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综合性单位运动会组织方案由什么组织管理

国内首部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指南问世_网易体育
国内首部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指南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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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0月26日电记者张立中报道:日,由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与北京五洲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编写的《全国组织管理》首发式在山东省济南市举行。这标志着我国首部关于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方法的指导性文献正式面世。
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的筹备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从建国以来举办了众多不同层次和规模的综合性运动会,但是从未形成比较系统的知识遗产,一些好的办赛方法与办赛理念大多是以口耳相传的方式得以继承,但很多优秀思想严重流失。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管理工作,实现知识共享,原国家体委综合司早在1996年就有了编撰一套《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指南》的想法,经过长期努力,这一理想终成现实。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指南》是经国家体育总局科研立项,由五洲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指南》编写组及体育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国内外大型综合性运动会进行资料研究、实地调研以及直接参与的基础上,结合自主创新总结形成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方法。《指南》从策划到初稿撰写完成历时16个月,经过多次专家讨论修改并最终定稿。其内容融入了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北京五洲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十运会组委会等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心血。《指南》是对过去50年来我国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填补了我国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领域的一项空白。《指南》将对建立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标准起到重要指导作用,为各个层次举办综合性赛事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使运动会的组织管理工作趋于科学、合理,使之更加规范和富有效率。
在首发式上,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段世杰向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常务副秘书长、山东省体育局局长张洪涛赠送了《指南》,表达了“希望《指南》能为山东成功举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提供帮助”的良好愿望。
首发式后,《指南》将于近期面向全国体育系统和大型赛会组织者开展征订。
本文来源:中国体育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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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fagui/fg085.htm
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 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
(日国家体委、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主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愿承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全国冬季体育运动会和全国城市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
  第三条 运动会财务管理工作是体育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运动会所需资金的筹集、分配、运用、核算、监督和检查等一系列工作,对办好运动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运动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按照"共同举办、共同负担、地方自筹为主、中央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积极筹集资金,既要保证运动会的基本需要,又要励行节约,将运动会办得隆重、热烈、圆满、节俭。
  第五条 运动会从筹备到结束以及处理缮后事宜期间,必须设有独立的财会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部),接受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直接领导,并接受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运动会财务收支情况应接受上级或同级审计部门的同期审计或事后审计。
  第六条 组委会财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开展工作。运动会财务部必须配备持有会计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必须配备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同时兼管会计和出纳业务。出纳不得兼管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运动会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均应在组委会领导下,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 运动会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管理、收入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组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承办的比赛项目,编制运动会经费预算,报组委会财务部审核、平衡、汇总,经组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组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各竟赛委员会在编制经费预算时,要列出具体项目、数量、单位、开支标准等计算依据;以便于审核。财务部编报的预算经组委会批准后,一般不予以调整。如因特殊困难需要调整预算时,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必须提出调整预算报告,经财务部审核同意并上报组委会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运动会预算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组委会需将运动会经费预算报国家体委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组委会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要按照预算内容和用款计划执行,从严掌握,不得突破。
  第十三条 组委会对各部门和竞赛委员会一般采取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经费如有超支,由组委会内部调剂解决。经费结余由组委会提出共配方案,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组委会财务部在运动会期间要迅速做好财务清算工作,在运动会结束后半年内做出决算报告,经同级审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体委和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第十五条 关于伙食费的管理:
  (一)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标准,参照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规定的通知》中有关的实物标准执行。'由组委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制定货币标准。伙食费由各代表团负担,统一向组委会交纳。
  (二)各代表团的领队、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伙食费标准由组委会制定。伙食费由各代表团负担,统一向组委会交纳。
  (三)组委会在编工作人员伙食费标准按当地会议伙食标准执行。自交伙食费的标准由组委会自定。
  (四)在运动会会期(指组委会规定的报到时间至离会时问的期限)内,不在大会食宿的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可发给一定的补助费,发放标准由组委会自定。
  (五)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的实际需要,可按上述伙食费标准的30%至35%另列支"伙食管理费",费用由组委会支付。
  第十六条 关于住宿费的管理:
  (一)运动会在编人员,在运动会会期内的住宿费由组委会负担。
  (二)代表团超编人员的住宿费由各代表团自理。
  (三)各代表团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和在旅途中转的食宿费;由各代表团自理。
  第十七条 关于交通费的管理;
  (一)组委会对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组委会各部门所需车辆;按工作需要和人数多少由组委会统一配备。参加比赛和组委会安排的活动所需车辆,由组委会统一安排。
  (二)非组委会统一安排的参观、游览等活动以及各代表团人员临时用车所需费用,均由各代表团或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关于差旅费的管理:
  (一)运动会聘请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规定,费用由组委会负担,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支出,组委会不予报销。
  (二)组委会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凡已享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运动会补助的,不再领取出差补助。
  (三)各代表团成员、特邀代表、参观人员的差旅费,由各代表团或所属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关于公杂费的管理:
  (一)公杂费开支内容包括文具、纸张、报纸、邮电费、夜餐费及其它杂项等费用。公杂费开支标准由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二)代表团、记者、参观团等开支的电报、电话、传真等通讯费用自理。
  (三)运动会工作人员因工作误餐,凡已享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运动会补助的,不再领取误餐补助费。
  第二十条 关于夜餐费的管理:
  (一)夜餐费的开支,主要用于晚上有比赛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因工作需要加班到晚上11时以后的其他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标准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二)各代表团人员的夜餐费,由各代表团自理;组委会编内工作人员、裁判员的夜餐费由组委会负担。
  第二十一条 关于医疗费的管理。
  (一)运动会设立医务室,配备一般的常备药品,在医务室就诊者医药费由组委会开支。
  (二)运动会在编人员在运动会会期内去医院就诊和治疗,凡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者,其医疗费和住院费回其所在单位报销。除公伤外,其就诊所需交通费由个人自理。
  (三)各比赛场馆的常备药品费用由场馆负担。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酬金标准按照国家体委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修订聘请裁判员酬金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关于聘请人员费用的管理:
  (一)聘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其工资、奖金、福利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运动会会期内的有关补助费用由组委会负担。
  (二)聘请退休人员的工资,按其原工资与退休工资的差额支付,所需费用由组委会负担。
  (三)雇用临时工,其工资待遇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组委会负担。
  第二十四条 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奖牌、奖旗等各项奖励费用,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组委会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二十五条 组委会邀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接待费用,按国家规定有关接待办法执行。凡是属于非组委会邀请的中外来宾所需费用,分别由邀请单位负担。
  第二十六条 运动会会期内,由组委会指定的兴奋剂检测人员的食宿费和检测费以及检测设备的运输费、保险费等有关费用,由组委会负担。
  第二十七条 组委会不予负担的开支项目:
  (一)运动会编外人员及参观人员等所需一切费用。
  (二)新闻单位派来采访运动会的记者、编辑所需的一切费用。
  (三)为运动会提供新产品验收鉴定人员、厂家器材设备包修人员和科研人员等所需一切费用。
  (四)为运动会服务的商业、邮电、卫生、环保等人员所需一切费用。
第四章 收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收入指运动会筹备期间和会期之内,以运动会名义所得到的赞助和捐赠收入(包括货币和实物收入)、广告收入。体育彩票收入、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体育场馆门票收入(含开、闭幕式门票收入和比赛门票收入)、以及与运动会有关的其他各项收入。
  第二十九条 收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组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的收入须全部上缴组委会财务部,纳入运动会经费预算,由组委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随意分配、截留、挪用和隐匿帐外。各部门所需正常开支由组委会财务部核定拨给。
  第三十条 凡以运动会名义得到的捐赠和赞助物资,由集资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管理。集资部负责接受物资,登记后移交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依据集资部移交的清单登记财产物资明细帐,并根据物资的不同性质划分为变卖和使用两大类,在此基础上制定变卖和分配方案,报组委会批准后执行。财务部负责登记财产物资总帐,定期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核对帐务,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属于变卖的物资,由集资部变卖后将收入全部上缴财务部。属于分配给各部门使用的物资,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和使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为调动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筹集资金的积极性,组委会可按集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返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集资活动中必须开支的各项费用,也可以拿出少部分对筹集收入有特殊贡献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组委会制定。
  第三十二条 组委会各部门开展集资活动,必须按照组委会统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集资合同的管理。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对外签署的集资合同必须确保实现。组委会集资部、财务部须设专人管理集资合同,并将合同与集资情况核对,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运动会会期内,对承担比赛任务而经费又确实比较困难的比赛场馆,组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形式由组委会自定。
  第三十五条 外汇收支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运动会筹备期间,要制定出运动会财产物资管理规定,组委会对运动会财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组委会应设置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委会应有一位领导分管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组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本部门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运动会所需物资应尽量借用,确需购买的物资,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由组委会各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财产物资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组委会批准后购买。
  第三十八条 凡购买物资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属于固定资产的,组委会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明细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属于低值易耗品,必须完善验收、领用手续。
  第四十条 运动会结束后,必须进行财产物资清理工作。负责财产物资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运动会剩余物资,由组委会提出分配方案,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运动会承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国家体委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由国家体委举办或其他部委与国家体委联合举办的全国性运动会(包括单项比赛),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此前由国家体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有关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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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竞字[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足协:为提高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体育总局研究制定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体育总局日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工作,加强指导、管理、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办,根据竞赛规程和规则,在规定期间内举行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运动会。第三条 组织运动会要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坚持绿色、共享、开放、廉洁办赛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运动会在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综合功能与多元价值。第四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运动会组织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其作为政治思想建设、组织制度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完善廉洁办赛的机制和制度,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实现风清气正的办赛目标。第五条 主办单位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运动会总体目标和主要规划。承办单位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运动会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运动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运动会规律,以运动员为中心,节俭高效、惠民利民、管理科学、标准规范、程序严谨,注重遗产规划。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动会组织过程中的工作和活动。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 运动会应当设置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和各项目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竞委会)等组织机构。承办单位根据场馆布局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成立赛区组委会,并向主办单位备案。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于运动会开幕前24个月成立组委会和纪委会,于开幕前18个月成立各项目竞委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成立的,承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协商确定。第十条 各组织机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第十一条 组委会根据组织工作需要,设置内部机构,确定工作人员职责、岗位和数量。第三章 场馆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技术标准和规则要求的比赛和训练场馆。第十三条 鼓励承办单位采用对现有场馆维修、改造、扩建,不同项目共用场馆等方式,提高场馆使用效益。确需新建场馆的,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并充分考虑绿色环保和赛后综合利用。提倡建设临时性场馆和设施。第十四条 经主办单位同意,承办单位可以将不具备办赛条件的项目比赛安排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第十五条 组委会应当以竞赛为核心,合理规划和确定场馆内外功能空间以及人员和车辆流线。第四章 运动会规模第十六条 运动会每4年举办一届。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运动会会期(包括开闭幕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3天、11天和10天。运动会举办日期由主办单位根据承办单位的地理位置、气候特点和比赛项目设置等综合因素统筹确定。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根据体育事业发展和奥运会比赛项目调整情况,确定、调整运动会项目设置。运动会同期举办群众喜闻乐见、普及程度高的体育项目比赛,鼓励群众参赛,实现全社会参与、全人群共享的发展目标。主办单位于运动会开幕前36个月确定本届运动会项目设置,包括大项、分项和小项。第十八条 全国运动会主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解放军为参赛单位。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行业体育协会,经主办单位同意,可以组成代表团参加全国运动会:(一)有专门的体育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二)有专业运动队建制和一定数量的教练员、运动员编制;(三)有运动队训练基地和教学、科研设施;(四)有运动队年度专项训练经费;(五)参加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举办的年度全国比赛;(六)有3个项目(分项)或12名运动员参加全国运动会资格赛。第二十条 全国冬季运动会主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或省、自治区所辖市(地、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师级单位以及行业体育协会为参赛单位。第二十一条 全国青年运动会主要以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辖区(县)、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师级单位以及符合主办单位规定条件的市(地、州、盟)级单位为参赛单位。全国青年运动会参赛单位报名报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推动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全面发展,鼓励企业、俱乐部等参加运动会。第二十三条 运动会参赛单位应当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和当届运动会代表资格规定,组成参赛代表团。第二十四条 参赛代表团运动员由相应体育项目资格赛成绩确定。主办单位于运动会开幕前12个月审定并公布资格赛举办方式和录取人数。第二十五条 参赛代表团官员人数不超过运动员人数的40%。第五章 竞赛组织第二十六条 主办单位根据项目设置、竞赛办法和场馆条件等因素,确定竞赛日程。各项目比赛原则上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之间举行。第二十七条 主办单位制定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审定并公布各项目竞赛规程。第二十八条 运动会比赛和训练器材应当符合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标准。鼓励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开发、借用或租用等方式配置器材。第二十九条 组委会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科学、统筹安排参赛运动队训练。第三十条 组委会应当在运动会开幕前,适时在运动会比赛场馆举行测试,检测场馆设施设备和人员水平。举办测试赛的,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与全国性或区域性比赛结合举行。第三十一条 主办单位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各项目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派裁判员参与运动会执裁。在符合竞赛规程规则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承办单位本地或邻近地区裁判员参与执裁。第三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健全临场仲裁机制,规范仲裁委员会人员资质,完善工作制度,公平、公正、高效解决比赛争议。第三十三条 体育竞赛前3名颁发奖牌,举行颁奖仪式。奖牌分为金牌、银牌、铜牌,只颁发给运动员。颁奖仪式应当庄重、简朴,体现仪式感。第三十四条 运动会使用的竞赛规程、秩序册和成绩册等出版物应当体现指导性、专业性、规范性,语言精练、格式统一,纸质版和电子版相结合,节约开支。第六章 体育文化活动第三十五条 开闭幕式应当遵循隆重、热烈、节俭的原则,控制成本,突出体育文化特色。开幕式文艺表演不超过50分钟,闭幕式文艺表演不超过40分钟。控制声光电的使用,不燃放大型烟花焰火,突出体育主题和全民健身活动展示。开闭幕式总体方案由承办单位提出建议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第三十六条 组委会应当严格控制火炬传递规模、时间和路线。点火仪式和火炬传递在承办单位当地举行。火炬传递活动采取实体与网络相结合,传递活动从简进行。第三十七条 组委会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火炬手选拔工作。火炬手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以承办单位为主。第三十八条 组委会应当在运动会组织过程中积极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营造全民健身氛围,弘扬体育精神,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推动群众性体育工作深入开展。第七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九条 组委会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住宿条件和设施,或通过市场化方式安排参赛代表团、裁判员、媒体人员等住宿,并为以上人员提供餐饮和交通服务。第四十条 运动会安全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措施得当,反应迅速,保障运动会平安进行。减少对训练比赛和城市生产生活的影响。第四十一条 运动会实行身份注册制度。组委会应当合理确定身份注册卡通行权限,保障各类人员履职需要。第四十二条 组委会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医院作为运动会指定医院,并在场馆和住地等场所提供专业、及时、高效的医疗服务。第四十三条 运动会信息系统工作应当遵循必需、必要、实用原则。承办单位负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满足赛时基本运行需求。第四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为注册人员在开闭幕式和比赛场馆预留座席,为运动员观看非本项目比赛以及青少年观赛预留门票。预留座席和门票的具体数量根据场馆可用座席数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确定。第四十五条 组委会应当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志愿参与、服务和保障运动会组织工作,合理安排运动会志愿者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计划。第四十六条 组委会应当严格控制邀请境内外贵宾观摩的规模和规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活动日程。第四十七条 运动会期间组委会不举行欢迎宴会和答谢宴会,不举行与运动会无关的论坛、庆典、展览和研讨会等活动。严禁公款宴请,严禁发放纪念品和礼品。第四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于运动会结束后6个月内将组织运动会的所有文件、音视频、实物等资料物品移交主办单位。当届运动会承办单位应当积极与下届运动会承办单位分享运动会举办经验。第八章 反兴奋剂第四十九条 组委会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第五十条 组委会根据项目特点和竞赛日程,制定兴奋剂检查计划,开展兴奋剂检查和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第五十一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共同开展食源和药源性兴奋剂综合治理工作。承办单位要充分利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资源和渠道,保证比赛期间各类注册人员食品安全和当地药品销售的规范性。第九章 新闻宣传第五十二条 新闻宣传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新闻规律,围绕各类重大活动和赛事节点逐渐升温,展现运动会的综合功能与作用。第五十三条 组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机制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传播运动会信息。第五十四条 组委会根据宣传报道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参与运动会报道的新闻媒体和记者数量。第五十五条 组委会根据媒体需求,依托现有条件,确定媒体服务标准和内容,为其工作提供便利。第五十六条 运动会会徽、吉祥物、主题口号等由承办单位经征集后提出建议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第十章 市场开发第五十七条 运动会市场开发权归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可以授权组委会进行当届运动会的市场开发,并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单位确定后6个月内,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确定运动会市场开发权利义务等内容。第五十八条 组委会应当健全制度,规范使用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主题口号等标识。组委会可以通过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专利申请、特殊标识登记等手段加强对运动会标识的保护。第五十九条 鼓励整合市场资源,通过赞助、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为运动会组织工作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持。组委会应当注重赞助企业投资回报,防范隐性市场营销,维护赞助企业权益。第六十条 组委会应当保证运动会比赛和活动在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进行播出和报道。第六十一条 门票销售体现公开、公正、惠民原则,销售门票应当占场馆座席总数的45%以上。门票价格应当充分考虑承办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第十一章 监督和处罚第六十二条 纪委会对组委会和竞委会人员廉洁自律及参赛代表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问责。第六十三条 组委会执行预算制度,直接用于运动会组织运行的经费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四条 组委会加强纪检监察监督,重点对运动会组织过程中高风险领域和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违法行为。第六十五条 组委会加强全面审计监督,采取内部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全过程的审计和监督。第六十六条 违反党规党纪、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依规依法进行追责和处罚。第十二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 主办单位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参加运动会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八条 其他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组织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九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技术指南》是本办法的具体规范和标准,主办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订。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声明|本文来自体育总局官网 欢迎转发体育BANK 精彩推介(详情可点击蓝色链接)报名正在进行:邀请函|欧洲(西班牙和瑞士洛桑)体育交易高端研修班3月4日—11日|体银商学院海外游学第3期报名正在进行:邀请函|英国剑桥大学体育法高端研修班3月19-25日|体银商学院海外游学第4期欧洲体育高端闭门会议2月5日—11日|体银商学院海外游学第2期|游学报道正在进行敬请关注热销中|中国第一本《中国国际体育投融资报告(2017)内容目录全览,全套近100万字美国体育高端闭门会议-24日 | 体银商学院海外游学第1期,活动已结束商务合作、投融资服务请加微信 sportbanker媒体合作、投稿请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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