。成立或引进有实力的国际赛事管理公司,推进办赛主体专业化、市场化,实现由政府主导模式向“政府+赛事公司”运行模式的转变。积极参与申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国内重大单项体育赛事,促进我省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创新赛事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借鉴吸收国内外体育赛事组织运作的有益经验,探索完善单项赛事的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建立起办赛主体多元化的赛事体系。鼓励大型体育赛事充分进行市场开发,依托各类赛事媒介,构建以体育传媒、赛事策划、运营推广、经纪中介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实体。按市场原则确立体育赛事转播收益分配机制,促进多方参与主体共同发展。
  (十三)加大体育市场供给。
  开展新兴户外运动、极限运动等项目的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开发和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项目,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市场的挖掘、保护,开发赛马、赛牦牛、射箭、马术、摔跤、蹬棍、拉拔牛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市场,积极引导规范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市场化运作。努力拓展与体育竞赛表演业相关的体育广告、体育经纪、体育无形资产开发等行业。吸引社会资本对体育服务业的投资,促进体育健身、娱乐等体育服务业的发展。引导高、中、低收入群体合理进行体育消费,满足消费者多元需求。围绕青海体育中心、西宁体育馆等场馆发展商贸、旅游、住宿、餐饮等产业,做到多产业、多要素捆绑发展。积极培育体育中介市场,鼓励发展体育中介组织,辐射和拉动体育传媒、体育广告、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保险等重要业态的发展和壮大。积极发展体育用品销售业,扶持体育培训、策划、咨询、经纪、营销等企业发展,重点发展连锁经营、体育用品大卖场等模式,繁荣体育用品市场。
  (十四)丰富体育赛事活动。
  以竞赛表演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各类体育赛事。做大做强品牌赛事,重点办好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中国·青海国际抢渡黄河极限挑战赛、中国·青海国际高原攀岩精英赛、“行走中华水塔”国际徒步活动和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民健身大会、少数民族运动会等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大力推广市场接受度高、简便易行的台球、健美操、广场舞、健步走、棋类、信鸽、游泳等体育健身活动。广泛开展涵盖各类人群、不同消费层次、不同竞赛水平、各具项目特色的赛事。各地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工、青、妇、残联组织等单位广泛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积极开展“一地一品牌”、“一行业一品牌”的全民健身活动。鼓励企业举办商业性体育比赛。丰富校园足球、社会足球、职业足球赛事活动,推动普及与提高。
  (十五)鼓励日常健身活动。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要积极倡导工间、课间健身制度等,坚持每天健身一小时。鼓励单位为职工健身创造条件。支持地方根据自然人文资源特色开展足球、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篮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组织广场舞、民族射箭、赛马、自行车骑游、徒步、登山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健身活动。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为群众提供体质测试服务,定期发布国民体质监测报告。要切实保障中小学体育课课时,鼓励实施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计划。
  (十六)加快体育信息化建设。
  加强体育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行业管理等,充分运用互联网+、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终端、云技术、大数据等新兴科技平台,加快“智慧体育”建设,发挥体育“健群”功能,建立全民健身电子地图平台、健身圈移动应用、微信等公共体育服务平台,共享体育信息,合理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接口,打造体育信息专题应用。通过在线上、线下形成网络、电话的无障碍互动,为市民提供专业的互联网运动健康服务,进一步推进体育信息化建设进程。
  (十七)加强体育文化宣传。
  加大体育媒体和视频媒体的宣传力度,普及健身知识,宣传健身效果,探索体育赛事、体育文化、体育信息的宣传开发,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培育体育消费观念、养成体育消费习惯。依托娱乐资源、媒体资源和客户资源,推广体育文化,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打造体育营销和赛事运营平台,驱动体育资源的重新配置,全面推动体育产业升级换代。
  四、政策措施
  (一)吸引社会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支持各级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落实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扶持培育一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体现体育产业优势,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规模发展的体育企业或企业集团。对引进国际国内著名品牌企业,投资重大体育项目,可按照“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一企一策”等特殊优惠政策。各级地方政府也可根据体育建设需要,实施资源捆绑开发政策。
  (二)加大政府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体育设施投入力度,提高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建立有序的增长机制,到2025年省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加大对竞技体育投入,增加运动员和体育后备人才训练比赛专项经费及保障经费等。各市(州)财政都要安排体育产业引导资金。充分发挥产业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运用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采用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积极培育和促进体育市场主体发展。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体育企业、社会组织、体育人才和体育赛事、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体育竞赛表演项目、体育服务等给予扶持,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按人均2元安排。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政策措施,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加大投入,加快体育设施建设和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我省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
  (三)拓宽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通过安排扶持资金等方式引领和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通过发行债券以及融资项目、股票融资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加大投融资和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业务品种,扶持一批具有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和俱乐部以互保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贷款融资。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体育企业开展合作,探索开发适合体育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发展体育保险,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围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户外运动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积极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支持重点体育项目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四)落实相关土地政策。
  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重大体育产业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统筹优先安排。各级政府要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支持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充分利用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群众体育设施。对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体育场(馆)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对公共体育设施,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建设,在立项、报建、用地和配套建设等方面应给予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严禁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五)加强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保护。
  通过冠名、合作、赞助、广告等形式,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场馆、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强化知识产权对各类体育企业的导向作用,提升无形资产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单项体育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的市场开发模式,理顺和明确各相关主体在市场开发活动中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加大自主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强体育产品品牌建设,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增加体育产品商标内涵,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体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探索场馆冠名等无形资产开发,在不影响城市形象的前提下,允许场馆利用外立面开发户外广告。推进赛事举办权、赛事转播权、运动员转会权、无形资产开发等具备交易条件的资源公平、公正、公开流转。
  (六)加快体育法治建设。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积极推行负面清单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管理职能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依法确定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准入和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和服务规程,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产品质量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符合要求,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体育服务水平。开展体育行业特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体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加强安保服务管理,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安保服务标准,积极推进安保服务社会化。
  (七)培养体育人才队伍。
  加强市(州)、县(区)体育专业管理队伍建设,对执行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公益性体育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和财力,合理增加机构编制,满足开放后工作量增加、现有机构编制不足的工作需求,按照体育职能和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配齐工作人员,充实体育管理人员。完善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互为补充的多层次人才奖励体系,对创意设计、自主研发、经营管理等人才进行奖励和资助。鼓励多方投入,开展各类体育职业教育培训,多渠道培养复合型体育产业管理人才。完善体育产业人才、智力和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畅通体育产业人才引进渠道。充分利用省内高等院校以及体育协会的资源优势,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有关专业,大力培养市场急需的各类体育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体育场地工、体育运动安全保险等专业人才,努力提高我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体育专业从业人员数量和水平。支持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培训,鼓励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产业工作,鼓励街道、社区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群众健身指导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注重规划引领。
  全面客观评估体育产业现状,研究制定《青海省体育产业体系发展建设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场地设施建设规划及冰雪运动规划,提出体育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科学谋划东部地区、环湖地区、柴达木地区、三江源地区体育产业集聚区布局,尽快形成产业集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各级政府要将体育产业项目、足球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土地、服务业、商贸、文化、旅游专项规划相衔接。按照区域覆盖、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加强城乡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提高设施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紧紧抓住当前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利机遇,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建立发改、经信、教育、财政、国土、住建、统计、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健全体育产业的定量指标和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互动,创新体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为促进体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比较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和把握体育产业发展重点,落实各项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建立体育产业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确保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明确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实际,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重点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的具体任务,主要领导亲自安排、亲自部署、亲自协调,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配套文件,把体育产业年度目标重点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开展,落到实处。
  (四)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并创新督办落实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政策落实评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严肃问责,全面掌握贯彻落实情况,对贯彻执行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敷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15年6月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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