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场地施工设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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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浙政办发〔2015〕94号
统一编号:ZJSP0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对于促进全省全民健身活动的普及和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增强全民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放目标  到2015年底,全省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全省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率达100%。  (二)全省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率达100%;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二、工作举措  (一)明确开放要求。  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要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带头向社会开放。除重大赛事和维修保养以外,全年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加快推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各地要在确保校园安全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放的有效机制和服务管理形式,确保辖区内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全面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学校可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在正常教学时间的早、晚间向社会开放。  (二)规范收费标准。  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学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低收费和非营利为原则,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其收入专项用于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学校要在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要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具体办法由体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  (三)加强开放管理。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学校要制订完善的管理措施,实行组织、制度、责任三落实。建立健全设施开放的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落实相应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向儿童、青少年开放的体育设施,要根据儿童、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根据开展活动项目的特点,配备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提供科学指导。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等方式,建立和完善设施开放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和保障。  (四)公布开放情况。  各地要及时将本地区公共体育设施名录和符合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条件的学校名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对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的监督。省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市、县(市、区)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体育设施开放率、开放收费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督查情况,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扎实推进体育设施开放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对这项工作负总责。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教育部门负责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收费标准;财政部门提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相关经费保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落实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安全措施。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安排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财政预算,将财政性资金投入与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利用率目标有机结合,为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维修、管理及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方面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省财政将按因素法对免费开放工作成效明显、体育设施利用率高的市县进行奖补。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力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印发&&中国若不参加2026世界杯申办,申办道路将越来越难。申办是“天时、地利、人和”吗?民众意愿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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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体育总局共同编制了《&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手册(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规划》项目建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编制和组织实施,规划期限为年。请各省(区、市)按国家统一部署分年度组织执行。
  二、中央专项支持各省(区、市)的项目数量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核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公共体育设施状况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情况,以及有关政策因素等综合平衡,分省匡算,分年确定各省中央投资额度和支持项目数量。
  三、请各地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1号令)以及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体育锻炼意识不断增强,体育服务需求日趋旺盛,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达到4亿,体育健身已融入群众日常生活。公共体育设施作为城乡居民参与体育锻炼的重要载体,在保障群众体育健身权益、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方面日益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加强和改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体育设施建设,努力增加投入,为人民群众开展体育健身创造条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体育场地已初步覆盖广大城乡,总量超过100万个。但总体上,公共体育设施仍不能满足群众快速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具体表现在:一是供给不足,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约1.2平方米,远低于日、韩等周边国家平均水平。初步调查显示,中西部地区的设施短缺问题最为突出,许多县(市、区)完全没有可供使用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二是布局不合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差异明显。三是结构不合理,大型综合性比赛场馆所占比例相对较高,群众性健身场馆所占比例偏低。四是设施利用率不高,社会开放度不够。
  大力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是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年)》的具体行动,对于提升国民意志品质和身体素质水平、拉动体育消费需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以群众喜闻乐见、普遍参与的项目为重点,积极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方便城乡居民就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规划制定、资金投入、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保障公共体育设施服务供给。积极培育各类群众性体育组织和专业化机构,共同参与设施建设和运行。
  三、整合资源、鼓励开放。充分利用各类闲置资源,努力增加公共体育设施供给。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的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
  四、创新机制、持续运行。按照管办分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鼓励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扩大服务供给,切实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
  体育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体育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努力增加供给,不断改善群众性体育健身设施条件,确保建设项目不产生资金缺口。要加快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积极性。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多渠道加大投入,增加公共体育设施数量。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增加财政投入,保障  公共体育设施运行所需经费。
  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加强监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安排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和建设改造一批群众性户外健身场地。
  中央安排预算内投资对县级体育场以及&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项目建设予以专项补助,根据中央财力情况,逐年安排。对西部地区、中东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其他享受西部政策地区,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80%;对中部地区其他县(市)、东部地区享受中部政策地区,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60%;对东部地区其他县(市),中央按不高于总投资的25%补助。对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中央补助比例标准。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地要从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同时要成立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二)合理规划,分级负责
  各地要根据本规划要求,认真研究编制本地区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目标和任务,统筹安排和优化配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鼓励基层依托体育运动学校等现有设施建设公共体育场和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鼓励社区利用公共空间和设施开辟群众健身场地。要研究制定发展政策,逐级落实建设、运行和管理责任,确保规划落到实处,努力推动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各种设施和资源,提供体育公共服务。
  (三)加大投入,保障供给
  各地要建立稳定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投入保障机制,按照分级负担、各有侧重的原则,安排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规划建设。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纳入规划建设的项目,需严格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建设项目不留资金缺口。认真贯彻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和《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建标[号)等文件规定,做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落实和储备,保障建设用地供给。
  (四)创新机制,保障运行
  各地应根据实际,对公共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的正常运行。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完善和创新运营模式,对新建县级体育场、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鼓励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通过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负责管理运营。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在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优惠。
  (五)加强监管,强化约束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制定和完善设施建设、运行服务的相关标准,大力推动公共体育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坚持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项目管理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要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防止建设资金挪作他用。要建立完善设施运营监管制度,提高设施运营效率,不得改变设施体育性质。推动完善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监管机制,加强绩效问责,建立规划实施评估体系,确保规划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根据中央补助投资安排和实施进展情况,《规划》任务可展期执行。
责任编辑: 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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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赏世界杯,怎么能没有美食参与!一边看比赛,一边品尝世界杯主题美食,人间最幸福的时刻也莫过于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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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82 号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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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提供更多场地设施
  如何建设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刘鹏指出,这既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同时也是一项涉及面广、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中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我们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关键。
  “建设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要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基层、保障基本、服务群众,”刘鹏指出,要立足基本国情,立足群众参与体育、享受体育的需求,建设群众身边的场地设施,建立健全群众身边的体育组织,开展群众身边的体育活动,使群众的体育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牢牢把握公共体育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立法、规划、投入、监管和政策制定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全覆盖。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必须准确把握公共体育服务的内涵和特征,”刘鹏列举了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具有的几个方面的鲜明特征。一是公益性,由政府主导或支持完成,不以赢利为目的,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二是普遍性,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要求全覆盖,努力实现机会均等和最低标准的统一,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三是基本性,向全社会提供场地设施、活动指导等参加体育活动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保障公民实现参与体育活动的基本权利。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与特定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四是文化性,以多种方式宣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健康文明的理念和生活方式,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作出贡献。
  刘鹏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力增强,国家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也需要及时适应群众体育需求的变化进行合理调整。要把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与体育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将其融入体育发展与改革整体和大局。要明确认识到,开展好面向大众的公共体育服务,努力做好群众体育工作是重要基础、基本阵地。另一方面,不断提高体育竞技水平,为广大群众奉献精彩、高质的赛事精品,满足群众精神文化享受也是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任务。同时,发展好体育产业,丰富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和方式,满足群众多元体育需求,也是公共体育服务的题中应有之义。
  刘鹏特别强调,实践中,我们要防止片面、狭隘地理解不同的体育形态,防止将各个范畴的体育工作肢解甚至人为地对立,同时要厘清它们之间的定位和关系,使各项工作协调互动,并与社会生活深度融合,与群众需求全面对接。要认真借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立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于体育发展的要求,认真研究公共体育服务的内涵和结构,建立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针对当前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体育资源总量不足,无论是物质还是服务产品都不能充分满足群众基本需要的现实,刘鹏指出,当前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仍然是加大政府投入,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力量,生产更多更好的体育产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有效扩大体育服务供给。要抓住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健全基层全民健身服务组织、开展基层群众性体育活动以及指导群众科学健身等重点环节,努力实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中提出的各项指标。在体育资源总量不断扩大的基础上,实现体育服务更加方便可及、发展更加均衡、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的发展目标,注意加大公共体育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倾斜力度,努力扩大公共体育服务覆盖面。同时,还要充分认识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人群之间体育资源分布不均的现实,正视不同地区、人群体育需求分层化、多元化的现实,一方面重点加强体育服务的基本供给,一方面兼顾体育服务的多元需求。记者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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