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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百度百科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具有主体资格单位共1个: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属于法定行政机关;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25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68项,其中行政许可11项,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32项,8项,其他行政行为17项。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铁路建设办公室牌子。
(一)将原省物价局的职责划入省。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州)、县(市、区)政府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发展变化需要适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必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转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管理;备案管理的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外,下放市(州)、县(市、区)实行。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列名管理的价格(收费)审批项目外,授权市(州)、县(市、区)实行分级管理或由市场自主定价。
(四)将省承担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全省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研究提出优化、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五)将省金沙江水电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省能源局,不再保留省金沙江水电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六)加强发展战略规划研究,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搞好政府投资综合平衡,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引导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加强,做好;加强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推进可持续发展,提出保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缩小地区发展差异;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工作,落实。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提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调控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搞好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四)负责汇总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订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负责全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资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等,保证全省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六)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提出年度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
(七)负责全省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引导方向,研究提出和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发展。
(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省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协调推进全省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发展。
(九)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全省规划并协调规划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发展的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十)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分析省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省级储备工作,提出重要、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省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和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快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十四)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与铁道部等国家部委的工作衔接,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全省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全省铁路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编制全省与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和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七)承担省实施领导小组(省资源开发领导小组)、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八)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处)。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和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效能建设、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委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组织拟订招标投标配套规定;按规定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投资项目的转报及管理。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发展改革试点城镇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等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综合分析研究,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主要目标;提出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研究拟订开发区发展规划,牵头提出省级以上开发区新设、扩区、调整的意见,负责对省级以上开发区进行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安排省预算内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发展引导资金。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提出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方面拟订的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投资调控政策;研究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制订加强的政策措施,完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外)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研究提出省预算内的安排建议;编制政法、城建环保基础设施发展建设规划并负责审核、转报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按管理权限负责党政机关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指导发展。
(七)和处。
研究对外开放重大问题,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年度计划的目标和措施;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意见;组织申报借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指导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承办国外贷款项目和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税收减免工作;承担与相关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部门及机构合作的有关工作,承担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八)地区经济处。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订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规划;研究区域合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审核和转报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
(九)农村经济处。
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和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和气象及有关投资计划并审核、转报使用财政性资金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编制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生态建设重大项目;承办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基础产业处。
统筹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与、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能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含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衔接平衡交通、邮政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编制综合交通体系(含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发展规划和计划;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能源、交通、邮政重大建设项目;提出省级财政性投资安排和建设资金平衡意见,申报中央财政性投资。
(十一)产业发展处(稀土办公室)。
综合分析工业、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并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力布局;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统筹协调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按规定权限审核和转报重大工业建设项目;承办食盐、烟草等国家指令性管理的特种行业有关工作;承办稀土和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方向,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做好相关工作,组织示范工程,转报、安排国家和省的高技术产业化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指导协调自主创新体系发展,牵头组织申报和并负责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进程,培育壮大。
(十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研究提出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审查工作;审核、转报和安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污染治理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承办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四)社会发展处。
研究分析社会发展形势,综合协调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参与社会发展相关法规的制定;统筹平衡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档案、文物、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妇女儿童等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评估其实施情况;提出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建设资金,审核社会发展领域项目并协调组织实施;审核、转报和安排财政性资金的社会发展项目;承办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拟订和协调就业、社会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以及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转报、安排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的相关建设项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六)经济贸易处。
分析省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研究提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建议;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并监督执行,协调粮食、棉花、盐业进出口计划的实施;受理、上报和分配我省粮食、棉花进出口;拟订并协调重要和重大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粮食、棉花等省级储备;研究提出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拟订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针政策;审批、核准、备案、转报流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协调解决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财政金融处。
研究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联系指导省级投融资平台项目投资工作;提出政府主导重大项目资金平衡的意见;安排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负责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报批和监管;负责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监管;负责的备案和监管;参与研究和指导全省性建设。
(十八)价格调控处。
拟订价格调整改革规划、年度居民消费调控目标、地方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监审目录,组织价格听证;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市场价格分析、预警和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参与运作和监督;拟订和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法规、政策、项目及标准,组织实施对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管;负责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协调有关价格争议。
(十九)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组织实施水、电、气、石油等各类资源价格和污水处理、等环境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工业品价格法规和政策;拟订资源价格、环境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工业品价格管理的原则、方法、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价格审核、审批工作,协调有关价格争议。
(二十)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旅游价格的法规和政策;制订列名管理的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旅游价格等服务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发放和收费年审,依法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协调有关收费争议。
(二十一)铁路建设综合处。
负责与铁道部等国家部委的工作衔接,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参与铁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承办省铁路建设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二)铁路建设管理处。
承担铁路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协调解决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运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参与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督促建设资金的落实到位,保障铁路项目顺利实施。
(二十三)招标投标管理处(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综合管理招标投标(比选)活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和备案,监督活动,受理相关投诉,调查违规行为;统筹监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组织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招标投标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管理综合性;组织协调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相关中介咨询机构的协调管理机制。
(二十四)项目管理协调处(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编制重点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储备;提出加强重点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政策措施;监督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重点项目实施工作,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要素支持和资源配置中的相关事宜;参与重点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的审批、核准、备案、审查等工作;汇总并发布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指导市(州)重点项目储备、建设、管理工作;承办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十五)民族地区经济处。
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编制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相关处室审核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项目,转报民族地区国家政策性投资项目,安排民族地区省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十六)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系统业务培训。
(二十七)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255名。其中:主任(兼省物价局局长)1名、副主任4名;省实施办公室(省攀西地区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由委主任兼任)、副主任2名(其中1名挂委副主任,专职副主任1名,按省委规定配备);省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办公室主任1名(兼委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1名(由委副主任兼任);省以工代赈办公室主任1名,按省委规定配备;省铁路建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2名(1名由委副主任兼任,另1名为专职副主任并兼委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省实施西部大开发办公室综合处处长1名,省国民经济和办公室副主任1名,省重大项目办公室副主任1名,省办公室副主任1名,省以工代赈办公室综合处处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1名(含省实施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2名、省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副主任2名、省以工代赈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1名、机关党办副主任1名)。
单列管理2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7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监察室副主任1名。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4名。
(一)管理、。
(二)保留设在省的如下机构。
1.四川省实施办公室综合处(四川省资源开发办公室综合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全省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攀西地区资源开发的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建议,协调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编制西部重点,协调落实西部大开发和攀西资源开发重大政策。提出西部大开发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拟订省预算内攀西地区资源开发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并协调实施;承办省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攀西地区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2.四川省国民经济和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全省和装备动员法规、制度;制订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协调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预案和实施演练;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潜力调查;协调组织军队社会化方面的工作,协调组织军民通用维修装备、器材、保障设施及部分通用装备征集征用等战时装备动员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国民经济动员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转报、安排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重大项目;安排战备动员经费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组织协调全省“三线”、军工企业调整、改造工作;组织协调军民兼用技术产品和项目;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3.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办公室。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领导,稽察特派员由省政府委派,省负责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安排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承担稽察工作的综合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和稽察意见、信息的综合处理;负责稽察特派员的工作联络、协调和服务。
稽察特派员的主要职责:对国家和省安排资金项目的审批程序、建设资金使用、工程招标投标、开工建设条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控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稽察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稽察报告;协调、督促有关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4.四川省办公室及其综合处。由省管理,同时接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省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特殊类型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编制以工代赈规划,审核、转报和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负责以工代赈部门协调、检查督促和总结等工作。
5.四川省引进外资。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省与港澳台地区经贸合作的思路、对策和措施,负责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转报,协调推进港澳台地区投资我省合作项目;承办我省与港澳协调机制的有关工作;参与组织全省性投资合作促进活动,参与做好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筛选、推介、协调、核准、备案工作;参与组织实施有关利用和优惠贷款项目;负责我省参与的具体工作。原核定10名维持不变,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将原省物价局直属单位连人带编整体划给省管理。
1.将原四川省物价局分局更名为四川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正处级),保留原5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价格执法制度,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对、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检查处理,对提出处理意见;制止、、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负责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价格服务、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的社会监督;指导各地开展价格检查工作。
2.将原四川省成本调查队更名为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局(正处级),保留原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成本工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实施监审,对依法采取措施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负责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核算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利润水平并向社会公布;负责暴利、低价倾销和等处罚中的成本确认。
3.将原四川省价格监测中心更名为四川省价格监测局(正处级),核定行政编制11名,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主要职责是:监测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开展专项调查,掌握重要商品供求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跟踪反馈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预测预警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针对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开展应急监测;负责全省价格监测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价格政策公布和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基层价格监测业务工作。
(四)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省能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审定或审核后报省政府。
(2)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其中应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的,由省能源局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
(3)能源项目申请省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由省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下达。省能源局提出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的能源项目按要求应由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产业发展工作,省能源局负责加气站天然气用气指标平衡。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社会节能管理,省能源局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导下负责能源行业节能管理。
(6)省发展改革委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意见。
2.与省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粮食局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
(2)省粮食局拟订省级储备粮的收储、动用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
3.与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交通运输、民航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省审查、审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主,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
4.与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厅等部门拟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商务厅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3)境外投资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进行核准,商务厅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进行核准。
(4)并购安全审查。省和商务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1]
生效及修改时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原国家计委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
原国家计委
原国家计委
原国家计委
原国家计委
原国家计委
原国家计委
原国家计委
原国家计委
国家发改委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原国家计委
中央投资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
原国家计委(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
(第166号令)
(第182号令)
(第191号令)
(第197号令)
(共11项)
1、转报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3)
2、转报合作项目(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5)
3、境内外债借款规模审核(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6)
4、转报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9)
5、资格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10)
6、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11)
7、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初审、备案
法律依据:
《》(国发〔2004〕20号)
8、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9、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0、电力建设工程土建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电力建设工程金属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共32项)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2、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有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5、相互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三条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与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五条
8、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9、在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七条
10、中标人将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有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11、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12、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未经公示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一条
1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公告;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未按规定确定;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应当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具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14、因第2项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15、除因不可抗力外,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
1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将作为决定的直接依据的;不在四川省中确定的;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17、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以及拒不改正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
18、招标人以发出为条件,向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可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
19、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以及招标人擅自提高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建设资金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
20、收到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通知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六条
21、招投标活动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
22、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不比选等行为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
23、电源开发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源开发权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已骗取电源开发权的,许可机关有权撤销许可)
法律依据:
《》第三十四条
24、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一条
25、比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发布比选公告的;不按备案的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不按进行比选的;不按规定选择比选被邀请人的;比选人逾期不发出中选通知书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
26、中选人不履行与比选人订立的合同情节严重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取消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三条
27、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四条
28、比选人或者比选申请人在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或者分包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情节严重的,罚款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29、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八条
30、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第十八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
31、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省发改委相应处理省内项目)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6号)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川办发〔2001〕74号)第二十五条
32、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国家计委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地区(部门)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
《》(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第十三条在招标投标活动稽察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由省发展计划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理或者处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取消或者限制违法行为人参加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代理的资格
法律依据: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投标稽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第十四条
1、因招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2、相互或者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4、因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五条
5、在依法推荐的以外确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6、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第三十四条
7、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将作为决定的直接依据的;不在四川省中确定的;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8、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法律依据:
《》(国发〔2004〕20号)
其他行政行为
(共17项)
1、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的审批
法律依据:
《》(省政府182号令)第十条
2、的招标事项核准
法律依据:
《》第六条
3、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
4、省级开发区(除外)的设立审核
法律依据:
《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5、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规范
法律依据:
《》第五条
6、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比选的配套规定
法律依据:
《》第八条
7、指定本省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法律依据:
《》(原国家计令2000年第4号)第二十条
8、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号)
9、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进行比选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10、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领导,实行制度,省计委(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法律依据: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6号)第二条、第三条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川办发〔2001〕74号)第二条
11、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第二条;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投标稽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第二条
12、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核准)及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第五条
13、投资项目贷款申请,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初审,上报
法律依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14、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15、中央投资项目资格初审
《》第十四条
16、和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申请的审核上报(国家审批项目)和确认(省审批项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项
17、不需要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 3第1
地 址:成都市滨江东路156号
邮 编:610021
.四川人民政府网站[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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