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足球协会德国乙级联赛赛第一名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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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足协职业足球俱乐部精英梯队联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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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精英梯队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精英梯队联赛是由各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参加的联赛,以下简称&精英梯队联赛&。
  第二条 梯队联赛为年度赛事,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在中国足球协会的领导和授权下管理。主办方在各俱乐部主场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和组织赛区工作。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代理梯队联赛的商务运作及市场经营。
  第三条 本规程和参赛俱乐部及赛区具体协议中未授予的与梯队联赛相关的任何权利均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
  第四条 现行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各项规程、指南、通知以及准则等文件均对所有参与和涉及梯队联赛的准备、组织以及主办的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参加2014中超联赛的各俱乐部应派本俱乐部最高水平的适龄梯队参赛。
  第二章 安保与保险
  第六条 安 保
  一、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以及相关政府机构有责任在各个赛事相关地点(包括赛场和赛场周边区域、道路及相关场所)制定并执行充分的安保措施,安保措施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相关人员:
  (一)所有参赛俱乐部运动员、官员及工作人员;
  (二)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三)媒体人员;
  (四)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
  (五)现场观众;
  二、各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应根据《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及《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制定赛区安保计划;
  三、为保障运动员和比赛官员人身安全,比赛场地应在相对封闭可控的区域;
  四、如果未对安保做出有效安排和计划,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将会受到处罚。
  第七条 保 险
  一、建议俱乐部或赛区对举办的梯队联赛主场相关联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投保,此类保险应可向受伤人员或者受损物品和财产承担确定的适当数额的赔偿责任;
  二、各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通过适当的保险合同进行覆盖;
  三、参赛俱乐部应自行负责其代表团在梯队联赛所有比赛中包括运动员和官员在内的保险问题(包括住院和外科手术)。且参赛俱乐部必须保证中国足球协会将免遭此类诉讼或者承担责任。
  第三章 技术规程
  第八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比赛以国际足联理事会最新版本《足球竞赛规则》为准则,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要求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最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
  四、执行职业联赛理事会制定的文件和根据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首发上场运动员十一11名,替补运动员九9名,可从中替换五6名(比赛进行中只可替换一至三1至3名,其余替补队员必须在中场休息时替换),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
  六、如果比赛双方有一方上场比赛运动员少于7人,则比赛将被中止。在此种情况下,主办方将对产生的后果做出最终决定。
  第九条 比赛持续时间
  每场比赛应当进行90分钟,分为上下各45分钟两个半场,以及两个半场中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中场休息时间(上半场终场哨响到下半场开场哨响)。
  第十条 中止比赛
  如果由于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在正常比赛时间结束之前,裁判员认为应中止比赛,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比赛将被暂停30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将比赛重新开始,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二、比赛被暂停30分钟后,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可恢复比赛,则可再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后比赛仍未能得到恢复,裁判员必须宣布中止该场比赛;
  三、在中止比赛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中止比赛决定后3小时内决定比赛中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五、如果因不可抗力,比赛被宣布中止,此比赛应优先考虑择期完成剩余的比赛时间,而不是重赛全场比赛,被中止时的比分等情况依然有效。当主办方决定将比赛恢复完成时,具体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球员、替补球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二)不能对替补球员名单中的球员进行增加、更换;
  (三)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四)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不能重新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五)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六)恢复比赛的时间(在随后可预见的时间)与比赛地点由主办方决定;
  (七)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主办方决定。
  第十一条 比赛取消
  如果比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使比赛无法正常开始,则应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决定重新安排本场比赛前,比赛将被推迟30分钟,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开始;
  二、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比赛即可开始,则可再至多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结束后比赛仍未开始,裁判员必须宣布取消该场比赛;
  三、在取消比赛的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取消比赛决定后3小时内,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赛,或是否采取其他必要行为,或决定延续该比赛。除非纪律委员会作出其他决定,否则与该场比赛相关的处罚措施依然有效;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体育场及比赛场地
  一、梯队联赛使用的比赛场地必须符合《足球竞赛规则》;
  二、比赛体育场由俱乐部申报,且服从职业联赛理事会进行的审查和提出的要求;
  三、每个赛区必须准备至少两块比赛场地(如遇到特殊情况,还需准备一块备用比赛场地用于训练、比赛)用于每站比赛;
  四、比赛场地可以为符合国际足联标准的人造草坪场地。
  第十三条 比赛场地检查
  一、比赛监督及裁判组在到达赛区后应对比赛场进行检查,确保比赛场地、设施符合《足球竞赛规则》相关规定。如果未能达到《足球竞赛规则》规定,比赛监督或裁判组将要求赛区必须整改;
  第十四条 替补席和技术区域
  一、比赛替补席每队16个座席,其中替补运动员9席,球队替补席官员7席;
  二、只有俱乐部队报名的运动员、官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座,其他人员不得入座,如有关人员更换,按本规程第二十四条办理;
  三、替补席上所有人员必须穿着与场上运动员和裁判员有明显色差区别的服装装备;
  四、管理替补席秩序是俱乐部队领队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纪,都将可能追究俱乐部队领队的管理责任;
  五、替补席和技术区域禁止吸烟。(请同时遵守体育场有关公共区域禁烟的规定)
  第十五条 热 身
  一、如天气情况允许,比赛队可在比赛开始前50分钟在比赛场地进行热身,比赛开始前20分钟必须结束热身,返回更衣室;
  二、在比赛进行期间,每队同时最多有6名运动员可以在最多2名官员带领下在其替补席近侧球门后或比赛监督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无球热身(守门员可以进行有球热身)。
  第十六条 训练
  一、各队有权在到达赛区后到比赛日之前,在比赛场地进行一次一个小时的比赛场适应训练,有权在非比赛日每天一次两小时的训练(可在非比赛场地进行),训练安排由赛区商各队后安排并在赛区协调会上确定;
  二、如果因天气原因,确实无法安排比赛场地训练,则由比赛监督决定。
  (一)取消各队在比赛场地的训练,但赛区必须为各队提供具备良好训练条件的其它训练场;
  (二)或由客队穿平底训练鞋在比赛场跑道(比赛草坪外)进行训练。
  第十七条 比赛用球
  一、梯队联赛原则上使用中超、中甲联赛的统一比赛用球,各队赴赛区比赛需自行携带训练用球
  二、如承办赛区决定使用其他比赛用球时,则赛区应在球队到达赛区后即向每队提供10个同质的比赛用球用于球队训练(球队离开赛区时应归还赛区);。
  第十八条 比赛日程安排
  一、梯队联赛竞赛日程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制定,俱乐部必须严格遵守;
  二、因故需调整赛程,只有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可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三、梯队联赛各赛区应在本赛区比赛前30天向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申报各场比赛的日程安排,并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批准确认(其中七月、八月的比赛应安排在相对凉爽时段进行);
  第十九条 赛 制
  一、竞赛办法
  梯队联赛以分站循环赛的办法进行。全年共5个阶段,每阶段分为4站,全年共20站比赛,每赛区4队,4队进行单循环比赛,每站6场比赛,全年共120场比赛(即完成一个16队的单循环赛)。(2014年五个阶段原则上安排在四、六、八、十、十二月)
  二、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梯队联赛当年度比赛全部完成后,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当年梯队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梯队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公平竞赛积分红黄牌减分&少的列前(每张黄牌减1分、每张红牌减3分);
  7、以抽签办法决定名次。
  三、降级、升级及递补
  (一)梯队联赛分级进行,当年梯队联赛名次列最后两名的队降级,参加次年下一级梯队联赛(首年只举办一级,A组),下一级梯队联赛的前两名升级到下一年度上一级梯队联赛;
  (二)如下一级梯队联赛未举办,则按以下顺序升级或补足名额:
  1、由新升入中超联赛的俱乐部的相应梯队递补;
  2、由以上已降级梯队球队递补。
  (三)如有关俱乐部队准入标准不达标或因违纪处罚失去参赛资格,有关递补顺序同上。
  第四章 俱乐部参赛资格与报名
  第二十条 俱乐部报名参赛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和审查办法》要求,各职业俱乐部必须组队报名参赛;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队报名
  一、梯队名称的全称及简称:
  (一)全称为:地域名+本俱乐部名+梯队冠名+&队&;
  (二)简称为:地域名+本俱乐部名或梯队冠名,简称长度不应超过七个字;
  (三)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时,职业联赛理事会有权按照该俱乐部法定名称和俱乐部队冠名的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责任与义务
  参加梯队联赛,参赛俱乐部队则应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际足联理事会发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遵守与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及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发布的各项相关规程、管理办法、决定、指南和通知以及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
  三、接受职业联赛理事会根据本规程针对梯队联赛的行政、纪律以及裁判事宜所做出的决定或者由中国足球协会相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四、承认中国足球协会相关规程认定的仲裁机构的管辖效力;
  五、在梯队联赛整个赛季期间派遣其最强阵容参加各场比赛;
  六、遵守公平竞赛原则;
  七、在梯队联赛过程中,无论在赛区期间及往返赛区的路途过程中,对其运动员、官员、成员、球迷以及任何附带责任人群的行为负责;
  八、在俱乐部、所在赛区以及职业联赛理事会的共同努力下,根据本规程各项规定,对比赛的举办工作做出适当安排;
  九、保证竞赛官员,客队运动员和官员、工作人员、赞助商、客队球迷和媒体在体育场的通行权不受性别、种族、宗教以及国别歧视的干扰;
  十、接受赛区所做出的相关安排;
  十一、根据本规程以及职业联赛理事会发布的有关通知中的规定,出席并参加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或者相关赛区组织的所有官方活动,如赛前联席会、新闻发布会、全明星赛、颁奖典礼及其他媒体、商务和公益活动等;
  十二、梯队联赛所有报名参赛运动员和官员,如被提名获得梯队联赛年度奖项,则必须出席当年梯队联赛结束后的颁奖典礼。任何未按要求出席活动的运动员或者官员,职业联赛理事会有权对其做出相关处罚。
  第二十三条 弃权和罢赛
  一、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某队参加了比赛。该俱乐部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弃权的处理
  (一) 一方俱乐部队比赛弃权,另一方俱乐部队以3s0获胜,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s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二) 双方俱乐部队比赛弃权,双方俱乐部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属罢赛:
  (一) 并非因主办方认可的不可抗拒原因,且未获得主办方批准,未参加竞赛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 拒绝按照主办方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 拒绝按照裁判员要求,在五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在比赛结束前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四) 中途退出联赛;
  五、罢赛俱乐部队所有本赛季比赛的比分均计对方3s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s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六、弃权与罢赛俱乐部必须赔偿其他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及其商业和电视合作伙伴、赞助商由此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数额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及实际造成的损失决定;
  七、罢赛俱乐部必须全额返还梯队联赛在赛事中已经支付给俱乐部及所属赛区的相关经费和补贴,并失去获取相关经费和补贴的权利;
  八、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做出进一步处罚;
  九、在遭遇不可抗力情况下,职业联赛理事会可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精神采取一切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和行动。
  第五章 运动员和官员报名与参赛资格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和官员参赛条件和报名
  一、符合下述条件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梯队联赛:
  (一) 报名运动员年龄限制:单数年度报名运动员应在18岁以下,双数年度报名运动员应在19岁以下(以年为例:报名运动员都应为日以后出生)。
  (二) 与参赛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或培训合同或试训协议;
  (三) 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完成注册并在中国足球协会备案;
  (四) 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参赛资格证);
  (五) 外籍及港澳台运动员不能报名梯队联赛。
  (六) 已报名本俱乐部职业联赛比赛及预备队联赛的运动员,如符合本条(一)至(五)的条件,也可同时报名本赛事;
  (七) 已报名其他赛事的运动员,如符合本条(一)至(五)的条件,也可同时报名本赛事。(《参赛证》在当前注册期的注册单位为非此参赛俱乐部的球员,为试训球员,参赛俱乐部队应持有此球员当前注册单位出具的同意其代表参赛俱乐部参加本年度本赛事的同意函);
  (八) 不能因(六)、(七)而造成一名运动员同时报名不同的中超或中甲或中乙俱乐部成年队(一队);
  (九)任何一名运动员不能同时代表两队或两队以上报名本赛事。
  二、符合下述条件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梯队联赛:
  (一) 与参赛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二) 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完成注册;
  三、符合下述条件医务人员可以参加梯队联赛:
  (一) 拥有医务人员专业资质;
  (二) 与参赛资格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四、俱乐部队官员、运动员联赛报名:
  (一) 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员1至3名,队医、队务等工作人员1-2名,并均须符合上述资格规定(只有报名人员可在替补席就座);
  (二) 每队报名18-25名运动员;
  (三) 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至99号,赛季内同一名运动员在同一个俱乐部梯队的号码不得更改,其中1号必须为守门员,报名运动员中不少于3名守门员;
  (四) 已经同时报名本俱乐部职业联赛比赛或预备队联赛比赛的运动员应使用其在职业队或预备队相同的号码。在赛季中补报名到预备队或职业队的运动员,可根据有关赛事规程使用新号码参加预备队或职业队比赛,如继续参加精英梯队联赛,必须使用原在精英梯队的报名号码参加精英梯队联赛比赛。
  (五) 未完成注册、转会手续运动员不得报名;
  (六) 为制作有关证件及宣传需要,报名时应提交各报名官员、球员的近期电子照片。
  五、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
  (一) 梯队官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变更时,必须向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书面申报,并经审核批准;
  (二) 赛季中运动员只能在注册转会窗口期补报或更换,补报或更换后,球队人数仍应为18-25人,同时一个球队一个赛季累计报名的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40人;被更换出队的运动员在本赛季内不得再回本队参加梯队联赛;
  (三) 任何一名球员在转会窗口期最多只能进行一次补报或更换,即一名球员在一个赛季最多只能代表两队参加本赛事。
  六、派遣无资格运动员上场比赛,俱乐部将被视作弃权,按本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处理。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俱乐部、相关运动员以及俱乐部队官员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上场运动员名单
  一、梯队联赛实行&检查注册参赛资格证制度&,每阶段比赛赛前联席会上,由比赛监督对所有可能列入比赛上场队员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列入《上场队员名单》参加比赛;
  二、比赛开球前90分钟,俱乐部队在抵达比赛场后填报《上场队员名单》(11名首发运动员和9名替补运动员)并提交给比赛监督,比赛监督、第四官员对报名运动员、替补席官员进行服装检查、身份确认。比赛前60分钟,双方俱乐部队和比赛监督对《上场队员名单》签字确认。
  三、从比赛监督签字确认《上场队员名单》后到比赛开球前,如因运动员受伤等原因俱乐部队申请更改《上场队员名单》,则:1、只能以原上场名单中的9名替补运动员更换因伤不能上场运动员;2、被换下的原首发运动员不得再列入替补运动员名单;3、列入替补名单运动员人数将相应减少并不再增补;4、比赛可换人次数仍为最多6人次(比赛进行中只可替换一至三1至3名,其余替补队员必须在中场休息时替换);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队官员
  一、参赛俱乐部必须全权指派一名领队代表俱乐部与比赛监督就比赛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俱乐部指派的领队必须为报名官员之一;
  第六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七条 球队接待
  一、赛区为参赛队及竞赛官员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交通接送(球队为30座以上空调车,车况良好),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承办赛区承担;
  二、客队食宿原则上应在赛区指定的酒店(或俱乐部训练基地内),球队报到时向按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三、如客队自行联系食宿酒店,则有关安全责任自行承担,球队训练、比赛用车自行解决,同时至少于报到前10天书面向承办赛区确认。
  第二十八条 竞赛官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监督1人,裁判员8人;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职业联赛理事会向赛区派遣其他工作人员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接待参照比赛监督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俱乐部队抵离赛区
  一、俱乐部自行支付其由俱乐部所在地至赛区的往返交通费用;
  二、所有俱乐部队必须至少于第一个比赛日前两日抵达比赛赛区。
  本章未列明事宜,按照《精英梯队联赛开支标准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赛区职责、义务及服务
  一、召开赛区各部门参加的赛区协调会
  二、召开由竞赛官员及各参赛队参加的赛前联席会
  三、组织召开一次由各队主教练及当地媒体参加的赛前新闻发布会及比赛期间新闻管理
  四、竞赛官员及参赛球队用车
  五、租用准备比赛、训练场地
  六、负责赛区秘书处的办公场所、人员及相关设备
  七、落实赛区安保
  八、落实比赛期间的救护车及紧急医疗服务
  九、负责对每场比赛进行摄像并复制成DVD给组委会、裁判组及4支参赛队
  十、其他赛区组织应做的工作
  十一、有关提供、使用比赛录像的具体要求:
  1、提供1间至少能容纳40人并配有写字板、投影仪和DVD播放设备的会议室,供参赛球队、官员会议使用,有关会议室的使用由赛区商各队及裁判组后统筹安排;
  2、比赛时,在赛区安排专人对比赛进行全程录像,摄像机应架设在主席台且视角良好,如体育场无主席台或主席台视角不好,赛区应在场地中线延长线适当位置架设摄像台,比赛录像要求被刻录为一式六份DVD光盘(竞赛官员1、球队4、执行局1),光盘上要注明赛事名称、场序、比赛双方及最后比分;比赛结束后2小时内向竞赛官员提供比赛录像光盘及播放设备,并于第二日十二时之前,向4支参赛队提供比赛录像光盘(会议室应准备播放设备,在球队会议时可供球队使用)。赛区全部比赛结束后,将所有场次比赛录像光盘交寄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同时,赛区也应留存一套比赛录像DVD,以供必要时向主办方提供;
  3、如参赛队另行安排人员进行赛事录像,赛区应允许并尽可能提供帮助。
  第七章 新闻媒体
  第三十二条 精英梯队联赛欢迎持有联赛证件的媒体单位对赛事进行采访与报道,非持证媒体单位可向赛区委员会申请,批准后持赛区媒体证件对赛事进行采访与报道。只有得到中国足协或中超公司授权或批准的转播单位才可对比赛进行录像制作与转播
  第三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及采访
  一、赛区应在球队到达赛区后组织召开赛一次前新闻发布会(召开在赛区联席会的前后为宜),球队必须派主教练参加赛区组织的赛前新闻发布会,如主教练为外籍人士,相关俱乐部必须提供翻译人员;如果职业联赛理事会或赛区提出要求,俱乐部应保证其主教练和一名运动员在比赛期间接受主播台(或者持权转播台)大约十分钟的采访,以用于梯队联赛新闻报道。违反本条规定的俱乐部队,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将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章 比赛装备
  第三十四条 梯队联赛比赛服装装备
  参赛俱乐部必须遵从国际足联理事会最新版本《足球竞赛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比赛服
  一、比赛上衣背后的号码高不小于25厘米,胸前小号码高不小于10厘米,短裤左腿前面的号码高不小于10厘米。号码颜色应与服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二、比赛队员的姓名、比赛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一致,凡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者,均不得上场比赛;
  三、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和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四、比赛队员紧身衣、裤的颜色与比赛服上衣和短裤的颜色应一致;
  五、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且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
  六、所有比赛服左臂上方应统一留有赛事标志的位置;
  七、运动队赞助商标志在比赛服上位置,必须在球衣前部上方。
  八、如比赛服不符合上述要求,比赛监督应要求运动队按规定更换或调整。
  第三十六条 责 任
  关于上述精英梯队联赛比赛服装装备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归职业联赛理事会所有。倘若俱乐部和其赞助商因所签订合同在广告宣传方面违反了当年下发的梯队联赛比赛服装装备管理规定而引起争议纠纷的,职业联赛理事会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采用的装备所造成的所有商业损失及由此引发的连带责任,职业联赛理事会概不承担。
  第九章 票务及工作证件
  第三十七条 如比赛对外公开,观众需凭票入场,主客队的观众应分处不同看台且进行有效的隔离,赛区要为各参赛球队每队预留50张赠票、为当地会员协会预留50张赠票;
  第三十八条 赛区应根据赛场情况为竞赛工作人员及球队人员制作及配发证件。
  第十章 医疗与兴奋剂检测
  第三十九条 医 疗
  一 、医疗设施和药品
  (一)赛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比赛场地提供医务室及相关医疗设施及药品;
  二、 医务人员
  比赛期间,主场赛区必须配备如下医务人员:
  (一)体育场医务室内必须配备一名有资格的医师和训练有素的急救护理人员若干名;
  (二)场地医护服务: 一名场地急救医师、八名担架员及必要的急救设备;
  (三)医院及急救车:赛区要联系一家距比赛体育场交通方便的医院,确保比赛时有急救车辆能在30分钟内到达赛场。赛会期间,如竞赛官员及参赛球队需要医疗服务,则赛区应为其免费提供车辆,有关医疗费用由球队自行承担。
  三、如果赛区未能提供本条规定的设施、人员、药品和物品,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四十条 兴奋剂检测
  一、梯队联赛严禁参赛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二、兴奋剂检测相关工作按照兴奋剂检测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处罚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红黄牌停赛及罚款
  一、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规定,在梯队联赛每一阶段比赛,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2次,自动停赛一场,每一阶段的黄牌及因累计黄牌而未执行的停赛不带入下一阶段;一个赛季中,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自动停赛一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处停赛二场,第三次及第三次以上被出示红牌,处停赛四场,红牌累计及因红牌而未执行的停赛带入下一阶段比赛;比赛中被出示红牌的运动员和官员必须返回更衣室,不得再次进入比赛场地和技术区,也不得进入看台。如有轮空、补赛或比赛场次日期调整,自动停赛按时间顺序执行;如赛区纪律委员会或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针对相关情况做出加重或减轻处罚的决定,以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纪律处罚
  一、赛区纪律委员会,由比赛监督担任主任,由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赛区协调员及各队领队组成(讨论具体处罚时,当事方应回避),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对赛区的违纪情况进行处理、报告。
  二、本赛事中违规违纪行为和事件,停赛不超出本站比赛及罚款不超过5000元的处罚由赛区纪律委员会决定并执行,处罚决定抄报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并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备案。超出以上范畴的处罚建议及有关报告材料一并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理;
  三、如果职业联赛理事会及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认为存在违规行为,也有权在无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报告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四十三条 运动员或官员使用暴力
  在赛区,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更衣室、训练场地和下榻酒店,被裁判员或比赛监督报告的任何运动员或官员的违反纪律行为和暴力行为,将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依照相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抗 议
  一、本规程中抗议是指针对直接影响梯队联赛比赛的事件(如比赛草坪状况和场地标记、标线、比赛装备、运动员比赛资格、体育场设施、比赛用球等)和违反本规程的行为进行的抗议;
  二、由裁判根据比赛相关事实做出的场上判罚为最终判罚,对此不得提出抗议;
  三、除非另行规定,提出抗议首先应该在比赛结束后二个小时之内,由相关俱乐部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比赛监督,同时应立即准备一份书面报告(包括最初抗议的复印件)和抗议费2000元,在该比赛结束后两日内提交给职业联赛理事会,抗议费概不退还;
  四、对发生在比赛进程中的抗议应该在事件发生后,比赛重新恢复前,由俱乐部队队长立即向裁判员提出。俱乐部队领队应该在比赛结束后的2小时内向比赛监督提交书面抗议进行确认;
  五、如果向职业联赛理事会提出没有事实依据的或者不负责任的抗议,纪律委员会将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六、当该场比赛结束两日后,所有在此条款中描述的抗议都将不被受理。
  第四十五条 诉讼仲裁
  一、禁止俱乐部及其所属赛区、会员协会及其运动员或官员将争端提交到当地法庭,但可以按照适当程序提交到中国足球协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对于涉及中国足球协会、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联赛、俱乐部运动员、官员和持证经纪人的梯队联赛相关纠纷,应迅速在第一时间协商处理;
  三、如果上述申诉手段均已动用且问题未得到解决,或者有可能提出正式申诉成为梯队联赛中诉讼案件,则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十二章 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指派,代表职业联赛理事会按照《中国足协联赛比赛监督工作规范》的规定指导、协调、监督赛区工作,并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主办方负责。
  第四十七条 裁判监督和裁判员
  一、裁判监督、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根据当年度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梯队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职业联赛理事会各项规定。
  第四十八条 梯队联赛商务经营
  按照中超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最新通过的《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商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梯队联赛费用
  一、主办方将承担并支付下列费用:
  (一) 梯队联赛整体组织费用;
  (二) 梯队联赛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等竞赛官员的食宿、交通、津贴费用;
  (三) 向赛区委员会下拨基本办赛经费;  
  二、赛区将承担以下费用:
  (一)赛区组织费用
  (二)体育场租赁费用、安全保卫费用;
  (三)参赛队及竞赛官员在赛区比赛、训练、会议的车辆使用费;
  (四)比赛录像制作、复制费用;
  (五)急救医疗、车辆费用;
  (六)其它应由赛区承担的费用;
  三、参赛俱乐部承担费用:
  (一) 本队的城市间往返交通费;
  (二) 本队人员的食宿费;
  (三) 本队人员的医疗费;
  (三) 其它需球队支付的费用。
  第五十条 赛区经费
  一、主办方向赛区委员会划拨基本承办比赛办赛经费,该经费除满足梯队联赛比赛组织之需外,如有剩余则应用于在当地开展足球活动;
  二、梯队联赛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参加赛区工作的酬金,由主办方直接通过银行卡支付。
  第五十一条 赛区财务报表
  一、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及津贴报告表
  (一) 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的酬金及往返赛区、市内交通费由中超公司统一支付,往返飞机票由中超公司指定票务代理机构统一办理,赛区不再报销上述费用(城市间火车票、轮船票除外)。
  (二) 竞赛官员城市间交通如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有关费用由赛区代垫报销,赛区填写代垫报销发放表及凭证,并由报销人、领取人签名,会计签名,比赛监督认证并签名,经赛区、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审核后由中超公司通过银行卡直接支付。
  (三) 赛区在全年联赛结束后15日内,将代垫报销发放表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报销凭证,一并寄报主办方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结算;
  二、赛区财务报告表
  (一) 赛区委员会财务组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审核比赛收支,逐项如实填写《梯队联赛赛区财务收支报告表》,加盖赛区委员会公章,于赛后七日内寄报主办方财务管理部门;
  (二) 全年联赛结束后十五日内,赛区委员会将《梯队联赛赛区财务收支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分析报告一并寄报主办方财务管理部门。
  第五十二条 奖 项
  一、&最佳&奖项:
  (一) 评选&最佳运动员&奖、 &最佳射手&奖、&最佳守门员&奖、 &最佳教练员&奖;
  (二) 评选&最佳裁判员&奖、&最佳助理裁判员&奖;
  (三) 评选优秀赛区奖和分项优秀赛区奖;
  二、评选公平竞赛俱乐部队;
  第五十三条 奖杯与奖牌
  一、第一名俱乐部队获得流动冠军奖杯;
  二、第一名俱乐部队获得金牌40枚;第二名俱乐部队获得银牌40枚;第三名俱乐部队获得铜牌40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知识产权
  中国足球协会是整个梯队联赛赛季进行期间唯一且具有排他性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包括但不局限当前和未来中国足球协会和梯队联赛的名称、标识、商标、技术报告、出版物、奖牌和奖杯等的使用权利。以上提及的任何权利的使用都应该事先获得职业联赛理事会的书面同意书,而且必须遵照职业联赛理事会的说明和指导采取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五十五条 未尽事宜
  本规程由职业联赛理事会解释,未尽事宜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事件都将由职业联赛理事会作出决议,该决议为最终决议。
  第五十六条 批 准
  本规程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批准生效。
(编辑: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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