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在上体育课把右手骨折摔骨折了,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体育课上踢足球摔倒骨折 法院二审判学校无需担责赔偿 B03-案件写真-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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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上踢足球摔倒骨折 法院二审判学校无需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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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
&&&&编者按:  今年3月30日是第20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全事故已经成为少年儿童的第一死因。校园安全涉及到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20多种: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等。有专家指出,通过安全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80%的意外伤害将可以避免。  在第20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我们借一桩刚刚判决的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校园人身损害案例,来了解一下校园人身损害案的相关法律知识。    刘文辉 毛天怿  近年来,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例频频发生。许多家长认为,孩子送进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全面负责,孩子在学校遭遇人身伤害,不管是不是学校过错导致的,学校都应该赔偿。这些家长的认识是否正确,校园人身损害案发生后,学校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担责?南京市雨花台区的林兰夫妇的孩子在学校体育课上踢足球时摔倒致骨折,林兰代理孩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全部损失2万余元。法院会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吗?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拒绝赔偿  日出生的盛晓明在南京市春江学校就读。日,当体育老师宣布踢足球之后,操场上一片欢腾。全班同学立即分成两队,围着一只足球奔跑起来。忽然,只听“扑通”一声,盛晓明同学摔倒了!盛晓明本能地用右臂支地。然后,盛晓明再想用右臂撑着爬起来时,却发现右臂已经使不上劲了,一阵剧痛让他“哎哟哎哟”地再次趴在了地上。  同学们急忙报告了任课体育老师,老师迅速把盛晓明送至附近的南京明基医院住院治疗。经拍片诊断,盛晓明前臂骨折(右尺、桡骨骨折),必须住院手术治疗。不久,盛晓明做了开刀放内固定装置(右侧尺桡)手术。一周后,盛晓明首次治疗结束,于日出院,本次支出医药费17795.56元。盛晓明的父母于日住院后次日和12月13日出院后次日分两次向南京市春江学校借款,用于支付医药费。学校合计同意借款9000元,盛晓明的父母自己掏钱先付清了医药费。  一年之后,医院经拍片认定骨折端已经完全愈合,可以取出内固定装置了。日,盛晓明在参加完期末考试后再次住院,进行取出内固定装置(右侧尺桡)手术,至同年1月27日出院,住院期间发生医药费7528.60元。  治疗全部结束了,盛晓明的父母在新学期开学后找到学校商谈赔偿事宜。出了这么个倒霉事情,孩子的学业深受影响不谈,单医药费就花了接近3万元。孩子是好好地送到你学校学习的,却变成了断膀子,考虑到孩子还要在学校上学,盛晓明的父母不想“无理取闹”来什么“狮子大开口”,希望学校至少把医药费全额付给他们就可以了。原以为这个底线应该可以实现,没想到学校一口回绝了。经过多次协商、层层请示,学校最后表态:已经借出去的9000元就不要家长还了,这也是学校的底线了,不可能再掏一分钱。  2014年5月,盛晓明的母亲林兰代理盛晓明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京市春江学校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528.6元。  一审判决学校分担一半损失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春江学校主张,盛晓明在体育课上进行足球活动是正常的教学活动,盛晓明带球过人时意外摔倒,属于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南京市春江学校没有过错,学校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不构成侵权。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盛晓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在南京市春江学校上体育课进行足球运动时摔倒受伤,造成人身损害,盛晓明主张其系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不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全部责任,该项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南京市春江学校抗辩主张,该校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任何不当行为,没有过错,盛晓明系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该校没有赔偿责任,理由成立,予以采信。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盛晓明在体育课上进行足球运动时意外发生人身损害,其没有过错。在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中发生本案意外人身损害,双方均没有过错,可以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本案盛晓明在事故发生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南京市春江学校亦未投保相关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故宜依照民法通则该项规定基于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盛晓明因本次事故发生医药费25324.16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营养费720元,合计26460.16元,应由双方分担。盛晓明请求南京市春江学校赔偿医药费等损失20528.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南京市春江学校应分担盛晓明因人身损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南京市春江学校分担原告盛晓明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26460.16元的50%,即13230.08元(扣除已借支9000元,实际支付4230.08元),驳回原告盛晓明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确认学校无过错不担责  春江学校不服上述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春江学校提出如下上诉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盛晓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体育课上参加体育教学活动,自身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上诉人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公平责任,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没有过错,却判决上诉人对盛晓明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对盛晓明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盛晓明的母亲林兰认可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兰表示,盛晓明是在上诉人学校上体育课过程中受伤,上诉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春江学校在二审中明确表示,其于2012年出借给盛晓明的9000元作为补偿,不再要求盛晓明返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春江学校应否对盛晓明受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 《侵权责任法》 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盛晓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就读期间,与学校之间形成教育关系,而非监护关系,学校对其只承担教育管理责任。盛晓明在上体育课期间受伤,其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对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盛晓明在学校进行正常体育教学活动踢足球过程中意外受伤,事发时体育老师在场,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且在发现盛晓明受伤后及时将其送至医院,同时通知家长,学校亦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盛晓明未能证明事发的场地设施存在安全瑕疵,亦未能证明学校对于盛晓明的受伤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所以学校对盛晓明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对盛晓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仅应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对盛晓明在校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盛晓明系在踢足球过程中摔倒受伤,而足球运动对抗性较强,存在较高的受伤风险,盛晓明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本案事发时已年满15周岁,其对参加该项体育活动时的风险应当有一定预知,且学校在盛晓明受伤过程中行为并无不当,故盛晓明应当自行承担其在踢球过程中意外摔倒造成的损失,本案并不符合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原审法院在本案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春江学校分担盛晓明伤后损失的50%,属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应予纠正。学校在二审中明确表示将出借给盛晓明的9000元作为对其补偿,不再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终审判决驳回盛晓明对南京市春江学校的诉讼请求。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点评  学校是否免责取决于有无过错责任  对于南京市春江学校来说,此案可谓一波三折、峰回路转,从自认为不应该赔偿到被一审法院判决分担一半损失,再到终审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本案的学校无需承担责任,但学校免责不能一概而论。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首次提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  首先,要考查学校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是否有疏于管理、教育、保护的行为。其次,要看学校提供就学的必要设施及服务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规定学校责任事故的主要情形有12种情况。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等。  因此,法院将充分考虑学校在学生伤害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进行判决,而不是一概认定学校没有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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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打篮球把腿摔骨折了学校付怎样的责任?家长怎样向学校理赔?索赔依据是什么?
我儿子今年17岁 在上体育课的时候 老师安排自由活动 打篮球时不慎摔倒至挠骨尺骨骨折后入院治疗 有由于现在治疗费很高 家庭又很困难 请问学校有没有什么管理或者监护的责任 我们可不可以要求学校一点赔偿
学生在上体育课时,不小心踩着篮球摔倒后,腰疼,腿麻。不能上学,后经医院诊断是腰间盘突出症,医院的治疗方案是手术治疗,我们没有采取这一方案,而是采取了保守治疗,为此休学了一年,请问:学校应付什么样的责任
学生在上体育课时,不小心踩着篮球摔倒后,腰就开始疼,后经医院检查是腰间盘突出症,不能上课,医院要求手术治疗,我们没有采取这一治疗方法,办理了休学。请问:这种情况,学校应付什么样的责任 高中学生在上体育课时,不小心踩着篮球摔倒后,腰就开始疼,后经医院检查是腰间盘突出症,不能上课,医院要求手术治疗,我们没有采取这一治疗方法,而是采取了保守治疗,服用中药,至今已经花费了1万元左右,并且办理了休学。这种治疗还在继续,费用还在加大。请问:这种情况,学校应...
我儿子今年17岁 在上体育课的时候 老师安排自由活动 打篮球时不慎摔倒至挠骨尺骨骨折后入院治疗 有由于现在治疗费很高 家庭又很困难 请问学校有没有什么管理或者监护的责任 我们可不可以要求学校一点赔偿
孩子在小学上体育课时,按老师的要求做动作,发生碰撞,使对方孩子脸上缝了5针,学校和家长要承担什么责任!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推倒,造成手骨骨折,学生家长、学校应负责什么责任?
孩子在学校体育课上100米跑步摔倒,造成左臂骨折。学校是否负全责。(10个孩子不分跑道,造成的碰撞)
孩子在上体育课期间,在体育老师教学和监督下合理使用教学器械导致右手桡骨远端骨折,是谁的责任?如果是学校的责任可以索要赔偿吗?要是索要赔偿以什么名义?
两个孩子读高中,在学校追逐玩耍,被追逐孩子不慎摔倒,造成左脚骨折,老师和同学将该同学送到医院,医院对该同学检查后说需要动手术,请问这种情况下,学校和那位同学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孩子在满是冰雪的操场上上体育课-打篮球。抢球时与其他孩子产生碰撞导致左手臂两根骨头骨折。各方应承担多少责任?初中生体育课上摔骨折学校担责30%判赔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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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凤临&&|&&
责任编辑:张檬檬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在体育课上练习引体向上时,13岁的初中生小磊(化名)不慎从单杠上摔下致左臂骨折。在与学校协商赔偿未果后,小磊的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近日,房山法院判决学校承担30%的责任,赔偿小磊经济损失21700余元。  去年9月的一天,初二学生小磊在体育课上按照老师的要求练习引体向上。其间,小磊不慎从单杠上摔下致胳膊受伤。经医院诊断,小磊肱骨外踝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小磊在医院治疗了一周左右,花费近两万元。小磊的父母认为学校存在过失,在与学校协商赔偿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7万余元。  庭上,学校辩称事故发生是因为小磊自己不听从老师指挥所致,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学校未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职责致小磊在训练中摔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小磊未听从老师指挥导致摔伤,但因证人属于事件的参与者,故其证言不予采纳。小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引体向上的危险性和自身行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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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孩子体育课上摔成骨折 家长怒向学校讨说法
时间: 19:26:00
来源:社会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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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城新闻网讯&今天,家住相城的马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孩子去年在御窑小学上体育课的时候,不慎摔成了骨折,如今学校却不理不睬。这是怎么回事?
  今天,御窑小学正式开始放假,站在学校门口的马女士是心急如焚。她说:“我想学校肯定要给我个交代,人家都过新年了。
  事情发生在去年9月14日,马女士孩子上体育课被同学推倒,右胳膊两处出现骨折。
  受伤孩子小宇:“我告诉老师手很疼,老师没有将我送到医院,只是给我爸爸打了个电话,我爸爸就接我到医院。”
  马女士告诉记者,当老公把孩子送到医院。主治医生说&孩子的手怎么肿成这样,肯定不是刚摔的,刚摔不会肿的,错过了最佳手术时间,医生称孩子要等三天,消肿了才能做手术。
  马女士说,孩子送到医院后,学校当时送来了五千块钱。如今过去四个多月了,医药费先后花掉了八千多&元,其中孩子在学校时买了保险,当时赔了4500元,剩下的钱至今都没人管。今天,马女士再次来到学校讨说&法。
  学校相关负责人称,怎么处理啊,说完摇摇手。当记者问及医药费,这位负责人转身就走开了。
  学校负责人婉拒了记者的采访。对方表示,孩子出事,校方的确有监管责任,事发后他们也已经第一时间去过医院,目前他们愿意协商支付剩余的医药费以及其他损失。经过一个小时沟通,双方达成了一致。
  最终,马女士获得了剩余的医药费、误工费、孩子营养费等。
  社会传真记者王阳报道。
(责编:陈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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