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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期刊推荐世界各国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12:48:12 本文行家:
合理保护≠过度保护
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实践表明,是推动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美国前总统称赞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它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发明创造热情,有力地推动着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专利制度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实施,这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 与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走过了几百年不同,专利制度在我国只有20多年的历史,却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绩。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内外专利申请总量达到350万件左右专利受权总量达到187万件左右。我国通过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外专利权人在华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在专利制度的实施中,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这四个环节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必须保持这四个环节的全面协调发展。创造是源头;管理是基础;保护是手段;运用是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有些人往往不顾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片面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把知识产权工作单纯地理解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知道还有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等其他环节;或者是即使知道还有其他环节,也把保护环节置于其他环节之上。 知识产权需要的是合理保护,而不是过度保护。当年,有人高价向伦琴购买X光射线技术专利,但是伦琴认为“我的发现属于全人类”,没有申请专利权,他的做法使X线的应用得到迅速发展和普及。他知道,如果这项技术被独占,穷人根本付不起钱去拍X光照片。今天,仍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无法支付昂贵的专利费用,导致无法获得医治疾病的有效药品。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媒体常常用层层放大的方式报道中国违反知识产权的现象,某些国家甚至夸大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损失。同时,在中国国内,打击盗版力度的逐年加大也导致人们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忧虑。很多国内企业在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打压下显得准备不足,也出现了一些国外大公司打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幌子,掠夺财富,维持垄断利润的现象。 知识产权需要保护,但是不能过度保护,必须在专利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把握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作者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司长,研究员&马维野)
德国经济依赖创新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非常复杂,不能简单化。一些德国专家认为,应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产品普及之间的矛盾,区别对待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 4月11日,德国政府和经济界共同推出“预防战略”,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德国经济部国务秘书贝尔恩德·普法芬巴赫强调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德国经济尤其依赖于其创新能力的保护。 以前,德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分属各部门管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于1996年成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部。虽然奔驰公司在许多子公司和分公司设有研发部,但知识产权部直接设在公司总部。 在德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体系有3种模式:由企业法律部管理,由企业研发部管理,或由上述两部门共同管理。无论哪种模式,德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体系都呈现两大共性:其一,日趋集中统一,这有利于德国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世界各地得以统一实施,避免重复研发、重复注册,节约经费;其二,注重发挥法律作用,在德国,中小型公司一般不设专门的知识产权组织机构,但均有律师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几十年来,德国经济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德国企业有效运用了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和保持其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德国企业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加以实施。德国企业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主要来源于3大动力: 一是技术需要。德国企业普遍认为,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获取最大经济效益,首先要在产品技术上取得领先优势,只有不断致力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是市场需要。德国企业十分注重专利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及产品的升级换代。 三是竞争需要。德国企业通过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防止发明者把机密泄漏给竞争对手,从而被竞争对手模仿。同时,他们也密切关注竞争对手在产品技术上的发展,寻找竞争对手的技术空当。据德国工业联合会提供的最新资料,2006年,德国海关查获的仿冒产品价值高达11亿欧元,比前年翻了5番,而全世界范围内因侵犯知识产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1200亿欧元。 德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企业主体、国家支持、员工努力”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予以强有力支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知识产权诉讼案处理相对高效、在科技创新方面投资巨大。 德国的《雇员发明法》特别值得一提,它有效解决了雇员与企业之间在发明权归属方面的纠纷,规范了企业和雇员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及收益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补偿方法。德国企业内部因此形成了企业和雇员双赢的创新推进机制。据统计,德国每年90%的专利申请为企业和研发机构的雇员发明,德国每百万职工创造的专利数名列世界前茅。 近年来,由于仿冒品愈演愈烈,德国政府和经济界推出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涉及法律、经营、技术保护和展览会等领域,统称为“预防战略”,以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但是,知识产权保护非常复杂,不能简单化。一些德国专家认为,应区别对待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例如,在一些医药品、农作物种子和软件等方面,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购买或支付相关专利费上不应一视同仁。尤其是一些关系到全人类生命健康的药物等,不能因为发展中国家付不起昂贵的专利费而影响这些药物的普及和推广。也就是说,应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产品普及之间的矛盾。(记者&吕鸿)&&&
英国为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英国一向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可追溯到400多年以前,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体制也有100多年的历史。1852年,英国推出专利法修正案并正式成立了专利局。此后,随着社会的需要,版权、设计、商标等方面的管理职能逐渐并入了专利局。 今年4月2日,英国专利局正式更名为英国知识产权局,用该局首席执行官罗·马切特的话来说,起用新名字是为了真正反映知识产权服务的宽广领域,打消客户对概念的混淆和不明确,从而更好地应对经济全球化和21世纪出现的新挑战。英国知识产权局目前是贸易和工业部的下属机构,负责管理有关专利、设计、商标和版权等方面的事务,为英国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制订规则细上加细 作为管理知识产权的官方机构,英国知识产权局责任重大。其职责不仅包括专利、设计、商标和版权等方面的申报、审核和批准,还负责协调政府决策者、执法部门、企业等各方面的努力,共同对付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行为。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英国知识产权局制订了一系列详细的规则。该局每年发表年度报告和企业计划,前者是总结过去一年的业绩,后者是规划未来一年的工作。 此外,对于各种知识产权项目的审批程序都有详细的规定,甚至对如何处理各种项目都有量化标准。诸如:3个月内审核95%的设计申请;4个月内发表90%的专利申请研究报告;两年半内批准90%的专利申请;在没有充分反对和异议的情况下,8个月内对90%的商标登记注册;商标注册登记的正确率至少要达到98.5%等。 打击犯罪决不手软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推广超越了国界,产权所有者利益进一步扩大。然而,有利必有弊,假冒和盗版产品也应运而生,逐渐产生国际化趋势。据报道,假冒和盗版产品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7%,每年高达2500亿英镑。英国的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也十分猖獗,每年对国家经济造成90亿英镑的损失,纳税人损失达3亿英镑。 为了防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英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对犯法者毫不手软。一旦被判有罪,就将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和没有上限的罚款。今年4月,英国政府专门拨款500万英镑,用于反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行动。另外,知识产权局也起着独特的作用,它虽然只是一个管理机构,没有执法功能,但在协调各方努力防范假冒盗版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英国知识产权局目前组建了“反知识产权犯罪小组”,这是一个集合了政府、执法部门、企业等各方面代表的专家小组,目的是协调各方能力,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2004年以来,这种协调行动在制定反知识产权犯罪战略、组建资料库、打击犯罪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保护创新多方努力 在英国,对创新发明有十分有利的环境,而且有多方面的保护措施。首先是法律法规健全,其次是执法严密,另外在审批和保护程序方面公开透明。记者近日采访了英国牛津催化剂集团公司的科技主管肖天存先生。他本人拥有6项专利,其中“甲醇室温起动制氢”技术目前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他说,英国的发明专利主要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由所在单位办理,非职务发明是个人办理。某项发明只要向英国知识产权局申请,通过审核批准后即可注册。其6项专利的申请,无论是从申办程序,还是手续费用方面,都得到了牛津催化剂集团的积极支持,在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审批过程也十分顺利。目前这些专利已在英国和国际上得到承认和保护,一旦有人侵权,他本人以及所在单位随时可以起诉。 有专家评论说,创新需要极大的鼓励,创新更需要有力的保护。英国作为一个地小人少的国家,历史上一度成为统治多半个地球的“日不落帝国”,即使今天仍然名列强国之列,这与英国鼓励和保护创新的传统和机制是分不开的。(记者王如君)
法国用人文情感看版权
曾无偿使用他国专利 在市场竞争全球化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知识界早已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知识经济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技术革新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涉及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而在知识经济的战略中,发达国家都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征服市场的重要手段,甚至直接提出:这是针对劳动力价格低廉国家竞争的“最有效战略手段”。 有关学者研究表明,知识产权问题并不是一个与人类知识生产同时出现的概念,其发展历史耐人寻味。几乎每个历史时期后起国家都曾无偿借用过比它先进的国家或地区的技术与经验,甚至在现代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概念出现以后,也是如此。如美国曾无偿使用欧洲的发明专利发展自己,法国曾无偿使用过德国的化学专利,日本战后也无偿使用过其他国家的专利。可以说,这些国家都经历了利用他国专利,保护本国专利,在国内逐步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 赋版权“人格”属性 法国是一个很有创造力的国家,照相术、电影、热气球等许多发明都源自法国。其知识产权体系有两个层次的内容值得向读者介绍:一是直接的、有形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和法律保护体系;二是间接的、无形的尊重知识和以知识为重心的社会价值观的建设。 从知识产权的法律来说,法国属大陆法系,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英美有两点基本不同。一是英美法律对“Copyright”即“版权”的界定近似于商品属性,一旦买卖即转移原创作者的全部相关权利;但法国和欧洲大陆多个国家的法律却规定了“作品”除了相关“商品”属性的“版权”外,还有一个与该作品永远不可分割的“人格”属性,其完整个性只属于作者本人,只归创作者永远享有,甚至死后也不例外,即所谓“署名权”、“人格权”和要求保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第二,在相关的版权管理上,英美法律相对要简单一些,作者无需登记便可自动享有版权保护,但大陆法系则规定了一系列的严格登记手续。如,无论版权转移与否,一张照片上的摄影师姓名在法国从法理上是永远不能抹掉的。法律界认为,在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各国、各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各有特点需要保留。相对而言,英美法律令作品易于传播,却不易保护;法国及大陆法系国家的版权法保护更严谨,却手续繁琐。 钟爱“标新立异” 对知识无形的保护和对知识尊重的社会氛围,是法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另一重要特点。法国的专利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而涉及知识产权的第一个重要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诞生于巴黎。法国从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做起,后来将这一理念推广到世界。 如果说英美法律将作品版权看作是可以买卖的商品,法国法律则更像是将版权看作是对孩子的抚养权,其与“生父”永远有着天然联系,这显然充满人文道德情感因素。在法国生活会感到,法国社会普遍弥漫着一种对知识的崇敬,对知识创造和“标新立异”的喜爱,无论你有无官衔或文凭,只要你有知识,你有用自己的智慧和劳动做出来的真正的创新作品,人们就会尊敬你,你的作品就可以得到保护。 从幼儿园教育开始,老师就是这样鼓励幼儿展示自己的“与众不同”和创造力,要求每个学生学会生活、懂得生活的艺术,尊重别人的“标新立异”,现代媒体也特别重视具体生活艺术和创新知识的传播。再大的媒体,也会从生活中最细节、具体的节目做起,告诉人们前人和他人创新的生活方式。 在这种氛围下,即使是普通公民也会在实际的工作生活中“异想天开”地搞自己的“小发明和小创造”。孩子们从小就对抄袭、模仿、盗版明显表示出蔑视。正因如此,法国全社会一直保持着较高的人文艺术创造力。(记者&廖先旺)
印度向“零盗版”进军
印度软件出口最近两年连续以41%的速度增长,去年达到175亿美元,占印度当年出口总额的20%以上软件业成为印度经济迅猛发展的支柱之一。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印度向盗版宣战,誓要成为“零盗版”国家。2002年到2006年,其盗版率下降了10个百分点,从而为GDP增加了21亿美元的产值,并创造了4.8万个新工作岗位。“在法律制裁和全民教育的共同作用下,印度的反盗版战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商业软件联盟印度委员会主席古普塔如是说。 “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一种侵犯行为,必须从法律上予以严惩。”新德里知名律师库马尔对记者说。据他介绍,印度为软件业健康发展,不断完善法律环境。早在1957年印度就制定了《版权法》,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印度于1994年对《版权法》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首次把计算机软件列入保护范围。该法清晰地阐明了软件版权人和用户的权利,并规定对软件版权侵权者予以严厉处罚。修订后的《版权法》将罚款额度最高提到20万卢比(1美元约合43卢比),将监禁日期最长延至3年。 “该法在1995年正式实施,当年的软件盗版率下降了很多。”库马尔说。为了进一步完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制环境,更全面、有效地打击盗版,印度于1999年对《版权法》再度进行了修订。通过这次修订,印度《版权法》与国际上通行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相关条款完全一致。到目前为止,TRIPS是世界上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严格的国际条约。除了打击盗版的主要武器——《版权法》,《信息技术法》、《合同法》和《刑法》等法律中都有专门条款保护知识产权。 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在为保护知识产权编织更严密的安全网。信息技术部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该部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除配合司法机构打击盗版外,还建立了“软件标准、测试和质量认证机构”、“计算机应急反应小组”等专门机构。人力资源发展部为警察开设了“普法课”,专门讲授有关维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有了好的法律还不够,还需要熟知法律的人去执行,否则再好的法律也是白搭。”该部官员说。 “如果印度软件盗版率能在2009年从目前的72%降低到64%,就可以再创造出11.5万个工作岗位,新增产值59亿美元,政府税收也会增加3亿多美元。”说到未来的目标,古普塔充满希望,也充满忧虑,“由于目前的执法还很不力,人们的观念也较低,再加上有限的经济承受能力,软件盗版依然很猖獗,反盗版注定是任重而道远。” “法律手段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后手段,而不是首要手段。”印度全国软件和服务公司联合会主席卡尼克说。他认为,培养公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才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的手段。“当所有的软件用户都能明白盗版的危害并拒绝使用盗版软件,盗版也就没有市场了,那时候盗版也就自然消失了。” 该联合会成立伊始便是印度打击盗版的“急先锋”,其主要武器就是在全社会掀起普及反盗版知识的热潮。1993年,该组织便在全国开展了一项使用正版软件的全民宣传活动。该活动通过张贴广告、举办讲座、实地演出等各种形式“唤醒”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以后每年该组织都要开展多项宣传活动,特别是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其宣传活动更是异常密集。 日,该组织协同商业软件联盟印度委员会公布了一条免费电话热线,专门接听有关软件盗版的举报电话。为了激励人们踊跃举报,该组织还对举报者给与奖励,奖励金额最高达到50万卢比。“这条热线电话就是要建立全民抗击盗版的统一战线,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零盗版’的印度。”卡尼克充满信心地说。&&& 稿源:&人民日报&&
参考资料:
[1]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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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关注经济。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 简书
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文章导读】对于一个研发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谋生存,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地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公司做如下工作。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1)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虽然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但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所以为更好地保护公司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公司应该将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从而避免在产生纠纷时因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而处于被动地位。2)专利技术的保护:在研发新技术前,要对相关技术进行查询,看别人是否已有这类技术,或它是否侵犯别人的专利权,避免盲目上项目。在决定研发后,应与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在研究中获得的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技术人员离职时不得带走有关技术资料,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亦不得从事与原单位工作相同、近似或有竞争性的工作。建立档案,保证对技术上的进展有完整记录。在开发阶段完成后,聘请专利代理人开始申请专利。如果发现别人在后也申请了类似专利,应可利用公司的在先权利申请他人的这个专利无效。若发现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应及时对侵权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规模、侵权所得或公司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调查、取证。公司在与其他单位合作过程中,根据合作内容的不同,对所涉及的专利技术的使用及收费,应及时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3)商业秘密的保护:A、确定商业秘密首先通过分析企业成本与预期收益来确定商业秘密的类型,然后确定哪些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围,并以何种力度进行保护。B、采取系统有效的措施对于已经确定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建议分成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a、将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企业中全面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降至最低。b、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将商业秘密分成不同等级,不同级别的员工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也不同,使员工身上所附的保密义务也不尽相同。c、对于技术信息价值维持时间较长的商业秘密,应对涉密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使之有较长时间的保密义务。反之,对于一些经营信息,特别是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的,除特别重要确有必要加以保存的,一般不需要对此进行专门约定保密义务。C、制定相关涉密制度企业内部:a、建立保密规章制度,严格限制涉密知悉范围b、与员工签订协议,培养保密意识:要让涉密人员熟知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性质,并对具体内容做详尽规定,必要时应该形成书面文字,在员工已知悉涉密信息并对其进行保密培训后签署知悉文件,作为日后产生泄密纠纷时诉讼的有力证据。企业对外:a、企业与他人谈判合作事宜时,如果涉及到有关商业秘密,无论将来是否合作,都应该要求谈判各方对于涉密信息进行保密。b、企业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应对何种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多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以免将来出现问题时没有证据。D、出现泄密情况如果出现泄密事件,一定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应聘请公证人员对证据进行公证,注重收集相关材料及证人证言等,尽快聘请律师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争取使企业损失降至最低。来源:法律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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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
&&& 中国是一个种子产业大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种子产业技术的发展对于中国更是至关重要。近年以植物新品种保护为核心的我国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种子产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加,在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 1 种子产业知识产权的概念
&&& 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限定为7种,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
&&& 1.1&&&&&&& 专利权
&&& 根据已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有关规定,种子产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基因或DNA片段本身及其得到方法、基因重组、细胞融合等人工操作基因的技术等。
&&& 1.2&&&&&&& 植物新品种权
&&& 植物新品种权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 1.3&&&&&&& 种子产业商标权
&&& 是指种子产业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 1.4 种子产业商业秘密权
&&& 指种子产业科研单位对其繁殖材料、数据、栽培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经营对其决策、价格、客户名单等信息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
&&& 1.5 种子产业科技著作权
&&& 即种子产业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及说明、种子产业科技、影音资料及软件等,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NextPage]
&& 2 我国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 2.1 农业知识产权数量大幅增长
&&& “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8.03%,其中农业发明专利年均增长18.14%,分别比“十五”期间高4.35和3.99个百分点。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均增加4.89%和29.16%,分别是“十五”期间的1.72倍和4.29倍,品种权年申请量已跃居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的第4位。
&&& 2.2 农业知识产权质量明显提高
&&& 主要农作物推广面积排名前10位授权品种的推广面积分别占玉米的32.97%,冬小麦的30.53%,常规稻的16.27%,杂交稻的12.30%,大豆的25.22%,常规棉的19.46%和杂交棉的24.25%。涌现出了郑单958等一批丰产性好,广受农民欢迎,具有自主品种权的品种。“十一五”期间,应用中国农科院专利“携带编码杀虫蛋白质融合基因的表达载体及其转基因植物”和“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及其应用” ,累计培育出抗虫棉新品种超过100个,推广面积约占全国棉花种植面积的70%。
&&& 2.3 创造区域格局基本形成
&&& 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最多的省份依次为四川省、山东省、河南省、江苏省、吉林省和北京市,其申请量约占国内总量的48.1%,授权量约占国内总量的49.4%,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格局初步形成。
&&& 2.4 重点领域创造方兴未艾
&&& 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总量中,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分别占85.56%和92.65%,蔬菜占5.06%和3.57%,果树占2.77%和1.58%,育种创新集中在主要农作物。农业生物技术发明创造占农业发明专利申请的32.53%、授权量的30.67%和有效农业发明专利的35.59%,农业生物技术已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
&&& 2.5 科教单位主导农业知识产权创造
&&& 科教单位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中,分别占全国申请总量的56.10%和授权总量的61.76%,企业只占全国品种权申请总量的32.03%和授权总量的32. 3l %。在国内农业发明专利授权和有效专利中,科教单位分别占40.21%和43.36%,企业占1.5.25%和18.45%。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以拥有98件授权品种,成为具有自主品种权最多的科研教学单位,其次分别是中国农科院、吉林省农科院。企业品种权排名显示,前20名主要为国内企业,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96件植物新品种权荣居榜首,其次分别为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
&&& 2.6 加强我国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 综合来看,当前我国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2.6.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申请新品种权和专利保护的敏感性较差
&&& 目前,我国申请保护的新品种及专利数量与实际数量相比有较大差距。很多技术被多个国家无偿使用。原因在于,有相当一部分种子产业科研工作者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偏重学术水平,轻视经济效益。由于没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只申请了国内保护,导致其成果大量流失,给有关科研人员、企事业单位和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 2.6.2 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保障滞后
&&&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工业产品及相关产业制定的,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体系尚不健全,许多规章的可操作性也不强。
[NextPage]
&&& 2.6.3 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 目前,在我国种子产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中,还普遍存在政企不分、部门分割、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问题,加上长期缺乏相应的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安全防范,导致国内一些物种资源被偷运出境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由于大多数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没有专设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和利益分配办法,造成假冒、侵权、技术违约现象严重。
&&& 2.6.4 知识产权对种子产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不显著
&&& 主要表现为通过专利制度、品种权制度等使科技人员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或者对发明人获品种选育者的奖励承诺不兑现,对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作用不大。
&&& 2.6.5 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
&&& 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侵权的鉴定过程通常较为复杂,检测技术和手段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发展。加上涉及多家相关职能部门,即使发生侵权行为,往往也很难辨别,同时调查取证工作也较为复杂,造成保护难度加大。
&&& 3 加强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 3.1 制定具有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
&&&&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以保证农业用种安全和促进现代种子产业发展为目标,大幅提升种子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全面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逐步建立种子产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管理制度,积极促进涉种专利、商标、版权等在种子产业中的转化运用,为实现种子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撑。
&&& 3.2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行政执法力度
&&& 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努力建立种子产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管理制度。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专利、商标、版权等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以知识产权的获取、运用和保护为重点,建立种子产业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和完善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信息交流机制。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植物新品种权为重点,制定和实施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政策,促进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运用,推动种子产业发展。
&&& 3.3 培育种子知识产权主体
&&& 强化知识产权在种子产业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导向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资助开发的种子产业科研成果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充分发挥科研教学单位在种子产业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带动作用,支持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基地。
&&& 3.4 改善种子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 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种子产业知识产权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和新型农民培训计划,在广大农村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政执法力度,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权利人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 3.5 建立种子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 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尽快形成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体制,促进与专利、商标、版权等部门协作配合。努力建立种子产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管理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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